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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一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云0111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书,并发回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一案,官渡区人民法院于7月6日受理后,于207月18日出具(2016)云0111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属于重复起诉。上诉人不服官渡区人民法院裁定,官渡区人民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后诉的被告是鄢某某,前诉的被告为昆明×××××公司。虽然前诉上诉人起诉了昆明××××公司和鄢某某,但是法院判决的实际责任人是昆明××××公司。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前诉的诉讼标的是167075.6元。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包的昆明××××公司工作时受伤,经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昆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640元。上诉人与昆明××××公司以及被上诉人三方就判决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50000元,丙方的赔偿款分三次支付给甲方,第一次于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第二次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剩余的16000元丙方于12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但是被上诉人到期后拒不支付,被上诉人迫于无奈依据《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并且后诉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后诉诉讼请求是以前诉判决为前提,依据《和解协议》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原告赔偿款5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前诉是以受伤为由要求昆明××××公司及鄢某某连带赔偿167075.6元,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昆明××××公司赔偿上诉人105640元。
四、官渡区人民法院下了判决后,上诉人、被上诉人、昆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出现新情况,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虽然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提供劳务受害一案进行过判决,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昆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属于发生了新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综上,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也没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根据二百四十八条,出现新情况,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院撤销(2016)云0111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书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3号海辰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位,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和蜡笔,而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笔的担保行为。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3月11日)蜡笔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笔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笔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笔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三
原告:
住所地:
法人代表:
被告:
地址:
请求法院对______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仲裁字第(_____)_____号裁决书的第____项、第____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_____年_____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_____年下半年,被告对工作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为此十分不满,____年_____月____日向______市管城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______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做出劳仲裁字第(____)_____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______市管城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___项、第_____项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制定并出台的“____年销售部薪酬激励方案”第五项“淘汰原则”中明确: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销售顾问公司将予以辞退。而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月份连续三个月销售排名倒数第一。被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劳动合同法》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施行,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三、仲裁庭裁决违反法律程序。
被告在仲裁申请书中仅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为_____元,而仲裁庭裁决结果第二项却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__元。在被告并未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确认的支付数额明显超出被告请求支付数额,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______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四
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状如何写?下面请看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张(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铁路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xx市xx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x年6月25日,即到xx区法院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却说:“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起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
通知书。
》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起诉讼期限。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规定应当立案不立案,劳动争议何时解?要求监督法院依法立案积极作为解争议》为题,分别于x年8月2日,向市中级法院周维远院长发出了信访函;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赵长义主任发出了信访函;x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法院立案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信访局网投了信访函。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12年来上诉人一直在依法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裁定书》所说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则毫无道理。
二、立案与审判衔接不够,审判庭未审立案条件。
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也已于x年6月25日在xx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将劳动争议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却以“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由,长期拖着不予正式立案,导致上诉人正式立案时超过15天法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限,其责任应由法院立案庭承担。初审法庭通过普通程序审理,被上诉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已清,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违法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被上诉人所做出的“不称职”错误考核认定与“末位淘汰”违法违约行为上诉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信访、进京上访等)主张权利,从未停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出任何实质性的事实反驳证据;本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本应庭审前处理的程序问题;然而却在庭审后不判决,而做“驳回起诉”裁定,这说明法院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存在问题。其做法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不符。请上级法院一并核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事由不存在,案件诉讼受理费确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张。
x年7月15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汉族,x年8月21日出生,住xx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投资有限公司,xx市xx区路号xx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指令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投资有限公司和蜡,而济历城检公刑诉[]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担保行为。蜡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担保行为发生在x年3月11日)蜡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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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铁路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xx市xx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x年6月25日,即到xx区法院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却说:“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起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
通知书。
》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起诉讼期限。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规定应当立案不立案,劳动争议何时解?要求监督法院依法立案积极作为解争议》为题,分别于x年8月2日,向市中级法院周维远院长发出了信访函;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赵长义主任发出了信访函;x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法院立案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信访局网投了信访函。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12年来上诉人一直在依法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裁定书》所说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则毫无道理。
