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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节约公司快递成本,公司制定了收发快递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收发快递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办公所需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管理,避免造成丢失、损坏及其他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
3.定义:
3.1 快递物品: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和个人需要,接收到的快递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等。
3.2公司性快递件: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需要,接收到的快递物品。
3.3非公司性快递件:指员工因个人需求,接收到的快递物品。
4. 职责与权责:
4.1:办公室接待室: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管理。
4.2:其他部门:负责部门快递物品的接收。
5.公司性快递件接收执行说明:
5.1事前确定收到快递的签收与分发(各部门办理业务时已知要到达的快递,包括合同往来件、购置物品等)
5.1.1各部门办理快递时,应确定具体联系人,向快递公司提出到货电话通知。
5.1.2各部门确定有快递物品即将到达前,应提前通知办公室接待室做好接收准备。
5.1.3快递到达后,快递公司电话通知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人员,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人员直接验收签收。
5.1.4各部门具体办理人员无法现场接收,可委托他人验收签收。也可通知办公室接待室,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签收,并在《邮件签收登记表》登记,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办公室接待室不承担验收责任。
5.1.5办公室接待室收到快递不做通知,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员应在当天领取,每超过一天罚款50元,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递,次周一必须领取。
5.2未知快递件接收
5.2.1快递到达后,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签收,并在《邮件签收登记表》登记,并做好外包装验收,外包无破损进行接收,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取,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当天完成领取。
5.2.2快递到达后,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外包装验收有破损,公司办公室接待室不做接收,并联系有关部门现场验收接收。
5.2.3无法确定具体负责部门的快递件,外包装无破损,由办公室接待室直接接收;外包装有破损,由办公室负责人现场验收无问题接收,并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呈报,请示领导分发。
5.2.4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5. 3除特殊情况外,如货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签,如因此造成货物遗失,短少或调包等后果,代签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6.非公司性快递件接收执行说明:
6.1快递接收
6.1.1在办理个人快递时,应向快递公司提出到货电话通知。
6.1.2快递到达,快递员电话通知个人后,个人电话委托接待室签字接收,接待员未接到委托通知不应接收。
6.1.3接待员接受委托后,签字接收快递,但不承担验货、清点和质量责任。
6.2快递领取
6.2.1个人快递必须在接待员接收当日领取,接待员不作通知,延期不负保管责任。
6.2.2本人无法领取时,应委托同事领取。
6.2.3行政人员周六、周日到达快递,次周一必须完成领取。
6.2.4个人快递领取时,要在《邮件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6. 附件
6.1 《邮件发送登记表》
行政前台、值班人员: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收件管理。
物流部: 负责公司邮件、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
各部门: 对本部门的快递费进行管控、寄件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寄件要求寄发快递。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二
为规范快递服务行为,确保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创立企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客户满意度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支柱,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基本策略,也是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更是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必然,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经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二条公司奉行“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用优质并具特色的服务满足客户期望,树立快递第一服务品牌”的服务宗旨,把“客户满意”作为公司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满意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及营运管理岗位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服务质量规范。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快递行业特点并兼顾其他行业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标准、快递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和运输机动车辆规范,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经营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快递人员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快递人员舒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快递人员称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让快递人员安心;人本关怀、温馨入微让快递人员顺心。
第三条快递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二、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三、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四、快递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您好!我是快递公司的,您的快件已到,请问今天有时间接收吗?”、“请问什么时候上门方便?”、“请仔细查收你的快件!”、“对快件有疑问请拨打”、“再见!”。
第四条快递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发生以下所列行为:
一、与顾客约定好时间,却不按时达到,也没有及时与顾客联系的。
二、在送(收)上门过程中私自收取顾客加急费。
三、在送(收)过程中私吞顾客赠品。
四、在送件过程中,没有等顾客检查完快件就离开的。
五、在送(收)过程中对顾客言语不礼貌的,以及与顾客发生争执的。
第五条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一、主动解决顾客在送(收)快件后的疑虑。
二、按照顾客要求的时间准时达到,并安全送(收)快件。
三、快递人员上门时自带鞋套和水杯,做到不给顾客增添任何麻烦。
四、因故不能按时到达顾客指定地方的,要提前给顾客打电话或另约时间,以免顾客等待。
第六条诚信服务,童叟无欺。
一、主动了解顾客对服务的需求和期望并尽量予以满足,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应与顾客沟通,说明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引导“服务提供”与“顾客期望”达成一致。
二、主动告知行业关于由顾客支付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三、选择最有利于顾客送(收)件的收费方式,告知顾客并征得顾客的同意。
四、按规定或约定收取送(收)费,自觉主动出具发票。
五、在送件过程中,要主动要求顾客清点所收的快件(货物),对于代收款的客户,要当面给顾客验货,若有赠品要明白的告知顾客,在顾客无疑问的情况下,方可收款离开。
六、在送代收款顾客的时候,若有顾客在验货后因为质量问题拒不付款的情况,不可与顾客发生争执。
第七条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一、当非主观原因使服务提供不能满足顾客诉求时,须如实告知,求得谅解,并友好协商变更服务方案。
