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阅读范文范本,我们可以学习到优秀总结的表达方式和语言技巧,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编辑的一些范文范本,希望能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启发。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一
乡镇是我国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的治理有序和有效对于保障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而乡镇章程则是乡镇治理规范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乡镇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平、透明的处理。乡镇章程规定了乡镇各部门职责的分工、公共服务的提供、集体经济的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是乡镇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段:乡镇章程的相关法规和制定依据。
乡镇章程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乡镇组织法,同时也涉及到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决策以及高层文件,同时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处理。目的在于通过制定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标准,推动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工作、民生改善等方面的跨越式发展和进步。
乡镇章程的制定对于乡镇的治理和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一方面,乡镇章程可以规范乡镇各项事务的管理,保障乡镇治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乡镇章程还可以优化乡镇公共服务的提供,强化乡村的文化建设和乡村风貌建设,提高乡镇社区的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
第四段:乡镇章程编制与落实的问题。
具体到乡镇章程的编制和落实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于干部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经验,乡镇居民参与不充分等问题。其次,在落实过程中,也可能因资金用途规划不全面、能力不足等问题无法落实。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加强培训管理相关工作,保证乡镇章程的编制和落实顺利进行。
第五段:乡镇居民对于章程的重视与参与。
最后,乡镇居民应该对于乡镇章程的制定和发展抱有积极的态度。引导居民参与乡镇章程的编制、实施,让居民了解并参与到乡镇治理及公共事务管理当中,更好的实现居民需求,更好地推动乡村的发展和建设。
综上所述,乡镇章程对于乡镇治理和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它为乡镇治理和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规范。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和促进乡镇章程的制定和实现,发挥我们的主人翁作用,共同推动乡镇的进步与发展。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二
乡镇章程是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是规范乡镇行政管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法律文件。我于日前参加乡镇章程的培训,深切感受到了其对于基层治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在此,我分享我对乡镇章程的体会和心得,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和帮助。
首先,乡镇章程制定是乡镇改革创新的基础。乡镇章程从制定、修改、实施等全过程,都需要广泛地征询专家、群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这有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此外,乡镇章程还需保持与时俱进,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实际行动推进乡镇治理和社区建设。
其次,在乡镇章程中突出法治思想,可以促进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乡镇章程将规定乡镇内各项制度和法规,如市场准入、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这有助于构建从上至下的管理体系,建立条例和常规,实现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三,乡镇章程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力支撑。在乡镇章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各类乡村问题的解决方案,促进措施和落实方法。通过制定章程,可以领导极大地激发社区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积极性,使乡村经济更好地实现转型升级,乡村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第四,乡镇章程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进行制定,因地制宜。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乡镇的情况不同,他们面对的问题和需求也会有所不同,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乡镇章程,才能真正解决当地问题,并且得到社区人员的认同和支持。
最后,乡镇章程的执行和监督同样至关重要。在执行乡镇章程时,我们应该尽可能贴近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它们有效顺畅地推进。另外,监督和评估是章程实现的重要保障,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章程的贯彻执行。
总之,乡镇章程是乡镇行政管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的制定的启示是因地制宜,务求顺畅,努力达成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这样就可以打造一个秩序井然和和谐的社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让社区居民享受到更好的生活。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三
第一条工商业联合会是共产党领导的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四
乡镇章程的出现,使乡镇组织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标志着乡村治理的法制化进程逐渐加速。一方面,它规定了乡镇政府的职责、权利和责任,明确和规范了基层行政管理的职能和权限,从而使基层行政机构对社会管理的效能得到提高;另一方面,它也落实了政府治理守法化、阳光化的原则,加强了民主决策和信息公开,更好的为当地民众服务。
第三段:回顾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遇到的问题也是非常的丰富多彩。首先,在乡镇章程起草过程中,我们应该关注本地的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和了解当地情况,结合公众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但是,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信息不足、数据不全、说服难等问题,需要我们做好周全的准备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四段:分析如何进一步推进乡镇章程的落实。
乡镇章程的制定只是第一步,更为关键的是如何使其流程更加科学化、程序更加规范化。对此,我们需要注重宣传和推广乡镇章程,促使当地居民了解、认可和遵守它,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机制,严格执法,保证乡镇章程的真正实施。
第五段:总结自己的体验和感受。
作为一个乡镇工作者,我深刻理解乡镇章程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在操作过程中,我充分感受到了其带来的好处,同时,也深刻认识到了提高乡镇章程落实的难点和挑战。只有加强沟通、加强协商,才能进一步提升乡镇章程的实施效果,更好的为当地居民和社会服务。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五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英文名称是,缩写为。(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商会是以行业或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
第六条本商会业务范围: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七条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xx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xx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xx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xxxx年月日经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七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省石行业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简称“”。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从事石产业链条中资源开采与管理、产品检测与研发、市场开拓与培养、产品交易与经营、文化研究与传播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及石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服务会员,规范行业,提升价值,发展产业。是在xx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团结xx省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相关企业及石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充分发挥团队优势,互帮互助;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做精产品、做好商会、做强产业,提升石价值;努力实现竹山石全球话语权、定价权的目标,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服从业务主管单位xx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xx省竹山县城关镇(国际石城)。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四)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十四)协调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石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七条本商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入会条件:。
