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建立的一套规则体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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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老师:
我因―――――――――――――――――――――――――――――――――――――(事),所以需请假。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望您批准!此致敬礼!
我因―――――――――――――――――――――――――――――――――――――(事),所以需请假。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望您批准!此致敬礼!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二
1、正常上课期间禁止学生请假外出,特殊情况需请假离校者,必须由家长到校说明原 因并陪护,否则不准离校。
2、非上课时间,需请假离校的学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通知家长后才能离校。
3、学生填写请假条,要写清原因、目的.地、外出时间、返校时间、联系方式,经班主 任批准签名,并由学生家长签字后,才能离校。学生返校后要及时找班主任销假。
4、门卫室必须做好学生出入登记,未见学校开出的学生中途离校请假单,或无家长陪 护,不得让其离开校园,确保在校学生人身安全。
5、学生请假离校、节假日放假,必须按时返校,否则按旷课处理并按学生考勤管 理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学生离校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6、学生请假期满还不到校的,班主任要及时和家长联系,查清原因。并及时向教务处 报告,教务处必须登记。
7、班主任或相关人员未按上述制度执行,造成责任事故的,学校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三
为严格执行《吉首大学学生手册》,进一步规范本院学生考勤,特制定本请假制度。
第一条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病假。
2、事假 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公假 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公假。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按学生手册规定处理。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办理。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按吉首大学学生手册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条批报权限:
在一天以内者由主任或辅导员批准,学工办备案;
一天以上三天内需通知班主任,由辅导员签字,再到学工办备案;
三天以上七天内需班主任同意,由辅导员签字,再请学院书记审批,再到学工办备案;
超过七天者需班主任、辅导员签字经学院书记批准,再到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请假程序:请假需由学生本人至学工办领取《学生请假单》,详细填写,并附上有关证明(病假),再按有关权限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具体如下:
1、病假 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辅导员班主任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先打电话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请假,但必须在两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2、事假 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学生请假单》前,须让家长亲自与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假满之后补上由家长签名的请假证明。
3、公假 须持相关活动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到辅导员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批假。
第七条 因紧急事件不能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者,应事后持有关证明补假。假期满不能及时归校时,应及时打电话给辅导员班主任说明理由,事后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获准擅自离校、旷课或缺席有关组织活动的一律按缺勤记录在案,除扣相应操行分外,累计缺勤达两周者按吉首大学学生手册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 长假期满返校后,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否则,自请假终止之日起计为旷课。
本细则将从颁布之日起配合《吉首大学学生手册》一并实施。
第一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须事先向培养学院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研究生节假日、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在短期节假日离校时,须向班长、辅导员告知去向并履行请假手续。平时必须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 研究生病假。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填写书面请假申请,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备案;
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院备案;
两周以上,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研工部备案(若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还需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休学。
第四条 研究生事假。若研究生需请事假,须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备案;
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院备案;
两周以上,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研工部备案(若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还需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研究生科研出差请假。研究生因科研需要离校出差,除需导师同意外,还应向学院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备案;
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院备案;
两周以上,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研工部备案(若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还需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因科研出差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三分之二。(注: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参加实习除外)。
第六条 研究生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七条 双休日或无课时,学生离校外出超过8小时,不足12小时要向班长和辅导员报告去向,但不允许在外留宿(申请外住研究生除外)。超过12小时按日常请假手续办理。
第八条 研究生因请假造成的误课、缺考、安全事故等一系列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3、假满后不销假者。
4、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5、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6、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请假者。
7、事后补假者(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导师或学院领导同意除外)。
8、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十条 对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院、学工部(研工部)(处)负责解释。
1、学生会例会、值班及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使用标准请假条。
3、事假原则上每个学期请假不得超过五次,否则取消评优资格。
4、请假条必须亲自书写,不得由他人代写, 时间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并做好善后工作。
6、不能随便代请假,如果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请假,必须事先口头通知,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所有请假条要交办公室备案,否则在考勤统计中作缺席处理。
7、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没有特殊情况后补假的,均做无故缺席一次处理。
8、本制度请各部门严格自律,遵照执行。
本条例有关事宜由学生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为了维护学院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请假行为,根据《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生。
第二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应集中精力,努力学习,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因病、因事确需请假时,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院或不参加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院或不参加集体活动者,视为旷课。
