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合理安排各种施工工序和施工队伍,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下面是一些施工经验总结,供大家阅读和参考,希望能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帮助。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一
1.1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项目经理,副组长为项目总工程师,成员为安全工程师、施工队长、道路工程师、结构工程师、质检工程师、材料科长等有关人员。
1.2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整个工程安全负总责。
1.3安全工程师负责具体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2.1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且在有效期范围内。
2.2项目部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3安全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4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管理三类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3.1项目部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
3.2公司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项目部与职工、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经济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要有明确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做到安全与生产工作'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1对新入厂工人进行三级教育(一、二、三级安全教育),并不得少于三个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安全教育,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进行验审操作证。
4.3安全教育做到有针对性、及时性、真实性,内容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事故案例等。
4.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调换工作岗位时也要进行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5.1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3次安全工作小组会议,参加人员有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以及专兼职安全员,对当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问题,指明目前需要注意的问题。
5.2安全员会议:每天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对本单位当天的安全进行强调或总结。
5.3参加业主、监理组织的安全专项会议,积极落实会议要求。
6.1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1.0%,以固定金额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所计量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条件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6.2建立专门安全资金帐户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账户,用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不得挪用。
6.3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4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台帐,附安全生产投入证据。
7.1工程中标后,业主与公司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7.2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7.3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双方的安全责任。
7.4项目经理与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工程师、项目副经理、总工、各专业工程师等)。
7.5项目经理与外协队伍(劳务外包队、外租机械)签订安全协议。
8.2每月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学习消防知识。
8.3消防管理重点是油罐区、仓库、食堂、配电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8.4仓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吸烟及使用明火。
8.5电焊、气焊作业人员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氧气瓶、乙炔瓶间距至少5米间距,距离明火距离至少10米。氧气瓶、乙炔瓶运输时严禁摔打、滚、敲击,减压阀、压力表性能良好。
8.6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
8.7遵守燃气安全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及炉具,禁止摔、砸气瓶不安全行为。
8.8编制消防安全设施配备计划,安全环保员对消防设施定期检查、验收,确保状态完好。
8.9建立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习,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改。
9.1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必须进行合格供方评定,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合格证。
9.2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前必须确认产品质量合格,不得采购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9.3仓库保管员必须熟悉劳保用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按规定保管及领发劳保用品。
9.4进入作业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9.5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对超期、失效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劳保用品进行报废。
10.1安全工程师负责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10.2采购的机械设备必需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10.3施工机械经安全工程师、机械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
10.4设备操作人员做好'一日三检',保证机械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10.5操作人员熟悉机械使用性能和操作规程,严禁使用国家淘汰、检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
11.1开工前由安全工程师编制,同送安全部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送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11.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满足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技术上可行、安全有保证。
11.3危险部位工程除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必须编制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11.4编制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暑降温措施;防触电、防雷、防坍塌、防汛、防洪措施;防风、防火、防冻措施。
12.1根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危险性较大工程需要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由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总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12.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超深基坑、高大模板、大型边坡、大型脚手架)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经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经评审组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执行。对不执行或擅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而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要追究违反者的有关责任。
12.3工程设计变更对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机械有安全重大影响时,技术负责人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上报专家组进行重新审批。
12.4专家论证审查要求。
12.4.1专家组人员不少于5人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12.4.2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件,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13.1工程开工前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安全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开工前安全验收)。
13.2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工程师编制施工质量、技术、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措施,实行'三级交底制度'将技术交底向各施工队进行详细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安全防护、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参与交底的人员参加交底会议并签到,交底人和接受人在交底中签字。
13.3施工队、安全员、班组长必须向施工作业班组人员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
13.4技术负责人、安全工程师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必须进行现场监督,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补充、修改。
14.1安全领导小组每月综合检查一次,发现不安全因素制定纠正措施,及时进行整改、验证。
14.2安全员每日巡检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对影响安全的重大违章及时制止,停工整改。
14.3接受公司、驻地办、总监办、业主、上级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14.4建立安全检查记录,问题有整改、有验证。
15.1事故分类: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5.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事故报告。
15.2.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在向集团公司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立即向省市项目办、驻地办、总监办和**市(河东区)公路局、交通局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15.2.2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5.2.3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5.2.4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5.2.5事故报告内容。
15.2.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15.2.5.2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必须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补报。
15.3事故抢救。
15.3.1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3.2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5.3.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5.4事故调查。
15.4.1项目经理及安全工程师会同集团公司及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及国家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15.4.2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4.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4.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4.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所有参加调查的人员均须在事故报告单上签字。
15.4.6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5.4.7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5.4.8事故调查完后,在查清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驻地办、总监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项目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5事故处理。
