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安全问题等,需要通过创新和改革来解决。下面是一些运输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希望能够为行业的整体提升提供参考。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一
一、机械设备在运输前,负责指挥的人员要了解被搬运机械的重量,机械的易损部位等,必要时拆除电路和附属设备,锁紧各运动部件,拆去地脚螺丝,准备好适当的工具,并修整铺平道路。
二、运输时要根据设备的构造,保证捆绑牢固、不超限、不超重,重心稳妥,制动可靠确保行驶安全。撬、顶、拖、拉、推等作业要选择适当的部位进行,以防损坏机械。
三、使用滚杠滚动机械时,应指定专人替换滚杠,推拉人员和替换滚杠的人员要有联系信号,使动作协调一致。
四、使用拖拉机或其他机械牵引时要有专人注意观察被拖拉机械四周有无障碍物,一旦发现及时停车。牵引钢丝绳应挂在适当部位,必要时应在钢丝。汽车、火车运输时,应放在车厢中间,使车厢受力均匀,盖好蓬布,捆绑牢固,防止移动。
七、机械卸车时要稳妥轻放,禁止从车上往下丢甩。八、不得在松软地段,危岩塌方、边坡或可能受洪水、飞石、车辆冲击的处所安装机械。在特殊情况下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后才能安装。
九、机房布置要参照机械说明书和实际需要修建。机房要保证机械防风、防雨、防冻等要求,面积要适当,便于操作维修,必须留有适当的通道,制配车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5m,通道宽度不得少于2m。应有足够的照明,良好的通风条件,对临时使用的机械亦应有必要的.停机防护设施。
十、机械设备一般采用斜位排列、以防工件、铁屑、刀具飞出伤人。
十一、机械设备的安装技术要求,应参照机械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底座必须稳固,纵横水平度要符合要求,精密机床应有适当的防震设施。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及性能试验,并经试运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二
作业现场发生运输事故后,现场跟班队长和班组长要立即启动事故现场处置措施,停止设备运行,设置警戒,组织现场人员进行自救和互救,同时要立即向科调度室汇报,并对现场的事故灾害进行初步评估,根据事故现场的设备损坏,人员伤亡情况,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消除事故灾情,恢复正常生产。
二、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2.1救人优先的原则。
2.2防止事故扩大,缩小影响范围的原则。
2.3保护救灾人员生命安全的原则。
2.4利于恢复生产的原则。
三、斜巷运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3.1斜巷发生运输事故后,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要立即安排。
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对现场的事故进行控制,安排绞车司机停止绞车运行,协同信号把钩工做好现场的警戒工作,防止其他作业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造成伤害。
3.2跟班队长、班组长要立即向科调度室汇报,汇报要清晰明了,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事故的程度、人身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及现场处置方案。科调度接到汇报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通知队长及科值班干部,并及时传达事故的处理方案。
3.3事故现场未发生人员伤亡时,跟班队长、班组长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处理车辆上道、及时维护损坏的支护,积极联系相关人员对损坏的机电设施进行维修,尽快恢复生产。
3.4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现场作业人员要积极开展有效的自救和互救。在互救时应按“三先三后”的原则进行互救处理。对于轻伤者应现场对其进行包扎止血,将其抬放到安全地带。而对于骨折人员不要轻易挪动人员,等待专业救助人员的到来。
3.5科调度室人员接到事故的汇报后,要及时做好车辆的调度和人员接送工作。及时将伤员运送到地面救治。
四、处理斜巷运输事故的注意事项。
4.1在事故处置时必须设置事故警示牌,禁止行人通过、禁止其它作业。
4.2事故现场处置车辆上道时,要严格执行《各工种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五、车辆复轨安全技术措施。
5.1车辆掉道后要及时停车,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弄清原因,根据巷道高低、宽度、车辆落道的程度、装运物料的种类和落道地段位置的不同应首先采用机械化上道(用手拉葫芦、千斤顶、撬棍等工具上道),严禁使用绞车上道。要使用与设备车辆吨位相匹配的手拉葫芦进行起吊,用棚梁吊挂起吊用具要对棚子进行加固,用起吊锚杆吊挂起吊用具时,如果单根锚杆不能起吊,要用锚杆组(不小于2根)。2为了防止车在上道过程中发生倾翻事故,首先在车辆两侧各支设两棵戗木。
5.2上道前,必须先检查掉道车辆是否处于稳定状态,不稳定时必须先支垫或用绞车拉至稳定状态后方可再处理车辆掉道。处理掉道必须设专人指挥,专人负责安全,空车直接操作上道,人员不得少于4人。
5.3上道前先检查车辆的捆绑和联接情况,并确认车辆前后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可靠,且处于工作状态。清理落道区域的散装物料,或先卸下车上的物料移出落道地段,并认真观察顶帮支护等情况,必要时先进行临时支护保证安全。
5.4上道前,应准备好所用工具(撬棍、千斤顶、吊链等)和材料(道木、柱帽、木楔),并事先在掉道地点两端安全地点设岗警戒,禁止其它人员进入和通过事故地点。严禁在车辆下侧、倾斜侧作业,斜巷地段上道时,下车场至车辆掉道地点区域内严禁人员行走。
5.5升、降、移动掉道车前,操作人员应选好安全地点和退路,其它人员必须躲离本车高度尺寸的1.5倍的距离以外。
5.6处理上道过程中凡遇可能出现处理过程中插销松脱等现象的车辆,应提前用合适的锚链、绳扣等锁扣将车轴和轨道固定,防止联接装置失去作用跑车。
5.7上道时要由当班负责人亲自指挥,另有一人专门观察落道车辆的倾斜程度、装载情况及顶帮支护等情况,发现险情立即发出信号,上道人员听到信号后要立即撤离上道区域到安全地点。
5.8斜巷段上道时,应自上而下逐车上道。上道时,先上上部轮子,后上下部轮子,并堰好车辆,防止车辆移动。
5.9用千斤顶或撬棍等方法上道时,要选择好支点,慢慢升起掉道车,用道木、柱帽等垫稳、垫实后,再第二次升起、移动,依次类推;下落时,先用千斤顶升起后取出支垫物,再缓慢下落,依次类推,反复几次至车复位,严禁超载升、降移动。每次起的高度不得超过150mm。
5.10用千斤顶上道时,先将车辆扶正,逐头上道,并做到边起高边在平板车下垫木料,确保千斤顶卸载后不作用时,车辆不歪斜。
5.11用手拉葫芦上道时,要选择好牢靠的手拉葫芦悬挂点,如在棚梁上挂手拉葫芦时需先加固支护,在其前后两架棚子间每相邻棚子梁上打好三根撑木,起吊人员要站在安全位置,边起吊边观察发现异常时停止作业,此时无关人员必须撤离至上坡段安全地点。待处理后再起吊。链钩和落道车辆要挂稳,保证起吊中不脱落。
5.12平巷人工上道,应设法将其它车辆摘开并固定,有足够的上道人员、操作空间。严禁在矿车两侧人员上道。
5.13如车辆在斜坡上落道,严禁摘钩,绞车司机必须要闸紧制动闸,且不得脱岗。上道前要将上下的挡车设施全部关闭,并在坡底设好警戒,警戒人员要进入躲避硐或信号硐室内,阻住行人,车辆未拉运到正常停车位置不得让人通行。上道前要用铁马阻车,绞车主绳要张紧。
5.14如车辆在弯道处掉道,则任何人员不得在弯道的内弯侧站立或上道作业。
5.15严禁任何人员将身体各部位钻入车底作业,上道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不得处于落道车辆下坡段的道心内作业,要严防车辆翻倒、滑动及物料滚落伤人。
5.16属于摆动量大、重心高的物料、散件等车掉道时,须先卸车将材料设备放在不影响处理掉道车的地方,待车辆上道后再装车并捆绑好。
5.17严禁人力与机械处理同时进行处理车辆掉道,严禁采用硬拉、硬放方式上道;严禁用手推、背顶、肩扛等身体直接接触的方法处理掉道车辆(空矿车、卡车、平板车除外)。
5.18上道时,严禁将手、脚及身体各部位伸入掉道车或物、料、件下部。在可能滑动、移动的方向提前打掩定位,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5.19绞车司机精力集中,双手刹紧制动闸,上道人员远距离作业,并设专人观察车辆情况,且保护好机电设备、电缆、管路。
5.20车辆上道以后要再重新检查一次车组的连接和装载情况,清除干净杂物以及轨道、巷道等无异常后,作业人员撤离运输线路区域,方可恢复运行。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三
(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后,方可使用。
(2)禁止敲击,不得猛烈碰撞、滚抛。
(3)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应用洁净的温水解冻。
(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氧气瓶、可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5)使用气瓶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并通风良好。
(6)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7)夏季要防日光曝晒。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
(9)气瓶咀、瓶身要严加爱护,严禁沾染油脂。沾有油脂的工具严禁接触气瓶。
(10)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1)气瓶应严格专瓶专用,保护好漆色,并严禁擅自更改。
(12)为避免摩擦生热,发生爆炸,禁止快速开关气阀。
(13)在使用气瓶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观察、勤控制)。
(1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5)气瓶不用时(含作业结来后),要及时戴好瓶帽、防震圈;乙炔瓶和氧气瓶放置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且不能同放一室。
(16)气瓶立放时应有放倒措施,乙炔瓶不得倒放。
(17)气瓶定期进行检验,对气瓶质量有怀疑时应及时送去进行技术检验。
2.运输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佩带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标志,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高温季节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曝晒。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6)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严禁超过50公里。
(7)气瓶提运人员,要严格遵守贮运规定,要认真负责,积极可靠,并相对稳定。到生产供应单位去提货时,还应遵守对方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应整齐,佩戴好气瓶帽、防震圈。立放时,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乙炔瓶严禁横放)。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四
6、抓好机电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装备水平,确保机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7、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队的安全工作负责;