第二章 请假规则
第三条 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校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公假:因参加省、市及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学生处、团委、各部、系等)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
第四条 学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 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 准假权限
第六条 1天以内(含1天)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
第七条 3天以内(含3天)的请假,由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6天以内(含6天)的请假,由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10天以内(含10天)的'请假,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条 11天以上的请假,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包括补(缓)考、阶段性考试等)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因事请假外出,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前往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使用交通工具等。并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请假申请单》(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请假的天数和销假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校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学院相关部门的证明;因特殊事情请假必须提供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四条 除紧急情况外,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由于遇紧急情况需要请假而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学生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班主任同意,由班长代办请假手续。凡事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一律不予补开准假单。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间如与休息日或节假日相连,请假天数应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按照准假权限不同,分别由班主任、系主任,以及教务处逐级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等集体活动。
第五条 销假
第十七条 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到相应管理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补假手续,补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系、班和学生干部应严格执行点名制度,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生,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各系、班要对无故旷课,缺席集体活动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旷课和缺席集体活动的学生要按学期累计学时,并按照《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暂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请假时数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必须参加重新学习。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谎报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准假,并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竞赛、调查等学校集体活动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请假期间应与系、班级保持联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时报到,自开学起开始考勤。
二、学生上课(包括自习课)实验、实习、专业教育、班会、规定参加的会议等全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事先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事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均以旷课论处。
四、请事假必须本人向班主任报告,并由班主任签字;5天以内,由系部领导批准;6-30天由学生处批准;30天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五、病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证明。其中在校内请病假须出具校医务所的病假证明,在校外请病假需出具医院假条、药费发票、处方单等方可补假。
六、迟到、早退以上课铃声为准,在上课铃声完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响以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七、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点名并登记迟到、早退、旷课学生名单,每2周1次汇总上报系部;系部将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班出勤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八、学生每学期累计缺课(含请假、旷课)超过20节,扣分超过40分,取消其各类资格证书报名资格,就业不予以推荐。
九、学生累计不及格科目(含考试、考查、选修、实训、实习)超过3门,取消其各类资格证书报名资格,延迟推荐就业,直至取消其被推荐资格。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四
为规范学生请销假程序,加强学生组织纪律性,严格日常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除节假日外,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遇寒暑假,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因事不能上课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z工业大学学生请假申请审批表》(下称《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审批生效后,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将《申请审批表》交由学院教务中心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别留存备案。如学生请假期间离开学校或夜间不能返回宿舍住宿,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必须将《申请审批表》复印件报学生所在公寓办公室备案。学生请病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结果。
第三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累计不得超过6个星期,单次请假不得超过4个星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6个星期或单次请假超过4个星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安排的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未明确规定课时的,一律按一天6课时计。
第五条、正常课堂教学环节期间,学生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请假时间在3日内(含3日)的,《申请审批表》由班主任审批生效;请假时间在3日以上7日以内(含7日)的',《申请审批表》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生效;请假时间在7日以上15日(含15日)以内的,《申请审批表》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生效;请假时间在15天以上4个星期以内的,《申请审批表》由学院院长审批生效,并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和学生工作处综合办公室备案。
跨校区学院驻金川校区学生请假时间在7日以内(含7日)的,由所在学院驻金川校区学生工作人员签字审批生效。请假时间超过7日的,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2、学院教务中心负责核实请假学生教学环节安排情况,请假期间有课的,学生本人或委托班级负责人必须向任课教师请假,教师应做好相应考勤记录。未向任课教师请假者,任课教师可按旷课处理上报。
3、如学生请假期间离开学校或夜间不能返回学生宿舍住宿,请假时间计算含节假日,如学生请假期间不离开学校且在学生宿舍住宿,请假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除课堂教学之外的实习实践环节(包括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或在实习实践环节期间请假的,须经该环节指导教师批准并按上述条、款相应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离实习单位的,按旷课处理。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不便办理上述请假审批手续的,学生本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导教师请假,请假超过实习实践环节规定时间1/3的,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院相关领导汇报。
