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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一
国际物流特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物流往来。
国际物流是基于经济全球化而出现的一种针对时间和空间方面的困难的物流服务。
在该物流的进行中,需要调动不同国家的人力、物力等资源,通过多方面的协调而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资源配置。
国际物流的发展始于二十世纪中期,在成长期的物流业的系统逐渐完善,配置渐多,虽然已经出现了跨国服务但是人们并没有将其放在重点发展的地位上。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于国际物流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大,这就是国际物流发展的第二阶段,即20世纪末期的十年间,这个阶段中国际物流的发展出现了阶段性,发达国家的相关业务进展迅速,第三世界国家则相对来说慢一些。
现阶段最后一个发展阶段就是20世纪末期至今,经济全球化的特征越来越突出,世界各国接受并且着重发展国际物流业,以期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也是现代国际物流的开端。
也正是因为此,现代国际物流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也越来越突出。
在wto的作用下,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承认,国家之间通过这种贸易来调整供求关系,增加财政收入。
2现代国际物流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1对内降低产品成本。
对于现代的国际贸易来说,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将产品从一个国家运到另一个国家进行售卖,而是将整个的生产加工过程分散到各个国家来进行,这就需要国际物流的配合。
现代国际物流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首先就表现在降低产品的`生产成品上。
众所周知,产品的成本不仅仅以其原材料、加工等方面来作为依据,产品的运输费用也是其中一部分。
在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下,因为交通的迅速发展,降低了产品的运输费用,缩短了产品的运输时间,减少了产品的保存及管理费用,这些都是现代国际物流业对内降低生产成本的表现。
2.2对外促进贸易发展。
由于国际贸易的运输需要多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配合,无形之间就增加了双方的联系和贸易往来。
现代物流业的运输方式多样,经常会出现一种产品需要调动多种运输工具来完成调配,或者会出现一种产品需要多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的不同零件来组装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会使用现代国际物流的力量来进行。
换句话说,现代国际物流是贸易发展的一个巨大的推力。
2.3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现代物流业最突出的一个优势就是提高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的速度,一方面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可以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国际贸易中,能产生巨大影响的两个因素一是时间,二是质量。
现代国际物流业将产品的运输速度提高,减短了产品的保存时间,节省了人力和物力,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快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现代国际物流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对策。
3.1建立健全物流管理体制。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现代国际物流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下,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建立健全的物流管理体制。
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依靠相关管理人员来进行,还要对其员工进行规范和约束。
建立有限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可以提高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工作效率。
除此之外,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还要依托于人才的引进,对于专业型人才要加大培养和引进的力度。
3.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对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储存部分的投入以及加强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学习。
基础设施建设应该“软硬兼施”,一方面是硬件的增加;另一方面则是对于技术方面软实力的增强。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速度,增强其服务项目。
3.3紧密国际合作,创建有效机制。
现代国际物流业本身就是依靠多个国家和地区方面的配合来完成的一种物流活动,所以对于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来说,也要注意增加国际间的合作,创建有关于物流业的机制或者机构,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模式。
4结语。
现代国际物流业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一方面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对现代国际物流业的需求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完善,给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中,二者都是缺一不可的,因此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中,要时刻注意二者的关系。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二
承包方:______________。
根据《^v^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它。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第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电机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
(1)______;(2)______;(3)______。
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过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负责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的)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万元。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工验收后__天内支付__%的价款,留__%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
(3)按标准施工图单位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__等有关规定结算。
(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结算;。
(5)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款结算,中标范围以外的工程费用,另按__等有关规定结算。
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即由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给承包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3.发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由发包方按合同总价的__%奖给承包方。
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__元。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附则。
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v^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2)全部施工图纸;(3)施工图预算;(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5)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__份文件。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__份,其中发包方执__份,承包方执__份,副本__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鉴(公)证意见。
地址:地址: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_____。
有效期限至。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三
摘要:法官的法律解释权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重要桥梁。
在中国,解释主体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法官并不是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而被认为是“法律的执行者”。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却行使着与其他法律解释主体相似的法律解释权。
这就出现了法律的具体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
本文通过对法官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研究,提出应当理性的赋予法官一定的解释权,这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司法进程,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官法律解释资格的必要性。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律解释是指法官或者法院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对法律规范做出的解释,他们的法律主要是法官司法经验的产物,因此,法律解释权的主体主要是法官们。
而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则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解释主体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法官并不是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而被认为是“法律的执行者”。
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却行使着与其他法律解释主体相似的法律解释权。
这就出现了法律的具体规定与实际操作间的矛盾。
究竟法官能否成为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笔者认为,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之下,答案是肯定的。
原因如下:
(1)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着弊端。
这是需要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客观原因。
首先,鉴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一方面,这本身就是一项十分浩大的工程,要是再让之进行法律解释,无疑会加重立法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所设定的规范是一种留有空缺结构的规范,在许多细节问题甚至是重大问题上,由于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或立法本身技术方面的原因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而把此留给法院(主要是法官)去发展和完善。
而且立法解释是一种事后解释,即当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时候才进行。
它的事后性决定了它不能及时适应社会的需求。
当法律需要解释的情况出现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时,此时再去启动程序复杂的立法解释不仅会浪费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宝贵时间,还会浪费国家资源,导致效率低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依靠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不现实的。
其次,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担负着具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同时要受到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监督。
但是实际中,由于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使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效力逐渐减弱,加之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范围十分广泛,牵扯的利害关系人甚多,地位日益呈现出膨胀化的趋势,这就会导致互相扯皮推诿、不负责任的现象出现,进而造成独断专行、社会不安定等不良影响。
最后,司法机关的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在我国,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首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享有重要主体地位。
虽然实践中法院(以法院为主)对法律解释像有很大的权利,但是我们不妨试想一下,当法院在审理一个具体案件的时候,若是遇到了不能直接引用法条的情况,法官需要“逐级请示”,直到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批示,一方面,这会使得本身任务繁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更加劳累,另一方面,也会浪费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精力,而且也会使得法官养成依赖性的习惯,遇事请示,久而久之则会丧失主动性与积极性,降低司法机关的效率。
(2)法律解释的目的决定了法官法律解释的主体资格。
陈金钊认为“法律解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文本能够适用于具体案件。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四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流程及管理也愈加繁琐,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极易在警惕性不高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欺诈问题。本文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识别进行分析,再对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进行分析。
