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有公司都可以参考下面的范文,以了解如何撰写一份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总结。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一
1、上班时着装整齐、坐姿端正,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和个人形象。
2、公共办公场所桌面、地面、烟灰缸做到日日清洁,值日人员每天提前做值日,避免影响工作。
3、非计时人员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下午上班前及时到办公室签到,未按时签到者按公司制度执行。
4、每位员工均应将本人工作场所必需物品放置整齐,不经本人允许外人不得动用。
5、公司电脑专人使用,并有保密措施。上班时间不得使用电脑练习打字、玩游戏、聊天、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内容。下班时间经过允许员工可以进行学习。
6、办公室谢绝吸烟、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严禁闲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7、各部门的工作文件作废时,需做撕毁处理。
8、办公室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要在上级与下级、部门与部门之间起桥梁作用。
9、禁止使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或用公司电话聊天,包括打入的电话。
10、办公室人员在工作接触中或在接听电话中要使用文明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11、下班时随手整理自己的.办公桌。最后离开的人员应关闭空调,关窗,断电,锁门。
13、员工应注意环保和节约,尽量不使用一次性茶具。
14、危险品严禁带入办公区域。
此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二
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除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人力主管工作职责: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三、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四、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五、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六、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七、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八、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主管规划。
九、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公司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公司与其签定《职员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公司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
《职员聘约合同》时效可由公司与职员双协商签定,最底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聘约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状况,自动续约。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公司。
完备调离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员在离职前务必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或自动除名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调离手续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5)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7)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8)如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职员意愿安排总部人力主管或职员上司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纠纷处理
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职员可透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申诉。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一、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职责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二、牢记“用户第一”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的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三、员工要具备创新潜力,透过培养学习新知识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持续同步。
四、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五、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所有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六、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挫折。
七、要善于协调,融入群众,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群众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八、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九、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职员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5)主管级及以上职员兼职。
职员能够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带给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1、职员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职员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1、职员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带给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状况、业务数据。
行为的自我决定与咨询
职员在不能清楚决定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以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公司公开谈论,为简便的决定标准;
2向主管或总经理提出咨询。
理解咨询的部门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一、职员务必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则制度;
三、职员务必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用心进取;
四、职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五、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六、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务;
九、公司内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第一条职员务必仪表端庄、整洁。具体要求是:
1、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持续清洁。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要尽量用淡色。
3、胡子:胡子不能太长,应经常修剪。
4、口腔:持续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
5、女性职员化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二条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不追求修饰。具体要求是:
1、衬衫:无论是什么色彩,衬衫的领子与袖口不得污秽。
2、领带:外出前或要在众人面前出现时,应配戴领带,并注意与西装、衬衫色彩相配。领带不得肮脏、破损或歪斜松弛。
3、鞋子应持续清洁,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不得穿带钉子的鞋。
4、女性职员要持续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
5、职员工作时不宜穿大衣或过分雍肿的服装。
第三条在公司内职员应持续优雅的姿势和动作。具体要求是:
1、站姿:两脚脚跟着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颈脖伸直,头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两臂自然,不耸肩。
会见客户或出席仪式站立场合,或在长辈、上级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后,应尽量坐端正,把双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后伸,或俯视前方。
要移动椅子的位置时,应先把椅子放在应放的地方,然后再坐。
3、公司内与同事相遇应点头行礼表示致意。
4、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眼睛。握手时脊背要挺直,不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伸手时同性间应先向地位低或年纪轻的,异性间应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间的礼貌:进入房间,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进入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如有急事要打断说话,也要看住机会。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断您们的谈话"。
6、递交物件时,如递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递上去,如是钢笔,要把笔尖向自己,使对方容易之后;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应把刀尖向着自己。
7、走通道、走廊时要放轻脚步。
无论在自己的公司,还是对访问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边走一边大声说话,
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在通道、走廊里遇到上司或客户要礼让,不能抢行。
第五则员工的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公司《职员考勤即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标准工作时间
迟到、早退或旷工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职员要由本人亲自打卡,若因故不能打卡,应及时填写请假单报负责人签字,然后送主管备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签到必需至电通知主管。发现替他人打卡,每次会扣除双方薪金各100元。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扣除薪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作除名处理,公司不负责其一切善后事宜。
一、职员务必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则制度;
三、职员务必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用心进取;
四、职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五、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六、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务;
九、公司内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公司内应有的礼仪:
第一条职员务必仪表端庄、整洁。具体要求是:
1、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持续清洁。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要尽量用淡色。
3、胡子:胡子不能太长,应经常修剪。
4、口腔:持续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
5、女性职员化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二条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不追求修饰。具体要求是:
1、衬衫:无论是什么色彩,衬衫的领子与袖口不得污秽。
2、领带:外出前或要在众人面前出现时,应配戴领带,并注意与西装、衬衫色彩相配。领带不得肮脏、破损或歪斜松弛。
3、鞋子应持续清洁,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不得穿带钉子的鞋。
4、女性职员要持续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
5、职员工作时不宜穿大衣或过分雍肿的服装。
第三条在公司内职员应持续优雅的姿势和动作。具体要求是:
1、站姿:两脚脚跟着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颈脖伸直,头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两臂自然,不耸肩。
会见客户或出席仪式站立场合,或在长辈、上级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后,应尽量坐端正,把双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后伸,或俯视前方。
要移动椅子的位置时,应先把椅子放在应放的地方,然后再坐。
3、公司内与同事相遇应点头行礼表示致意。