二、立案与审判衔接不够,审判庭未审立案条件。
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也已于x年6月25日在xx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将劳动争议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却以“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由,长期拖着不予正式立案,导致上诉人正式立案时超过15天法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限,其责任应由法院立案庭承担。初审法庭通过普通程序审理,被上诉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已清,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违法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被上诉人所做出的“不称职”错误考核认定与“末位淘汰”违法违约行为上诉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信访、进京上访等)主张权利,从未停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出任何实质性的事实反驳证据;本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本应庭审前处理的程序问题;然而却在庭审后不判决,而做“驳回起诉”裁定,这说明法院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存在问题。其做法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不符。请上级法院一并核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事由不存在,案件诉讼受理费确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张。
x年7月15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
合同。
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六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其他略)。
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市xx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略)。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于6月8日收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秀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判决维持原审“驳回原告xx市xx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六、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项共计18667.78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只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将导致上诉人今后申请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应当纠正。
本案经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上诉人2008年2月至9月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共计12985.78元(即本案上诉请求第二、三、四项)。被上诉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规定“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才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一审法院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不会导致原仲裁裁决发生效力,因为一审判决没有明确判决被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将导致上诉人将来无法申请执行,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将落空。因此,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明确被上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不合法,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又并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具体的责任,两者明显自相矛盾。
一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以殴打员工为由用张贴公告的形式将上诉人辞退不合法,故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同时,由于被上诉人没有为上诉人缴纳过失业保险费,导致上诉人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被上诉人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36条等规定,按照上诉人应得失业保险金的2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只认定其行为违法应承担责任,但却不判决其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是自相矛盾的,应当纠正。
三、虽然上诉人没有作为原告起诉,但本案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本案,并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
上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提出了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以及失业保险损失等仲裁请求,但仲裁委认为上诉人系自己辞职,没有支持上诉人的上述请求。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和判决,而不能仅针对被上诉人起诉的事项进行审查和判决,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上诉人在一审诉讼期间,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624×2×2=2496元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16×3×2=3096元,但一审法院未依法判决,有悖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及其经济补偿金、支付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七
上诉人(一审反诉原告):朱德付,住南京市聚宝山庄(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玄武区人民法院(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裁定书;。
2、依法裁定玄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请求;。
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当事人进行诉讼都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本毋须多言,但一审法院恰恰曲解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考察上诉人反诉请求所依据法律关系的正当性、合法性,仅仅从字面上揣度,就草率地得出了上诉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是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因而上诉人不具有提出第一项反诉请求主体资格的结论。本案中上诉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是针对被上诉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承诺要做到而实际未做到或未完全做到的事项,正是因为被上诉人在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存在诸多的违约行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因此才向其提起反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上诉人反诉诉请的表述有利于其他业主,就认定上诉人的反诉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曲解了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诉请的目的,认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诸多问题。
1、没有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有失公允。
本案双方当事人纠纷因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而起,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十分明确,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双务、有偿性,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可因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而向另一方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与被上诉人提出的本诉请求基于同一个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与被上诉人本诉的请求针锋相对,从内容与形式上均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但一审法院却审理了被上诉人的本诉而驳回了上诉人反诉中的重要诉请,这极大地限制了上诉人的反诉权利,造成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民事诉讼权利上的不平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显然,一审法院没有平等地维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民事诉讼权利,有失公允。
2、剥夺了上诉人作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主张权利的资格。
如前所述,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诉请是基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被上诉人应做而未做或未完全做到的承诺而提,换句话说就是针对被上诉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行为而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本案中作为业主的上诉人完全有资格针对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主张权利。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未正确地适用法律,充分保护上诉人这一民事权利,而是武断地剥夺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资格驳回了上诉人这一正当的反诉诉请。
3、法律程序适用不当。
根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业主有权向作为物业公司的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该项权利作为上诉人的一项实体权利,一审法院应当充分地予以保护,即使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也应当以判决的形式予以体现,而不能以裁定这种处理程序性问题的方式加以处理,而且从一审法院适用裁定的依据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来看,驳回反诉根本不在可以适用裁定的范围之列,一审法院法律程序适用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请求的裁定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及适用上的诸多错误,裁定不当。为此,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3号海辰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位,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2、裁定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和蜡笔,而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笔的担保行为。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20x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xx年3月11日)蜡笔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笔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笔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笔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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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九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驳回起诉的行政上诉状,内容仅供参考。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xx镇头xx村。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