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也有了更明显的发展。相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行为也逐渐增加,直接对国际贸易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并且降低了国际贸易运营商的信誉。在众多国际贸易欺诈事件中,通过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方式及其对策,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1)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识别。
1、识别合同主体的虚构。
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皮包企业”,这样的当事者是没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相关者属于某个大型企业的下属机构,母企业的规模大、实力强,不过下属机构的实力差,并且经济上相对独立;相关者完全是商业欺诈,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过多种方式来欺骗对方。
2、识别合同主体的变更。
利用主体整改进行欺诈。通常是合同签署一方认为自己不能够兑现承诺,为此表明让承诺标准更好的第三方来取代。在相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并没有对有关第三方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并且冒然允许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3、识别合同主体的责任形式。
合同主体涉及到的种类较多,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并不相同,国际贸易中合同签署方是以企业为主。其具备的法律特征是企业通过所有注册资本来担负责任,股东也通过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担负有限责任,因此贸易欺诈者通常选择用最少资本注册一个企业的方法,即便欺诈行为被揭穿,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让合同签署方来担负责任,这样,欺诈方付出的也仅仅是较少的注册资本,而被欺诈方的损失却更加严重。
通过赔偿规定进行欺诈,包括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也包括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买方对卖方的欺诈,一般是是由于卖方不够谨慎,买方对产品质量和设计标准进行诱惑,从而在合同约定上进行调整,让卖方认同并签署合同,但是其内容约定已经超过了卖方的实力,为此通过卖方违约这个理由,申请赔偿。
(1)合同订立中的防范措施。
1、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在签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预防合同欺诈,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其一是对市场行情进行了解;其二是对交易方的资质及实力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国内合同的签署相同,签署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需要对市场状况进行调研。例如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售价、质量等等,都需要有关方面先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国际市场状态,以此来选择最佳的产品及售价,从而确保合同约定能够顺利履行。
2、合同订立中的款项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都是通过各项条款明确具体地表现出来的,所以在确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各项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商讨、斟酌后再最终确定。订立时最好参照同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样式逐条逐款的斟酌,尽可能订得明确。对于那些与合同的履行及预期目的的实现有关系的条款,都应具体明确,做到条款齐备,词句严谨准确,内容合理合法。
(2)合同履行中的防范措施。
1、对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情况的.督促。
国际贸易合作达成之后。我们需要分析、考核对方的实力情况,对对方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在合同内容担责阶段,要重点分析合同签署方的计划及其诚信、资格、实力等有没有发生改变,以此来制定相应的策略;在合同签署后,不单单要分析对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诺,并且还需要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来履行承诺。此阶段,也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承诺。
2、对对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
若想要国际贸易中合同约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范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履行承诺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要求等,国际贸易中合作双方也需要了解这些制度及要求,确保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实施。根据确定的抗辩解体系及越位权、撤销权规则,及时预防与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
(3)合同赔偿条款欺诈的防范。
1、重视赔偿依据。
赔偿依据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实案例。法律政策属于签署方的合约规定;真实案例代表着违规事例。像买方设计的产品存在漏洞,卖方预防赔偿欺诈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约内对质量表述的具体内容及本质。卖方一定要清楚合约内对质量的表达内容是否正规,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现相关的责任。合约内需要选购一个方式来代表质量。
2、重视赔偿时效。
赔偿效力,代表着受损者向违约者要求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于国际贸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让产品的争议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过长,避免收集及整理证据遇到障碍,并且为了让权益者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贸易争议迅速得到处理,一般都需要备注赔偿期限。在通常状况下,赔偿效力是在合约内详细备注的,合约里无承诺的,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来明确。赔偿效力和受损者申请赔偿权益的时效性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个时效结束的话,那么另一方是有拒绝的理由的。
三、结论。
国际贸易中合同欺诈的防范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地防范今后变化多端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欺诈。在电子商务兴起的21世纪,电子合同将成为今后买卖合同的主要载体。目前防范电子合同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如何进一步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电子合同欺诈,本文认为应从加强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健全电子合同立法、设置电子合同行政主管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参考文献:
[3]方春河.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j].中国储运,(6).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五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开拓市场,共同发展,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力和义务,根据《^v^合同法》的相关精神,结合本工程实际,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施工内容及范围:
四、工程质量:
五、工期:
六、合作方式:
由乙方负责提供社会信息资源和资金,并配合甲方投标,中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甲方同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共同组建该工程项目部,由乙方负责组织资金、材料以及劳动力等,按甲方项目管理要求组织施工,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项目管理模式。
一、项目合同管理。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协调和指挥、接受甲方委派项目人员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检查。
2、乙方应全面负责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协议,承担全部责任及义务。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违约,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工程项目主要施工队伍由乙方选择推荐,要求使用有用工主体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劳务公司),报甲方审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将工程分包,更不允许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活动。
二、项目班子管理。
1、甲、乙双方按业主要求共同组建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班子。
2、乙方进入项目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并将相关资料交甲方审核备案。
第三条、项目管理费用及保证金。
1、乙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不含税金及有关部门规费),由甲方统收统支。对严格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项整合认证工作要求管理和创优夺杯的工程项目可返还管理费做为奖励。
2、管理费支付时间:甲方负责对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工程款到账后甲方据此扣除管理费、税金、派驻项目人员工资、规费、保修金和其它约定的费用。
3、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4、按合同约定的垫资、保证金、履约保函、担保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解决。
5、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合同总价2%(特殊情况可根据工程规模请示后调整)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含‰建账保证金,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进度保证金),可按工程进度...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六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企业的运营和内部管理结构方面有着自身的特点,比如规模小、资金有效、结构简单、操作便利、抗风险能力差等,基于这些特点,中小企业在会计电算化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3.1中小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对会计电算化不够重视。
首先,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会认为会计电算化只是改变了会计数据统计、分析以及核算的方式,只不过是把传统的纸质资料存储变为电子资料存储,并没有意识到会计电算化对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加上实施会计电算化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成本,这些资金投入对于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来说是非常困难的,所以,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可能会选择节约成本而放弃了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其次,会计人员可能会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思想上就不肯接受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对会计电算化所带来的便利秉持观望态度,而且认为在实施会计电算化后,会计数据处理、统计和分析等工作都是由计算机来完成,可能会危及自身的就业岗位,所以对会计电算化的实施保持着反感态度。
3.2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保证会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前提,也是在中小企业内部成功推行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但是,在中小企业实际的应用中发现,会计电算化和传统手工会计在岗位职责划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中小企业能够对内部控制进行重新整理和划分。从调查的实际中发现,许多中小企业根本没有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职责的划分,大多还是沿用之前的内部控制制度,而且在会计数据的保密安全也做得不够。有些中小企业更是没有一个书面的财务制度,往往是按照管理者口头的规定来实施,而且对会计电算化缺少规范化的制约,这样势必会阻碍到会计电算化在中小企业中的发展和应用。另外,许多中小企业内部缺乏相应的审计制度,而且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专业素质和水平不高,对于会计电算化所带来的风险不是很了解。即使有的中小企业内部有设立比较严格的审计制度,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内部自身的审计技术来达不到会计电算化的要求,造成了财务工作效率的降低。
3.3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中小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有效,^低的薪酬水平很难吸引到高素质的会计电算化技术人员,所以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看,中小企业内部会计人员都不能满足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而且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大多以管理者个人意愿为主,任人唯亲,重可靠性,轻专业素质,这就导致了部分会计人员凭关系上岗,或者是仅有从业资格证书,缺少会计业务处理的能力。再加上我国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对简单,通过率高,特别是会计电算化科目对从业人员的操作要求不高,只要会简单的数据录入和修改即可,这就导致了即使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也不能完全适应企业会计电算化实施的要求。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七