15.5.1根据发生事故的大小,国家对项目部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犯罪的负有刑事责任。
15.5.2按照事故处理报告,对项目部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15.5.3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16.1存在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控制措施。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坍塌等风险必须编制应急预案。
16.2应急预案编制要结合工程实际,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内容包括编制目的、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响应、应急演练、应急完善等内容。
16.3应急预案编制后必须进行教育培训,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演练,发现不适合时要及时进行完善。
17.1由质监站、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项目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整改。
17.2对事故隐患实行检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
17.3隐患整改要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17.4对安全检查都要留有齐全准确的记录,安全隐患的责任人为问题方负责人,整改措施责任人为问题方负责人,验证为安全工程师。
17.5对存在隐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整改。
17.6对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安全检查人员提出整改方案。现场负责人及时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要派专人督促检查,追踪落实整改。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必须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不出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不能确保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17.7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18.1从事电工、焊工、登高架设、起重机械操作、起重信号、爆破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18.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8.2.1年龄满18周岁以上,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8.2.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18.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18.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18.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8.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二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安全执法和守法
安全法规是安全管理的标准和依据。施工项目必须学习国家行业和地区安全法规的基
础上,制定贯彻上述法规的措施,以及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安全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作为施工项目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的、动态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标准和依据。项目的管理人员及操作应该按照安全法规的规定去做,把安全法规落到实处,变为行动并产生效果。
(二)建立安全组织体系及相应的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必须有组织保证,因此必须建立各级安全组织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人员,制定建立建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确保施工项目的安全和安全作业顺利地开展。
(三)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知识、技能三个方面的教育,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包括每年的学时安全培训及安全基本知识教育,施工生产工艺方法等。安全技能教育包括各专业的特点、安全操作、安全防护的基本技术知识并且熟习本工种、岗位安全技能知识、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目的是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既要科学合理,又要确保其实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生产中不安全因素进行防护,包括思想重视和措施得当,防范于未然,才能变有害作业为安全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四)开展安全防护和安全生产的研究
安全防护是劳动保护,劳动保护包括劳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安全管理是一门学科,必须进行大量的研究,寻找危险源,确定分析重大危险源因素,制定对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就是说项目生产过程发现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各种因素,开发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的途径,防止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措施。使安全生产科学化,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五)安全检查和考核
安全检查的目的,通过检查,可以发现施工中不安全的因素,采取对策保障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是对安全措施的实验情况,安全生产防护中的薄弱环节,安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人劳动安全条件等进行检查。其目的的发现问题加以改进,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提高管理水平。同时,检查与考核评比相结合,有利于安全问题的整改和先进经验的推广。
施工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应在国家及国务院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的规程制度,建筑企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手册,发给每个职工学习并遵照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5、分项工程工艺安全制度;
6、安全考核办法;
7、劳动保护;
8、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9、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10、施工现场安全防火制度;
11、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组织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最高管理者(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各基层领导、主管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同时,企业设安全生产专业部门,自上而下形成专业组织管理系统。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按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作业人员按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
1、施工项目应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图略)
2、施工项目应建立安全控制网络系统,(图略)从而使项目安全生产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控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和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1、积极贯彻宣传上级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
2、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要及时汇报督促解决。
3、与有关部门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文件。
4、与有关部门做好入场工人、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5、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部分提出合理建议。
6、参加生产会议,掌握安全信息,预防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
7、参加一般及大、中型脚手架的安装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人员解决落实。
8、坚持以预防为主,做到腿勤、口勤、手勤,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督促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9、参加电器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10、收集各种安全资料建立台帐,参加事故分析调查,选写报告,及时上报。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三
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工伤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第三条:管理目标:
2、公司、分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接一项工程首先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部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考核办法:
1、实现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分公司、一级(重点工程)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二级及二级以下项目部接受分公司考核;项目部按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公司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总经理、主管副经理、安全处正副处长、安全员等,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各分公司、安全处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对受奖单位经理、主管副经理、安全处正副处长和安全员,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九条:经济奖励制度。
(一)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样板工地,奖分公司经理1000元,主管副经理800元,项目经理800元,安全员400元。
(二)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奖分公司经理500元,主管副经理400元,项目经理400元,专职安全员200员。
(三)在本年度内创市级样板工地,奖分公司经理400元,主管副经理300元,项目经理300元,专职安全员100元。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15]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5]53号)、《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做到: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严格用电管理和用火管理,认真执行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八)合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现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到: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做到:
(一)检查落实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要求;
(三)安排监理技术人员参与并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工作;
(四)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对没有做好技术交底的工序和分项工程,应严格把关。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做到:
(四)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五)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监督内容之一,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检查、同督促,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第九条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不得在在建建筑物内设置宿舍;
(四)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紧急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三)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四)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
