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

时间:2025-02-21 作者: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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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篇一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获得贯彻实施妇女法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总结和评价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及修改完善妇女法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从不同角度了解妇女法来的实施情况,本次调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社会公众.调查公众对妇女法的认知程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为参照,围绕政治,劳动,婚姻,家庭等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分析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二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关机构的负责人.调查上述单位和部门对妇女法的认知水平,贯彻落实妇女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二,调查对象。

1,居住家庭户内的16岁至60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2,妇联,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妇女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执法机关认真履行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社会公众热情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总体上看,妇女法的'执行情况较好,群众的满意度较高.主要表现在:。

85.3%的被访公众知道我国目前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够正确的说出妇女法的名称.在知道妇女法的人中,56.2%认为这部法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认为有点用.

2,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程度74.0%的人对妇女法认知程度较高,58.9%的人能正确写出该法中涉及的妇女六项基本权益.

四,主要问题。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程度仍比较严重.半数以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认为,近5年来侵害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单位,被调查的机构负责人经常接触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问题和事件,从亲身感受中高达57.8%的人认为工作中涉及的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认为没有变化和减少的人数比例分别为21.1%和21.1%.

主要表现为:。

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1,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2,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劳动权益方面:。

4,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不利位置;5,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婚姻家庭方面:。

1,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五,对策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2,××××××××××××。

3,××××××××××××。

附:调查原始材料(访谈式)1。

社会调查报告的题目。

对象。

调查记录内容。

×××(系安丘酒厂工人。

问:你好,我是×××,根据学校安排搞一个社会调查,能否耽误你几分钟的时间问你几个问题答:可以.

问:前段时间我国颁布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你了解吗答:通过新闻联播了解一点点.

问:你对我国现阶段妇女权益保障状况有何看法答:现阶段我国妇女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社会地位全面提高.

问:你认为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需有哪些方面的提高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妇女应当努力发扬“四自”精神,实现自我价值。(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招录职工时,法律对妇女的权利如何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五、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六、如何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人口流入的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办学的方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七、妇女遭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可以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妇联还可以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妇女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录音等。

八、妇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九、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救济时,有关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十、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哪些权益不受侵犯?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合同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例中,阿芳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应不得超过二个月,其六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必须予以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政策解读。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保护人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政府”、“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12条)。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3条第1、2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第2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27条)。

(4)、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5)、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42条第2款)。

(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3、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责任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助途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主体;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大了依法维权的力度;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维护和提升我国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篇四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提高妇女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

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歧视妇女。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少数单位在女职工退休问题上,采取带有一定歧视色彩的办法,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为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我国法律首次对性骚扰说“不”

修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篇五

1、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何时起施行?()。

a、1992年10月1日b、2005年8月28日。

c、2005年12月1日。

2、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几章?多少条?()。

a、六章、五十四条b、九章、五十四条。

c、九章、六十一条。

3、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a、组织b、教育c、培训。

4、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第几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a、首次b、第二次c、第三次。

5、哪个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6、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a、分配b、使用c、行使。

7、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

a、赔偿损失b、孩子抚养权归无过错方。

c、离婚后不能再结婚。

8、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致害人予以()。

a、警告b、拘役或管制c、行政处罚。

9、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a、哺乳期b、事假c、病假。

10、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a、有关妇女问题的b、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

c、男女平等问题的。

11、“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

a、国策b、原则c、政策。

1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

a、技术培训b、业务学习c、文化教育。

1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a、女性儿童少年b、女性儿童c、女性少年。

14、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年龄b、性别c、身高。

15、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妇女的身体。

a、搜查b、检查c、侵犯。

16、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按照照顾女方和()的原则协议解决。

a、弱者权益b、子女权益c、女方权益。

17、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a、行政机关b、司法机关c、妇女组织。

18、()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丧偶b、离婚c、再婚。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行政b、刑事c、民事。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

a、行政处分b、行政处罚c、治安处罚。

21、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舆论b、政策c、法律。

22、在()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a、婚姻、家庭b、家庭c、婚姻。

23、妇女在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a、教育的b、经济的c、人身的。

2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a、住房继承权b、财产继承权。

c、姓氏继承权。

25、妇女的名誉权和()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a、人身自由b、人身权c、人格尊严。

26、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a、婚姻自主b、人身自由c、恋爱自主。

27、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a、3个月b、6个月c、1年。

28、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a、妇女组织或者仲裁机构。

b、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c、行政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29、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并可根据具体情祝,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a、协商解决b、责令改正c、适当修正。

