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

时间:2024-12-29 作者:灵魂曲

在这里,我想向各位介绍一下今天的议程安排和活动流程。如果你对写作总结感兴趣,下面是一些参考资料,供你参考阅读。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一

同志们:

根据支部年度工作安排,由我来讲一堂党课,今天我以《勤奋学习、敢于担当、立足岗位出色完成好人防各项工作任务》为题,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讲的有不对的地方,请多多批评指正。

我们党历来重视抓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这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党员干部只有多读书、多学习,才能提升自身能力、克服本领恐慌。曾要求党员干部要少应酬多充电,要自觉养成读书学习的习惯,真正使读书学习成为工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党员干部理应率先示范,引领读书风尚。

学习是固本之举,是党员干部成长、提高、进步的重要途径。人防党员干部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人民政府系统的干部,仅仅有良好的愿望和自觉性是不行的,还要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必须要把学习作为提高素质的第一根本、推动工作的第一要求,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理论素养、有实践能力的工作专家。

党员干部学习要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理论上的成熟。要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紧紧围绕发展推进工作事业的特点和要求,通过自学、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成为工作的行家里手,提高知人善任、选贤任能的本领。要加强经济、文化、法律、历史、管理等各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丰富自己,充实自己,掌握新知识,拓宽知识面,成为新时期做好工作的多面手,提升干事创业的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干部必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益求精,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为了党和人民事业,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敢想、敢做、敢当,做时代的劲草、真金。一是加强业务钻研。牢固树立干一行、钻一行、爱一行的工作理念,深入研究掌握人防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人防工程建设、疏散地域建设、指挥通信建设、专业队伍建设、人防信息化等工作相关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坚持一心一意、心无旁骛,认真负责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履行好岗位职责。二是深化调查研究。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基本功,深入基层、深入人防建设工地、深入实际,了解情况、问计于民。坚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想出来的点子、举措、方案符合实际情况,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不断增强干事创业的本领。三是解决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人防工程建设、疏散地域建设、依法行政等问题,找出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因素制约瓶颈。四是勇于攻坚克难。切实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在困难面前,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劲头,积极寻找克服困难的具体对策,下功夫吃透情况、找准病根,拿出解决问题的实招。五是强化责任担当。无私才能无畏,无私才敢担当,心底无私天地宽。担当就是责任,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必须在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中不断增强”。共产党员要提高党性修养的自觉性,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和才智!一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拥护核心、维护核心、紧跟核心的问题上毫不犹豫、毫不动摇。坚持同党中央对标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真正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护党、在党为党,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无私无畏、敢于担当,为党和人民勤奋工作、竭诚奉献,切实肩负起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三是坚决反对空谈、强调实干、注重落实,始终做到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不打折扣、不做选择、不搞变通,着力在执行上比精神、见高低、看水平,以强大的执行力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四是坚持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终身课题,坚决杜绝思想上的跑冒滴漏、行为上的出轨越界,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绝不做阴阳人、两面人,保持初心不改,对党绝对忠诚,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五是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约束自己、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侵蚀,不搞特权、不谋私利,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干事。六是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接受批评,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一)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做好新时代人防工作。

党的十九大对国防和军队建设进行了科学筹划和总体部署,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人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人防部门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最重要的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把学习贯彻活动与推进当前人防工作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在新的起点上开创人防发展新局面。重点是做好“三个结合”。

一是要做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的结合。人民防空是我国“三位一体”国土防空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方面,这使得人防工程在城市建设中的意义更加突出,成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实基础。同时,现代化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各种功能应该是完备的,必须是地上与地下资源的同步开发。没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不完整的城市开发,也不能称为现代城市建设。优化城市的投资、人居、交通等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与之配套的人防工程就不容忽视。目前我州人防工程有着很大的欠缺,下一步要结合城市规划,下大力抓好自建人防工程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迅速增长人防工程总量,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达到抵御自然灾害、保存战争潜力的目的。要继续探讨城市地上空间、地下空间同时开发利用问题,实现战备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二是要做好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相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人防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既与经济建设有着广泛的联系,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又具备一定程度的公益事业性质,需要靠行政手段来实现。因此,人防建设在全面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基础上,要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坚持放开搞活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国家行政干预这两大优势,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长远与近期、计划与市场、微观与宏观的关系,研究掌握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注重融合共享。把人防建设中能推向市场的部分都推向市场(如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信息化建设等),推动人防融合发展由行政手段为主向强化市场运作转变,保障人防建设的快速发展。要树立“大服务”观念,阳光作业,上门服务,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结建”人防工程出谋划策。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做好“以地生金”的文章,大力招商引资,开发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交通干线等,让所有投资者以最低门槛进来,以最高收入回去,进而拉动经济跨越发展。