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 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宜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米之外。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十三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当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用作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
在建工程内设置办公场所和临时宿舍的,应当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工地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 办公场所、临时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四)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临时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动力与照明电源线应当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照明、取暖和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当清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品,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 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的 ;
(二) 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三) 现场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六) 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七) 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危及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的;
(八) 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
(九)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十) 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第十九条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条 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现场,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每30平方米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工地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明火、燃气、燃油。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禁止随处吸烟,烟蒂应当丢入有水的烟缸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物内及建筑物屋顶上敖炼沥青。
第二十五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当选择施工作业区以外的安全合适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过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以放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应当采取分隔措施,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应当每天清理,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当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自查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整改情况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整改的,有关单位应当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请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按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五
提高项目部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快速、有效地实施救援,使事故产生的影响得到控制,把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降到最小,从而保障项目部的持续发展,为社会的安定做出贡献。
二、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由项目部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负责人、责任人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工作,必要时派员赴现场履行职责。
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三、报告与报警
安全机构各级人员、技安员、夜间和节假日值班人员在获知了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即刻通知救援人员到指定地点待命,快速下达抢险救援指令。
利用各种可能的通讯工具和信息渠道收集尽可能详尽的事故
状况信息,以保证救援方案的合理性。救援快速集合、整装待发。同时,后勤保障全力配合,根据接到的指令,保证车辆、设备或人力的即时提供。
五、应急处置
救援人员携针对性救援器材及设备快速赶赴现场,到达后,首先要保护好现场,按照规定实施救援,若现场已有专业救援人员应积极配合开展救援工作。
参与救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必须服从调度和指挥。通讯联络组和后勤保障组随时接收现场发回的指令,做好救援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汇集,记载和物资调配、保障工作,施救人员务必做好自身安全的防护工作,确保施救的顺利进行。
六、善后处理
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人员根据收集的信息进行事故分析和救援工作评价,提出预防措施和安全工作改进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部规章规定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并配合协助相关、机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人员伤亡的还应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
七、汇报
领导小组事故分析救援评估会后,立即将事故原因、施救情况、善后处理结果等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在行业管理制度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完整的文字材料。
八、预防与后勤保障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各种预防措施是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手段。因此,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必须坚决地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积极主动、永不懈怠地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的各种资源先满足事故救援的需要,后勤保障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全面掌控项目部资源和临时支配权,认真做好调配工作,保障施救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九、责任与奖惩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组成部分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除相关制度规定和奖惩措施外,凡在预防、救援等环节中失查、失职、不服从资源调配的,将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与经济制裁,超出行政、经济手段调整范围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第七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预算员及财务人员等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并将该计划报送公司(或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用于采购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财务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实施监督,并建立专项账户。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应根据使用计划、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由使用人申请,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制度支付。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应建立相关台帐,并留存相关凭证。。
6.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等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的原则,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的责任制度。
本公司工程部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有关规章制度如下:
1、文明施工,促进安全生产,树立新的形象。
2、各单位及班组从业民工,必须要身体健康,年龄年青化合符,建筑施工队伍用人的要求。
3、从业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要戴安全帽,穿防滑鞋,严禁穿拖鞋,打赤膊违章作业。
4、脚手架的搭设:必须要保证脚手架结构稳定、不摇不晃、不倾斜、不沉陷等,搭设脚手架时必须要按规范要求做到实处。
5、外架的施工安全防护:外架四周必须要满挂防护安全网,剪刀撑连结到位,每隔一层满铺竹架板保护层。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7、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用电必须要按安装规范要求一机一开一箱进行正规操作。
8、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施工机械不能用花胶线、付导线、破皮线而不合规范的电线一律不能使用。施工用电线必须统一用电缆线,电线必须要架空式沿墙高处固定走向。
9、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如有洞口、高处部位及临边都要做防护栏,不同的区域悬挂不同的的宣传标语、安全警示牌,对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
10、施工机械进入工地必须要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违章操作施工机械。
11、施工单位及班线应当严格遵守本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安全生产工作,否则违反了《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本公司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非专业电工严禁乱动电气设备,项目任何人不得指派无电工、电焊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2、非专业电工不得进入配电室,不准打开配电箱,变电器周围的防护栏,不经项目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动。
3、施工现场变电器五米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堆积杂物。现场临电器材严禁挪用。
4、施工现场不得使用裸露导线。
5、任何人不经项目主管领导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电炉。
6、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必须加锁,箱底距地面不得低于1.5米,其引出、引入线应穿敷设并做好防水弯头,配电箱应保持完好。
7、施工现场应使用的电热器,必须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开放。
8、凡是露天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凡被雨淋过的电器设备应经过严格测试和干燥处理后,方可使用。
9、配电箱应标有明显的"危险"标志,箱内必须装设零线、端子线板,箱内各种开关保持完好,如有烧蚀应立即更换。
10、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与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能超过40米。
11、不能用一个开关同时控制两台以上的电器设备。
12、凡是移动电器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六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交通工程等施工,均适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工作,安全办公室人员(安全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抓好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现场最少设置2名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安全工作。现场安全员要选择责任心强,并有相应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安全员要按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安全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一条公司经理的安全职责。
(四)组织并主持特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落实防范措施;
(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
第二条公司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三)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交流会、现场会;
(四)领导组织进行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负责并主持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三条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五)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技术性调查,并要求有关部门制订技术防范措施。
