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是一个不断调整和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需要持续关注和改进。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和个人的协同合作,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鼓励大家一起努力。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一
(试行)。
第一条定期检查、整理设备线路,检查硬件运行状态。定期查看软硬件运行日志记录,并做好数据和配置备份。
第二条严禁在设备上随意安装、拆卸硬件或更改设备连线,严禁随意进行硬件安装。
第三条严禁在机房设备上进行试验性质或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操作。
第四条对机房设备进行位置、配置调整前须提交申请,经信息中心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五条对重要设备配置更改前,须做好数据备份和备品备件准备工作,并在专用测试服务器上验证通过后进行操作。
第六条机房内服务器不得擅自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软件安装前须对安装文件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后及时清理,并做好记录;不得擅自在服务器上使用u盘、外存储设备;定期对服务器系统的杀毒软件进行升级;每月对服务器进行安全扫描和漏洞修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调整机房内相关安全设备的防范策略,并做好记录。第八条每季度对机房精密空调室外机组和过滤网进行一次冲洗,每年对精密空调全部电器控制系统和制冷、除湿及进出水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定期检查机房供配电、消防设备运行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
(试行)。
第一条机房钥匙、门禁卡配发由信息中心管理,不得私自配制或借给他人使用。来访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须经信息中心同意后由机房管理人员陪同进入,并做好记录。任何人未经许可,严禁在机房内随意触摸设备、拍照或录像。
第二条每日定期检查机房内烟感、温感、声光报警器、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气体灭火设备及消防控制线路,确保其运行正常。
第三条机房内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携带使用明火,严禁在消防设备周围堆放杂物。
第四条气体消防系统灭火设备应设专人管理(消防运维单位),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设备位置。每月定期进行钢瓶间设备巡检,发现过期或低压失效的消防设备,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
第五条每季度定期检查机房配电柜、ups设备、精密空调的运行状况,监测输入输出电流、电压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噪音及声、光报警。监控电池间运行环境。
第六条每日定期对机房的设备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故障、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七条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架各种供电线路。
第八条防雷接地系统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每年由防雷中心对机房防雷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测。
(试行)。
第二条机房值班人员负责全面保障机房安全,防火防盗,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交接班时须进行巡检。巡检范围包括:机房监控区、设备区、供配电区、电池室、气体消防钢瓶间等;巡检内容包括:服务器、网络、环境、电源、精密空调、消防系统等,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按照相关故障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同时认真填写《机房值班日志》,并及时报信息中心领导。
第四条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所有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并熟悉应急预案、应急流程及应急措施。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及系统配置,如需更改配置,须经信息中心批准,并记录存档。
第六条工作期间须配戴工作牌。来访人员经信息中心许可后,由值班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机房,并做好来访记录。
第七条妥善保管机房钥匙、门禁卡。严禁将密码、文档资料、资产信息等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八条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九条中心带班人员须每日进入机房进行巡查,对当日故障事件负责督导处理,并检查当天值班情况。
第十条保持机房内设备设施整齐、洁净。严禁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和监控室,严禁在机房内饮食、抽烟。
第十一条进入机房按要求穿戴鞋套。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二
一、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责任心,密切注意各部位情况,增强安全观念,善于发现问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二、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监视闭路电视、消防报警信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每日(7:00——7:30)对视频监控系统巡检一次(将主机重启)。
三、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将机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可疑情况要交接记录清楚。
四、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在值班时对所观察到的非正常情况,可疑人物,应进行详细记录,并视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对视频监控图像内所发生的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进行记录。
六、非监控室人员不准进入,任何人不准在监控中心会客聊天。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不准同时离开监控室。
七、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图像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八、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图像不得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不得买卖散发、非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为加强和规范医院视频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管理,提高医院治安防控应变能力,加强医院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保卫人员对视频监控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责任心,密切注意各部位情况,增强安全观念,善于发现问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二、保卫人员负责24小时监视视频监控图像,在观察到非正常情况,可疑人物,应进行详细记录,并视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保卫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将各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可疑情况要交接记录清楚。 。
四、保卫人员要对视频监控图像内所发生的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进行记录。
五、非保卫人员不准进入,任何人不准在监控室会客聊天。观访者和外来人员需到视频监控室查看资料和情况,必须经院长同意方可进入视频监控室查看。
六、保卫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医院内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严禁外传,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不得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录像信息。监控室的视频监控图像使用有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七、监控室的视频监控图像不得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不得买卖散发、非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三
为做好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在线监测工作,加强通讯、视频、监测监控管理,发挥监控巡查作用,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1、网络监控中心分两个业务组,监控组负责监控中心室内通讯、视频、巡查业务,维护组负责网络、通讯、监控设备设施的维护检查业务。
2、监控组工作职责
(1)负责监控室电话信息的接听、记录整理和传递工作。
(2)负责网络监控视频正常运行。
(3)监督巡查各监控点违章、违规行为、安全隐患、治安事件等。
(4)负责在监控中发现的各类违章、安全隐患、治安事件等其他问题分类整理汇报工作。
(5)做好各种信息记录、监控巡查记录、电话记录并整理存档。
3、维护组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监控、视频、电话、网络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2)负责分公司尾矿库在线监测、井下定位、通讯、监测和选场监控及网络设备设施的维护工作,对存在疑难问题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与厂家联系处理。
二、值班管理制度
1、认真履行“网络监控中心岗位工作职责”,负责当班监控中心的监控查巡、通讯、记录工作,保证监控中心运行正常。
2、按监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维护保养好监控设备设施,保持画面清晰,通讯畅通,系统正常运行。
3、班中要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4、认真学习掌握各监控点的安全知识,按要求规定对各监控点进行查巡,做好查巡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保持室内卫生清洁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
6、监控人员不得在监控电脑上下载数据,使用移动u盘、光盘,防止电脑感染病毒,造成系统程序破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三、应急处置程序
1、公司内突然停电或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监控人员应立即上报维护组,维护组要组织人员立即进行检查、维护,排除故障。
2、值班人员在巡视监控视频画面时发现一般事故隐患、违章情况、治安事件,要立即上报公司安全部值班人员,由值班人核实处理。
3、值班人员在巡视监控视频画面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时,要立即上报公司当日值班经理、安全经理和安全部落实处理。