8、组织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使职工熟练岗位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杜绝违章操作;
11、负责使用和保管好运输设备和设施,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报告修理。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五
为了加强井下斜巷矿车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我矿加快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根据《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通知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依据为《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井下所有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各井机电井长负责本井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并对本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是矿(井)运输职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长(副主任)专门负责矿(井)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矿(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运(搬)输工区的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采掘及其他辅助单位应明确一名副区长,分管本单位的运输工作,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制定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财资部培训组对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财资部要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造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六、负责矿井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制定运行许可证发放及收回标准并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
二、负责组织对全矿斜巷运输系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斜巷提升绞车、轨道和安全设施等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负责对在用斜巷提升系统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不符合标准的摘除运行许可证。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小电绞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电绞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对做不到的责任单位,每一项罚单位100~10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
第十条小电绞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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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行措施不挂、物料装的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电绞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对做不到“六不挂”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二条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责令进入安全地点。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车辆禁止在斜巷内悬钩。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矿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一、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二、专用车辆必须达完好标准。
三、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四超”车辆途经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设置警戒。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运送。并对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责任人罚50元。
第十五条矿井和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建立格式统一的'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斜巷管理台账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并按时报送矿(井)运输组以便汇总。对敷衍应付、不负责以及不按时报送的,一次罚50元。
第十六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斜巷积极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七条斜巷巷道、各车场、甩道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躲避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1】【2】【3】【4】【5】【6】【7】【8】【9】。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要求对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进行施工,并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现场检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不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需要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斜巷运输不应采用对拉电绞施工方式,如确需使用对拉电绞,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开凿电绞和设备峒室或在5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未按要求私自安装使用斜巷对拉电绞的,每台电绞罚责任单位200元,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条倒拉电绞前方应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身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护身柱采用元木的,其直径不得小于200mm;要稳固牢固有力;能够保障操作电绞的司机人身安全。未按要求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并限期整改。对操作未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倒拉电绞的电绞司机,一次罚5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二十二条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无司机操作室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机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内操作的,一次罚司机50元。
第二十三条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或安置专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无滴、漏现象。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发现流水冲刷道心现象,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四条小电绞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电绞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电绞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区间,操作空间内不得有管线通过。峒室支护达合格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章绞车。
第二十五条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一、小电绞发放审批由各井运输组具体负责。安装稳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绞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生产部运输组和安监部机运组组织的验收;未经过验收的绞车,不得使用。否则,每台绞车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二、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否则,一次罚绞车司机50元。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六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危化品运输过程中因燃烧、泄漏、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侯区危化品运输安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七不上路”的内容
(一)车况不好不上路;
(二)驾驶员、押运员的手续不齐、身体不适不上路;
(三)缺员(缺押运员)不上路;
(四)天气状况恶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装存在问题不上路;
(六)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危化品货物性质不清、情况不明不上路;
(七)对承运的危化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上路。
第三条“七不上路”制度的执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运输企业督促驾驶员、押运员共同负责落实;
(二)危化品运输企业安排专人通过gps监控车辆的运行动态,并记录车辆的运行线路,车速等情况,适时提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行车。
第四条危化品运输企业“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危化品运输企业是危化品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科,有专职安全员和专门的安全工作经费、车辆等设施设备。