凡在从事石相关行业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石勘探、开采、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商会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亦可由理事会决定临时召开,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会长工作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负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召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内设财务处、秘书处、会员处。
财务处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的发放。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设立党支部,隶属竹山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
会员处负责会员的审查、登记、管理和会员活动的组织。
第三十条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会办企业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x省石行业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八
第一条本会名称:xx市xx镇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英文名,缩写:。
第二条商会性质:商会由xx市xx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xx镇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大道中家电创新中心大楼三楼。
第六条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在xx区域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成为xx镇商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的会员,也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当然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协会、民间企业家工会、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乡镇企业协会。
(三)个人会员包括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的福利和享有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纳会费或不明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已不在企业任职的,其会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换届一次,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分级收取,会长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常务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理事每年交纳会费20xx元,企业、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九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籍企业及人士在开办的企业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为天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联谊互助,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帮会员之需,解会员之忧,提升会员在信誉,为促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xx市xx区齐鲁软件园d座a202。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引导会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两地政府开展的商务活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并向会员传达政府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组织开展商业会展和经济洽谈活动,促进会员单位产品与服务的营销和知名度的提高。
(五)为会员传播经济技术信息和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提供企业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加强合作互助。
(七)投资兴办和管理相关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八)组织会员参与公共、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会员先进事迹和优秀个人,提高会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九)开展法律范围内许可的其他活动。
(十)承办两地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籍企业及人士在xx市依法兴办和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实体。
第八条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身份范围。
第九条本会吸收会员实行单位自愿申请、正式会员推荐、理事会审定的基本程序。
吸收一般会员须有一名会员并一名理事推荐。会员一经确定即颁发会员证件。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信息等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按本会安排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经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组成人员数量不能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思想觉悟高。
(二)在工商企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在会员中威望较高,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感,作风正派,信誉良好。
(三)甘于奉献,乐于服务。
(四)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五)对本会的成立和发展贡献较大。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副会长主要职责是支持配合会长工作,做好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重要事项,可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二)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计划及人选。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可兼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其组成人员数量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履行检查监督职能,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召开及理事会选举、罢免的合规性。
(三)检查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检查本会财务收支和会计资料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本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对本会的建设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和重大帮助。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商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经费。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商会固定资产。
(五)与商会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章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章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章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x年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十
第一条本会名称:xx年别离与聚首,xx一中xx届高中同学会。
第二条性质:xx一中xx届高中同学会(以下简称“同学会”),是由xx一中xx届高中〔包括辍学、转学)的全体同学组成的自发的、非正式的、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
第三条宗旨:重温昔日情怀,延续同窗情谊,加强沟通,促进交流,互帮互助,促进发展。
第四条本同学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一切非法活动。
