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是招聘过程的最后一步,对于雇主来说,选择适合的候选人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成功聘用的案例分析,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聘用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一
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层第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
乙方:
日期: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三
第一条 总则。为规范我局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和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维护和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适应工作需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范围。聘用人员指除了正式在编公务员、正式借调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用方式。委托人才派遣公司代为办理聘用人员招聘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四险一金”等事宜。
第四条 聘用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用人员岗位。应聘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年龄一般为18—45岁,最高年龄不超过50岁。
(四)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等应具备聘用岗位要求。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由办公室提出聘用岗位需求,研究聘用人员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二)聘用计划批准后,办公室委托人才派遣公司发布招聘广告。
(三)办公室对应聘者简历、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一定比例组织笔试和面试。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视具体情况聘请有关专家代为出题并参加面试。
(四)办公室根据面试和笔试结果,通知入围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提交拟聘用人员建议名单,报局党组审批。
(五)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办公室通知聘用人员报到,委托人才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报到要求。聘用人员报到后,需接受保密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并由办公室为其办理出入证,落实办公条件,组织学习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尽快熟悉岗位工作内容。
第七条 聘用年限和试用期规定。聘用年限一般为3—5年,最高不超过8年。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办公室根据其试用期内表现,提出按期转正或者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聘用人员待遇。驾驶员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出车补贴、餐补。24小时值班的驾驶员,需按一定额度发放值班补贴。其他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餐补。具体标准由办公室提出报局领导审定。“四险一金”委托人才派遣公司代缴。
第九条 管理和奖惩。办公室须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并根据一定比例评选先进工作者,进行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可由办公室提交报告,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条 聘用关系解除。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聘用人员,需提前一周向办公室交辞职说明,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聘用人员需在一周内完成已分配的工作,并做好各项事务、办公用品、证件等交接工作。因重大违纪、重大过错、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等原因被辞退的聘用人员,由办公室做出书面辞退说明,找当事人谈话并通知辞退结果,当事人在辞退说明上签字。办公室向人才派遣公司提供辞退说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与辞退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退休事宜。聘用人员工作至退休年龄或者符合病退、其他退职条件的,办公室要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为其办理退休或病退手续,并做好各项事务、办公用品、证件等交接工作。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 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 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 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 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 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四
第二十七条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五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六
(一)、为加强对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区领导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经考试合格后录用,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负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统计局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 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由本人提出工作整改措施;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奖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聘用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对符合劳动法解聘条件的,必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用公物等手续后,方可离开。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某某某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某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某内户籍居民中招聘;某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某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某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某人事局共同负责。某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某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某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某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某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某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某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某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某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某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某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某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八、附则
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七
为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聘 用
第一条 聘用岗位分为事务管理岗位、公务接待岗位和驾驶岗位三类。聘用相应岗位人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事务管理岗位和接待岗位大学专科以上,驾驶岗位高中以上。
第二条 招聘和试用。聘用人员的招录,由相关处室提出岗位用人需求,报请局长同意后,由组织教育处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具体按如下程序进行:发布招聘岗位信息、报名及资格初审、面试、笔试或技术考察、体检、政审,确定招聘入围人员,经局党组研究,办理试用手续。