通知书。
》(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呢?这要分析被上诉人是否真正的进行了有效送达。
无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综上,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真正实施了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上诉人在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与事实是不符的。
二、根据上述事实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人魏,男,x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无党派人士,身份证号,现住址xx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上诉人xx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孙,职务:厅长。地址:xx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邮编:。
行政诉讼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纠纷。
上诉请求:
一、确认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违法;。
二、撤销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裁定;。
三、裁定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纠纷一案于x年3月12日诉至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该院于x年4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因不服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一、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于x年3月12日正式收费立案,但是,该院从立案到送达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裁定书期间既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成员,更未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上诉人认为,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此举严重违反案件审理法定程序。
二、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经省政府批准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2088号函的行政行为属于征收土地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上诉人认为,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观点,加上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对此无从考证。
根据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证据质证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而案件事实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遗憾,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情况下即对本案事实作出上述认定,其审判行为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证据未经法庭开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三、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关键事实是清楚明确的,即“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
征收土地批文是被告作出的行为!“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不能改变“被告作出征收土地批文”这一客观事实。
上诉人认为,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理由有二: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是被告自称“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二、xx省人民政府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不予受理。基于上述二点,上诉人认为,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
上诉人认为,本案诉争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社会实践中均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而重大地影响,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无论是于法于理均应当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与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原告不服,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确认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违法并予以撤销;请求贵院将本案发回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以上诉求,请贵院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此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x年04月07日。
附: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桥口行初字第00027号复印件一份;。
3、本诉状副本一份。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
上诉人:张xx(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xx铁路局(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区xx北街x号。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xxxx年6月25日,即到xx区法院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却说:“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起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起诉讼期限。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规定应当立案不立案,劳动争议何时解?要求监督xx法院依法立案积极作为解争议》为题,分别于xxxx年8月2日,向市中级法院周维远院长发出了信访函;xxx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赵长义主任发出了信访函;xxxx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信访局网投了信访函。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来上诉人一直在依法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裁定书》所说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则毫无道理。
二、立案与审判衔接不够,审判庭未审立案条件。
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也已于xxxx年6月25日在xx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将劳动争议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却以“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由,长期拖着不予正式立案,导致上诉人正式立案时超过15天法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限,其责任应由法院立案庭承担。初审法庭通过普通程序审理,被上诉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已清,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违法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被上诉人所做出的“不称职”错误考核认定与“末位淘汰”违法违约行为上诉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信访、进京上访等)主张权利,从未停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出任何实质性的事实反驳证据;本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本应庭审前处理的程序问题;然而却在庭审后不判决,而做“驳回起诉”裁定,这说明法院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存在问题。其做法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不符。请上级法院一并核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事由不存在,案件诉讼受理费确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张xx。
xxxx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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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一
委托代理人:xx,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被告:xx县民政局,地址:xx县行政路东段11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确认周口市xxxx县民政局下设的殡葬执法大队强制拆除其责任田中祖父母、父母、妻子坟墓的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周口市xxxx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墓碑损毁损失5000元,重新安置费用10000元,地表整平费用500元,田间作物损失1500元,共计17000元。
4、请求贵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被告认定原告拒不配合被告执行平坟。被告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告远在广东打工,事前并不知晓被告要求配合平坟的事实和期限,因此被告认定“原告拒不配合平坟”并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没有任何理由的。
2,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根据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本案中的强制平坟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由法院执行。本案中,被告则依据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该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其阶位比法律低,不足以对抗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时,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对于被告所主张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并未赋予被告以行政强制执行权。综上,被告并无对原告责任田中坟墓进行平整的强制执行权。被告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