(三)对承运的不同种类的危化品分别有专项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有人员稳定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企业每年应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脱产培训3-5天,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驾驶员、押运员签到参加的安全学习会,广泛开展“安全优质服务明星驾驶员(押运员)”竞赛活动,教育驾驶员、押运员依法运输,做到无正规生产厂家的危化品不运、无合法经销手续的危化品不运、不知道其化学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危化品不运。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调度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由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对其进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对严重违法违章,私拉乱承运危化品,或通过gps监控到驾驶员、押运员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企业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
(一)运政执法重点监管危化品运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危化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和违法行为。
(二)道理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危化品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危化品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由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局负责修订和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七
1、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计和行车保护进行检查、http://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保护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
2、斜巷各小绞车硐室均须挂小绞车管理牌,注明:绞车型号、功率、配用钢丝绳直径、牵引长度、斜巷长度、坡度、允许牵引车数及最大载荷以及安全设施装备情况等。
4、小绞车司机及把、挂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做到持证上岗、正规操作。
5、岗位人员不得同时身兼二职,即绞车司机不得兼挂钩工,挂钩工不得兼绞车司机。
6、斜巷运输严禁严禁直接用绞车牵引复轨,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
7、对拉小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八
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工作是机电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是煤矿矿井质量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份。特制定如下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检查,验收办法。
1、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初,由机电科根据各井区实际情况,下达本季度的机电运输系统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提出对抓好各系统范围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求。
2、各区队所管辖的机电运输系统(机房、车间、机道、峒室等),每月20号之前实行自查、自检、自评,在自检达标的.基础上,向公司(机电科)申请对其进行月度的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验收。
3、机电科应于每月20-25日之间组织对所属各区队机电运输系统的质量标准化进行检查评定,验收结果报矿分管领导、机电副总工程师、公司质量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4、对未申请进行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验收的区队,一律视为该工区该月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为不达标。
5、机电科对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评比时,必须严格按照《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规定进行,现场逐考核、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图纸、记录、口试或笔试应知应会等。
6、机电科每天应派专职防爆检查员严格按照“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实施细则”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抽检,若某工区一月内连续出现二台及以上电气失爆,则评定该区队当月质量标准化的等级降一级。
7、各采掘工区的机电运输系统的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工作,与机电运输的专业区队相同。
8、机电科在组织检查验收中,对其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发放到责任单位,各单位要严格按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和处理好,否则,每拖一天罚款100元,直到整改好。
机电岗位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须在现场交接,接班人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现场,交接班须按《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检查路线,双方进行检查、交接。
2、交班人必须将本班设备的运行和检修情况与接班人详细交接清楚,并填写记录。接班人员经过检查,认为情况属实后。双方签字方可进行交接,离岗。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
(1)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情况交不明。
(2)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及各种资料丢失,记录损坏者。
(3)发生事故本应处理而未处理者。
(4)设备和场所不卫生清洁。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1)对于马虎从事,不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内容规定的检查路线对设备认真检查者,没作完整记录,不得交班。
(2)发现按班人喝酒或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3)不是本岗位专职人员,又未接到上级领导通知者。
5、双方交接班后,岗位发生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
6、本制度适用于各种机电设备的运行岗位。
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1、机电矿长或机电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例会,由分管井上下供电、大型设备、采掘设备的人员参加,研究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及标准化问题,会议内容要有记录。
2、机电矿领导每月组织对所有机电运输岗位进行三次安全检查,机电科每月组织三次对本岗位各个工种、机房全面检查。机电正副科长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机电岗位上岗情况检查,夜间检查不得少于6次。主管责任人每天对本岗位的检查或指导不得少于一次。
3、干部上岗检查,主要检查在岗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在岗人员安全技术操作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填写记录,并填写检查时间和姓名,在班人员必须签名。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下次上岗复查上次检查遗留的问题。
4、对矿井主要大型设备的检查,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主管提升的技术人员每天要审查钢丝绳的检查记录并签字,每周要参加一次钢丝绳检查工作。
5、提升设备及其他大型设备安装后,由机电矿长或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检查验收,调试试运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严格检查制度,不询私情,更不得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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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九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
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尝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领导组例会每月一次,驾驶员集中安全学习每月二次。
2、安全领导组会议由安全领导组组长负责召集,驾驶员安全学习由安全部负责召集。
3、安全领导组成员,驾驶员安全例会无特殊情况必须全员参加。
4、实行安全学习签到制度。必须由本人签到,有别人代签每次罚款20元(罚代签人),安全领导组成员和驾驶员无故缺席一次扣20元。
5、年终根据参加学习的情况给予奖励,并用为年终评选安全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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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十
第一条铁路运输装卸机械(以下简称装卸机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主要包括门(桥)式起重机、叉车、臂架式起重机、装载机、装(卸)车机、集装箱吊运机、行包牵引车等机械设备。为加强装卸机械管理,进一步提高装卸机械化水平,保证装卸机械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装卸机械效能,提高运输质量、效率和效益,依据《铁路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货物、行包、集装箱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条装卸机械化是装卸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铁路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展装卸机械化要以运输安全生产为前提,要充分考虑整列机械化装卸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装卸能力必须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各有关单位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地配置装卸机械。