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形式,每天都在充当着满足人们需求的桥梁。可是,人的理性有限,加之缔约者大多不是法律人,所订合同未臻完善,用语模糊,甚至漏洞频出,在所难免。这就需要明确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补充合同的漏洞,完善合同的条款,以满足缔约者的需要,保护缔约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工作即为合同解释。
实事求是地说,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迄今为止的合同解释,在理论层面大多是原则性的,较为泛泛的;在实务操作中时常是感性的,有时脱离了解释规则。这离科学地解释合同,妥当地处理系争案件,尚有不小的差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逐渐形成并遵循合同解释的规则及方法,以达法律及其理论的完善,实务操作有章可循,是目前法律人的重要任务之一。
发生交织的前提条件。
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会涉及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完成后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而法律适用仍然与法律解释相连。由此决定了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会相互交织。其实,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就往往伴随着法律解释,于此场合,合同解释的同时便有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为合同解释服务,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交织。
当然,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并非总能交织。如果没有合同文本,只有法律规定需要明确其含义、适用范围等事项,那么,法律人的工作就仅仅是法律解释,就不会发生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现象。只有在存有合同文本,而且需要明确条款的含义,甚至是补充合同漏洞,需要将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于此,法律条文也有必要明确含义、适用范围、漏洞填补的场合,才会存在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交织的现象。
其实,假如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完全相同,合同解释同时就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同时亦为合同解释,也就无所谓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只有在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存在差别,合同与法律均需解释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另一方面,假如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根本没有共性,两者之间风马牛不相及,完全不搭界,则同样不会有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只有两者之间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在解释某特定的合同文本时同时需要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的场合,才会有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两者的共性与差别。
事实是,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确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关于它们之间的区别,举其要者,表现在如下几点:
一、法律系针对多数人的,合同原则上仅仅拘束着双方当事人,因而,在解释合同时,通常可以顾及意思表示受领人独特的理解能力,而解释法律则不允许进行类似的顾及,以免可能依据不同的人的理解可能性而赋予法律不同的意义。
二、凡是法律均有其目的,法律目的是最重要的解释标准。在合同解释中,将目的'作为解释标准时必须十分谨慎。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未必是另一方所追求的目的,目的并不能直接决定合同的内容。
三、由于法律调整的是多数事例,在法律为无效时,法律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大多会遭到严重破坏。相反,合同往往仅局限在双方当事人的范围内,而且只关系到某个特定的客体,因此合同无效并非不可承受。由此差异决定,法律解释适用的一些规则,在解释合同时并不适用,或者不明显适用。最突出的是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在对法律可以作出多种解释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符合宪法精神的那种解释结果,即使这种解释结果与法律制定者的意思相违背,亦然。相反,在解释合同时,符合法律的解释原则或符合善良风俗的解释原则,至少并不具有像合宪性解释那样的确定性适用。诚然,对于某种类型的合同,即已经履行的长期债务关系,人们也竭尽全力要避免无效后果的发生。
四、填补法律漏洞,或用类推适用的方法,或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或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等,不会用任意性规范填补漏洞。与此不同,对合同漏洞的补充,时常要援用任意性规范。关于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共性,例如,两者都奉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原则,都有填补漏洞的现象,解释时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践行公平正义等。
因此,当某个合同纠纷发生,当事人对于某个或某几个条款的含义发生认识上的分歧,裁判者处理该案时,胸怀公平正义,目光巡视于该合同案情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过程,至少离不开对于合同予以解释和对于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且,这种解释活动往往是交互进行的。
以往,我们对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在认识上较为清楚,但对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则意识不够。例如,尚未理性地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此次对某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因对某具体合同条款的解释而或多或少地修正了以往对该法律条文的解释;因该法律条文解释的修正又导致了其后此类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变化。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八
1引言。
近些年我国环境破坏已经危机到外贸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环境贸易壁垒极大的影响着我国的外贸出口,如何跨越国际贸易领域中环境贸易壁垒这个障碍,确保我国外贸持续、稳定发展,须探讨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减少以环保为借口的环境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影响。
许多国际组织及社会团体发起了国际性环保运动,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标准,成立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国际范围内的环保。
国际上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最初是在关贸总协定时达成的决议,全球各国不同的环境标准存在的区域差异性导致了环境与贸易间的矛盾。环境与贸易矛盾在社会分工产生与交换活动伊始便存在,表现为具有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具有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且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恶化中被激化起来。各国为环保执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甚。
3环境贸易壁垒。
3.1产生背景。
近年来,出于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各国政府进行环境立法,实施环保措施,倡导绿色消费,制定了分门别类的环境贸易壁垒,特别是发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绿色法规法律,使得环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发挥其作用。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许多国家开始仿效。
3.2概念及特征。
环境贸易壁垒又称绿色壁垒,是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的环保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以达到贸易保护目的。
环境贸易壁垒具有如下特征:
(1)表现内容的合理性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
(2)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中的传递性;。
(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4)实施效果的歧视性。
3.3内容和形式。
3.3.1环境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科技水平较高,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均以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较少或者基本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难以企及的,进而轻易地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3.2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保标准、指标或规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以向消费者证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消费、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极小。环境标志易构成潜在的贸易歧视和现实的贸易冲突,能够起到诱导消费者选择的作用,且对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起到贸易壁垒作用。
3.3.3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制度是指规范商品包装(物),包装材料要符合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违反环境要求的有关包装方面的法律、规章。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手段正向法规化和国际化同步迈进。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论国际贸易中环境贸易壁垒问题。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九
在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下,人力资源对于现代企业管理所产生的影响更加深刻。作为人力资源中关键性的构成内容之一,员工激励的手段、内容及方法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然而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角度上来看,在员工激励方面还存在激励环境不佳、激励机制无个性化、评估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如何促使员工激励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发挥出应有的价值,这是当前众多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员工激励对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性。
激励是指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方法,激发员工参与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满足个体需求的激励是最佳的激励方法,在实现组织目标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视角来看,员工激励对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1.吸引并稳定人才队伍。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很大一部分为人力资源竞争力。除了展开各种经营管理活动外,企业管理层还必须采取对人才的激励措施,来吸纳并留住人才,形成一支稳定的人力资源队伍。同时,员工激励还能够提高其安全感,增加员工对企业组织的满意度与向心力,在保证组织内部人员队伍稳定性方面意义突出。
2.提高企业绩效水平。
有研究发现:激励水平与被激励者行为表现的积极性、行为表现的具体效果之间有正相关关系。现代企业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时,必须采取各种方法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引导员工在实现个人目标的同时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达到提高企业效率的目的。
3.提高人力资源质量。
有研究发现:企业在按照计酬方法设计分配制度时,员工所发挥的能力仅为潜在能力的30%左右。但若在计酬分配的基础上采取激励措施,则能够使员工所发挥的能力提高60%以上。换言之,有效的员工激励措施能够促进员工潜力的充分发挥,提高人力资源质量。
二、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员工激励问题。
1.激励环境不佳。
员工激励环境不佳一直是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现代企业管理思想尚不够成熟,管理意识相对较为落后,加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还不完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尚未形成科学模式,企业内部缺乏相互制衡机制,导致企业管理,特别是对人员的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
2.激励机制无个性化。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员工工作的原动力来自于自身需求是否能够得到满足。而满足员工需求的手段就是激励。但当前一些企业在进行员工激励时仍然遵循“一刀切”的方式方法,激励内容千篇一律,没有根据员工岗位以及需求的特殊性进行有针对性的激励。
3.评估机制不完善。
企业的绩效评估机制缺乏一套系统的、客观的评价标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员工的绩效,而不注意影响员工绩效的多方面因素,加之信息沟通不畅通,导致绩效评估的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三、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员工激励措施。
