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协议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以下是从法律角度出发为大家提供的合同协议模板,希望对大家起到一定的帮助。
仓单质押合同(精选13篇)篇一
甲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传真: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传真:
鉴于:
1.年月日,甲方与乙方签署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元人民币。
2.出质人同意以其所持【企业名称】(以下简称“【企业简称】”)%股权(以下简称“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股权质押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质押标的。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合法持有的【企业简称】%的股权,对。
应【企业简称】注册资本万元中的万元。
2.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
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3.质押标的详见《质物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股东名册》、
《出资证明书》)。《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质物清单》对质押标的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押标的时的估。
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5.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标的所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权应得股息、红。
利、送红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收益),以及因质押标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标的的孳息,作为质权的一部分用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质押担保,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标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出质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质权人同意用于恢复质押标的的价值,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押标的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7.如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押标的致使质押标的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出质。
人可要求质权人将质押标的提存,或者要求出质人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其他补充担保方式,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8.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标的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
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相应的担保。
第二条主合同及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称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借款合。
同》。
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元,即出质人在《借款合同》。
(包括各方对《借款协议》的修改或补充,下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承担的全部还款义务,以及因出质人违反《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包括违反上述义务、陈述与保证或承诺事项而对其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担保事项外,还及于由此。
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标的保管费用(如有)和实。
现质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4.为避免歧义,质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实现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起至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还款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
第三条公证和出质登记。
1.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公证机关对本合同申请。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本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当事人自愿办理本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出质人、质权人对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无异议,双方共同确认:如出质人。
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质权人可直接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向质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合同项下质权,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出质人放弃对质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3.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
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登记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由质权人保管。
4.形成新增股权的,出质人应在其合法享有新增股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成新增股权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5.质权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于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权注销登记及其。
他相关手续。
6.因办理出质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或注销)、公证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
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条质权的实现和终止。
1.双方同意并确认,若出质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上述主合同约定的。
还款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标的的情况时,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质权人有权依据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依据公证文书及执行证书向质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
(1)由人民法院自行或委托他人卖出质押标的;。
(2)依法聘请拍卖机构将质押标的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
(3)依法将质押标的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清偿债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现质权的方法。
出质人在此确认,出质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2.双方同意并确认,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在支付处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债权(包括逾期违约金)。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不足清偿主债权的,出质人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至质权人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否则,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就不足部分行使追索权。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在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后仍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出质人。
3.质押标的的处臵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还有其他形式的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的,不影。
响质权人按上述约定处分质押标的,即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不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致其处分权限受到任何限制。
5.双方同意并确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质权终止,质权人应当。
配合出质人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1)出质人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上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2)担保期限届满。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签。
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
2.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对质押标的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合同时质押标的上。
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因本合同及主合同设定的除外)及其它任何影响质权人行使质权的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质押标的不存在其他共有人,为其实际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和他人代为持有的情形。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质押登记的标的股权和新增股权(如有)全部或。
部分因任何原因被采取司法冻结措施、出现其他限制情形或股权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出质人应当于质押标的出现前述情形的当日通知质权人,并有义务于日内使质押标的解除司法冻结或消除限制情形,或者采取其他质权人认可的能够有效保证质权人权益的措施。
5.在质权有效存续期内,出质人的上述陈述和保证持续有效。
第六条约定事项。
1.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担保期间内,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
得在质押标的上设立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将质押标的部分或全部转让、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臵。
2.本合同期限内,若出质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质权。
人应当在出质人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后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标的的质押解除手续,质押标的质押解除登记以《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为准。
3.《借款合同》延期的,出质人继续以质押标的质押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质权设立。
1.本合同经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以及出质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质押标的办理质押登记,并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之日起质权设立。
第八条合同的补充和解除。
