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的基础,可以为员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发展平台。不同类型的组织都有适用于自身的规章制度,以下是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一
为适应市场竞争,建立健全部门职能,维护公司稳定发展,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资质的办理、维护与使用。
3、公司现有资质。
3.1公司资格证件种类: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工商局守信用重合同证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2公司人员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造价员证书、岗位证书、三类人员证书、职称证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力承装(修、试)执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安防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安防培训合格证书、员工学历证书。
3.3公司业绩资质: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4.1公司现有资质中第3.1项所述资质除营业执照与开户许可证之外所有资质与第3.2项所述所有资质由行政部负责,指定资质专员进行管理。营业执照与开户许可证及第3.3项业绩资质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1)企业资格类证件的升级、增项、年检、延期及相关报表的填写与上报;
2)人员证书的配备、注册、年检、延续;
3)业绩资质的整理、归档。
4.3公司资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资质台账,对各类资质证书进行整理汇总登记,记录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许可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等信息;同时密切关注相关网站,以便于及时掌握资质动态并进行维护。
4.4对于有关资质的政策、变化,要及时上达公司领导层,对于不达要求的地方要及时汇报,不能自作主张,以免给公司带来损失。
5、资质使用规定。
5.1由公司资质管理人员建立《公司资质证书借用登记表》与《公司资质复印件领用登记表》,对于每次借用领用都要详细记录借用时间、资质名称、借用人、借用事由、归还时间。
5.2公司资质原件的借用必须经由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并由公司内部人员负责借用并随身携带。
5.3公司资质复印件上必须标明“仅供xx使用,再复印无效”等相关信息方可发放,外部人员使用公司资质复印件必须由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
5.4严禁公司内部员工将未标注使用用途的公司资质扫描件拷贝发放给外部人员,严禁任何人涂改、出租、伪造、转让或出卖公司资质文件,违反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二
工程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又为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依据。为了加强在公司范围所属项目、工程公司工程测量管理,搞好工程测量,提高工程测量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经济效益,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在测量成果交接、复测、施工过程检查等各个工程测量管理环节上特制定如下制度:
公司所属项目、工程公司测量成果包括测量原始记录资料,各种内业成果,测量技术交底,测量桩橛,点之记录和各种精度分析、评定资料等。要做好交接工作。
1、设计单位测量成果交接及交接方式。
当项目部工程部收到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后,必须在开工前办理测绘资料的移交手续,并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起到现场点交测量桩橛,办理相应的手续。由公司精测队组织项目部测量队立即进行全线的复测,复测时要收集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业主以及监理文件中有关测量专业的技术要求和规定,一般情况下以设计单位交给的控制资料同精度进行复测。复测应遵循《工程测量规范》、《公路勘测规程》以及《铁路勘测规程》等标准规范。复测过程中,完成测量桩橛的点交和补齐工作。复测完成后由公司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交接手续。
2、内部控制测量的交接及交接方式。
当完成复测工作,控制测量的精度满足设计文件及测量规范的情况下,有必要时由公司精测队牵头,组织项目测量队尽快完成导线点、水准点的加密工作,加密导线成果测量精度应与复测精度相一致,并由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控制测量移交手续,且精测队应备存一份内部控制测量成果资料,项目测量队在接到控制测量成果后,应该核实资料内容、平差计算情况以及现场桩橛的实际情况,确认无误后由项目测量队把控制测量成果交给各施工队并签认,由各施工队负责保护好所管辖的控制桩橛,测量标志等,项目测量队定期检查控制桩位是否发生错位移动。
3、竣工测量成果的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时,由项目部测量队完成各种竣工测量桩橛、标志桩、测量标志和永久水准基点的点验工作,并复核控制测量桩位有无移动,在监理单位的参与下办理工程控制桩位的验收手续。对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应先办理竣工测量资料的移交,再办理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手续。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应交公司精测队一份归档。
4、交接范围。
线状建筑物一般铁路上如定测转向角处的交点、副交点桩、直线上的转点桩都交接,有时有的设计单位不交平面控制导线点,我们可以根据设计资料沿线路方向自己敷设一条导线;一般对公路来说,定测转向角处的交点桩、直线上的转点桩都不给出,只给出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以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
面状建筑物(如机场,铁路编组站,大型工业厂房)的建筑基线、矩形方格网,导线网,三角网,方格高程网的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测量桩橛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
大范围工程(如水库,水电站)的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桩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分期施工控制测量资料,控制网点规划、用途资料。
永久水准基点,国家各等级三角点、水准点。
各种重要测量桩橛的点之记。
5、交接要求。
桩橛交接时,由公司精测队组织项目部测量队参加,按成果资料和交接桩表在现场逐点点交。点交时,必须置镜核实无误且点之记,桩橛标志均正确无误后方可接受。对于重要桩橛,如发现桩橛松动或被破坏丢失,应由设计单位负补齐。每交接一个桩应把桩位情况做好详细记录,交接的桩橛应管区外延伸至少两个重要桩橛做为护桩。
控制测量成果中要有精度评定和可靠性分析资料及最终控制效果的业余度估算资料。最终控制效果的估计精度应优于设计要求。
交接手续要齐全,签署完善,各种数据要反复核准,记录字迹清晰,文字简练。
桩橛标志明显,符合规定,刻画工整,标准统一。自行制定的标准和标志式样,交接时必须有必要的说明资料。
测量资料必须有测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视有效。
交接完成后办理交接纪要,加盖双方单位公章。项目部测量队留有原件一份,公司业余测队保留复印件一份归档。
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以保证测量工作质量,防止错误,提高测量工作效率。必须做到:
6.在测量工作的各个程序中实行双检制。
(1)测量队应核对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签认的控制网点测量资料,应由2人独立进行,核对结果应作记录并进行签认,成果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复核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方可使用。
(2)测量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测条件。控制测量、定位测量和重要的放样测量必须坚持“两人两种方法”制度,坚持采用两种不同方法(或不同仪器)或换人进行复核测量。利用已知点(包括平面控制点、方向点、高程点)进行引测、加点和施工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
(3)测量后,测量成果必须采用两组独立平行计算进行相互校核,测量队长、测量组长对各自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签认。
7.各工点、工序范围内的测量工作,测量组应自检复核签认,分工衔接上的测量工作,由测量队或测量组要进行互检复核和签认。
8.项目测量队组织对控制网点和测量组设置的施工用桩及重大工程的放样进行复核测量,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现场进行检查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
项目经理部总工和技术部门负责人要对测量队、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测量队对测量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测量记录与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归档。具体包括:
1.项目交接桩资料,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关测量控制网点,放样数据变更文件。
2.项目及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观测方案布置图、放样数据计算书。
3.测量内业计算书,测量成果数据图表。
9.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文件。
控制测量、每项单位工程施工测量必须分别使用单项测量记录本。测量记录统一使用水平仪簿和经纬仪簿。
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录项目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凭记忆补记、补绘。
记录中不准连环更改,不合格时应重测。手簿必须填列页次,注明观测者、观测日期、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气象条件、使用的仪器和觇标类型及编号,并详细记载观测时的特殊情况。凡划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予以保存,不得撕毁。
内业计算前应复查外业资料,核对起算数据。计算书要书面整洁,计算清楚,格式统一。计算者、复核者要签认。采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时,应使用正版软件。
测量队、组应设专人管理原始记录和资料,建立台账,及时收集,按控制测量、单位工程分项整理立卷。因人事变动所涉及的测量记录和资料,应由测量队、组长主持办理交接手续。工点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测量组应将全部测量记录资料整理上交测量队,经测量队检查合格后,经理部方可验收工程。项目工程完工,线路贯通竣工测量完成之后,测量队应将项目全部测量记录和资料档案,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上交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项目经理部按交工验收的要求将测量记录资料编入竣工文件。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三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二十三条。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测绘项目质量(用户认可或者通过质检机构检查验收)、诚信等级等情况。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并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实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四
1.目的:为规范公司资质管理工作,对公司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更好地为公司业务发展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3.职责:行政办公室为资质动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资质年检及变更工作。公司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确保资质年检、变更、增项和晋升工作的顺利进行。
4.工作内容。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表》并组织填写;。
档案室负责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年检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年检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年检的顺利通过。
企业资质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有关资质变更申请资料并组织填报;。
财务部负责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变更事项的董事会文件;。
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变更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发生变更事项后的20天内,报公司常务副总。
7.资质增项和晋升。
公司具备资质增项和晋升条件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企业资质的增项和晋升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组织填写;。
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资质审批情况,。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资质申请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增项和晋升审批工作的顺利通过。
8.资质网上动态监控。
资质管理员要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对任何人泄露进入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五
公司已根据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职责范围,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已成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为使责任制的落实,做到时时处处的安全生产工作都有人切实负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部门、各类人员自签订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开始生效。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公司经理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工程项目经理考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作业班组长考核;作业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
(6)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公司每季、分公司每月、工程项目每周、班组每天进行。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7)每次考核结果作为公司评优、晋升、奖金评定、降级、处分等重要参考依据。考核共分三个等级、即: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于部门考核,部门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该部门为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部门为基本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50%不称职,该部门为不称职。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统计表。
(8)奖罚。
a.年度内每次考核都称职的部门、个人都可以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等级的评定。
b.第一次考核基本称职的部门和个人,公司除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要求限期达到称职。到期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罚款(部门领导罚款500元,部门内不称职的每人罚款300元),并提出警告处分。
c.第三次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领导,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降级使用、扣发全年奖金或加倍罚款。
(9)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六
为保证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1.供应科与安全科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2.人劳科与安全科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监督承包商对用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供应科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1.1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2.签订合同的要求。
2.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2.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专业的培训;。
2.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3.承包商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与有关管理规范的培训。
3.1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注意事项。
3.2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按要求配备安监员;。