4、值班人员在监控视频画面中发现监控、通讯设备存在问题时,要打电话向分公司监控室询问,一般性问题由分公司进行维护处理,分公司不能处理的问题要上报维护组派人处理。
四、监控设备维护规定
1、按设备正常规定操作使用电脑、电视墙、液晶led电子屏等电气化设备。做到安全用电和妥善保养、维护等事项。
2、严禁将易燃易爆、有害气体或物质带入监控室,不得用火、用电(包括私接电灯、充电或使用电器),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灭火器使用方法。
3、严禁私自将监控室内设备、资料带出。
4、监控室内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关闭或中断,不得私自维修、调试,出现故障立即报告。
5、监控人员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6、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保持室内和设备的的清洁卫生。
7、值班人员交接-班时负责检查一次设备是否正常,组长每周检查一次。
五、责任追究
1、监控人员严禁班中脱岗、离岗、睡岗、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查住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将人员交公司办公室另外安排工作。
2、在监控中心电脑上下载数据,使用移动u盘、光盘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造成系统中毒或系统数据丢失的,扣除责任人当月全部工资,并交公司办公室另外安排工作。
3、班中未按规定进行查巡,未记录查巡内容,未对来电进行处理的,对监控组长、监控人员按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4、监控中心设备设施发生损坏、丢失或维护保养不到位,对监控组长按考核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网络、通讯、外线监控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维护人员维护查看不及时不到位,对维护组长按考核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监控中心是设备运行、监控的'心脏,直接关系到小区的各项安全、。为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
3、各种相关制度、规程、流程、应急电话等须上墙。
4、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相关工作流程、规定,值班时不得擅离岗位,须全神注视显示器、仪表、信号灯等,认真作好记录,交-班时双方须对设备状态进行检查。
5、火灾报警控制、联动系统的终端设备(如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须将主令开关置于自动档,监控中心联动柜可置于手动档。当值班人员发现报警信号后,须立刻核实信号的真伪,信号为真时,将其置于自动,并按相关程序对设备进行操作,信号为误报时,及时将设备复位。
6、防盗监视系统的贮存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报警记录,ba系统的信息记录,门禁、红外防盗系统报警记录等应保存、更新,硬盘信息记录保存三天。
7、严格监控中心来访人员,人员进出请填写《监控中心人员出入登记表》。
8、监控中心设备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维修保养、计算机软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备份,定期清理垃圾文件、修复软件。使用者应在使用界面内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系统程序、密码等。设备供货商/保修单位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调试、维修、系统升级时必须征得管理处同意、登记,且管理处技术人员在场情况下,方可进行,无关人员不得操作监控中心设备。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四
1.接班者应提前十分钟到岗,交班者相应提前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不得私自换班、替班。
2.交班者应将设备运行情况及故障火警处理情况、资料工具数目、领导指示、待办事宜等,准确记录在值班簿上,并向接班人加以说明交代。
3.接班者与交班者应共同查看各种设备有无损坏及运行情况,交换对火警处理意见,弄清领导指示和未尽事宜的续办内容,点清交接物品。
4.当交接班遇有紧急情况发生时,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能进行交接班,可在交班人员主持下,接班人员协助下完成工作。待事件处理得出结论,或上级主管作出决定后,交接班方可进行。涉及设备失灵,处警失误等情况,必须当即报告有关领导裁定责任。
5.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应坚守岗位。如接班人因故无法到岗工作,交班人应报告主管领导给予安排,不得擅自离岗。
6.交班人交班前必须清扫室内卫生,接班人如发现交班人无故未清扫室内卫生,可不接班,直至交班人清扫完毕。
7.禁止交班给有病、情绪不正常或醉酒的接班人员,并立即将此情况报告上级主管。
8.交接班双方须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值班记录簿》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五
为确保防治和处理洗浴管理中心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最大限度的降低危害程度。
1.2适用范围
本应急救援预案适用于洗浴管理中心所有岗位、班组。
1.3编制依据
根据《九小场所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照山东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鲁煤安调(2012)127号”《山东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细则(试行)》进行编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组 长:主任 书记
副组长:副主任
成 员:管服人员及各班班组长
火灾防治和处理事故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抢险救灾队员由各班组班、组长组成。
灭火行动组:机电维修班成员
通讯联络组:单位当班值班人员、各班当班班组长
疏散引导组:中心直属人员
安全防护救护组:材料员、会计、电工班全员
组长: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负责对人员的抢救,对外求助的联系。
副组长: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物资财产的抢救,现场火情的控制。
小组成员:协助组长、副组长抢救物资财产,现场火情的控制及其处理,抢救、疏散人员,对外求助联系。
各班班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当班班组长负责当班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班组长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具备一定的指挥能力,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快速的疏散人群。
3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3.1.1各重要岗位坚持24小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消防设备(灭火器、消防沙等)配备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好有效。
3.1.3班前认真排查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将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1.4各岗点工作人员严禁抽烟,发现服务对象抽烟现象,及时进行劝阻,并告知指定抽烟室。
3.2 信息报告
3.2.1火灾事故发生后,所在岗位班组长应立即向单位值班领导汇报起火地点、火势及其起火原因。
3.2.2单位值班人员接到岗点汇报电话后,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消防分管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统筹安排,统一部署,赶赴火灾现场。
3.2.3值班人员在接到岗点火情汇报后,要及时向矿调度室、保卫科消防办公室汇报,同时电话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
3.2.4火灾发生后,要确保通讯的畅通,值班电话不得拨打与火灾救援无关的电话,电话尽量保持待机状态,保障信息获取及时、准确,为统一调度提供保障。
3.2.5火灾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抢救,同时按以下程序汇报:洗浴管理中心值班室、主任、矿调度室,由调度室按事故汇报程序报告矿领导及有关单位。
4应急响应
4.1应急程序
洗浴管理中心范围内一旦出现火灾事故,现场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单位值班人员汇报,值班人员接到电话时迅速汇报单位在家领导,事故救援人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同时单位值班人员将现场情况了解清楚后,及时向矿调度室及相关职能单位汇报。
发现火情后,当班值班人员应迅速寻找附近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4.2应急处置方案
4.2.1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2.1.1发生火灾后,首先观察火情,及时分析起火原因。如果是线路着火,首先拉闸断电,然后迅速组织当班人员用灭火器灭火;如果不是线路着火及时组织当班人员使用灭火器、消防栓或就地取材进行灭火;发现油类着火,使用灭火器或阻燃物覆盖式灭火。
4.2.1.2火情较大时,除组织人员及时灭火外,立即向单位汇报,单位值班人员及时与矿调度室(921415)和保卫科消防办公室(922119)联系,防止火灾扩大,把损失将到最低限度。
4.2.1.3当澡堂发生火情时,值班班长要迅速组织当班职工,及时疏散洗浴、更-衣人员,并快速引导、撤离到户外。发现人员被困、烧伤应立即组织施救,同时,及时拨打电话向洗浴管理中心领导汇报情况,并利用现有的灭火设施,组织人员灭火。当其它岗点发现火情后,当班班组长一面组织人员利用现有灭火设施灭火,一面要及时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4.2.1.4火灾发生后首先撤离火灾现场人员,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将贵重物品、设施进行撤离。
4.2.1.5灭火后,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4.2.1.6对造成火灾的危险源及时进行改造治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2.2人员疏散措施
4.2.2.1男职工澡堂人员疏散由分管负责人和当班班长牵头组织,首先打开安全消防门,然后进入职工浴室、更-衣室引导就浴、更-衣人员疏散、撤离。
4.2.2.2女职工澡堂人员疏散由分管负责人和当班班长牵头组织,就浴人员疏散、撤离。
4.2.2.3外宾澡堂人员疏散由分管负责人和当班班长牵头组织,对下井、就浴领导进行疏散、撤离。
4.2.2.4洗衣房人员疏散由分管负责人和当班班长牵头组织,对换衣职工进行疏散、撤离。
4.2.2.5疏散线路:
男澡堂:浴室撤离——更-衣室通过更-衣室中部、西部两个楼梯,通过安全出口——文化长廊——采掘楼出口。
外宾澡堂:浴室撤离——更-衣室——楼梯间——大厅——外宾门口。
洗衣房:公管服存放室——洗衣房操作间——东侧安全通道直接撤离至户外,西侧安全通道撤离至洗衣房走廊——采掘楼出口。
中心直属撤离——走廊——东侧走廊出口——机电维修班——维修院——户外;西侧走廊出口——向南至采掘楼——采掘楼出口。
以上岗位为人员汇流集中的岗位,人员撤离后,应第一时间向单位值班人员或单位领导汇报撤离情况。
4.2.3安全防护救护及公共财物抢救
所有岗位火灾发生后,在确保自身安全和服务对象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对公共设施、财物进行抢救。
4.2.3.1男澡堂职工负责对职工健身房、休息室、更-衣橱等设施、物品,在有效时间内进行转移、撤离。
4.2.3.2女澡堂职工负责对女职工更-衣橱及其它便于携带的物品进行转移、撤离。
4.2.3.3外宾澡堂职工负责对外宾澡堂区域内的电视机、空调、更-衣箱内物品及其他便于搬运携带的物品进行转移、撤离。
4.2.3.4洗衣房负责对下井职工公管服进行转移、撤离。
4.2.3.5中心直属班成员负责对办公室内的电脑、文件、其它电器等重要物品进行转移、撤离。
