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的管理需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以保证各个岗位的协同配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施工的资讯和范文,请继续阅读以下内容。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一
施工前:
一、施工人员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增加提高自身的技术业务水平。
二、高空搭建人员必须经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准无证操作。
三、高空作业人员,身体良好,禁止患有高血压、贫血病、恐高症等不宜高空作业人员上高空作业,身体不适也不准上架作业。
四、搭设工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严禁酒后作业和赤脚穿拖鞋、硬底鞋上高作业。
五、地面需要设置警戒线,应有专人监护安全,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脚手架附近的电源线在搭设和拆除时应断电。作业前必须清理现场,将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
六、上高空作业人员,不准携带任何分散注意力的物品,如手机、小灵通等,上架前可交予地面人员保管,或关机后上架。
七、工作期间所有工作人员应戴好安全帽,严禁吸烟。
八、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鞋子、工具包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施工中:
一、在3米以上均属于高空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带扣,防止坠落。安全带一般采取高挂低用方式。
二、在架子搭设中,传递杆件,应多人传递,防止杆件滑落伤人。高空搭设作业面,应设安全网在周围。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手拉葫芦)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铅丝捆-绑牢靠。
三、使用葫芦传递杆件,捆-绑构件的绳索应系牢,拉扯人员应注意拉扯方向是否对脚手架的平衡造成影响,拉扯角度与脚手架平面角度不应太大。严禁在葫芦正下方拉扯,防止物品脱落造成的危害,拉扯过程中眼光应看着物品上升或者下降。不准从地面向高空抛掷物件。
四、搭设时要检查核脚手架各部件的质量与规格,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构件:不管任何人同意使用,搭设人员应拒绝搭设,并汇报现场项目经理处理.如项目经理强令使用,可以立即报告公司处理。
五、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在高空作业:雷、雨、闪电,六级以上大风,钢管雨水未干,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主任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工具,确认后方可作业。
六、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或脚手架、建筑物上乱放工具。严禁乱扔、乱抛材料、工具等。
七、地面人员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八、高空搭设应两人配合搭建,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笑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九、搭建过程及时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在架子有严重隐患时,可以责令工程暂停施工,报项目经理处理。施工期间,脚手架未经权威许可的变动(架子搬动,斜撑,踏脚板变更)不允许。
十、搭建完成,应全面检查后,清理作业区。并让甲方确认搭建完成。脚手架采用挂标示牌形式,合格的脚手架挂绿色标示牌方可允许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的挂红色标示牌,禁止使用。
拆卸:
一、在架子拆除时,设置警戒线,不准单面拆,应四周同步拆除,杆件不准掷落,要多人传递至地,或采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吊至地面。
二、剪除架体拉结,不准一剪到底,要边拆边剪,防止架子坍塌。
三、严禁上、下层同时进行拆卸作业,严格按照从上到下拆卸脚手架。
四、特殊情况下,如必须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必须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其它
一、施工现场器材要指定专人看管,察看工作环境,检查保护件、工具是否确定、可靠。
二、脚手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并严格按脚手架搭建要求施工。发现违反本制度,无论有无造成事故,均追究责任处罚。
三、严防高空坠物,造成高空坠物伤人、毁坏物品等将追究责任。
四、因内部原因或者搭建人员心态问题造成贻误工时,按实际问题处罚。
一、总的方针目标
施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材料管理、资料管理等管理人员,要在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大前提下搞好本职工作,使自己的工作实践效率高、质量好、成本低。
在不断改进自身工作水平的'基础上使企业效益不断提高,从而不断提高个人的经济报酬和社会价值。
二、总的工作策略
1 、不断深入学习业务知识,了解工作范畴、工作程序、业务流程和工作方法。
2 、深入实践、现场调查、研究、处理问题,搞好基层服务,在服务中提高自身素质。
3 、与内部人员沟通,搞好内外沟通,搞好业务沟通和感情沟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网络,达到团结协作、互利互惠的目的。
4 、搞好上下沟通,对上级工作要多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重大问题,但又不处处依赖领导及不敢主动工作。对下面群众关心、爱护、帮助,批评注意方式方法。
5 、对分包单位要内外有别、互利互惠,不能以包代管,更不能高高在上和以权谋私。
6 、工作要有计划、有记录、有检查、有总结,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没事干要找事干,特别是基本功训练。
7 、要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千方百计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
8 、积极主动完成份内工作,完成后不放任自己,协助他人完成份外工作或多学一些其他业务知识,力争一专多能。
三、对技术管理人员的主要要求
1 、不断的学习规范标准,了解其制定的依据,熟知强制性标准、允许误差标准及原则性要求标准等内容、数据、检验方法等。
2 、反复看图审图,了解设计意图,找出设计不到位甚至错误的地方。对正常设计,要严格按设计指导施工。对设计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联络解决,在设计没有明确答复时,不得盲目施工。
3 、搞好现场调查,了解施工环境和条件,预见环境可能对施工造成的影响。同时要了解施工队伍及其装备状况(含外包队),特别要掌握施工队伍的特点、长处及弱点等第一手资料。
4 、依据掌握的上述资料,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方法,并在环境及条件变化时,及时调整和变更施工方案和方法。
5 、在施工前,一定搞好施工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心中有数,行动有准则。
6 、现场调查要点:
( 1 )设计标桩位置及其走向;
( 2 )沿程交通、水文(地下水深度、河流枯水期)、地质、气象及行政区划;
( 3 )施工地形(平原、山丘)、地貌,地上及地下障碍(走访居民区);
( 4 )沿线作物分布(旱田、水田、荒地)( 5 )施工驻地位置选择及后勤保障条件等;
( 6 )大型穿越的地点、特点、难点及施工条件;
( 7 )本工程的特点、重点、难点等。
( 8 )施工线路分段(试压、光缆、机组)。
7 、施工前期工作要点:
( 1 )搞好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答疑;
( 2 )编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搞好技术交底;
( 4 )落实大型设备进退场道路及施工便道、便桥、堆管场位置和标准;
( 5 )确定施工段落、施工方向及作业带的布置;
( 6 )填写开工报告及告之书;
( 7 )熟悉并准备竣工资料及原始记录等表格;
( 8 )了解设计、业主、监理单位、联系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 9 )熟悉合同(总包、分包)条款,特别是有关时限的条款和对我方不利的条款,认真应对,避免和减少我方损失。
8 、审图要点:
( 1 )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 2 )设计意图是否明确、数据是否齐全;
( 3 )设计数据和文字等要求是否前后矛盾;
( 4 )设计不同专业间是否矛盾;
( 5 )设计缺漏项及错误情况;
( 6 )线路转角是否能取直,不能取直能否将弯头改为冷弯管或弹性敷设;
( 7 )穿越位置是否方便施工,穿越长度是否合理,是否移位或变更穿越长度;
( 8 )管道不通规格、防腐等级分布;
( 9 )主要工程量;
( 10 )设计意图及要求。
9 、施工过程工作要点:
( 1 )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组织设计和技术交底指导、检查、控制施工;
( 2 )协助质量人员搞好工序自检及报验;
( 3 )搞好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联系单;
( 4 )指导施工原始记录的填写;
( 5 )指导施工进度和工程量统计;
( 6 )参与指导施工技术难题的解决处理;
( 7 )搞好质量返修方案及整改措施;
( 8 )结合实际补充和修订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 9 )搞好现场签证;
( 10 )填好施工日志及大事记;
( 11 )对重要工程量要明确反应在原始记录及竣工资料中;
10 、现场签证要点:
( 1 )施工方法与投标时(技术标)施工方法不同且增加经济投入的项目;
( 2 )项目内容与投标时(经济标)施工内容不同且增加经济投入的项目;
( 3 )实际工程量较投标工程量增加的项目;
( 4 )常规工序以外的施工内容及特殊施工方案;
( 5 )客观原因造成的停窝工及重复劳动情况;
( 6 )其他增加成本投入情况等(详见“管道施工现场签证主要内容”)。
11 、施工后期工作要点;
( 1 )编制试压、清管方案;
( 2 )协助生产领导组织三桩、水工保护等收尾工作,指导标桩标记等工作;
( 3 )详细检查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图纸及规范要求;
( 4 )调查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善后工作建议;
( 4 )填写竣工申请报告,办理交工证书;
( 5 )收集整理施工原始资料,编好竣工资料;
