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月旨在促进志愿者文化的传播,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服务月案例分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路。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一
1、道班是公路部门最基层的生产单位,其生产任务主要是小修保养,即对公路及其一切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遵守、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广东省小修保修保养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3、建立健全职工定期学习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职工技术、业务知识学习以提高职工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4、加强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计划管理,每月月底根据站下达的小修保养计划,结合季节特点、公路路况、劳动竞赛目标等因素,开展月度公路小修工作计划,计划要求明确工作点、里程桩号、工作项目、材料消耗、施工期限、劳动人员安排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5、建立健全的养护材料自采选备制度。道班的养护材料,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利用工余组织人员进行采备,计划内降低养护成本,60部分作为职工收入,余为扩大生产基金,计划外购材料需报站同意后方可执行。
6、建立和健全经常性、预防性公路小修保养制度,提倡“四勤”养护,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积极开展不同类型组合的“三个一”活动。
7、严格按操作规程修复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等的病害。雨天应疏通排水,填平坑槽修补不过夜。
8、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道班设立公路病害处理责任制,并制订养护质量奖惩规定,凡因处理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损失者,查明原因后,按规定给当事人适当的经济处罚。
9、为了防止和减少雨水及洪水对公路的危害,道班应切实做到公路的`水毁预防工作,在汛前应对公路及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疏浚,雨天和汛期,应坚持日夜巡路,小的阻塞,及时予于排除,当发生严重毁坏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在两端设立危险警告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并及时上报,雨后应重点检查并抓紧抢修恢复。
10、积极应用公路小修保养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走科学养护的路子。支持和鼓励职工对公路小修保养技术、工艺、材料、机具等进行革新和合理化建议。
11、道班执行“每天巡路,每月检查总结”的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检查制度,每月月底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查评路况。
12、注意安全生产,道班工作路上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二
为更好地发挥服务区的各项功能,向广大司乘人员及过往车辆提供更加便捷,舒适、安全的.服务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高速公路服务区系高速公路的附属配套设施,其停车场免费为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停放使用。
停车场只供停放车辆,不作他用。司乘人员应保持公共卫生清洁,不得乱扔杂物和垃圾;不得在停车场区内休息、娱乐、检修车辆。
停车场内严禁烟火。吸烟必须到指定吸烟区。
辆不得侵占行车道,影响服务区的正常通行。
停车场内不准修理车辆,需检修的车辆一律到修理厂检修。违反服务区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的,保安人员有权勒令其立即驶离服务区。
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服务区不承担任何责任。违规造成停车场污染、损坏者,一律按价赔偿。
运输易燃、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服务区应先申请,待服务区同意后方可在保安人员指挥下行动。不经服务区批准同意,一概不得进入服务区。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三
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xx〕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四
1、养护单位是基层的生产单位,其生产任务主要是公路小修保养,即对管养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遵守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制度》及上级对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有关规定,努力使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3、建立健全职工定期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职工技术、业务知识学习,以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公路小修保养职责范围及要求。
公路小修保养是养护单位主要的生产任务,其质量要求是保持路面完好清洁;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力争营造畅、安、舒、美的公路交通环境。总之,小修保养的目的和任务是对管养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位,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
(一)必须经常清扫沙石、泥土和垃圾污物,特别是石场路口及弯道半径较小碎石容易漏洒的路段更应勤清扫,免受车辆碾压破坏路面。
(四)出现坑槽或局部破碎翻浆等,应及时修补,防止扩展。用沥青拌合料修补时,修补面要方正,纵横边缘成90度角,并保证平整度。
应经常清除余泥、积砂、杂物保持路肩整洁,土路肩出现缺口时,应及时填补。路肩不能高出路面,过高时须铲削整平,过低则加土填补夯实,保持横坡顺适,利于排水,路肩外缘应整齐成线。有条件的土路肩应全面绿化,因地制宜地种上一些植被以保持水土不流失;要经常检查边坡是否出现裂缝和冲沟,如有可用粘性土填塞捣实,以防止表层水渗入路基体内,造成边坡滑塌。高边坡应经常观察其坡顶和坡面有无下沉、边坡植物有无突然歪斜倒伏,有无危岩、浮石等可能坍塌的迹象,如有应及时处理、清除,以免突然下塌,伤害行人和阻断交通。对已堆积在路上的坍方,应先及时清除然后再处治边坡。高边坡每季度检查登记一次,汛期应加强检查。
排水设施包括边沟、截水沟、泄水槽等。养护单位要经常对所辖各种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疏通、及时排除堵塞,要坚持雨中上路巡查,雨后全面巡查,如有冲刷、损坏,须及时修理加固。出现险情应及时设示警桩(牌)及时抢修,并及时上报。
(一)经常清扫桥面积砂、垃圾,保持桥面整洁;
(二)经常清除伸缩缝内的石块和其它杂物,使其能发挥正常的伸缩作用;
(五)及时修补桥面坑槽、桥面裂缝和桥头跳车,保持桥面平整和不渗漏水;
(六)及时修补防撞栏的局部损坏,修理泄水孔;修理或更换伸缩缝;
(七)及时修补墩台、锥坡、翼墙及河床铺底、河道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坏;
(九)要加强对桥梁支座、梁板、拱圈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十)汛期必须加强对桥梁墩、台、锥坡、翼墙及河床铺砌等构造物的巡视观察,按要求做好桥梁技术状况的检查和登记。四类桥每天检查登记一次;三类桥月检查登记三次;一、二类桥每月检查登记一次。
涵洞的养护要求是:水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顺利畅通地通过涵孔排到适当地点,保证涵洞洞身、涵底、进出水口、八字墙、护坡的完好、清洁、不漏水。涵洞应定期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涵洞有无淤塞、冲刷、洞身有无开裂,台背、涵顶填土有无沉陷,涵底涵墙有无漏水,八字翼墙是否完整,进水口是否堵塞,沉沙井有无淤积,洞口铺砌有无冲刷脱落,洞口洞内沙井如有积物应及时清理,圬工砌体若有裂缝、灰缝剥落或局部损坏应用水泥砂浆修理其损坏部分。涵洞检查登记,暴雨期间应加强巡视检查。