第三条 正式聘用。受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组织教育处提出书面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内可视情确定1-3 个月的见习期。
第四条 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后,其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五条 续签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六条 变更合同。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内,如有岗位等级变动等,由组织教育处初审后提出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按新的岗位等级重新签订合同。
管 理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处室负责,组织教育处定期对聘用人员表现情况进行走访,做好动态监管。
第八条 聘用人员日常考核根据《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 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参照局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 、个人根据考核内容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进行个人述职。
2 、所在处室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日常工作表现和个人年度总结签署考核意见。
3 、组织教育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被考核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并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考核结果和使用
1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发放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800 元;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作为聘任职务的优选条件。
2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提高工资档次。
3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程序追究责任。
(四)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
1 、实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对于年度考核处在末位的人员,结合日常表现情况,提出末位淘汰意见,报局党组研究。
2 、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度每2 年执行一次,列入末位淘汰对象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佣金制,具体佣金标准按照市人事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一定额度的工作补助及奖金。具体标准按照《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 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佣金的12% 。聘用人员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处 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处分由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部分构成。
处分档级标准分为:
(一)诫勉谈话,并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二)降职、留岗察看,并降低佣金档次;
(三)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索赔偿金。
第十三条
(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
1 、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
3 、工作怠慢、服务欠佳,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 、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开展的;
5 、未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计划且未批准延期的;
6 、不注意自身形象,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低佣金档次、留岗察看:
2 、工作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或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3 、由于疏忽而损坏、遗失单位财物的;
4 、不听从单位和上级工作指导和工作安排,影响工作秩序和业务开展的;
5 、对工作中的责任事件知情不报的;
6 、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交接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7 、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诫勉谈话的;
8 、连续旷工2 天的;
9 、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造成单位损失须据实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因管理不善、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单位损失的;
2 、指使、授意、纵容他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3 、威胁、恐吓、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4 、在单位内聚众赌博的;
5 、散布流言、谣言,组织煽动及参与怠工或罢工、闹-事,严重影响工作的;
6 、盗窃同事或其他人员财物的;
7 、偷窃、侵占固定资产的;
9 、连续旷工3 天或月累计旷工5 天,年累计旷工10 天以上的;
10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严重破坏单位形象、损坏单位声誉的;
13 、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4 、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5 、索贿、受贿的;
16 、严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17 、年度考核列入末位淘汰范围的;
18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管理办法未列明但另有规定的事项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离 职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报组织教育处, 由组织教育处提交局党组研究。
第十五条 组织教育处接到聘用人员书面申请后, 应对其进行约谈,并就离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离职申请经局党组批准后, 离职人员所在处室负责人应监督离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做好工作交接,涉及文件资料、办公用品、钱款等必须交还相关处室,并填写《离职手续办理表》, 相关处室审核完毕后报组织教育处备案。
第十七条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 组织教育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党员由直属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离职人员工资从正式离职之日止结算, 当月15 日前离职的发放半个月工资,15 日后离职的发放全月工资。社保费、公积金由本局缴至离职当月。
第十九条 离职人员在我局工作满两年的, 由机关工会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条 对不办理离职手续的, 视为离职人员单方违约,我局立即解除与离职人员劳动关系,并视情况提起法律诉讼。
请销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请假程序依照《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休假分三类:
(一)有薪假,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等;
(二)有限制性规定的有薪假,如病假等;
(三)无薪假,即事假。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患病需请假的,根据本人在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工龄,可以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后解除;医疗期满后不能返回岗位工作的,我局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
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应算作病假时间。