三是要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平时与战时的结合。人民防空既是民事行为,又是具有军事属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中具有独特优势。人防工作不仅要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也要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需要,平时服务经济建设、战时服务战争需要,平时体现经济效益、战时体现战备效益,从而体现出人防工程的巨大价值。一方面要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积极主动寻求机遇,招商引资发展合作,抓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机遇同步发展。要大力推动防空、防灾一体化,发展人防工程、人防指挥通信、疏散体系、人防专业队伍、人防科技和其它方面的平战结合。要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和有利地位,激励竞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平战结合。同时还应具有可持续发展意识和经营服务意识。另一方面,拓宽人防平战结合的渠道。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是人防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不但使人防建设、改革与国际民防接轨,而且是拓宽人防平战结合渠道的有效途径,是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人防设施向民防功能拓展,充分发挥人防组织指挥体系比较健全的优势和各项人防工程的效用,人防战备设施和装备器材纳入应急管理保障体系,为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事件提供资源保障,把人防指挥机制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制衔接起来,既能拓宽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可用资源,又充分发挥人防保障国家安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两保障”作用,积极在建设“民生人防”、“应急人防”上做文章,使人防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服务于城市现代化建设。

(二)聚力打造“五型人防”,做有担当的人防人。

要聚力打造“政治人防、战斗人防、法治人防、服务人防、清廉人防”,加快推进人防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行业标杆。

一是打造“政治人防”。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绝对领导,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听党话、跟党走。近几年,黔南人防全面建设始终以领跑者的姿态,走在全省人民防空全面建设前列,多项工作举措率先在黔南推广试点。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我们黔南人防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和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指示作为砥砺前行的思想之源、动力之基、胜利之本,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以贯之抓落实。我们始终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加快推进人防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竭动力和生动实践,乘势而为、乘胜前进,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行业标杆。

二是打造“战斗人防”。就是紧紧围绕构建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目标任务,优化“六大体系”,提升“六种能力”。积极组织参加开展以演习态势临机导调、人口临战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为重点的“黔盾”系列演习。积极探索统筹地上与地下、平时与战时、防空与防灾深度融合的方法路子,加快构建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平战结合的防护工程体系,打造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地下长城”,确保“十三五”人防规划圆满收官,争当新时代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排头兵。

三是打造“法治人防”。就是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权力滥用和缺失,切实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加强人民防空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审批,让人民防空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要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深化改革创新,全面深化落实中央和省、州委决策部署,坚定信心、保持定力,深化人防系统改革创新、提质增效各项举措,加快制度创新、流程再造,向改革要动力、要活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扎实推动党中央各项部署在人防领域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强化法治意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积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活动,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当下改”与“长久立”结合,全面清理人防的政策文件,加强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事权、财权和人事权。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落实系统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加快形成政策法规明确、流转高效便捷、权力责任明晰的高效运转体系。

四是打造“服务人防”。就是要紧紧围绕建设山地特色人民防空为牵引,持续推进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服务保障民生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完善城市功能中的服务作用,把人防工程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载体,为有效解决城市停车难提供服务,增强城市韧性,提升城市品位。充分发挥人防战备资源在应急救援中的支撑作用,深化人口疏散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把疏散体系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基层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形成城乡全覆盖、功能设施配套的应急避灾疏散体系。充分发挥人防宣传教育在国防动员中的阵地作用,紧密结合新中国人民防空成立70周年,深入推进防空防灾知识“五进”工作,实现人防宣传教育的常态化、基地化、大众化,加快构建全民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服务体系。

五是打造“清廉人防”。就是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拒腐防变的“压舱石”,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紧密结合黔南人防实际,持之以恒加强人防机关党的建设,把。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派驻组在本单位本部门履行监督执纪“吹哨人”作用,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将廉政风险察于未萌止于未发。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把“手术刀”,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壮士断腕的决心坚决抓好巡察问题整改,尤其要让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充分运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反面典型案例这个“照妖镜”,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既要抓住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这个“关键少数”,也要抓住包括聘用人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这个“绝对多数”,做到监督全覆盖,执纪零容忍,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人防铁军。

(三)奋力谱写黔南山地特色人防发展新篇章。

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

一是要举旗定向,不断提高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政治站位。旗帜引领方向,道路决定命运。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将其作为人防建设的指导思想。准确把握和深刻领会总书记对人防工作重要批示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切实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行动统一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总体国家安全观上来,统一到关于人民防空工作是国家战略和长期战略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铸就坚不可摧的“地下长城”和“护民之盾”的工作要求上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要谋篇布局,紧紧围绕战斗力标准抓建设。党的十九大。

报告。

对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出了新的宏伟目标,人民防空工作必须着眼于适应世界新军事革命发展趋势和国家安全需求,提高应急能力、建设质量和效益,必须着眼于军民融合发展需要,提高服务和改善民生水平。人防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坚持战斗力标准,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坚持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各项建设的出发点、落脚点,全部心思向打仗聚焦,各项工作向打仗用劲,真正使战斗力标准这个硬杠杠在人防建设各领域立起来、落下去。

三是要真抓实干,着力推进人防建设转型升级。我们要始终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第七次全国人防会议精神为主线,坚持“一三五”的工作思路,即“一条主线”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三个方面”融入(融入军事斗争全局、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城市建设规划)、“五大重点”建设(人防工程建设、指挥通信建设、重要目标防护建设、专业队建设、政策法规建设),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人防战备要求的登记制度;深化人防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依法开发、有序竞争的人防建设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抓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对人防工作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打造人防工作品牌。