30、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视为()。

a、放弃继承b、接受继承c、丧失继承权。

31、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a、丧失生育能力b、丧失劳动能力。

c、丧失行动能力。

32、禁止录用未满()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十四周岁b、十六周岁c、十八周岁。

33、对于怀孕()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a、6个月b、7个月c、8个月。

34、《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

a、1月1日b、5月22日c、8月1日。

35、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的产假。

a、三十天b、六十天c、九十天。

36、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a、生活保护b、保险待遇c、劳动保护。

37、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a、弱者权益b、子女权益c、女方权益。

38、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a、妇女组织b、党委c、政府。

39、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

a、事假b、劳动时间c、病假。

40、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b、婚姻自主c、平等。

二、多选题。

41、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方在哪三个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a、女方在怀孕期间b、分娩后一年内。

c、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d、哺乳期内。

42、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了:()。

a、国民经济规划b、妇女发展规划。

c、社会发展规划d、妇女医疗保健规划。

43、目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有:()。

a、科教兴国b、男女平等。

c、环境保护d、计划生育。

44、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教育妇女要树立“四自”精神,“四自”指自尊、自信和()。

a、自立b、自重c、自爱d、自强。

45、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a、抚育子女b、照料老人。

c、协助男方工作d、自身工作。

a、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b、促进男女平等。

c、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d、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47、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a、政治方面b、经济方面c、文化方面。

d、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

48、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哪些事务?()。

a、管理国家事务b、管理经济事业。

c、管理文化事业d、管理社会事务。

49、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a、入学、升学b、毕业分配。

c、授予学位d、派出留学等方面。

50、国家发展(),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a、社会保险b、社会救助。

c、社会福利d、医疗卫生事业。

51、妇女的哪些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a、名誉权b、荣誉权。

c、隐私权d、肖像权。

5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做到以下哪几点?()。

a、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b、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c、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d、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53、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推荐女干部。

a、国家机关b、社会团体。

c、企业单位d、事业单位。

54、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要求解决?()。

a、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

b、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向人民法院起诉d、向公安机关报案。

55、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妇女。

a、歧视b、虐待c、遗弃d、残害。

5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而降低其工资。

b、单位可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c、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将其辞退。

d、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产假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7、在晋职、()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a、晋级b、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c、技术职称d、专业职务。

58、妇女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b、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c、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

d、宅基地使用。

59、(),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a、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

b、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c、社会团体d、妇女联合会。

60、夫妻离婚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的。

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三、判断题。

61、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62、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男女平分共享的原则判决。()。

6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4、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65、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不得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66、各单位在录取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允许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67、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的核心内容是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69、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劳动权利。()。

70、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71、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72、未经本人同意,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73、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74、因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所以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

75、甲某与乙某离婚,孩子随甲某生活,因此,乙某就没有权利探视孩子。()。

7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7、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7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妇女,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9、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80、离婚后,如果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不必登记即自动恢复。()。

81、国家机关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8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83、小李每月工资一万元,妻子下岗在家无收入。小李对妻子说,钱是他赚的,家里的财产妻子只能用,但没有份。()。

8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85、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四、案例题。

父母有祖传房子六间,生有三个儿子,三个儿子成家后,每人分得房屋一间,父母自己留三间。去年,小儿子生一孙子,要求母亲到他家带孙子,如不来父母的生活费就不给;大儿子说,如母亲到弟弟家带小孩他就不管父母的生活费了;母亲说,去不去带孙子我自己决定;二儿子说,不能由母亲自己决定,应该由我们三兄弟商量决定。今年,父亲死亡,大儿子说,父母的三间房屋三兄弟每人分一间;二儿子说,父母的三间房屋由母亲和我们三兄弟平分;三儿子说,怎么分由母亲决定;母亲说,我还没死,房子都是我的。根据本案的叙述,请你判断,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86、父母的三间房屋中的一半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三兄弟平分。()。

a、对b、错。

87、父母的三间房屋由三兄弟平分。()。

a、对b、错。

88、母亲去不去带孙子应由三兄弟决定。()。

a、对b、错。

89、母亲到小儿子家带孙子,大儿子可以不给生活费。()。

a、对b、错。

90、带不带孙子由母亲自己决定。()。

a、对b、错。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篇六

保障广大妇女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为此,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结合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徐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徐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促进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依法维护妇女在社会保障和劳动工资收入方面的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有力促进了我市妇女事业的发展。到底,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3.36万人,其中女性为1.74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60.26万人,其中女性为28.84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76.7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68.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33.34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30.44万人,其中享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人数达到0.57万人。

主要做法是:

(一)全力做好妇女就业再就业工作。

就业平等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妇女就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近几年,在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其中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占多数,且再就业难度比较大。根据这种情况,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将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认真抓好落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妇女就业人数不断增长、就业领域不断拓宽、就业层次不断提高。

1、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做好就业服务。一是引导和鼓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免费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同时举办了专门面向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的专场招聘洽谈会。二是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表彰和树立一批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典型,引导和激励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大胆创业,激励她们的创业积极性。三是对40岁此文来源于本网网:以上女性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通过政府购买工作岗位,购买培训成果,大力开发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等适合妇女劳动特点的就业岗位,将这些岗位优先提供给大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

2、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我市的妇女就业培训工作以提高妇女就业素质为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针对妇女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在专业选择和办班形式上注意向妇女倾斜,先后开设了家政服务、月嫂、插花和布艺制作等十余个专业(工种)。同时针对妇女家务事较多的特点,在上课时间安排上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开办了白班、晚班或全日制班、半日制班、周六、周日班,方面了妇女参加培训,受到了她们的欢迎。二是根据下岗失业女性年龄、文化程度、求职愿望,有针对性地分类实施培训。对具有较高文化的年青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其参加计算机操作、食用菌栽培等新技术领域的培训;对技能单一、文化基础较低的壮年女性,组织参加家政服务等技能相对简单、就业面广的劳动密集型职业的技能培训;对年龄较大的女性“40”人员,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培训。三是实行推荐妇女培训就业奖励机制。凡培训机构培训妇女合格率达85%以上,且培训合格的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就业人数,在按中标价格支付培训单位培训经费的基础上另按照中标价格的25-35%予以奖励。四是搞好培训与就业的对接,提高女性培训就业率。将经培训结业后的女性失业下岗人员输入职业介绍网络,并采取举办劳动力洽谈现场会等多种形式积极联系用工单位,为培训学员提供寻找岗位的平台,同时对自谋职业或创办企业的学员提供义务的后续帮助服务,确保成功就业。

3、加强劳务输出协调,做好转移就业。近年来,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为主要措施,实行“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模式,进一步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组织网络,加大劳务资金投入,发展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采取“政府发动、典型带动、市场拉动、培训推动、企业促动、南北联动”等形式,使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不断增加、层次不断提升、范围不断扩展、协作不断深化、贡献不断加大,基本做到了输出有组织、求职有服务、就业有技能、创业有平台、权益有保障。其中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尤其是农村女青年劳务输出工作,在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在各级妇联、劳动、农业、教育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增加农村家庭收入、促进妇女就业、提高妇女地位做出积极的贡献。至20末,全市在外务工的农村女性劳动力48.47万人,占全市在外务工总人数的46%,占全市农村女性劳动力总量的30%。年全市在外务工的农村女性劳动力带回劳务收入近27亿元,相当于每个农村女性增加了劳务收入920元。

(二)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近年来,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不断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已初步建立了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城镇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和生育期间能够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其中,生育保险是专门针对妇女生育问题、为保障妇女权益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艰苦努力,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1、逐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我市生育保险从10月实施以来,有关政策在不断完善。市政府确定了有关提取比例、支付待遇项目和标准等基础政策,2005年我们针对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支付项目和标准已明显偏低的实际情况,对现行各协议医院和现行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认真调研分析,为今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待遇标准、扩大支付项目和维护女职工权益做好了准备工作。

2、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为确保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的完成,我市加大了扩面工作力度。一是加强目标领导,成立了生育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市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会议,分解落实了扩面工作指标。二是加强督促检查,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排查,并到六县(市)、贾汪区专门督促检查扩面工作情况,将参保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积极争取未参保单位参保。三是加强政策完善,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稳步推进生育保险扩面工作。至2005年底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30.44万人。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积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维护广大妇女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同时,我们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妇女在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分配方面的合法权益。

1、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劳动标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严肃查处使用童工案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贯彻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收入。在企业内部建立岗位工资制度,除了不适于女性职工的工作岗位外,实行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同工同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女职工的工资收入。

3、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注重维护妇女在劳动争议方面的权益。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妇女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我们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突出落实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重点查处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时、超强度劳动等违法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篇七

自《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县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传,积极贯彻落实,使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基本情况。

几年来,**县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积极广泛宣传、大力贯彻实施,执法机关认真履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得到显著提高。