要经常清除挡墙上滋生的杂草,疏通泄水孔。定期检查其有无裂缝、倾斜、鼓肚、下沉、墙后积水,并观察其发展情况,小的开裂和局部损坏用水泥砂浆填塞和修补,一般的台背凹陷及时用疏水性材料(如石屑、砂)处理,较大问题及时上报养护科。挡墙每季度检查登记一次,汛期要加强检查。
歪斜、缺损的里程碑百尺桩、标志牌、示警桩要及时扶正,补全缺损,并定期清洗和翻新,使其经常保持完整、齐全、鲜明、醒目的良好状况。
(一)各养护单位的各类统计图表和各种记录台帐。
(二)按照《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评定标准》的规范检查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分为路面、路基、路隧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劳动纪律、执行分局各项工作情况等检查项目。
(三)考核评分标准,外业工作方面(占总生产考核分数的95%):检查时按《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100分制,路面50分,路基13分,路隧构造物10分和沿线设施7分,劳动纪律5分,执行分局各项工作情况10分。统计图表记录台帐5分。
绿化。
(一)公路路树和班房内花草树木要进行修剪、灭虫、抚育期的维护、歪斜扶正、死树枯树及时清理,对缺株进行补种。每年年底对公路路树进行一次白灰粉刷,既防病虫侵染,又增加公路美观。
(二)完成或超额完成种植路肩草任务,并悉心培植,长势过高时(超过15厘米)须修剪,并拔除其中的杂草杂树,达到全路段满幅草皮,且长势良好、整齐、美观的要求。
(三)做好花基、花坛的绿化护管,及时浇水、修剪、除草、灭虫和清除花基内垃圾,修补花基的局部轻微损坏。
原则以县域内公路范围内的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道钉、轮廓标以及防眩设施。
一、公路范围内上述设施日常维护、换残;
二、公路范围内针对上述设施的局部新增和更新;
三、公路路面小修工程标线的施划;
要求:
一、交通标线清晰齐全,夜间反光效果符合国标要求;
二、交通视线良好,内容清晰,牌面尺寸、颜色符合国标要求,指示内容准确。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一、养护单位要经常利用各种会议、墙报、标语、录像等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以及安全生产知识技术、各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标准。
二、养护单位要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本岗位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立日常必要的考核制度。对新职工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结合本岗工作范围进行安全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
三、特种工种工人及各种车辆司机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和驾驶证后才能独立操作,否则不准上岗。
四、养护单位要经常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开工前都要对每位职工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
五、教育职工施工中注意环境的保护。
一、公路日常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路基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路基各部分是否完整,尺寸是否符合标准和有无变形情况发生。
2、检查路肩有无车辙、坑洼、隆起、沉陷、缺口现象发生,并检查横坡是否适度、表面是否坚实、整洁和与路面接茬是否平顺。
3、检查边坡是否稳定、坚固,坡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冲沟、松散现象发生。
4、检查挡土墙的护坡、防沙设施是否完好、泄水孔有无堵塞。
5、检查边沟、排水沟、截水沟、跌水沟、泄水槽等有无淤塞、高草等现象,检查纵坡是否符合规定、进出口维护是否完好、路基路面及边沟内是否有积水。
6、检查有无翻浆、坍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病害发生。
(二)路面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
l、检查路面有无松散、裂缝、拥包等病害发生;
2、检查路面的平整度和抗滑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路面的强度、耐久性情况;
4、检查路面损坏后和养护操作是否引起沿线环境污染;
5、检查公路可视范围垃圾;
6、停车港湾、观景台使用情况;
(三)桥梁与涵洞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桥面铺装是否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波浪、碎边、桥头有无跳车;
2、检查桥面泄水管是否堵塞和破损;
3、检查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蔓生;
4、检查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联结件有否松动、局部破损;
6、检查翼墙(侧墙、耳墙)有否开裂、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
7、检查锥坡、护坡有否局部塌陷、缺损,有否垃圾堆积、灌木杂草丛生。桥头排水沟和行人台阶是否完好:
8、其它显而易见、达到三、四类技术状况的损坏或病害。
(四)隧道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衬砌的变形和裂缝状况,洞内渗漏水状况;
2、检查路面、人行道损坏情况:
3、检查标志、标线及用白色材料涂刷情况;
4、检查通风、照明、通讯、监控、消防、消音等设施的完好情况;
5、检查隧道内外的'塌(散)落物、隧道口边仰坡上的危石、积水、挂水等情况;
6、检查洞内各部分的清洁情况和引导线的效果;
7、检查隧道内的排水情况;
8、检查洞口的减光设施和树木花草的完好情况:
9、检查洞内有害气体含量、路面亮度、烟雾浓度及噪声值是否超标。
(五)沿线设施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护栏的损坏或变形情况;
2、检查护栏立柱与水平构件的坚固状况;
3、检查护栏污秽程度及油漆损坏状况;
4、检查护栏缆索的松弛程度;
5、检查护栏反光膜的缺损情况;
6、检查防护栅的损坏或变形情况;
7、检查防护栅油漆损坏及金属锈蚀情况;
8、检查防护栅的污秽程度;
9、检查黄闪灯的亮灯情况;红绿灯转变时的亮灯情况;
10、检查灯具及线路的安装、损坏情况;
11、检查路灯电线杆的安装及倾斜、变形情况;
12、检查灯具、线路、电线杆等设施的腐蚀损坏情况;
13、检查电线杆的漆膜有否剥落和擦伤;
14、检查中央分隔带的排水通道是否阻塞:
15、检查标志牌、支柱的变形、损坏、污秽及腐蚀情况;
16、检查标志牌油漆及反光材料的褪色、剥落情况;
17、检查标志牌设臵的角度及安装情况;
18、检查标志牌的照明情况;
19、检查标志牌基础或底座情况;
20、检查反光标志的反射性能:
21、检查标志的缺损情况;
22、检查交通标线是否完整、齐全、鲜明;
(六)公路绿化的主要安全巡查内容。
1、检查路树有否枯死、折断、低垂及遮挡标志:
2、检查绿化花基有否损坏.。
3、检查公路景观小品完好情况。
(七)巡查人员发现问题及时通过网络准确上报现场信息。
(1)网络上报信息的单位、数量要准确;
(2)养护单位要及时上报网络支付;
(3)网络上报信息要准确掌握修复时限;
铲冰除雪及应急抢险措施。
施工单位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和设备的完好使用率。
(一)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抢险机构岗位责任制,并且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二)物资储备量需达到应急抢险要求;
(三)抢险机械设备,必须完好;确保应急抢险万无一失。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五
1、实行安全信息反馈制度,是对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的检阅,也是促进管理人发挥职能作用的有效手段之一,对消除生产现场事故隐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安全信息的来源:安全信息来源于各队从事工作的安全员、班组长、群众安全检查员、安检员、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反馈的手段是:填写安全检查手册并按规定的形式进行汇报。