4、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眼睛。握手时脊背要挺直,不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伸手时同性间应先向地位低或年纪轻的,异性间应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间的礼貌:进入房间,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进入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如有急事要打断说话,也要看住机会。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断您们的谈话"。
6、递交物件时,如递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递上去,如是钢笔,要把笔尖向自己,使对方容易之后;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应把刀尖向着自己。
7、走通道、走廊时要放轻脚步。
无论在自己的公司,还是对访问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边走一边大声说话,
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在通道、走廊里遇到上司或客户要礼让,不能抢行。
第五则员工的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公司《职员考勤即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标准工作时间
迟到、早退或旷工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职员要由本人亲自打卡,若因故不能打卡,应及时填写请假单报负责人签字,然后送主管备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签到必需至电通知主管。发现替他人打卡,每次会扣除双方薪金各100元。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扣除薪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作除名处理,公司不负责其一切善后事宜。
请假须填写请假单,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对请假进行备案。
请病假务必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致电所在主管或直接上级主管,且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向公司带给规定医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休息的有效证明。病假期间扣除当日福利补贴。病假累计半年以上者,至第七个月起按岗位薪金数额的70%为基数发放。
请事假将被扣除当日薪金全额。
因参加社会活动请假,需经领导批准给予公假,薪金照发。
如赴外地出差,应填写出差单交主管备案。
一、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需外出应请示主管(修改部无需请示,但需每日填写外出活动记录报告,每周一向上级汇报)
二、不允许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但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升学考试、学习培训,提高工作潜力。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三
会议是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有效沟通的重要方式,召开会议应坚持确实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召开会议,会议应做好充分准备、要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等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如公司班子会议、公司行政办公会议、部门例会等。
第三条公司班子会议
公司班子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一名班子成员提议召开。
公司班子会议是进行集体决策的重要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公司秘书参加,必要时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决议、决定和批示;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培养和管理;
(四)研究制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重要管理制度;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公司领导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公司班子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
公司班子会议事规则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四条公司行政办公会议
公司行政办公会是传达上级重要精神,通报公司工作情况,讨论公司日常问题的会议。
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定在当月第一周和第三周(星期三上午8:30)召开,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召开的由公司办公室事先通知。
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主持召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精神,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二)分析公司经营状况,互通工作情况,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三)各单位(部门)汇报前两周工作完成情况,包括细化分解明确的工作内容;重要工作的起始和节点;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完成情况;代表公司参加重要会议的主要精神(经分管领导同意需要传达的)、突发事件、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四)讨论、完善公司行政办公会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
公司行政办公会议程,由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记录,议定事项形成《公司办公会议纪要》,由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发执行。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每周例会
各单位(部门)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通常安排在每周一上午进行,具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会议由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召开,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由相关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公司行政办公会议精神;
(二)总结本周工作,部署下周工作;
(四)协调落实周例会决定的相关事项。
各单位(部门)分管公司领导要定期参加各部门例会,广泛听取员工建议,深入了解公司情况。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四
第一条、员工请假必须提前1天向分管领导申请,由部门主管审批,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给假。
第二条、员工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利用电话及其他方式迅速向主管领导请假。
第三条、员工请假应说明期限、原因、交待事项,同时出示相关证明或口述理由。
第四条、提前结束假期回公司须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需要延长假期的须出示延期证明,再次审核、批准。
第五条、请假或延长假期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三天以上旷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请假期间,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五
保卫科在分管副总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维护公司及园区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司日常管理的正常运行。为加强园区保卫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加强对保安和门卫工作的领导,维护公司治安秩序。
第二条保卫科负责公司及园区“三防”、保卫、监控、园区车辆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园区的正常运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副总请示,汇报。
第五条积极做好园区的安全防范工作,重大节日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加强园区内车辆管理及调度工作,非停车地点严禁停车;
第七条做好接待保卫工作,确保外宾和首长、领导的安全;
第八条全面负责公司值夜班以及监控室管理工作;
第九条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七
1、目的范围:通过对项目从开发策划、设计、施工至竣工验收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与控制工程建造成本,以利工程顺利进展,保障开发效益。
2、职责:。
2.1造价管理部负责在项目策划阶段向策划中心提出建安成本控制目标分析意见;在设计阶段提供委托设计的经济指标限制以及在扩初阶段负责审查设计成果是否在限制指标范围内,如超出限制,负责向设计研发部提出调整意见或向策划中心提出追加投资建议;在理想状态下,负责在施工合同签署前完成造价预算。
2.2造价管理部负责提供售楼面积,审核工程合同中工程造价篇章和工程进度款、预结算,确定材料综合市场价格、综合施工单价与特殊材料损耗率;负责在施工过程中阶段性地向总经室反馈造价控制是否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如有超出,及时提出预警。
2.3工程材料部负责审核工程项目材料规格、数量、品牌及询查市场原价;。
2.4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审查工程项目预、结算和进度款资料;。
2.6总经理批准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材料综合市场价格、综合施工单价与特殊材料损耗率。
3、工作程序。
3.1新开发项目投资成本的估算;。
根据总经理的指令;造价管理部收到设计研发部提供的新开发项目各项技术指标概况,配合总经室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成本估算。
3.2售楼面积计算。
3.2.1根据设计研发部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经营销售部提供的项目统一标识及功能等资料,造价管理部即于15天内提供售楼建筑面积。
3.2.2施工图纸如有修改,设计研发部应通知经营销售部和造价管理部,经营销售部提出需重新计算售楼建筑面积内容,造价管理部将提供相应售楼建筑面积。
3.3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的商谈与签订;。
3.3.2造价管理部参与商谈并审核合同中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
3.4材料单价及综合施工单价的签认。
3.4.1材料单价的签认。
3.4.1.1项目经理部收到监理单位初审(数量、品种、规格)后的材料单价报表,并注明监理单位签收时间,填写请示单送工程材料部;或工程部提出的甲供材料采购申请。
3.4.1.4造价管理部在合同规定时间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将商定的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以签价单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部(签价单必须明确厂家品牌、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
3.4.1.5项目经理部经监理单位将签价文件送交施工方,并办好签收手续。
3.4.2高级装饰材料或新型材料综合施工单价签认;。
3.4.2.2财务计统部将复核意见反馈造价管理部;。
3.4.2.3造价管理部将综合价格以签价单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部;。
3.4.2.4项目经理部经监理单位送交施工方项目经理部,并办好签收手续。
3.4.3高级装饰材料或新型材料的损耗率确定;。
3.4.3.3财务计统部将复核意见反馈造价管理部;。
3.4.3.4造价管理部将材料特殊损耗率以签价单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部。
3.4.3.5项目经理部经监理单位送交施工方项目经理部,并办好签收手续。
3.5施工图预算审核。
3.5.2具备施工图预算审核或采用施工图预算包干的项目;。
a、报送资料包括计价表、工程量计算书、抽筋表;。
b、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退回监理单位重报;。
c、报送资料符合要求,于收到资料第三天转交造价管理部;。
3.5.3其余办理程序同3.7条款。
3.6工程进度款审核。
3.6.1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单位初审后,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转交项目经理部。
3.6.2经项目经理部确认转送造价管理部审核。
3.6.3造价管理部提出工程进度款确认单,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通知项目经理部。
3.6.4项目经理部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经监理单位,送交施工单位,准许办理付款手续。
3.7中间结算(含分项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审核。
3.7.1造价管理部负责组织办理中间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3.7.1.1造价管理部预算员整理、分析工程签价单,熟悉合同,核查结算资料;。
3.7.1.3造价管理部复核人员复核各预算员审核结果;。
3.7.1.4造价管理部分管副经理重点抽查审核结果;。
3.7.1.5造价管理部经理根据合同条款复核审核结果;。
3.7.1.6造价管理部发函通知施工单位领取审核意见书,并商定时间核对;。
3.7.1.7造价管理部根据核对结果修改、整理审核意见书;。
3.7.1.8造价管理部将结算资料按规定整理成册。
a、工作请示单。
b、送财务部审核意见书。
c、送总经理室副总工审核意见书。
d、合同。
e、竣工图纸。
f、图纸会审纪要。
g、设计变更通知单。
h、签证单。
i、签价单。