3,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一般来讲,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经过一下程序:告诫——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决定书——送达——采取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被告仅于村委会张贴通知,并未听取原告的申辩,也未制作行政决定书,更未送达原告。原告身处广东打工,行政机关在未尽到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了原告责任田中的坟墓。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
4,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使用大型机械刨挖坟墓,造成原告先人与妻子的尸骨散乱田野直到原告归来。而并未进行妥善的安置。与其在通知中将尸骨妥善安置于公益性坟墓的精神相违背,违反了其自我设定的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
5,20xx年10月1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强行将推土机开进原告即将要收获的玉米地中拆除了原告位于玉米地中的家族坟墓。共计破坏花岗岩制墓碑三座,价值人民币5000元;对坟墓进行挖掘过程中,粗暴执法,造成棺材成为碎片,破坏墓坑。重新安置费用总计需要人民币10000元;被告使用大型机械进入原告的责任田造成作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0xx元;大型机械碾压土地造成的土地板结需要进行土地的平整需要费用500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责任田中坟墓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不能妥善安置平坟尸骨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其平坟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恳请贵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先人坟墓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且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xx年xx月xx日。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5)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x5)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无房居住为由,判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5万元经济帮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识至今,已近十年,双方走到离婚这一步,如果被上诉人生活上存有困难,上诉人愿意尽己所能帮助被上诉人。依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长时间的了解,被上诉人自营服装生意多年,生活谈不上困难,被上诉人暂时不便购房或者租房,上诉人愿意将名下位于东湖区房屋暂时提供至被上诉人居住。但这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生活困难的依据。上诉人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短时间内也无法拿出5万元的经济帮助费,上诉人同时认为,婚姻失败对双方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上诉人没有理由向被上诉人提供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依据该三法条,上诉人认为,离婚时,给予另外一方经济帮助的前提是另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无房居住且租房居住存在经济困难,失去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或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但本案中,被上诉人完全不符合这些情形。无房居住的原因有多种,其并不当然等同生活困难。一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的正常收入,径行认定被上诉人无房居住为生活困难,作出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5万元经济帮助的错误判决,无限扩大解释生活困难的范围,曲解法律条文,该判决系缺乏客观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作出,依法应予撤销。
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查明事实,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x5)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三
地址:
负责人:xx职务:总经理。
被告一:苏xx,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壮族,
身份证住址:
现住址:
被告二:温xx,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
住址: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赔款10741.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xx年10月5日,被告一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粤kbj545号二轮摩托车g207线沿高凉西路往高州市区方向行驶,于20时50分途径高州市区高凉西路高广汽配门前人行横道斑马线路段时,碰撞行人陈xx、廖立致,造成陈xx、廖立致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xx受伤住院治疗,终结后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原告依(20xx)高法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向陈xx支付了人民币10741.7元。
本案中,原告依法承保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或者说是法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之一,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告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原告已支付相应款项给陈xx,依法原告有权就支付的款项向被告方追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xx年3月26日。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四
上诉人张因被上诉人田诉张离婚诉讼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确认上诉人系哈尔滨市区地段街号栋单元室的共同承租人。
2、平均分割被上诉人买断工龄款万元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万元。
4、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居住的公产房的承租权没有依法确认。该房产系公产房,承租人为被上诉人的父亲田纪(已死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一直居住在道里区街号栋单元至今,上诉人的户籍婚后一直在该公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或者在同一户口上的可以继续承租,上诉人作为共同居住人且户口一直在该公房,依法享有承租的权利。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要求作为共同承租人承租该住房,而一审法院置上诉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在判决中没有对该房产的承租权作出确认。致使上诉人母女二人至今无家可归,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对该公产房依法享有承租权。
二、一审中上诉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诉人买断工龄款万元,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提供被上诉人取得买断工龄款万元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事实是:上诉人因为无法取得该证据,为此依法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被上诉人的工作单位、买断时间、工作年限等证据线索,以证实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买断工龄款的事实,该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上诉人故意隐藏该笔财产,而一审法院也没有依法调取该证据,致使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三、被上诉人依法应当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万元。被上诉人存在严重的婚内过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租房同居,且经常为家庭琐事殴打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在道里区安顺街号单元号门与一姓女子以夫妻名义长期租住在此。上诉人为证明这一事实,向法院出示了该单元楼门该楼楼长的录音证据一份:证实被上诉人与一姓女子以夫妻名义在该楼内共同生活近个月,而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法采信此证言。
被上诉人在婚内经常打骂、虐待上诉人。20xx年被上诉人在起诉离婚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到民政局与其办理协议离婚,遭到上诉人的拒绝,被上诉人为此怀恨在心。借琐事殴打上诉人泄愤,将上诉人打得遍体鳞伤、视力模糊,长时间无法正常生活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置上诉人的合法诉诉讼请求于不顾作出错误判决。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给予纠正,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五
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负责人,住所地为重庆市。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月××日。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六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变更婚生子__________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婚生一子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通过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孩子__________由被告抚养。由于考虑到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原、被告仍共同生活、抚养孩子直至__________年原告与被告分开,之后孩子由被告抚养。由于被告脾气不好,不能与孩子很好的沟通,且生活无规律,致使孩子的生活、学习受到很大的影响。后原告在征求孩子的意见后,认为由原告抚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且孩子也希望和原告一起共同生活。故为了孩子今后更好的成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孩子。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七
上诉人:,女,x年8月9日出生,汉族,x银行职员,住x市xx区路x号x单元xx室,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黑龙江律师。
被上诉人:陈,男,x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主任科员,住x市xx区清滨路x号x单元xx室,身份证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市xx区人民法院()南民二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述,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四及第五项。
二、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双方财产数额的调查上存在瑕疵。
1,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