四是要改革创新,奋力谱写人防发展新篇章。以不息为体,以日新为道。党的十九大。

报告。

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人防领域,主要矛盾已经从人防防护设备设施的绝对短缺转化为人民群众对安全需求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同区域、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人防资源配置不平衡,人防建设市场发展不充分。今后,我们要更加注重聚焦实战、创新驱动、体系建设、集约高效、军民融合,以建设重大专项和补齐短板弱项为抓手,挖掘潜能、发挥效率,着力调布局、优结构、强能力、转方式、抓管理,共同创造湖北人防的辉煌业绩。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二

班组教育整顿工作意义重大。这是新时期政治和法律战线上的一场刮骨治毒的自我革命,是一场“自我革命”延安整风运动,是铸造新时期政法战线灵魂的主题教育。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6月4日上午,全市领导干部“三个规定”宣讲大会在屯溪召开。市委书记凌云主持会议并讲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驻黄山指导组副组长、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国利作宣讲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肖善武,市政协主席路海燕,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出席会议。

会上,李国利从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典型案例、政策边界等方面,深度解读了执行“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必要性,并结合黄山实际提出了执行要求。整个宣讲内容丰富、案例深刻、精彩生动,为领导干部进一步领会“三个规定”的深刻内涵,在思想上筑牢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在行动上更好地把“三个规定”落到实处提供了有力指导。

凌云在讲话中指出,“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高压线”。各级领导干部要高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坚定扛起政治责任,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真正把“三个规定”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高效率开展学习宣传,从每一名领导干部抓起,深入开展专题学习,组织好政法干警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教育,大力提升非政法系统党政干部对“三个规定”的知晓率和支持度,真正把“写在纸上的规定”变成“刻在心里的敬畏”。要高标准抓好组织实施,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头雁”作用,带头执行、落细落实,精心组织大宣讲,督促政法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追责问责力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营造良好环境。要高质量推深教育整顿,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压紧压实各级责任,持续加大线索核查力度,深化顽瘴痼疾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统筹做好大庆维稳安保等各项工作,以和谐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迎接建党100周年。

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关于三个规定的问题:本院检务督查部门每个月都会要求大家填写相关的表格。在填写表格的过程中,就发现很多人都是空表。不排除确实没有《三个规定》所规定的情况发生的情况,但也不排除是因为大家没有及时上报。

对于不上报可能有多方面原因:

1、干警对《三个规定》具体内容了解不够充分。

2、干警受领导指示不敢上报。

3、干警对《三个规定》重视程度不够充分。

1、现将重要内容《三个规定》内容宣读:违反规定列举的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均要填报,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接触交往行为。

2、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此问题高检院出台《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中明确提出“检察人员认为填报内容重大、敏感,或者设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可径直向本院检务督查部门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查局报告,对径直报告的检察人员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3、承办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承办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首要问题。为进一步加深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理解,强化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有力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这一顽瘴痼疾,现将对“三个规定”内容进行宣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作出重要指示,下面让我们来重温一下时间线: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表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2015年3月24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谈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这个就是出台“三个规定”的背景。

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危害。落实党中央部署,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进行记录和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点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首,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对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维护法治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二)“三个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坚实保障。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三个规定”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干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可以说,“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保护神”,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安全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第一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个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三个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一)记录方式。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二)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措施。

对违反“三个规定”的司法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四)过问、打听他人业务行为区分。

过问、打听等行为不都是错的,比如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或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这些行为都是正当的,但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五)不填报的后果。

承办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承办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对如实填报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配套措施。

一是保密措施。承办人可以只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记录的数据,而将记录的详细信息密封送检务督察部留存,由检务督察部专人管理。填了多少人来过问、谁过问,一律不公开。二是监督机制。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案件或重大事项的行为以及承办人相应的记录情况,都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巡察、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综上,此举措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相一致,主动填报、及时“补报”的机会一定要珍惜。

(一)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王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窦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万元;接受李某请托,为李某亲属赵某涉嫌强奸案的处理提供帮助,收受5万元;给辖区基层院有关人员打电话,要求给予2名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此外,王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王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以案释法:王某作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三个规定”要求,多次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干预、插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最终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

(二)某市人民检察院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间,某市级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分别3次向辖区基层检察院王某等4名检察官打电话,就正在办理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亲人会见等3起案件进行询问,4名检察官或告知会依法办理,或明确予以拒绝。2019年8月,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某市检察院在大会上对王某等4名检察官自觉抵制打探案情、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等行为,并主动记录报告进行了充分肯定。

以案释法:陈某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受到严肃处理。王某等4名员额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检察机关的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予以拒绝,并作了补报,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上级院的表扬。陈某与王某等4名检察官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值得每一名政法干警深思和借鉴。

(三)某市人民检察院刘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

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请求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的追诉,争取判处缓刑。田某要求该院公诉科科长、该案公诉人高某某在案件办理中找从轻减轻情节。后田某、高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并向法院出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刘某又请托该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赫某某找区法院院长王某某(此二人另案处理)帮助张某某判处较轻的刑罚,后该院对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等判处缓刑。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刘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田某某、高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以案释法:刘某不仅对请托事项不记录不报告,还接受请托利用职务影响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案件起诉后,刘某又找到法院有关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请托说情。田某、高某某面对上级院领导提出的违规违法要求,没有坚持原则进行拒绝并记录报告,而是积极迎合领导甚至违法办案,最终受到“双开”处分。一起从违反“三个规定”开始,最后导致检察机关、法院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案件的发生,再次彰显了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重大价值和意义。