(一)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全力推进《妇女法》的实施。

**县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创建社会化妇女维权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联手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特邀妇女陪审员制度、合议庭制度、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等,实现了维权工作的统一协调、统筹规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1、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加大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力度,**县成立了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妇联,由县委副书记任主任,一名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26个政府职能部门组成。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县妇女发展规纲要(2001-年)》要求,将《妇女法》赋予广大妇女的权益分解到各职能部门,把妇女发展目标细化到各个年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2、成立了**县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方便服务广大妇女群众,于成立了**县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成立以来,中心充分履行职责,认真为广大妇女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妇女法律宣传活动,认真为上访女性提供法律帮助,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3、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制度。依托司法局**县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制度,为一些经济困难、老弱病残或特殊案件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减免收费,在县妇联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几年来,共有138名妇女得到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

4、建立妇女陪审员制度。5月,法院成立了法院特邀妇女陪审员制度,由政法委、司法局、县妇联以及杉城、朱口镇妇联等5个部门的人员组成,举办特邀妇女陪审员培训班,培训了有关陪审员的权利义务、法院审判程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对陪审员进行了调整。成立以来,陪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与法院审判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协商,遇到比较复杂的问题,能进行认真分析,到目前,共有25人次陪审案件22起。

5、设立了家庭暴力报警点。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家庭暴力的力度,县妇联与县公安局联合,在全县各乡镇挂牌成立了“家庭暴力报警点”,并公布报警点的电话号码,对家庭暴力案件做到及时出警,并负责教育和处置严重施暴者。这一系列举措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家庭成员维护了权益,提供了有力帮助,同时也震慑了施暴者,打击了家庭中的违法犯罪,县公安局确定专人负责及时与县妇联沟通工作情况,指导、协调“家庭暴力报警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据统计,“家庭暴力报警点”自成立以来,全县共受理投诉案件98起。

6、健全信访办结制度。县妇联建立了信访责任考评制度、每月统计上报制度、定期回访制度等,并建立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各部门领导对及时解决处理好妇女来信来访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有效提高了妇女来信来访件的办结率。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几年来,**县各级妇联共处理各类信访案件487件,处理率达96%。

7、建立“法院妇女维权合议庭”。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县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修订“**县人民法院妇女维权合议庭章程”,在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受案范围、办案规则等方面健全机制,明确对各类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统一规定由“妇女维权合议庭”及时予以协调处理。

(二)广泛宣传、大造舆论,为《妇女法》的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几年来,县各部门结合“四五”普法,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一定成效。在宣传对象上,做到“三个面向”。面向社会,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面向执法主体,促进政府及有关司法、执法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更加明确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的地位、作用和责任,推动形成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良好氛围;面向妇联,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增强妇联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在宣传声势上,做到经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以“三八”节、“法制宣传周”、“148妇女维权宣传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周”等为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咨询,发放宣传册、宣传单、张贴标语以及“送法下乡”等形式,使妇女法深入人心。,利用《妇女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县妇联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举办了《妇女法》知识讲座,开展了妇女法律咨询活动。召开《妇女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邀请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20,《妇女法》修改后,妇联、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组成宣讲团,深入全县10个乡镇巡回举办农村妇女《妇女法》知识培训班。县妇联与县电信局联合开展了首届“小灵通杯”妇女法律知识互动竞猜大赛活动,举办了新《妇女法》知识讲座,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答活动等,使妇女法深入人心。在宣传内容上,做到了普遍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县妇联以开展送法律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四进)宣传行动为抓手,几年来,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全县各乡镇开展法律进农家活动,巡回举办妇女法律讲座,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广大妇女讲解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母婴保健法》、《婚姻法》等法律,重点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共有5000余名农村妇女听取了讲座。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在一中、三中、各乡镇中小学校举办法制讲座。计生部门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抓手,紧扣“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开展生男生女顺其自然、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社会性别平等新型生育观;宣传有利于女孩和生育女孩的计生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护妇女儿童等法律法规,制作了30余幅以关爱女孩、奖励扶助等为主要内容大型彩喷宣传画,努力营造一个关爱女孩、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舆论氛围。法院通过巡回法庭,结合审判案件,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深入的宣传,主动到辖区农村、集镇、学校进行普法授课。几年来,全县开展妇女法律宣传活动126场,受教育面达95%。

(三)整体推进、狠抓落实,妇女生存发展环境得到全面提高。

目前,**县妇女的生存发展状况和社会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妇女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