3、安全信息反馈的渠道:
(1)班组长、安全员、工段长反馈的安全信息,由工段第一责任人于反馈当日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对整改情况以及区队无法整改的隐患、信息,由工段负责人次日上午整理后报送安全部汇总;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落实整改,本队无法整改的问题,由工段长负责,立即向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2)安全员、技术员所反馈的安全信息由所在部门安全负责人把关,并于当天以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下发有关工段,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有复查记录,并反馈到安全部。
(3)各部门负责人及工段长反馈的安全信息,由专职安全员当天填写在安全施工日志上,填写时必须指明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整改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复查。
4、安全信息的汇总与整理:
(1)工段由区域的专职安全员汇总当天所在工段反馈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安全部。
(2)安全部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安全信息的汇总、整理、分类,并及时报送上级领导。
(3)对重大安全隐患及问题,每月底以事故隐患报表形式报上级有。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拨付,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平度市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纳入管理养护计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含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半年考核评比和年终总评。
第四条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养护的组织机构、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安全生产及其他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评分标准: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平度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评分办法》进行评定,总分为100分。其中,不定期检查分数占20%,半年考核分数占30%,年终考核分数占50%。
第六条检查办法:对养护路段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乡道检查考核的路线长度不少于在册养护总里程的40%,村道检查考核的路线长度不少于在册养护总里程的20%。
第七条对列入养护计划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予以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和金额如下:
1.对于县道的大中修工程由平度市财政和上级补助按照1:1的比例投资;
3.对于村道的大中修全部由各镇(街道、园区)自行筹资。
第八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作为聘用养护人员、工具费、办公费和日常小修工程等费用。
县道的养护成本为每年15000元/公里,乡道的养护成本为每年9500元/公里,村道的养护成本为每年2000元/公里。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投资。
各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市财政对乡村道养护按照养护成本的40%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乡道每年3800元/公里,村道每年800元/公里。
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养护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年报确定。
第九条综合检查考核结果及运用:各镇(街道、园区)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按照规定数额的100%拨付日常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拨付90%的补助资金;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拨付80%的补助资金;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全部扣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资金管理及拨付。
农村公路资金实行统一筹措,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养护计划批复后,县道的小修保养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按季度拨付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专户上,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使用。
乡村道的小修保养补助资金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核情况直接拨付到有关镇(街道、园区),下达养护计划后先行拨付30%,半年考核合格后再拨付30%,年终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对农村公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市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计划管理。
(三)县道的大中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建设;
(四)乡道和村道的大中修由各镇(街道、园区)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在管理养护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一)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被上级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出管理养护质量问题并被书面通报的;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七
为了加强干线公路养护的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技术和服务水平,经常保持管养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特制定如下几项设施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登记制度,以便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
1、桥面铺装是否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桥头有无跳车。
2、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失效,联结件有否松动、局部破损。
3、桥面泄水管是否堵塞和破损。
4、人行道、防撞栏(栏杆)、扶手有无撞坏、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
5、翼墙(侧墙、耳墙)有否开裂、风化、剥落、沉陷和异常变形。
6、锥坡、护坡有否局部塌陷,铺砌面有否塌陷、缺损,有否垃圾堆积、灌木丛生。
7、河床有无积物堵塞河道,水流主流有无冲刷墩台,河流上下游各200m内有无取砂、挖砂现象。
8、墩(台)身是否有开裂,局部外鼓,表面风化、剥落、空洞、露筋等现象。
9、墩(台)基础是否有外露、青苔、污秽,是否有冲刷、淘空,保护层是否有开裂、露筋。
10、墩(台)帽有无露筋锈蚀,砼有无剥落、压裂、缺损。
11、支座是否完整、清洁,橡胶支座是否老化、变形,钢板支座是否锈蚀、干涩,各种支座是否松动、剪断、开裂等。
12、梁(主拱)及一般结构有无渗水、局部缺损、露筋、开裂,横向联系是否松动或损坏、不传力,石砌拱圈有无错位,拱肋上缘有无纵向离缝等现象。