1.营造良好的员工激励环境。
企业要想构建并实施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让员工自身需求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员工激励的关键是引导员工认识到自己努力工作除了能够实现个人价值,还与企业发展方向一致。与此同时,企业还需要提高员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制定相关制度来鼓励企业员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对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给员工提供自我发展以及参与组织管理的机会,培养并逐步提高员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意识。
2.构建个性化员工激励机制。
对于企业内部普通员工,可采取的激励措施有:
(3)文化激励。针对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员工,可在激励中强调员工的自主性。基于柔性管理理念,对这部分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弹性管理、灵活安排,关心员工生活,真正排忧解难,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对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可采取的激励措施主要有:
(2)工作激励。企业要根据员工的特点和职业特长安排其从事最能够发挥潜能的工作,使其能够体会到工作的乐趣,获得自信心和成就感,同时要帮助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使其在不同的职业阶段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3)文化激励。要求企业充分关怀员工的情感生活,注意员工在情感层面上的需求,尽最大可能为他们提供一个能够宣泄负面情绪,使其能够以良好的心态投入工作。
3.完善评价体系。
绩效评价体系是激励的基础,只有对员工的工作等方面进行准确的评价才能对其有针对性地进行激励。企业在实施激励的过程中,要建立起良好的反馈渠道,便于管理者及时调整工作的策略,使激励机制的发展走向良性的轨道。
四、结束语。
当前企业在员工激励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对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从激励环境、激励机制,以及激励评价三方面努力,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主人翁意识,从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十
1、关于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之间关系的认定,在审理涉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基本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再以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的形式,对涉及合同中一些具体条款重新作出特别约定或完善,即我们通常所称专用条款部分。但当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就同一事项作出的约定内容不一致,不明确或产生歧义时,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有履行顺序的,应当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如未约定履行顺序,就需要法官对此作出解释和认定。一般而言,只要不存在约定内容明显不公或其他可能导致约定无效的情况,应当以专用条款约定内容为准。
据此,格式条款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为重复使用之目的;二是一方预先拟定;三是未经与相对方协商。通常情况下,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固定的形式,且不允许合同相对方重新选择和修改。但在审判实践中,尤其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其合同文件往往也是开发商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制式合同,但涉及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房屋面积、公摊面积、房屋位置及房屋价格等则须由双方协商一致或选择后才能确定。此类合同应为同时含有格式条款与个别须经协商的填充式条款的合同。其中,格式条款应受《合同法》第41条规制,而填充式条款因不符合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则受《合同法》一般规定制约,不能适用《合同法》第41条对其进行解释。
3、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或其中的同一事项多次达成协议,在当事人未约定协议内容相冲实时如何解决,且事后又不能对此协商一致时,一般应当推定当事人后签订的协议已变更原来的协议;但如果后签订的协议仅部分变更原协议内容的,变更部分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未变更部份仍应以原协议为准。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十一
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社会弱势群体依法能够得到救济和帮助的水平是国家实力和文明进步的反映。研读社会保险法征求意见稿,我觉得制定这部法律应当注意几个协调统一的问题。
第一,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统一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从完善政策开始逐步推进形成的,基本上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有一些社会保险的内容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具体保险政策。涉及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原则规定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九章对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涉及社会保险内容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然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等。我认为,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典,必须要注意到和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协调统一,否则就可能出现法律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执行中的误解和不利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拒绝缴纳和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七十一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则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里用“应当”表述可能会使有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存有侥幸心理而设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而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也有一些职工由于只顾眼前利益或其它原因而不愿意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查中我们还发现有这样的现象: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书面协议,声称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声称职工工资中包含了社会保险的费用,而不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针对这样的现象,社会保险法必须鲜明地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无条件履行的`“义务”。
第二,特殊群体之间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调统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一部社会保险法典性的文件,从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感觉到了其有意想把除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外的一些特殊群体也纳入社会保险法当中,予以调整。比如进城务工的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中的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还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这些不同的群体其特点不同,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怎样实现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等等,都需要协调统一。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把进城务工的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对这个群体的权益一个重要保护。但是,还必须把他们务工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与他们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协调统一起来。社会保险法草案虽然规定了“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但是,因为社会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毕竟是两个体系的事情,应当预防一个人同时发生享受两个保险的情形。这还涉及到了另一个问题,就是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协调统一的问题。另外,社会保险法草案授权国务院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制定养老保险办法,这个群体也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待遇也需要协调统一。()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协调统一,就是那些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到企业中工作的那部分群体之各种社会保险接续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如果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促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和人员流动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调统一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用老百姓的话说,那是救命的钱。所以,必须要对此实行最严格的管理,确保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社会稳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社会保险法草案辟有专章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对政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了比较大的授权,这是必要的。但是,我认为对社会保险事业和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督,还不能忽视社会监督的作用。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社会监督虽然也作出了规定,如:第六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第七十八条中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等。但是,我觉得这样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建议把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的社会主体能规定得更具体一些。比如分层次规定工会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的权利:各级工会都有权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各地方工会都有权派代表参加本地方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监督活动;用人单位工会有权监督和组织职工监督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等。职工作为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的主体,对自己缴纳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拥有知情权。社会保险法应当明确这些知情权和监督权。比如明确规定,职工有权查阅用人单位为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答复;用人单位侵犯其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举报,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建议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险法能够加大授权力度,保障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十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也已经有近三年时间了,虽然有调查报告显示在过去这三年时间里劳动合同法得到了重视,其执行情况也令人鼓舞。但是,真实情况是不是真如这些报告所显示的那样?为此,笔者走访了甘肃境内的一些企业职工、人力资源管理干部及企业工会干部,从他们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存在着诸多不能令人满意之处,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归纳起来,较为普遍的现象有:
1、仍然有部分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能规范的签订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在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在续延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并不续签劳动合同;也有一些用人单位以录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有部分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体表现在:第一,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订立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很难得到遵循,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出劳动者的意愿,合同的产生并没有协商一致的过程,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第二,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如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第三,用人单位基于“管理”的需要,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故意缺少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
