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写月工作总结时,我们应该客观真实地记录自己的工作情况,不掩饰问题和不良现象,同时也要突出自己的亮点和成绩。最后,附上一些关于月工作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灵感和思路。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一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省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省“十三五”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二
201x年全乡扶贫项目即七项,分别是1、美丽乡村建设资金295万元,2、畅通工程131.76万元,3、大别山水环境治理68万元,4、救灾应急资金30万元,5、水毁耕地复垦80.31万元,6、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83.03万元,7、花园河堤、金店河堤50万元,共计738.1万元。经排查整改上述项目依据批复文件均已制定了扶贫项目清单,达到了项目完整、内容准确,清单含有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实施地点、投标单位、中标价格等内容。其中畅通工程项结余9.82万元,报县交通局报批用开2020年的畅通工程项目。无擅自变更和调整项目现象。该年度的项目资金支付率达100%。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无虚报、骗取、截留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安排到户的扶贫项目有三项,即1、特色产业扶贫资金75万元,2、脱贫奖励资金10.4万元,3、危房改造139万元,到户扶贫资金档案有贫困户申请、资金兑付网上公示,村两委申报意见,乡政府审核结果。
2020年全乡扶贫项目共六类,分别是1、猪舍88万元,2、农村道路畅通工程204.52万元,3、安全引水33.17万元,4、八小水利324.5万元,5、生态环境治理32万元,6、2020年2个贫困村第三批基础设施245万元,共计927.19万元。经排查整改上述项目依据批复文件均已制定了扶贫项目清单,达到了项目完整、内容准确,清单含有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实施地点、投标单位、中标价格等内容。截止9月底支付率91.6%,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无虚报、骗取、截留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无虚报、骗取、截留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安排到户扶贫项目5项,即:1、特色产业资金72.1万元,2、家庭农场6万元,3、就业补助项目15万元,4、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补助计划36万元(实收30万元),5、危房改造64万元。安排到户扶贫资金支付率100%。到户扶贫资金档案有贫困户申请、资金兑付网上公示,村两委申报意见,乡政府审核结果。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三
加快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将扶贫项目组织领导、资金拨付时限、支出执行效率等因素纳入资金分配评价和绩效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实行资金拨付月报制,建立进度监测、情况通报机制,督促县市区加快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确保全年拨付进度不低于95%。
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通过整合财政扶贫资金、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扶贫等方式,放大财政资金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试点,加大对困难群众产业培育和就业帮扶力度,解决生产发展现实需求。
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力度。推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常态化,加大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公开公示力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查处、反馈机制,对贪污浪费、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严厉惩处,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安全。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五
201x年以来,根据县委、政府有关安排部署,我局及时动员,严密部署,自愿报名,确保“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有序开展。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对帮扶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根据xx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县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赴帮扶村开展调研帮扶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该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帮扶对象基本情况。
我局“访惠聚”工作承担xxx乡的xx村和xx村,“千户增收”帮扶的是xxx乡的xxx村和xxx村以及xxx乡的xxx村共7户人家。财政局领导班子每月不定期到包联村、帮扶户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及时给予帮扶。
局长xxx与xxx乡xxx村的两户家庭结对、接任退休的领导与xxx乡xxx村一户贫困户结对;国资委主任、财政局副局长xxx与xxx乡xxx村的一户家庭结对;副局长xxx与xxx乡xxx村的一户家庭结对;农发办主任xxx与xxx乡xxx村一户贫困户结对;政府采购中心主任xxx与xxx乡xxx村一户结对。
1、万户结对一家亲活动开展情况。
局机关的23名汉族干部和xxx乡xxx村的维吾尔族家庭结对,机关的16名少数民族干部与xxx村的汉族家庭结对;机关的另外23名汉族干部与xxx乡xxx村的维吾尔族家庭结对;财政局62名干部职工全员覆盖结对子,建立xx县民族团结“万户结对一家亲”连心卡124张。自我局开展民族团结“万户结对一家亲”活动以来,财政局干部分别到xxx村、英库勒村结对子村民家中走访,工作组更是利用他们的优势发挥着民族团结的作用。了解所结对人家的基本情况,与各民族之间真诚交往与交流,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拉近了民族间的距离,使大家从不认识变为朋友、亲戚,最后融为一体一家,形成了人人参与民族团结活动的良好氛围。
2、“访惠聚”工作开展情况。
切实履行“访惠聚”工作职责,为群众排忧解难。驻xxx乡xxx村和英库勒村工作组两组人员为民办事28件。其中xxx村工作组联系银行解决8户家庭树木贴息贷款;为暑期在家学生多次举行文体活动;查看灾情联系棉种及时送到受灾农户家中;组织村民开展春季渠道清淤2.8公里;驻英库勒村工作组为贫困村民肉孜・买买提联系到餐厅工作增加家庭收入;为患肝病贫困的村民居马汗解决两个孩子体检和疫苗接种费用,协调学校免大女儿上学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并向中帕基金会xx县分队反映她的具体情况,基金会核实后,给她送去了米面油等慰问品和1000元的慰问金;开辟“小菜园”为孤寡老人送菜;为村中所有家庭照全家福,洗好装入精致的相框,这是村民从来没有想过和做过的事情,也彻底改变了村民的思维;组织劳动力转移增收;组织村民开办小夜市;让农民孩子在农闲时间在村委会院内举办文体活动等。工作组用真诚的行动帮助农牧民,在工作中与农牧民融合在了一起,成了农民的贴心人。
