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这里是一些房地产投资市场的最新动态和热门话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一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市开发办汇报一下房地产开发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年的主要打算,不当之处,请批评。
20,在市建委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市开发办面对新形势,分析新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市建委工作部署和房地产开发中心工作,团结务实,拼搏创新,积极推进了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年来,开发办严格按照省建设厅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了企业年检、资质审查、资质核级工作,截至目前,我市二级企业达到9家,三级企业达到47家;进一步落实了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脱钩改制工作,至今,19家未脱钩改制的企业中有8家已完成脱钩改制,5家改制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制定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了制度建设,提高了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积极做好了每季度及全年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市政府,并通过网站进行了发布,为企业了解形式,做好市场定位和项目定位提供了有力帮助,受到市政府领导和社会各界好评;积极推进了住宅产业化工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中水回用”技术的通知》,倡导建设中水设施;性能认定工作实现新突破,8月份,全省住宅产业化工作会议在我市召开,我市所申报3个项目均通过建设部住宅性能认定预审;成功开展了“淄博市第二届城市优秀住宅小区评选”活动,并积极争取到了获奖小区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参评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监管工作步伐加快,深入省内6地市及我市相关部门就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开展了几次调研,并组织起草了我市配套资金监管办法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市场检查力度大幅度加强,全年日常检查中共检查建设项目220个,通报批评建设单位8家,联合检查中,检查项目256个,通报27家,处罚17家,售后服务检查中,曝光企业3家,同时认真解决居民投诉,切实落实稳定工作,做到了信访办复率100%,投诉结案率98%以上;政风行风工作扎实有效,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工作效能和为企业服务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房地产开发市场保持了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全市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77亿元,施工面积878万平方米,均创历史新高,整个开发市场呈现出投资稳步增长、住宅品质逐步提高的特点,基本实现了稳步发展。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初步设想,房地产开发工作的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我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房地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06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87亿元,增长10%的指标。
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
一、强化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在05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发展。主要抓好六项工作:一是做好资质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资质年检(核级)和新申请资质企业的核准以及资质升级的审核上报工作。二是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按照《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开发企业的开发业绩和经营行为实行计分考核。同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和品牌意识,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完善信用档案系统,充分发挥对企业和项目的规范作用。借鉴青岛等地市的经验做法,修改完善信用档案系统,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发项目的详细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不良行为和企业获奖情况等信息纳入其中。同时,通过与项目手册、统计软件的结合,实现企业基本情况查询、不良行为查询、项目手续查询、企业人员查询以及企业和项目获奖情况查询,并能真正实现项目手册的实时管理、所有项目的查询,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客观,最大程度的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的作用。四是加强外地进淄企业管理。按照淄博市《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外地进淄企业的管理、规范、引导力度。五是引导企业加强文化建设。根据我市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引导好企业的自身建设。对于进入开发行业时间不长的企业,督促企业认真及时地开展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对于内部管理已比较规范,也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的企业,引导企业文化建设。六是加强对骨干企业的培育。充分发挥引导激励作用,利用2-3年的时间,扶持培育一批骨干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逐步改变我市目前开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差的现状。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企业,向集设计、部品生产、施工、装修于一体的住宅产业集团发展。
二、强化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力度。
首先,进一步强化《开发合同》和《项目手册》管理。通过完善现行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立开发区片内配套预存款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把加强对住宅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建设监管作为重点,通过对《开发合同》的督促落实和对《项目手册》定期审核,加强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检查,逐步实现对开发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其次,开展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和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修订完善并出台《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制定出台《淄博市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现房销售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三、大力整顿和治理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按照省建设厅“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今年将加大整顿和治理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力度。