(四)某县人民检察院吴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吴某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明知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却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请、收受贿赂,私自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名义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我科认为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于(予)刑事处罚的处理”的《检察建议》,县公安局对吴某发案作撤案处理。在明知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纠正违法撤案行为。吴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9年4月,吴某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释法:吴某作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面对朋友情、同学情,丧失了立场和原则,违反规定私下会见犯罪嫌疑人、特殊关系人,接受他人财物。本应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却毫无职业操守,徇私枉法,私自出具帮助嫌疑人免于刑事追究的《检察建议》,且主动放弃立案监督职责,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见,只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才能够有力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广大领导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个规定”要求上来,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把落实“三个规定”作为检验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不断增强落实好“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要坚持领导带头。发挥好“头雁效应”,要以“关键少数”的率先垂范,带动绝大多数的自觉履行,严格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有关工作要求,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筑牢过硬纪律,确保“三个规定”成为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以严明的纪律、强有力的措施、刮骨疗毒的勇气促进“三个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全面落实。

三要广泛深入宣传。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类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三个规定”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和支持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委政府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坚决态度,为促进公平廉洁执法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要坚决贯彻落实。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深刻认识到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重要性,不断深化对“三个规定”的认识,确保学深悟透、真信笃行,做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入脑入心、守住底线。在全县营造依法依规办事、保障公平正义、纯洁司法环境的良好氛围。

同志们:

开展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大宣讲,既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三大专项行动”(“三个规定”“万长”大宣讲和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行动、顽瘴痼疾百千万线索核查行动、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大曝光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次庄严承诺行动,对推动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统一部署,今天我们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xxx市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报告会。

参加今天宣讲报告会的有: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xx驻点指导组组长xxx,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xx驻点指导组副组长xxxxxx及指导组全体成员;市县区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成员及党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和纪委监委、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今天的会议共两项议程。现在进行第一项,主会场参会人员签订《xxx市党政领导干部不干预司法活动、不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公开承诺书》。承诺书一式xx份,签好后带走xxx份交本单位留存,其余xx份放在桌子上,会后统一收回。

……。

现在进行第二项,请xxx同志作宣讲报告,大家欢迎。

……。

刚才,我们签订了《xxx市党政领导干部不干预司法活动、不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公开承诺书》,xx组长围绕为什么出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是什么、执行“三个规定”如何把握政策界限、如何执行“三个规定”等四个方面给大家做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宣讲,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落实“三个规定”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切实增强落实“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守“不违规过问案件、不违规干预司法、不违规接触交往”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遵守“三个规定”的表率、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表率。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带头宣讲、深入宣讲“三个规定”,确保实现宣讲范围全覆盖、公开承诺全覆盖。各级政法司法机关和政法系统干部既要做到不违规过问案件、不干预办案,也要学会拒绝、敢于说不,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坚决把好第一道关口。要注重从涉黑涉恶、职务犯罪、虚假诉讼等案件中深挖彻查,从涉访涉诉信访案件中循线排查,深入发现违反“三个规定”问题,强化责任追究。要以此次宣讲为契机,多渠道、深层次、全方位开展宣讲活动,在全市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三个规定”的热潮,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化对“三个规定”的认识,提升公众对“三个规定”的知晓率和支持度,进一步树立依法依规办事、保障公平正义、纯洁司法环境的鲜明导向,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委政府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坚决态度,着力营造党政机关带头、全社会共同监督参与执行“三个规定”的良好局面,从而进一步推动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为xxx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首要问题。为进一步加深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理解,强化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有力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这一顽瘴痼疾,现将对“三个规定”内容进行宣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作出重要指示,下面让我们来重温一下时间线: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表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2015年3月24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谈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这个就是出台“三个规定”的背景。

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危害。落实党中央部署,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进行记录和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点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首,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对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维护法治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二)“三个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坚实保障。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三个规定”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干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可以说,“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保护神”,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安全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第一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个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三个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适用范围: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一)记录方式。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二)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措施。

对违反“三个规定”的司法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四)过问、打听他人业务行为区分。

过问、打听等行为不都是错的,比如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或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这些行为都是正当的,但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五)不填报的后果。

承办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承办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对如实填报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配套措施。

一是保密措施。承办人可以只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记录的数据,而将记录的详细信息密封送检务督察部留存,由检务督察部专人管理。填了多少人来过问、谁过问,一律不公开。二是监督机制。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案件或重大事项的行为以及承办人相应的记录情况,都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巡察、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综上,此举措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相一致,主动填报、及时“补报”的机会一定要珍惜。

(一)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王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窦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万元;接受李某请托,为李某亲属赵某涉嫌强奸案的处理提供帮助,收受5万元;给辖区基层院有关人员打电话,要求给予2名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此外,王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王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以案释法:王某作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三个规定”要求,多次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干预、插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最终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