b)承包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进行了有关培训;。
c)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e)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2作业过程的监督。
b)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d)对于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科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事故报告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七
1.目的:规范公司资质使用管理,确保公司资质的正确使用,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资质使用管理工作。
3.职责:公司行政办公室为资质使用管理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有关资质文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对申请使用公司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审核。
4.工作内容。
档案室负责《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
需使用公司《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的部门,在取得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档案室办理登记手续,注明用途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借出使用。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八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基础测绘项目,保证国家、自治区基础测绘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监理)和成果汇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测绘项目是纳入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由自治区测绘局管理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分为前期准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成果汇交与经费结算四个阶段。
第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
第六条 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的单位为项目法人单位,其他参与基础测绘项目实施的单位为项目协作单位。
第七条 基础测绘项目经费预算参照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定额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参与基础测绘工作的各部门和单位,在自治区测绘局的统一领导下,按下列职责与权限对基础测绘项目进行管理: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和下达年度基础测绘项目计划;负责支付、结算基础测绘项目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国土测绘技术监督处提出承担项目法人候选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推荐的协作单位建议;同基础测绘项目法人单位签订基础测绘项目委托书;负责基础测绘项目实施方案、设计书的论证和审批;负责监督、检查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组织对基础测绘项目成果的验收。
(二)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推荐基础测绘项目协作单位;编报基础测绘项目设计书;同基础测绘项目协作单位签订完成项目合同;审批协作单位编报的专业技术设计书;负责基础测绘项目各协作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的生产技术质量、进度管理;提交验收基础测绘项目的申请;负责基础测绘项目成果和档案资料的汇交;。
(三)验收实施单位受自治区测绘局委托对基础测绘项目的大地控制测量成果进行实地验收;对基础测绘项目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成果进行实地验收;向自治区测绘局及时报告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向被验收单位反馈。
(四)测绘资料提供与接受单位受自治区测绘局委托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接收基础航空摄影底片或数据;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基础测绘航空摄影底片或数据,以及相关的资料;根据基础测绘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提供已有大地成果和成图资料;接收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及时向自治区测绘局提交接收的扫描数据和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清单。
(五)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前期踏勘,编报专业技术设计书,接受项目法人单位的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严格按经自治区测绘局批准的项目设计书和项目法人单位批准的专业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完成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九条 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调研基础测绘项目需求情况、确定基础测绘项目规模和范围、编制基础测绘项目计划、索取基础航空摄影底片或数据、准备基础测绘项目范围的已有大地成果和成图资料、签订基础测绘项目委托书。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基础测绘项目需求情况,到有关地、州、市及部门开展调研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以及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提出年度基础测绘项目计划,报自治区测绘局党组研究审定后汇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与改革部门下达的基础测绘项目年度计划,由计划财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土测绘技术监督处。国土测绘技术监督处按照年度计划向国家测绘局申请使用基础测绘航摄资料或数据。
第十三条 测绘资料提供与接受单位根据国土测绘技术监督处的书面通知,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领取基础测绘航空摄影底片或数据及其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国土测绘技术监督处根据年度基础测绘项目计划,将审核的基础测绘项目法人单位推荐的协作单位,报自治区测绘局党组审定。
第十五条 国土测绘技术监督处根据自治区测绘局授权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承担基础测绘项目委托书。委托书同时抄送测绘资料提供与接受单位、自治区测绘局验收实施单位,以便掌握提供成果资料和验收成果情况。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基础测绘项目委托书,以地、州、市为单位,编制基础测绘项目设计书,报自治区测绘局审批。
第十七条 国土测绘技术监督处接到项目法人单位关于审批项目设计书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自治区测绘局内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书进行论证。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项目设计书批复,报局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以测区为单位,与经自治区测绘局批准的项目协作单位签订基础测绘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协作单位根据基础测绘项目合同和项目设计书,编制专业技术设计书,报项目法人单位审批。项目法人单位自收到专业技术设计书5个工作日内,批准项目设计书后,报自治区测绘局备案。