(1)财政局工作组深入到xxx乡xxx村群众家中,直接与群众面对面深入了解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和诉求,全面掌握村民思想动态及就学、就业、就医等方面的需求。了解到目前xxx村仍有16户村民至今未能喝上自来水,村民主要依靠井水满足日常需求,井水又苦又咸。工作组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大家把群众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为减少村民负担,工作组多方筹集资金约8000余元解决了管道及水表费用,并与各部门的积极协调,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从团结乡xxx村到xxx村自来水接通工程,于5月11日下午16户村民们全部喝上了甘甜的自来水。
(2)xxx村xxx路至村民尹强家门口这段自然形成的1.5公里土路,是村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路段。由于人踩车辗浮土约有四十多厘米厚,浮土甚至可以超过脚踝,严重影响村民的出行和生产生活。县财政局领导班子xxx等同志一行人员几次下xxx村了解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与村两委班子、工作组多次实地调研查看道路情况,并商讨达成共识,帮助村里修建铺设沙石路面1.5公里,道路宽5米、厚度20厘米,解决了80%的村民出行和生产生活难题。
(3)住村工作组通过入户走访及深入田间地头调研,了解到xxx村共有集体土地1350亩,本村的农业用水全靠本村村民私人的机井,一方面费用较高,另一方面不能满足农业用水需求。村民们迫切希望村集体拥有一口公用的机井,以解决目前存在的困难,但因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原因一直无法实现。工作组将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向财政局领导作了汇报,得到了财政局局委会的大力支持,在7月中旬为英库勒村打了一口村集体公用的机井。使得全村的农田灌溉降低了66%的费用。
(4)财政局干部和驻xxx村工作组组织村民开展了“民族团结月”文体联谊活动,参加活动的群众和结对干部70余人,村民代表唐明芳老人作了民族团结现身事迹报告发言,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讲述了自己从70年代就与民族老乡一起居住了几十年的深厚友谊和情谊。活动中局机关干部和工作组与村民进行了文艺演出,工作组表演了小合唱、独舞,村民即兴表演了罗布民歌及独他伴唱,村民们参与了趣味吹气球、跳绳、踢毽子等活动,并以麦西来甫为高潮结束了联谊活动。
(5)老百姓通常不仅是看我们说得怎么样,更主要得是看我们做得如何。结对干部与工作组积极带动引导村民从事红嘴雁及肉牛等养殖,目前已新增养殖户5户,共养殖红嘴雁300只、土鸡300只、鸽子200只、兔子100只、牛30头。经常性的帮扶困难、慰问群众和帮助群众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已经成了工作组的习惯,并且成立了清洁小分队,结对干部发扬不怕脏、不怕累的精神,每月定期去村中老人家中清扫卫生,凝聚起一片党心民心,积聚起更多的正能量。
3、“千户增收工程”开展情况。
(1)局长在接任退休的领导与xxx乡xxx村一户贫困户结对走访中发现被帮扶户的83岁母亲尚住在四面透风的低矮篱笆屋中,便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一行17人到xxx乡xxx村开展党日活动,体验生活,接受教育。阿衣姆汗老人住的是不足1.8米高的窝棚,三面透风,无电无家具,用几块砖和一个变了形的无盖旧锅来烧水,冬季取暖的铁皮炉周围已长了40公分高的梧桐树,难以想象大风大雨天气老人该如何度过。为深入做好“千户增收”工作,财政局领导多次深入包联户家中调研,了解包联户贫困的根源,把包联户当家人,把包联户的事当家事。便在其原址翻盖了60余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保证她在晚年不受风雨和寒热的浸蚀,以便安享晚年。
(2)针对xxx乡xxx村的3户帮扶人家思想束缚,无法发展的限制,邀请他们到达西村、统其克村等种植、养殖专业户、庭院经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标准化养殖场建设、标准化圈舍、青储饲料、棉花秸秆粉碎等参观;到工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园等地开拓视野;体验财政局后院香梨园中套种的蔬菜;参观xx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每到一处,都得到了耐心细致地讲解,让观摩学习的包联户收获颇丰,开始有了思变的思想,拓展了包联户致富思路和视野,使他们切实感受各行各业的发展和机关干部种植梨园和蔬菜的成果,触动他们的思维,为自己今后的发展致富奠定充实的动力。
三、切实解决住村干部后顾之忧。
充分发挥住村干部主观能动性,做好各项安置工作,为工作组吃、住、行等方面做了妥善的协调安排,并且配备了安防设施及器材,对住村工作队居住点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给工作组统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每逢节假日前夕看望慰问住村干部,了解他们家庭和个人困难,尽力予以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今后,根据县委和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巩固和提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为动力,以改善结对帮扶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改进工作方法,利用农闲时间和“科技之冬”的有效契机,鼓励和引导村民调整种植、养殖产业结构,向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发展,发展壮大劳动力转移规模,努力为广大农牧民群众办更多的实事和好事。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六
2020年,我镇共收到各项财政扶贫及统筹整合涉农资金792.25万元,其中:特色产业发展奖补资金139.95万元、主体培育示范资金4万元、扶贫小型联户猪舍建设资金36万元、贫困村产业发展资金25万元、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19万元、基础设施“八小水利”项目建设资金490万元、贫困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6万元、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资金29万元、村级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28.8万元、创业扶贫贷款带动奖补资金14.5万元。截止12月20日,实际支出791.35万元,占到位资金的99.88%,其中:特色产业发展奖补资金139.95万元、主体培育示范资金4万元、扶贫小型联户猪舍建设资金35.1万元(项目审计结余0.9万元)、贫困村产业发展资金25万元、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19万元、基础设施“八小水利”项目建设资金490万元、贫困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6万元、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资金29万元、村级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28.8万元、创业扶贫贷款带动奖补资金14.5万元。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七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八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财政扶贫资金是“高压线”、“救命钱”,其管理使用情况一直倍受各方关注。为进一步推动解决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期,我们选取全市x个县和x个有代表性的乡镇,精心设计并发放调查问卷x份。在前期深入摸排的基础上,赴x县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掌握了第一手详实的资料,为领题调研顺利完成打下了基础,现反馈如下调研材料。