大力发展装卸机械化的同时,要认真开展科技攻关,广泛应用新技术,不断完善设备性能,安全、快速、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
第三条要加强装卸机械的运用管理,合理运用装卸机械设备,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路内、外装卸搬运行业的协作,搞好路内运转、客运、货运、装卸及其他部门的联劳协作,形成有计划的、均衡的、协调的生产秩序,加速车辆、货物货位的周转,提高整体运输效率。
第四条装卸机械配置应参照《铁路货场装卸机械通用技术要求和配置》(tb/t 2928)标准,根据货物运量、品类和货场设备情况,以及现代物流基地的作业条件,选择适用的机械类型和数量。同时要充分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益和长远发展。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由站段(装卸部门)提出装卸机械配置建议计划,报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装卸部门审核、编制装卸机械发展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装卸机械原则上以门式起重机为主型机械。根据货物品类和集散状态,发展流动式装卸机械,在集装箱专业货场要重点发展和使用专用装卸设备。同时要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研制、引进、使用各种新机型、新设备、新工艺、新属具,努力提高装卸机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技术先进性,不断适应货物品类和装卸工艺的变化。
第六条新购置装卸机械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机械行业的产品标准以及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标准和要求,其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有效、性能可靠,购置装卸起重机械必须选择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具有齐全的各种资质、技术证明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新购置、搬迁安装于尽头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如卸煤机等)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在非工作状态时,均不得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2)。在通过式货物线上新安装装卸机械时,按“建限-1”执行。已安装在通过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车站应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纳入《站细》,确保调车作业安全。
第八条新修线路和货场改、扩建设计时,要根据货物运量和品类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电气化区段的装卸机械配置要确保装卸机械作业安全。线路布局、站台仓库空间尺寸及硬面强度、站台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机械作业的要求。装卸机械的作业区域和通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碍机械运用的设施。
选用以电瓶为动力的机械要修建符合环保要求的充电间,选用内燃机械要修建符合消防要求的燃料加油站或加油点。
靠近仓库站台的线路及卸车机跨内的线路进行维修时,轨面必须恢复原设计标高。
第九条各铁路局应保证装卸机械更新换代安全要求,适应运输生产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减少浪费,凡在铁路车站货场配置装卸机械应征求铁路局装卸部门意见。
第十条各级装卸机构要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机械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的原则,搞好装卸机械“管、用、养、修”各项工作。
铁道部负责制定全路装卸机械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铁路局要贯彻落实部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在保证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编制全局装卸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装卸机械更新改造计划,参加修建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制定本局装卸机械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调整机械设备布局,检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定期组织对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站段(装卸部门)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建立健全机械台账和技术档案,掌握机械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使用和安全情况;按时统计机械运用、检修等数据,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填报各种报表;搞好机械的管、用、养、修工作,提高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要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铁路局管内装卸单位之间的装卸机械调拨,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装卸机械向其他铁路局或装卸部门以外单位的调拨、转让,须经铁路局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
对配置不当、长期封存或较长时间内利用率不高的低效设备,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报废,应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已批准报废的装卸机械,不准继续使用。
报废的机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的;
5.因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条由于货源变化等原因,预计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合格,妥善保管,不准拆用零部件。封存、启用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要求,各种装卸机具需要调动(含出、入厂修)及报废后向指定地点回送,依据铁路局货运或装卸部门的命令,由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收运费。
第十五条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开展红旗设备评比。铁路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比,铁道部对机械运用、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设备完好程度分为四级(见附件1),参照铁道部《红旗设备标准》,对技术状态完好、生产效率高、消耗低、生产记录齐全准确、安全无事故的设备命名为红旗设备。红旗设备的标志和具体评比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装卸部门要建立健全装卸机械台账,收存有关技术资料。站段装卸部门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见附件2)等。
第十七条装卸机械管理编号(见附件3)由铁路局自行编制。
第十八条装卸机械因非正常原因损坏,构成事故的,应速报上级装卸部门。重大事故由铁路局处理,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站段(装卸部门)处理。发生重大事故要抄报铁道部,并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及时抢修。事故处理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格式见附表1)。
机械事故分类标准如下:
1.一般事故:机件损坏修复费用1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5天及以上。
2.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5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15天及以上。
3.重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1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30天及以上。
叉车掉下站台、轨行机械脱线按大事故处理,机械翻倒按重大事故处理。
以上修复费用是指工料费,造成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或其他资产损失时应分别统计。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机械故障。
第十九条装卸机械的折旧费按《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根据企业更新改造和其他资金使用情况,由装卸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更新改造,保证运输生产的需求。装卸机械参考使用年限参见附件4。
第二十条铁路装卸部门要积极配合职教及有关部门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要有计划地组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出思想好、技术精、安全作业的标兵,为职工树立学习的榜样。
第二十一条铁路装卸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操作人员守则;
2.安全操作规程;
3.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5.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使用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7.机械设备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作业效率,充分发挥机械能力,各单位应鼓励装卸职工积极研究、开发铁路装卸机械工索具,同时为保证安全和便于推广,各种工索具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证。铁路局应及时组织交流经验和定型推广,对已经定型的吊具制定管理办法,并将运用方式列入装卸工艺内容。