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仓单质押合同(精选13篇)篇二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质押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仓单质押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质押标的。
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出具的编号为仓单质押于甲方名下。
第二条质权生效。
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背书后交甲方占有,质权生效。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对下述债务担保:
(一)甲方代向清偿《。
》项下全部或部份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
(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产生的债务。
(三)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四)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等)。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三)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库存管理。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乙方授权甲方在仓单质押期内甲方可对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并协助甲方完成。
第六条乙方义务。
在本合同反担保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一)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
(二)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押仓单所记载仓储物的存放地点。
(三)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出现毁损的乙方应当及时补足仓储物。
第八条质权实现。
下述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行使所质押的权利:
(一)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代其偿还欠款;。
(三)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
当上述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以所得价款甲方优先受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年月日签定的编号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五)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一)、(二)、(三)项之约定,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年月日签定的编号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六)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质权解除。
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所有义务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质押。
通知书。
并返还所质押的仓单,甲方对乙方的质权解除。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当然解除或终止;。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
签定地:昆明市。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
1.2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
1.3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利率:;到期日年月日。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3.2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3.3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
4.1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4.2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4.3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4.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4.5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仍用于质押;。
(3)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5.5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六条出质人的义务。
6.1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6.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6.4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6.5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的价值直接受偿:
(1)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
(2)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3)出质人的其他原因。
8.2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事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2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3)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通知。
10.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仓单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仓单按第3.1条约定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质权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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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合同(精选13篇)篇三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丙方(监管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加强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确保乙方如期归还甲方融资,经三方自愿平等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业务合作的基本条件。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贷业务管理要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短期融资,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仓单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单笔信用业务,甲方均有权独立、自主地按照本身业务管理要求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资申请。
2、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并签订相应的单笔信用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
3、甲方发放融资之前,乙方应将质押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仓库存放,仓库地址为:。
4、在甲方融资到期之前,保证金悉数存在保证金账户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动用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此类申请。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在相应的保证金帐户内存入足够兑付到期甲方融资的保证金。
第二条查询和出质通知及确认。
询及出质通知书》,在核实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后,填写一式三份的《查复及出质确认书》(附件3),承诺对《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所列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职责。《查复及出质确认书》加盖丙方公章后各退还一份给甲方、乙方人员,一份自存备查。
查询后,丙方出具以乙方作为货物存放人的仓单,由乙方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号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兴业银行仓单质押合同》的重要附件。
(一)全额一次性提货。
乙方可申请全额一次性提货,并须提前三天全额偿还甲方融资或全额补足保证金;甲方在仓单上注明“已于年月日解除质押”的字样后将仓单交还给乙方,乙方凭此向丙方提取货物。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附件7),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二)分次提货。
送达丙方。
2、丙方核对收到的《解除质押通知书》(或其传真件)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等,并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审核无误后,丙方应先将未解除质押的货物重新出具仓单,乙方应在新的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号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3、丙方向乙方放货后应向甲方发送《质物出库通知书》(附件6),列明乙方提取的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等要素,由甲方核对后存档。
4、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丙方了解和核对监管货物的情况,丙方应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乙方全额偿还甲方融资后,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上述《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可由甲方直接将原件送达丙方,也可采用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甲方、丙方均应使用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联系传真。
第四条甲方融资的到期清偿和逾期处理。
1、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及时地将足额的款项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以备清偿。
2、甲方融资到期时,若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构成乙方的违约事项,甲方可依法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与主合同到期日冲突协调。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先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乙方与丙方续签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本协议书自动延期;。
2、乙方提货,但乙方应先偿清甲方融资;。
3、经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仓单作质押,代替原质物;。
4、甲方有权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后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若甲方融资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甲方有权提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六条甲方的职责。
1、甲方应在符合银行业务管理要求的条件下,对乙方申请的融资业务予以受理和审批。
2、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或定期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情况或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或核对,乙、丙双方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及协助。