主要任务为:一是迎接“全省房地产市场大检查”。按照省建设厅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好省建设厅即将组织开展的“全省房地产市场大检查”活动;二是加强对“联合开发”项目的监管力度。制定规范联合开发的规范性文件,对联合开发项目严格把关,逐步杜绝以“联合开发”名义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以前批准的“联合开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对城中村改造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逐步杜绝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行为,减少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四是继续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变以日常检查开发建设手续为主为落实《项目手册》制度为主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在坚持日常检查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房地产开发市场联合执法大检查,将变相开发、无资质开发和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擅自开发作为检查重点,加大对以自建自用名义进行变相开发、超资质开发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查处并曝光一批存在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五是充分发挥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的作用,妥善处理投诉。加大对企业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积极做好投诉的落实处理,力争涉及商品房投诉的问题基本能通过售后服务机构解决,将问题消化在企业内部。对于因开发企业责任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问题而投诉到相关部门的,将加大其责任追究力度,并与企业的'年度综合考评、资质年检挂钩。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和监控工作。
为强化房地产开发统计管理和分析,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统计的信息服务和调控作用,今年将进一步加强统计上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把握发展动态,积极主动地引导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每季度认真分析各项统计指标,形成可靠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统计分析报告》,向政府上报第一手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五、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大力倡导“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
一是大力推进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在05年开展性能认定工作的基础上,以经济性能指标及节能省地指标为重点,大力推进性能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通知书制度,要求其进行性能认定,全面推进性能认定工作,同时继续加大对性能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企业和社会加深对性能认定的认识。二是大力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产品,推行住宅一次性装修。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示范带动、项目把关等方式,大力推广“中水回用”、节能门窗和太阳能利用技术等“四新”技术和产品,并将“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使用情况与区县开发管理部门年终考核、企业综合考评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对“四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力争在2006年底,每个区县能完成1-2个“中水回用示范工程”;另一方面推行商品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推广住宅装修、太阳能设施与住宅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三是继续做好淄博市优秀住宅小区评选工作。在前两届举办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评选办法,组织开展第三届淄博市城市优秀住宅小区评选工作。同时,把小区评选和性能认定、优秀部品推荐等住宅产业化工作相结合,逐步将淄博市优秀住宅小区评选打造成为“四新”技术的推广平台。四是引导我市精品项目申报康居示范工程。向企业充分宣传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争取创建淄博市第一个康居示范工程。
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宣传。
加大对《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法律法规培训班,对开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分别进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在业内形成守法经营的良好风气。
七、继续做好“淄博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
去年已基本实现了网上办公和企业楼盘上网,为了让社会更方便、更快速地掌握和了解开发企业的情况,同时向企业和社会提供优质的多元化服务,2006年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做好网站建设:一是加大楼盘栏目建设力度。强化网络信息员管理,制定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使上报信息、数据等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开发企业网上查询系统。制作完成开发企业网上查询系统,方便广大市民随时查询各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三是实现“开发经营权证”的网上发布。通过“开发经营权证”的网上发布,增加开发手续办理情况的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四是增加曝光台栏目。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网上“曝光台”进行通报,加强社会对企业及企业自身的监督。五是完善住宅产业化栏目。介绍我国住宅建设的发展方向,向企业和社会宣传国内外“四新”技术和成果,普及住宅产业化的相关知识。六是做好现房销售网上备案和登记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
八、不断强化为企业服务,积极促进行业发展。
在依法履行部门职能的前提下,继续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积极为开发企业做好服务:一是完成文件汇编。对涉及到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土地、房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成册及时发给开发企业,方便企业查询和学习;二是搞好业务培训。举行房地产高层论坛,继续邀请国家有关专家就企业关心的问题及房地产业相关的技术进行分析、讲解,帮助企业增加信息量、更新理念;三是继续办好《房地产信息》杂志。从06年起,《房地产信息》,将于每单月15号出版,共6期,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国家最新政策及业内权威观点及评论、国内外综合开发研究成果。四是继续组织企业外出参观考察。选取国内外优秀楼盘和住宅部品生产基地,组织企业外出参观考察。
总之,我们将在市建委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开发企业的积极配合下,充分发扬认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拼搏创新,认真抓好房地产开发各项工作,积极推进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力争工作再上新台阶!