(1),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不成,人民法院根据具体财产情况进行分割的基础上应当坚决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照顾女方进行分割,涉案房屋经过司法鉴定得知。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50700.00元。一审法院却仅仅判给上诉人房屋折价款350000.00元。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显失公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上诉人没有住所,考虑到目前的房价问题以及在婚姻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之考虑,上诉人要求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支付被上诉人相应的补偿。一审法院对此房产的处理上过分草率,敷衍了事。上诉人未得到一丝关怀和照顾,因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及婚姻法照顾女方的立法精神基础之上,重新分割该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
2,关于公积金的分割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时应当公平分割。因为公积金的数额多少不同,所以简单的判决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是毫无道理且没有依据的。上诉人有公积金30544.18元,被上诉人的公积金有73402.74元,共计103946.92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分一半即每人51973.46元,因此被上诉人仍需支付21429.28元给上诉人。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情况,公平公正的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
二、关于双方子女陈抚养权问题。
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考虑离婚双方各自的生活习惯、品行、经济条件及有利于子女成长的需要确定对子女的抚养权。品行及生活习惯则更是应首先被考虑的因素。陈是马上进入青春期女孩,因此由妈妈抚养更为合适,如果抚养权判给被上诉人,孩子只能由奶奶照顾,这显然不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相反,被上诉人的生活习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被上诉人晚上经常参与各种应酬活动且有酗酒的恶习。如此品行不良对孩子成长非常不利。
更重要的是,上诉人于x年因为患病必须进行手术而丧失了生育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另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本案上诉人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且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子女,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合情合理合法。上诉人恳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体谅理解一位母亲,特别是丧失生育能力的母亲对孩子的渴求的心情。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上诉人。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八
e-mail:[emailprotected]。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承诺,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3、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房屋售价为二十五万元整,原告于20xx年1月22日支付给被告定金五千元,余款二十四万五千元于20xx年1月24日支付给被告。被告收讫房款后即将xx街xx号宿舍楼x层x号及其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原告入住。时至今日,被告迟迟不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并赔偿一万元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xxx。
20xx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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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起诉状的范文:民事起诉状。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十九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户籍地: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判决被告__________立即归还所借的公司笔记本电脑。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原告单位的员工,于1998年11月与原告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__年2月22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职6个月的请假申请,同年2月26日,原告公司总裁在被告提出的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_________________“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见证据一)。此后,被告休年休假至20__年3月14日。20__年3月15日至3月27日,被告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不到公司上班(见证据二),在此期间,被告的部门主管_______________多次与被告联系未果。20__年3月24日,被告突然电话告知__________,说准备向公司提出辞职(见证据三)。20__年3月28,被告来到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被告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被告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见证据四)。20__年4月1日,针对被告连续矿工等事实,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开除决定。因工资等问题,被告于20__年5月31日向上海市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__年7月20日,上海市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_____劳仲(20__)办字第__________号裁决书。
一、原告并未同意批准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申请事假。
根据原告《公司员工手册》(见证据五)第三章第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员工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提出并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假单上的要求逐项填写、签名……如果每月事假超过56小时(7天),必须到地区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作矿工处理。员工请病假必须在病假结束后的一周内……”,公司员工请假的事由有请事假、请病假等,具体方式、要求不一。20__年2月26日,公司总裁在被告__________起草的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在被告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以请假方式处理”就认定原告已批准被告20__年3月15日至3月27日的事假是错误的。事实上,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请假要求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二、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被告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20__年3月15日至3月27日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不来公司上班,连续矿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被告__________应在书面通知公司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但被告于3月28日向原告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矿工。加之,在其辞职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不按公司离职流程办理,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因此,20__年4月1日,公司对被告__________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决定并无不妥。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其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以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
三、被告至今还非法占有原告笔记本电脑【型号:_________________dell(inspiron1640m服务编号:_________________bh7vz1_____)】及测温仪mt4、风速仪ms6250、温度计tes-1332a各一台。
20__年7月25日,由于工作需要,原告公司营建部向公司提出“t类签呈”(见证据六),为被告申请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型号:_________________dell(inspiron1640m服务编号:_________________bh7vz1_____)】。同年8月25日,原告公司营建部主管__________将该台笔记本电脑领用后即交付被告_______________使用(见证据七)。被告__________在原告多次催促其归还上述所借公司财物情况下拒不归还,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上海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本诉状副本1份。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1份。
3、证据清单一份。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二十
法定代表人:___。
被告:管_,男,20__年9月19日生。
身份证号:____。
住所地:美兰区区联合乡五星村三组。
电话:134567____。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仲字。
【20__】第22356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1、被告管_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由中泰建设有限公司缴纳。20__年,被告管_在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任职,由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缴费截止日期为20__年5月。只有当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企业才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中__泰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与原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2、原告从来没有以工资的形式向被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因被告曾经做过工程预算,在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任职时,工作比较轻松,时间比较宽裕,被告也想做兼职增加收入。通过朋友介绍,20__年5月,原告委托被告为一个工程做预算,并口头约定一次性支付劳务费1500元。后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该笔劳务费。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被告的社会保险各项费用由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缴纳,原告从未以工资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任何的费用,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相应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具状人:____有限责任公司20__年3月5日。
驳回起诉上诉状(汇总21篇)篇二十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农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系该社社长。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______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