(二)某市人民检察院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间,某市级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分别3次向辖区基层检察院王某等4名检察官打电话,就正在办理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亲人会见等3起案件进行询问,4名检察官或告知会依法办理,或明确予以拒绝。2019年8月,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某市检察院在大会上对王某等4名检察官自觉抵制打探案情、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等行为,并主动记录报告进行了充分肯定。

以案释法:陈某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受到严肃处理。王某等4名员额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检察机关的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予以拒绝,并作了补报,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上级院的表扬。陈某与王某等4名检察官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值得每一名政法干警深思和借鉴。

(三)某市人民检察院刘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

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请求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的追诉,争取判处缓刑。田某要求该院公诉科科长、该案公诉人高某某在案件办理中找从轻减轻情节。后田某、高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并向法院出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刘某又请托该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赫某某找区法院院长王某某(此二人另案处理)帮助张某某判处较轻的刑罚,后该院对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等判处缓刑。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刘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田某某、高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以案释法:刘某不仅对请托事项不记录不报告,还接受请托利用职务影响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案件起诉后,刘某又找到法院有关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请托说情。田某、高某某面对上级院领导提出的违规违法要求,没有坚持原则进行拒绝并记录报告,而是积极迎合领导甚至违法办案,最终受到“双开”处分。一起从违反“三个规定”开始,最后导致检察机关、法院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案件的发生,再次彰显了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重大价值和意义。

(四)某县人民检察院吴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吴某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明知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却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请、收受贿赂,私自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名义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我科认为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于(予)刑事处罚的处理”的《检察建议》,县公安局对吴某发案作撤案处理。在明知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纠正违法撤案行为。吴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9年4月,吴某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释法:吴某作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面对朋友情、同学情,丧失了立场和原则,违反规定私下会见犯罪嫌疑人、特殊关系人,接受他人财物。本应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却毫无职业操守,徇私枉法,私自出具帮助嫌疑人免于刑事追究的《检察建议》,且主动放弃立案监督职责,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见,只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才能够有力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广大领导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个规定”要求上来,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把落实“三个规定”作为检验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不断增强落实好“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要坚持领导带头。发挥好“头雁效应”,要以“关键少数”的率先垂范,带动绝大多数的自觉履行,严格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有关工作要求,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筑牢过硬纪律,确保“三个规定”成为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以严明的纪律、强有力的措施、刮骨疗毒的勇气促进“三个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全面落实。

三要广泛深入宣传。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类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三个规定”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和支持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委政府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坚决态度,为促进公平廉洁执法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要坚决贯彻落实。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深刻认识到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重要性,不断深化对“三个规定”的认识,确保学深悟透、真信笃行,做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入脑入心、守住底线。在全县营造依法依规办事、保障公平正义、纯洁司法环境的良好氛围。

公安交警是公安机关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全面展示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2020年以来,按照上级部署要求,xx省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全面开展了“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活动,对解决公安交警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造公安交警铁军、推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现代化提供了有力保证。下面就如何进一步推进教育整顿活动谈一下个人的几点认识。

一、充分认识教育整顿的重要意义。

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政治上建设和掌握公安机关的重要举措,是锻造公安铁军、履行好新时代使命任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突出问题、纯洁公安队伍、优化政治生态的迫切需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xx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全体民警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教育整顿的重要性、紧迫性,聚焦“忠诚警魂进一步筑牢、党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严明、担当作为进一步彰显”的目标,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全力推动教育整顿,为维护道路畅通和谐有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准确把握教育整顿的任务要求。

(一)坚决抓好忠诚教育。此次教育整顿重在教育引导广大民警夯实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达到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忠诚警魂的目标。要建立健全“第一议题”制度,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首位,常态化开展专项教育、政治轮训,引导全体民警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深入挖掘交警队伍在执法办案、服务群众、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事迹,把忠诚干净担当的英模选树起来,营造学习英模、崇尚英模、争当英模的良好氛围,激励队伍更加忠诚履职、为民服务、担当作为。要以教育整顿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通过制作警示教育片、印发典型案例、到廉政教育基地进行现场教育等形式,组织民警反复看、反复学,真正入脑入心,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深处解决根本性问题。

(二)坚决抓好“关键少数”。此次教育整顿重在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整顿软弱涣散的领导班子,及时调整问题突出的干部,坚决查处违纪违法的人员,达到清除害群之马的目标。教育整顿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问题的,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认真对照剖析,主动讲清问题,如实说明情况。通过组织政治督察、开展选人用人专项调研等方式,深入查摆、解决队伍中存在的政治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纪律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等突出问题。要坚决查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以及搞人身依附、“小圈子”的人,全面整治各类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同时,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和民警身上的小问题、小毛病要早发现、早介入,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避免问题由小变大。

(三)坚决抓好问题整治。此次教育整顿重在聚焦当前队伍中存在的各类顽症,拿出破难题、补短板、堵漏洞的管用措施,达到以突出问题整治带动面上问题整改的目标。要紧盯短板不足和突出问题,强化执法服务,优化管理机制,以实际行动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要广泛开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专项整治,以及“枪车酒赌毒密网”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全面提升xx交警整体形象。要进行一次困扰基层突出问题的排查起底,着力解决队伍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习气,切实为基层一线松绑减负,让基层民警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做好基础工作。