二、冷静对待矛盾或纠纷,耐心。
第八条特色服务、创立品牌。
一、执行预约服务时应严守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耐心等候。
二、了解快递行业的相关知识,在顾客有需求时向其讲解。
三、掌握向不同顾客提供差异化服务的技能。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三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四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层第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
乙方:
日期: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五
第十七条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六
1.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办公所需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管理,避免造成丢失、损坏及其他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
3.定义:
3.1快递物品: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和个人需要,接收到的快递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等。
3.2公司性快递件: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需要,接收到的快递物品。
3.3非公司性快递件:指员工因个人需求,接收到的快递物品。
4.职责与权责:
4.1:办公室接待室: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管理。
4.2:其他部门:负责部门快递物品的接收。
5.1事前确定收到快递的签收与分发(各部门办理业务时已知要到达的快递,包括合同往来件、购置物品等)。
5.1.1各部门办理快递时,应确定具体联系人,向快递公司提出到货电话通知。
5.1.2各部门确定有快递物品即将到达前,应提前通知办公室接待室做好接收准备。
5.1.3快递到达后,快递公司电话通知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人员,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人员直接验收签收。
5.1.4各部门具体办理人员无法现场接收,可委托他人验收签收。也可通知办公室接待室,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签收,并在《邮件签收登记表》登记,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办公室接待室不承担验收责任。
5.1.5办公室接待室收到快递不做通知,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员应在当天领取,每超过一天罚款50元,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递,次周一必须领取。
5.2未知快递件接收。
5.2.1快递到达后,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签收,并在《邮件签收登记表》登记,并做好外包装验收,外包无破损进行接收,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取,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当天完成领取。
5.2.2快递到达后,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外包装验收有破损,公司办公室接待室不做接收,并联系有关部门现场验收接收。
5.2.3无法确定具体负责部门的快递件,外包装无破损,由办公室接待室直接接收;外包装有破损,由办公室负责人现场验收无问题接收,并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呈报,请示领导分发。
5.2.4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5.3除特殊情况外,如货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签,如因此造成货物遗失,短少或调包等后果,代签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6.1快递接收。
6.1.1在办理个人快递时,应向快递公司提出到货电话通知。
6.1.2快递到达,快递员电话通知个人后,个人电话委托接待室签字接收,接待员未接到委托通知不应接收。
6.1.3接待员接受委托后,签字接收快递,但不承担验货、清点和质量责任。
6.2快递领取。
6.2.1个人快递必须在接待员接收当日领取,接待员不作通知,延期不负保管责任。
6.2.2本人无法领取时,应委托同事领取。
6.2.3行政人员周六、周日到达快递,次周一必须完成领取。
6.2.4个人快递领取时,要在《邮件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6.附件。
6.1《邮件发送登记表》。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七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八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九
操作部是快递公司货物(包裹、快件等)进出、分拣、包装加工、数据统计等的物流基地,是通过货物联络公司各部门及各关联单位的桥梁、是保障货物的安全性、准确性、时效行的重要部门。为了转运部正常、高效、持续的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规章制度。
1、热爱公司、热爱中转部,尽忠职守。
2、遵守公司各项章程。
3、爱护公司财物,爱护转运部公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4、维护公司荣誉,维护中转部声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及中转部的行为。
5、准时上班,对所负责的工作争取高效,保质保量,不拖延、不积压。
6、待人接物要谦和,谨慎保持与公司个部门及关联单位的良好关系。
7、服从上级领导,如有不同意见,须先执行后反映。
8、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及转运部业务有关联的各种好处及回扣。
9、着装仪表整洁大方,勿穿着花俏夸张服饰。
11、工作时须全神贯注、细致认真,不做无谓的闲聊。
12、严禁用转运部电话私聊,业务电话应简洁明了。
13、需要调班、工休时,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不准擅自离岗。
18、每周例会,转运部全体职员须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上级。
二、转运部办公用具管理办法:。
1、公司及转运部提倡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员工要爱惜公物、物尽其用,反对奢侈和浪费。
2、文具及纸张统一领取,按需分配,领取责任人明确。
3、公司及转运部公物不得挪作私用,不得擅自动用或取用,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起用。
4、转运部电话传真主要是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所以电话传真不准私用。
5、转运部接电话标准用语为“您好!速递”或“您好!速递转运部”
7、电脑维护、网络维护直接找公司it部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处理。
8、未经授权人员不得使用转运部电脑及其设备。
9、电脑授权人员须负责电脑及其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并及时检查和清洁,并做好交接记录。
11、文件的传阅及交接,须及时做好记录。
12、其他管理办法按公司章程处理。
三、转运部操作流程:。
1、提货:领取提货计划单----出车----提取动作----卸车快递公司规章制度。
3、出货:装车----领取出港单据----出车----关联单位的签收回执。
四、转运部各岗位工作职责:。
(一)经理。
1、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2、维续转运部的正常运作。
3、研究、制定转运部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高效的工作方式。
4、与公司关联部门及关联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络,维护及提升公司和转运部的良好声誉。
5、本部门突发事件的处理。
6、做好各种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7、合理化人员的分配和管理。
8、转运部办公环境和工作态度的维护监督。
9、本部门单据和员工考勤的审核。
10、保证本部门各种车辆、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11、制定本部门培训计划及培训事宜。
12、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章程。
13、随时跟踪反馈工作事宜。
(二)协理。
1、直接向经理负责。
2、维续转运部本班的正常运作。
3、指派本班员工的具体工作并督促其按时按质完成。
4、组织协调货物进出港高效作业。
5、本班各种数据及员工考勤的统计记录。
6、本班突发事件的处理。
7、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8、本班办公环境、工作态度及各种车辆、设备、设施等的维续。
9、本班与外界的联络沟通。