( 6 )编好项目及公司年度施工总结;
四、对质量管理人员的主要要求
1 、认证学习规范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掌握质量检查和评定方法;
2 、了解和熟悉设计图纸内容,确定关键项目和工序;
4 、组织项目质量管理网络,开展全员质量管理;
5 、督促检查工序质量自检和工序交接;
6 、搞好内部质量评定和质量审核;
7 、加强创优工程管理,消除或减少返修工作量;
8 、加强与业主监理、第三方质检人员的协作配合;搞好质量回访工作;
9 、制定质量返修方案及整改措施;
10 、搞好项目和公司年度施工质量管理总结;
五、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要求
1 、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
2 、熟悉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
3 、了解施工队伍及现场状况;
4 、建立项目安全管理网络,负责到人;
5 、搞好施工前的安全技术教育;
6 、搞好施工中间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7 、危险工序、工种及环境重点抽查;
8 、搞好施工过程的安全宣传、警示标牌,搞好防患预防;
9 、搞好安全考核与评比;
10 、搞好项目和公司年度安全总结
六、对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要求
1 、学习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
2 、熟悉设备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
3 、了解主要设备性能、效率、缺点及易损件;
4 、全面掌握设备分布、在用与停用、完好与修理等设备动态;
6 、加强对设备日常的检查、维护与保养工作;
7 、严格控制设备的更新、大修、配件购置、材料的使用及空载能耗;
8 、建立健全设备、工装、配件台帐,有借有还,有偿使用的追朔程序;
9 、搞好项目设备出勤率、使用台班等的核算考评;
10 、搞好项目及公司年度设备管理总结;
七、对材料管理人员的主要要求
1 、学习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
3 、建立物资供应商信息资料,按其资信状况排序选用同等质量报价最低的;
4 、常用材料采用招标和议标进行采购;
5 、建立材料计划层层把关签证责任制;
6 、了解材料消耗定额情况,推行限额领料;
7 、严格办理领发料制度,所用材料要注明工程项目及用途;
8 、坚持仓库按季盘点制度,做到有备无患又不积压无用材料及有用材料过量;
9 、对有保质期及特殊保管要求的材料,要按要求保管和维护;
10 、搞好材料进出台帐及核销工作,搞好项目及公司年度材料管理总结;
11 、搞好余料、废料回收工作,妥善处理余料、废料,严禁私自处理;
八、对技术资料管理人员的主要要求
1 、学习规范标准、了解业主及监理对竣工资料、原始记录的要求;
3 、指导并服务于填写资料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的资料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4 、努力运用档案信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5 、加强资料档案工作的考核评比,总结公司年度资料档案工作检验教训。
九、对财务管理人员的主要要求
1 、学习了解国家、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法规、管理制度;
2 、按单位工程进行核算;
3 、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制定,对分包单位付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合同或者协议,项目单价;
( 2 )项目部出具的工程量签证单;
( 3 )分包单位出具的工程款申请单(造价计算)及项目经理签字;
( 4 )经营部办理及核定的工程款支付单。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二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副经理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处理。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例会。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项目组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外购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不沿途遗洒并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统一、规范、整洁。
6、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8、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噪声扰民。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记。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3、施工现场地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二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八、施工现场看护保卫管理制度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号牌,外来人员无施工项目经理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夜间值勤的保卫人员,必须巡视整个施工区域,不得睡觉。
8、施工班组离场时,携带的工具、设备出场,必须有项目经理部的批条方可。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项目组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8、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9、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为了加强项目内部安全秩序管理,保证内部工作正常运行及各施工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如下:
1. 在项目内的施工单位(包括短期、临时装修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 消防员,负责检查日常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施工单位进场时须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并交纳相应的押金,退场时需到物业管理中心退还《临时出入证》及出事物品清单。
3. 施工人员出入项目或在施工区内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及《临时出入证》,违者严禁进出项目。
4. 施工人员施工不准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物)进入楼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储存时,应提前向消防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得到批准后方进行),并做到一日一清及设专人管理。违者,物业管理中心将向消防管理部门上报,有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5. 施工人员之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财物者,除双倍赔偿外,对故意损坏本公共设施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6. 施工人员工作中不准饮酒,发现醉酒状态中有威胁他人安全的,物业管理中心将向公安机关进行上报,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施工人员须文明施工,不得赤背、着短裤、穿拖鞋等在项目公共区域行走。
7. 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8. 对施工的楼层部位,存在安全隐患和不卫生状况,经项目安全部人员书面通知后,不按期整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该施工单位(施工队)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同时物业管理中心将向消防管理部门上报,有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9. 所有施工人员不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准在施工现场留宿(包括留宿其他人),如不听劝阻,擅自留宿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经批准可在现场留宿的人员,晚 10:00 后请勿离开施工现场。
10. 各施工现场有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排除,如未及时排除而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施工队)承担责任。
11.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等行为。
12. 明火作业(电、气焊、无齿锯、喷灯、电炉)施工现场需提前申请,凡未经物业管理中心审批,随意在楼层内使用明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刑事责任。
13. 项目内部的消防设备、器材未经物业管理中心同意,任何人、任何部门(包括内部工作人员)不能动用(发生火灾除外),发现者将依照《消防管理条例》处理。
14. 施工人员在本施工现场(楼层)不得随地大小便,发现违反者责令清理现场,屡教不改者清除现场。
15. 施工人员出入项目所携带物品,物业管理人员有权检查。
16. 施工过程中如对楼内或楼外设施(如电梯、楼梯等)造成损坏的,视损坏程度轻重支付赔偿金。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六条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第九条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第二十四条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第三十七条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八条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四
弱电工程管理是弱电施工的重要环节,按照弱电工程质量规范要求,包括很多方面,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弱电施工管理、工程技术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