13、交通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齐全。
(二)检查登记制度。
1、四类桥每天检查做好记录;三类桥每月检查登记三次;一、二类桥每月检查登记一次。
2、汛期结合公路巡查制度,必须加强对所有管养的桥梁墩、台、锥坡、翼墙及河床铺砌等构造物的巡视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养护科及监理,同时按巡查制度的要求填写好登记表。
1、进出水口是否堵塞,沉沙井有无淤积,洞口铺砌有无冲刷、脱落。洞内有无淤塞、冲刷。
2、涵洞有无开裂,涵洞顶路面是否开裂、下沉,边坡填土有无沉陷,涵底涵墙有无漏水,翼墙是否完整。
(二)检查登记制度。
1、涵洞每季度检查登记一次。
2、汛期结合上级下发的巡查制度的规定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养护科及监理,同时按巡查制度的要求填写好登记表。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八
为了加强路政队伍建设,端正行风,规范我局公路路政管理依法行政,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进行公路试刹车、堆物作业、接线接坡、挖掘公路、跨越公路、设置非公路标牌、建造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项目的申请:
1、不需要现场勘察或上级批准的,当日答复;
2、需要现场勘察的,3日内答复;
3、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15日内答复。
(二)路政案件处理。
1、发生污染、侵占、损坏、破坏路产的违法案件、不涉及行政处罚的3日内结案;
2、损坏、破坏路产程度较重,需要聘请有关专家鉴定(论证)的,15日内结案;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路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一般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15日内组织听证,并提前7日告知当事人。
1、当事人可就下列有关问题进行查询、咨询,有关人员应该予以耐心解答:(1)申请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驳回申请的理由;(2)在污染、侵占、损坏、破坏路产案件中,有关赔偿、补偿标准及合理性;(3)其他任何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来访、来信、来电(除匿名信外)举报违法行为的,3日内进行现场察看,7日内反馈。
3、违反第(三)第2点规定的,由责任人补偿当事人50元至100元。
4、路政员在审批处理和执行路政案件时发生吃拿卡要现象的,视情节给予扣除1—3个月奖金、警告、记过、直至调离路政岗位。
为了保证上述各项承诺的有效履行,特设投诉监督电话: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七条。
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
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
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
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五条。
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
第十六条。
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二十四条。
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五条。
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
(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
(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
一、由公路管理处根据各镇、街道的养护里程和路况测算出日常养护资金,实行经费包干。
二、各镇、街道与养护人员签订工作合同,并依据《荣成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日常养护工作进行管理,分段责任到人,明确工作内容和养护标准。
三、各镇、街道养护人员每日对其列养路段进行巡查,掌握其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路面病害要及时维修,出现的坑槽要在两日内补好,修补坑槽必须当日完成。
五、坚持每周进行路面清扫制度(特殊路线每日进行清扫),保持路面整洁。
六、严格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坚持标准化养护,使路基达到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建设标准的要求。
七、落实桥梁工程师制度,做好桥梁日常检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及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填写、上报检查记录,确保桥涵完好。
八、对“三桩一碑”和沿线设施要及时维修、涂刷和更换缺损部分,确保完好齐全、醒目。
九、加强对绿化植物日常管护工作,适时进行补植、除虫、浇水、施肥和修剪工作,确保绿美效果。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一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从而使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现制订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本部门检查,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以及季节性检查,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
(二)建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体系,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三)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定出计划,按期完成。
(四)日常检查是指各部门和生产班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涉及安全等方面常规性检查,此项检查应做到随查随改,无法整改的问题立即上报整改。本部门检查是指各部门和生产单位在组织日常工作过程中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此项检查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
(五)公司和各部门视气候特点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防冻、保温等工作,可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六)专业检查和月度检查,日常检查和部门检查可分别结合进行。
(七)对重大项目整改,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办法。《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通知书由安全部门填写,经分管领导签署发出。属于哪一级组织整改的交该单位的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通知书要存入档案备查。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二
1、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服),管理人员必须穿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2、公路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3、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用专用车辆接送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养护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或将任何物体置于控制区外。
4、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5、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6、坑槽修补应当天完成,若不能完成须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二、冬季除雪安全作业。