10、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1、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2、与上、下班协理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内务。
1、提货通知的处理(记录、传达等)。
2、公司mis系统及oa平台的操作(收、发邮件等)。
3、异常货物的处理。
4、各种数据的入录、上传及保存。
5、转件的处理。
6、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7、资料的记录、分类(详细、真实)。
8、电脑的维护,保持电脑的正常运行。
9、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0、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1、与上、下班内务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四)操作员。
1、进出港货物的扫描(准确、快速)。
2、不良货物的处理(安全)。
3、货物的分拣(准确、快速、安全)。
4、货物的包装(安全、快速)。
5、办公用具的使用(正确、维护)。
6、办公设备、设施的使用(正确、安全)。
7、工作区域的维护(清洁、安全)。
8、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9、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10、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1、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搬运工。
1、货物的搬运(准确、安全、快速)。
2、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3、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4、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5、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押车员。
1、配合驾驶员做好提货、出货等工作。
2、保证所押车辆中的货物的数量、安全。
3、保存所押车辆中的各种单据。
4、提醒驾驶员行车安全。
5、所押车辆在提货、出货动作中的异常处理。
6、装卸货物须亲自清点数量、规格、型号、品牌、包装等情况,必须做到准确、安全。
7、所押车辆在途中如发生故障或堵车等原因应及时向转运部报告,并做好应急工作。
8、装卸货物时应注意装卸顺序、数量及装卸地点等。
9、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10、货物签收回执的交接。
11、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12、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3、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驾驶员。
1、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
3、维护所行驶车辆的良好运行。
4、车辆的日常清洗、加油、保养或报修。
5、保证自身各项证件的有效使用。
7、备好管好随车工具,便于出车时应急使用。
8、正常驾驶车辆,预防车辆事故。
9、严禁酒后行驶、疲劳驾驶。
10、严禁驾驶员开车回家或办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11、车辆在工作中的异常处理。
12、各种车辆行驶票据的保存、记录及报销。
13、提货、出货的相关工作。
14、车辆进、出港要及时做好各项记录。
15、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应迅速排除,若自身无法修复时应立即向转运部报告。
16、中途堵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到达目的地时应立即向转运部报告。
17、装卸货物须亲自清点数量、规格、型号、品牌、包装等情况,必须做到准确、安全。
18、对车辆上的人员、货物的安全负责。
19、驶员在所行驶的线路中应控制运输成本,注重资源节约。
20、对车辆交接的及时记录。
21、货物签收回执的交接。
22、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23、上、下班的各项交接事宜。
24、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快递转运部全体职员须遵守公司及转运部各项章程。勤策勤力,通力合作,以转运部团队为主,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发挥自身的最大精力,为转运部作出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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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十
1、接收文件要做到手续完备,按签发日期登记编号,发现差错及时向发文单位说明。
2、机要文件设专柜,分类存放,并单独保管。
3、机要文件由机要人员拆封,并按传阅范围组织传阅,任何人不得扩大传阅范围,确因工作需要扩大传阅范围的,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4、传阅机要文件,要严格履行手续,不得横传外传,不得泄露秘密内容;机要人员要传递及时,领导同志要传阅迅速,不积压、不抽、不留、如数退还。
5、借阅机要文件者,要按期退还,不得贻误,不得摘记、抄录和私自翻印文件内容。
6、机要文件要定期清查,按照文件核对单逐件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委,并积极查明原因。
7、需要销毁的机要文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自行销毁,销毁文件须由机要部门登记造册,并派专人送到指定造纸厂或经批准后在本单位监护销毁。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十一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十二
本规定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是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被依法终止,邮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工作。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十三
公司收寄快递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快递收寄的管理,控制公司快递成本,确保公司快递的收寄工作及时、准确、高效。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三、
定义快递物品: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寄送或收取的文件资料、产品样品、货物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货品等。
四、具体内容1、快递的寄出:
(1)填写快递单:由寄件人字迹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
(2)快递的包装:由寄件人自行进行包装并粘贴快递单据。
(3)快递的收寄:由保安电话通知快递公司前来收件,并将寄件单据交由总裁办保留,用于快递费月结算。
(4)寄件规定:
寄件分类与快递公司选择参照表:
序号寄件类型快递公司1a紧急件顺丰快递2b贵重件顺丰快递3c普通件申通快递a、重型物件(达5kg以上的非贵重配件)、产品样品、普通资料类原则上选申通快递或物流公司(非顺丰快递),若是特急件,报部门领导审批后才可选顺丰快递的邮寄方式。
b、财务凭证和票据、公司证件印章统一归为贵重件可选顺丰快递。
c、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的2倍进行处罚。
2、快递的收件(1)寄到公司的快递由保安负责签收、登记和派送。
(2)公司一般拒收到付快递,如因特殊原因产生的到付快递需要报部门领导批准并抄送总裁办备案,放可接收。
(3)到付快递费由保安先行支付,快递单据和发票交由总裁办保留及报销。
3、遗损件(1)保安如发现快递的损坏,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总裁办处理,并拒绝在签收单上签收。
(2)寄件人如发现快递遗失和损坏,应及时通知总裁办,由总裁办与快递公司进行沟通和索赔。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十四
第五条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十五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房屋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事项采取先租后买方式。租赁期暂定为六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日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按照_________元/年(_________元/月)标准,采取按季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43750元,于每季度首次月15日内付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房屋租赁抵押金10000元,并预付一个季度租金,计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及其它设施,如水、电卡等。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装修。
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第五条:出租转为购买的有关情况。
1、待乙方获得其上级行房屋购买批复后,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租赁合同自动失效。