第二十条 测绘资料提供与接受单位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调用的基础航空摄影底片,由国土测绘技术监督处下达生产任务,安排有关单位扫描后,将数据汇交测绘资料提供与接受单位。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需要冲洗的控制片、放大-片数量清单,由项目协作单位汇总后报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审核后,向测绘资料提供单位提出申请,测绘资料提供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向协作单位提供底片或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所需的大地点成果、已有成图资料数量清单,由项目协作单位汇总报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审核后,向测绘资料提供单位提出申请,测绘资料提供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向协作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协作单位,采用超出专业技术设计书的作业方法,事前必须经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并书面报自治区测绘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协作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推迟提交成果和资料的时间。若出现推迟提交测绘成果和时间的现象,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经费的拨付,按自治区测绘局《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委托书一经签定,必须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经自治区测绘局同意后,可以对基础测绘项目作出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要对项目协作单位在实施基础测绘项目过程中,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的水平进行评估,每年向自治区测绘局上报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协作单位采用超出国家标准、规范规定或要求的请示,由项目法人单位报自治区测绘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协作单位按照ch 1002—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完成对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的检查工序后,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完成基础测绘项目的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收到项目协作单位完成项目的报告后,应对项目协作单位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的数量、质量进行审核,项目法人单位在审核通过后向自治区测绘局提出基础测绘项目的书面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验收工作由自治区测绘局以委托书形式委托验收单位实施。验收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自治区测绘局提交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验收标准按照自治区测绘局批准的项目设计书、项目法人单位批准的专业技术设计书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要及时反馈给项目协作单位;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测绘局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在自治区测绘局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由国土测绘技术监督处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单位责成项目协作单位进行修改。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责成项目协作单位重测。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年度基础测绘项目完成后,自治区测绘局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年度自治区基础测绘成果验收会。
第六章 成果汇交与经费结算
第三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成果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协作单位向新疆测绘档案资料馆移交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新疆测绘档案资料馆要对接收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的数量和种类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向移交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单位出具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接受单。
第三十七条 移交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单位收到资料接收单位出具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接收单后,即可凭接收单向项目法人单位申请结算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经费。
第三十八条 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结算按自治区测绘局制定的《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航空摄影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航空摄影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航空摄影,是指在飞机、飞艇等飞行器上搭载摄影设备,对地球表面进行以民用测绘为目的的摄影、扫描等获取地理信息数据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航空摄影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做好测绘航空摄影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航空摄影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实施相关测绘项目。
第六条 测绘航空摄影包括基础航空摄影和非基础航空摄影。基础航空摄影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基础航空摄影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基础航空摄影应当纳入全省基础测绘规划,相关预算应当尽量满足基础测绘工作急需,基础航空摄影所需经费从预算安排的基础测绘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工作需要,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础航空摄影项目建议。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年度计划。
第九条 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应当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前,测绘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凡登记的项目已有适宜测绘航空摄影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已有的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航空摄影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成果资料的质量。
第十二条 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成果资料送军队有关部门进行军事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完成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法定授权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使用其他资金实施的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完成后,项目出资人根据需要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
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测绘航空摄影项目,由测绘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实施的测绘航空摄影项目,由项目出资人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资料目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成果资料目录,促进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的社会化应用。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的归档保管和保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七条 基础航空摄影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基础航空摄影成果更新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他地区的基础航空摄影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用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以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航空摄影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航空摄影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十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利用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中含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在利用前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含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