一、县级财政保障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各县级财政坚持全面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将支持全市脱贫攻坚和做好定点帮扶摆在财政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部署,增强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坚持做到“扶贫精神及时落实、扶贫工作主动规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政策足额配套、扶贫事项提前安排”。按照“脱贫、提升、振兴”三步走战略,牢牢把握现行标准,根据自身财力用足用好财政工具和政策,三年来,各县本级财政脱贫攻坚资金共支出x亿元,其中:2016年x亿元、2017年x亿元、2018年x亿元。2019年,继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安排专项扶贫资金x万元,同比2018年x万元,增长x%。
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就业扶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就学补助、实施“雨露计划”等。
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工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社会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底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项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信息化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等。
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目前,县级财政部门在扶贫资金管理过程中执行在基本上都是实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主要模式是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扶贫部门的年度扶贫计划制定资金的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的监管,各项目实施单位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县级履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绩效主体责任,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另一方面,除扶贫部门外,水利、农业、林业、教育、医疗、保险、住建等部门都会涉及到扶贫工作的开展。由于涉及到扶贫工作的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容易导致扶贫资金投入项目难以得到有效开展,扶贫资金投入产出比率较差。
二是县级扶贫项目库建设不完善。经现场走访了解到的情况看,个别部门前瞻意识不强,项目提前谋划不够充分,有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力度不够,扶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缓慢,导致扶贫项目库建设滞后,存在资金等项目的现象,资金到位后项目才落实。尤其在制定立项方案时,缺乏科学理论支持,脱离扶贫对象的生活实际,如此一来除了抑制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效果的发挥外,还对顺利实施造成了非常大的阻碍。同时,项目的申报在乡村一级,受人口教育程度、能力水平及地理环境影响,选择的多数是短平快项目,缺少龙头企业、品牌引领,附加值不高,形不成规模,打不开市场,尤其是在项目选择上盲目跟风,完全没有考虑当地的市场情况和做好风险评判和预测,一旦市场不景气,贫困户增收就难以实现。
三是扶贫项目推进偏慢。受前期工作不精不深、审批程序复杂、招投标耗时长等多种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偏慢。部分项目负责人在扶贫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疏于监管,未能及时跟进项目实施进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建设按时推进,进而影响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同时,新增债券资金、中央和省级第二批扶贫资金都是集中在8-9月份下达,导致一些扶贫项目等待资金,前期工作难以开展,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
使得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展的一系列工程初期备案、招投标、终期审计和政府采购等活动缺乏对应责任人,监管不力,责任不清,项目实施效果不佳。
五是挪用截留问题依然存在。县级财政扶贫资金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各资金项目间的界定较模糊。调研了解到,乡镇一级制度不完善,一些上级的资金管理办法听说过但没有学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存有随意现象,从现场实际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分析,在审计环节依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私自挪用或截留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其中占比最大的为实施单位私自挪用与截留扶贫资金,在某些地方还存在着“以拨代支”问题。
六是存有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现象。某些县级部门并未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相关政策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以致在项目实施环节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来实施项目方案,如此便出现了随意改动扶贫资金用途的情况,甚至有的部门将本该用于统筹整合的扶贫资金用于了非扶贫领域,完全脱离了批复项目的初衷。
五、相关意见建议。