1、除雪作业应加强交通管制。
2、除雪作业人员与机械应做好防滑措施。
三、雨季安全作业。
1、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维修机械应有防滑措施。
2、暴雨台风前后,应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
3、在雨季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沙,维修机械工具等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加强对维修机械工具等的检查。
4、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作业中遇有暴雨应停止施工。
四、雾天养护维修安全作业。
雾天需要进行抢修时,宜会同有关部门,封闭交通进行作业,所有安全设施均需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五、山区养护维修安全作业。
1、在视距条件较差或坡度较大的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作业控制区应增加有关设施。
2、控制区的施工标志应与急转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或连续弯路标志等并列设置。
3、在同一弯道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六、清扫、绿化养护及道路检测安全作业。
1、严禁在能见度差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
2、凡需占用车道进行绿化作业时,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
3、遇大风、大雨、下雪、雾天等特殊气候时必须停止绿化养护维修作业。
七、养护维修机具安全操作。
1、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作业,不得操作带故障的机械作业。
2、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有关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养护机械在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
4、养护机械应按时进行保养,严禁养护机械带故障运作或超负荷运转。
5、禁止在养护机械运作中进行保养、修理作业。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应停电作业。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加强养护管理,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三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分级负责制。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桥梁维修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计。
划与规划。
(二)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工作与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四)负责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养护。
(五)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等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五条监管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主管县道、乡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所辖公路危桥改造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管养单位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四类、五类桥梁进行复核检查。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位。
第七条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保障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每座桥梁要明确三个责任人:一名主管领导,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名养路工人。
第八条县、乡、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设置或聘任专职桥梁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九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
查。
状况等级。
定。
第十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经常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实施。
第十一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
一至五类。
对检查发现的技术状况为三类以上的桥梁应立即采取。
交通管制措施。
测一次。
运营安全。
责组织提出核查意见。
县道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负责提出初步意见,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第十四条乡道、村道桥梁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中修以上工程方案应当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大修、改建工程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十五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十六条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按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上级农村公路桥梁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及通过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资金;
(五)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养护的资金。第二十条对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实行计划管理,管养单位根据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每年年终提出次年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计划,报县市区政府审核批准。县道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县政府安排投资;乡道、村道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安排投资,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及要求参照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当制定本区域内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备案。
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二十九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
第三十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县乡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四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 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要求保洁公司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对保洁公司要求如下:
1、养护人员必须保持全天上路。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各保洁公司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如下: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保洁公司签订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按合同给予拨款。
3、对保洁公司管理较差者,交管所建议并汇同公路处协商有权予以辞退,并不再续签订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公路处与交管所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并评分,并且交管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及考核。
2、公路处与交管所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市干线公路养护工作检查评比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大力促进我县干线公路养护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目标迈进,进一步提升养护工作管理水平,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与投资效益,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结合我县干线公路养护工作具体情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 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观念,为社会提供“畅、洁、绿、美、安、舒”的公路运输环境。
第三条 小修保养工作的整体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扎实抓好预防性、经常性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 养护机制
第四条 公司小修保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业化道班为基础模块,实行固定保养按需小修,形成分工明确,互相协作的养护生产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以巡路保洁、路基养护、桥涵及沿线设施保养为主要任务的路基道班,以路面维修为主要任务的机械化道班,以绿化管护为主要任务的绿化道班;按照市局下达的小修保养工作目标,将目标计划分解至各专业道班,对道班实行目标考核、成本核算;组织实施路况评定、桥梁检查、数据整理上报、道路抢险及其它突发性、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六条 道班实行班长负责制,道工、机械由公司统一调配,在班长带领下集中作业,形成合力,将道班建设成顽强的战斗堡垒。道班长必须做到以班为家、身体力行,做好职工表率。
第七条 道班根据公司下达的养护作业目标,以旬为单位制订养护作业计划,经公司审核同意后,班长带领全班职工组织实施。道班在做好日常养护的基础上,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分管路段进行高标准综合整治,不断改善路容路貌。
第三章 考核与激励
巡路、养护生产、作业质量、施工安全、班务管理、内业整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根据检查结果及养护目标实现情况对道班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道班职工除可获得全额岗位补贴外还将给予季度奖。连续三个月考评为不合格的道班将进行整顿。
第九条 为了增强道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发养护一线职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工作热情,公司落实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机制,采取提高岗位补贴及奖金比例等措施,重点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待遇,从而保持养护职工队伍的稳定,为养护工作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章 装备建设与人才培养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作的发展与进步必须依靠作业手段的科技化、机械化来实现。公司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养护工作需要为道班更新、配备各类先进、实用的养护机械设备,基本实现路面清扫、挖补机械化,不断提高养护作业质量与效率,降低劳动强度,使更多的人力可以投入到精细化养护上来。
护工人更快的成长起来,建设一支老中青结合、新老衔接的养护职工队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公司以道班为单位配备齐全配套的施工安全设施,道班长做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与落实;公司将安全生产工作做为道班及班长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相关人员经济利益挂钩,形成长效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道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区、乡(镇、街)、村(居)联合或自行建设的公路。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区、乡(镇、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设施。(办法中街、居,是指含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居委会,下同。)
第二条 公路是区、乡(镇、街)、村(居)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贯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公安、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养护管理法规、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侵占、破坏公路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养护职责
第五条 做好公路养护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之一。区交通局是全区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乡(镇、街)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计划的安排,培训、考核公路养护人员,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
(三)开展经常性的公路养护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纠正。组织开展全区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公路养护情况。
(四)组织区建和指导乡(镇、街)、村(居)自建公路工程验收,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公路养护台帐。
(五)根据公路性质、技术等级和使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
(六)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七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加强公路养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自觉爱路、护路、惜路的意识。
(二)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督促、指导村(居)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乡(镇、街)、村(居)自建和参与区建公路工程验收。
(四)经常进行公路巡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三章 公路管养
第八条 公路养护的实施,贯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受益、谁
养护”的原则,有计划地提高路面等级。