第二十三条车站应组织好运转、客运、货运、装卸、搬运各部门间协调均衡作业。安排好作业日班计划,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装卸任务。装卸安全生产、装卸作业总量、全员劳动生产率、机械化比重、机械完好率应纳入车站和各级装卸部门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装卸机械司机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经过专业培训和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岗位实习,必须取得装卸机械司机驾驶证,方准独立作业,严禁无证驾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对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工等应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试和身体检查,对不适宜操作机械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装卸机械运用班制要根据运输生产需求,采取包乘制或轮乘制,凡是可以轮班使用的机械都应采取轮乘制。包机组负责装卸机械日常保养,及时填记班组核算统计报表(报表格式由铁路局自定),认真填记机械运用等生产记录,作为分析考核机械运用消耗定额和编制大、中修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站段装卸部门应对在车站货场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类装卸队伍的装卸机械实现规范管理,并按铁道部规定费率收费和清算。对装卸作业要本着先路内、后路外,先机械、后人力的原则,由车站装卸部门协调组织并监督。外单位装卸机械进入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必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对交接班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制定简明交接检查程序和标准,统一印制记录格式。交接班人员要确认机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机外观状态是否完好,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
各种装卸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防风制动装置、起重量(力矩)限制器、风速仪、限位开关等,应作为交接检查的必检项目,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第二十八条各级装卸部门要积极拓宽装卸作业范围,提高装卸机械利用率,根据运输生产及安全需要可承担专用线或其他场所的装卸业务。装卸机械能力有富裕时可以出租,具体出租办法和费率由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各种装卸机械严禁超负荷作业。门式起重机、臂架旋转式起重机应安装相应的起重量限制器、载荷力矩限制器,其综合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过大、中修期失修的机械,未经铁路局组织鉴定批准,应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各种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增加起重量、扩大跨度、延长悬臂、接长吊杆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时,必须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选择获得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或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许可的改造施工单位实施。装卸机械结构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后,遵照其提出的降低负荷方案降低负荷使用,标定新的额定负荷,将标牌、履历簿中有关参数修改一致,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新购置的机械投产前,要全面检查、调整,根据“起重机试验验收办法”(见附件5)和相应机型具体要求进行试验和验收,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组织操作和维修人员熟悉设备构造、性能和特点,掌握安全注意事项和使用、维护要求,操作人员经训练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装卸机械的安全技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必须对装卸机械及附属索具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当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发生重大改变、装卸机械超期使用及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应由铁路局组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必要时进行特殊检测。
第三十三条装卸机械的修理应符合铁道部《铁路装卸机械检修技术规范》(铁运〔1995〕143号,以下简称《检修规范》)和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要求,保证机械设备状态完好。承担铁路装卸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由铁路局装卸部门自行选择。车段装卸部门根据机械配置情况,设置装卸机械维修组,负责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装卸机械的检修级别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中修和大修。起重机卸的维修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日常保养由司机每班对机械进行清洁、润滑、检查和调试。
2.一级保养(定检)对装卸机械进行擦洗、润滑,对机械的易磨损部位逐项进行检查、调试和局部零件的更换。
3.二级保养(小修)是维护性修理。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超限的易损零、部件。
4.中修是平衡性修理。除完成二级保养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对装卸机械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到限的主要零、部件,保证使用到大修。
5.大修是恢复性修理。装卸机械全部解体、全面检查,修复或更换所有磨损超限的零、部件,彻底恢复机械的技术性能;按批准的技术文件对机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铁路装卸机械实行计划检修制度。站段装卸部门要依据《检修规范》中“装卸机械检修周期表”(见附件6),按规定日期提报下一年度修理计划。装卸机械大、中修由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大、中修和一、二级保养的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财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装卸成本列支。
站段应将上级批准的大、中修计划纳入车站货物运输组织方案,安排好所有机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养计划,并按照一临修、二保养、三中修、四大修的施修顺序落实兑现。
第三十六条装卸机械状态修理是维修工作的发展趋势。实行状态修理必须要有可靠的检测工具(仪表设备),科学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依据机械状态的检测结果确定维修的时机和范围。铁路局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制定具体规划和办法,稳步实施。
第三十七条装卸机械修理复杂系数(见附件7)是比较装卸机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时利用、费用高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铁路局应按照各种机械的复杂系数、工时、费用定额等编制预算、配备设备(见附件8)。
第三十八条已确定大修的装卸机械由使用单位提出装卸机械不良状态书(附表2)和履历簿,保证部件齐全,不准拆换。使用单位应与承修厂签订合同,明确修理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费用等项目。装卸机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厂和使用单位根据合同、《检修规范》和试验验收办法进行逐项验收,填记履历簿,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产,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装卸机械大修时原则上不能停止货物到发,要提前安排好替修备用机械。必须停产时,车站应提前一个月向铁路局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
第四十条各级铁路装卸部门应根据《设备备件管理制度》(见附件9),做好装卸机械配件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并在保证机械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修旧利废,降低维修成本。
根据装卸机械使用、管理、维修的需要,可设置装卸机械配件供应站,负责装卸机械专用材料、配件的计划、供应、调配、储存、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铁路局可根据管内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关于公布〈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的通知》(〔82〕铁货字400号)同时废止。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十一
本文件对船舶运输危险品货物作出规定,旨在当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时,船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入sms的所有船舶。
3.1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2 imo (a648)决议
4.1.1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
4.1.2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物性质的要求。
4.1.3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时,必须在预定抵港三天前通过代理,向到达港或过境港港务监督申报所装危险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开航后应立即通过代理向到达港申报。
4.1.4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取得下列证书:
4.1.4.1危险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4.1.4.2国家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4.1.4.3由港务监督签署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装单》;
4.1.4.5装运放射性物品除具备上述证书外,还必须取得由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书》。
4.1.5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记、标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发生时所应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
4.1.6危险货物必须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mm×100mm;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mm×250mm。
4.1.7凡不按规定填写单证或包装损坏的、标志不清的,均不予承运。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
4.1.8承运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处理。