弱电工程施工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关键在于它的协调和组织的作用,也包含其他专业的管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弱电施工进度管理决定着整个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的组织,设备的供应,以及弱电工程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的配合时机,通常必须通过建立工程进度表的方式来检查和管理。弱电施工进度表的建立是在施工顺序的基础上,其施工顺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即施工安装图设计(深化二次设计)、管线施工、设备(进货)验收、设备安装、调试、初开通和验收。
弱电施工各阶段工作如下:。
1)现场安装阶段。
(1)土建施工配合阶段:应依据土建专业图上标注的各系统所需预埋件,预留楼板洞、墙洞的施工,并根据各弱电工程平面管线敷设图进行暗管预埋工作。
(2)机电设备安装阶段:依据各系统平面管线敷设图进行桥架、主干管、支干管等明线的敷设工作。
(3)弱电施工队应对土建专项施工单位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进行弱电工程技术交底,现场安装配合,与机电设备供应商共同磋商技术衔接问题。
(4)土建施工单位为弱电施工队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条件,提供高位作业的作业台。
(5)机电设备供应商应提供机电设备本体的预留测点位置及连接件规格,提供进入各系统的元件的原理及接线方式,提供智能设备的原理及通信接口等技术文件及图纸,并义务进行技术配合。
(6)设计单位应对弱电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负责。
2)调试阶段。
(1)弱电系统软件进场前联调。
(2)弱电系统硬件进场前联调。
(3)控制弱电设备单体调校。
(4)弱电工程现场软硬件冷态调校。
(5)弱电各子系统调试工作。
(6)机电设备安装单位与子系统现场调试人员协调配合共同完成调试工作。
参与弱电施工的单位主要有弱电总包方、弱电子系统分包方、弱电施工公司,而在施工过程中与业主、安装监理、弱电监理(督导)、装潢总包、建筑总包等单位的协调也是至关重要的。
施工界面管理的中心内容是弱电系统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在其工程施工内容介面上的划分和协调,尤其是智能建筑物管理系统与机电设备和独立子系统的接口界面很多,一般通过各子系统工程负责人开调度会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建立文件报告制度,一切以书面方式进行记录、修改、协调措施等。
合理安排整个弱电施工期间的弱电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装工人和调试工程师的人数和这些人员进场的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劳动力浪费,增加人工成本。这种管理需要与施工进度管理密切结合,分阶段组织强有力的弱电施工队,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这个阶段的施工任务。
安全重于泰山,严格贯彻、落实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各项措施,保证弱电施工队在施工期间的安全。
除了满足上述的弱电施工管理外,对弱电施工更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专业与工种之间的协调配合。
弱电工程涉及土建、装饰、空调、给排水、供电、照明、电梯等专业,在某种意义上弱电工程是配合工种,因此在工程现场必须与上述专业密切配合与协调,尤其在阀门、水管温度传感器、流量计和水流开关及其安装、开孔位置、凸台焊接、风门与执行器的配合等,均须与相应工种协调配合。
(2)、加强工序之间的检查与验收。
由于弱电工程的配管、线、槽和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及调试,可能是不同的施工单位施工,因此当每个工序或工种施工结束后,必须填写相应的'施工记录或安装表格,进行单体设备安装和穿线、接线时,必须按照隐蔽工程和相应的工程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并进行交接验收,做好单体设备的测试记录,提交较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以确保工程质量和防止扯皮。
二、工程技术管理。
1.技术标准和规范管理。
弱电工程要在系统设计、提供和安装等环节上认真检查,对照有关的标准和规范,使整个管理处于受控状态。弱电工程设计的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很多,必须严格遵守。根据合同和设计要求,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定弱电各系统之间,以及每个子系统与机电设备、土建、装饰专业之间的工程界面,以及产品供应商、工种承包商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工程范围,职责界面的确定,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这些工程界面的修改调整和再确认工作。
弱电工程是一个技术性、工艺性都很强的工作,要做好整个弱电工程的技术管理,主要要抓住各个施工阶段安装设备的技术条件和安装工艺的技术要求。现场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格把关,凡是遇到与规范和设计文件不相符的情况或弱电施工过程中做了现场修改的内容,都要记录在案,为最后系统整体调试和开通,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和数据。
弱电工程的技术文件是工程各阶段实施的共同依据。这些文件夹主要包括各弱电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产品说明书、各子系统的调试大纲、验收规范、弱电工程的验收标准等,这些技术文件都有要进行系统的科学管理,为了能够及时向工程管理人员提供完整、正确的上述技术文件,因此建立技术文件收发、复制、修改、审批归案、保管、借用和保密等一系例的规章制度,实施有效科学的管理。
三、工程质量管理。
弱电工程质量管理是建筑弱电工程单位各项工作的综合反映,执行iso9001系统工程质量体系,要贯穿在弱电系统的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之中,要确实抓好以下的质量环节:。
1.弱电施工图的规范化和制图的质量标准;。
2.管线弱电施工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3.配线规格的审查和质量要求;。
4.配线弱电施工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5.现场设备或前端设备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6.主控设备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7.智能化弱电系统的监控参数设定表的填写和枋对;。
8.调试大纲的审核和实施及质量监督;。
9.系统运行时的参数统计和质量分析;。
10.系统的保养和维修的规范和要求;。
11.年检的记录和系统运行总结等。
上述弱电工程质量管理最重要的是真实性,只有真实的检查监督,才能在弱电施工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保证弱电工程质量。
综上所述,在智能建筑弱电工程中,总体设计是龙头,是智能建筑功能与水平的体现;弱电工程实施是智能建筑成败的关键;弱电施工队的选择,确保以确定的工程界面实施为中心的工程项目管理以及严格按设计、产品技术标准、弱电施工规范施工和质量控制是工程成败的三要素;弱电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是智能建筑历史实绩或成果的基本保证。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五
1、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2、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3、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5、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6、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7、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8、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9、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10、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11、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12、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六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责任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
集团公司:按1人/10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并不应少于4人。
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按1人/1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并不应少于5人。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
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为2人;
1亿—2亿元的工程为3人;
2亿元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七条 省建设厅成立“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除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和发证工作,下设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办公楼内,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九条 申请考核人员按以下程序报送考核资料: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资料,再由地级以上市向省考核办公室统一报送考核资料。
(二)省属、省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直接向省考核办公室报送考核资料。
(三)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资料,再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考核办公室统一报送考核资料。