2、企业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其内容与广大职工利益紧密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为体现其民主性与科学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是,在笔者所走访企业中,没有一家企业规章制度是经平等协商确定的,除个别企业在颁布有关操作规范、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外,其他规章制度也缺少告知程序。许多职工表示,企业规章制度总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制定和颁布的,在许多情况下他们是被处罚了才知道有那么个规定,对于许多他们认为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规章制度也只能被动的遵守,企业没有、也不可能给他们参与规章制度制定的机会的。
3、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现象普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在实际用工中,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扣押证件、收取押金保证金现象十分普遍:有以服装押金名义收取的;有以风险保证金名义收取的;也有任何名义都不要,直接要求职工缴纳押金的。而且,当职工离职时,押金总会被以各种名目扣减。在笔者所走访的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入职时每人缴纳押金元,而所有离职职工的押金均被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百分之百的扣留,没有一人领回一分钱。
4、劳动定额缺乏科学依据,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加班工资不能依法给付。对于劳动定额等事项的决定,完全由企业行政掌控,为降低成本,多数企业采取了增加定额的手段。某企业职工这样陈述:他们所在企业每个工作班原有职工15人,该公司操作规程中规定一个工作班不得少于13人;但现在每班人数已经降到不足7人,所有人都是超负荷工作,由于人手短缺,有病都不能休息。然而,企业行政方面还在计划进一步裁减人员。
加班加点现象在大多数企业中都存在。
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加班工资,有些企业总会千方百计寻找借口不予支付,如对于延长的工作时间、安排在休息日会议、学习班以及其他要求职工参加的活动企业并不按加班计算,因而也就没有加班费了;对于像节假日的加班,如果不得不要支付加班工资时,企业往往在计算基数或者支付比例上做文章,不能全额支付。如,一些企业计算加班费时只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而将占工资总额60%以上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算在内,从而使职工获得的加班费只有应得加班费的40%左右;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将应当按照300%计算的加班费却按200%、或者更低比例来计算。
5、随意、甚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习惯于用运所谓的“管理权”单方面处理劳动关系中应当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问题,随意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不能胜任工作”、“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领导”、“企业改革”等都是被经常用来解除和职工劳动关系或者对职工进行处罚的理由,甚至一些在因工伤残职工、因病在医疗期正在接受治疗的职工、哺乳期的女职工等都被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以裁员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更为常见了。
6、集体合同制度形式化。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制度中之所以成为一项重要制度,是因为在集体合同制度中,集体合同是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集体与企业行政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劳动条件的,这样就可以克服个人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与企业力量对比过于悬殊而致使合同中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职工的利益。但到目前为止,集体合同只是一种形式。集体合同的内容不能体现职工的意愿,不能在职工权益的确定中发挥应由的作用。
7、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劳务派遣制度作为一种低成本用工形式和低质量就业形式,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条件下成了一种被许多用人单位所亲睐。但基于其可能对劳动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但是,在走访中发现,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一年期限为主,经两次签订合同后为防止出现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选择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所属单位派遣员工;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常年性的、甚至是重要岗位也使用派遣工,笔者走访到一家冶金企业,三千名职工,有两千多人是派遣工。
这类问题的存在,不仅使职工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劳动法制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一些企业管理者看来是可有可无的,是可以被任意剥夺的。在这些管理者来看,只要是企业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企业对职工是可以任意为之的:对于“管理”,职工只能温顺的“服从”;为了企业的利益,职工的利益必须牺牲;为了节约成本,职工的权益可以被任意侵犯。这种以管理为本、以企业为本,职工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对象,是企业盈利的工具的观念在一些经营者、管理者中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法律也只是他们用于管理职工的一种工具,总是被他们选择性的执行,凡是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规定,都是以纸空文。
2、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影响了职工对权利的维护。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的特点,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法律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权使企业和职工的关系成为一种管理和服从的关系,因为职工利益被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取决于用人单位。在权利被侵犯后,如果劳动者以法律为武器实现权力救济,使自己与经营者处于对立状态,势必会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失。因此,在劳动者权利被侵犯后,多数劳动者选择忍气吞声,以防止造成连锁侵权。也有一些劳动者,没有权利意识,将自己看成了企业的附庸,把自己的合法利益看成是企业的赏赐。
3、政府职能缺失。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运行的不稳定性,更决定了劳动关系的对抗性,要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政府运用国家权力,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劳动关系的运行进行干预时必不可少的。我国现行制度中,除了要求政府部门通过间接手段对劳动关系调整外,更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运用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三方协商等对劳动关系运行的直接干预的机制和手段。但是,在现实中,政府职能部门除对一些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资纠纷加以干预外,对于普遍存在的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总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不论政府职能部门由什么样的理由:人手不足、过多干预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干预影响投资环境等等,但其结果是放纵了企业的违法行为,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影响政府信誉,造成劳动关系失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4、工会作用难以发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甜职,工会组织就是为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存在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工会组织在劳动基准制度执行中、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中和实施中、在劳动保护中、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中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工会组织通过实现这些权利、履行这些义务,可以发挥其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工会组织,尤其是企业工会组织,其职工利益代表者的代表性不能很好的体现,与企业行政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其成为行政职能部门的状况难以得到改变,其作用就难以得到发挥。
劳动关系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组成部分,激烈对抗的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工会组织的责任。
第一、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筑起坚实的法律屏障。
第二、增强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对于企业经营者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学习、执法检查、违法处理等方法进行劳动法制教育,使其了解法律规定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使其通过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管理的水平,将职工视为可以互惠互利共创双赢的合作者,而不时与之对抗的利益分割者。()对于职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使其了解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和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三、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普遍存在的诸如不签劳动合同、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克扣和拖欠工资、随意加班加点等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厉处罚,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遵守法律逐渐成为一种习惯。
第四、提升工会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的作用。首先,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要有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的思想;其次,要转变观念,在确立双维护原则的同时,更需明白,工会组织的首要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维护了职工的利益,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也就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就维护了企业的利益。不能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利益,维护企业利益就无从谈起。再次,工会组织要为其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做好知识和人才的储备;最后,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都要认真履行维权职责,将劳动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好,行使好,履行好。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十三
1.审查是否具备“五证”。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应当注意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销售许可证是否“五证齐全”。上述证明文件中的建设单位、项目、建筑面积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同与您签约的发展商名称一致您也需留心。
2.购房人应当要求发展商签署由房管部门印制的或建设部推荐的.合同文本,并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其法人代表,如不是法人代表,则要审查其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另外还应要求发展商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在签约时必须认真阅读合同文本,检查确认所有内容。如果发现有很多您所关心的内容合同里没有体现,就应当马上与发展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特别约定。
3.在预售契约中一定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最好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绝对金额;如约定按日计算违约金,则采用现行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四。
4.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买卖双方可以采用协商方式解决,()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有些发展商要求购房人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契约后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两份协议中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您应注意协调统一,以免日后的麻烦。