4.2.3.6机电维修班成员,在转移完毕自身岗位物品后,由单位统一调度指挥,协助其它需要帮助的岗位进行物品转移。
4.2.3.7物品转移撤离时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做到忙而不乱,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互保、联保工作,与岗位内其他成员互创有利条件,共同维护洗浴管理中心公共财产安全。
5日常管理
5.1有效利用自主安全培训时间,加强全员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确保每名职工都能正确掌握火灾扑救常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应急疏散方法。
5.2定期对各类消防器材进行巡查,发现损坏、失效及时汇报矿保卫科进行更换,并登记造册。
5.3有效开展“四防”检查活动,排查各岗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治理。
5.4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习、积极参加矿组织的消防安全演习,提高职工应变能力、现场处置能力。
6安全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当班职工 安全检查员:班长 安全督导员:管理人员
1.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内严禁吸烟,不得动用明火,要保持通道畅通。
2.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分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独设库存放,不得和其他库房混用。
3.库内物品码垛要整齐,不得过高、过宽,物资须距电线、灯泡50厘米以上,灯泡不得超过60瓦。
4.易燃易爆物品库,应安装防爆灯,严禁库内乱拉照明线。
5.保管员应经常检查灯具和电线,发现破损、老化要及时请工程部更换。
6.离开库房时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无问题,切断电源后锁好门方可离开。
7.各岗位要熟悉各种消防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及器材摆放位置。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及时报有关领导及保安部,并保护好现场,协助查清起火原因。
8.爱护消防器材,保持灭火器清洁,禁止随意挪动、遮挡消防器材。
9.凡违反本规定者,按洗浴中心消防管理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安全监管总局办理。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检验检测,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安全设施、设备及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 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目录、检测检验周期依据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依据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检测检验办法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包括安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测检验(安全使用证的检测检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维修检测检验、事故调查检测检验、申诉检测检验以及生产场所安全条件的检测检验。
第八条 安全标志检测检验(安全使用证检测检验)是指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出厂前安全产品的安全性能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来证明某一产品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安全标志(安全使用证)是确认安全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第九条 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是指由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来证明某一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活动。
第十条 维修检测检验是指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维修、改造后产品的安全性能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来证明某一维修、改造后的安全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检测检验是指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对事故现场有关设备、环境等进行检测检验,证明其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诉检测检验是指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对被检测检验单位提出的申诉内容重新进行检测检验,证明某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报告、行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三条 生产场所检测检验是指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对生产场所进行检测检验,证明生产场所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设施、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发放《安全准用证》。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准用证》是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凭证。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检验:
(一) 新安装、经过大修及改造的安全设施、设备在使用前;
(二) 严重损坏经过修复的安全设施、设备在使用前;
(三)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中发现安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申请检验的;
(四)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安全产品在使用前;
(六) 其他应予以检测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检测检验单位对检测检验活动应当积极配合,指派业务部门负责人员和熟悉该产品性能的工程技术人员、司机、维护工等有关人员参加检测检验的全过程,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检测检验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检测检验单位提供被检验安全设施、设备的下列技术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出厂验收报告及有关图纸;
(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
(三)安全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四)安全设施、设备的检修、事故记录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对检测检验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被检验单位发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统一格式的《安全准用证》,并将《安全准用证》固定在设备或其它明显的位置,《安全准用证》的有效期与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相同。《安全准用证》内容包括:
(一)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二)设备生产日期;
(三)检验日期、有效期等。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设施、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等制度,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设备应按时申请定期检验,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在检验周期内并经检验合格;无故超过检验周期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安全产品必须停止使用,不得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检代替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生产现场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工作时,应出示《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检测检验人员应出示《安全检测检验人员资格证》。检测检验机构应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统一格式的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表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带病运行、超期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要严格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停止使用,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限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七
1、由于本行业的特殊性,为保证和维护xxx、xxx及用户三方的利益,信雅达公司特制订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为让信息安全制度能在实际操作中起到有效约束和监督的作用,公司在《行政管理制度》中还专门列出与该安全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考核制度配合落实。
第一条呼叫中心机房安全工作由呼叫中心运营经理牵头,落实到呼叫中心系统维护人员进行管理,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监督,要明确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并落实到个人。
第二条机房现场管理人员应对机房电源、电线、插座、插头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条机房须设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等,须有专人专管,并负责培训其他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条外呼人员应在下班后对自己使用过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存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排除,如不能解决应立即通知机房管理人员。
第五条为保证机房内环境整洁、防止电源短路,任何人不得携带食品及饮品进入机房;严禁在单位吸烟,易燃易爆物品不能带进机房,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五条机房每天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员应将机房内的总电源切断,确保机房内各用电设备不带电,并进行例行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机房内须定期检查所有门窗安全性及其防盗耐久度,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综合部报告。