第二十条 向境外提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航空摄影成果。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航空摄影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提供、利用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到汇交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后未按规定移交的;
(二)不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及时、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关测绘航空摄影成果利用保密规定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十
为确保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时效性、合法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侯马热电工程的相关规定,保障本工程建设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避免损失,特编制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国电朔州海丰虎头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各参建单位。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手册》。
4.1本工程所有施工标段的施工单位,均应接受业主工程部、监理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审查重点:
4.1.1审查资质证书持有者和证件是否一致,检查原始证件,并在检查后保存复印件。
4.1.2审查资质的时效性,检查证件的有效期限。
4.1.3注意发证机关的合法性、合理性,注意机械所有权单位的属地关系。
4.2.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2.2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2.3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4.2.4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承包工程所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和保障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4.2.5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资质情况。
4.2.6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2.8职工安全教育及基本技能培训情况。
4.3安全资质动态监管:
4.3.1核查施工单位有关安全保障设施、机械设备是否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施工人员是否符合作业项目。
4.3.2核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施工人员是否安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3.3核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动态过程是否符合安全资质审查所提供的文件内容。
4.3.4施工单位合同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经业主同意,严禁私自向其他单位、个人分包。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十一
为确保选择合适的分包单位,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凡公司采用分包方式管理的工程分包单位及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一条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程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第二条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第三条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审核分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验证分包方的工具、设施、设备的安全、完好。
3、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外劳力施工队伍治安、消防管理协议书”、“文明施工协议书”等。
4、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管理。
第四条分包队伍进场:
1、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第五条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
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实行班前、班后安全会议和周安全总结会议,并设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1、主管部门对分包。
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2、公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项目竣工后或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3、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或作清退处理。
第一条分包单位人员资格要求:
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须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复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1、2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机管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
1、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1、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第二条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十二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质。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工作时间:
正常情况时间安排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日上午:7:30-11:30下午1:30-5:30为工作时间。测绘行业由于特殊的性质,与工程项目交付日期的限制,工作时间依据当时所处情况随时调整。
四、考勤:
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5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月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五、工资待遇:
试用期员工工资待遇1500元/月。(试用期三个月如果工作努力,在外业采集结束后同时处理内业加班工作可享受正式员工保底工资待遇,但是不享有三险一金)。正式员工工资待遇保底元/月,享受三险一金。
六、奖惩:
1.奖惩种类: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其中: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记大功、升职或晋级,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有薪假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经济处罚包括降薪、罚款、扣发奖金。
2.奖励条件。
(1)、维护团体荣誉,重视团体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2)、研究创造成果突出,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3)、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具有成效者。
(4)、积极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表现优秀者。
(5)、节约物料、资金,或对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6)、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7)、以公司名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者。
(8)、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9)、具有其他特殊功绩或优良行为,经部门负责人呈报上级考核通过者。