第四条安全科(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对项目部和个人进行安全奖励和处罚;
(六)做好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办公室、工程部、技术部、设备部和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认真执行,对各自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一)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经营承包的重要指标;
(二)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班组安全保证体系;
(三)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努力创造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予以解决;
(七)支持安全员工作、积极发挥其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
第七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三)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技术上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施工员和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三)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认真进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
(四)经常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一)认真执行本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到“三不伤害”;
(四)工作前对所用的设备和机具要进行认真检查,遇有故障、排除后方可操作;
(五)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和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六)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安全标志等不得擅自拆除或挪动。
第一条项目部应经常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条项目部根据工程需要不定期组织项目主管生产领导、有关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或培训;每年组织最少一次安全教育或培训。
第三条项目部对新参加工作职工及转岗、复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其培训资料要齐全、完整,签认记录要及时归档。
第四条项目部应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留有记录备查。
(四)在市区主要路段、人车通行量大和居住人口稠密的村庄施工时,现场应设围挡,并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
(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学习证上岗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七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八
第一条 岗前培训的目标是使新进人员了解本公司情况及规章制度,便于新进人员能更快胜任未来工作遵守规定。
第二条 凡新进人员必须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其具体实施办法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司创业史;
2、公司业务;
3、公司组织机构;
4、公司管理制度;
5、所担任业务工作情况、业务知识。
第四条 凡新进人员先进行三至五天培训,每隔一月举行一次。
第五条 新人员的培训,人事部门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计划表,培训进度记录及工作技能评定标准表。
第六条 对于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按工作环境与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公司总部的培训;
2、主管部门的培训;
3、实地训练。
第七条 公司总部的培训须重点进行以下各项:
1、公司状况;
2、参观公司的各部门及其本人未来的工作岗位环境;
3、介绍其岗位特征及如何与其他部门配合;
4、熟悉公司性质及主要从事的建设项目;
5、公司近年来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
6、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各专业施工负责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 各部门的教育培训负责必须是新进人员的未来主管和实地训练负责人。
第九条 各部门教育培训的重点在于实际操作技术的培训,其要点如下:
1、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临时性施工工作;
2、从事款来工作的技能及从事工作的方法;
3、时间运筹和时间管理;
4、工作任务达成率;
5、综合评估。
第十条 各部门教育培训负责人必须有丰富的经验,并掌握相应的工作技术,必须强调与实地训练密切结合。
第十一条 实地训练即在一位专业人员指导下,尝试从事即将开展的工作。指导者应协助受培训者完成工作,并随时指出注意事项和应改进的地方。
第十二条 对于从事指导培训的人员,公司视情况发给相应的奖金,要求必须精益求精,圆满 完成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为有效达到教育培训的目标,应酌情安排、灵活制订上述教育培训阶段的计划,并严格予以实施。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九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兰州铁路局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敦煌铁路公司和集团公司《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战略部署,建设规范、系统、高效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项目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的要求,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风险管理国家标准和铁道部的指导意见,结合现有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本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彻施工作业全过程。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和风险监控,不断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三条项目部对管段内所有施工作业工点,依据施组设计和施工计划安排,按照适度超前和后伸的原则,分别对施工安全、质量进行风险梳理和分类,并适时进行动态更新和明示,按照事前识别、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采用“年公布,月梳理,日卡控”的管理方法推进安全风险评价情况,实施风险识别的分析、评估和卡控的闭环管理。
第五条年公布。
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按照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从人员素质、岗位作业、管理制度、现场操作等多方面分别对安全、质量风险事件和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对其产生的可能性、危害性进行综合分析、判别,找准关键风险点,并对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编号、汇总,制定出本项目的《安全风险识别年度管理台账》,并对参建当金山隧道的分部进行风险公告。
第六条月梳理。
1、根据《安全风险识别年度管理台账》所列的安全风险事件,进行每月安全风险分析例会,对上月的安全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价,分析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梳理下月安全风险点,编制下月《月度安全风险应对计划责任展开表》。
2、项目部监督分部在隧道施工现场竖牌明示的《展开表》,《展开表》要根据工程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安全风险要点进行动态展示。分部要将明示的相关内容纳入各专业,各工种,各岗位的班前安全讲话和班前安全交底。
3、由分部将根据《展开表》进行强化人员和设备等的资源配置,加强现场技术保障,逐项落实应对措施,全面落实过程控制标准化和现场管理标准化,切实开展好风险应对工作。
4、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落实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规范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日卡控。
1、根据《月度安全风险应对计划责任展示表》所列的风险事件,加强风险动态过程卡控,严密盯控工程风险的受控状态,注意潜在和未知风险,每日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跟踪,检查,监测残余风险,观察记录其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手段,及时调整应对计划,消除和控制已知风险因素,并编制《安全风险动态过程日卡空表》,在各施工工点分别建立台账,台账放在洞口值班室,由各隧道队负责管理。
2、隧道架子队每日对初态卡控过程进行跟踪,纪实,分析,检验应对,防范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出现残留风险,并在《施工日志》和《安全风险动态过程日卡控表》中记录。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八条针对风险识别分析登记表所列风险问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一一对应措施,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形成《安全风险责任包保责任表》,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项目部职责。
2、通过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建立《安全风险识别年度管理台账》。
3、联合分部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十条分部职责。
1、开展分部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2、初态跟踪风险变化状态,根据风险监测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3、对施工人员进行风险交底和岗前培训,负责施工现场的《月度安全风险应对计划责任展开表》的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架子队职责。
1、对各工点安全风险卡控情况进行跟踪并记录《安全风险动态过程日卡控表》。
第四章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对分析出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编入标准化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并组织进行培训学习。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前,根据已辨识出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源,将安全技术要求纳入项目和工点技术交底中,如《爆破工程技术交底》、《开挖作业技术交底》、《喷射混凝土安全技术交底》、《钢支撑技术交底》等。
第十四条施工前,根据工地安全标准或安全管理方案,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机具、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对关键工序的操作、管理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达到相应的安全能力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方案规定的其他负有监控职责的人员,必须对已开工的工程实施工地安全标准或安全管理方案的情况和相关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情况填入每日的《安全日志》、《工点危险源监控记录表》、《安全员巡查记录》《防洪巡查记录表》、《安全风险动态过程日卡控表》进行登记。对存在的有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或事件,立即进行组织;对于严重威胁操作人员安全的行为,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工作。
第十七条于施工中出现的事故、未遂事故、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上级指出的缺陷,应及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必要时请上级相关部门人员及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调查分析,拟定并评审纠正与预防措施,并对专门的安全管理方案进行必要的变更;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要评审其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实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纠正与预防措施完成后,应作专门的记录。对应上级指出的缺陷,要将实施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专题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一个重大控制风险事件或风险工点结束后,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照风险事件和处置方案,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做出风险处置结果的评估,形成《安全质量风险处置结果评价表》。当处置结果有残余风险时,应对残余风险进行认定、明示,制定需要关注问题的提示卡,填写需要关注的内容,提醒下道工序或接收单位注意,以便持续改进,全面消除安全质量隐患。
第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或上级相关规定办理。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十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生产检修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各自安全责任,提高生产检修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修的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业引发事故,保证检修项目和生产检修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车间内外承包、检修及协作单位。