3、甲方应向丙方提交预留印鉴的签字样本,若有权签字人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
4、若甲方融资出现逾期,则甲方可依法处臵质物,所得价款可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因该笔质物拖欠丙方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于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到达仓库前至少24小时传真通知甲方和丙方预计入库的信息,包括货物数量、型号、运输公司及预计到达时间等。同时,乙方应对货物验收入库前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保证货物包装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存储期内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足额投保综合财产险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险种,按时缴纳保费,并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3、乙方应保证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为乙方合法所有,对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货物所有权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质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押货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5、乙方应按时向丙方支付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同意并无条件接受甲方和丙方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保证在质押期间不擅自提货或串换货物。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和有异状的质押货物或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并积极配合甲方处臵质物。
第八条丙方的职责。
1、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的实地查询,在查询时须核对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
2、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丙方保证认真做好仓储货物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仓库库存管理系统,保障货物不因丙方及其聘用人员的过错、失职造成监管货物毁损、失少和损耗(自然损耗除外),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使用自有仓库行使监管职责情况下,因货物仓库安全原因造成监管货物毁损、失少和损耗(自然损耗除外),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款所称货物仓库安全系指货物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4、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所有权情况不负审查义务。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质物数量、质量的审查以单据审查、外观审查及表面审查为原则进行;甲方或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质物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根据甲方要求或自身管理的目的,丙方应对货物的库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每次盘库应制作盘库库存明细表,由仓库负责人签章确认。
6、丙方对于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的审查应以甲方预留印鉴为准,并以电话方式就提货内容同甲方再次核对。如丙方多发或错发监管货物,由丙方按《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的货物价格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交甲方提存。
7、丙方出具的仓单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记载完整,并对出具的仓单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唯一性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接受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仓单进行挂失、转让、重复质押、注销等任何变更手续。
8、丙方未足额收取相关费用前,享有对与未收取费用相对等额度质物的留臵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乙方延迟支付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的,不能作为丙方减轻、免除货物保管和监管责任的理由,也不能以此阻挠、干涉、妨碍甲方行使质权。
9、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种或数种的,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
(1)监管货物毁损、灭失、变质;。
(2)保险事故;。
(3)甲方以外的第三人对监管货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司法机关对货物采取保全、执行及其他法律措施。
第九条跌价的处理。
若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市价与出质时甲方确定的价格相比跌价幅度超过%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市值与出质时甲方确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补足,补足差额的方式为追加保证金或追加其他足值的担保。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对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银行融资,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同时,甲方有权依法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甲方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十条预留印鉴和联系方式。
为便于出具和核实本协议项下的书面通知、单据等书面文件,各方预留印鉴如下,用于本协议项下各种书面文件的出具。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并取得书面确认。
甲方:
预留印章: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
预留印章:
丙方:
预留印章:
联系传真:预留个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传真:预留个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损失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商业利润)的损失和追索或索赔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声明与保证三方在此声明和保证如下:。
1、三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机构,均已取得充分、有效的授权,有权以自身的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协议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已充分齐备并合法有效。
2、签署本协议是各方自愿的,协议内容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达。
3、各方届时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地履行本协议,并在履行本协议时给予他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的仓储合同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
质押货物或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履行该仓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权。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协议解释。
对本协议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协议文字、协议目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甲方的业务管理规则解释。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项下合作有效期为,但在有效期内已办理的业务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十七条协议附件。
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格式;。
3、《查复及出质确认书》格式;。
4、《提货申请审批表》格式。
5、《解除质押通知书》格式;。
6、《质物出库通知书》格式;。
7、《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格式;。
8、其他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文件。第十八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三份,立约方各持一份,如需办理公证等手续则相应增加。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共同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均己全面仔细地审阅过协议内容,并完全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
负责人:(签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仓单质押合同(精选13篇)篇四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
1.2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
1.3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利率:;到期日年月日。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3.2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3.3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
4.1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4.2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4.3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4.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4.5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仍用于质押;。
(3)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5.5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六条出质人的义务。
6.1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6.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6.4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6.5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的价值直接受偿:
(1)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
(2)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3)出质人的其他原因。
8.2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事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2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3)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通知。