第七条每天将上下班交接表填写清楚。
第二条机房外张贴“外来人员请勿入内”的标语,给外来到访人员以警示;
第六条公司设有休息室,可以供外来人员如应聘人员面试等,以保证呼叫中心的正常生产运作。
第七条机房所有电脑禁用主板usb设备和互联网,设置bios密码。如因工作需要使用,需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电脑维护人员一人操作,解除禁用后方可使用。杜绝外来磁盘、光盘、u盘、mp3、mp4带入机房;机房所属磁盘和光盘一经借出或拿出,返还时必须先检查有无病毒。
第八条办公网邮件系统和网络硬盘使用权限设置和密码由专门的工作人员管理;公司电脑均要求设置密码,重要的文件夹也同样需设置相应密码。
第九条公司定期安排工作人员对各管理岗等重要资料进行拷贝,以防止数据及其他信息丢失。
第十条采用“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方式,各类信息及密码都由专人负责管理,将信息安全落实到专人。
第十一条员工上岗必须与单位签定《竞业禁止协议书》即《保密协议书》。员工必须严格按照《竞业禁止协议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员工安全保密制度
1、不得泄露单位运营状况及各种统计资料;
2、不得泄露单位的相关作业流程和规章制度;
3、不得提前泄露单位在市场经营策划中的各种方案;
6、不得随意修改客户资料。
第十三条每个工号都应由工号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工号只可用于公司正常的业务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办理业务,须向上级申请,批准后才可使用。
第十四条辞职员工在现场管理人员处归还的物品包括:一切记录着单位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第一条员工工号由外呼人员各自保管,不得外借或互换,不得利用外呼系统与用户谈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泄露外呼系统显示的用户资料。
第一条管理人员工号由对应的.管理人员各自保管,不得外借或互换,不得利用外呼系统与用户谈与工作无关的事,涉及权限的外呼工号统一归口到呼叫中心经理,如各部门有特殊需求需通过请示方能使用。
第一条申请接入外网的员工,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领导签字后,由系统维护部开放相应权限。
第二条公司计算机的ip地址由维护部统一规划,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其ip地址,更不得恶意占用他人的地址。
第三条严禁在网络上传播非工作的内容(如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谣言及任何不利于公司的消息等)。
第四条有使用外网权限的员工使用电子邮件时,不能打开未知附件。对于陌生的电子邮件,请予直接删除。
第五条为了信息安全或其他特别的原因,维护部有权随时关闭internet网,或者直接关闭上网权限。
第六条在上班期间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第七条员工不得利用公司计算机在网上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八条不得利用黑客软件以任何形式攻击公司的其它计算机或服务器。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八
1.安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控制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由弱电工程人员负责日常维保,监控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机操作。
2.保持机房内5℃-40℃环境温度,并设置温度计量装置进行监测。
3.除有关领导检查工作以及与本部门日常活动有关事宜的`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控制中心,若因各种原因进入控制中心,应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重点部位来访登记表上登记。来访人员在控制中心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4.不得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危险品.宠物.使用后的雨具或身体外部附有水渍/源以及灰尘或其它可能损坏防静电设施.污染控制中心环境的物质以及未成年.精神病.酒后人员不得进入控制中心。
5.进入控制中心前应关闭大功率无线电器和有关设备。
6.除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不得进入控制中心进行参观.摄录像等活动。
7.控制中心及保安部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携带无关人员进入控制中心,并遵守上述有关制度。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九
为了保证下料中心员工人身安全、设备安全、财物安全,提高下料中心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保障下料中心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适用于下料中心
安全管理:下料中心为保证下料中心安全生产制订的管理条例。
4.1着装管理规定
4.1.1上班时必须穿戴劳保用品,严禁穿拖鞋、凉鞋;
4.1.3铣工、车工、钳工等严禁戴手套进行操作;
4.1.4在下料中心内禁止吸烟,酗酒等类似活动;
4.2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4.2.1工作前,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日常记录;
4.2.2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时,立即切断电源,找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4.2.3安全使用乙炔气瓶,发现有漏气等不良现象时及时反馈到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4.2.5每周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使用性能。
4.3物料转运、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4.3.1原材料区域,物料分类摆放,对于堆放的.物料确保其稳定性,以免滑落;
4.3.2天车工必须持有天车操作证,开天车过程中禁止其他活动;
4.3.3物料转运过程中,必须后面有人防护,以免发生意外;
4.3.4油漆类物品必须摆放在通风处且确保周边无易燃、易爆物品;
4.4下料中心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4.4.1成立下料中心安全检查小组
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
成员:调度、段长、设备管理员、安全员
4.4.2安全检查小组每周对下料中心各工段安全生产检查一次,设备管理员和生产安全员每天对生产现场检查一到两次,并将问题进行汇总后通报下料中心。
4.4.3凡违反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的员工和班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分3个等级:
4.5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4.5.1根据下料中心二级培训计划对于下料中心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4.5.2入厂新员工、实习、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工作,特殊工种(焊工、天车工、电工、叉车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学员在实习期内,经下料中心同意可在师付指导下操作。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抄表中心要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天气情况和现场状况,切实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2、抄表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
3、加强抄表安全管理,层层落实责任,所有抄表人员要分别签定抄表安全责任书。
4、抄表人员在抄表工作中要穿工作服、绝缘鞋,佩戴安全帽;登杆时,要按规程使用脚扣和安全带。
5、抄表人员要定期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
6、抄表员领取和使用安全工器具时一定要对工器具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超检定周期的工器具。
7、抄表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加强自保、互保意识,要对所接触的.电杆、电表箱等配电设备进行验电,杜绝人身触电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8、抄表时必须保证两人及以上同时进行,严禁单人工作。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一
1、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学校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3、机房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防静电等工作,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须与当地派出所或学校值班室联网,防范措施应有效得力。
4、严禁任何人在学校网上使用来历不明或有毒软件。
5、禁止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利国家安全稳定的信息以及黄色等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信息。
6、网管中心的服务器、工作站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不得借用到校外。
7、主干服务系统发生案件,必须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查处。
8、严禁火种进入室内,人离关窗锁门。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二
学校(院)物业管理中心安全工作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特制订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校及总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职工上岗(转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中心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四、要害部位严禁闲人进入,其电器、设备、照明等均应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测、校验,禁止设备病态工作。
五、高空作业时严格执行双人操作制度,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危险有毒物品的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办法,严禁擅自存放、领用,以确保安全。
七、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到岗,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八、严格监控保密制度,监控人员在屏幕上看到的情况不得擅自外传,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上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监控重地,有关人员需观看(或调看)监控录像,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三
规定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职责,规范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活动有序有效进行。降低减少人为事故的发生。