(四)坚决抓好示范引领。要及时梳理总结经验做法,从解决问题源头上推出更多管方向、治根本、谋全局的新举措新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队伍建设经验做法。要健全完善正风肃纪长效机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素质能力培训机制,持续巩固教育整顿成果,推动从严管党治警常态长效。同时,要突出严管厚爱相结合,把握好此次教育整顿契机,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沟通,进一步推动各项从优待警措施落实落地,帮助民警解决身心、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升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

三、全面抓好教育整顿的组织推动。

(一)要统揽工作进度。此次教育整顿不分阶段、不设环节,对方案中明确的具体任务,要立足交通管理工作实际,认真深入研究推动,对短期能够解决的问题或完成的任务,要一对一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挂图作战、限期销号;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或需要长期坚持的任务,也要明确推进路径和工作办法,分步骤、有重点地有序推进。在推进工作中,要重质量、不重过程,重效果、不重留痕,真正把工作做扎实,把问题解决好。

(二)要严格责任落实。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教育整顿办公室要扎实履行整体推动责任,各交警大队、支队机关各单位也要按照分工,全方位压实压紧工作责任。同时,要坚持开门搞教育整顿,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做到教育整顿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

(三)要把握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重点报道教育整顿的部署要求、进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积极展示公安交管部门正风肃纪的坚强决心,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安交警队伍的新气象新变化。要加强对重大敏感违纪违法信息发布的审核把关,宣传什么、何时宣传、怎么宣传,都要事先精心策划,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权限发布。要同步做好涉警舆情的收集分析和处置引导工作,防止引发负面炒作,为教育整顿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同志们:

开展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大宣讲,既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三大专项行动”(“三个规定”“万长”大宣讲和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行动、顽瘴痼疾百千万线索核查行动、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大曝光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次庄严承诺行动,对推动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统一部署,今天我们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xxx市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报告会。

参加今天宣讲报告会的有: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xx驻点指导组组长xxx,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xx驻点指导组副组长xxxxxx及指导组全体成员;市县区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成员及党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和纪委监委、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今天的会议共两项议程。现在进行第一项,主会场参会人员签订《xxx市党政领导干部不干预司法活动、不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公开承诺书》。承诺书一式xx份,签好后带走xxx份交本单位留存,其余xx份放在桌子上,会后统一收回。

……。

现在进行第二项,请xxx同志作宣讲报告,大家欢迎。

……。

刚才,我们签订了《xxx市党政领导干部不干预司法活动、不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公开承诺书》,xx组长围绕为什么出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是什么、执行“三个规定”如何把握政策界限、如何执行“三个规定”等四个方面给大家做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宣讲,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三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范围?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二)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三)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该怎做?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四)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不得”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

(二)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1.“三个不得“。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2.“三个应当”

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时办案人员应该怎么做?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一)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二)本规定所称其他相关人员范围?

1.特殊关系人。

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2.中介组织。

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三)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接触交往?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6.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廉政。

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四

在开展安全稳定教育整顿活动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安全稳定教育整顿活动工作的文件精神、实施。

方案。

学习了《党章》《条例》等重要内容,在学习中一边做笔记,一边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教育,并为此专门撰写了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深刻地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方面谈出了自己对学习的认识,通过这次活动,对部队安全稳定教育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变被动教育为主动受教育。通过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公安边防部队的特殊性和确保两个稳定的重要意义。公安边防部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的保障力量,公安边防部队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警察又是部队。既具有军事性,又是一只执法力量。虽然公安边防部队是现役,执行的是部队条令条例,但公安边防部队不仅要完成军队具有而公安机关不具有的边境执勤巡逻、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职责,同时还肩负着军队不具备的执法办案,防范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的专政职能。同时,公安边防部队大都处在偏远地区,代表国家履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维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职能。

二是应当防微杜渐,预防为主。维护内部安全稳定是一件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要确保内部安全稳定,必须要从政治思想教育上狠抓落实。坚持不懈地开展法纪教育和条令条例教育,使官兵懂得如何规范自己的言行。实践证明,通过不懈地开展主题教育、专题教育及条令条例和“五条禁令”等学习教育活动,对于提高广大官兵依法执勤、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很大帮助,这也正是部队内部稳定所需要的。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深刻分析当前影响部对内部稳定的因素及不稳定的危害性,要结合警示教育,分析部队内部不稳给官兵家庭,给部队建设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时刻警示广大官兵。要准确把握部队易出问题的不同时期,担负的不同任务,所处的环境,人员的个体差异等,有针对性的抓好预防,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三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持部队稳定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要端正指导思想,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地抓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全面预防、标本兼治、常抓不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是要强化军政主官责任。主官要对部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发挥好“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带头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尽职尽责,敢抓善管,为部属作表率。定期分析部队的安全形势,有效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部队履行安全职责。二是增强责任心。一级管一级,落实责任制,培养领导和党员骨干的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才能确保稳定工作处处有人抓,每个环节有人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内部的`安全稳定。