5.有些发展商在购房人交了定金但没有申请到银行按揭贷款时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公平的。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申请到按揭贷款,因此,建议购房人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购房人得不到按揭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
6.要留意关于物业管理条款,还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购房人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是对购房人的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因此,购房人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十四
高中政治新课程改革是基础教育的一次重大变革,突出表现为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以及由此引发在教学模式、教学手段、教材处理及教学评价等各个方面的变革。新课改对高中政治在课程的性质、理念、设计思路、目标、内容以及实施建议等方面做了详尽规定和精确阐述,呈现出重素质教育、重学生发展、重时代特征、重行动实践四个方面的特点,为政治教学实践指明了方向。应该说,新课改解决了传统教学的诸多弊端。但是,在新旧教学模式交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矫枉过正的倾向和有悖于新课改的不良现象。本文以高一政治新课改实施过程为例,深入分析了在新课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对策措施。
一、高一政治新课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的实践证明,新课改科学合理,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理论到实践都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存在盲目性。新课改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提倡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这就需要讨论、辩论、模拟等多种教学形式的应用。例如,在教学实践中运用讨论法,这是很常见的,但如果教师为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无视知识的难易程度,一概交给学生去交流、讨论。这样的后果就是,学生因其知识面所限对很多问题无从下手,讨论结果往往漫无边际而不着主题,导致教学任务完不成,课堂效果不理想,学生收获也不多。在教学实践中提倡适当的自主、合作、探究是必要的,但要掌握好分寸和问题的难易程度,否则会造成事倍功半的效果。
2.过于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而忽视教师的主导地位。有些教师认为学生的主体作用在于课堂上让学生多说、多做,甚至有些学校规定一节课中教师讲课时间不能超过十五分钟。这些做法忽视了教学实际,人为地分割了教与学的有机联系,造成的教学负面影响也是不可估计的。高中学生因其知识层次、思维状态、价值观念等尚未达到成熟、稳定的状态,其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和渴求很强烈,加之受接收信息渠道所限,因此,还是应该把教师的“教”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的主导地位,不能本末倒置。
3.忽视课堂教学实效,教学形式和手段模式化。出于新课改教学的需要,许多教师采用一些新型教学形式和手段,如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教学,这是合理的。但有些老师认为,只有运用多媒体教学才叫课改,这样的结果就是,情境设置、视频音频、多媒体动画声色并茂,课件成了中心,教室成了电影院,学生成了观众,教师成了放映员。这种以满足学生感官刺激来吸引学生注意力的倾向,导致教师忽视了对学生的引导和启发,重问题预设而轻知识生成,重媒体表面功能而轻媒体深层功效,教学设计空洞无物,课堂效果大打折扣。
4.评价标准单一,注重结果评价而忽视过程评价。在当前,有些地方的新课改是“换汤不换药”,尽管换了教材并增加了研究探讨性的学习方式,但很多教师依然采取了应试战术,单元考、月考、阶段考层出不穷,学生考试成绩仍然是评价教师工作和学生学习的重要指标,过于强调了评价结果的重要性,而忽视了“评价不是为了排队,而是为了促进发展”的教育观。另外,评价往往都是站在教师的角度进行,忽视了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评价。这些不科学、不合理的评价方式严重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
归纳起来,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对新课改的教育理念理解不全面、不系统、不透彻;二是对新课改的具体实施缺乏清晰认识。
二、推进高一政治新课改实施的对策思考。
1.转变教学方法,构建“互动式”教学模式。“互动式”教学模式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创设一定的问题情景,通过学生的主动探索、思考研究,并在教师的帮助下而获取知识或科学结论的一种方法。其目标是培养学生学习的主体性、主动性、合作性。例如,高一经济生活第二单元《生产与经济制度》第六课第一目的第一个探究性学习是“学生如何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迅速增长,存款储蓄是我国居民目前最主要的投资方式的经济现象?以及人们为什么把钱存人银行?”这旨在让学生掌握存款储蓄的特点、目的和利国利民的作用,它侧重于知识。第二目的第四个探究性学习提出“股票和债券在功能、性质、偿还方式方面有何异同?”这旨在培养学生的归纳总结能力、综合比较能力和良好的.思维能力。再通过第六课《投资的选择》知识的全面积累,了解存款储蓄、股票、债券、保险的共性与各自的特点,深化对投资选择的理解。最后要求学生为某人50万元闲置资金设计一套最中意的投资方案,将投资的知识最终运用于生活实践中。互动式教学可以改变学生“等、靠、要”的被动形势,学生在这种学习氛围中自己探索、辨析思考,自己去体验,为其终身教育打下了坚实基础。
2.准确定位“教与学”,构建和谐课堂。新课改倡导教师的“教”是为了学生的“学”,要求教师从课堂的主讲者成为教学的促进者、参与者和引导者,给学生更多的自由时空,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如果在实施过程中认为不管什么内容和情况,教师讲得愈少、甚至不讲,就愈能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就大错特错了。强调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并没有否认教师的重要作用,教师要巧妙地进行教学设计,做到既能真正提升学生的主体性,又要充分发挥好教师的引领作用,二者不可偏废。教学方法是灵活多样的,例如课堂讨论、辩论、演示等,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学生特点等选用不同的方法,但必须将“教与学”融为一体。例如讨论某个问题,首先,要确定讨论的内容,选择贴近学生实际的问题,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当成课题;其次,要确定讨论方向,不能漫无边际,过于笼统;讨论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点评。在整个过程中,教师既是参与者,又是驾驭者、调控者,不能失控、脱离主题,这样才能收到教学相长的效果。3.重视“课内与课外”,增强教学实效。新课改倡导开放互动的教学方式与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使学生在充满教学民主的过程中,提高主动学习和发展的能力。在具体教学中,要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实践、观察、分析、对比、思考、联想等思维活动和操作训练,使他们的知识技能、学习兴趣以及与他人合作的精神都得到锻炼和提高。如,高一经济生活第一单元的《生活与消费》主要讲述影响商品价格变化的因素。为让学生理解市场供需对价格的影响,可以安排学生调查他们所熟悉的市、区、县的房地产市场,了解在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出台后,房价的变动和人们的需求及购买情况,并写出调查报告。再如,《生活与消费》第一课通过对大量的商品、价格、价值等现象的探究分析,引导学生在理解商品、货币的本质的同时自觉树立正确的金钱观;第二课对价格现象的分析又引导学生自觉培养效率意识、质量意识;第三课通过对影响消费的因素及消费心理的分析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这一切都是从鲜活的经济现象中通过分析推断得出的,是水到渠成的,而不是为说教而说教,学生也非常容易接受。最后可以要求学生以“正确对待金钱”为题,写一篇小论文。这样的教学实践,能使学生真正成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型课堂主体,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也为他们以后走向社会、适应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4.增强针对性,采用实效性强的教学形式和手段。教师要针对教学内容、教学设施和学生特点等明确本课程教学需要运用哪些教学方式,创新哪些教学形式,从而实现传授知识、提高觉悟和全面育人的功能,避免陷入只注重好看、多样而不讲实效的误区。当前,尤其要科学对待多媒体技术的应用,多媒体技术对于促进教学方式变革、学习方式转变和提高教学实效都有一定的意义,但更要明确多媒体毕竟只是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它的应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服务于教学目标的落实,如此才不至于将手段变为目的。
5.注重动态过程,完善课程评价体系。新课改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教学评价应坚持“多维度”标准,从不同的视角、层面进行评价。学校应围绕“促进学生发展”这一宗旨,科学设计教学评价标准,切实改变以单纯考核学生的知识积累的做法,要全面、客观地记录描述高中学生政治素质发展的动态过程,可以采取谈话观察、描述性评语、个人成长记录等更为灵活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如“学生的沟通、合作、表达能力,搜索与筛选社会信息、辨识社会现象、透视社会问题的能力,自主学习的能力,持续学习的能力等”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评价。
目前,新课改的实施仍处于探索过程中,还将会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对政治教学进行深入思考,克服教学实践中的浮躁现象,发扬求真务实、不断创新的精神,把新课改推向前进,力争为国家培养出更优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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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十五
摘要:文章从高校会计实务操作现状出发,指出高校会计实务操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在实际工作中的改变方法,以理论知识为基础注重实践操作,完善实务操作的体系、管理与考核机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关键词:高校会计;实务操作;财务管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事务的工作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会计部门是一个企业或者高校必不可少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掌管企业或高校的经济工作。现如今在高校中,会计是抢手的职业,因为它是高校的核心部门之一,它掌管着高校的经济命脉,是高校运营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高校会计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和改革,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就高校会计实务及操作的基本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通过阐述高校在会计的教育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会计实务基本操作。
1会计实务操作的现状。
如今,随着企业进程的不断发展,就业的门槛也比较高,大多数的招标标准都是要有经验的工作人员,高校不会将经济的命脉交到刚走出校园的没有经验的学生手中,所以提升自身的会计的实务操作水平是高校会计管理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高校会计部门定期地为员工安排实务操作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会计实务操作实施的过程要充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但有些高校会计部门的人员,对于相关法律了解得并不透彻,对企业的财会业务,高校会计工作人员无法快速地进行处理。由于会计工作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其中所有步骤都要经过严格的调查、计算以及测试,中间的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为高校的正常运行带来麻烦,严重的还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十六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大中小型企业的也在不断的增多,进而也相应的增加了劳动法律纠纷。针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纠纷问题主要运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解决。因此,针对于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性问题需要进行细致的研究,以促进相关的劳动法律纠纷良好的解决。
1.1法律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由于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法律概念本身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进而导致其面临着一些解释和推理的问题。然而法律解释在劳动纠纷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释人员只有根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才能够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1]。因此,针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和推理的问题,需要法律解释人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用有力的语言去证明自己的解释是正确的,这是在现阶段解决法律概念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最好的方法。
1.2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庞杂性。
由于一些劳动争议案件非常复杂,在实际的推理和法律解释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由于法律本身存在着缺陷,进而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2]。像一些劳动纠纷案件,纠纷双方法律解释人员从自方的利益出发,从不同的角度都能够给予合理的解释,这就为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所产生的问题主要就是价值定位的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案件的最终良好审理。
1.3法律实施中存在着意义歧义和推理方法差异。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性问题还表现在意义上的歧义和推理方法上的差异。针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很多存在着意义上的歧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司法解释带来了很大的难题,虽然劳动合同法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完善,意义歧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但是,这类问题仍然存在[3]。另外,推理方法方面也存在着差异。不同的法律解释人对同一个法律条款的解释是不同,这主要是由于推理方法上存在着差异,这也就导致了法律在适用方面存在着很多歧义和无法解释的情况。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具有主动权。