第五条同学会的联谊事谊由大会决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同学会理事会。
第六条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庆典、专题会议等各种活动。
第七条充分发挥同学会的桥梁作用,加强母校及各界的交流。
第八条定期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五年一小聚,十年一大聚。
第九条加强本会与母校及校友的联系。
第十条建立同学会网站,网名:xx年别离与聚首。使网站成为会员之间及与校友交流的平台和窗口。
第十一条组织同学会会员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尽力关心帮助同学会会员。
第十二条凡是xx一中xx届高中同学均可自愿参加本会。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参加由同学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享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三)有特殊困难的会员享有获得同学会资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二)维护同学会、同学的利益,维护同学会的信誉和形象;。
(三)自觉缴纳会费,积极捐助同学会基金;。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同学会的发展出谋献策。
(五)积极支持同学会,互通同学信息。
第十五条退会。
(一)会员可自由退会;。
(二)有严重损害同学会、同学利益的,应劝其退会。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表决同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组织机构如下:
(一)同学会顾问若干名;。
(三)为方便联络,在同学分布的主要区域设若干名常务理事,并安排1名片区负责人(一般由副会长兼任)。
第十九条同学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做同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五)对同学会会费及基金进行管理;。
(六)对同学会的互助项目进行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理事会所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会费及基金的来源。
会费由同学会会员按每人每年100元收取。
基金由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定期向同学会会员募捐一次,并及时在网上公布募捐情况;基金的募捐以心系同学、力所能及、自愿捐助为原则,不限数额。
第二十二条会费及基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同学会的活动经费。为会员的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特殊困难等提供帮助,支出额为每人次500至2000元。会员的上述情况由理事会各地的常务理事及时掌握,并报片区负责人,再由片区负责人报会长召开决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会费及基金的管理。
(一)会费及基金设立银行储蓄专户,由财务负责人具体管理,理事会监督。会费及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每年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布一次,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作公布。
(二)一千元以内的单项开支由会长审批,一千元以上的单项开支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十一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是china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fortheprivatesector,缩写为ciccps。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坚持政治建会,牢牢把握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团结立会,发挥企业家自主办会优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服务兴会,积极搭建经济服务平台,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领域创新发展;坚持改革强会,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手段,不断提升商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动员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工商联。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本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党委。
第七条本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商会方向性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会长和党组织负责人对商会“三重一大”和方向性问题应沟通一致,会长办公会应尊重党组织意见。党组织和会长办公会出现原则性分歧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出现难以调和的重大分歧时应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按全国工商联协调意见办理。
第八条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具体管理办法按中共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综合党委有关规定执行。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九条本商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十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会员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团体标准,促进国际互认;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有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行业领域情况调研和统计分析,助推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诉求反映。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维护权益。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推动政策落实,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诚信自律。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协同参与社会治理。鼓励支持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促进共同富裕、风险防范、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助推区域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一条本商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商会会员同时是全国工商联会员,享受全国工商联会员权利,承担全国工商联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工商界有关人士等。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活动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其他。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五)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商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级条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报全国工商联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
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
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常务会长会由会长、常务会长组成,作为本商会的核心议事层行使以下职权:
(一)商会日常事务的决策;
(二)重要人事、大额开支、重要事项等前期酝酿及初步研究;
(四)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等。
第三十五条常务会长会议原则上须全体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常务会长会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强;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没有严重失信情况;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实行会长轮值制,会长设1人,从常务会长会组成人员中推选,原则上2年一轮换。会长、常务会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不在轮值期,为常务会长。
第三十八条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九条会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代表商会签署文件、出席活动;
(三)召集并主持常务会长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四)财务预算、审批;
(五)每月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重要事项随时沟通,代表常务会长会、会长办公会检查督促各机构工作。