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4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暂定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五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近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八)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九)企业销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征求开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一级资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年检;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四级、暂定资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资质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按照下列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按与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资质等级条件相应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来确定,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年检合格的,到期按照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规定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严重问题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三
xx市小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位于xx市xx区北部,北路东侧,规划用地面积66570m2。
规划用地北侧紧邻城区主要道路—路,西侧临近北路,东侧、南侧为棚户区。
规划地块交通区域位置优越,周边紧邻路、北路等城市主干道。规划区南侧的规划路作为城市次干道,既能为小区提供丰富的城市界面,又能使小区与外界交通联系快捷方便。
xx市小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将是一个布局合理、设施完善、使用方便、具有现代化气息的生态式居住小区。本小区占地66570m2,购置土地费用5000万元,计划总投资27669万元,规划建设高层住宅7栋,多层住宅13栋,临街为2层商业门市。规划建筑面积共计123700m2,其中高层55360m2,多层46470m2,车库2505m2,商业19365m2。经分析论证认为,该项目符合xx市城市发展规划,项目选址可行、地块区位优势明显、土地手续齐备,周边公用配套条件较好;工程规划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以及户型设计方案优秀;各项费用取费全面、合理,符合当地工程造价一般水平,住房价格合理、比价优势明显;项目建成后,可解决和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都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通过以上分析,项目切实可行。
一、房地产新政有利于房产稳定发展。
从20xx年起,国家为拉动经济,扩大内需,出台了以房地产为支柱产业的经济政策,房地产业在经历了20xx年的低谷后,终于迎来了黄金发展时期。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3.6平方米,与建设小康社会要求人均居住面积20—30平方米相比,其差距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房地产业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据世界银行统计资料显示,人均gdp达到600-800美元时,住宅产业将进入高速增长阶段。20xx年我国人均gdp为830美元,20xx年达到了870美元,20xx年达到1000美元,住宅开发占房地产开发总量的90%以上。因此,未来几年,随着gdp的进一步增长,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
目前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也正是增加住房消费的良机。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为国家的gdp增长贡献了1.9-2.5个百分点。宽松的产业政策为房地产业提供了外部驱动力。
201x年的房地产调控拉开帷幕,楼市各项政策持续收紧。然而,在投资渠道不足的大背景下,房地产开发市场依然走红,房地产开发贷款连续11个月保持增长态势,楼市已成为资金“蓄水池”。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x年1至11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63220亿元,同比增长31.2%。其中,国内贷款11245亿元,同比增长25.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中个人按揭贷款达到7937亿元,同比增长13.2%。
从单月数据看,随着调控的不断深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增国内贷款同比增速呈现大幅波动,但较去年同期只升不降。
201x年4月,有关部门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1至5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中的新增国内贷款同比增速高达43.6%。随着调控的深入,1至6月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增国内贷款同比增速降至34.5%,但在下半年又有所回升。10月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增国内贷款重新突破千亿大关,达到1044.72亿元,同比增长18.83%。
201x年4月18日---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一季度房地产开发投资继续保持逾30%的高增长,数据显示,全国1-3月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8,84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34.1%;房屋新开工面积39,84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3.4%。
按揭贷款两项就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30%以上,加上其他名目的贷款,占比将更高。
李晓东说,从结构上看,新增国内贷款多流入到大中型房地产企业,这些企业是靠规模扩张来赚钱。因此,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更多地流向了房屋建设领域,未来一段时间房屋供给将有所加大。
二、住宅小区的建设新理念。
住宅小区是现代化城市的细胞,它的建设与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一方面,住宅小区的建设受到城市发展条件的制约,要紧紧围绕着现代化城市的标准进行建设;另一方面,住宅小区的建设反过来又会促进城市的发展,并为之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城市化以及随之而来的现代化城市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较高水平的产物。伴随着社会进步和城市的发展,住宅小区的建设理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一)人们家居理念的变化。
我国改革开放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不断改善,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家居理念由原来的“安置型”向“舒适型”过渡。人们对住宅本身要求居室功能更加合理、方便、舒适,更加个性化,要求其更符合现代化节奏。对环境则追求回归自然、追求美的和谐与统一。对住宅配套设施的要求也向更加齐全、方便、安全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进步,居家理念已由“安居”向“小康”发展。
(二)家庭模式和结构的变化,对居住理念和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家庭平均规模不断缩小,到1995年统计,我国城镇人口户均已下降到3.3人/户,近几年家庭还日益出现核心化趋势。由于住宅是家庭的载体,所以家庭规模及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人们对住宅需求的变化。例如,购房者趋于年轻化,知识化,他们更关注住宅的高品位,对居住空间要求更加现代、实用、合理,功能更完备。比如,在功能配备上希望住宅能更好满足网络化通信的要求,要求居住区能有更加浓郁良好的文化氛围,以及要求更加智能化、方便、迅捷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等。
(三)商品房价值观的变化。
自1980年小平同志提出住房要走商品化的路子以后,我国在住房制度改革方面已进行了许多探索与实践。7月国务院23号文件提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明确指出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适应和完善住宅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的改革目标。这项新政策的出台,对人们的住房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住宅商品市场也得以快速发展和成熟,住宅商品的生产建设纳入到市场化运行的轨道。居住者在住宅选择上,可以更加自由地依据自身的购买目标、生活品味、家庭特点及收入水平来选择。住宅商品的价值取向也在更高更好的层面上得到拓展,走向差异化,多元化。
(四)开发商建设理念的变化。
顺应住宅商品化的趋势,开发商的建设理念也在向更高水平发展,传统的“产品观念”正在走向“市场营销观念”和“社会营销观念”;开发商已从过去纯粹的产品生产者转变为居民居住生活的构筑者。当前“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将物质、文化、科技等等融为一体,已成为众多开发商的不懈追求。