第七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在学院教务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所在公寓办公室留存的《申请审批表》备注栏内,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已返校,并注明返校时间。
第八条、寒暑假后或请假期满不能按时返校的,均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方式向班主任或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学院相关部门做好信息交流和登记备案。
第九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按《z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9日起执行。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五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品质,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和校风,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学生请假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我院学生正常上课、班会、班级活动、自习等,都要实行严格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按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学生请假类型分病假和事假两种:
(一)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
3、病历表、买药单、收据等不能作为学生请病假的证明依据;
4、学生请病假不能坚持上课(或参加活动者),辅导员应视学生病情的轻重和学生家长保持联系。
(二)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
1、学生凡是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事假请假手续;
2、凡是请事假一课时以上者或请事假夜不归宿者,辅导员必须认真审核学生请假事由,必要时需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方可给学生办理事假请假手续,并且做好请假记录。
3、学生凡是因参加学院活动而需请假者,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公假请假手续。
4、不允许学生(或学生家长)向辅导员打电话请霸王事假,凡打电话请霸王事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三)学生请假离校外出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四)学生必须实事求是地履行请假手续,若在请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学院将严格按照《贵州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奖惩条例》中“学生违背正直与诚实” 的相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
(五) 学生请假审批流程:
1、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流程为:学生――任课教师――辅导员审批――宿管老师登记(若晚上返校住宿则不用登记)――安全督察登记――离校。
2、 请假2天以内,由学生处审批,请假流程为:学生――任课教师――辅导员审批――学生处处长审批――宿管老师登记――安全督察登记――离校。
3、 请假3至6天,由分院院长审批,请假流程为:学生――任课教师――辅导员审批――学生处处长审批――分院院长审批――宿管老师登记――安全督察登记――离校。
4、请假7天及以上者,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请假流程为:学生――任课教师――辅导员审批――学生处处长审批――分院院长审批――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宿管老师登记――安全督察登记――离校。
5、 公假请假流程为:学生――团委书记――任课教师――辅导员审批――学生处处长――宿管老师登记(若晚上返校住宿则不用登记)――安全督察登记――离校。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六
为严格执行《吉首大学学生手册》,进一步规范本院学生考勤,特制定本请假制度。
第一条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病假。
2、事假 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公假 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公假。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按学生手册规定处理。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办理。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按吉首大学学生手册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条批报权限:
在一天以内者由主任或辅导员批准,学工办备案;
一天以上三天内需通知班主任,由辅导员签字,再到学工办备案;
三天以上七天内需班主任同意,由辅导员签字,再请学院书记审批,再到学工办备案;
超过七天者需班主任、辅导员签字经学院书记批准,再到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请假程序:请假需由学生本人至学工办领取《学生请假单》,详细填写,并附上有关证明(病假),再按有关权限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具体如下:
1、病假 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辅导员班主任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先打电话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请假,但必须在两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2、事假 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学生请假单》前,须让家长亲自与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假满之后补上由家长签名的`请假证明。
3、公假 须持相关活动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到辅导员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批假。
第七条 因紧急事件不能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者,应事后持有关证明补假。假期满不能及时归校时,应及时打电话给辅导员班主任说明理由,事后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获准擅自离校、旷课或缺席有关组织活动的一律按缺勤记录在案,除扣相应操行分外,累计缺勤达两周者按吉首大学学生手册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 长假期满返校后,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否则,自请假终止之日起计为旷课。
本细则将从颁布之日起配合《吉首大学学生手册》一并实施。
第一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须事先向培养学院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研究生节假日、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在短期节假日离校时,须向班长、辅导员告知去向并履行请假手续。平时必须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 研究生病假。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填写书面请假申请,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备案;
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院备案;
两周以上,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研工部备案(若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还需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休学。
第四条 研究生事假。若研究生需请事假,须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备案;
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院备案;
两周以上,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研工部备案(若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还需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研究生科研出差请假。研究生因科研需要离校出差,除需导师同意外,还应向学院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备案;
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院备案;
两周以上,由导师批准,辅导员审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研工部备案(若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还需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因科研出差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三分之二。(注: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参加实习除外)。
第六条 研究生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七条 双休日或无课时,学生离校外出超过8小时,不足12小时要向班长和辅导员报告去向,但不允许在外留宿(申请外住研究生除外)。超过12小时按日常请假手续办理。