3.惩罚条件。
(1)、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3)、贪污挪用公款或盗窃、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4)、虚报、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报表、资料者。
(5)、泄漏科研、生产、业务机密者。
(6)、谩骂、殴打同事领导,制造事端,查证确凿者。
(7)、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生产秩序者。
(8)、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
(9)、管理和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者。
(10)、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费公物者。
(11)、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12)、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发生错误者。
(13)、因疏忽导致设施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
(14)、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者。
(15)、对有期限的指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
(16)、拒不接受领导建议批评者。
(17)、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18)、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听之任之者。
(19)、玩忽职守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奖惩相关规定:
1.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可同时执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惩可同时执行,奖惩轻重酌情而定。
2.获奖励的员工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将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1)参加公司举行或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
(2)学习培训机会。
(3)职务晋升、加薪。
3.一年内功过相当可抵消,但前功不能抵后过。可相互抵消的功过如下:
(1)大过一次与大功一次。
(2)记过一次与记功一次。
(3)警告一次与表扬一次。
4.表扬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大功一次,记过三次等于大过一次。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申诉,经核查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员工。
八、辞职管理: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经理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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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十三
(一)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置测绘核心涉密人员1人。
(二)有较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登记、保管、借阅、使用、归档、销毁、检查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手续完备。与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有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熟知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四)有专门存放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资料室或专用橱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成果资料存放整齐。对光介质、磁介质测绘成果及资料应采用防磁设备保管。
(五)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
第七条测绘核心涉密人员,需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测绘单位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基本情况;
(二)保密工作机构、专(兼)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证明文件;
(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五)测绘成果保密岗位责任制度,与测绘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定期自查记录;
(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相应设施配置情况。
测绘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考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查验相结合。
第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考核合格通知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考核合格通知书有效期与《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不合格:
(一)擅自大量复制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二)擅自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四)非法向国(境)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
(五)有涉密测绘成果失泄密行为的;
(六)对考核中存在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第十三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十四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医学检验工作人员的资质认定或考核、能力评价制定如下制度。
1、具有医学检验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背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分子生物学室、hiv初筛实验室检验人员、大型生化分析仪操作人员需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人员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评定,由医务处下达准入通知,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2、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没有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在检验科已取得从业资质的带领下从事检验工作,不得单独操作,或出检验报告。
1、所有新招聘、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医院和检验科的岗前培训。
2、岗前培训后按检验科轮转计划到各专业组/室按具体的岗位培训内容实施培训;新员工6个月内应进行两次培训和考核。
3、在岗职工如离岗6个月以上按科室轮转计划到相应专业组/室当班前,应到相应专业组/室接受具体的岗位培训和考核。
4、考核合格者方能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1、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临床技术工作人员能力评价,经“三基”考试考核合格,由医务处下达准入通知,从事相应的检验项目工作。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再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应工作。
2、检验科每年定期对所有从事相应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进行理论考核,并由各专业组长对员工进行一次技术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估。理论考核、技术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估均合格,方能从事相应检验工作,否则根据所在岗位重新培训、考核。
1、对所有符合准入条件、培训考核的人员授权进行相应的检验工作。
2、选择并授权具有相关资质、经验丰富及较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负责检验全程质量控制工作及结果解释工作。
3、指定经验丰富,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较高的人员负责检验报告的审核。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用15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