第十条 申请考核的人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附表);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原件经审查后退回。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考核申请人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报名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省考核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采取全省统一出题、分期分片、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人员考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考核合格,考试题主要从建设部制定的题库中分类按比例随机抽取。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考核要点参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附件。
第十三条 省属、省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一级项目经理由省考核办公室直接组织考试;市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由省考核办公室分别会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部统一式样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新增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考核申报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规定的分值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超过规定的分值的,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整改,重新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条八条 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 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
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其中2、3、4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11日至15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申请人所在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或者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
(五)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 上报的材料 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工程技术标准的;
(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的。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实施。暂扣时间一般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要求恢复的申请报告。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中第(一)点情况的,发生一起二级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相关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附件四)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应填写《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 》(附件五)。
给予暂扣或收回证书处理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第二十条 三类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一)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 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应同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9 所在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2.1.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2.1.6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8 所管理的项目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2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3.1.3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3.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2.4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7 个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条八条 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 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
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其中2、3、4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11日至15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申请人所在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或者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
(五)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 上报的材料 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工程技术标准的;
(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的。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实施。暂扣时间一般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要求恢复的申请报告。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中第(一)点情况的,发生一起二级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相关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附件四)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应填写《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 》(附件五)。
给予暂扣或收回证书处理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第二十条 三类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一)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 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应同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9 所在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2.1.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2.1.6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8 所管理的项目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2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3.1.3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3.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2.4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7 个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e#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责任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
集团公司:按1人/10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并不应少于4人。
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按1人/1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并不应少于5人。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
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为2人;
1亿—2亿元的工程为3人;
2亿元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七条 省建设厅成立“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除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和发证工作,下设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办公楼内,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九条 申请考核人员按以下程序报送考核资料: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资料,再由地级以上市向省考核办公室统一报送考核资料。