生产中心所有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活动过程和与生产有关的所有人员。
3.1生产中心副总主管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负责批准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文件,负责对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
3.2生产经理(生产副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策划、组织与监督实施。车间主任及班长、库房主管各岗位负责人员负责岗位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具体实施、检查与改进。
3.3生产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3.4生产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审核。
3.5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4.1贯彻执行公司相关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生产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按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公司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4.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工伤事故分析和报告,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按时改进。
4.4督促检查生产管理人员对生产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检查、培训工作。
4.5督促检查生产经理(生产副经理)原料库房每年12月25日前制定次年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5.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1.1思想培训。
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社会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5.1.2法规培训。
主要是学习本公司已有的安全生产具体规定、制度及生产中心相关文件、条例。本企业已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5.1.3技术培训。
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其内容主要是本厂安全技术知识、食品生产的卫生知识和消防知识,危险地点和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电气安全技术和触电预防;急救知识;高温、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职业危害和预防知识;运输安全知识;防护用品的管理和正确使用知识。专业安全技术训练是指对锅炉、杀菌釜等受压容器,电、气焊接、易燃易爆、化工有毒有害、等特殊操作人员进行的专门安全知识和技能训练。
5.1.4新工培训。
新员工缺乏安全知识而产生的事故发生率最高,所以对新员工要实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其中,班组安全教育包括:生产中心新入职员工到岗后,班组长须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位安全知识讲解(包括人身安全、操作安全、产品安全等)介绍本班安全生产情况,生产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各种防护及保险装置作用并做好记录,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和操作注意事项。
5.1.5培训时间。
周期性的宣传教育:可以结合本本班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如生产部晨会、各班组会议对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进行宣导。如安全活动演练、班前班后会、设备安全交底会、公司员工大会等方式进行宣传。
5.1.6培训记录。
生产中心对每一次员工的培训都会进行记录和效果评估,以便进行培训评价并加以改进。
5.2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
5.2.1电器设备使用。
生产车间班组长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员工培训教导,并随时做好本班组自查自检工作,班组长进行检查,纠正员工不规范的行为。各种电器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缺陷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对产生大量蒸气、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一切电器设备等,使用前必须注意机器功率与电源是否相匹配,严禁超负荷用电。活动电源拖线,必须注意线板、插座、拖线是否完好,线芯是否裸露。使用活动拖线电源要安全小心地注意拖线保护防止损断,造成短路。
5.2.2电器设备维护。
机修人员每日对配电设施、重要的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并做好相关的设备档案管理和定期对设备操作员进行培训。
5.2.3起重设备的使用。
5.2.3.1起重器械使用时需检查行走部分是否灵活,受力部分是否有伤痕,是否牢固。检查提升机刹车是否有效,控制开关是否灵敏,钢丝是否完好。提升重物时,切记重物下确认没有人时方可操作;重物放下时,操作者必须得到指挥口令或在自己视线内操作,方可放下重物,动作要慢,切不可掉以轻心。
5.2.3.2使用提升龙门架时,必须注意固定好提升重物,防止冲击门架顶的危险。起重设备维修时严禁拆除起重设备配套使用的安全附件,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安全附件并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要求。
5.3生产现场管理。
5.3.1车间生产现场设备布局要合理,随时保持清洁、整齐,有害的作业工序,必须有防护设施。工作物流通道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照明;为生产所设的坑、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3.2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外协人员在本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车间主管应加强现场管理,必要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或现场监督配合。以免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5.3.3非公司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生产现场,如需进入生产中心生产区域,除公司中心领导或生产主管负责人陪同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允许进入生产现场。本中心生产区域未经许可严禁摄像照相。
5.4、火灾预防。
5.4.1公司所有工作场地都严禁烟火,生产区域和库房都必须按公司规定配备灭火器和其它必备的消防器材。设备维护人员每月定时对所有消防器材进行相关的月检。
5.4.2生产车间和库房对易燃物品的贮存、使用、以及油品的废品处理必须设有防火设施,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相关的操作守则和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生产作业。
5.4.3生产车间停止生产作业后,除杀菌电路和其它相关电路外,其它无关电路都应关闭。相关管理人员按规定关闭车间大门。
5.4.4消防设施配备,生产区域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源。设备维修修人员每月对所有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定期更换,使之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生产中心每年组织两次员工消防灭火演习,提高员工灭火技能。
生产车间已安装人员消防疏散报警糸统,并由专人管理使用。无关人员不得乱动,报警开关每周由专人进行测式一次。以保证设备状态完好。
5.5有害作业管理。
5.5.1公司按食品生产要求为员工配备或发放防护用品,生产车间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人不得上岗操作。
5.5.2设备维护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设备维护,以减少噪音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对相关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5.3对从事高温和粉尘的作业人员,除生产现场不断进行作业环境改造外。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格检查。
5.5.4对高温和粉尘的作业人员,生产中心会定时进行与相关的作业培训,以提高作业人员的操作水平。
5.6安全监督检查。
5.6.1安全检查范畴:。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查有无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于那些新上岗的员工,要坚决制止“边干边学”的'极端错误做法,查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查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查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查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所有生产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排除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领导。
5.6.2安全检查的方法。
5.6.2.1经常性检查,生产副总每月至少对生产中心所有区域各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记录,生产经理(副经理)每周至少对生产车间、原料库、锅炉房、配电室等场所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记录,车间主任每两天须对生产车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记录,原料库房主管每两天须对原料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记录。专业性检查(如防寒保暖、防暑降温、防火防爆、制度规章、防护装置、电器保安等专业检查等),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教育班组成员养成时时重视安全。
5.6.2.2自我安全检查,生产人员必须学会自我安全检查。电工、机修人员每日对配电设施、重要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各班组长每日对所辖班组进行检查,纠正员工不规范的行为,检查水、电、气、设备,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随时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5.6.2.3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围环境卫生,工序通道畅通,梯架台稳固,地面和工作台面平整。
5.6.2.4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无断裂、毛刺、毒性、污染或特殊要求,运输、起吊、搬运手段、指挥信号装置是否清晰等情况。
5.6.2.5工具的安全性:注意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特殊使用规定、操作方法等。