4.1.9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度),必须事先申请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得证书后方可承运。
4.1.10船舶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安全检查操作的一切通畅无阻。
4.1.11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2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3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要根据本轮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范措施。配装危险品须得到港监同意并持有'危险品监装证书'。
4.2配载与装船
4.2.1配载危险货物船舶必须做到:
4.2.1.3在积载位置安排上,必须做到危险货物后装先卸;
4.2.1.4计划积载图必须经船长审签,如有港监监装人员则必须经其同意。积载位置如有变化,也须经船长及港监监装人员同意方可变动。
4.2.2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值班驾驶员和其他值班人员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船长或大副应监督布置下列工作:
4.2.2.1布置有关人员在装货现场备妥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4.2.2.3在装载作业中,遇有闪电、雷击、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时,值班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关舱,停止作业,因故停工时,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在现场值班。
4.2.3船舶装载爆炸品、剧毒品时,船长应亲临现场,督促指导,装载一级危险品时,大副、货运员、值班驾驶员及看舱水手必须在现场监装。应做到:
4.2.3.1检查危险货物包装外表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正确清楚,凡包装破损,潮湿渗漏,沾污影响安全质量的不得装船。
4.2.3.2己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及可移动的罐(柜)应检查其铅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门盖有无损坏、变形,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船。
4.2.3.3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舱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并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相应的铺垫衬隔材料。
4.2.4船舶在装载过程中,若发生货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迅速报告值班调度、代理及港口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舱室,在未彻底清理干净前不得续装。
4.3运输
4.3.1在航行或锚泊期间,大副应指定专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对货舱进行合理通风,必要时定时测量货舱的温、湿度,并把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3.2大副要定时(特别是进入大风浪区前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装货物有无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险变化的情况。
4.3.3在下舱检查前,必须首先通风,携带相应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还必须有值守人员照顾联系,确保安全。
4.3.4货舱内装有危险货物时,大副应通知轮机部,轮机部如要对货舱底下的双层底燃油舱进行加温时,应事先征得大副、船长的同意,并根据货物的特性适当控制油温。
4.3.5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况,应按imo(a648)决议规定报告。
4.4卸船
4.4.1船舶开舱起卸危险货物前,必须进行通风,检测有害气体在额定范围之内时,方准人员下舱。
4.4.2船舶在卸交危险货物前,大副应向有关部门提供卸货单证,详细交待危险货物积载位置,货物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
4.4.3起卸包装破漏的危险货物时,应采取妥善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品,现场要严格禁止明火和无关人员进出。
4.4.4船舶装载过危险货物的洗舱水和清舱残留物不准任意排放和倾倒,如需排放或倾倒,须经港监批准。
4.4.5危险货物卸空后,大副必须及时组织船员清舱,保证货舱清洁,对用于危险货物的垫舱物料应慎重处理。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十二
为强化电机车设备的管理,任务落实,责任到人,易于考核,确保设备完好,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包机制度:
1、包机人员由电机车司机和机修工组成。
2、包机人员必须熟悉所包设备的技术性能,工作原理。
3、操作人员必须按机械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机械。操作人员在上下班和交接班时间进行日常性检查保养作业,其内容为“清洁、润滑、调整、紧固、反腐”十字作业。还要能够进行一级保养,进行人车手动落闸试验会进行排除一般故障。此外操作人员负责设备卫生清洁,认真填写检查、运行记录。
4、机修工负责二级以及二级以上的保养工作,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设备、各种辅助设备(包括信号装置)完好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符合标准要求。对操作人员排除不了人车车体、轴承变形、断裂,插销磨损、防坠器不灵敏等故障,由机修工进行及时排除。
5、机械设备完好标准:完成任务好;技术状况好;维护保养好;合理使用好;保管工作好。
6、由机电科进行考核。因操作维护保养设备不及时,造成影响生产、甚至安全事故,对责任人按矿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运营或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所辖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托运人”是指与经营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人。
(四)“货物运送代理人”是指代表托运人安排货物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五)“经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民用航空器经营的企业。
(六)“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销售客货航空运输的企业。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为其提供各项地面服务的企业。
(八)“托运物”是指经营人从托运人一次一个地址接收的,以一批和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而出具凭据的一个或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九)“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派作为指挥和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十)“机组成员”是指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值勤期间在航空器上执勤的人员。
(十一)“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职责的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十二)“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人员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事故。
(十三)“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除危险品事故外,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物质渗漏或包装物或容器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的事故征候。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的任何事件也被视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四)“例外”是指本规定中从通常适用于危险品的一个具体项目的要求中免除该项目的规定。
(十五)“豁免”是指民航局给予的免于执行本规定的许可。
(十六)“不相容”是对危险品混合在一起将导致危险地释放热量或气体或产生腐蚀性物质的描述。
(十七)“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准备运输的包装物或容器及其内装物;。
(十八)“集合包装件”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多个包装件的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九)“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或带罩棚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件。
(二十)“包装物或容器”是指容器和为该容器起到容纳作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
(二十一)“始发国”是指托运物最初在该国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国家。
(二十二)“联合国编号”是指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为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特定的物质而指定的四位数字号码。
第五条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极端紧急或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局对这些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例外。
第六条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七条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格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四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有关国家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航空邮寄危险品的,应遵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例外。