j、施工记录表。
k、乙方送审的结算书。
l、乙方送审的工程量计算书。
m、甲方计算书。
n、委托书。
o、其他。
3.7.1.9造价管理部将结算审核意见书及资料转交财务核算部复核;。
3.7.2造价管理部落实财务核算部复核意见。
单项工程造价偏差率价值。
5万元1.0%500元。
10万元9.8‰980元。
30万元9.5‰2850元。
50万元9.0‰4500元。
100万元8.0‰8000元。
300万元6.0‰1.8万元。
500万元4.0‰2.0万元。
1000万元3.0‰3.0万元。
3000万元1.6‰4.8万元。
5000万元1.5‰7.5万元。
8000万元1.2‰9.6万元。
1亿元1.0‰10.0万元。
3.7.2.2如复核结果大于结算审核偏差率,则。
a、本项目无遗留争议项目,造价管理部将修改原审核意见书;。
3.7.3造价管理部将财务核算部复核意见及结算审核意见书提交总经理室复核;。
3.7.4造价管理部将正式审核意见书交施工单位确认签字盖单(一份三联);。
3.7.5造价管理部将经施工单位签字盖单的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报总经理室批准;。
3.7.8造价管理部将总经理批准的审核意见书(第一联)存于造价管理部,待该项目财务决算后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3.8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零星项目结算审核。
3.8.1~3.8.1.8同3.7.1~3.7.1.8。
3.8.1.9造价管理部将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及资料转交财务部复核;。
a、偏差在规定范围内,执行3.8.2;。
b、偏差大于规定范围内,返回造价管理部修改、重报;。
3.8.2造价管理部将正式审核意见书交施工单位确认签字(一份三联);。
3.8.3造价管理部将经施工单位签字盖单的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报总经理室批准;。
3.8.4其余办理程序同3.7.6~3.7.8条款;。
3.95万元以下零星工程结算审核。
3.9.2造价管理部对项目工程量抽样审核,对单价全面审核,并编制审核意见书;。
3.9.3其余办理程序同3.7.4~3.7.8条款;。
3.10装饰工程结算审核。
3.10.1项目经理部收到监理单位初审后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上报造价管理部;。
3.10.3造价管理部组织财务计统部、总经理室联合审核装修单价并与施工单位核对;。
3.10.4造价管理部将经施工单位签字盖单的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报总经理室批准;。
3.10.5其余办理程序同3.7.6-3.7.8条款。
3.11广告制作费用审核。
3.11.2造价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落实、丈量工程量;(有委托监理的,可由监理单位主持)。
3.11.3造价管理部参照广告制作业费用审核,并与广告商核对;。
3.11.4.1广告制作费小于50万元,参照3.8条款;。
3.11.4.2广告制作费大于50万元,参照3.7条款;。
3.11.5造价管理部将经施工单位签字盖单的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报总经理室批准;。
3.11.6其余办理程序同3.7.6~3.7.8条款;。
3.12限额造价管理(用于设计与施工为一体的工程)。
3.12.1公司确定高级装饰工程、景园工程最高投资限额;。
3.12.2造价管理部阶段性反映过程累计工程成本,及时上报总经理;。
3.12.2.1监理单位按项目经理部要求提供分部分阶段落实的工程量;。
3.13资料管理。
3.13.1.1签价单资料分项目待竣工结算完成后,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3.13.1.2工作请示单分项目,待竣工结算完成后,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3.13.1.3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分项目按统一编号造册存档(见表单);。
3.13.1.4工程预算审核意见书分项目按统一编号造册存档(见表单);。
4、相关文件。
4.1工程定额及相关文件并造册登记;。
4.2标准图集、规范并造册登记;。
5、相关表单记录。
5.1融侨/元洪房地产材料认价单;。
5.2工程进度款审核相关表单;。
5.2.1建筑安装进度结算审核意见书;。
5.2.2工程进。
度款确认单;。
5.2.3工程进度款结算审核意见书;。
5.3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审核意见书;。
5.4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相关表单;。
5.4.1送财务部审核意见书;。
5.4.2送总经理室审核意见书;。
5.4.3结算资料目录;。
5.4.4结算资料汇编封面(编号四~十五);。
5.4.5工程结算阶段性审核通知书;。
5.4.6分项工程量确认单。
5.4.7分项工程过程造价确认单。
5.5工程结算审核记录表。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企管信息部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归口管理和协助母公司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
第四条母公司企管信息部和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子公司遵守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子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的因素之一。
第六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母公司企管信息部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条子公司股东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议应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举行。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股东会会议和两次董事会会议、一次监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且须由到会股东、董事或监事签字。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在作出2日内报母公司企管信息部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在子公司章程中或单独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董事
第十二条子公司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
2、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3、尽职参与董事会会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和职责;
4、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5、及时审阅子公司报送文件和生产经营信息;
6、配合董事长撰写董事会工作报告;
7、参与撰写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报告、制订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
8、分析子公司经营运作状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
9、分析、参与制订子公司战略规划及投资规划,研究改制、融资等可能性;
11、与合作方股东、董事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二节董事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其中一次应在每年年底之前3召开,主要审议下一年度经营目标和预算计划;另一次会议(年度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第十四条董事应将董事会会议内容提前10日通知企管信息部和董事会秘书,以便企管信息部作相应的资料和会议准备。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并结合自身情况在子公司章程中或单独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监事
第十六条子公司监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列席股东会会议;
2、检查子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制度;
3、监督子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经营行为;
4、提交监事会或监事工作报告;
5、尽职履行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职责;
7、通过子公司经理层和监事会、董事会将母公司的建议、评价和要求落实;
8、与合作方股东、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二节监事会
第十七条有三名以上监事的子公司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监事会议,并向股东会提交监事会或监事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母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下称“派出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派出人员必须向企管信息部提交定期书面经营述职报告,至少每半年一次;
2、派出人员必须根据母公司预算编制及调整流程,及时做好本公司预算编制和调整工作;
3、及时向我方董事、监事和企管信息部、董事会秘书汇报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如巨额亏损、资产损失、严重违法经营、行政法律处罚、主要人事突然变动等,发现上述情况应在五天内报告企管信息部。
4、除母公司派出到子公司财务人员之外,其他人员原则上隶属于子公司自行管理。
第十九条应推进子公司董事会进行绩效考核,并体现以下关键绩效指标:
1、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财务方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经营性现金流量等;
3、市场开拓方面:市场占有率、主营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等;
4、内部管理方面:制度是否健全、实际执行情况等;
5、研发方面:新产品数量、自主开发含量、自主开发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6、服务方面:用户满意度、投诉和诉讼情况等;
7、执行《子公司管理制度》情况,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情况;
8、企管信息部认为应作为绩效考核的其他指标。(根据子公司具体情况,可以选取全部或部分关键绩效指标)
第二十条对关键绩效指标的权重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个案原则。鉴于不同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权重按个案原则确定;
3、子公司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方面的指标权重一般不少于50%。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绩效考核执行程序如下:
1、考核组织。企管信息部协助组织子公司董事、监事、母公司主管领导等分别对子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作出独立评估,在此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平均或加权方法得到统一的评估值。此评估值提交子公司董事会,作为评价子公司管理层经营业绩的依据之一。
2、确定、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每年年度子公司董事会召开之前,子公司董事、监事、母公司主管领导与子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就考核指标、权重的调整取得一致,并报董事会和母公司总经理审核。
3、母公司董事会确定考核目标值。
4、下次年度子公司董事会召开之时,母公司董事会根据目标值和实际完成业绩情况评价子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经营绩效。
5、母公司董事会根据子公司经营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管理层整体奖惩方案。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模型和指标,原则上参考母公司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执行程序如下:
1、考核组织。企管信息部协助组织子公司董事、监事、主管领导、母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相关部门等分别对子公司高管人员个人上年度业绩作出独立评价,在此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平均或加权方法得到统一的评分值。此评分值作为子公司董事会评价子公司管理层个人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
2、确定、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企管信息部协助组织子公司董事、监事、主管领导、母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相关部门等根据各子公司实际情况,审议确定考核指标和权重,报子公司董事会和母公司总经理审核。
3、子公司董事会根据个人目标值和实际完成业绩情况,评价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个人业绩。
4、子公司董事会根据对管理层奖惩方案,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制定具体奖惩方案。其中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奖惩方案由子公司董事长提议,母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由子公司总经理提议,子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应遵守母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其他财务制度,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母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原则,制订并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定期向母公司提供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材料。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母公司企管信息部和财务部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财务部接受母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母公司审计部有权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对子公司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为有利于资金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母公司有权对各子公司的闲置资金实行统一调剂管理。