10.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仓单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仓单按第3.1条约定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质权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仓单质押合同(精选13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仓单质押合同(精选13篇)篇六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丙方(监管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加强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确保乙方如期归还甲方融资,经三方自愿平等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业务合作的基本条件。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贷业务管理要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短期融资,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仓单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单笔信用业务,甲方均有权独立、自主地按照本身业务管理要求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资申请。
2、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并签订相应的单笔信用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
3、甲方发放融资之前,乙方应将质押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仓库存放,仓库地址为:。
4、在甲方融资到期之前,保证金悉数存在保证金账户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动用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此类申请。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在相应的保证金帐户内存入足够兑付到期甲方融资的保证金。
第二条查询和出质通知及确认。
询及出质通知书》,在核实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后,填写一式三份的《查复及出质确认书》(附件3),承诺对《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所列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职责。《查复及出质确认书》加盖丙方公章后各退还一份给甲方、乙方人员,一份自存备查。
查询后,丙方出具以乙方作为货物存放人的仓单,由乙方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号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兴业银行仓单质押合同》的重要附件。
(一)全额一次性提货。
乙方可申请全额一次性提货,并须提前三天全额偿还甲方融资或全额补足保证金;甲方在仓单上注明“已于年月日解除质押”的字样后将仓单交还给乙方,乙方凭此向丙方提取货物。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附件7),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二)分次提货。
送达丙方。
2、丙方核对收到的《解除质押通知书》(或其传真件)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等,并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审核无误后,丙方应先将未解除质押的货物重新出具仓单,乙方应在新的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号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3、丙方向乙方放货后应向甲方发送《质物出库通知书》(附件6),列明乙方提取的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等要素,由甲方核对后存档。
4、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丙方了解和核对监管货物的情况,丙方应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乙方全额偿还甲方融资后,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上述《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可由甲方直接将原件送达丙方,也可采用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甲方、丙方均应使用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联系传真。
第四条甲方融资的到期清偿和逾期处理。
1、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及时地将足额的款项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以备清偿。
2、甲方融资到期时,若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构成乙方的违约事项,甲方可依法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与主合同到期日冲突协调。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先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2、乙方提货,但乙方应先偿清甲方融资;。
3、经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仓单作质押,代替原质物;。
4、甲方有权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后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若甲方融资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甲方有权提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六条甲方的职责。
1、甲方应在符合银行业务管理要求的条件下,对乙方申请的融资业务予以受理和审批。
2、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或定期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情况或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或核对,乙、丙双方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及协助。
3、甲方应向丙方提交预留印鉴的签字样本,若有权签字人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
4、若甲方融资出现逾期,则甲方可依法处臵质物,所得价款可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因该笔质物拖欠丙方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于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到达仓库前至少24小时传真通知甲方和丙方预计入库的信息,包括货物数量、型号、运输公司及预计到达时间等。同时,乙方应对货物验收入库前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保证货物包装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存储期内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足额投保综合财产险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险种,按时缴纳保费,并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3、乙方应保证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为乙方合法所有,对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货物所有权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质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押货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5、乙方应按时向丙方支付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同意并无条件接受甲方和丙方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保证在质押期间不擅自提货或串换货物。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和有异状的质押货物或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并积极配合甲方处臵质物。
第八条丙方的职责。
1、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的实地查询,在查询时须核对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
2、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丙方保证认真做好仓储货物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仓库库存管理系统,保障货物不因丙方及其聘用人员的过错、失职造成监管货物毁损、失少和损耗(自然损耗除外),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使用自有仓库行使监管职责情况下,因货物仓库安全原因造成监管货物毁损、失少和损耗(自然损耗除外),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款所称货物仓库安全系指货物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4、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所有权情况不负审查义务。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质物数量、质量的审查以单据审查、外观审查及表面审查为原则进行;甲方或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质物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根据甲方要求或自身管理的目的,丙方应对货物的库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每次盘库应制作盘库库存明细表,由仓库负责人签章确认。
6、丙方对于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的审查应以甲方预留印鉴为准,并以电话方式就提货内容同甲方再次核对。如丙方多发或错发监管货物,由丙方按《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的货物价格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交甲方提存。
7、丙方出具的仓单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记载完整,并对出具的仓单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唯一性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接受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仓单进行挂失、转让、重复质押、注销等任何变更手续。
8、丙方未足额收取相关费用前,享有对与未收取费用相对等额度质物的留臵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乙方延迟支付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的,不能作为丙方减轻、免除货物保管和监管责任的理由,也不能以此阻挠、干涉、妨碍甲方行使质权。
9、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种或数种的,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
(1)监管货物毁损、灭失、变质;。
(2)保险事故;。
(3)甲方以外的第三人对监管货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司法机关对货物采取保全、执行及其他法律措施。
第九条跌价的处理。
若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市价与出质时甲方确定的价格相比跌价幅度超过%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市值与出质时甲方确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补足,补足差额的方式为追加保证金或追加其他足值的担保。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对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银行融资,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同时,甲方有权依法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甲方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十条预留印鉴和联系方式。
为便于出具和核实本协议项下的书面通知、单据等书面文件,各方预留印鉴如下,用于本协议项下各种书面文件的出具。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并取得书面确认。
甲方:
预留印章: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
预留印章:
丙方:
预留印章:
联系传真:预留个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传真:预留个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损失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商业利润)的损失和追索或索赔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声明与保证三方在此声明和保证如下:。
1、三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机构,均已取得充分、有效的授权,有权以自身的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协议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已充分齐备并合法有效。
2、签署本协议是各方自愿的,协议内容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达。
3、各方届时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地履行本协议,并在履行本协议时给予他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的仓储合同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
质押货物或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履行该仓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权。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协议解释。
对本协议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协议文字、协议目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甲方的业务管理规则解释。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项下合作有效期为,但在有效期内已办理的业务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十七条协议附件。
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格式;。
3、《查复及出质确认书》格式;。
4、《提货申请审批表》格式。
5、《解除质押通知书》格式;。
6、《质物出库通知书》格式;。
7、《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格式;。
8、其他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文件。第十八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三份,立约方各持一份,如需办理公证等手续则相应增加。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共同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均己全面仔细地审阅过协议内容,并完全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
负责人:(签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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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合同(精选13篇)篇七
甲方(质押人):证件号码:
乙方(质押权人):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甲方因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质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质押合同。
一、车辆品牌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颜色上述车辆为甲方所有。
二、质押期限为____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质押款为____(大写)。(小写)。
三、甲方保证该车辆不是盗抢、诈骗、套牌、租赁、涉案车辆。保证是该质押物的合法所有人,今后如因该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四、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质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五、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借款,乙方有权将质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转押或其他方式处理,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质押人:
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仓单质押合同(精选13篇)篇八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公司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开曼公司(标的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
2、为c公司因履行与乙方签订的《产品经销合约》而对乙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提供担保。
第二条质押协议标的
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普通股股(以下简称出质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孳息及其它收益。
出质股权应得红利、孳息及其它收益归甲方所有,标的公司的大股东取得相关收益时,视为乙方同意等比解除甲方相应收益的质权,该款项应及时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在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凭证(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背书转让交给乙方保管。
本协议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乙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但不得迟于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发生时起30日内),向标的公司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出质登记手续。
乙方应妥善保管股权凭证,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股权凭证灭失或毁损的,应当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质押项下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应当立即向乙方返还股权凭证。
第四条未经甲方同意,甲方不得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质押标的转质于自己的债权人,若有违反,该转质行为无效,且甲方应当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第六条约定处分质押标的,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获偿债权:
2、甲方违反与乙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对甲方利益造成实质损害的;
3、甲方或c公司任意一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六条质权的行使:
本协议第五条第1项或第2项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履行义务人,并催告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人在收到乙方的催告后30日仍不履行义务,亦不与乙方协商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处分质押标的。
质押标的的处分方法(包括处分时期及价格)得由乙方径行决定,处分质押标的所得款项,依乙方选定之内容及顺序抵偿债务。如处分质押标的所得价金抵偿后仍有余额,乙方将即交还甲方。
对于质押标的之处分,甲方委托乙方为全权代理人,并以本协议为授权之证明,在质押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委托。甲方如未能清偿其与乙方间之任一债务时,乙方得依法将质押标的拍卖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甲方兹同意对处分之方式及价格绝无任何异议(除非乙方采取不公正或不公允的处分方式),且拍卖或变卖或处分质押标的所须之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本协议效力及于甲方之各受让人、受托人、破产管理人、财产管理人、重整人及清算人,但非经乙方事前以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生之权利或所负之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押标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应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甲方是质押标的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标的质押给乙方;乙方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甲方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标的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它担保权利或任何其它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质押标的;(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标的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或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能对质押标的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第九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所约定之义务以标的公司登记所在地为履行地。本协议及本协议设定之权利质权,应适用英属群岛法律之规定。
第十二条本协议文本及履行相关之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裁决解决。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仓单质押合同(精选13篇)篇九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_______元。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邮编:_____传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仓单质押合同(精选13篇)篇十
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以其所有的(有权处分的)(下称质押物)为(______)年借字第(______)号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双方就此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质押物事项
1、名称
2、数量、质量
3、状况
4、所在地
5、所有权(处分权)归属
第二条双方经协商,一致认可质押物的质押价值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质押物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有关法律规定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登记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是(______)年第(______)号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向甲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质押期间乙方不得实施降低质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2、出现质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如果没有得到保险赔偿的,乙方应在质押物价值减少情况之日起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不得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质押权任何情况。
5、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对甲方质押物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质押物完整交还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款约定,按其担保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处置质押物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权的实现
借款期前届满,借款人未还本付息的,甲方可依照法定形式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追偿。
第九条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自然人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