(二)省属、省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直接向省考核办公室报送考核资料。
(三)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资料,再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考核办公室统一报送考核资料。
第十条 申请考核的人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附表);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原件经审查后退回。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考核申请人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报名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省考核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采取全省统一出题、分期分片、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人员考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考核合格,考试题主要从建设部制定的题库中分类按比例随机抽取。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考核要点参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附件。
第十三条 省属、省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一级项目经理由省考核办公室直接组织考试;市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由省考核办公室分别会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部统一式样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新增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考核申报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规定的分值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超过规定的分值的,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整改,重新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八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有序而有效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装饰工程及所有相关人员。
第一章 文明施工
一:施工前准备:
二.施工期间:
12. 妥善保管业主提供装修用料及室内原有须保留设施,对易损件须加以保护处理。
13. 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违章作业。
14. 施工过程中,须关闭施工现场大门,不得干扰邻居日常生活。
15. 遒纪守法,不参与社会纠纷,不无事生非,严禁闲杂人等逗留于工地。 施工现场不得让非施工人员进入。
第二章 施工安全
第三章 工程质量
1. 工程施工前,设计师必须向工程负责人和施工人员进行设计交底。
6.各施工班组必须做好成品和半成品的防护工作。
3. 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三天向工程部提交人员需要计划及进场时间。
4. 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两天向工程部提交中间验收计划和竣工验收计划。
一、现场工地及人员管理
2、 非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4、 严禁赤脚,穿上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5、 严禁在电梯井口及楼梯口倒垃圾,扔杂物。
6、 严禁聚众赌博,严禁观看淫秽书刊、音像,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7、 对不符合用电要求的电源线要坚决拆除,对影响行人的电线要吊高固定。
9、 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夜值班制度,配备足够的人员加强巡回检查,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加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成品保护要重视实施“护”(提前保护)、“包”(包裹防污染)、“盖”(表面覆盖)、“封”(局部封闭、防护和污染)。 10、 施工用料不得随意运出工地。必须外运的应向项目部申报原因及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发给放行条方能运出。
二、施工面管理 1、 棚面拆除工程
1) 按要求棚面尺寸及位置拆除原有棚面
2) 拆除时做好四周维护。
3) 使用金属梯子要对每个梯子脚做好防滑措施,保护地面原有瓷砖或地板等原有地面。
4) 电线头要用绝缘胶带封死。
5) 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运走。
2、碰面恢复
1)施工范围做好四周维护。
2)恢复时,有木质龙骨活板材时,需刷防火涂料3遍。
3)恢复时,按原始棚顶尺寸恢复,不得出现接茬。
3)剩余装饰材料及时清理。
4、电器安装
1)接电是注意安全,按操作规范进行安装。
2)注意四周的成品保护。
三、施工区 1、施工区
3)施工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
四、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
3、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吸烟,不得擅自使用明火作业。
4.、施工人员使用墙壁插座时,严禁用无插头的电源线直接搭接在插座里取电。
注:如违反规定以上管理制度,出现安全事故(火灾、人人身伤害等),自行负责,事情严重者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九
为加强我校治安综合治理,严格控制、管理外来施工人员,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外来施工人员系指非本校职工,临时在我校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
二、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
三、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到总务处办理登记手续(注明地点、人数),并组织外来施工人员持身份证办理《临时出入证》。
四、外来人员在校施工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如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除依法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建议用工单位将其辞退。情节严重者,追究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用工单位和外来施工单位除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外,还应负责对本单位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外来施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2、自觉爱护学校财产,不损坏校园花草树木,不损坏学校设备、设施;
3、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偷拿公私财物;
4、不在校园内游荡、逗闹、乱窜乱跑,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5、进出校门、楼门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并出示《临时出入证》;
6、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电炉,不随意生火,不在施工场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不做任何有碍团结和安全的事,杜绝任何不文明的举止行为。
为了加强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接我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资质证书,由我公司考察、评审。
二、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治安管理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指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三、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同时携带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证件。经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查验复印后备案。
四、身份查验合格的施工人员,需参加由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准入证》。
五、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大门时必须出示《上岗准入证》,如无该证,保安人员有权阻止进入。
六、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上岗准入证》,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对无证人员予以清除或罚款。
七、施工人员必须完全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施工,严格按照《安全治安管理协议》的要求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公司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和违反。
八、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带入的设备、工具,必须在警卫室登记,施工结束后,必须经我公司有关人员检查,由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出具《货物出门证》后,警卫室方可放行。
九、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然后把《上岗准入证》交还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十、其它外单位前来工作作业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略),编号规则见附件二(略)。