5.6.2.6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况,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况。其他防护的安全性:注意通风、防暑降温、保暖情况、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衣服鞋袜及头发是否合适,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5.6.2.7生产副总对所有汇总的安全检查结果组织人员进行及时整改。
5.7安全生产考核。
5.7.1以下扣分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折合员工考核总分中员工绩效评价分中得分为5分,采用扣分制,用于检查,评定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状况。。
5.7.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80分:生产现场管理人员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1万元;有人为因素造成重伤,发生重大事故未及时上报。
5.7.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60分: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5000元;有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导致人员受轻伤;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事故发生后,未在时限内上报事故报告和对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接到整改通知,不按时限或要求整改。
5.7.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40分:违反食品生产规定存放易燃、与生产无关的物品;班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1次;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内。
5.7.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20分:危险场所无安全指示标志;.班组安全检查、学习无记录;无操作证的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上长期独立操作;按规定要上报的各类安全月报表、资料、文件、报告,未报或超时3天上报;规定要派人参加的各类安全生产活动、会议,缺1人次;.职工违章操作;上级单位或本中心检查时,发现隐患;上级查询时才报告各类事故、隐患;防火设施不完善。
5.7.6各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的,扣除全部安全考核分100分.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全扣分外,对事故部门相关人员给予按公司规定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8安全事故分类:。
5.8.1.轻微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5.8.2一般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5.8.3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或因此安全事故遭受政府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事故。
5.8.4特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含)以上或造成两人及以上重伤或造成一人及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
5.9事故处理程序:。
5.9.2现场处理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上级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给生产中心。
5.9.3整改防范措施。
事故原因查清后,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对于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基本目的是:找出原因,查明责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5.10.安全生产相关会议。
5.10.1生产中心安全生产相关会议一般由生产经理(副经理)组织,生产副总主持。会议可结合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进行。会议对前期安全生产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改进情况进行通报,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宣贯。
5.11相关记录。
5.11.1《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5.11.2《安全检查记录》。
5.11.3《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四
学校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师生安全、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根据省、地、县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上公路靠右边行走,过公路走人行横道,严禁在公路上追逐、打闹。不准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乘车时不准将头、手伸出窗外,不准跳车,不准乘坐超载或无照车辆。骑自行车上公路靠右边行走,不准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学生骑自行车不准带人。未满12周岁不准在公路上骑自行车。学生不准骑摩托车。
二、讲究饮食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学校食堂应向学生供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饭菜,提供优质服务,不准供应腐败变质或污染有毒的食品。学生应讲究个人卫生,不喝生水,不吃变质不干净的食品,不吃零食。严禁学生抽烟、喝酒、闹事、打架,如有违犯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定,杜绝意外事故发生。禁止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抗洪抢险等危险性活动。在没有严密组织和切实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无论何单位安排的活动,学校都可以拒绝参加。部门或班级开展必要的校外活动,要切实做好组织安全工作。事先要与政保处联系,并书面报告校长批准。
四、加强体育课、劳动课、实验课、课外活动和运动竞赛的`安全教育管理,严禁在以上活动中不顾安全的违规操作。严禁乱接电线、违规用电,严禁学生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学生在寝室内点蜡烛、烧火,严禁学生下河洗澡,严禁进入施工工地。如发生事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禁学生参加打麻将或其他赌博活动,不准学生进入歌舞厅、录相厅、游戏室,不准学生与社会上不良青年交朋结友,吃喝玩乐。不准学生随意离开学校或夜不归宿,特殊情况离校,一定要向班主任请假,违者给予校纪处分。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五
第一条 重点防火部位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均为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
第三条 严禁在制氧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五条 严禁任何机动车辆进站。
第六条 制氧站消防道路、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七条 输送压缩、液化气体和液体的管道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八条 严格执行动火、用电管理制度。
第九条 加强值班、巡检工作,严守岗位,不脱岗、漏岗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电器及保险装置。
第十一条 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要做到定时、定期、定人检查,对用电方面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制氧站内严禁用明火或电加热器采暖。
第十三条 在禁火区内检修,凡能拆卸下来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物应事先拆下,拿到非禁火区(超细干粉)去动火,凡能用其他方法切割连接的尽可能用其他方法代替,避免动火。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动火证办理审批、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制氧站职工当班必须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织品严禁穿着入站。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十七条 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制氧站、输氧管道要划分放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十九条 除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外,制氧管线、工艺管道任何检修不能搭接接地回路,乱搭乱割。
第二十条 凡在制氧生产区内,严禁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ii-6856)。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 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为: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
( 二) 产品工作原理
1.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的负压源是中心吸引站的真空泵机组,通过真空泵机组的抽吸使吸引系统管路达到所需负压值,在手术室、抢救室、治疗室和各个病房的终端处产生吸力,提供医疗使用。
2.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氧气气源集中在中心供氧站,气源氧气通过减压装置和管道输送到手术室、抢救室、治疗室和各个病房的终端处,提供医疗使用。
(三) 产品的结构组成
1.中心吸引系统
(1)中心吸引系统主要由中心吸引站、管道、阀门及终端插头等组成。
(2)中心吸引站是由真空泵机组、真空容器、管道、阀门、电控柜和真空仪表等设备组成的独立操作间。
(3)中心吸引系统管路的末端,即输向患者的一端,连有快速接头(或一般接头),插入(或连接)防止液体倒流吸引装置等。
2.中心供氧系统
(1)中心供氧系统主要由中心供氧站、管道、阀门及终端送氧插头等组成。
(2)中心供氧站为集中存放医院氧气气源的建筑物。
供氧方式有:氧气瓶组供氧、液氧供氧、制氧机供氧或联合供氧。
氧气瓶组供氧由高压氧气瓶、汇流排、减压装置、管道及报警装置和安全阀(或释压阀)等组成。
液氧供氧由液氧罐、汽化器、减压装置、管道及报警装置等组成。
制氧机供氧由制氧机、储气装置、管道及报警装置等组成。
(3)汇流排由适当数量的氧气瓶、管道、过滤器、阀门、减压装置、仪表和切换装置等器件组成。
(4)终端由快速接头插座(或一般气体接头),可插入(或连接)氧气湿化吸入器、麻醉机和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的气体插头组成。
(四) 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1.主要技术标准:
2.相关技术标准:
(2) gb2270 不锈钢无缝钢管
(3) gb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注:以上标准适用于最新版本。
(五) 产品的预期用途
1.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适用于医用中心吸引。
2.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适用于医用中心供氧。
(六) 产品的主要风险