第三十条未经母公司或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担保、对外借款、资产抵押、债券发行、资产处置、变卖、清理等。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外融资、投资、资产处置,需在其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和权限内,并抄送企管信息部和母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要严格资金管理,各类款项的支付、划转均需由子公司负责人签批后执行;要严格生产成本、费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子公司董事长辞职要进行离岗审计。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五条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六条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向母公司企管信息部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母公司的总体规划,在母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四十条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母公司企管信息部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母公司企管信息部提交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母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四十二条《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适用于子公司。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与企管信息部共同确定专人(称为“信息责任人”,一般应为办公室主任或财务负责人)负责与企管信息部的信息接口工作。
第四十四条母公司通过企管信息部传送的信息,送达子公司信息责任人即视为送达子公司。子公司送达企管信息部即视为送达母公司。
第四十五条企管信息部是各子公司信息汇总部门。企管信息部、母公司各职能部门与子公司之间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文件传送程序须遵循以下原则:
1、母公司各职能部门需要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及下达文件、通知等信息予子公司,其中涉及到工商登记资料、重大合同、公司重大决议等的,同时应报企管信息部备案,或通过企管信息部来转达。
2、母公司管理支持、技术研发、市场销售、生产制造等部门若需要母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合作、帮助或提供信息,企管信息部应协助和子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接洽。
3、子公司向母公司其他部门提出要求合作、支持、信息提供等,企管信息8部应协助协调和沟通。
4、子公司重要信息涉及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的,须同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与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母公司其他主管领导的文件、汇报制度如下:
3、企管信息部应就子公司报送、请求审阅或表决文件中某些议题,向董事、监事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秘书组织召开我方董事、监事预备会议。
第四十七条子公司应当向母公司财务部定期报送以下文件:
1、月度财务报表;
2、月度经营情况说明;
3、季度经营情况报告;
4、季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5、中期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第四十八条子公司应当就发生的以下重大事项向母公司企管信息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交临时报告: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子公司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至少每季一次,讨论、分析、确定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制作会议纪要,并及时报送企管信息部。子公司认为是重要事项的,应邀请企管信息部派员列席。
第五十条企管信息部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子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9合。如对生产经营情况有疑问,企管信息部应书面提出,子公司应予明确书面解释。
第五十一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母公司经营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母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母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母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应按照《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子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和对外投资过程中,对涉及重大对外投资、重大损失和重大合同的履行等经营活动,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母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五十五条子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预算需经过母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子公司自行制订的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办法需先经母公司企管信息部预审、预审通过后经子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各职能体系:市场、采购、财务、人事、质量、研发等系统要根据此管理制度分别制订子公司业务管理规定报企管信息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各子公司。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母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九
1.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公司施工项目的预、结算文件,负责一般合同洽谈和合同稿的起草工作。
2.负责招投标书组织和编制工作,负责投标报价,标书施工方案审核、编撰工作。
3.负责招投标规范化管理,制定规范化投标材料输入电脑,编制和分类项目业绩。
4.负责招投标规范化相关单位的资料输入电脑,资料的协调、组织及联系,协调编制和分类项目业绩。
5.负责组织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负责投标标书编制和技术标组织编撰工作。
6.负责公司招投标文件汇总和归档工作,检查督促分公司投标后上交标书情况。负责公司招投标统计工作,按月、季、年度统计分析,按时提供公司会议需要的资料和数据。
7.负责对分公司结算工作检查,汇总资料,报处长和主管领导。
8.负责对公司上报预、结算书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处长审定。
9.负责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确定,与产品有关要求审评。
10.负责工程信息统计与数据分析。
11.负责对分公司、公司的土建项目预、结算审核工作。负责公司土建合同初审工作,并提出意见报处领导决定。
12.负责公司分包商名册制定,对分公司分包商要定期检查汇总,并负责编制年度分包商评审计划和评审条件及时间安排。
13.每月检查和汇总分公司分包项目。负责分包合同的初步审核和组织审评工作。
14.负责采购分包职责。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十
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通过对工程总造价构成的分析,加强动态管理,做好整个监理工作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严格执行计价原则,严格控制、审核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预防违约事件发生,减少索赔事件发生。认真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审核工作,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力争把实际工程造价控制在预算造价目标范围内。
一、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
1、《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施工图纸、合同协议书、工程变更等。
2、国家以及北京市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施工验收标准和规范。《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报验表》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有关会议纪要、监理指令、施工变更协议或工程变更和其他文件。
二、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1、总原则:总体控制、重点把握、工程量准确计量、工程款合理支付、完工和各项目结算、竣工完整结账。
2、合同原则:造价控制必须严格依据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进行。
3、技术原则:优选合理的施工措施和合理的施工方案降低技术成本。
4、计量支付原则:只对按设计图纸施工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予以计量和支付工程款。并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按照计量支付管理程序、合同规定的时限上报计量文件。在工程承包合同计价范围内,对有争议的工程量的计量和工程款的支付,采取协商的方法确定;在协商无效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决定。对于工程变更与费用索赔增加的工程量与工程费用,经监理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报建设单位核定,再按合同规定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一、事前控制。
做好工程准备阶段投资控制工作是做好工程造价控制的基础。熟悉工程设计图纸,配合专业监理工程师拟提出的工程设计修改建议做好工程预算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签定,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及造价控制文件编制投资控制计划。
1、在施工准备阶段熟悉合同文件,了解工程,参与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预测。将工程变更的发生尽量控制在施工之前。
2、深入研究、[[用好现有制度及相关法律。熟悉掌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明确施工工期、工程承包范围,特别要求熟悉本工程合同采用的计价方法的有关造价控制方面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工程款计价等方面的原则与条款。
3、在审核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技术先进。
4、在进行设计交底与施工组织分析时,尽可能找出工程造价最易突破的部分和环节,以及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因素和部位。并与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合,提出制定防范性的措施及对策,将工程变更的发生尽量控制在施工之前。
5、在接到建设单位下发的施工图纸后28天内,找出本工程控制要点,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6、掌握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分析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与其他项目清单计价的内容,做好施工阶段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其他项目清单报价的控制。
二、施工阶段事中控制。
施工阶段的管理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其关键:一用好'清单规范'中子项工程量计量、计价原则;严把工程量计量关;二是合理控制工程洽商;三是严格审查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四是做好材料的性能价格比及加工定货。
1、要求承包单位于施工进度计划批准后十天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内价款分解切块,编制与进度计划相对应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及各年、季、月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相应工程款支付计划。
2、严格执行报量制度,准确核定工程量,在熟悉了解施工现场施工、工程进度情况下,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本专业完成的建安工程量认真实地核实。对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部位实地进行工程计量,对不一致或有疑义的部分,需与承包单位对应人员洽谈或澄清。严格执行'三不报量'的规定: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不报量;未完工程不报量;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不报量。
3、审核过的工程量是支付工程款的依据,通过严格、准确核实工程量促进质量、进度的控制。将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有机地联在一体,相互促进。