四是落实制度,严明纪律。要做到内部稳定,一是要抓好制度的落实。把每一项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位官兵,对于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旗帜鲜明地给予批评指正。二要严明纪律,对于不按制度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查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及时给予严格惩罚,以警示教育部队,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通过这次教育整顿,我也认真分析自己在思想工作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理论学习重视不足的煳涂观念,导致学习主动性、积极性、系统性不足;二是放松对业务方面的学习提高,有倚老卖老的后退思想拉开了与形势发展的差距;三是有时对自己在工作中的小失误不敢“亮丑”“揭短”,正视错误缺点;有时发现有个别检查员有错误行为,没有及时去批评教育,有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或新建议,没有主动向上级和领导反映……诸如此类等等,这些都是有待通过学习教育整顿,在自己今后的学习工作中加以认真去解决克服的。总之,在站开展这次安全稳定教育整顿学习活动中,我是积极参加,主动学习的,并且也获得一定的学习成效。特别是在学习中自己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认真细致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也找出、确定整改和解决的措施、办法。与此同时,也进一步的明确领会总队、站决定开展本次活动的目的意义所在,这对加强我们队伍的教育,引导广大官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官兵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不怕牺牲,迅速提高官兵的整体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文化修养。强化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特权思想严重,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和防止、遏制少数官兵违纪违法案件的再度出现,都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六

涟水法院在学习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三个规定”中,坚持做到“三个到位”,即学习认识到位、对照查摆到位和督查监督到位,以“零容忍”的态度狠抓违规过问干预司法之风,有力促进廉洁公正司法。

学习认识到位。组织领导班子利用院长办公会专题学习“三个规定”精神,通过学习,全体领导班子成员深刻认识到出台“三个规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一致表示,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三个规定”,保证公正廉洁司法;利用全院干警大会,向全体干警传达“三个规定”精神,并以支部为单位认真开展讨论与自查,利用支部会议学习畅谈“三个规定”的内容与意义,真正做到“三个规定”学习贯彻执行全覆盖,使全体干警了解、熟悉、掌握“三个规定”,从内心深处构筑起不为案件找关系、不办关系案的“隔离墙”。

对照查摆到位。全院干警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严格对照“三个规定”,认真查摆了自身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是否存在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等行为。

督查监督到位。结合本院实际,出台《廉政督察员督查履职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专职督察员和兼职督察员工作内容,加大对“三个规定”的贯彻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廉政督查工作全覆盖、常态化;充分利用本院“两微一端”、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宣传“三个规定”精神,引导全院干警严格遵守规定要求,严禁司法人员违规干预个案;建立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八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近期,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中政委【2020】63号),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上饶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强化法律意识,规范严格执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治权威,现向全市公安民警提出如下倡议:

一、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坚决做到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五、坚决做到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六、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七、严禁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八、严禁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

十、严禁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一、严禁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作、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二、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生态,为平安上饶、法治上饶建设而不懈奋斗!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九

今年来,贡井区政法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和干警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促进司法更加公平公正。

一是加强精神学习,提高干警纪律意识。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组织全区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和政法干警结合党性分析检查、自身岗位实践等开展自学活动,充分认识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促使全区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敲响领导干部警钟。充分利用政法系统两微一端、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宣传《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精神,引导全区领导干部严格遵守规定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干预个案。

三是建立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四是建立按期报送制度,动态掌握干预司法行为。政法各单位每季度定期向区委政法委专题汇报贯彻落实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区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对违反规定行为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廉洁。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等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政法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监督,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截至目前,区委政法委没有研究处理过具体案件、四套班子领导没有对具体案件向政法机关打过招呼、没有对具体案件做过批示,政法机关没有出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十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院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强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力度,为避免危机事件发生、有效的避免因危机事件发生造成负面影响;为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的首要任务就是积极预防在学校管理范围内重大负性事件的发生。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预警可能出现的冲突性事件并能给予及时的疏导,要能对学校管理范围内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高危人群进行必要的监控和疏导。

第三条,以人为本为宗旨。大学生在正常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因为环境的变化遇上困难或阻滞而导致一些异常的反应,对于大学生潜在的问题做到到早预防、早干预。由情绪、认知、行为、人际交往、甚至生理上的问题重大生活事件,发生心理失衡。干预组织对产生心理失衡状态的大学生或大学生人群以及与他们密切相关的人群提供及时的、专业的心理援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学生、大专生。

第二章干预机制。

第五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院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付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组员由各系系主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寝室、班、系、院四级管理机制,以首任负责责任制。

第七条,学校全体教职工具有权利和义务关怀支持该项工作,大学生干部积极协助我院领导小组抓好心理危机与干预工作。

第八条,现场干预以首任责任负责制,采取一稳住,二报告原则。稳住就是稳住事态不向负面发展;报告就是在稳住局势的前提下,电话、书面向上报告。如果问题已经解决,书面报告心理健康中心。

第九条,采取来访干预。针对有冲突性行为爆发倾向的求助人或人群采取主动心理干预。

第十条,重视事后干预,跟踪当事人,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对当事人或人群、相关人或人群的补救性心理干预。