病假期间的待遇:聘用人员病假期间按照合肥市人社局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工资,标准为合肥市最低工资的80%。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月平均记薪日为21.75 天,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 天。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病、事假以外其他休假,按照《请销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除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外,其他类型休假均不享受交通、误餐补贴、满勤奖以及因工作原因应享受的其他补贴或奖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 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聘用文职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总后勤部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医院的特点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落实胡主席一系列重要指示,以有关《条例》及其配套政策为依据,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用人基本要求,着眼医院建设发展人才需求,建立能进能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管理机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 坚持按照编制聘用,实行归口、逐级管理。
(三) 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开招聘、严格考核聘用、实施合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
第四条 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招聘对象。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本院聘用制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也可应聘,如被聘用,需先解除原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委培生和“招生并轨”改革前的自费生,以及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计划外本科以下毕业生;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
第六条 政治条件。必须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和条件,统一衡量,择优聘用。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 学历要求。应聘会计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应聘护理、医技、药剂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个别在解放军总医院工作期间荣立过三等功或被评为优秀护士、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护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到中专学历。
第九条 身体条件。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龄条件。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
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第十一条 语言条件。汉语普通话基本标准。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医院招聘文职人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3月
份。
第十三条 用人科室应于每年7月份将下一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各部,各部汇总研究后于8月底前将总体需求计划上报医院招聘工作委员会,招聘工作委员会根据编制空额和工作需要,向院党委提出下年度招聘计划,经院党委审核批准后,以政治部请示形式于每年9月底前向总后政治部申请下年度招聘指标。
第十四条 公布招聘信息。医院招聘工作委员会根据各科室需求情况提前一个月在医院网站公布招聘岗位、数量、聘用条件、工作地点、工资待遇、需要应聘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和材料、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立功受奖证书、存档卡和存档委托书、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婚育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就业状况、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居住地等证件或者材料。
第十六条 初审。按照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面试,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七条 考核评审。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组织笔试、实际操作等业务考试、考查后,由医院统一组织综合考核专家组,对其进行综合能力考核。
第十八条 政审和体检。对通过考核的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政审规定、其他人员参照征兵的政审条件和有关办法执行。体检由医院统一组织,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十九条 公示。根据考核、政审和体检等结果,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在医院范围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试用。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至少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原则上有12个月的见习期,试用期计入见习期。已取得执业证书并在本医院工作1年以上的,可直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根据公示结果,组织聘用人员填写《聘用审批报告表》。根据聘用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工作情况,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向政治部提出聘用意见,政治部进行审核,报医院党委研究批准后,以解放军总医院的名义下发聘用通知,明确聘用对象、岗位和聘用期限,签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聘期原则上为2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也可终止聘用。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医院为被解聘的文职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说明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等情况。如本人要求,可以在证明中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为文职人员做好聘用期间的书面鉴定,存入本人档案,并在本单位备案。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医院基本情况介绍;
2、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
3、为军队服务要求和军队条令条例;
4、进行基本的军事训练;
5、着装仪表和行为规范要求;
6、专业技能训练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聘用科室应会同机关业务部门,每年度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体等方面进行一次考核,重点考核道德品质与工作实绩。考核工作可结合年终总结工作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文职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招聘工作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归口管理,政治部牵头负责文职人员聘用工作并成立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医务部负责文职人员中医技、药剂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院务部负责文职人员的军事训练和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以及文职人员中会计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护理部负责文职人员中护理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 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 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 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
(六) 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专业工作,努力为军队医院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十二条 医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排文职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人员;