2、房屋购买按照_________元/平方米单价,以最终办理的房产证面积计算。
3、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涉及的契税、手续费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4、鉴于该房屋甲方办理了按揭贷款,为了确保双方利益,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购房资金的划拨、协助办理房产产权及过户手续。中介委托代理费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后,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60%预付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将资金支付给甲方,并监督、协助甲方偿还按揭贷款。
6、甲方偿还贷款后,应积极办理乙方名下的产权(房产证)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支付预付款后30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向乙方移交。
7、经乙方收到并验证产权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后15日内,乙方将剩余60%房款支付给中介机构,并由中介机构转付给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乙方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给乙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甲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或在乙方取得批复后不与乙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应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全部装修款以及乙方为使用此房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乙方违反合同,自行装修房屋、租赁期满后不购买此房,应赔偿租赁前甲方全部装修款_________元,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4、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移交产权手续,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罚金。
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房款,每日按照应付款项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七条:免除条件。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承诺对此房屋充分拥有合法产权,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前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均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十六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第八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40%。
第九条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五)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第十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分支机构名录。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第十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报告书,包括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第二十条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续符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逾期不能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十七
第十一条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3.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十八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连续六个月未营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包括下列情形: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导致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终止。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连续六个月未营业,包括下列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包括下列情形: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终止经营,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
(二)邮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应当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注销程序。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许可的注销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日常检查,发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报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九条第(二)项情形的,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启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填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审核表,提出拟注销被许可人名单,并在邮政管理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公示期内被许可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在终止经营后三十日内,应当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书面报告;。
(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书面证明;。
(六)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按照前款规定在终止经营后三十日内提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申请的,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时,被许可人经营地域范围内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核查,并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应当填写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登记表,并在邮政管理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注销,公告应包括注销的被许可人名单、事项等。
第十八条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对交回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副本加盖注销专用章,并负责注销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注销后,仍继续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时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十九
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第八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四)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40%。
第九条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五)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第十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快递合同法律规定(汇总21篇)篇二十
第二十七条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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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