以下给出了该产品有关的可能危害及其形成因素的不完全的清单,但是并不仅局限于此。生产企业应按照yy/t0316-2015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的要求,参考此清单所列对该产品有关的危害及形成因素进行充分的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能量危害 压力(如:压力管道密封不当或破裂导致压力降低,设计不当导致的流速过快,脱脂、吹洗不当)
电能(如:静电接地不良)
生物学危害 再感染和交叉感染(如:终端接头的交叉使用)
环境危害 和其他预期使用的医疗器械的不相容性(如:终端接头与其他器械接口的不兼容)
储存偏离预定的环境(如:氧气站起火,系统被油污染)
意外的机械破坏(如:氧气管道遭到意外机械撞击)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标记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
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使用前检查规范不适当
操作说明书过于复杂
服务和维护规范不适当
由不熟悉/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如:操作不当引起着火、爆炸)
不正确的测量和其他计量方面的问题
与消耗品/附件/其它医疗器械的不相容性
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使用者接口(人/机交流) 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
复杂或混淆的控制系统
设置、测量或其他信息的含糊或不清晰的显示
功能性失效、维护和老化引起的危害 维护规范缺少或不适当
维护的不适当
由重复使用造成的功能恶化(如:液、气路的逐渐闭塞的变化)
(七)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
(八) 产品的检测要求
1.注册检测的产品应为完整的中心吸引系统和中心供氧系统。
2.对于yy/t0186-94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中4.4.2的要求,其对应检测方法5.12的检测介质应使用空气、检测工具应使用气体流量计。
(九) 产品的临床要求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产品属于医疗工程,其产品原理明确、技术相对成熟,且该类产品在市场上已有同类产品批准上市;因此,该产品可豁免临床试验,在产品注册的过程中可提交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和对比说明。
(十) 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见附件一《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质量管理体系指南》
(十一) 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1.在国内,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不良事件暂未发现。
2.fda和niosh发布氧气调节器自燃或爆炸事件原因。2015年6月20日,美国食品**管理局和美国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niosh)就12例氧气调节器自燃或爆炸事件发布说明,经过调查发现,氧气调节器燃烧的原因是没有正确使用cga870密封垫圈。
(十二) 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1.说明书见附件二《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产品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2.标签标识:
(1)中心供氧站内,应有固定铭牌,铭牌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c、出厂编号
d、出厂日期
e、标准号
(2)中心供氧系统管道临近接头、阀门附近及与其他管线并行处,应涂白色色漆标志圈,色漆圈长度20mm。
(3)中心供氧系统的供氧站应有 “防火”、“禁烟”、“禁油”等标识。
(4)中心吸引站内,应有固定铭牌,铭牌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
b、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c、负压范围
d、出厂编号
e、出厂日期
f、标准号
(十三)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应分别申请注册。
附件一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质量
管理体系指南
本附件给出了医用中心医用吸引系统、供氧系统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的部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职责、设计开发、采购控制、生产控制、过程监测等方面的要求。其目的是为生产企业在质量管理的建立和运行进行原则性的指导,也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部门提供技术参考。
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yy/t0287-2003 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等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本附件的要求,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组织人员等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
一、质量管理职责
1.分别设置施工(工程部)和检验(检验或质量部)部门,并明确职责权限。
2.工程施工人员和施工过程的检验人员不应交叉。
二、设计开发
1.如企业负责产品的设计,则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yy/t0186-94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yy/t0187-94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建立产品设计开发控制程序。
2.如企业不负责产品的设计,则设计开发可合理删减,并在质量手册中明确删减的原因。
三、采购控制
1.应根据采购产品类型和对工程质量影响程度,将采购物资进行分级管理。
2.中心供氧系统的重要物资一般包括:液氧贮槽、制氧机、汇流排、减压装置、安全阀(或释压阀)、过滤器、终端接头、维修阀、氧气湿化吸入器、氧压表、流量计、报警装置及不锈钢管、脱氧铜管或纯铜管等管道系统材料。
3.中心吸引系统的重要物资一般包括:真空泵机组,真空容器,电控柜、真空仪表、终端插座、吸引装置及不锈钢管、镀锌钢管、脱氧铜管等管道系统材料。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应建立合格供方名录,明确供方评价、选择和再评价的方法并保存评价记录。
5.应保存重要物资的相关证明资料,例如: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材质单等文件。建议工程验收后一并交给顾客,并保存交接清单。
四、生产控制
1.应确定具有符合yy/t0186-94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yy/t0187-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及其它相关标准要求的安装规范和符合安装规范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关键工序一般应包括:管道吹洗等。
特殊过程一般应包括:管道脱脂、管道焊接等。
应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相关记录。
2.应建立管材、元器件脱脂、吹洗的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保存施工的记录。
3.应建立主要生产设备及工具台帐,并保存设备使用维护记录。
常用的设备、工具和量具见下表:
设备气焊工具、氧气瓶、乙炔瓶、氧气表、乙炔表、氧气管、乙炔管、套丝机、砂轮锯、电焊机、氩弧焊机、砂轮机、台钻、手电钻、电锤、电动气泵等。
工具 套丝板、管钳、活扳子、手锯、手锤、大锤、钎子、螺丝板、压力案、台虎钳、克丝钳、改锥等。
量具 水平尺、钢卷尺、线坠、焊口检测器、卡尺等。
4.应建立符合相关国行标的管道焊接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保存施工的记录。一般应包括:
a) (不锈钢管)氩弧焊焊接工艺规程;
b) (铜管)银基钎焊焊接工艺规程;
c) (镀锌钢管)电弧焊焊接工艺规程。
5.应建立组件和器件(如二级减压箱、报警器、管道接头等)生产的作业指导书,并保存生产记录。
6.应提出对施工现场工序记录的要求,并保存施工记录。
如:支架制作工序,放样、成孔、支架安装工序,吸引主管道安装工序,供氧主管道安装工序,管道耐压试验工序,管道气密试验工序,管道吹扫工序,设备带安装工序,维修阀、终端、二级箱安装调试工序,供氧站安装调试工序,吸引站安装工序。
7.应建立系统调试的作业指导书,并保存记录。
中心供氧系统应提供氧气站(如液氧罐、制氧机、汇流排)、报警装置等调试作业指导书。
中心吸引系统应提供真空泵、电控柜、电接点表、报警装置等调试作业指导书。
8.应建立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清洁的相关制度。
9.应建立与顾客沟通的要求和沟通过程产生的记录的要求,并保存从招标开始至工程验收结束的所有与顾客沟通的记录。一般应包括以下记录:顾客对工程要求的记录、工程合同、施工方案、材料清单、技术要求、设计修改的图纸和要求。
10.施工人员应进行相关施工质量要求和安全施工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例如:员工应学习氧气的性质,掌握管网流程。
焊接氧气管道的焊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并取得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五、过程监视和测量
1.应制定对原材料的检验规程,并保存检验记录。
2.应明确施工过程中的检验点和检验要求,制定检验规程,并保存检验记录。
中心氧气工程施工过程的检验一般包括:管道脱脂、管道吹洗、管道焊接、减压器后的安全阀、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最远终端压力降试验、报警器、切换性能试验、线路管道架设等。
中心吸引工程施工过程的检验一般包括:管道吹洗、管道焊接、单向阀或真空电磁阀、接地电阻、电控柜的绝缘电阻、线路管道架设、气密性试验、报警装置等。
3.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安装工作,并应保存验收记录。
4.应建立符合相关国行标的工程验收规程,并保存工程验收报告和记录。
附件二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产品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产品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安全使用、维护的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的文件。
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10号令)、yy/t0186-94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yy/t0187-94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说明书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撰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生产企业编写说明书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技术参考。
由于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产品与企业的设计、不同医院的实际情况差别大,不同生产企业的说明书内容不完全相同。生产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编写说明书,以便于临床获取准确的信息。
一、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
产品名称:医用中心吸引系统
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用中心吸引。
禁 忌 症:禁止直接用于人工流产
产品结构和组成:
1.应说明产品的系统组成。
