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益和责任。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编写合同协议时常犯的错误和容易忽略的事项,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一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1、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二
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三
甲方:(基本情况)。
乙方:(基本情况)。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市××区路号,面积××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元。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长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四
必须符合以下的有效条件:
(1)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配偶身份。这里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仅指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就是说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只能通过法院适用诉讼程序解除他们之间的关系,而不能适用行政登记程序协议离婚。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一方当事人因患精神病等丧失行为能力),不得适用登记程序协议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办理。
(3)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即当事人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以及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也不是一方或双方因发生争执而出于一时冲动和义愤所为以及双方为达到某种不良目的虚假性离婚和其他非自愿的不正当离婚。
(4)不得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即双方协议离婚须合乎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五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六
(一)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协议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七
1、在校成绩。
成绩使我们无论留学哪个国家、哪个学校都需要只重视的东西,艺术留学新加坡也也一样,虽然我们是艺术生,但是我们的基本文化知识也要过关。
2、语言成绩。
我们去哪个国家留学或者干什么,能懂哪个国家的语言能使我们学习或者生活带来巨大的优势,虽然新加坡是双语制的国家,但是有很多的学校还是要求我们的英语成绩的,所以我们的语言成绩也重要的。
3、作品集。
我们还要知道,有一半申请艺术留学都是需要作品集的,如果所论文是研究类的学生的代表,那么作品就是艺术生的根本,一般我们都需要准备彩印版的或者刻碟也是可以的。
4、个人简历。
一份好的个人简历也是不错的加分项目,能让新加坡的学校我们经历有所了解。
5、自我陈述。
自我陈述是我们自己对对自己的简单评价,我们一定多多从一些优势的方面去讲,但是缺点也要有的。
推荐信使我们在申请新加坡艺术留学的非常关键的东西之一,一份权威的推荐信可能改变申请的结果。
二、新加坡艺术留学优势。
新加坡的艺术类专业是很受学生欢迎的。而新加坡莱佛士设计学院是有开设不同类型的'设计专业课程的,学校很重视学生的实践和理论的教学。新加坡设计专业的就业面还是很广的,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前景也是非常好的。
新加坡设计学从美术学中独立出来,成为国家学术一级学科之后,对设计学更加关注,在未来学术单位、高校以及世界五百强的设计工作都有极大的需求。
莱佛士设计学院提供了时装设计,平面设计,室内设计,产品设计,珠宝设计,动画设计,游戏设计,多媒体设计,设计管理,时尚传媒,时尚营销等专业,这些设计专业就业率高,就业发展前景好。新加坡莱佛士设计学院在新加坡创建时尚中心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加坡经济的发展。
学费其实是新加坡留学首先要考虑的事情。新加坡的留学费用的学费一般在2―3万新币之间,相对于欧美名校动辄一年数万美金的学费确实便宜不少。莱佛士设计学院提供的专业课程一般在15~20万左右。新加坡留学和英美相比,性价比还是比较高的。
三、新加坡艺术留学优势。
新加坡是一个年轻的国家,但注重植根于传统,华文、印度文和马来文的传统都让年轻的艺术家得到启迪。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新加坡的艺术市场发展很快,新加坡文化艺术也正在进入一个新时代。
新加坡的文化产业丰富,主要涉及三个领域,演出展览业、媒体业及艺术培训。新加坡每年承接的国际演出展览会规模及次数为亚洲第1,世界第五。而且新加坡政府在艺术上的投资也是非常高的。
近些年,新加坡的音乐事业正蓬勃发展,为吸引这一领域的海外人才,新加坡政府出台了艺术人才移民计划。同时,新加坡以较低的语言门槛,低廉的学费,高水准的教育,安全的环境成为中国音乐学生人才的首选留学国家之一,为海外艺术人才新加坡移民计划提供血液。
新加坡加坡很多学校开设了艺术类专业,比如:新加坡莱佛士音乐学院、南洋艺术学院、拉萨尔艺术学院等,主要是培养合格的艺术人才,教学质量高,学生毕业后就业前景好。
不仅如此,新加坡莱佛士音乐学院和英国西伦敦大学―音乐学院合作开设文凭,学生回国后可以认证,文凭含金量很高。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八
在河谷地区发展的农业称为河谷农业,一般沿河呈带状或条状分布。高山地区的河谷地带,由于地形较山地低,气温较高,无霜期比山地长,降水条件较好,河水又可作为灌溉水源,河谷两侧的.山岭一般都有森林,使谷地土壤的腐殖质较丰富,土壤比较肥沃,是山区相宜耕作的地区,河谷地带的农业发达,被称为河谷农业。例如我国青海省黄河谷地,湟水谷地都是典型的谷地农业区,是青海省的主要耕作区。雅鲁藏布江谷地也是河谷农业。青藏高原区也有。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九
进行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十
并不是所有想离婚的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用去法院而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必须有三个条件:
第一,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也就是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
第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已达成一致。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另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为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港、澳、台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关于这类婚姻的处理方式和最快捷的程序,我们将在本书最后一章阐述。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十一
1、主体要件:当事人双方必须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离婚合意要件: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离婚的合意,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3、其他要件:当事人双方必须已经对子女及财产问作出适当的处理,达成协议。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备省时,省钱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1、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2、协议离婚常常留有隐患,离婚后容易因离婚协议的内容得不到履行引起财产分割等方面的纠纷。诉讼离婚有律师,法官的专业法律水平保障,对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并确保能够强制执行。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十二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十三
顾名思义,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
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
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
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
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十四
谭女士与丈夫宋先生经人介绍结婚,由于两人都属于大龄青年,两家老人也催得紧,于是相处几个月后便结婚,婚后第二年就有了孩子。由于结婚仓促,加之孩子一岁多时宋先生工作调动至外地工作,两谭女士与丈夫宋先生经人介绍结婚,由于两人都属于大龄青年,两家老人也催得紧,于是相处几个月后便结婚,婚后第二年就有了孩子。由于结婚仓促,加之孩子一岁多时宋先生工作调动至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原本就缺乏深厚感情基础的夫妻两人更加淡漠疏远了。待到孩子长大入小学后,两人终于决定协议离婚,结束这段平淡无味的婚姻。两人商议孩子归谭女士,抚养费由宋先生支付。
签订完离婚协议书,他们很快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写在离婚协议里的抚养费,宋先生半年来一分钱都没给,谭女士数次索要也遭到无理拒绝。因此,谭女士致电门头沟“148”服务热线,询问这种情况下,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
热线工作人员回复谭女士,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此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强制执行。
这些文书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做出这个文书的都是国家机关或社会机构。谭女士与前夫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个人之间的约定,显然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所以,在其前夫拒绝支付抚养费时,谭女士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不意味着谭女士就无计可施,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确认孩子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因此,法院必定会对支付抚养费做出一个判决。那时,前夫若仍不给付,谭女士就可以凭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魏丽娜)。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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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十五
1、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离婚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优秀16篇)篇十六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内容具有为发行,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叮,违反身份关系单一性和确定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