(二)对文职人员进行德、能、勤、绩、体等方面考核;
(三)根据合同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四)给予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安排文职人员参加政治生活和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提供岗位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三) 按照规定给予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相应的补助。
第七章 政治待遇和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编入聘用科室党、团组织,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享有党章、团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发展党员、团员,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参加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休假、探亲办法,参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档案记载的工龄、军龄可合并计算,依此确定相应的休假、探亲时间。文职人员的其他休假规定(婚丧假、病假、事假或参加社会活动)以及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军队以及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其它生活、医疗待遇按照《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限按国家和军队七部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5年1月9日,政联[2015]1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党内和团内奖惩按照党内、团内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和处分决定将装入当事人档案。
第九章 档案保管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委托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文职人员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接收、管理、转递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
(二)代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三)代办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宜;
(四)代办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事宜;
(五)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医院为聘用的文职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并将聘用期间的有关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章 落户
第四十四条 本院聘用的文职人员,系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且有落户北京指标的,由医院向总部机关报请批准落户北京。其余聘用的文职人员医院以合同期为限办理暂住证,不负责办理落户。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八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房屋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事项采取先租后买方式。租赁期暂定为六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日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按照_________元/年(_________元/月)标准,采取按季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43750元,于每季度首次月15日内付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房屋租赁抵押金10000元,并预付一个季度租金,计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及其它设施,如水、电卡等。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装修。
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第五条:出租转为购买的有关情况。
1、待乙方获得其上级行房屋购买批复后,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租赁合同自动失效。
2、房屋购买按照_________元/平方米单价,以最终办理的房产证面积计算。
3、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涉及的契税、手续费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4、鉴于该房屋甲方办理了按揭贷款,为了确保双方利益,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购房资金的划拨、协助办理房产产权及过户手续。中介委托代理费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后,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60%预付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将资金支付给甲方,并监督、协助甲方偿还按揭贷款。
6、甲方偿还贷款后,应积极办理乙方名下的产权(房产证)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支付预付款后30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向乙方移交。
7、经乙方收到并验证产权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后15日内,乙方将剩余60%房款支付给中介机构,并由中介机构转付给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乙方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给乙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甲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或在乙方取得批复后不与乙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应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全部装修款以及乙方为使用此房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乙方违反合同,自行装修房屋、租赁期满后不购买此房,应赔偿租赁前甲方全部装修款_________元,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4、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移交产权手续,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罚金。
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房款,每日按照应付款项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七条:免除条件。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承诺对此房屋充分拥有合法产权,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前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均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九
宋女士打算利用小长假做一个择期的小手术,但仅仅3天的假期不够,还要再请2天病假,她很关心病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
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了解到,按照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并且按照目前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每天75元(2030元×80%÷21.75天)。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还有些员工回家扫墓需要前后多休两天事假,事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按照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不同工龄员工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那么,不同工龄员工的“医疗期”如何计算?据了解,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医疗期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种情况是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十
从事口腔医疗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聘用年。聘期满前____月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二、工资待遇与奖惩。