2.应说明产品各组成部分的工作原理和主要作用。
主要技术指标:
1.应说明中心吸引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
2.各部件的参数:应包括中心吸引系统的真空泵机组、真空容器、各级监测、报警系统、控制系统、水循环器、排污罐和终端的参数。
操作规程:
1.应说明中心吸引站的操作规程,包括: 真空机组调试、排污罐排污、排放气体消毒、真空罐清理、监测报警压力调试等。
2.应说明终端的使用方法,包括:与其他气体终端不可互换性的措施、与该终端配合使用的吸引装置的压力调节方法等。
故障处理:
应说明系统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真空泵的故障。
2.系统压力报警。
3.吸引接头终端的故障损坏和堵塞,包括不自锁、漏气等。
4.监测系统故障。
5.吸引管道堵塞。
6.电磁阀故障。
注意事项:
1. 真空泵机组、真空容器、各级监测、控制系统、水循环器、排污罐等定期检测的要求。
2. 排污罐污水处理的要求。
3. 空气开关和时间继电器的调整必须在断电后进行。
4.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应有专人维护和管理,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
5. 对中心吸引系统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和对各级检测装置定期检查的要求。
6. 系统各部分必须由专业人员检修,检修时要更换的零件应是原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不得任意采用代用品。
7. 终端端头的清洗消毒的要求和方法。
8. 吸引瓶定期更换,防止堵塞管道的'要求。
9. 吸引终端在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
10. 应有对标识标签含义的解释。
附件:
中心吸引系统说明书应提供相关附件,一般应包括:
1.中心吸引系统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操作、安全使用规则及维修规程、随机备件及设备件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
2.所属配套设备应单独附有检验合格证,说明书及装箱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
3.竣工图(产品系统图、楼层平面图、电路图)。
二、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
产品名称:医用中心供氧系统
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用中心供氧
禁忌症:暂未发现
产品结构和组成:
1.应说明产品的系统组成(包括各种不同氧气源的产品结构)。
2.应说明产品各组成部分的工作原理和主要作用。
主要技术指标:
1.应说明中心供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
2.各部件的参数:
应说明中心供氧系统的中心供氧站、各级监测、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和终端的主要技术指标。
操作规程:
1.应说明中心供氧站的操作规程,应包括: 不同的氧气源的操作规程(如气瓶供氧、液氧罐供氧、制氧机供氧等)。
2.应说明系统供气的调节方法和监测系统的使用方法,应包括:配气箱调试、报警器装置、备用供气系统等。
3.应说明终端使用的方法,应包括:与其他气体终端不可互换性的措施、连接各种不同终端器械的不同使用方法(如湿化瓶、流量计、雾化器、呼吸机、麻醉机等)。
中心供氧系统说明书应提供相关附件,一般应包括:
1.中心供氧系统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操作、安全使用规则及维修规程、随机备件及设备件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
2.所属配套设备应单独附有检验合格证,说明书及装箱清单等有关文件资料。
3.竣工图(产品系统图、楼层平面图、电路图)。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产品技术审查规范》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背景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用于医院中心吸引,其通过真空泵机组的抽吸使吸引系统管路达到所需负压值,在手术室、抢救室、治疗室和各个病房的终端处产生吸力。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用于医院中心供氧,其氧气气源集中在中心供氧站,气源氧气通过减压装置和管道输送到手术室、抢救室、治疗室和各个病房的终端处,提供医疗使用。该产品属于医疗工程,其产品原理明确、技术相对成熟。
本规范的编写目的是指导和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同时也为了指导生产企业的产品注册工作。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市已批准的该类产品的产品注册证中, “适用范围”一般为“适用于医用中心吸引(或供氧)” 和“适用于医用中心吸引(或供氧),用于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两种写法。
本规范考虑到“适用于医用中心吸引(或供氧)”已准确的表达了该类产品的适用范围,而“新建、改建和扩建”仅是工程建筑的不同情况,故本规范采取第一种写法。
2.yy/t0186-94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发现其要求的4.4.2“每个终端接头(不包括吸引器)抽气速率,在大气环境下应不低于30l/min”按行标的检测方法检测各企业均不能达到要求,且检测实际数值远远低于30l/min。
经过与检测中心、行标起草单位、临床机构和多家生产企业充分讨论认为保留要求的指标,将试验方法中的介质由水改为空气,检测工具为气体流量计。并由三家生产企业按此方法进行了模拟试验,证明了修改意见可行。
3.该产品属于医疗工程,较为特殊。生产企业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审核员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常不能很好的把握重点。
鉴于此,本规范以附件的形式给出了“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质量管理体系指南”医用中心医用吸引系统、供氧系统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的部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职责、设计开发、采购控制、生产控制、过程监测等方面的要求。其目的一方面是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部门提供技术参考,另一方面为生产企业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提供原则性的指导。
4.附件二《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供氧系统产品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结合10号令的要求和该类产品的特点,仅给出了该类产品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各发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发包的工程安全管理。
(1)外包单位系指进入我公司生产区域及我公司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应具有和施工作业相适应的资质。
(2)公司内部生产性、基建性外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做好合同评审。
(3)外包单位应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齐全、有效。
(4)公司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具有与项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无安全管理协议的承包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5)外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外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更不得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业现场,同时要追究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安全教育。
外包单位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我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
第七条安全责任。
(1)外包单位对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2)外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对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3)施工作业人员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对提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现场或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处罚。
(4)对于因一方责任发生的事故要全力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项目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作业项目的内容、特点、环境、危险点、注意事项及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等。
(2)提供或租赁给承包方施工的机械、设备、大型工器具及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等,做好交接记录。
(3)交叉施工作业时,由项目发包单位进行协调安排。
(4)公司对外包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违章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其工作并进行教育处罚。
(5)涉及到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审批。
第九条外包单位安全责任:。
(1)认真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可请项目发包单位协助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正确执行。
(2)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3)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接受公司的管理,主动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见,定期汇报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疑难点。
(4)施工周期较长的单位(一个月以上),承包方要组织安全学习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使作业人员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5)工程结束后,外包单位必须通知项目发包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6)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或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七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校、中心财产及人员安全不受损失及伤害,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7、垃圾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杜绝机械事故发生;。
8、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以及机械操作规程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