x地产开发公司凭借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多年的房地产运作经验,在项目运作中拥有优势,,其经营理念“**地产,诚信百年”在xx地区树立了诚信的榜样,从而使该项目在社会上建立了良好的品牌优势。小镇项目又是x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的一个重点项目,公司有信心有理由把她做成一个优良工程、精品工程。
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并经批准立项。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等;。
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对项目组织勘察、规划、设计工作。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须依据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单位签订项目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一般应当先行完成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下设施的建设。
项目占地范围外的配套基础设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具体建设方案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提出。
第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开发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及其投资总额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质量验收标准验收。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六)其他。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转让中的受让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
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
第十九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合资、合作双方应当在项目确定后,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商品房屋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定物业管理单位和方式,并载入商品房销售合同。
第二十二条除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宅实行限价外,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屋现货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交价格如实向主管部门申报;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结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交价格如实向主管部门申报。
瞒报或不实申报成交价格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正确的评估价格,提供税务部门作为纳税基数。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已经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转让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由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商品房预购人三方应当签订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当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补充合同到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地产由其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现货销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预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结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经济组织,包括房地产开发的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逐步改组为规范化的公司。
第二十八条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注册资本一百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
(四)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不低于上述第(三)、(四)项条件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和专业经济、技术人员条件。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五)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其聘用合同;。
(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对设立公司手续完备的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对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经济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级企业承担不同规模开发项目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每半年和按项目各实施阶段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主管部门验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擅自开工的,按《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下列行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以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不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的,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下列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逾期未备案的;。
(二)伪造、涂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不如实填写或不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五
目标成本指在不同阶段根据现有信息所制订的项目开发成本计划。由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特点,地产企业很难像工业企业那样把成本定额做得很细,但是房地产工程成本管理要实现主动控制,就要做到“算了以后再做”,而不是“做完后再算”,要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就要对房地产工程成本目标进行测算。在实际操作中,目标成本按开发进度的不同阶段始终处于动态调整之中。由于市场是经常发生变化的,因此在制订目标成本时除了要参照历史数据外,还要随时了解市场。由于在规划设计阶段已经决定了绝大部分的项目成本,因此应把此阶段作为成本管理的重点。由于市场是千变万化的,而且开发过程中有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因此,必须对整个成本进行过程上的动态管理。首先必须在各部门建立起动态成本台帐,确保各部门发生的成本能及时反映出来,这是动态成本管理的基础;其次要确保所有的变更能够得到及时的管理,包括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和顾客的变更,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设计变更流程和签证管理流程;还必须在各阶段对动态成本进行分析和总结,必要时及时调整目标成本管理体系,真实反映成本控制现状。
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六
姓名:
罗先生。
性别:
男
暂无照片。
出生日期:
**-**-**岁。
民族:
汉
户籍:
中国浙江。
身高:
173。
婚姻状况:
已婚。
学历:
本科。
毕业院校:
华东地质学院(东华理工大学)。
专业:
岩土::岩土工程。
政治面貌:
群众。
第二专业:
身份证:
************。
现有职称:
高级。
毕业时间:
现所地点:
浙江。
求职意向。
求职类型:
全职。
面议。
应聘职能类型一:
总工程师。
应聘职能类型二:
岩土工程师。
应聘职能类型三:
总裁/总经理/顾问。
应聘职能类型四:
应聘职能类型五:
应聘职能类型六:
希望工作地区:
浙江,杭州。
其他地区:
宁波,广州,深圳,上海,不限。
可到职日期:
相关工作经历及特长。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相关工作经验:
27年。
外语语种:
英语。
外语水平:
熟练。
其它外语语种:
无
其它外语水平:
无
普通话程度:
标准。
计算机能力:
优秀。
教育/培训经历。
2..7-.7同济大学房地产经理高级研修班结业证。
2002.1-.3浙江宁海县建筑设计院岩土总师,副院长兼勘测所长。
8-8湖南岳阳市建筑施工图审查中心审图专家。
2001.8-2008.3浙江宁海县招投标中心专家评委。
工作技能。
在如下方面有良好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
1.工程勘察(路桥,多层,高层建筑,水利,边坡勘察)。
2.地基检侧(含桩基)。
3.岩土设计(基坑,边坡,填海,地基处理设计)。
4.工程物探。
5.地基处理。
6.桩基施工。
职业目标。
1.勘察设计公司总工,院长。