4、监理工程师建立工程量计量、工程款支付台帐。经常检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情况,对实际发生值与实际计划控制值进行分析、比较,提出造价控制的建议,分别随支付证书与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对承包单位申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审核,按承包单位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结合现场实际发生情况,分项目、分阶段进行审核。
6、对其他项目清单审核:主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甲供材料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费用均为估算、预测数量。结算时,应按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或协议以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现场计量结算。
7、加强洽商管理。对工程变更、洽商和工程索赔所发生的费用进行严格的控制。严格审核工程索赔事项,是否正当、索赔程序、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正确。
8、对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驻地代表与承包单位共同实地进行联测。并在业主规定的时效(14天)内审核完毕,在每月25日前将与承包单位商核定的费用上报建设单位确认。
9、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单价,对于由于变更而引起的超出控制值的子目,应对其所做子目的单价分析,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与'清单规范'原则认真审核。所有工程款的支付证书,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签。
10、审查核实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审查核实有关材料的性能价格比及价差,并提出处理办法,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详细计算、核实相关工程量和增量。
11、监理工程师需审核承包单位的材料核算与物资申请计划,通过材料核算掌握工程材料的损耗与拨付,控制材料费的使用。
12、每月审核完工作量与月工程款支付写一份报量与付款分析,便于今后工程量与工程款支付审核与查对。同时使建设单位明了工程进度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动态信息。
13、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进度、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通过《工作联系单》主动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沟通信息,及时提出控制工程造价的建议,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投资动态。
14、严格执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程序及时限要求。
三、工程洽商的控制及建议。
(一)工程洽商项目应从严掌握。
1、工程洽商项目一般出现在下列情况:。
l)使用功能的变更--由于建设单位在某些部分要求使用功能的变更,设计进行修改,涉及到材料、设备做法上的变动。
2)设计图纸上的错误或遗漏--这是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大意造成。
3)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改变--由施工单位提出。
凡是工程洽商,至少要经过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涉及到设计问题应经过设计单位签字认可。
2、为控制造价,一般情况要尽可能少的办理工程洽商,特别是由施工单位主动提出的工程洽商,应特别关注合理性、必要性。
(二)工程洽商工程量的控制和建议。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的确认把握两条:一是施工单位已经按工程洽商的内容完成,工程质量合格,二是在施工现场按实际情况计量认可。
(三)工程洽商的单价问题。
工程洽商的单价有两种情况:相关定额中,有对应项目的单价;相关定额中,无对同的单价。当定额中有单价时,按合同约定的定额中的项目取费。当定额中无明确的单价可查时,应采用组价的方式或市场价。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组价的内容及合理性(如材料费、人工费、小型设备摊销费)。对于市场价应对市场进行相应调查,取其合理的价格。
四、事后控制。
竣工结算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按建设单位的授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施工方申报的竣工结算进行全面审核,以达到最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一)竣工结算审核原则:坚持'公正、合法、协商'的原则。
1、竣工结算审核方法:以造价师为主,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合;以核实工程量、设计变更为重点,全面审核竣工结算中各子项套用单价(定额)是否准确,材料价格和取费是否合理;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审完一个结一个;对于争议较大、又一时难以定论的问题列出明细,然后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等几方共同协商解决。
2、竣工结算审核内容:核实工程量。这是审核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核减重复计算的工程量、高估冒算而虚增的工程量,因工程变更该核减而未核减工程量,因承包单位施工不当、技术措施更改而增加的工程量,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返工返修的工程量等。
3、审核各子项套用的单价(定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清单子项工作范围与内容。有无重复套用,以小套大,以低套高的问题。
4、审核材料计价。重点是审核材料单价取定是否合理,合价计算是否准确。
5、审核各项取费的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等。
6、审核设计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减、发生索赔增加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原则、程序与时限。
(二)竣工结算后做好竣工结算审核分析:。
l、合同价款与实际结算结果的比较、分析。
2、承包单位工程进度款的累计申报数和项目监理部的累计核定数。
3、承包单位竣工结算的报价数和项目监理部的核定额及建设单位、审计的审计数的比较、分析。
4、索赔、工程变更费用增减情况分析。
5、在造价控制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所取得的成效总结。
6、将工程竣工结算结果、工程竣工结算分析以及竣工结算详细计算如实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供给审计处进行审计。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十一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和提高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资格和专业水平的证明。
第三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土建、安装、市政、装饰等专业,每个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省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统一编制培训教材、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三)制订造价员继续教育计划;
(四)组织部署全省造价员验证工作;
(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和管理机构自律管理行为;
(六)负责造价员资格证编号、专业等级号的管理;
(七)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员自律管理。
第六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 资格证书取得
第七条 取得造价员初、中级水平资格证需通过全省组织的统一考试。造价员资格考试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高级水平资格证取得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案例考试、省评审委员会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者,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60周岁以下,可按以下条件申请报考:
(一)报考初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3. 工作证明身份证号码
(二)报考中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水平证书,近两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绩;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
(三)申报高级水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造价员资格四年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近两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第九条 报考人需携下列资料到管辖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报名:
(一)报考初级水平: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二)报考中级水平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无造价员资格人员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和近两年两项业绩证明;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三)申报高级水平: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两份;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6、本人近两年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两项业绩材料。业绩材料必须为以下内容之一:
(1)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造价编审成果:
(2)国家专业部、省工程计价定额编制成果:
第三章 造价员自律管理
第十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一条 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可以从事以下与专业水平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
(一)高级水平: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
(三)初级水平:可以从事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编制。
第十二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名和盖造价员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三条 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五)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超越资格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五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十六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级管理机构注销造价员资格证。
第十七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三年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进行: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五)编制一项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的补充定额,计20学时;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使用省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统一教材。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学时认定和将学习结果记入造价员档案。省辖市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方案应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五章 从业变更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外省转入三种类型。
第二十二条 省内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辖市内变更:造价员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书面资料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印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二)跨省辖市变更:造价员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书面资料先到原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出,原管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后,本人再携书面资料到转入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转入核准后,在造价员原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并制作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变更申请表》两份;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三)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本省造价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发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应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经原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持下列资料到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跨省转出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三)本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转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审核、数据入库和编排证号,并收回原资格证和专用章。然后申请人在网上管理系统补充个人信息,将书面资料报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核和制作证章。