第十条本可被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因技术细则确定的那些专用目的需要装上航空器时,应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十一条航空器上载运的用于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在技术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四条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和本规定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二节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六条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四)危险品培训大纲;。
(五)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六)危险品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七)符合性声明;。
(八)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国内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后续的审查工作做出安排;不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做出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
审查后不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九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三)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等效文件;。
(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等效文件;。
(五)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二十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运输危险品之日六十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三)拟运输危险品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四)同中国境内有资质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涉及危险品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合同;。
(五)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
(六)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在预计飞行日七天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当场或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四节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二)许可被撤销或其有效性被中止;。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
(四)其他原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具体有效期及其他限制条件应当在许可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外国经营人使用航空器进行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许可一般不得延期。
第四章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第二十八条国内经营人应当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
第二十九条国内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
第三十条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二)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四)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五)危险品事故征候的报告程序;。
(六)托运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预防;。
(七)国内经营人使用自身航空器运输本经营人物质和物品的'管理程序;。
(八)人员的培训;。
(九)通知机长的信息;。
(十)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程序和措施;。
(十一)紧急情况下危险品救灾物资运输预案;。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说明。
国内经营人应采取措施保持危险品手册所有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国内经营人应当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其雇员及其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雇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国内经营人对危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修订做出调整。
第五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第三十三条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包装,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第三十四条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包装物或容器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四)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五)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当能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九)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三十五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危险品包装件应当贴上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物或容器,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物或容器规格的标记。
第三十七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包装上的标记应当加用英文。
第六章托运人及货物运送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托运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集合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四十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
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按运输专用名称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和该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危险品运输文件中托运人的签字应与货运单上的托运人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应当加用英文。
第二节货物运送代理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货物运送代理人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包括为托运人提供货物运送、仓储、收运、搬运、装载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货物运送代理人应当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送代理人从事危险品服务时,应遵守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
第七章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经营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经营人应当制定检查措施防止行李、普通货物、邮件中隐含危险品,并在接收货物时,严格按检查措施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经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技术细则另有要求外,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二)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进行检查;。
(三)确认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由托运人签字,并且签字人已按本规定的要求培训合格。
第四十七条经营人应当制定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协助遵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
第四十九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五十条集装器未经检查并证实其内装的危险品无泄漏或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装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险品包装件若出现破损或泄漏,经营人应当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关当局或机构从航空器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托运货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第五十二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从航空器或集装器卸下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如发现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或集装器的部位进行破损或污染的检查。
第五十三条除技术细则规定允许的情况之外,危险品不得装在航空器驾驶舱或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
第五十四条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超过技术细则规定数值的,不得重新使用。
第五十五条装有可能产生相互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装在发生泄漏时包装件可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在航空器上。
装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分隔开。
第五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经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内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中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间隔要求。