1、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依法保障妇女获取平等经济权。全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在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劳动部门每年都组织开展了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及女职工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再就业工作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得到加强。在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扩大,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妇女就业,积极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保障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县农办、县妇联积极协作,抓住“阳关工程”这一契机,从起为下岗与失业妇女再就业制定免费培训计划,仅县妇联就培训四期213人,帮助166人转岗再就业;县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开始,先后对残疾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电脑、服装设计、家电维修、广告制做以及企业专项技能培训,年,残疾人就业人数为2505人,女性830人。2005年全县通过各种途径使603名下岗失业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再就业率为80%,城镇登记失业率为5.1%;全县国有企业100%落实了女职工享有经、孕、产、哺乳期等“四期”特殊保护、生育保障以及禁忌从事有毒有害、强体力劳动等女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普遍实行女职工两年一次妇科病普查工作制度。2005年全县有100%的企业执行了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规定,100%的企业执行了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规定。

2、妇女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总人数达2.155万人,其中女性0.54万人;参加医疗保险1.07万人,其中女性0.36万人;参加工伤保险0.89万人,其中女性0.32万人;参加失业保险0.62万人,其中女性0.23万人;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0.39万人,参保率达100%;2005年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0.3715万人,其中城镇0.1306万人,农村0.2409万人;2005年,我县机关、企事业从业人员达8165人,其中女性为2868人,占35%。2001-2005年来全县享受困难救助27500人次,其中妇女13640人次,占49.6%,接近一半;城乡享受低保3875户10515人,其中女性4500余人,占42%。五年来共为18140名妇女缓解了贫困。

3、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社会事务有了突破性进展。我县按照中央干部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重视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实现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女干部,乡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并配备了1名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人数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干部495人,其中女性占46.3%。2005年,全县科级以上妇女领导干部人数达59人,从文化素质看,本科学历19人,大专学历35人,从年龄看,平均年龄38.2岁,其中35岁以下的15人;2005年,**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为100%,各部门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为12.4%,其中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36.3%。2005年我县共有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150人,其中女性代表37人,占代表总数的24.7%。全县共有各级政协委员101人,其中女性18人,占17.8%。我县还积极鼓励引导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农村妇女树立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意识,在20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全县111个村共有选民75289人,其中女选民35623人,占选民总数的47.3%;村民代表2950人,其中女代表121人,基本达到每个村有1至2名妇女代表;村委会成员362人,其中女性46人;女性村党支部书记3人,村民小组长2人。城区6个社区居委会,共选出居委会成员30人,其中女成员24名,占成员总数的80%,6名主任均为女性。

4、妇女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男女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性别差异基本消除。2005年,全县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99.99%,小学6年巩固率达99.95%,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100%,其中入学率均100%实现目标。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达98.53%。高中阶段女生的教育规模扩大,2005年全县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81.4%,男女生入学率的差距基本保持稳定。妇女的文盲率下降较快,妇女受教育权益得到更好维护。县教育局加大扫除农村妇女文盲的工作力度,建立乡镇成人学校11所,主要开展对农民文化、技术培训工作。使我县青壮年妇女识字率都有较大的提高。青壮年妇女识字率达到99%。

为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文化科技素质,全县共有17616名农村妇女接受了农业新技术培训,组织近100名农村妇女参加了省、市妇联组织的各种农业技术培训,有356名农村妇女参加农函大、农广校培训学习,229名农村妇女获得农民技术员职称,14名获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变革中的利益调整和重新分配,使一些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这些矛盾首先反映到妇女这个弱势群体。这些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领域,使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范围更广、难度更大,主要表现在:

1、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妇联的.来信来访中近80%的涉及婚姻家庭,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暴力案件还是占较大比重。

2、妇女的政治权利仍然是维权的薄弱环节。当前,妇女在参与国家和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差距。主要是还没有真正做到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使女性的政治权利无形之中被削弱,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机会减少,在机构改革中妇女参政比例有所下降,各级妇女干部的配备使用是按有关要求目标配备使用,相对于男干部的提拔使用,女干部还处于弱势,尽管现在越来越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使用,但力度还远远不够。在女干部中还普遍存在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主管群团工作多,主管经济工作少的状况。交流力度不够,在县直机关女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中,今年基本上都没有得到交流,受部分女领导年龄大的原因,许多女领导都退居二线,导致我县政府部门没有一名女正职领导。

3、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就业难是当前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由于女职工下岗人数持续增加,低技术职位劳动力供大于求,社区的能力有限,再加上社会保障体系不很完善,致使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

4、男女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现象依然不容忽视。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5.3,部分乡镇的性别比更是严重失调,性别比呈攀升趋势。

5、对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晓率仍很低。2005年为23.32%,比20虽上升18.17个百分点,但仍不乐观。