正式聘用期月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元,月假四天。原则上不可连休。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要用品,有具体聘用部门负责安排。
2.及时按标准向乙方兑现工资及奖惩资金。按照口腔诊所工作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格证及其他证件,乙方提供并查备,同时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具体手续。
四、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签署合同后,乙方办理好各种变更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聘用期工作的开展。
2、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诊所工作期间,对诊所的技术工作具有指导的.义务。
3、乙方因事需要请假,甲方应予以批准,并不扣除乙方工资。因乙方不在诊所的情况下,甲方聘请的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医疗和民事的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
此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违约,违约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终止于聘用期满之日,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____月内办理,过期补签者不计入连续聘用期限。
七、合同签署与争议:
1、具体程序为:
(1)甲方提出聘用申请,
(2)乙方同意。
(3)乙方将医师资格证书、医务人员聘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于甲方。
(5)甲方和乙方签署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_______。
日期: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负责人(签章):_______。
日期: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十一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政工(人事)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真实性,严肃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组织部,省人事厅《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湘人发[1998]137 号)和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的通知》(岳办[2003]11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管理对象
新进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新进机关的后勤服务人员。
二:管理原则
新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管理。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时,需由聘用人员或其聘用单位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管理制度
( 一) 归档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主动向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移交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及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新形成的档案材料一般要在形成材料后一个月内移交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聘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包括如下内容: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成绩表和评审表,考绩,审批材料);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奖励材料(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处分材料(包括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其他需要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
( 二) 整理制度: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整理,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坚决杜绝假档案,假学历,假职称,假身份等虚假档案材料。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政府人事调配部门在办理“进人”手续时负责对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在接收,整理人事档案时负责复核,发现归档材料存在问题时要及时处理,在处理核实前将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经核实发现归档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三) 查阅制度: 需查阅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的,应由查阅单元派2 名以上中共-党员前来查阅,并出具介绍信,填写《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申明查阅理由。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原则上一律不准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分管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 四) 转递制度:凡已纳入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除退休和死亡两种情况外,其人事档案的转出,一律凭政府人事调配部门开具的调档函方可办理转档手续。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社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市,县( 市) 区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的条件设施,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要建立健全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e#第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
(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
(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
(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 。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十二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甘河子镇乌齐路南侧八区二段租与乙方使用,面积x1平米。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从xx年x月20日。
20xx年x月20日,至三、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四、租金每年xx(贰仟元整),押金1000(壹仟元整)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
五、如在租房期内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付违约金1000元(壹仟元整)。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水、电、物业费、垃圾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十三
为加强对出租车聘用驾驶员的管理,规范驾驶员从业行为,出租汽车公司制定了驾驶员聘用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聘用驾驶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或承包经营者(车主)聘用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爱岗敬业,工作踏实,责任心强;
3、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4、持有正式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的驾车经历;
5、年龄20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
6、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学历;
9、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10、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聘用驾驶员的范围确定 :
除承包经营者(车主)、车主直系亲属(车主夫妻、父子、兄弟)外,其他驾驶员,无论是半包车辆还是全包车辆,全部认定为聘用驾驶员。
三、聘用驾驶员签订承包合同的管理规定:
1、驾驶员必须与承包经营者(车主)在公司签订正规的《车辆承包合同》,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暂住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并办理好出租车《服务监督卡》。
2、驾驶员应按合同期限履行合同,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车辆经营者(车主)对所聘用的驾驶员承担连带风险责任,并要求驾驶员交纳一定数额的车辆承包押金。
四、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
1、驾驶员经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件后才能从事营运;并与公司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行车责任书》。在营运中必须遵守行业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发生客运违章和有责客运投诉,如有违反,则按相关条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安全例会学习,有义务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开展的集体及公益活动。
3、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做好安全行车。
5、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6、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严禁“三危品”上车,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不超载,不酒后驾车,不甩客,不宰客,遵守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7、驾驶员因违反交规、服务质量等问题被新闻媒体爆光或来信来访批评的,驾驶员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公司还将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五、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1、负责调度安排公司的日常用车,以及其它出车任务,满足公司的用车需求;
3、熟悉车辆的保险、验车、保养、维修等工作;
6、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的管理,并能及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1、c级以上驾照,连续驾龄2年以上,安全行使5万公里以上;
2、品行端正、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思想活跃、勤奋敬业、能吃苦,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承受较大工作压力。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优质14篇)篇十四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工作,确保员工综合素质,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对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审核部门员工招聘计划,办理员工招聘、录用、订立劳动合同及组织岗前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部门用人单位根据经营业务或工作需要,制定用人需求计划。负责应聘人员试用期考察及应聘上岗后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员工招聘
第四条 员工招聘遵行“德才兼备、人岗适用”和“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不仅注重应聘者的受教育程度,更注重应聘者的实际工作能力,特别注重应聘者的职业道德和忠实程度。
第五条 员工招聘分为一般员工招聘、管理人员招聘、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招聘和临时工招聘四种。
第六条 需要招聘一般员工的部门,在公司编制范围内出现岗位空缺时,填写《员工招聘申请表》,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七条 公司需要招聘管理人员时,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填写《员工招聘申请表》,制作岗位职务说明书,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需要招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时,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经理总经理签署招聘指令,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关招聘事宜。
第九条 需要聘用临时工的部门,填报《员工招聘申请表》,报公司行政人事部转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区别不同类型人员,按照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招聘岗位员工任职条件和任职要求,选择合适的招聘方式,实施具体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领导特批,任何部门不得招用从公司自动离职、或被公司辞退、开除的人员。
第十二条 招聘员工的渠道可以采取:内部招聘、外部招聘、媒体广告招聘、人才市场招聘、网络招聘及委托职业中介机构招聘等方法进行。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事前办理申报批准手续。未经报批手续自行招聘人员的,所招聘人员作辞退处理,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章 一般员工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门店营业员、营销员、仓库管-理-员、物流配送员、批发开单员、售后服务接待员、办公室文员、后勤服务员及具有一般工作能力的安装维修工,属于一般员工。按下列程序招聘:
2.应聘者填写《招用员工登记表》,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6.岗前培训结束后,组织笔试,笔试合格者,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适应选择期内任何一方认为不具备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可以说明原因,友好辞谢。适应选择期满3天以上的,公司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应聘者在适应选择期的实际上班天数发给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适应选择期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适应选择期计算为应聘人员试用期,享受试用期工资待遇。
第四章 管理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程序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直属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市内门店负责人、涉外门店负责人及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根据公司经营业务需要必须配备的各种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或技术职称的人员。譬如项目设计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员、安装维修技工等。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及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按下列程序办理:
1.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约谈和面试。
2.应聘人员与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就劳动报酬及相关工作职责、职权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应聘人员填写《招用员工登记表》及相关应聘资料。
4.公司行政人事部起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书》。
5.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机密岗位的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书》的同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临时工招聘程序
第十九条 聘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报经批准后,由部门自主招聘;聘用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章 试有期
第二十条 员工的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如果不愿在公司继续工作,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员工试用期间,发现聘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1.发现不符合应聘条件者;
2.不能胜任工作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者;
4.违反国家法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与其他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或者在外兼职影响正常工作者;