3.1术语和定义。
3.1.1凡一项作业可能对其他作业造成危害、不良影响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作业均构成交叉作业。
3.1.2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主要表现在设备检修、设备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其他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等。
3.2交叉作业的分类。
a类交叉作业:相同或相近轴线不同高处的同时生产或检修作业。
b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类型的队伍同时作业或检修。
c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部门(车间)同时作业或检修。
d类交叉作业:同一项目由不同部门(车间)同时生产或检修。
3.3交叉作业的管理原则。
3.3.1同一区域内各生产或检修方,应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
3.3.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或检修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应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
3.3.3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叉作业通知单)(附件),通知单一式两份生产或检修双方及部门各执一份双方确认签字;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焊接(动火)作业、生产检修用电、材料运输、其他作业等。
3.3.4双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作业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和综合应变能力,做到“四不伤害”
3.3.5交叉作业双方检修前,应当互相通知或告知双方部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班长检修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当生产或检修过程中发生冲突和影响生产或检修作业时,各方要先停止作业,保护相关方财产、周边建筑物及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生产或检修作业中各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检修安全和质量。
3.4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3.4.1双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在作业前对生产检修区域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生产检修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4.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双方负责人,作好防护,并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应与焊接(动火)作业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气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并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焊接(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焊接(动火)现场,作业证上签字负责人做好确认,不留安全隐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复燃,酿成火灾。
3.4.3同一区域内的生产检修用电,应各自安装用电线路。生产检修用电必须做好接地(零)和漏电保护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各方必须做好用电线路隔离和绝缘工作,互不干扰。敷设的'线路必须通过对方工作面,应事先征得对方得同意;同时,应经常对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4生产检修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生产检修现场文明整洁,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必须有防垮塌,防滑、滚落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维修、停放安全;设备维修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3.5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规定。
3.5.1a类交叉作业中,上部检修部门(车间)为责任方,其生产检修人员应为下部生产检修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生产检修人员的安全,下部生产检修人员在隔离设施未完善之前不得生产检修。
3.5.2b类交叉作业,由检修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在生产检修前对各方做明确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确各方责任、安全责任区;确定防护设施的维护与完善。各方必须严格按交底执行。
3.5.3c、d类交叉作业双方各部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3.5.4交叉作业的各生产检修队伍在作业前必须对员工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教育,并做有针对性的分项、分工种、分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指导员工工作,及时纠正员工的违章行为。
3.5.5公司各级部门、人员均有权对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生产部,由生产部向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于接到通知书后仍然不按期落实的生产检修单位,立即将其停工,按严重违章处罚。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违反以上标准的,给予50--500元的罚款。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十一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我公司的重大危险源为:生产场所、储罐区。
3、1职责。
3、1、1安全科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
3、1、2车间为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主体单位,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3、1、4生产技术科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3、2管理程序。
3、2、1安全科监管程序。
(3)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两次检查;。
(5)定期向上级部门统计上报重大危险源各类报表;。
(6)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2、2车间管理程序。
(1)每周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查;。
(3)巡检规定:。
1、相关岗位人员定时巡检,频次为1次/小时,在巡检人员应随身携带防护用具。
3、在巡检过程检查液氯计量槽、储槽进出口阀门密封、连接法兰是否泄漏,压力计是否正常,并记录数值,安全阀是否正常,液位计液位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4、各条管线在巡检时检查其是否有泄漏现象。
5、备用计量槽储槽按运行中设备巡检。
6、在巡检时如发现隐患问题,及时调整解决、处理,记录,如无法处理时,应及时上报。
7、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8、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培训。
3、2、3设备科监管程序。
(1)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设备设施检查;。
(2)组织对重大危险源主要设备设施、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测。
3、2、4生产技术科监管程序。
(2)组织对重大危险源各项生产技术指标的审核。
3、3隐患整改管理。
3、3、1安全隐患须以“隐患整改通知书”形式通报整改。
3、3、2氯车间要对相关部门通报的事故隐患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况反馈到相关部门。
3、3、3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在具备条件时务必整改完毕。
4、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设备科、安全科负责解释。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十二
为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所有的建设项目
3.1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2炼钢所有的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3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3.4炼钢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前邀请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
3.5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炼钢厂做好相关事宜的配合工作。
3.6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此期间,必须将环保设施管理纳入生产系统管理中,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自查及监测。
3.7凡建设项目为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环保设施和技术。
3.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3.9由于不执行本制度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须追究责任,对主要责任者,就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1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定义: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1.2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是针对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4.1.3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1.4建设项目“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
“三同时”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工伤事故,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同时”是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项根本性的基础工作,也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中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三同时”作为“事前预防”的途径,将不断深化并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
4.2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内容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的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行性研究
建设单位或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纳人投资计划。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预评价单位在完成预评价工作后,由建设单位将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
2.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说明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总图运输、工艺、建筑、采暖通风、给排水、供电、仪表、设备、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算等设计意图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我国对初步设计的深度有详细规定。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
《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筑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专用投资概算;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3.施工
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并确保工程质量。
4.试生产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组织、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写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5.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阶段进行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后,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人使用的情况。
(2)建设项目中特种设备已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合格证书)的情况。