第四十条本商会秘书长设1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年龄不超过67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工作,热心本商会事业正确发展;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会长提名,由常务会长会决定,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对有关人选会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反对,则常务会长会决议无效并重新启动提名。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与商会届期一致。每两年由常务会长会对秘书长进行信任投票,过半数不信任的秘书长不能继续任职,需调整岗位。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兼任副会长,不得与会长、监事长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秘书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秘书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审批会长委托范围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三条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商会负全面责任,不得兼任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和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四)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引起商会不团结导致商会正常运转受到重大影响的;
(七)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和解聘情形的。
(二)有20%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解聘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当秘书长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时,由常务会长会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四十六本商会设立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四)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监事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本商会的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监事长设1人,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监事若干人,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长、监事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十二条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会议等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十三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报全国工商联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按照《会计法》开展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商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商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由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依据情节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等处理。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商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收捐赠、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本商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报全国工商联审核,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六十八条本商会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于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六十九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本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七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2022年6月25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十二
第一条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xx县文联)是中共xx县委领导的,由全县性的文艺家(工作者)协会和相关社团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强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xx县文联是xx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市文联指导。
第二条xx县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切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和组织全县广大文艺工作者,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xx县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县性的文艺家(工作者)协会、研究会、学会和县级企业文联,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委员会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会员的权利:对县文联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参加县文联举办的活动,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条xx县文联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通过组织团体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和调研工作,密切联系广大会员,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和要求,并承担所属协会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
第五条xx县文联会同各团体会员组织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生活,开展各种文艺创作、学术研讨、文艺批评和文化交流活动。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文艺队伍建设,特别是中青年文艺工作者的扶持和培养,不断壮大全县文艺队伍和提高文艺工作者的素质。
积极争取党和政府对文艺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并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各人民团体合作,共同发展我县的文学艺术事业。
第六条本会设“天姥山文学艺术奖”,建立三年一次的评奖制度。“天姥山文学艺术奖”为xx县最高文学艺术奖,对优秀文艺成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以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xx县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工作者和文艺团体的权益,坚持“二为”方向,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创作自由和在艺术方法、艺术风格上的大胆探索。
第八条xx县文联根据需要和可能,本着积极、慎重、规范、求实的精神,创办必要的经济实体和开拓创收渠道,以增强自身活力,促进文艺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xx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和通过县文联工作报告;修改县文联章程;选举产生县文联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荐产生,县文联可邀请有关人士为代表大会代表。
县文联委员会成员按规定办法,经民主协商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决定具有代表性的人士为县文联委员会的候选人。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委员会履行代表大会所赋予的职权,处理日常事务。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委员会通过后任命,副秘书长的名额和人选,由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县文联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设若干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由县文联委员会聘请。
县文联委员会认为担任本会领导职务的成员中不称职者,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条xx县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多次召开。
第十一条xx县文联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开展以文补文活动所得收益;(三)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县文联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县文联委员会。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十三