6、流动妇女人口权益保障很难落实。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流动人口明显增多,整体而言,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经济收入偏低,卫生保健与计划生育意识薄弱。政府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措施明显滞后,特别是女性的社会福利、卫生保健、教育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同当地居民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三、今后工作打算及建议。

妇女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维护妇女权益,需要各个部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协调联动,密切合作。要解决上述存在问题,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深入宣传教育。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之中,与相关的法律结合起来,组织系统地普法学习,并列为干部培训的内容。广泛深入宣传维护妇女的权益的系列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帮助广大群众增强法制意识,自觉批评和抵制危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尤其要帮助广大妇女群众学法,了解法律赋予她们的基本的权益,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对危害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予以曝光。

2、拓宽妇女的就业渠道和劳动保护工作。积极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大力推动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女性就业竞争能力,为女性到各行各业就业创造条件。同时,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劳动保健保障法律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成立女职工劳动监察队伍,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3、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对农村、贫困山区妇女,要提高她们的自我保健意识。定期开展妇女病普查和妇科常见病的防治工作,降低妇女病患病率。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强性病、艾滋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育龄夫妇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控制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

4、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妇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工作。制定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的有关政策,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妇女干部;对具备条件的女干部大胆安排到正职岗位;特别优秀的破格提拔,提高妇女参政比例。

5、要重视“148”法律服务中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妇女援助站工作。发挥其妇女维权的阵地作用,加大人员和经费投入,改善工作条件,确保正常运转。

6、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和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大部分受虐妇女要请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自己打官司,但是很多妇女往往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多数受虐妇女在家庭中和在社会上都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知识层次不高,经济收入较低,而且相当一部分几乎没有收入来源,最重要的还是离婚住房问题不能解决。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对于维护受虐妇女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要防治家庭暴力,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职能作用。对于受虐妇女的离婚诉讼请求,一方面人民法院可通过实行救助制度,为她们减免诉讼费用,使她们打得起官司,保障权利救济程序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受害妇女,要及时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实体权利得到救济。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篇八

大家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了解多少呢?那么,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如有变动,以主页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妇女应当努力发扬"四自"精神,实现自我价值。(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人口流入的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办学的方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可以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妇联还可以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妇女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录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合同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例中,阿芳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应不得超过二个月,其六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必须予以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保护人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政府”、“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12条)。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3条第1、2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第2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27条)。

(4)、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5)、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42条第2款)。

(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3、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责任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助途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主体;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大了依法维权的力度;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维护和提升我国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篇九

各位主任、委员: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个办事处、*个镇,辖***个居委会、***个行政村,妇女人数***万人。《妇女法》实施**年来,我区妇女的政治、文化教育、人身权利和劳动权益等得到较好的维护,主要表现为:

1、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女干部****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51%,比199*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共有科级以上女领导干部***人,占全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总数的16.4%;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的党政群机关有**个,占部门总数的48.5%,比199*年提高了14.2个百分点。镇(办)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人,平均每个班子配备1.9人;全区***个村“两委”班子配备了女干部,其中有女党支部书记6人,女主任4人,妇女进“两委”比例达到42.3%。

2、妇女就业和劳动权力得到进一步保护。截止2005年底,全区企业有女职工**万人,占职工总数的57%。90%的企业设立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大力推行生育保险区级统筹,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达到***4万人,今年1-9月份有****名女职工在生育保险中受益,共领取生育保险金****万元。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1-9月份,有失业女职工***人次,领取失业金*****万元。各地积极开拓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发展民营经济,拓展了妇女的就业渠道。

3、建立起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并不断巩固。妇幼卫生监测体系日益完善,截止2005年底,全区新法接生率、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100%和98.5%,孕产妇死亡率为0,婴儿死亡率和5周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和7‰,计划免疫率达到95%以上。优生优育工作全面落实,优生优育优教普及率达100%,计划生育率达100%。人口平均寿命77.2岁,卫生保健水平居于全国前列。

5、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和人身权利得到较好的维护。结婚自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观念逐步深入;民主、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逐步建立;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明显增强,90%以上的妇女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人身、家庭、财产权益。各级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妇女的各项权益,严厉打击残害、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每年都能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较好地维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二、主要做法。

(一)党政领导重视支持,各部门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实施《妇女法》的整体合力。

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为了使《妇女法》在我区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我们从政治、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反复强调妇女地位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形成共识,并予以高度重视,区委、区政府及各镇、办事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为女干部的选拔任用、妇女再就业及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等创造了良好条件。区里将《妇女法》纳入全区普法总体规划中,区领导经常听取有关《妇女法》的实施情况的汇报,帮助解决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的难题。区人大多次对《妇女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妇女法》的贯彻执行是《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实施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做好“两纲”的实施工作,区委、区政府成立了环翠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区长、区人大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区妇联主席任副组长,劳动局、卫生局等32个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妇联。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为《妇女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营造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强大舆论氛围。