仓单质押合同(精选13篇)篇十一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公司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开曼公司(标的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
2、为c公司因履行与乙方签订的《产品经销合约》而对乙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提供担保。
第二条 质押协议标的
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普通股 股(以下简称出质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孳息及其它收益。
出质股权应得红利、孳息及其它收益归甲方所有,标的公司的大股东取得相关收益时,视为乙方同意等比解除甲方相应收益的质权,该款项应及时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在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凭证(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背书转让交给乙方保管。
本协议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乙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但不得迟于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发生时起30日内),向标的公司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出质登记手续。
乙方应妥善保管股权凭证,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股权凭证灭失或毁损的,应当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质押项下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应当立即向乙方返还股权凭证。
第四条 未经甲方同意,甲方不得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质押标的转质于自己的债权人,若有违反,该转质行为无效,且甲方应当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第六条约定处分质押标的,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获偿债权:
2、甲方违反与乙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对甲方利益造成实质损害的;
3、甲方或c公司任意一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六条 质权的行使:
本协议第五条第1项或第2项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履行义务人,并催告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人在收到乙方的催告后30日仍不履行义务,亦不与乙方协商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处分质押标的。
质押标的的处分方法(包括处分时期及价格)得由乙方径行决定,处分质押标的所得款项,依乙方选定之内容及顺序抵偿债务。如处分质押标的所得价金抵偿后仍有余额,乙方将即交还甲方。
对于质押标的之处分,甲方委托乙方为全权代理人,并以本协议为授权之证明,在质押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委托。甲方如未能清偿其与乙方间之任一债务时,乙方得依法将质押标的拍卖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甲方兹同意对处分之方式及价格绝无任何异议(除非乙方采取不公正或不公允的处分方式),且拍卖或变卖或处分质押标的所须之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 本协议效力及于甲方之各受让人、受托人、破产管理人、财产管理人、重整人及清算人,但非经乙方事前以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生之权利或所负之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押标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应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甲方是质押标的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标的质押给乙方;乙方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甲方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标的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它担保权利或任何其它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质押标的;(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标的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或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能对质押标的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所约定之义务以标的公司登记所在地为履行地。本协议及本协议设定之权利质权,应适用英属 群岛法律之规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文本及履行相关之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 裁决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
仓单质押合同(精选13篇)篇十二
根据你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以我公司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你行同意向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因此特设定本质押书。本质押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质押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____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
3.质押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质押人在你行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你行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______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书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你行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书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书,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书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书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你行在本质押书项下所有的权益。
6.你行对质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1.质押人在本质押书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质押人有其他违反本质押书或本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的事项。
质押人对你行采取各项处理质押物措施,包括:
(1)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
(3)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1.本质押书自质押人有效签章并备置于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名册后生效。
2.本质押书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质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质押人(即借款人)公章: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公证章:________________
仓单质押合同(精选13篇)篇十三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抵押房地产共有人: (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当票(编号: ),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 抵押房地产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房屋位置:
抵押部位: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
土地使用权面积:
土地使用权性质: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抵押房地产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 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四条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各方确认:展期不必另行通知共有人;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共有人所作承诺等及于展期的债务。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 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元整 ;
月综合费率为 ‰,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 ____________元整 。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 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房地产抵押登记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3、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抵押房地产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房屋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房屋,并尽维修、养护义务。如甲方要求乙方为该房地产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2、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借用、抵偿债务等),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做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改变,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抵押房地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或被拆迁、征收征用等,乙方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告知甲方。抵押权效力及于乙方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如抵押房地产价值显著减少的,乙方应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该房地产;确需出租的,在征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后,须将承租人出具的已获知房屋存在抵押、自愿承担可能产。
动产质押款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一条 贷与人_________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约定_________使用后,返还其物。
第二条 借贷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条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用人应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处。
第五条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应事先将设计书及费用估计提示贷与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 借用人返还借用物时,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应否回复原状,取决于贷与人。如贷与人不允许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的增加价额为限。
第七条 空口无凭,受立此约,双方各执一份。
贷与人(签字):_______
借用人(签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