目前,针对于各个用人单位的书面劳动合同,都是有用人单位提出的,并且应聘者只能选择接受,这也说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具有主动权,并且具有绝对的强势,很多企业通过拟定不合理的劳动合同,进而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当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也可以利用劳动合同为自己辩解,即使在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难以改善劳动者的被动地位。导致这样法律适用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2.1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薄弱。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宣传法律知识,尤其是对一些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进行了大力的宣传,但是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仍然相对比较薄弱,在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
2.2用人单位过于强势。
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着的问题就是劳动力过剩,相应的就导致了企业在挑劳动者,而不是劳动者在挑企业,进而针对于劳动合同中的一些霸王条款,劳动者只能选择被动接受,相应的可以使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劳动者进行挤压和侵权。
3.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适用性问题。
3.1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有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针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问题,很多的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不应该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而很多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应该给其交纳全部的保险费。上述的2种观点都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这这说明,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但是交纳多少保险费用,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像一些高危险的行业,一般用人单位需要全额为劳动者交纳保险费,而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一般用人单位交纳大部分,由劳动者交纳小部分。如果在实际的工作中,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那么劳动者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这样才能够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权益的良好维护。
3.2劳动者传统观念影响到交纳社会保险。
另外,由于很多劳动者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养儿防老,不需要再交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这种传统的观念影响到了社会投保率。这种做法严重的影响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如果我国社会投保率过低,在日后甚至会出现很多的社会问题,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在我国的相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方面,明确规定,劳动者应由劳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交纳社会保险,最大程度的确保劳动者的利益。
4.结束语。
本文针对于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研究,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了解到,在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一些问题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性质所导致的,另外很大一部分问题是由于法律解释人员的解释方法和推理方法存在着问题。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性问题,都需要将劳动合同法律进一步进行完善,并且法律解释人员需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能够在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方面做的更加合理,进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利,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十七
1.班级缺乏凝聚力。
调查显示,学生的班级集体归属感普遍不高,大学班级缺乏较强的凝聚力。
2.班级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
在班级制度中辅导员或班主任通过班干部,借助一定的规章制度去约束学生,实现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的控制。这种方式导致辅导员或教师只关心如何矫正学生表现出来的各种错误行为;学生只关心如何表面地、形式地维护规章制度;班干部只从事监视的活动,监视同学不违纪和不犯错。这种管理方式把集体和个人对立起来,使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情感和态度被整齐划一的群体要求所取代,不利于学生的发展。由于班级的制度不是由班级同学自己讨论制定的,也不会根据班级情况的变化而修订班规,所以导致了规范全班学生行为的班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形同虚设。目前大多数学校的班级制度建设较为落后,有的制度反映的是学校管理者的意志。这种班级制度使学生失去了自我管理的空间,对学生身心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比没有制度还严重。
3.班级缺乏竞争氛围。
高校班级管理中不和谐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奖学金问题上。高校的奖学金等对大部分学生来说有很大的激励作用,但由此造成的竞争也很激烈。例如,有些高校的奖学金发放制度不完善,采取单一的用总分来作标准的办法,不能反映出一些学生在个别科目上的进步。这个制度的结果是制造了更多的失败者,除了极个别的幸运儿成了成功者,绝大多数的同学成为失败者,他们在竞争中永远落选。这样的制度安排并不符合学校教育是为了促进每个人的发展这样的理念。对于班级中的差生,大部分学生不会去歧视他们,大多数的学生比较关注自己的学习,对于学习上还需要帮助的同学则关心较少。学生认为别人学习成绩好坏和自己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只要自己成绩好了,就达到目的了。
4.学生参加班级活动不积极。
学生对本该使自己生话更加绚丽多姿的各类社团活动往往是寄予很大希望的,但如果得不到满足,学生的怨气也非常大。因为,他们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释放多余的精力。大部分学生表示对目前的班级生活不满意。其不满意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大学生活没有想像中的那么有趣和丰富多彩”、“离社会距离太远”、“管理制度不够人性化”、“学习气氛不浓”等方面。
二、大学班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对教育目的片面理解。
教育目的即指教育要达到的预期效果,反映了教育在人的培养规格和标准、努力方向和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要求,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在确立教育目的的时候,既要考虑社会的需要,也要考虑人本身发展的需要。学校是现代社会实现教育目的的主要场所,一方面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各类人才,另一方面,还要帮助学生实现生理、心理、智慧、品性和技能等方面的发展。然而,许多学校忘记了自己肩负着学生全面发展的重任,忘记了教育目的是使每一个人都能发现和发挥自己的.创造潜力,挖掘每个人身上的潜能。在学校里,学生自我学习能力的培养,终身学习观念的养成,人格的完善,民主意识的建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与他人和谐相处能力等都被忽视了。在这样的教育目标的指导下,学校对好学生的评价,对好辅导员的评价,对好的班级管理的评价,对班级所具有的功能的认识,对规章制度、教育方式和管理手段的选择都会产生偏差。另外,学校在实现教育目的的过程中也没有把握好这个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征,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一味地强调“服从”、“统一”,漠视已进入成人阶段的学生的自我选择、自我尊重和自我成长的需要。
2.对学习所具有的个性化特征把握不准确。
学生作为学习者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学习目的,即使两个人在学习目的的表述方面相同,也未必有着同样的理解和理由;第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学习背景和基础,并由此影响到各自的学习兴趣、能力和风格;第三,不同的人在学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不同,因此,进行有效学习所需要的帮助也不同;第四,不同的学习者对于自身学习行为的反思和管理的意识与能力不同,从而影响到他们各自的学习效率和质量也会不同。因此,学习是一种高度个性化的活动。教育者要想成功地促使学习者有效学习或高效学习,就必须在把握学习者共性特征的同时,花大力气把握他们的不同的个性。从一定意义上说,对学习者个性的把握程度,决定了教学有效性的大小与教学所能达到的境界的高低。
3.对学校管理的“教育”特性认识不够。
对于学校来说,追求效率和效果既不是学校管理的唯一目的也不是根本目的。学校是一个特殊管理机构,学校中的一切活动无不与培养人联系在一起,学校的管理活动也承担着育人的责任。通过管理活动既要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又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管理活动的教育性往往表现为将学校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渗透到整个学校的管理活动之中,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和感染,这就是管理育人。然而,一些学校在管理过程中过于强调“管理”而忽视了“教育”,不仅是对现实教育资源的一种浪费,而且还会起到不良的教育效果。学生在课堂上受到诚实做人的教育,但在课外却发现学校的很多做法与对外所作的承诺不一致,这时学生学到的可能是“虚伪”和“欺骗”。所以,学校在进行班级管理时不仅要利用管理这一资源来发挥其教育的功效,更要谨防不良的管理措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改进大学班级管理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学生观。
所谓学生观指的是在教学过程中认识学生和对待学生所秉持的观念。学生是教育的对象,教育工作者的一切的教育行为都是为学生成长与发展的需要服务的,这是现代学生观的一个基本观点。正确的学生观应是:1)把学生看成是具有主观能动性、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2)相信所有的学生在教育工作者的指导帮助下都能学习好,都能取得较好成绩;3)把学生当做朋友看待。学生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是自由的、具体的、独特的和不断生长着的生命体。然而,在现时的教育工作中,学生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学生,老师仍是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学生要听老师的,不容许对老师的思想观点进行挑战。尽管大学教师可能愿意和学生探讨问题,但由于传统的“威严逼人”型教育使大多数学生养成了被动接受教育的习惯。所以,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要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并创造相互探讨的学习氛围,培养互动的学习习惯。
2.以制度建设为有效载体。
加强制度建设,实施制度化管理,不仅是班集体建设水平的标志,而且是班集体得以形成并向优秀班集体发展的有力保障。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了行为准则和行为调控的依据,使学生从他律走向自律。在用制度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制度要跟着学生走。学生到哪,制度跟到哪,置班级于制度的控制之下,做到有章可循,有约可依,借助于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使班级目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二是制度要有可操作性。班级制度要精练、具体、可行,便于操作。班级制度要在全班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并结合年级的量化管理条例来制定。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还应不断搜集反馈信息,并不断修改和补充,使之更加完善。三是班级制度的制定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合法性。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要求。2)科学性。要从班级实际出发,遵循教育规律,符合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符合学校管理特点。3)教育性。制度要从管理需要出发,考虑教育目标,充分发挥教育功能。4)相对稳定性。执行制度要坚持不懈,不能半途而废,更不能朝令夕改。
3.构建“三位一体”的班级管理模式。
所谓“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即系级管理者、班级辅导员和学生干部共同进行班级管理的模式。系级管理者是系属各班级的总负责人,负责掌握全系班级管理建设的方向、班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以及建立和完善班级管理目标的评价机制等;班级辅导员是班级的指导者、管理者和组织者,也是完成班级管理工作目标的责任者;学生干部是联系班级辅导员的桥梁,是协助辅导员对班级实施管理的助手。以上三者缺一不可。因此,要不断提高系级管理者、班级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的管理素质,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完善班级辅导员的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学生干部自我评价和学生评价机制。实施“系级管理者、班级辅导员、学生干部”三位一体的班级管理模式,有利于以生为本的良好的学风和班风的建设,促进班级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
参考文献:
[1]钟启泉.班级管理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2]陈发初.关于新时期大学班级管理的几点思考[d].科技信息:学术版,(11).