6.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满后,员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审核定级手续,从批准定级的下月起调整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七章 新员工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一般员工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按公司《员工薪酬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不享受提成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被正式录用后,按其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的实际需要,调整和变动员工的工作。调整变动工作后的工资福利待遇也随之相应变动。
第二十八条 为稳定员工队伍,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实际年限,发给工龄工资;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发给年度特殊贡献奖;对在一个月内无迟到、早退现象和病、事假的员工发给全勤奖。
第二十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公司履职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个人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公司按规定发给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章 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上班工作时间制度:
(1)定时工作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三十一条 每个员工执行那种工作时间制,根据其所任职岗位的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劳动出勤与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有事有病请假批准,上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按规定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累教不改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修改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员招聘录用管理,保证公司的人才需求和引进合格的人
才,保证公司合理的人才结构和人才储备,为公司的经营提供充足的合格的人才
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聘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人员招聘录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招聘计划的制订,建立人才引进渠道,实施人员招聘,建立人才测评机制等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需求计划的拟定和试用人员的使用、管理及考核。
第三条 招聘原则
(一)招聘员工应视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而定,不得超职数招聘员工。
(二)员工招聘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招工或在未办妥用工手续前安排员工到职,否则,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按非法用工办理,责令限期退场。非法用工期间如发生意外伤亡、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等规定的,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包括经济责任),一切责任由擅自招工者负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公司招聘员工,应本着“先调整,后招聘”的原则,确实无法在公司内部调整的,经公司领导批准转为外部招聘。
(四)凡需外部招聘员工的,一律公开聘用条件,面向社会招聘,广泛吸引有才之士。招聘形式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
(五)公司招聘各级员工按学历(学识)、工作能力、工作经验、 品德、身体素质等条件与其相应岗位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招聘计划和人才引进
第四条 人员需求规划
各部门在每年底制定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部门的计划,并根据公司全年的'经营目标要求和人员现状拟定下一年度公司年度人员规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招聘申请
(一)岗位空缺补员: 公司本部岗位出现空缺需个别补员时,先由部门提前15天填写《用人申请表》,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业务发展需要增员: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设机构等,由人力资源部按业务需要拟定招工计划及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第六条 子公司招聘
(一)子公司机关本部招聘员工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对招聘到子公司下属项目或业务点的业务骨干人员,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子公司每年年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年度招聘计划,填写《员工招聘需求计划表》,由公司统筹管理和安排。
(三)子公司增员时应优先考虑公司系统内部调配;无合适调配对象的,则可转为外部招聘。
第七条 人员招聘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员工类型、计划数、可否内部调配。
(二)资格条件要求、到岗时间、待遇、工作地点等。
(三)招聘费用预算。
第八条 人才引进
(一)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可以采取灵活政策和特殊措施不拘一格地引进人才、使用、培养和挽留人才。
(二)公司因业务发展急需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业务骨干等特殊人才时,可通过商调形式聘用,也可以寻求与社会人才派遣公司的合作,通过人事代理或租赁形式来用工。有关待遇按公司工资福利制度的规定或协议工资形式确定。
(三)凡特殊人才的商调、录用和聘任,由公司班子研究决定。
第九条 人事调动原则
(一)公司劳动用工采用招聘的方式接收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办理调入手续;先接收集团推荐的,并按推荐的时间排序接收毕业生。新聘用的人员原则上先到基层锻炼,表现好的,工作能力强,根据公司本部岗位需要再考虑抽调公司本部。
(二)南粤物流系统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抽到公司本部工作:
1、本部人员的补充原则上从基层抽上来;
2、本科及以上学历,公司急需人才;
3、具备高中级职称的人员;
4、聘任为公司本部部门副经理及以上(含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
(三)以上人员抽到本部工作须经班子讨论决定并会签。
第三章 招聘渠道
第十条 依据招聘岗位的不同,选用不同的招聘渠道。
第十一条 招聘渠道
(一)招聘会招聘:本市人才招聘会、外地人才招聘会和公司专场人才招聘会。
(二)学校招聘:委托学校选拔、学校现场招聘。
(三)委托中介招聘:猎头公司、人才市场、人才中介等。
(四)媒体招聘:报纸、网络、电视、杂志等。
(五)推荐招聘:内部员工推荐、外部人员推荐、自荐等。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以上各招聘渠道保持良好的联系和沟通,在招
聘过程中尽量节约成本,注重建立和维持公司形象,提高招聘的时效。
第四章 人员选拔
第十三条 不同类别或级别的职位招聘采用不同的招聘程序。
第十四条 普通员工
(一)人员资料的收集:
1、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通过招聘渠道收集应聘人员资料和证件,应聘人员资料和证件包括:(1)各种就业证(卡)、人事代理(挂靠)证明 ;(2)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3)计生婚育证明;(4)身体健康证明;(5)学历(学位)、职称(技能、技术证书)、各种上岗培训等证书; (6)原单位现实表现鉴定;(7)个人履历情况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等; (8)大一寸彩照六张(连底片)。
2、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提供:(1)学校出具的证明;(2)报到证;(3)毕业证;(4)挂靠证明;(5)健康证明。
(二)资格初审: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和证件必须真实、准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和各种证件、居住地点等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的要求,并将筛选、整理和验证的资料分类入卷或输入公司的人才资源库。
(三)人力资源部面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和安排,要求应聘人员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同时对应聘人员的工作、学习经历、家庭情况、性格倾向、个人职业意愿等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做好详细的面试记录,填写《面试记录表》。
(四)综合素质测试:
1、笔试: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设计,内容涉及逻辑推理,性格测