(3)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经测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4)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现场检查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情况。
(5)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 、考核情况,取得安全操作证的情况,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制定情况。
凡符合需要进行预评价条件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对预验收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5 相关/支持文件
5.1《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
5.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5.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5.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
5.5《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号令)
5.6《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第11号令)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十三
1、各房建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对本单位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立即进行整改。
2、专(兼)职防火人员对防火重点部位要坚持每天检查两次(班前、班后),对一般部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有权停止生产,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领导。
3、施工班组每周要组织班长、工段长,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并报防火负责人或质安部。
4、班组、部位要落实责任,坚持班前、班后自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火安全情况要列入交接班内容。
5、各级防火安全检查情况,要留有记录,以便备查。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施工生产任务安全顺利地完成,根据国家及局有关规定和目前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有部门及施工队伍。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所有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
3.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全面,并具有针对性。要根据施工工程的结构特点、施工方法、施工机具设备、作业环境、各类施工人员的素质等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地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4.施工现场需要的暂设电气工程,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要有设计、有计划、有平面布置图、有说明。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意见,并经过项目总工程师审批生效。
大型工程和新、难、险工程需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条: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爆破、隧道、吊装、水上和水下作业、深坑、滑模、搭设和拆除高大脚手架、桥架、挑架、挂篮等特殊架子、施工临时便桥、码头等,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严格标准,由计算、有详图、有说明、有审批。
3.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地负责人、各施工队负责人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并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书面交底应一式三份,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要分别在每一份书面交底上做交底和接受交底的签字。安全技术措施得以落实后,工地负责人必须请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方准进行下一步施工。
2.两个及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地负责人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施工队或工班负责人进行交叉作业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各施工队负责人每天要向本队的从业人员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工程量大、技术复杂、连续多天从事一项工作的要进行书面交底。
4.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有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人签字。
5.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按分项工程归放在一起,以便备查。
1.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由项目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签认。项目经理每月要亲自带队到现场检查一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的机电部门负责人对机电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材料部门对施工材料、工程材料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人事部门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签认。
第七条:必须做好特种作业等各类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和管理工作。保证各类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
第八条:必须做好安全技术资料的回收、分类、整理和保管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回收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书、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单、合格证、施工队伍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对回收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要进行分类、整理,并做好保管工作。各相关部门或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上一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3.由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落实,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由于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工地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安全技术措施本身的问题,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和编制人从代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既不监督落实,也不向主管领导汇报的,要追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代责任。
4.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技术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5.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工地负责人以及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学习国家、行业以及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等,并要积极贯彻执行。
第十条:各级都要认真总结、推广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成果,积极采用安全新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进步。对在这项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要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项目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十五
项目部每一周一次进行安全、质量例会和每周的班前会制度,强化全员安全、质量意识,提高防范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能力,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4、检查工程质量核定及工程款(人工工资)支付情况。
5、解决一些需要协调(处理)的有关事项。
项目经理部按项目工资总额的5%作为质量、安全奖励基金,由项目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考核使用,项目考核内容为:
2、工段班组质量、安全考核;。
3、质量安全事故处罚;。
4、各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人考核奖罚。
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全体员工,搞好工程质量的积极性,坚持做到奖罚兑现。
三、工序三检及交检制度:
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层层严把关,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各分部、分项工程,尤其是隐蔽工程每个工序施工完成,必须班组自检。未达到合格不予验收。
2、班组自检合格后,由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人员验收,验收通过再通知公司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3、公司验收后,通知监理,由监理组织业主、设计、质监等有关部门代表参加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履行鉴字手续。
4、对连续作业的工作,实行交接-班制度,各个施工环节,上一班人员必须对下接-班人员进行质量、技术、数据交接(交底),并做好交接记录,保证施工质量不受影响。
四、质量与经济挂勾制度:
为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计划目标,项目部建立一套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把各项内容,计划目标作为一项硬指标,与经济利益挂勾,对目标计划未实现,项目管理人员扣工资总额20%,并全年奖金扣发,目标计划实现,公司给予表彰,经济奖励、晋级、高功等。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和目标,分清职责,严格遵循一级抓好一级。
项目经理由企业管理部门考核。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由项目经理负责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分配的依据。
五、设计交底与技术交底制度。
设计交底与技术交底是工程施工前一项重要内容:
1、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交完整、正式工程施工图纸数套。
2、在设计技术交底前,总工程师应组织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图纸以施工图册为单位进行审阅,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应记录,以书面形式打字成文。
3、为了减少图纸的差错,将图纸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与问题消灭在工程施工之前,使图纸更不符合工程施工现场具体要求。
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进行认真细致的交底,并对参加会议的各单位提出疑问,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答疑、研究、协商、拟定解决的问题的方法。
5、设计技术交底的目的是为了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了解工程设计特点和设计意图,正确掌握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保证工程施工质量顺利进展。
6、技术交底:以设计图纸施工质量计划、工艺流程、施工工艺。质量检验评定为依据,分别以书面形式向班组做交底,并在实施过程中做跟踪检查。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实行挂牌制度,使整个项目全员都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度。了解工程中所使用的机械操作规程,了解工程中所用建筑材料、技术指标参数,使用方法和工艺。
1、国家有关政策、方针、法令、法规、需要上墙挂牌。
2、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措施,需要上墙挂牌。
3、各级人员质量、安全职责、责任制,需要上墙挂牌。
4、建筑材料使用应分规格、分型号、分堆进行标识挂牌。
5、施工机械操作规程应分类挂牌。
6、施工区域易发生危险地段(部位)应标识挂牌。
七、原材料及施工检验制度:
1、每进一批材料均应有出厂合格证(质保书)。
2、钢筋、红砖、水泥进场后,必须由监理或业主现场抽样,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中。
3、砂要求含泥量,泥块含量,筛分析试验,淡化砂,还需有氯离子含量试验,石子要有压碎指标试验,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4、塑钢窗,要用三项指标、角强度试验,其它材料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搅拌站管理制度和计量设施精度控制措施:
1、搅拌站场地周围应设置统一围档并搭建防雨操作栅。
2、搅拌站机体应安装平衡、牢固,并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并设专人负责操作,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3、黄砂、石子骨料集中堆放在搅拌站围档内并按级配做好标识。
4、当班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并要确保搅拌站场地内排水畅通。配电箱应及时关闭上锁。