[3]唐忠明.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再思考[j].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2006(4).
[4]孟繁华.赏识你的学生[m].海口:海南出版社,.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优质18篇)篇十八
学习了《解释》,虽然略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但学习下来,感到还是非常贴近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出现的新动向的。
我个人认为,近几年出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过去有不同的特点,其原因可能是商品房市场供需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大家可能还记得,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商品房市场遭受重创,价格下挫,因此在过去(可以粗略地指以前)产生的商品房合同纠纷,往往表现为出现“烂尾楼”,办不出“小产证”,开发商不接受小业主退房等。而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市场复苏,价格上扬,甚至有人认为过热或产生泡沫,因此近年产生的商品房合同纠纷,往往表现为产生问题后(包括无证预售或存在质量缺陷等),开发商同意退房而小业主不同意退房。
针对商品房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商品房合同纠纷也呈现不同特点,因此,《解释》出台十分必要。下面我就《解释》的部分条款,结合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实务,谈一下学习体会。
一、无证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无证预售问题,过去一般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开发商在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是一种违反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行为,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对此,《解释》仍然遵守了这一法则,在第一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但实务中,出现了这种情况,开发商为尽早获得建设资金,违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况下,就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获取部分或全部房价款。但由于近年商品房价格的上扬,开发商利用“无证预售合同无效”这一法律规定,要求认定为该销售合同无效,以便另行高价出售。显然这是违背公平法则,也就导致了违法者获利。因此,第一条进一步规定:“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应该是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过来看,如果房价下跌,购房者以开发商无证预售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退房,是否可以?《解释》没有细分,但从以往审判实践看,一般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市场稳定角度出发,也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从正反两方面比较分析,我感到最高院仍然认为,只要在起诉前补出手续,仍倾向于合同有效。
二、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以及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看,开发商售楼广告及宣传资料,一般不作为合同一部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将开发商在售楼广告或宣传资料中的承诺写入合同。但这等于是说,如果不写入合同,还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就此,《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这一规定应该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精神一致。所谓要约邀请,从合同法原理看,当然不存在对方一经承诺立即生效的问题,当然也就是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但《解释》第二条并不局限于此,而在条款上作了重大突破,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可以举两个例子,一个是会所,一个是学校。在开发商售楼广告中,如果明确将在什么时间内提供会所,以及购房小业主将享受哪些服务,笔者个人认为应当符合“视为要约”的条件。近年来,对于会所问题其实购房者投诉也比较多,但一是缺乏合同依据,二是房价上涨,只要一向开发商投诉,开发商就说可以退房,许多购房者也只能哑巴吃黄莲了。那么,如果在售楼广告中介绍商品房周围将建成九年一贯制小学,并且小业主不用缴纳入学赞助费,笔者认为则并不符合“视为要约”的条件,具体讲就是学校设施并不在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对于入学的承诺在时间和条件上并不具体明确。为什么这样讲,又如何套用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呢?这有待通过司法部门的具体适用案例作进一步分析,但我初步认为,第二条规定的“商品房规划范围”指的应当是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在开发商大产证上体现的是商品房共用土地面积的四至范围。所谓“房屋及相关设施”应当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具有使用功能的机器、设备、线路、管道及装饰。所谓“具体确定”,比较难以掌握,但基本上我认为以审判机关据此作出判决是否可供执行为标准,如果审判机关按照广告中允诺作出判决根本不能执行,理解会发生歧义,则不符合“具体确定”这一条件。所谓“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也比较难掌握,必要时可委托评估机构就此评估。
总之,在此条款下,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开发商在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允诺的任意性,并且一旦发生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广告允诺未兑现,则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用担心开发商说可以退房。
如何界定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认购书,或预订书,但由于商品房价格上扬,所以有的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绝与购房者进一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从传统法理角度分析,认购书、预订书是一种约定签署合同的合同,也就是说,商品房认购书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在某一时间,或在某一条件成就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悔约不签,则需承担某种违约责任。但《解释》第五条也作了较重大的突破,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那么是不是真的会发生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种情况呢?的确是有的。最初的开发商制作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都比较简单,购房者在签署认购书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订金。但也发生了购房者悔约退订的情形,而且购房者为了订金不被没收,其往往不说自己悔约,而是说自己和开发商在签署预售合同过程中重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按照市房地局的有关规定,应获全额退订。
内容。对于这种认购书,在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情况下,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对于这种认购书,如果价格上扬,开发商拒绝与购房者进一步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则该认购书就是一份预售合同约束于开发商。
当然,如果深入讨论,个人认为这也仅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应用,也就是最终该认购书是否可认定为是一分预售合同,需要从程序上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认定。如果以此认购书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产权证,可能会不被接受,当然也不能以条款认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
四、商品房退一赔一问题。
商品房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商家欺诈、退一赔一”的条款,曾经是一个争议焦点,可以说也一直没有解决。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曾明确,商品房作为大宗商品,不适用退一赔一。但实践中,也发生过在仲裁案件中,支持了退一赔一。当然,与消法不同的是,此退一赔一是指退赔购房者已支付房款的一倍,而不是房价款的一倍。
对此,《解释》基本上采纳了仲裁实务的一些做法,应该说也是一个重大突破。在第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即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第九条还规定三种情形,即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隐瞒未获预售许可证的事实、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也是针对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并未及时为购房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因此,此时购房者并未取得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出现了开发商将房屋以高价另售第三人,并抢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由于只要该第三人为善意购房,且一旦预售登记则取得优先权,原购房者反而不能对抗第三人要求取得房屋产权。这样,前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势必将解除,《解释》的出台,也就是保护了购房者利益,同时也惩罚了具有欺诈行为的开发商。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游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