第二十六条 外省转入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四年的`,换发本省初级水平证书;
(二)取得造价员资格四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换发本省中级水平证书。
第二十七条 外省转入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六)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第二十八条 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员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证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印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第三十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在一年时间内只能办理一次省内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六章 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颁发,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证书打印和专用章制作。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编号由10位字符组成:第1位为汉字“苏”;第2~3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4~5位为省辖市代码,其中第4位为阿拉伯数字“0”,第5位为大写英文省辖市代码;第6~10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专业等级号由9位字符组成:第1~2位为专业简称,用汉字“土建”、“安装”、“市政”、“装饰”表示;第3~4位为水平等级,用汉字“初级”、“中级”、“高级”表示;第5~9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五条 本省造价员专用章规格为宽48mm、高19mm矩形,横排4行(无分行线)。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编号加专业等级(不含专业等级流水号);第4行为工作单位规范性简称(一般不超过14个汉字)。第1-2行字体为10号粗宋体;第3-4行字体为9号粗宋体(瘦型)。
第三十六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补办,并携《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遗失启事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补办手续,重新制作证书或专用章,原证书编号和专业等级号不变。
第三十七条 造价员资格证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组织,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验证需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管辖市、县管理机构办理验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近三年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三)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近三年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三)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四十二条 限期整改名单应在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二)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近三年有两起以上(含两起)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四)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本着服务、高效的原则,明确所属县区(包括县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员自律管理的职责,并对所属县区造价员自律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按章管理,秉公办事。若有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黑龙江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e#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员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15]013号)和《关于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员的通知》(黑建造价[2015]12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培训、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受聘于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未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四条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培训、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3、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
4、负责造价员注册,发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6、组织造价员验证工作;
7、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
8、负责造价员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9、负责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 )。
第二章 资格考试与培训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具体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通知)。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分为:
1、土建工程(含装饰工程);
2、安装工程;
3、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
造价员可在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申请增项专业。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基础知识使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写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写的教材。
专业知识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可任选其一。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统考毕业生;
3、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申请增项专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后,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第十一条 被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二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
1、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表一)(一式2份);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造价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5、《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免试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进行网上报名。
2、按第十二条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居住地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4、省造价协会审核后,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报考,发给准考证;
5、省造价协会审核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报考,由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将有关报考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造价员申请增项专业的,应参加增项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向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造价协会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专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先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省造价协会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
《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各院校或培训机构应向省造价协会申请造价员专业知识培训资格,省造价协会对其培训条件、培训能力、师资水平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由省造价协会颁发《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资格证书》。
各院校或培训机构取得造价员专业知识培训资格后,应向省造价协会报送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复后,按照省造价协会制定的统一科目和教材进行培训工作。
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院校或培训机构发给省造价协会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年检不合格,注销证书。
第十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省造价协会颁发《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章 造 价 员 注 册
第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1年内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注册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
第十九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
1、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造价员注册申请表(附表三)(一式3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7、省造价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由聘用单位统一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6、省造价协会进行审核后,对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应当入网成为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个人网员。
第四章 造 价 员 变 更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变更注册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造价员在原注册单位执业满一年;