试、专业理论知识等。应聘者需在一定时间内单独完成。
2、实际操作:主要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
根据不同岗位安排不同的实作题,进行现场实际操作测试和评估。
(五)用人部门复试:通过面试和综合素质测试的人员,由用人部门进行复试,全面、详细考察应聘人员专业技能,以确定是否录用。
(六)资格复审:根据用人部门的复试意见,人力资源部对已决定试用的人员再进行资格审查。
1、查验提供的学历、资历等证件的真实性。
2、对存有疑点的事项,在必要时需进行背景调查。
(七)体检:对决定录用、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在指定的医院进行招工体检,特殊岗位需办理健康证。
第十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
(一)人员资料的收集: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通过招聘渠道收集应聘人员资料和证件,应聘人员资料和证件包括:(1)各种就业证(卡)、人事代理(挂靠)证明;(2)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3)计生婚育证明;(4)身体健康证明;(5)学历(学位)、职称(技能、技术证书)、各种上岗培训等证书; (6)原单位现实表现鉴定;(7)个人履历情况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等; (8)大一寸彩照六张(连底片)。
(二)资格初审: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和证件必须真实、准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和各种证件、居住地点等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的要求,并将筛选、整理和验证的资料分类入卷或输入公司的人才资源库。
(三)人力资源部面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和安排,对应聘人员的工作、学习经历、家庭情况、性格倾向、个人职业意愿等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做好详细的面试记录,填写人员面试记录表。
(四)用人部门分管领导面试:一般采用面谈形式,考核内容由分管领导把握,在方便的时候,可安排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做好面试记录。
(五)综合素质测试:
1、情境模拟: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邀请公司领导和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利用模拟工作环境的方式测试应聘者的工作技巧等能力。
2、现场答辩: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邀请公司领导参加,利用提问的方式,
测试应聘者的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等。
3、心理测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利用专业的心理特质测量表,测量应聘
者的心理素质和性格特征等。
(六)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复试:一般采用面谈形式,考核内容由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把握,在方便的时候,可安排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做好面试记录。
(七)资格复审:根据用人部门的复试意见,人力资源部对已决定试用的人员再进行资格审查。
1、查验提供的学历、资历等证件的真实性。
2、对存有疑点的事项,在必要时需进行背景调查或政审。
(八)体检:对决定录用、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在指定的医院进行招工体检。
第十六条 以上所有测试,相关部门和人员都应做好记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以上测试程序不适合于后勤保障部门招用驾驶员、打字员等职位。
第五章 人员录用
第十八条 录用审批:应聘测试程序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整理好应聘
人员资料及应聘测试记录,交用人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审批。
第十九条 报到通知
(一)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录用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被录用人员,并与被录用人员协商确定报到时间,被录用者最迟应在确定期限5日内到公司履行报到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二)为了保障人员的需求,人力资源部应速在招聘的备选人选中给予补充,
并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新员工报到
(一)录用人员办理报到手续前应当出示与前工作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公司不录用兼职工作的人员,应届毕业生除外。
(二)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入职会签表”,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三)综合事务部负责给新员工发放办公用品、用餐卡、安排工作位等。
第二十一条 入职培训
(一)人力资源部将公司《员工手册》发给新员工,作为新员工的入职指引。
(二)用人部门经理将新员工介绍给部门员工,并带领新员工到各部门参观,
与大家见面。
(三)公司情况介绍: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介绍公司概括、发展历程、发展方向、重大事件、主要业务、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等内容,并回答新员工疑问。
(四)用人部门经理指定一位老员工作为新员工的向导,随时就工作问题提供帮助和指导,并对新员工试用期间的表现做记录,及时向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反映。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按员工培训办法要求定期举办新员工培训。
第六章 试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原则上都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合格方
可转为公司正式员工,享受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期限规定
(一)商调即停即招及招聘区域经理及以下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二)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见习期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中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实行试用期,急需专业及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面谈时商定,并报公司批准是否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工资
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分管领导、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核定。
第七章 试用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过程考核
(一)试用期员工每月必须向部门经理提交工作总结。
(二)人力资源部应随时听取各部门员工对试用人员的评议,并经常找试用员工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三)中高层管理人员试用,由公司高层领导对其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六条 提前转正
在试用期间,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员工普遍的反映及部门主管的意见,提前结束试用期,由试用员工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交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根据表中各项考核内容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呈送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七条 辞退
在试用考察期间,发现新员工的工作技能与素质不能胜任其岗位的,以及试用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章违纪规劝无效者,经人力资源部查证属实后,应立即报请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批示后进行辞退。
第二十八条 转正
(一)新员工试用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发给《员工转正申请表》,本人填写后,交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根据表中各项考核内容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考核意见,综合员工过程考核情况,签署意见,然后交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通知新员工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
(二)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调整员工工资。
(三)按新员工来源及户口地不同,分别到省、市(区)劳动保障等部门办理劳动用工,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