第八条 研究生因请假造成的误课、缺考、安全事故等一系列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3、假满后不销假者。
4、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5、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6、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请假者。
7、事后补假者(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导师或学院领导同意除外)。
8、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十条 对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院、学工部(研工部)(处)负责解释。
1、学生会例会、值班及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使用标准请假条。
3、事假原则上每个学期请假不得超过五次,否则取消评优资格。
4、请假条必须亲自书写,不得由他人代写, 时间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并做好善后工作。
6、不能随便代请假,如果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请假,必须事先口头通知,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所有请假条要交办公室备案,否则在考勤统计中作缺席处理。
7、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没有特殊情况后补假的,均做无故缺席一次处理。
8、本制度请各部门严格自律,遵照执行。
本条例有关事宜由学生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为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研究生请假须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报到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且无法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者,须事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履行请假手续。
研究生因任何原因请假均须征得导师同意,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一般不得因私人事务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达二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必须休学。
第一学年属课程学习阶段,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一般不能请假外出学习、调研或参加学术交流。高年级学生个人申请外出学习、调研或参加学术交流的,必须提供协议书、邀请函或会议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手续,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均按无故旷课论处,每天按4个学时计。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
2、请假期满未归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校
对无故旷课者将依据《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 第 号(存根)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七
根据三峡大学有关文件及水利与环境学院实际状况,特此制定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请假销假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在籍研究生。
二、各类请假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表见附表1)
三、研究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疾病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四、研究生病假,须提供校医院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学生本人的请假条、,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上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生效。
五、研究生事假,须由本人持请假条、经导师及辅导员签字后由分管院长盖章,方可生效。因导师派出事假,请假时间在七日以内者,须由导师及辅导员共同批准并备案留档;七日以上者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得到分管院长批准,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并且须由导师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私事假,除不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遵照导师派出事假执行。
六、任课老师原则上不具有批假权利(突发事件除外)。突发事件指突患疾病或因病重不能请假时,可由班长代为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然后立即报请研究生办公室。
七、因学校、学院活动请假时,须由相关部门统一开具请假证明。
八、在学期长假(如元旦、五一、十一等)之前学生因私请假,原则上不予批准。
九、研究生请假期满后,须到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办理书面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须向导师及辅导员说明情况,并且在返校后补办假期延长手续。如未如期办理,按旷课/缺勤处理。
十、请假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时,视为请假无效:
(1)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2)批假超越权限;
(3)事后补写请假条、;
十一、研究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均按旷课/缺勤论,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教育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时间超三天者,予以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时间超一周以上,两周以内,予以记过处分;超过四周,上报研究生院并劝其退学。
十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办公室所有。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八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生学习生活、学校的管理正常进行,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请假规则
1.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因学生本人分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公假:因参加省、市、区及学校开展的各种活动,并经学校有关部门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
2.学生因以上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无论说假时间长短,必须履行请假程序。
二、准假权限
1.一节课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
2.半天及以上,一天以内的'请假,由值周行政审批。
4.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请假,由德育办主任审批。
5.两天及以上的请假,由校长审批。
三、请假程序
1.学生到班主任处填写《陈店联小学生请假条》和《出门凭条》,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请假的天数等信息。
2.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学校医务室或社区及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因特殊事情请假必须提供学生家长证明。
3.按照准假权限不同,分别由班主任同意后,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等集体活动。
四、销假
1.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到班主任处履行销假手续,并由班主任报相关部门,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2.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补假手续。
五、其它
1.各班应执行每天点名制度,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生,并做好记录,班主任应第一时间告知家长。
2.学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和参加活动,事先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应持有家长签字的请假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学生应来校请假或电话告知班主任学生缺席原因。
3.学校上课期间,如因特殊情况学生家长请求将子女带出校园,学生应持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门卫履行核查、登记手续,请家长签字后,学生方可出校。
4.学生在校期间,遇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来不及请假的,可事后补假条。
5.对弄虚作假的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准假,并按旷课处理。
6.学生无论任何情况,绝不允许私自离校,一经发现立即通知家长,且在校外发生的任何事故由学生及家长承担责任。
六、如因执行本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九