第五十七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装载贴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应当使机组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其进行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其与其他货物分开。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十四
为了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我公司成立了以经理为主任,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每月召开两次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实处。
做到持证上岗,证件合法有效,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安全科每月组织开展两次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重点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行车安全常识,紧急情况处理,危化品基本知识和消防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全面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行车中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做到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严格要求驾驶员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同车主签订了车辆委托检查责任书,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查落到实处。对车辆转向、制动系统、灯光、轮胎等重点部位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行驶。同时我公司还安排专人负责,提前30日通知车辆按期审验和二维,严防超期,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的良好。
充分利用gps监控平台24小时监控车辆运行动态,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及时提醒和纠正,并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罚,有效减少了违规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了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我公司充分利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运输和“安全生产月”、“安全警示月”、“交通安全日”、“百日安全竞赛”及“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等活动,以印发传单、悬挂条幅,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使安全理念深入人心,由“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同时,我公司还利用短信平台每月向驾驶人员编发2条以上安全信息,特别是雨、雪、雾、风等恶劣天气,及时发布预警,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对省内外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因分析等信息也及时进行发布,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我公司针对不同危化品车辆编制多套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预案演练,既锻炼了队伍,教育了员工,又提高了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为公司的平安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车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车辆运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经常学习和熟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驾乘人员必须每天对自驾车辆进行安全运输及车辆标志进行检查,并随时接受公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随时通知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总结经验教训,整改事故隐患,提出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提高驾乘人员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
第四条:公司强化所有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公司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投保,任何车辆不得漏保、脱保、公司还设立车辆责任赔偿保证金和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规章制度参加投保和不交纳保证金和提供事故赔偿担保人(单位)的车辆,公司不予其签定劳动合同,不准其挂靠本公司进行运营。(注: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得少于20万元,货物运输保险不得少于15万元)。
第五条:车辆承运危险货物应根据托运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认真予以查对核实,并提前15天向公司报送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日期等必须详细填报,以备公司和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整工作。
第六条:公司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进明火和高温场所,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的准备情况,发现过期、失效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悬挂规定的标志牌和标志灯,凡末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查合格的车辆和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
第八条:维修、改装或动用明火维修易燃、易爆危险货运输时罐(槽)车时,必须到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有一定资质的修理单位进行维修,改装作业。
第九条: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条:本公司车辆及驾乘人员凡违反上述统一规定者,自负一切经济、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开始执行。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十六
1、矿车驾驶员必须注意休息,保持精力充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严禁酒后驾驶车辆,禁止将车交给非岗位人员驾驶。
2、认真做好设备每班润滑、检查及故障处理等出车前检查保养项目,以及运行中及收车后的“一班三检”,确保设备安全状况良好。
3、禁止超速行驶,严禁手脚制动联用;晴天视线良好,石灰石矿山矿车上山最高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下山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砂岩矿山矿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4、雨天路滑,雨雾视线不清,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砂岩矿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前后车间距应不少于50米,视距不足20米时,启动雨雾天气石灰石生产应急预案(附后)。
5、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50米;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6、驾驶室内严禁超座,驾驶室外严禁载人。
7、车辆行驶时必须各行其道,严禁占道行驶、超车行驶;车辆下坡时,两车距必须保持50米以上;平路行驶必须保持30米以上;车辆下坡严禁空档和熄火滑行。
8、禁止在运矿道路上及连接路口处调头、倒车。
9、禁止在装、卸点处不按顺序抢装抢卸,装车时驾驶员需将车做驻车制动,不得离开驾驶室,装料时,禁止将身体任何一部位伸出窗外,每次卸完料必须等车大箱落下后方可起步。
10、禁止在各连接路处争道抢行,在连接道路口处,做到提前减速,并“一看、二等、三通过”。
11、严格按照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禁止私自动用矿车和将矿车当做代步工具使用,凡矿车停车时,人离开驾驶室,必须拉好手刹车,并做好相应的防滑溜措施。
12、雨雾天行车时,严禁使用紧急制动,以免车辆侧滑发生事故。
13、在对车辆检查、维护保养时,应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运行中检查底盘时要将车辆停放于平坦位置,将车辆熄火并做好相应的防滑溜措施后方可进行,同时注意防止设备高温部位烫伤,上下车辆手要抓牢、脚要踩稳(严禁跳车),防止滑跌造成人身伤害。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十七
第1条全矿机电运输设备实行建帐、建档的微机管理制度。
第2条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设备管理员,负责本设备的领用、交接、验收等,确保设备状态明,完好率高。
第3条设备的交接、领用,必须由领用或交接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到机运部办理相关手续,投入运行的设备,必须有设备完好和防爆检查合格证。
第4条设备转移或互相调配时,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调拨移交手续。
第5条机电设备要实行计划检修制度,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按照设备检修周期,对所有设备进行定检或替换检修。
第6条各单位工作面或工作地点的备用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放于安全地点摆放整齐。
第7条设备由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坏,应由机运部组织进行事故追查分析,并根据设备价值和损坏情况,给予责任单位考核。
第8条对机电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时,要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汇总18篇)篇十八
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个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车辆年检。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公司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