5、施工所用的配合比要明示挂牌,材料必须过磅计量。后台专人负责监护,应接受监理傍站人员监督,并按规定做好试块留置工作。
(二)、计量设施精度及控制措施。
1、砂石子。水泥用料必须车车过磅计量,水要用自动控制水泵,每盘称量的偏差应控制在水泥、掺合料、水、外加剂在2%以内,粗、细骨料在3%以内。
2、随时做好水灰比控制,当黄沙含水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调整用水量。并做好坍落度测试。
3、搅拌时间根据砼坍落度要求确定,一般不少于60秒。
九、现场材料、设备存放管理办法:
(一)钢筋加工场。
1、钢筋机械安装应平衡、牢固,要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和可靠的安全操作防护装置。并由专人负责操作定期维护保养,当班人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如场地内的钢筋头和杂物。
2、钢筋堆放应搭好堆放架子,按不同规格,分类堆放,做好标识,同时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并有防雨设施,以免生锈。
(二)模板加工场。
1、各种电动工具的电源配电箱内,按操作规程,加装漏触电保护器,并有专人负责操作,定期检查维护。
2、凡需加工的模板料应按规格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当使用完拆模后,应及时清理干净。
3、模板加工场内严禁吸烟,并悬挂,禁止烟火警告牌,同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砂石料堆场:
砂石料堆场,统一设置在搅拌站内,并对堆料场地做好硬化地处理。进入堆场的砂石料应按不同级配,规格分类堆放,并做好标识,确保原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四)砖块堆场:
进入工地的砖块统一堆放,在各个区指定场地内。并按规定的高度码放整齐。同时及时清扫使用后的砖块碎屑杂场,保持作业区内的环境整洁。
(五)钢管堆场:
凡进入工地使用钢管应在各作业区指定场地内,整齐堆放,不得随意乱堆。当使用完毕后,拆除的钢管应堆放整齐,若不再使用,应将钢管及时移到工地指定堆场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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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十六
本制度控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保证全公司干部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公用部分:轻便接地线、绝缘挡板、绝缘榜、10-500千伏验电器、防静电均压服、绝缘手套等。
个人部分:安全帽、安全腰带、安全腰绳、教扣、绝缘胶鞋、低压试电笔、差速器等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其他安全防护用民。
各项目部在年初应根据公司拨给的安措费制定出购置计划。负责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对产品许可证、使用说明书及厂家试验报告收集、保存、建档并报公司安全保卫处备案。
各项目部负责有关安全用品发放前的性能试验,并对安全用品的安全性能负责,方可下放使用。
各项目部应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安全施工设施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施工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好安全防护装备的保管、发放、使用、检查、检验工作并建立管理台帐做好记录。
对于安全防护装备要根据有关安全工作规程及规定进行试验、检查,对不合格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十七
目的:强化科技理念,优化服务产业,以科技为先导,以技术为核心。为公寓业主提供一个高品质、强安全的现代化居住环境。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各项目的安全监控治安管理。
1、保证小区安全、和谐;
2、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治安犯罪,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一)监控管理与设备维护
1、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高智能化的先进设备,是物业管理可靠的'保证。一个高水平技术部门的技术保障,可使智能化系统长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强化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尤为重要。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并长期从事智能化设备的开发工作,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能力,熟悉设备性能,了解内部结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全监控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1)、对辖区内已安装的电视监控、云台、红外线周界防护、户内已安装的可视对讲、三表远传等设备每天开机运行、检查设备工作状态、信号传输质量,并做好操作记录。
(2)、当设备出现报警信号时,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应立即区分报警种类、报警地点。如属误报自行消除;系统故障派人前去处理;确有情况迅速通知事发现场最近的治安管理员赶赴现场处理,必要时可以派快速应急队伍救援。
3、设备的安置区域及功能
(1)、对公寓辖区内的三个大门主要出入口,进行24小时屏幕监控,监视进出行人及车辆。并将影像资料、录像保存,以备查证。
(2)、对楼宇单元主出入口,实行24小时随时监控。监控主出入口人员,并将影像录像资料保存,以备查证。
(3)、在辖区周界范围内安装的红外线周界报警设备,主要防止外来人员翻墙入内,实施犯罪,破坏辖区内的治安秩序。
(4)、建立固定专职巡逻人员负责辖区内治安巡逻,人机相辅,确保辖区内无死区,无盲区。
(二)、对辖区内车辆的管理:
对辖区内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将车主的资料输入电脑,并发放车辆出入ic卡。车主一旦不慎丢失,应立即向管理中心汇报,避免出现更大的经济损失。
(三)、三表远传、自动抄表系统的管理
对三表远传系统采取统一收费原则。管理处密切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当设备出现异常和接到用户反应时,控制中心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并派人做好修缮维护工作。
(四)、智能化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维护
1、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安《闭路监控系统操作规范》和《三表远传系统操作规范》,每日进行自检,检查该系统各项功能运转是否正常,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运行记录表中。
2、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系统及设备出现故障后应首先区别故障类型、类别、区为,并及时排除。当排除不了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维修部,属保修范围的通知保修单位,尽快修复,投入运转。并记录在设备维修手册中。
3、设备维修人员每日对该系统的周边设备、外接设备、电缆及接线端子,进行常规检查。设备是否完好,传输质量优劣。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检查记录表中。
(五)、制定控制系统的管理制度
根据控制系统的构成,分析设备的组成,制定一套适合于某小区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的修改完善。
1、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2、制定监控管理控制中心安全操作规程条例。
3、制定设备维修、维护、保养制度,设备巡检制度。
4、制定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处理程序和事故处理报告工作制度。
5、制定设备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十八
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建筑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一标三规范”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加大管理力度,使公司在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一标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3.工程部要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工地”的活动,认真遵守《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及建设环保局(99)第8号文和有关程序文件。
4.质量安全部和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资料员,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
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同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现场工人同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
6.项目开工前,工程部要详细编写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签字生效后方可开工。
7.坚持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现场三级教育,即:项目负责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管理人员对各班组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各班组负责人对每个工人的安全教育,教育要有结果有检查有考核。
8.坚持对工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四口”防护以及各种机具防护措施,必须按规定搭设,报质量安全部检查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10.各种临时设施的搭设,做法要符合市、区两级文明施工以及公司文施工和有关程序文件规定。
11.坚持安全生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
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责任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1.施工现场围墙不低于1.8米,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内外抹灰加压顶,紧靠公路的工程要进行美化和亮化处理。外墙面用米黄色涂料涂刷,压顶用海蓝色涂料涂刷,墙顶悬挂xx公司彩旗。
2.工地出入口要安装金属大门,大门要牢固美观,并设置公司标志牌,灯箱;
出入口道路要用混凝土硬化,硬化长度结合现场而定,但最短不短于5米,紧靠公路的工程应设置汽车冲洗台。
3.施工现场的道路l万平方米以上的全部采用混凝土硬化;
l万平方米以下的全部采用石屑硬化;
道路两侧做好排水沟,保证道路完好畅通。
4.临时房的建设应设有项目经理室、职工娱乐室、淋浴间、伙房、卫生室等。室内必须进行吊顶,淋浴间和伙房间墙面镶贴瓷砖,生活区和加工区必须分区明确,设置分区牌,生活区内要进行绿化,绿化面积不低于生活区域的5%。工地严禁使用木材及散煤取暖和做饭。
5.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必须内外抹灰刷白、水泥地面、吊顶、纱门窗符合坚固、保温通风、防火防潮等要求,禁止睡通铺。
堆放及标识,材料、构件、料具堆放整齐。
7.食堂生熟要分开,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要有灭鼠设施,生活垃圾要达到随时清运。
8.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佩带袖标,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有胸卡,胸卡必须有照片。
9.要求制作六牌两图。
10.公司新承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实行密目安全防护立网围挡,其产品必须使用部、省推荐产品且高出建筑物1.5米达到安全、牢固、美观。
1.工程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安全资料员,且必须经公司授权任命,质量安全部备案。
2.项目施工前,项目负责人要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
3.项目负责人要同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施工班组要同现场工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且责任书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执行严格的安全交底程序。’5.工地的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做到人证相符。
1.脚手架搭设必须有指导性施工方案,必须有质量安全部安全员批准方可搭设。
2.脚手架的基础必须坚实、平整,要有垫板必须连续使用,垫板的厚度不小于5cm;
立杆要全部设置底座,底座为15x15cm不小于8mm厚铁板制成,铁板上焊不小于直径25的钢管,长度不小于15cm。
3.脚手架外侧要设排水沟,排水沟用砖砌或水泥砂浆抹灰,要畅通美观。
4.立杆、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6m,大横杆搭设在立杆里侧,立杆、大横杆的接头采用对接法不许搭接,小横杆拉结墙体内外用短管夹紧。
5.架体剪刀撑必须按规定跨5根立杆,角度不大于45度,搭设不少于3个卡具,搭接长度不小于60cm。
6.卸料平台严禁与脚手架连接一体,必须单独搭设。
7.脚手架搭设完毕后,不经质量安全部门验收签字后,严禁使用。
1.施工现场严格执行tn—s供电系统。
2.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必须使用推荐产品,三证一票必须齐全有效。
3.临时用电施工前必须有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4.现场用电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漏电保护器的参数应匹配。
5.配电箱、开关箱都要设置防雨棚,其防雨棚设置一致,达到实用、牢固、美观的要求,其箱下要设置操作用木垫板,垫板尺寸不小于30x100x5cm上面铺设绝缘胶垫,总配电箱用红白相间的栅栏围护。
1.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有公司标志的安全帽;
管理人员佩戴红色豪华型安全帽;
工人佩戴豪华型或普通型黄色安全帽;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2.工地使用的安全网规格必须符合要求,证票齐全有效。
3.通道口防护棚与建筑物外延伸不小于5米,高度根据需要规定,但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2米,防护棚使用的板材厚度不小于5厘米并有防水设施,搭设要标准、整齐、美观,严禁使用竹架板代替。