第九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街)、村(居)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现有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养护资金作为经常性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居)从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中安排一定支出,并根据公路养护里程和路面状况逐年适当增加。
第十一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应明确分管责任人,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结合公路养护里程,选配适当的养路人员,配备必要的养护机具,或采取专业队(户)承包的方式养护。
第十二条 乡(镇、街)人民政府、村(居)要保证公路养护取土、用水的需要,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该路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对公路登记造册,建档保存。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路边沟外5米内和公路平交道口、弯道内侧边沟外10米内(系城市规划公路的,按城市规划公路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房屋和其它永久性设施。
上述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焚烧秸秆、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因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系铺装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必须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铺装砂石路面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下,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四级公路不超过10吨、三级公路不超过15吨、二级以上公路不超过20吨。
第十九条 机动车制造厂、修理厂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公路,造成公路损坏的,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定,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业采伐许可证,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制度。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镇、街)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以奖代补。乡(镇、街)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三六一机制”,经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在册里程每年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坚持养护里程和质量相结合的分配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乡(镇、街)、村(居)、承包专业户养护公路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养护管理不力,造成区域内公路失养、路面损坏严重,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该路段责任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以奖代补养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 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 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公路,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 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 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乡养护站汇报。
8、 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 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2、 不挖“神仙土”,不挖“对头锄”,不打“对面锤”。
3、 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 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 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 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 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 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养护人员属临时季节轮换农民性质,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每月42元/公里,优秀者另加奖励。
3、对工作表现较差者,乡养护站有权予辞退,并不再续签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并评分。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五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1。
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关部门。
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
五、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六
为加强家属院的管理,共同创建和维护文明、平安、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楼外乱挂拖把等杂物,违者每次罚款5元。
二、禁止在楼外、大院内乱拉绳、铁丝、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搭乱建乱放物品。严禁在楼梯道和地下室公共通道、楼梯间永久堆放物品,违者责令限期拆除、搬迁,并给予不低于10元/天罚款。
四、禁止在大院内墙壁、电杆、管道上乱写乱画,自觉监督并制止外来人员乱张贴、书写广告,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五、禁止攀折花木,践踏、毁坏草坪,违者每次罚款10元。
六、禁止乱扔乱倒垃圾杂物,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七、禁止乱推乱扳绿化地内宣传牌、树木,违者每次罚款5元。
八、汽车、三轮车等较大型机动车辆需进入院内,必须先登记方可进入,自觉减速慢行,禁止乱鸣喇叭,乱停乱放,违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禁止在家属区内进行强躁声、烟尘等环境污染的加工生产,违者责令限期拆除、搬迁,并给予不低于20元/天罚款。
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大全(17篇)篇十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 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 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 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 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 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 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 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