为使全社会达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共识,形成实施《妇女法》的良好舆论氛围,我们从多方面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制定了“坚持四个面向,突出四项内容,建好三级阵地”的工作方案。坚持“四个面向”,即在宣传对象上,坚持面向各级党政领导宣传,促使他们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面向各级有关部门宣传,促使他们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坚持面向基层群众宣传,促使他们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自觉意识;坚持面向妇女自身宣传,促使她们争做“四有”,“四自”新女性。“建好三级阵地”,即建好以区电视台为主阵地的区级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以镇党校为主阵地的镇级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以“妇女之家”为主阵地的村级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二是坚持经常性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平时,我们充分利用橱窗、板报、闭路电视、送法律下乡、市集宣传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每逢“三八”节、《妇女法》宣传月、家庭文化建设月、“十一”、春节等妇女工作的黄金时期,则开展大张旗鼓的集中宣传。三是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每年举办全区妇女干部培训班的时机,组织妇女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并邀请律师进行现场解答。每年组织女司法干部和法律工作者走上街头发放宣传资料,为广大妇女解疑释惑;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开辟妇女专栏及专题,宣传妇女运动新动态及优秀妇女典型。为了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新《婚姻法》修改后,我们邀请法律专家就修改部分录制了一期专题访谈节目,在**有线台反复播放,并组织广大妇女进行集体收看。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强了妇女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她们依法维权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突出重点,狠抓难点,切实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妇女法》过程中,各级各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妇女参政、劳动就业、人身权益、贫困儿童入学等突出问题上,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1、注重大力选拔培养女干部。区里将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成立了由分管书记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妇联、工会、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妇女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先后出台了《关于全区妇女干部培养选拔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妇女党员工作的通知》等全区性的规范意见,为女干部、女党员的培养选拔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方法。每年的组织工作会议,都坚持做到研究酝酿干部时有女干部的内容、组织培训时有女干部的名额、换届安排时有女干部的比例、选拔青年干部时有女干部的要求,在女干部的使用上,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干部、班子有空位时优先安排女干部的原则,把经过培养、比较成熟的女干部及时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目前,我区有8个区直部门的一把手由女干部担任。纪委、组织部、财税、公检法等重要部门都有女领导干部负责业务工作。

2、进一步加强妇女就业和劳动保护工作。在促进妇女就业方面,区里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的安排意见》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再就业的政策。区劳动局以劳动力市场为依托,设立就业窗口,并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帮助下岗女工重新上岗。妇联、工会、劳动等部门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下岗女工1500多人次。今年4月中旬,区妇联与劳动局联合召开了4050人员供需见面会,**人当场达成了初步就业协议,架起了下岗女工和就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制度得到了较好落实,基本上做到怀孕七个月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上夜班。针对部分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的实际,妇联协同劳动、工会等部门定期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和督促整改,促进了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

3、切实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和人身权利。各部门通力合作,不断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力度。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严格把关,杜绝了包办、买办婚姻和重婚纳妾等现象的出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财产分割、子女监护等方面特别注重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政法部门与拐卖、残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不懈斗争,促进了社会稳定;各级妇女组织认真做好妇女信访工作,千方百计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妇女实际困难,9*年以来,接待上访案件***起,结案率达到95%。为适应新形势下维权工作的需要,2002年,区妇联与司法局联合成立了“环翠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为贫弱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多人次。建立了特邀陪审员制度,将全区各镇、办事处妇联主任全部纳入队伍加强培训,对有影响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会同法院共同审理。针对家庭暴力日益增多的现状,与政法各部门联合开展了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进一步优化维权环境,制止了部分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4、维护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自“春蕾女童”活动以来,累计资助孤贫儿童856名。近几年,我们进一步加大助学力度,去年和《**晚报》联合开办专栏,对我区**名孤儿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了追踪报道,为他们找到了长期、固定的资助对象。今年,我们又协调民政局、体育局等七家单位捐款4万元,为全区**名贫困学生缴清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全部学费,并在“六一”前夕举行捐赠仪式,向孩子们赠送了学习用品和衣物,在全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增强妇女参与社会竞争的实力。

“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我们把贯彻执行《妇女法》的最终目标落脚于提高广大妇女素质,增强社会参与力上,使广大妇女在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社会地位不断提升,各项权益得到根本维护。