第三章 从业
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 考核
第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
(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
(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
(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
(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大纲、试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第九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方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0分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合格。
第十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考。考试采取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的方式,考试合格的,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人员汇总表(见附一),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格人员信息于每月15日前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三);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为合格的人员,经“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格证书,发放至相关人员。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一个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附三);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第十三条相同);
(四)年度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四)在一个有效期内有两次(含)以上违章操作纪录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延期审查不符合,需要注销证书的,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自动注销。
第二十一条 以下相近工种同一人员可以同时申请:
(一)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二)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三)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第二十二条 证书上姓名、身份证号、操作类别等信息不允许变更。证书持有人需要申请证书注销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相关考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提交由本人签名的自愿申请注销报告,并加按手印。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一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办理遗失补证的机关将遗失补证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予以补办证书。补证后原证书号作废。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证书。
第四章 从业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案;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三十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施工活动的,其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企业所在省(区、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但持有省外《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以省内企业的名义在省内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擅自违章作业的;
(四)不服从所在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
(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
第三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需要对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证书: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
(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四)超过证书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建筑电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
(二)建筑焊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钢材(钢筋)焊接、切割等作业的人员;
(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驾驶操作的人员;
(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驾驶操作的人员;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一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上级指示决议。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要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与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
3、努力学习和掌握建筑施工专业理论和施工技术,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检评标准,在组织全面施工技术管理的同时,要把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放在首要位置上。
4、编制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有安全措施,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进行。
5、负责具体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计划,一定要在高速、低耗、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施工工期。
6、负责所属工程的轴线、标高控制、定位放线、沉降观测、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工作。
7、组织和参加主体结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和签署。
8、负责编制施工技交底(包括施工、质量、安全施工方法,要求合符安全质量标准),并在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贯彻落实。
9、及时认真地做好所属工程施工技术记录、资料的记载、签署、收集、整理、归档。
10、具体地解决、处理图纸和施工中的难题,消除质量通病,确保工程安全生产无事故。
11、负责水准仪、经纬仪等仪器的使用、保管和检测。
12、针对不同工程结构特点,关键部位亲临现场、检查、落实监督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措施。
质检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以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2、在验收工程质量的同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回报上级,采取防范措施。
3、会同安保、施工等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月、旬的综合大检查工作,同时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5、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方面互相监督,严于责己,带头执行。
总工程师安全岗位责任书
1、对施工中的一切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令、规种制度和上级批指示、决议,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措施渗透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各个环节中去,使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成为科学的全面指导施工的依据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领导安全技术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从技术措施方面提出改进方法。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技术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
项目经理安全岗位责任书
1、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月最少召开二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有会议记录。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法令以及上级批准的施工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3、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4、严格按照处、项目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项目部全体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5、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6、对所管的项目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符合要求负责任。