xxx市餐饮商会 章 程 xxx市餐饮商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xxxx餐饮商会,英文名称为xxxxrestaurant association(简称bbr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xxxx市内的酒店、饭店、宾馆、酒楼、酒店管理公司、酒店用品供应商(以下简称:餐饮行业)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市餐饮行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代表和维护xxxx市餐饮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xx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xx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xx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xxxxxx酒店管理公司(xxxx市 路 号)。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餐饮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八)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和餐饮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团单位,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三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xxxx市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筹备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自http:///。
章程工作计划。
章程实施方案。
商会先进事迹。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十四
第一条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xx县文联)是中国共产党xx县委员会领导下的xx县文学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中共xx县委和xx县人民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术事业,为推动文学艺术事业大繁荣、大发展,为构建开放、魅力、和谐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第三条组织本会会员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沿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开创文学艺术事业新局面。充分发挥文学艺术团结人民、教育人民的作用;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文学艺术事业;积极发现培养文艺人才,不断扩大文艺队伍;弘扬时代主旋律,不断推出文学艺术精品。
第四条协同政府文化部门和各群众团体组织、学术部门,围绕社会主义建设不同时期的任务,积极开展以文学艺术为载体的传播活动;积极参与三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xx人民的文学艺术素养和欣赏水平,为建设和谐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五条尊重各兄弟民族文学艺术传统和特点,重视培养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人才,挖掘民族文化,促进本地区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积极参加市内外的有关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友好往来,交流文艺成果,提高文艺水平,繁荣文艺事业。
第七条xx县文联由xx县各文学艺术工作者协会组成。xx县境内各文学艺术者协会,凡自愿申请,经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xx县境内已经参加了市级或市级以上文学艺术家协会的文学艺术社团或个体,经过履行必要手续,也可成为xx县文联的会员;加入本会的个体会员,由本会介绍到县内有关文艺团体参加活动。
第八条中共xx县委宣传部代表县委主管xx县文联工作。
xx县文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xx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
第九条xx县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并同时对获市级“攀枝花文学艺术奖”以上奖项的作家艺术家个人,由xx县委、政府设“文学艺术奖”给予奖励、表彰。代表大会选举文联委员若干人,组成xx县文联全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职权。全委会每年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文联工作。
第十条xx县文联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对于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可以罢免或撤销。
第十一条xx县文联坚持“注重实绩、严审资格、扶持新人”的原则,对有文学作品在报刊发表,艺术作品获得成功,艺术追求执着,富有热情和实践精神,政治思想素质及个人品德修养较好,德才兼备的文艺新人和业余爱好者,将大力关注培养。违反本会章程,经教育仍然坚持错误不改的,经全委会研究同意可以取消本会会籍。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处罚的个体会员,本会将剥夺其会员资格。会员由于伤亡、疾病不能从事文艺活动者,视为自动脱离组织。
第十二条xx县文联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有权参加xx县文联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有权取得xx县文联提供的学习资料和研讨资料。
第十五条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权利,保障文艺工作者从事创作、研究的自由。文艺工作者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享有本会的保护和援助。
第十六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及文艺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自觉遵守xx县文联章程,维护xx县文联荣誉和利益。
第十八条自觉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深入生活,关注社会,加强艺术实践,积极进行艺术实践,开展创作经验交流活动,团结互助,共同提高,努力提高文艺创作水平。
第二十条老一辈文艺工作者有责无旁贷的扶持文艺新人成长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自觉主动向文联组织汇报工作,上报会员作品。
第二十二条由全委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艺研讨、鉴赏、争鸣以及笔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召开创作经验交流会,社会时事分析报告会,文艺创作主题研讨会。
第二十四条有组织的进行创作互评,交流创作得失。
第二十五条收集整理本会成员优秀作品;向有关文艺刊物或文艺部门推荐、选送优秀作品。
第二十六条组织采访活动及其它形式的深入生活、搜集创作素材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举行文艺理论知识专题讲座,让本会成员较熟练地把握文艺创作规律,提高创作技巧。
第二十八条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因地制宜,为文艺工作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开展与文学艺术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3)会员缴纳的会费。经费完全用于文联有关活动。
第三十条本章程共六章三十条。解释权属xx县文联全委会。
乡镇商会章程(模板15篇)篇十五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省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xx省各类汽车销售集团,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汽车4s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的企业自愿组成,并经xx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实行行业自律,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双向服务,为促进xx地区汽车流通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受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xx省商务厅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活动地域为xx省。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海口市内。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开展与相关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企业到国外进行学习考察;。
(七)引导和促进国外、地区间汽车企业的合作,组织经贸洽谈;。
(八)组织编写汽车流通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和书籍;。
(十)组织xx地区的汽车交易会;。
(十一)创办实体;。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凡是经xx省汽车销售集团,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汽车4s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给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xx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六)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入会的审核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二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任期不限。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二名。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领导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回,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xx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本会章程经x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