2、造价员与原注册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或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市(行署)内变更、省内跨市(行署)变更、出省变更、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市(行署)内变更(包括省直属单位之间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加盖公章,并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省内跨市(行署)变更(包括省直属单位与各市(行署)之间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6、省造价协会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加盖公章,重新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省内跨市(行署)变更,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与现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出省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4、省造价协会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加盖公章,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签署出省注销、加盖公章,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条 凡在省外(或行业)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转入我省某一单位注册执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2、申请人持现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入省变更)》(一式3份)及其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调出的证明材料,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3、申请人持《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入省变更)》及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到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外(或行业)造价员转入我省办理变更手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三十二条 省外(或行业)造价员转入我省注册,原所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的专业不符的,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我省执业。
第三十三条 凡省外(或行业)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资格证书登记单位为外省单位),应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执业,并接受管理。未按规定备案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所提交的书面材料除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应提交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4、省造价协会核准后,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注册单位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变更。
第三十七条 造价员因注册单位破产或倒闭申请变更的,不受第二十四条的限制,申请变更时无法由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实后,不必由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 造价员符合变更注册单位的条件,原注册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同意和加盖公章的,经造价员提供相应证据或经造价员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不必由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申请变更,应在每月下旬向所在市(行署)(省直属单位造价员向省造价协会)提出申请。
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将所辖区域内造价员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向省造价协会报送《造价员变更情况汇总表》(附表九)。
第五章 造 价 员 执 业
第四十条 造价员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4、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7、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注册单位与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单位不一致的,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造价员名称;
2、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参加继续教育;
6、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造价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并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六章 继 续 教 育
第四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四十六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检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学习的方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造价员在网上学习达到要求的学时,考试合格,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四十八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注册、验证的条件。
第七章 资格证书管理与验证
第四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省造价协会负责颁发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三年。
第五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如有遗失,应在30日内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声明,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十),并打印一式3份,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签署同意补办、加盖公章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五十一条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4、从事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的;
5、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6、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岗位2年以上的;
7、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8、年满70周岁的;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服刑的;
10、被投诉,经省造价协会两次核实的。
第五十二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三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市(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第五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造价员应在资格证书三年届满前60日内,向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验证,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直接向省造价协会申请验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4、经省造价协会审核,验证合格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核发验证合格专用标签,并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签署验证日期、加盖“有效期三年”印章及省造价协会公章后,发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经省造价协会审核,有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五十五条 造价员申请验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3年内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2、3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五十六条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
1、有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3年内在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中不良记录达到2次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4、3年内无工作业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注销资格证书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到期无故未申请验证的,省造价协会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限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验证,超过限期未申请验证者,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八章 自 律 管 理
第五十八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接受省造价协会、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客观公正,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六十条 省造价协会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信用档案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造价员及其注册单位应当向省造价协会、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造价员资格、信用档案和被注销资格证书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下列情形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1、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的;
2、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3、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4、经省造价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1、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3、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的;
4、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有过失,造成损失的;
6、在执业过程中实施贿赂或索贿、受贿的;
7、未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的;
8、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9、经省造价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2、通知本人;
3、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省造价协会批准记入信用档案;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据的,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参照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执行。需要对造价员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在本细则实施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所有附表如有变动,以网上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十二
1.财务管理是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公司各部门的每一项工程的成本核算,通过核算和考核来反映公司的各独立部门的经营成果及公司的各项工程成本效益。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公司的财务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和把握各项报销手续及报销凭证是否合法,无总经理签字、手续不全一律不得报销入账,严禁弄虚作假。
3.加强公司资金管理,协助领导组织资金,加快资金周转,协助领导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4.按公司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公司各项财务票据,尽职尽责为领导把好支出关。
5.及时催收公司各种欠款,销售款及其它收入,加快资金回笼。
6.负责对出纳员的业务工作指导和对每月工资进行计算、审核和发放。
7.负责公司各部门的销售接待,产品介绍工作。
8.每月对工程材料的赊欠款项进行核实,每月一清并及时清收欠款。
9.每月应对资金流向、动态向总经理或主管财经的副总经理汇报一次。特殊情况要随时汇报。
10.对每月车辆的维修保养、单车里程、油耗进行汇总,月报表一式两份,报主管经理一份,一份备查。
11.对工程材料及赊欠材料做到月兑月汇总,做出表格,一式两份,一份报主管经理,一份备查。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十三
1、目的范围:通过对项目从开发策划、设计、施工至竣工验收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与控制工程建造成本,以利工程顺利进展,保障开发效益。
2、职责:。
2.1造价管理部负责在项目策划阶段向策划中心提出建安成本控制目标分析意见;在设计阶段提供委托设计的经济指标限制以及在扩初阶段负责审查设计成果是否在限制指标范围内,如超出限制,负责向设计研发部提出调整意见或向策划中心提出追加投资建议;在理想状态下,负责在施工合同签署前完成造价预算。
2.2造价管理部负责提供售楼面积,审核工程合同中工程造价篇章和工程进度款、预结算,确定材料综合市场价格、综合施工单价与特殊材料损耗率;负责在施工过程中阶段性地向总经室反馈造价控制是否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如有超出,及时提出预警。
2.3工程材料部负责审核工程项目材料规格、数量、品牌及询查市场原价;。
2.4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审查工程项目预、结算和进度款资料;。
2.6总经理批准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材料综合市场价格、综合施工单价与特殊材料损耗率。