7、在“五同时”的生产活动中,必须把安全工作同时贯穿到具体环节、班组中去。
8、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9、组织、参与月度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成队、班组限期整改。
材料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批示。
2、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必须进行张拉、冲击试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验收使用。
3、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重要物资,一定要送交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购进。
4、对重要物资、机械设备特别是“三大材”“三宝”等物资一定要从质量信誉比较好的厂商购进,并要有厂家的质保书,产品合格书。
5、供应给现场使用的一切扣具和附件等,购入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发放时必须保持符合安全要求,回收后必须检修。
6、对负责代购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必须符合国家要求标准。
7、对领导批准的安全设施所用材料,应纳入供应计划,及时采供。
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严格执行企业机械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负责处理机械设备、脚手架的调度、维修、保养,以确保机械设备走运转过程中不发生因机械不正常运转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2、建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台帐、记录,做到内容准确,记录认真。
3、制定、组织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负责组织设备的评比,开展创无事故设备的活动。
5、做好设备的安全技术工作,组织和参加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6、认真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则,使设备保持清洁、整齐、润滑,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7、组织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坚持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防护用品。
8、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损等工作。
9、经常深入工地了解设备的维修、保养、使用情况,协助领导做好各项材料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试验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指示。
2、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关于材料、试验标准方法和技术规定。负责工程原材料砂浆、混凝土及原构件的抽样试验,检验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安全无事故。
3、做好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配工作,并经常到工地查验配合比使用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无事故。
4、负责各种试验报告的填定、整理、汇总,将试验的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
5、经常深入工地了解情况,帮助工地掌握好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测定砂石含水率、含泥量,及时做好试块的取样编号,养护送压等工作。
6、维护好试验机械设备,对试模、试验仪器工具等擦拭干净,整齐存放,妥善管理。
7、按标准方法做好钢材抽样复试和各种焊接接头的取样检验。
8、使用商品砼时,做好配合比监测统计、记录工作。
9、运用数理统计法对砂浆、砼强度进行评定,并进行动态控制。
10、送检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材料砼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试验、检测情况,以便及时纠正不合格产品的使用,将不安全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
11、认真整理各类检验资料备查。
资料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生产方针,以及上级的有关安全的指示决议。
2、收集工程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做到及时、完整、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经常深入工地了解工程进展,安全资料收集情况。
4、工程竣工后,做到安全资料齐全,分门别类保管存档。
5、保守机密。
6、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预算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条例,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2、贯彻执行国家(省)预算定额、施工定额、地方补充定额和有关暂时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为工程质量创优安全生产无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据保证。
3、参加图纸会审,及时提出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4、了解工程的施工条件、方法及前后分工的情况,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预算,包括工程量、工料物件、劳动保护、数量分析表及汇总表、工程预算书,力求达到预算的准确性。
5、审核工程经营部、队编报的工程预、结算书、设计变更,以便同建设单位或分包单位办理竣工结算。
6、积累工程概、预算和施工预算的定额资料、编制缺项补项、预算定额的草案,报上级批准。
7、经常深入工地了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情况。
8、遵守工程处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 ,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 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 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 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 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二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 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2、项目组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施工队长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分管项目经理请示填获准后方可外出。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副经理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 文章 阅读 网:http:// )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处理。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例会。
2、每日例会由施工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组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施工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重要事项报公司总经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施工队、班组间需协调的问题提交每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上级指示精神、作业要求、安全状况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由施工项目经理、项目组人员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公司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等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检查资料、采购资料、合同等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项目组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外购件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外购件入库单。有条件应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外购件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外购件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 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谁赔偿的原则。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外购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不沿途遗洒并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统一、规范、整洁。
6、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 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7、团结 同志,关心他人,坚决杜绝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等情况。