(一)正确理解把握扶贫资金的扶贫性。坚持扶贫资金的扶贫性,这是扶贫工作的一项重大政策,是提高扶贫投入效益的首要问题。扶贫投入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扶贫效益是指扶贫资金投入以后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民扶持的程度及解决温饱问题的效果,也就是说扶贫资金的投入要从根本上代表贫困农民的利益,要真正瞄准“贫困”对象,切切实实使贫困农民脱贫致富。从某种意义上说,扶贫资金是一种“救命钱”,是专门救助贫困农民的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救命钱”,因此扶贫资金必须用于扶贫,必须瞄准扶持最贫困的乡村和贫困农民。
(二)切实做到扶贫资金管理的规范性。不断创新扶贫工作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防止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扶贫资金的报帐制管理;广泛推行扶贫资金项目的公示、公告制;对投资额度较大的扶贫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对需要量较大的大宗扶贫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同时,要严格执行扶贫开发规划,切实加强扶贫项目库建设,不断提高扶贫项目质量;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此基础上,要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坚持“四专”原则。对所有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人管帐、专账核算。二是严格公示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向群众公布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严格拨款制度。坚决按项目实施合同书实施项目管理,必须按工程实施形象进度和规定程序、规定数额,凭合法手续分期拨款。四是强化报账制度。全面建立扶贫项目资金专户,推行县、乡、村三级,扶贫办与财政局两家共同参与的“三级两部门会审”报账制,坚持凭合法票据报账。五是强化全程追踪。坚持项目责任制、分片包干制、过程跟踪制,强化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的过程监控,严防扶贫资金流失。
(三)创新扶贫资金日常监管方式。根据省委第五巡视组在对省财政厅脱贫攻坚专项巡视中的推荐意见,充分借鉴交城县扶贫资金监管经验,凝聚监督合力,由市脱贫攻坚领导组牵头组织,从涉及脱贫攻坚任务的市直单位和各县(区、市)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导组,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职能。授权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全面检查,采取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报账材料,以及复核计算相关数据、现场勘查项目实施情况、实地入户调查相结合等方式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快信息网络建设。针对涉农资金量大、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宽、监管难度大,且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需尽快完善并推广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加快动态监控系统与其他财政业务系统的整合。实现各级财政之间、财政与同级预算单位之间、各类财政业务系统之间的互通,为开展扶贫工作提供准确、科学的数据信息支持。
(四)加快项目库的建立完善工作。统筹推动项目库的建立,加强项目储备和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年度整合项目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没有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切实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快项目前期的审批流程,从严督查扶贫项目的推进工作,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的拨付效率。要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增强脱贫攻坚的前瞻性、计划性,以早谋划促快实施,加快项目建设,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要依法行政,透明行政,定期公布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乡镇要督促、指导贫困村广开民主监督渠道,让百姓对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九
(一)专题分析研究扶贫专项工作情况。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科知局及相关责任人为成员的县科技扶贫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科技扶贫专项办公室设在县科知局生产力促进中心,由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日常工作。截止目前,xxxx年主要领导召开科技扶贫专题会议共5场,分别对全年科技扶贫专项重点工作、每季度科技扶贫专项工作推进及存在的困难问题进行研究部署。xxxx年度专题研究协调科技扶贫专项工作共2次,分别对县“科技扶贫在线”平台咨询量少及茸安乡天麻种植示范项目的种子采购事项进行研究协调工作。
(二)指导督导情况。目前科技扶贫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县科知局局长全年下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共3次,指导检查扶贫专项工作共10余次,县科知局副局长全年下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共3次。指导检查扶贫专项工作共8次。
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一)资金完成情况。计划投入102.4万元,到位资金102.4万元,完成率100%。其中:省级资金53万元、州级资金2.4万元、县级资金35万元、社会资金12万元。资金拨付共计101.16万元,完成率98.7%。其中:省级资金51.76万元,拨付率97.6%、州级资金2.4万元,拨付率100%、县级资金35万元拨付率100%、社会资金12万元,拨付率100%。
(二)项目完成情况。全年计划实施项目4个,已完成4个,完成率100%。
(三)开展培训情况。全年开展“科技扶贫在线”平台业务集中培训2场,到19个乡镇开展培训各1次,全年培训人数共计450余人。开展贫困村农牧民实用技术类培训共20余场,培训人数3000余人。
三、取得工作成效。
一是我县“科技扶贫在线”平台入库信息员达到173名、入库县级专家70名;xxxx年度完成技术服务信息288条;技术供给2项、产业资讯1项、专题培训会2场。
二是利用《xxxx年贫困村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州级资金2.4万元开展贫困村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
三是2个县级科技项目已完成全部投资,目前均已进入生产管理阶段。四是组织农业、林业专家下乡开展技术指导培训,xxxx年度共培训30余场次,培训人数达3400余人次。通过今年科技扶贫专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县农牧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实实在在的得到了解决,贫困户家庭拓宽了致富增收的渠道,为xxxx年我县顺利“摘帽”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四、存在问题。