3、工作程序。
3.1新开发项目投资成本的估算;。
根据总经理的指令;造价管理部收到设计研发部提供的新开发项目各项技术指标概况,配合总经室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成本估算。
3.2售楼面积计算。
3.2.1根据设计研发部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经营销售部提供的项目统一标识及功能等资料,造价管理部即于15天内提供售楼建筑面积。
3.2.2施工图纸如有修改,设计研发部应通知经营销售部和造价管理部,经营销售部提出需重新计算售楼建筑面积内容,造价管理部将提供相应售楼建筑面积。
3.3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的商谈与签订;。
3.3.2造价管理部参与商谈并审核合同中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
3.4材料单价及综合施工单价的签认。
3.4.1材料单价的签认。
3.4.1.1项目经理部收到监理单位初审(数量、品种、规格)后的材料单价报表,并注明监理单位签收时间,填写请示单送工程材料部;或工程部提出的甲供材料采购申请。
3.4.1.4造价管理部在合同规定时间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将商定的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以签价单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部(签价单必须明确厂家品牌、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
3.4.1.5项目经理部经监理单位将签价文件送交施工方,并办好签收手续。
3.4.2高级装饰材料或新型材料综合施工单价签认;。
3.4.2.2财务计统部将复核意见反馈造价管理部;。
3.4.2.3造价管理部将综合价格以签价单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部;。
3.4.2.4项目经理部经监理单位送交施工方项目经理部,并办好签收手续。
3.4.3高级装饰材料或新型材料的损耗率确定;。
3.4.3.3财务计统部将复核意见反馈造价管理部;。
3.4.3.4造价管理部将材料特殊损耗率以签价单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部。
3.4.3.5项目经理部经监理单位送交施工方项目经理部,并办好签收手续。
3.5施工图预算审核。
3.5.2具备施工图预算审核或采用施工图预算包干的项目;。
a、报送资料包括计价表、工程量计算书、抽筋表;。
b、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退回监理单位重报;。
c、报送资料符合要求,于收到资料第三天转交造价管理部;。
3.5.3其余办理程序同3.7条款。
3.6工程进度款审核。
3.6.1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单位初审后,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转交项目经理部。
3.6.2经项目经理部确认转送造价管理部审核。
3.6.3造价管理部提出工程进度款确认单,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通知项目经理部。
3.6.4项目经理部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经监理单位,送交施工单位,准许办理付款手续。
3.7中间结算(含分项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审核。
3.7.1造价管理部负责组织办理中间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3.7.1.1造价管理部预算员整理、分析工程签价单,熟悉合同,核查结算资料;。
3.7.1.3造价管理部复核人员复核各预算员审核结果;。
3.7.1.4造价管理部分管副经理重点抽查审核结果;。
3.7.1.5造价管理部经理根据合同条款复核审核结果;。
3.7.1.6造价管理部发函通知施工单位领取审核意见书,并商定时间核对;。
3.7.1.7造价管理部根据核对结果修改、整理审核意见书;。
3.7.1.8造价管理部将结算资料按规定整理成册。
a、工作请示单。
b、送财务部审核意见书。
c、送总经理室副总工审核意见书。
d、合同。
e、竣工图纸。
f、图纸会审纪要。
g、设计变更通知单。
h、签证单。
i、签价单。
j、施工记录表。
k、乙方送审的结算书。
l、乙方送审的工程量计算书。
m、甲方计算书。
n、委托书。
o、其他。
3.7.1.9造价管理部将结算审核意见书及资料转交财务核算部复核;。
3.7.2造价管理部落实财务核算部复核意见。
5万元1.0%500元。
10万元9.8‰980元。
30万元9.5‰2850元。
50万元9.0‰4500元。
100万元8.0‰8000元。
300万元6.0‰1.8万元。
500万元4.0‰2.0万元。
1000万元3.0‰3.0万元。
3000万元1.6‰4.8万元。
5000万元1.5‰7.5万元。
8000万元1.2‰9.6万元。
1亿元1.0‰10.0万元。
3.7.2.2如复核结果大于结算审核偏差率,则。
a、本项目无遗留争议项目,造价管理部将修改原审核意见书;。
3.7.3造价管理部将财务核算部复核意见及结算审核意见书提交总经理室复核;。
3.7.4造价管理部将正式审核意见书交施工单位确认签字盖单(一份三联);。
3.7.5造价管理部将经施工单位签字盖单的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报总经理室批准;。
3.7.8造价管理部将总经理批准的审核意见书(第一联)存于造价管理部,待该项目财务决算后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3.8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零星项目结算审核。
3.8.1~3.8.1.8同3.7.1~3.7.1.8。
3.8.1.9造价管理部将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及资料转交财务部复核;。
a、偏差在规定范围内,执行3.8.2;。
b、偏差大于规定范围内,返回造价管理部修改、重报;。
3.8.2造价管理部将正式审核意见书交施工单位确认签字(一份三联);。
3.8.3造价管理部将经施工单位签字盖单的'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报总经理室批准;。
3.8.4其余办理程序同3.7.6~3.7.8条款;。
3.95万元以下零星工程结算审核。
3.9.2造价管理部对项目工程量抽样审核,对单价全面审核,并编制审核意见书;。
3.9.3其余办理程序同3.7.4~3.7.8条款;。
3.10装饰工程结算审核。
3.10.1项目经理部收到监理单位初审后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上报造价管理部;。
3.10.3造价管理部组织财务计统部、总经理室联合审核装修单价并与施工单位核对;。
3.10.4造价管理部将经施工单位签字盖单的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报总经理室批准;。
3.10.5其余办理程序同3.7.6-3.7.8条款。
3.11广告制作费用审核。
3.11.2造价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落实、丈量工程量;(有委托监理的,可由监理单位主持)。
3.11.3造价管理部参照广告制作业费用审核,并与广告商核对;。
3.11.4.1广告制作费小于50万元,参照3.8条款;。
3.11.4.2广告制作费大于50万元,参照3.7条款;。
3.11.5造价管理部将经施工单位签字盖单的正式结算审核意见书报总经理室批准;。
3.11.6其余办理程序同3.7.6~3.7.8条款;。
3.12限额造价管理(用于设计与施工为一体的工程)。
3.12.1公司确定高级装饰工程、景园工程最高投资限额;。
3.12.2造价管理部阶段性反映过程累计工程成本,及时上报总经理;。
3.12.2.1监理单位按项目经理部要求提供分部分阶段落实的工程量;。
3.13资料管理。
3.13.1.1签价单资料分项目待竣工结算完成后,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3.13.1.2工作请示单分项目,待竣工结算完成后,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3.13.1.3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分项目按统一编号造册存档(见表单);。
3.13.1.4工程预算审核意见书分项目按统一编号造册存档(见表单);。
4、相关文件。
4.1工程定额及相关文件并造册登记;。
4.2标准图集、规范并造册登记;。
5、相关表单记录。
5.1融侨/元洪房地产材料认价单;。
5.2工程进度款审核相关表单;。
5.2.1建筑安装进度结算审核意见书;。
5.2.2工程进。
度款确认单;。
5.2.3工程进度款结算审核意见书;。
5.3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审核意见书;。
5.4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核相关表单;。
5.4.1送财务部审核意见书;。
5.4.2送总经理室审核意见书;。
5.4.3结算资料目录;。
5.4.4结算资料汇编封面(编号四~十五);。
5.4.5工程结算阶段性审核通知书;。
5.4.6分项工程量确认单。
编制:。
日期:审核:
日期:批准: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十四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十、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公司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请、销假均采用书面形式。事假应提前向本部门主管交假条,由本部门主管交由办公室登记,电话请假的,事后应补假条;病假应及时出示医院证明。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工资;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工资,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婚假、产育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十一、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十二、各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要对各部门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统计、核对,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25日报财务科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办公室工作制度
文件收发规定:
四、经签发的文件原稿由办公室存档;
五、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文书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进行登记,按领导批示的要求送达有关部门,办好文件阅办;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文印管理规定:
六、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十、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办公用品购置领用规定:
十五、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十六、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公司请销假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严格员工的请假手续,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本制度对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效力,员工无特殊情况的不得随意请假。员工请假须事先及时请假,无特殊情况事后请假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手续及审批
1、员工请假必须输请假手续。请假必须由本人出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原因、请假期限(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过批准后方为有效。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最后统一保管在办公室,没有按规定请假而未来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2、员工在假期、节假日后必须按公司的规定按时回公司上班。在家因病、因事不能按规定日期到公司者,须附有关证明,致函、致电所在部门主管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如未批准则需及时返回公司,否则按旷工计。
3、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可致电负责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写假条或请同事凭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4、凡未请假擅自缺席或无故超过假期者,均以旷工论处,对旷工员工,根据考勤制度处理。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1、事假:请事假每月三天以内(含三天),不扣工资;超出的天数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
2、病假:病假要以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为准,弄虚作假者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罚。若遇急病,来不及请假,可在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请病假每月三天以内(含三天),不扣工资;超出的天数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
3、婚假:员工在法定婚龄内结婚,在本市的给假四天,配偶在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后,给予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产假期间视为出勤。产假期满,如因病需要继续治疗,按病假办法处理(需有医院证明)。
5、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在本市的给丧假五天,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丧假期间视为出勤。其他丧假按事假处理。
四、关于旷工的处理
对于旷工的处理,参照公司考勤制度。
造价公司管理制度(专业15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某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某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某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某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