8、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噪声扰民。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记。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二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9、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八、施工现场看护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看护保卫人员(24小时,一班不得少于两人)。看护保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昼夜 巡视。保护施工现场财产不受损失。
2、施工项目经理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标准的挡栏,围栏等。尽可能实行封闭施工。
3、施工项目经理应对露天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派专人看守。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号牌,外来人员无施工项目经理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夜间值勤的保卫人员,必须巡视整个施工区域,不得睡觉。
6、保卫人员现场巡视时,密切注意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机具设备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7、施工班组自带的所有设备、工具等应进行登记,登记清单由项目组保管。以备有关人员查阅。
8、施工班组离场时,携带的工具、设备出场,必须有项目经理部的批条方可。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项目组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8、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
9、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为规范外来施工人员,对其各种行为做到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各施工单位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分配工作。
九、 从事任何施工作业一定要事前与设备部有关人员和现场负责人
十三、外来施工人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要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施工中带头遵章守纪,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当施工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后在施工。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与安全责任感。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三
一、进入xx花园的施工员一律凭物业公司核发的。
三、施工人员和施工材料应按指定路线出入,违者处以50元的违约金。
五、施工人员不得在别墅内留宿,如确为施工需要,需由主管部门批准,人员不得超过1人,并做到每日到保安员汇报并登记。如发现有超编人员或未登记者,将令其出场,并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50-100元的.违约金。
七、施工人员不得到处乱跑乱蹿、大声喧哗,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房间哐区域,违者处以100元的违约金。
八、进出货物必须服从保安的检查,所有带出物品必须填写出门条,业主签字认可,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保安核实后方可放行。违者处以100-500元的违约金。
九、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负责人赔偿一切经济捐失。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望各施工装修单位和施工人员严格遵守。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四
1、服务时做到礼貌、谦和、热情,来有迎声、去有送声。提倡讲普通话,做到语气诚恳、语音清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
2、耐心听取客户意见,工作有过失应及时更正并主动向客户道歉;遇有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时,应向客户委婉说明,不可与客户发生争执。主动为行动不便的客户提供照顾和帮助。
1、不准违规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2、不准违反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客户收费。
3、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4、不准违反业务办理告知要求,造成客户重复往返。
5、不准违反首问负责制,推诿、搪塞、怠慢客户。
6、不准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
7、不准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上岗。
8、不准营业窗口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不准接受客户吃请和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10、不准利用岗位与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1、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装表接电期限: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居民客户3个工作日内送电,非居民客户5个工作日内送电。
3、办理居民客户收费业务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5分钟;办理业务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20分钟。
4、受理客户计费电能表校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客户提出抄表数据异常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
5、受理客户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7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
6、向客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缴纳电费方式。
7、为客户提供用电申请办理进程、电费账单、科学用电等信息咨询服务;提供电力法规、供用电业务等政策及技术咨询服务。
1、设置评价器或意见簿,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广泛征集和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建议。
2、对客户的故障报修、高压业扩报装、投诉、举报等做到100%跟踪回访,开展满意度调查。
3、设立“xxx”供电客户服务热线、供电服务网站,24小时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故障报修、投诉举报等服务需求。
4、接受电话、传真、信函等投诉举报。
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5篇)篇十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2、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3、企业(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负责人应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且每一个工地每月至少带班检查一次。
企业所属工地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较差的施工现场,应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详见附表1),并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监理备案。
1、项目负责人是指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2、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约24天),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现场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设专人进行考勤,并每天在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予以记录(详见附表2)。
4、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详见附表3)。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1、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机构对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的治理情况。
2、监督处理
(1)建筑施工企业未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2)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实施信用扣分;现场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检查或检查表代签字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暂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工程招投标资格。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 ,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 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 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