个人评价。
吃苦耐劳,忠于职守,善于钻研业务.心态积极,有创新精神,敢为人先,对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善于协调人际及部门关系,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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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七
(1)要有全员参与的成本意识,公司所有员工都必须有成本意识,并贯彻于日常工作中,所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进行成本控制。
(2)全过程的成本管理原则,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及项目的后评估,要有完整的概算、预算及结算,全过程要有主动及时的`成本比较、方案选择、信息反馈与分析控制。
(3)合同化的管理原则,所有预结算成本范围内的成本,都需签定经济合同,细致、明确地规定乙方的工作范围、内容、质量标准及工程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4)目标利润制约下的目标成本管理原则,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确定的项目收益水平是项目最终收益的下限,与此对应的成本水平在售价不能提高的情况下,是不可突破的项目成本目标(上限)。
(5)内部分级、分部门控制原则,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能单独代表公司,独立完成设计公司利益流出的成本决策与业务操作。各部门对自己的成本发生额度负责,在部门限额不变的条件下可内部调整,但不可超出限额控制值。
(6)可复查原则。业务操作及概算、预算、结算全过程应有完整、详细的记录和档案管理,预、决算工作结果应具备100%的可复查性。
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八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如实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资本金到位和开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四)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五)开工日期和建设进度情况;
(六)按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并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和用地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规划、市政、电力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十八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其筹集的资本金占项目剩余投资总额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计算商品房的面积,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公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下列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的备案证明。
第二十六条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并不得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七条销售商品房设有样板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实际交付商品房的质量、设施、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二十八条销售商品房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具体载明使用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在商品房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其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九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开发周期长、投资金额大、面临风险多的特点。一般划分为项目策划阶段,项目设计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房地产项目开发商作为管理主体,是整个建设项目从策划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的全程组织者、实施者,对工程建设项目要负总责。房地产开发商对其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是否有效,紧密关系到房地产产品质量好坏、工期长短、是否可获取高额利润等方面,因此显得尤其重要。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管理历史较短、缺乏经验,尚未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
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十
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bankingassociation,cba)成立于5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凡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3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主管单位由中国银监会变更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联合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发布了对140家严重失信债务人公示催收债权的公告。
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十一
第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se-cur-itiesassociationofchina缩写sac)是全国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第三条协会遵守国家法律,依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划进行证券业开拓发展的设计,拟定自律性管理规章,加强本行业的管理;协调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集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证券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七条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行业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协助证券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证券市场理论、业务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出证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组织承购包销,协调跨地区企业债券分销。
第十一条负责本行业的对外联络,及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
第十二条编辑和联系出版证券业务的书籍刊物和内部资料。
第十三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委托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协会根据需要吸收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学者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协会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
(二)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三)按协会规定提供经济、金融证券信息及统计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宜;。
(五)服从协会的协调;。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为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义务为接受咨询,参加论证,审校书刊。
第四章机构。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
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理事;。
(四)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可聘请顾问。
其职责是:
(一)审定协会聘请的顾问人选;。
(二)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汇报,审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十二
第一条长春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长春地区从事房地产行政管理、房地产经营和综合开发、市场交易、经纪中介和供热管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长春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春市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两个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协会住所:长春市。活动区域:长春地区。