(一)专合社、企业申报省州科技计划项目困难。由于我县专合社、企业条件能力较差,难以达到省州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下一步将针对此类问题对我县专合社、企业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并提供相关指导工作。
(二)农牧民群众生产观念落后。通过下基层、培训指导等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我县农牧民群众生产观念落后,对新生产业比较排斥。在以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对农牧民群众的宣传引导,逐步改变群众观念。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十一
近年来,甘南州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扶贫项目及资金审计的有关要求,从州情实际出发,对症实施“3452”工作法,推动全州扶贫项目及资金精准到位。
搭建“三个平台”。根据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层次,在使用扶贫资金的村组、安排扶贫资金的部门和监督扶贫资金的纪检机构同步建立公开、公示、监督平台。在村组公示平台,将所有在村级开展的扶贫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在村内以公示栏、村“两委”班子会等形式进行公示和说明,接受村民监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扶贫部门网站平台,全面公开扶贫资金项目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在纪检和检察机关平台,扶贫工作部门按时将项目资金计划同步送达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接受纪检和检察机关专项监督。
实施“四类监督”。建立州、县、乡、村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四级监管体系。严格落实行业内部监管。州对县、县对乡、乡对村每年层层专项督查不少于4次,坚持定期监督检查、定期分析汇总、定期整改落实。严格落实扶贫资金年度审计监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限期督促整改。通过反复开展建档立卡“回头看”,对国家审计署驻兰特派办指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存在财政供养人员、贫困户有购车情况及出资办企业、非贫困户精准贷款等1593条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目前已基本整改到位。严格落实专项整治监管。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整治月”“涉农资金专项整治”“两查两保”、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等多个专项行动,形成震慑违纪违规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党委巡视监管。州委分点派出扶贫系统专项巡察组,开通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对扶贫系统廉政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资金监督使用、项目监管责任等进行巡察。截至目前,全州共受理处理各类投诉10件,群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健全“五项制度”。建立执行县级报账、公示公告、激励约束、责任追究、专项审计五项制度,做到扶贫资金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去年以来,州县扶贫资金一律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拨付,避免多余环节,确保扶贫资金绝对安全。直接到户的财政扶贫资金,一律通过贫困户“一折统”账户支付。基建或采购类项目资金,预拨部分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其余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验收情况报账核算,目前,全州扶贫资金账务规范,责任清晰,无问题类账目。
落实“两个机制”。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进度较快、成效突出、资金监管到位、效果明显的县市,在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工作严重滞后、审计检查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不够好的县市,适当扣减资金,形成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导向。依据行业内部监督检查和监察、审计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启动追责程序,对产生扶贫“四类问题”的情况和责任人进行追责,659人受到约谈、警告或组织纪律处分。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十二
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十三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汇总14篇)篇十四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
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八条。
“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九条。
1%。
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各省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各省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专员办”)。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财政部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省财政厅(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四条。
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商财政部拟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四)安排新疆兵团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地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扶贫办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专员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农〔。
2011。
〕
412。
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农〔。
2006。
〕
18。
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农〔。
2007。
〕
347。
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农〔。
2005。
〕
104。
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农〔。
2006。
〕
356。
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