一、凡在校期间,因病及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参与课堂学习及有关集体活动需离开学校的`同学必须请假,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凡需请假离开学校的同学需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单,上面必须写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请假去向、联系地址或电话,有班主任或校务值班干部同意请假的签名并由家长接送,其它老师签字无效。出校门时请假条需交门卫留存。
三、住宿生请假离开学校,还需持请假条到学生公寓寝室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离开。
四、凡在请假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履行相关手续的同学,门卫拒绝放行;若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或混出校门,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学分制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二)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三)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六)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一
全校教职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必须到岗,必须遵守学校请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请假必须凭书面材料,病假要有医院证明(病假单和病历卡),其它假应有书面申请,负责人签字后交人秘处备案:请假不到半天,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记录;请假半天,需部门主任同意;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分管校长或校长同意。
二、有关假的具体情况和待遇。
1.病、事假的考核参见《绩效考核方案》。
2.婚、丧、产、探亲假、产前假、工伤。
(1)按国家有关规定天数享受,不影响考勤。
(2)婚假需提早一周提出申请,原则上经学校同意,方可休假。女教工婚假也可和生育假连休,但需在结婚时书面申请,且不再单独享受婚假。
(3)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爹婆死亡,假3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假1天。
(4)女方生育假,按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办理,享受98天产假,晚育加30天,剖腹产再加15天。(晚育是指女方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的.)男方护理假3天。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二
(1)婚假七天。符合晚婚条件的教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以适当延长至半月。
(2)教职工直系亲属,丧假七天。
(3)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一学期最多不超过10天。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除此以外经严格审查的其它事假,中心校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待遇。教职工请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不予准许。
(1)每学期病假累计在一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从超假之日起,扣除年终一个月的奖金。
(2)如系医院确诊为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均凭医院证明),工资待遇可作特殊对待。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必须专心治病、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每月必须定期向单位汇报疾病治疗情况,凡有借治病休养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可按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2、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0天,符合晚婚规定的(已婚女24周身岁生育第一胎者),产假为120天,产假期间,采取了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超计划生育者,不享受产假,休息期间停发工资。
(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旷工的有关规定论处。
除正常的事、病、产、婚、丧等假之外,凡超过假期或非正常请假者,每学期假期累计计算,1个月以内每天按本人日工资的50%扣除,一个月以上按每天本人日工资的70%扣除,学校扣除请假教师工资,应按日计算,当月扣除。
教师请假三天以内由小学校长审批;三天以上半月以内由中心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本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凡不履行请假、销假手续,随意离岗或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请假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扣发日均工资,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除扣发工资外,本年度不予考核,三年不得评模,评优,晋升职称。
以上条模,评优,晋升职称。款,望各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此制度从即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和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三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3.1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一事假。
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2.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3.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4.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5.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二.病假。
1.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2.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3.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4.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三.婚假。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3.婚假含节假日。
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5.慰唁假。
6.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7.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8.产假。
9.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请保留此标记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10.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四.公伤假。
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2.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3.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五.调休假。
1.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2.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3.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4.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流程:
假期审批-----职责-----执行。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四
为保证公司员工应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同时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休假。
(一)婚假:员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可休婚假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再增加12天。
(二)丧假:员工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可休丧假3天,并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三)病假: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请病假,要有请假条。
(四)事假: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确有特殊原因,可酌情准假。
(五)产假:产假期90天,难产(医院证明)或双胞胎增加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二十四周岁及以后生育)另加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凭医院证明给予休假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如需续假的,原则上按事假处理,若确因身体不适,须提供医院证明。