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十三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20多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协会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职能,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行业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能力、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为了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现诚聘经济、金融、会计、法律、计算机、人力资源、文史哲等专业优秀应届毕业生。
一、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守法诚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操守,无不良从业记录;。
(五)身心健康。体检结果应达到健康水平;。
(六)具有北京市户口或不要求解决户口。
二、招聘人员待遇。
新招聘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签订劳动合同,为正式在岗人员。
三、岗位任职要求。
工作地点:北京。
1.会员管理及服务岗。
任职要求: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相关专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文字功底,责任心强,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
2.固定收益岗。
任职要求:经济、金融、法律相关专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文字功底,责任心强,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
3.财务会计岗。
任职要求:财务或会计相关专业,责任心强,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
4.党务工作岗。
任职要求:文史哲相关专业,中共党员,具备较强的文字功底和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有相关实践活动经验者优先。
5.人事管理岗。
任职要求: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业,具备扎实的文字功底,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
6.应用系统开发岗。
2)熟悉andorid或ios的移动应用开发编程技术,熟悉html5开发技术;。
3)熟悉oracle/mysql等常规数据库设计和调优,熟练使用sql语言,熟悉unix/linux操作系统下的应用开发和部署。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17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二)报名方式。
应聘者请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下载并填写《应聘人员报名表》,并将《应聘人员报名表》及个人简历以附件形式发送至以下邮箱,报名表及邮件标题均为“姓名+学历+应聘岗位名称”,例:《张三+硕士+应用系统开发岗》。
《应聘人员报名表》及个人简历投递邮箱:bgs@。
(三)报名资格审查。
我会将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将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笔试/面试时间。不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人员,不另行通知。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者视为未通过初选。
五、招聘流程。
招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考试、择优录取,按照接收简历、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试用、正式录用的程序进行。各种测试重在考查应聘者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素养,不指定复习材料。我会将对应聘人员资料保密。
镇房地产开发情况的汇报(专业14篇)篇十四
第二条本会是由香河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条件的网吧组织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研咨询、协调关系、人员培训、行业评比、行规行约、维权自律等各项活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促进香河网吧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接受香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指导、监督。香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网吧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政策,
组织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贯彻执行。
二、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发展网吧行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维护会员单位及网吧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网吧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联系同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多种形式的行业培训和专题讲座,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和技术试验,开展行业咨询活动。
六、建立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分析相关资料,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八、承办县政府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拟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本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三章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各网吧及网吧连锁业。
2、各相关单位。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不受系统和所有制限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备一定的自律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代表均为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特邀个人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从事网吧的专家、学者和对推动本会工作有贡献的有关部门领导为特邀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自愿退会会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备案,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3、参与本会的民主管理,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4、章程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6、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享受本会的支持和帮助;。
7、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履行章程、遵守制度、执行决议,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2、支持本会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会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条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本会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预算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有三分之一的理事参加的理事会为有效会议,有三分之二的参加。
会议的理事表决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向协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领导人员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协会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要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协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贯彻执行理事会通过会议;。
四、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五、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六、委任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七、审批会员加入或退出,决定会员非自愿退会;。
八、制定本会阶段性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第十四条本会秘书长受会长委托行驶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