1、组织带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我们通过开展“美在家庭”、“巾帼文明队”建设两项主题活动,组织带领广大妇女在更大范围内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在“美在家庭”活动中,各镇、办事处均推出一个示范村(居)。在做好家庭绿化、美化、净化的同时,结合《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实施,重点做好家庭美德教育工作,全区涌现出各类五好文明家庭3000多个。开展了“大众读书”活动,协调相关部门丰富“妇女之家”和大众图书点的藏书量,通过“好书伴我行”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一系列活动,使读书成为广大妇女的自觉行动。在“巾帼文明队”建设中,全区各级妇女组织建起了科技服务、卫生保洁、文艺宣传等800多支“巾帼文明队”,拥有队员6200多人,她们活跃在城乡各个街道,组织文艺演出、传播科技知识、调解邻里关系,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不断提高“巾帼文明队”的活动档次和水平,200*年组织了“全区妇女健身操大赛”,参与妇女达千人,赛后全区10多万名中老年妇女迅速掀起了健身热潮,健身操、秧歌舞遍布城乡各个街道,两个单位荣获省级“先进健身单位”称号。200*年,又组织了“全区妇女腰鼓大赛”,各镇、办事处成立了80多支腰鼓队,购买2000多个腰鼓并配备服装,14支代表队的1300多名妇女参加了比赛,这一活动被中央、省、市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产生了强烈的社会效应和“品牌”效应。腰鼓队多次被邀请参加市、区一些单位的大型庆典活动,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评价。

2、组织带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我们牢牢把握发展这一主题,通过三项“特色活动”组织广大妇女为推动全区经济健康发展做贡献。一是进行庭院经济开发。围绕“深挖庭院潜力,求得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组织广大农村妇女进行了庭院经济开发,全区庭院经济开发率达到了100%,20%的家庭实现了立体开发,户均庭院收入达2210元。为将庭院产品推向市场,我们连续四年举办了“家庭手工艺品展销会”,架起了家庭产品与市场的桥梁,1999年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来我区考察时,对这一作法给予了高度评价。二是开展滚动扶贫工作。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扶贫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一方面通过调查摸底,掌握最新贫困家庭情况,另一方面积极协调民政局增加扶贫资金数量,实行“造血性”扶贫。2000年以来,筹集扶贫资金***万元,为贫困家庭发放“珍珠兔”、“朗德鹅”、奶山羊等种苗,通过滚动,帮助全区***多个家庭脱贫。今年,我们还协调林业局为20名妇女种植大户赠送了价值1万多元的新品种板栗苗和梨苗,并进行了专门技术培训,预计三年后就能产生经济效益。11月,我们将协调民政局再出资1.5万元,购买40只奶山羊,在桥头和草庙子两镇继续开展滚动扶贫工作,目前已处于实施阶段。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力度和层次偏低。主要表现在:(1)妇女参政议政的层次偏低,女领导干部中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2)妇女参政议政的领域偏窄,女干部涉足的领域多集中在无管理职能或管理职能小的部门,“议政”的多,“参政”的少。

2、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力度不够。(1)妇女的劳动权益保护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实生活中,女职工下岗多,女大学生就业难,妇女在“四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妇女在人类自身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得不到充分肯定等男女不平等现象大量存在;(2)家庭暴力屡禁不止,妇女上访案件中,家庭暴力约占80%,每年都有15起以上,还有大量受欺辱虐待的妇女,法律对这些受害妇女却常常表现为无能为力,施暴人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分析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一是在妇女参政问题上,社会上还存在受传统思想影响而轻视或歧视妇女的现象,妇女成才成长缺乏良好的环境和有力的条件,选拔重用女干部特别是重用高层次女干部长期处于“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的状态;受“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长期熏陶,妇女自身参政议政的观念和意识不强,缺乏拼搏竞争精神,加之家庭责任感强烈和生育劳动繁重,使许多德才兼备的妇女干部只能“望洋兴叹”或“舍车保卒”。二是部分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单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部分企业劳动保护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四、今后的工作措施。

1、进一步加大《妇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与妇女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自觉性。

2、切实做好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要加大力度,强化措施,为妇女参政议政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广阔的空间。同时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鼓励和引导有发展潜力、素质好的女干部到基层去经风雨、见世面,提高她们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3、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要把促进下岗女职工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下岗女职工转岗、转业和自谋职业,同时引导她们转变择业观念,在发展民营经济中创新业,出佳绩。

4、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妇女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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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篇十

现在是个男女平等的社会,女性的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

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篇十一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篇十二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优质13篇)篇十三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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