第二条假期审批。
(一)婚假、丧假、产假须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征得部门经理同意,经公司领导批准,事后及时销假。
(二)病假1天(含1天)以上3天以内必须书面向部门经理请假(病假可先口头请假,次日补请假条);3天以上向分管领导请假。
(三)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1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五)、在职参加各类进修,除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外,凡需占用工作时间,仍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办理请假手续。
(六)、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来上班者作旷工处理。
第三条假期待遇。
(一)、婚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月绩效工资按天减半发放。
(二)、病事假期间:5天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月绩效工资按天减发;5―10天,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10―15天,基本工资按80%计发,当月绩效工资停发;15天以上,基本工资按70%计发,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停发。
(四)、旷工一天,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50%计发,累计旷工三天以上予以除名。
(五)、因病、事、生育、学习而影响出勤或旷工者,绩效薪金按比例扣减。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五
e4需请假员工于请假前填写公司统一的请假条1个工作日。
如员工事先来不及填写请假条(如病假),需由员工亲属电话通知员工所在部门或行政及人力资源部1个工作日。
d4员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病假一个月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进行审批1个工作日。
c4员工请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核后,报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审批1个工作日。
a4员工请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个月以上,由总经理审批1个工作日。
2.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不得无故缺勤,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公务外出必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部门/单位负责人外出须经总经理批准。
2.2员工因事(病)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规定履行休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如遇突发事件无法提前请假者,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报告,并于当日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依规定代办请假手续(部门/单位负责人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3.1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2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3.2确有原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3.3员工一年内迟到和早退累计达10次的,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4.1以下情况,一律视为旷工:
4.1.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或续假未经批准者;
4.2对旷工的处理
4.2.2连续或累计旷工达2天,视为重大行为过失,公司将与之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5.1员工请病(伤)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规定履行请假审批程序,并提交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因病批准休假但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有效证明的,则按事假处理。
5.2员工病(伤)假在一个月(含累计)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累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病(伤)假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5、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医疗期期限依照国家有关医疗期规定执行。
5.3员工医疗期满后返回岗位工作时,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也无法调整岗位或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将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5.4员工病(伤)假工资计算方式详见《薪酬与福利》。
6.1员工请事假须讲明事由,并填写《请假申请表》,事假三天(含累计)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累计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计七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
6.3全年累计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因公参加社会活动、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视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记录,作为薪酬计算和考核依据。
学生请假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六
为了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和学风建设,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1.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差假三种。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院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病假同时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公差假,因参加校内外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院系领导证实后确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2.学生因病、因事、因社会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全校性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学生请超过一天的需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核实学生请假事由。
4.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时,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系办审批,同意请假后需办理缓考手续。
1.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条(参见统一格式),说明请假的原因和起止时间。请病假需要校医院或市级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请事假要有充足理由,一般应从严掌握。
2.需要班长或者值班班干部签署意见。
3.到辅导员处签署意见。
4、到总支书记或系主任助理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准假权限。
1.一天内的假(仅限当天19:00前返校),班值班干部签署意见,由辅导员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2.两天以内的请假,班值班干部签署意见,辅导员与家长核实后签意见,明确需要请假的起止时间、假条数量,总支书记审批。
3.三天以上的请假,由系主任助理签署意见,报系主任审批。
4.七天以上的请假,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学部审批。
5.班级干部一律没有准假的权利。
四、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但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天内由学生家长或辅导员代为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2.学生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对没按时返校者,需要上报党总支书记,查清原因,酌情处理。
六、其它。
1.学生请假,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被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辅导员已经同意的情况下,学生按旷课处理,同时要追究辅导员的责任。
3.如学生违反请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
4.学生请假时数不得超过一学年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差假),否则要求休学,不得参加考核。
5.所有学生、班干部、辅导员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6.对驾校考试、非直系亲戚结婚等情况一律不许准假。
七、本制度由总支书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