第三章危机干预概念。

第十一条,心理危机干预就是指运用心理学、心理咨询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或人群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全方位的心理指导、心理辅导或心理咨询,以帮助平衡其已严重失衡的心理状态,调节其冲突性的行为,降低、减轻或消除可能出现的对人和社会的危害。

第四章关注干预对象。

第十二条,存在危机状态倾向和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和干预的对象。干预对象一般在情绪、言语、行为、躯体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改变。

第十三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予以关注:

1、情绪低落,不与同学交往、不与家人交往的。

2、发短信或者口出自杀言语或者有自杀意念的。

3、身体发病、家人家庭变故,人际关系发生强烈冲突的。

4、经历或者遭受重大遭遇的。

5、亲友或者家人有自杀倾向的。

6、长期有睡眠障碍的。

7、有明显的人格障碍的。

8、有明显的暴力攻击行为,对其他人可能造成危害。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的。

第五章实时预警。

第十四条,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做好心理危机防御工作。采取心理健康讲座形式填补、跟上大学生心理成长的需要。

第十五条,关注大学生言、行,有效的发现大学生异常,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第十六条,坚持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对每年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对普查出应当继续筛查或者必须关注的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学生,做进一步关注,与学院一起做好危机预防和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情况汇报制度。辅导员、班主任及时了解掌握本班学生心理状况,对班里心理状况每周向领导口头汇报一次,发现学生有心理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领导报告并填写《疑似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情况登记表》,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八条,强化心理健康汇报制度,各班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寝室,通过班心理委员,了解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向严重方向发展或者新发现学生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及时电话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书面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上报。

第十九条,实行首任责任人制度制度。

第二十条,心理咨询教师在工作中发现学生心理危机,应当将相关信息书面汇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十一条,建立心理危机学生资料录入制度,根据各方以及辅导员班主任的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将需要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强化管理。

第六章危机干预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心理危机录入的和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根据危机程度,采取救助措施或者转诊。

第二十三条,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广泛开展学院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推进同学团结力度,营造同学间良好人际关系。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与学生交流,真诚、真正的与学生做朋友。

第二十四条,建立学校救助体系,对心理危机及时采取救助行动。辅导员深入了解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对症状表现较轻,危害程度低的在辅导员的陪同下到心理咨询室接受心理辅导。对症状表现较重,危害程度较高,辅导员应当及时通知家人陪同送往医院,或者转诊进行治疗。

第七章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设立心理辅导体系,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后续服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专业医疗机构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六条,因有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当给予特别关注,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再次恶化。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学校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学院支持环境,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辅导员在其复学后的第一学期中每周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跟踪反馈表》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十八条,根据班系提供的情况,危机干预工作组教师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其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班系。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首任负责责任制是指:我院任课教师、辅导员、寝管老师以及院行政管理人员发现存在危机状态倾向和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应当采取先稳住学生不向负面方向发展,再电话向学生处报告,在学生处的教师没有到现场之前,首任责任人不得离开现场。

 第三十条,危机事件发生在寝室,由寝管老师负责;发生在教室由辅导员负责;发生在校园由第一发现人负责,没有发现人的由辅导员负责。发生在校园外由辅导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任何人接到危机事件的电话报告,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这里的及时是指:按电话结束时间开始计算五分钟内必须起步,并亲临现场。

第三十二条,如果报告人报告给其他部门领导或者教师,接电话人必须按第三十条视学生处人员及时赶到现场。

第三十三条,现场人员绝对服从现场最高领导者决策和处理方案。

第三十四条,对接到电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现场的,扣发一定的工作,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心理危机的学生放任不管、任其发展,知情不报、隐瞒不报的以及拒不执行处理方案的,造成失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参与处理危机事件的工作人员,对事件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章工作原则。

第三十七条,迅速确定要干预的问题,强调以问题为主,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必须通知其家人,由家人或者朋友参加危机干预。

第三十九条,鼓励自信,不要让当事人产生依赖心。

第四十条,把心理危机作为心理问题处理,而不要作为疾病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干预的目标是保护人。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十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

20xx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防止干预司法的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廉洁行使职权的制度保障。

当前,我镇正在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顽瘴痼疾整治的重点之一。为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司法,确保“三个规定”制度落实,现向全镇政法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提出如下倡议:

1.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2.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5.严禁泄露政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0.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管好身边工作人员,认真遵守“三个规定”。

不向政法干警或领导干部打探案情、说情,不与其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

不传播、扩散、编造或煽动他人编造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公正执法司法的不当言论。

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每一位干警的辛勤付出,离不开每一位群众的理解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xx、法治xx不懈奋斗!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十三

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讲主持词(热门14篇)篇十四

查摆和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注重实效,有力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体会,加深对“三个规定”的理解,促进对“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等行为。有个别干警解剖了自己曾因碍于亲情、友情,在自己所办的案件或同事所办的案件中打过擦边球,但今后在办案中一定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三个规定”,对涉及到应当回避的案件依法自行回避。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二是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等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前郭法院落实“三个规定”的监督,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中,将紧紧围绕“三个规定”要求严于律己、督促他人,树立好前郭法院干警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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