4.通道口、楼梯口各种临边的防护栏杆,均按标准设置,第一根距地0.6米,第二根距地1.l米,均用钢管制成,并刷红白相间30厘米的色标,其色标涂刷要标准、整齐、美观。
5.工地使用的井架必须有准用证和合格证,井架使用的各种限位装置,必须是推荐产品且证票齐全有效。
6.井架卸料平台必须独立搭设,不准架设于井架架体上,卸料平台脚手板必须用不小于5厘米的板材,且满铺,严禁使用竹架板,井架各层卸料平台的防护门必须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做到美观、耐用。
7.塔吊进场必须有合格证,各种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必须用推荐产品,安装与拆卸由专业队伍进行。
8.各种塔吊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设置,有地锚的要按要求配备。
9.施工机具都必须安装好保护接零及漏电保护器。
10.机具的防护罩必须牢固、安全、严禁使用电锯与电刨一体的木工工具,各种机具使用前必须通过机械员和安全员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搅拌机、灰浆机、电焊机、电锯、钢筋加工机械等都必须搭设防雨棚。
1.有通道口的防护棚在一层完成二层施工前搭设好,楼体内外装修完成后拆除。
2.首层安全网在二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必须搭设好,层间网在其上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架设好,首层和层间网随外墙装修完后拆除。
3.各种洞口的栏杆随产生随架设,封好后方可施工,楼梯栏杆随层架设,直到正式安装栏杆方可拆除。
(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然后由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履行审批手续。
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有关施工管理人员施工。
3.班组人员进行认真的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交底人、接底人、安全员都要进行签字。
4.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5.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要强。
6.不得用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安全检查等制度代替,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7.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必须针对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的危险因素而编写,即要体现一般作业的共性,又要体现本作业的特性。
8.安全技术交底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9.工程开工前,项目工程师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程负责人、施工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并向工程项目全体职工进行交底。
10.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程项目经理或施工员要按施工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施工单位和班组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书面交底。
11.各级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底人的签字,交底要按单位工程归放一起,以备查验。
12.安全技术底要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不能分开要融为一体,要有针对性起安全施工的目的。
13.安全技术交底要在施工前进行,不得施工期间进行交底,也不得交底提前的过早,否则无实际意义。
14.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与分部分项交底同时进行,如果施工项目的施工工艺很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可单独进行工种交底,以引起操作者重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制度:
1.奖励办法:
1〉工程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省级工地的奖励l.5万元;
2〉创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l万元;
3〉创区级文明工地的奖励5000元;
4〉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90分奖励1000元,每高1分加奖300元。
2.处罚办法:
1〉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75分,罚款3000元,每低1分加罚300元;
4〉各种安全施工方案不齐者,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5〉安全员不戴袖标罚款100元,现场人员不戴胸卡罚款20元。
7〉临时设施不按规定搭设罚款2000元;
8〉“四口”防护不按规定时间设置,每次罚款500元。
11〉塔吊、井架拆装不按规定,使用无证人员罚500元;
12〉凡不按防护设施规定执行,每缺一项按构件价格两倍罚款。
13〉施工现场不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的罚款1000元。
14〉漏电保护器不合格的每处罚款300元,熔丝采用金属丝代替的每处罚款200元;
17〉无机具操作牌少一块罚款200元,机具无棚,不防雨每处罚款300元;
18〉对质量安全部下发的不合格整改通知单不按规定时间返回的,每次罚款1000元。
19〉未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20〉凡在质量安全部日常检查中没有按规范规定操作的,将随时处100—3000元罚款。
21〉以上各项罚款如果数额较大,由质量安全员同相关领导协商处理,如发生意见分歧,报主管经理裁决。
(十)质量安全组工作人员职责制度:
1.协助质安组完成公司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目标。
2.深入施工现场指导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3.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加强学习专业知识和上级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法令。
4.及时发现、处理、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隐患,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
5.协调好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关系。
6.做好各种文件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热门19篇)篇十九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特殊旅游项目是指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包括:
(一)过山车、摩天轮、热气球、吊伞塔、电动秋千、海盗船、电动旋转椅、高空列车、高速赛车、索道缆车、高空滑梯、狩猎、潜水、攀岩、高空弹跳。
(二)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卫生、技术监督、园林、环保、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辖区内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贯彻执行旅游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对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四)组织实施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受理旅游者对旅游安全管理的投诉,并妥善处理;
(六)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六条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岗位;
(三)特殊旅游项目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旅游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上岗证件;
(五)参加本市旅游事故紧急救援网络,并为游客投保;
(七)其它依法应当遵守的安全事项。
第七条开设特殊旅游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涉及计划、建设、规划、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申请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特殊旅游项目的安全可行性报告书;
(四)制定操作、维修、保养、检查等制度的材料;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除特殊情况外,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安全评估意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有关部门的评估意见,对特殊旅游项目进行审查;对通过安全评估的项目给予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分别送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特殊旅游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验收的具体办法,由旅游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对已经过验收的游乐设备,不得擅自加大荷载、改变动力结构等变动原设计的技术性能。如确需改变的,应按该项目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旅游项目实行年度安全审核。
年审时,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提供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当时游乐设备运行状况的检验报告。
未通过年度安全审核的,应暂停运营,并在限期内整改,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第十三条特殊旅游项目运营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中英文对照的安全警示牌,向游客详细告知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执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到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其中,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运营。对逾期不整改或经连续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该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验收擅自运营特殊旅游项目,或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的技术性能的,责令其暂停运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逾期不整改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负责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旅游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并按各类事故处理的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及旅游、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其项目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的,视同擅自开设,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保障水资源安全;
(三)保护水生态环境;
(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批与变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当在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评审或听证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变更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实施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水利旅游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等是否按审批文件要求付诸实施;
(二)水利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否影响防汛、抗
旱、水质、水生态环境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及其影响程度;
(三)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条件是否具备,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四)水利旅游项目是否履行了水利风景资源开发利
用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做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程序做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给予批准的。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利旅游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的;
(三)未履行水利风景资源保护义务的;
(四)组织开展水利旅游活动不当,造成水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或影响防汛抗旱及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之一者。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旅游项目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直接责令停止水利旅游活动或限期整改。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七条 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批实施机关及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批实施机关不按规定要求审批的;
(三)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