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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总13篇)篇一
1、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何时起施行?()。
a、1992年10月1日b、2005年8月28日。
c、2005年12月1日。
2、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几章?多少条?()。
a、六章、五十四条b、九章、五十四条。
c、九章、六十一条。
3、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a、组织b、教育c、培训。
4、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第几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a、首次b、第二次c、第三次。
5、哪个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6、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a、分配b、使用c、行使。
7、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
a、赔偿损失b、孩子抚养权归无过错方。
c、离婚后不能再结婚。
8、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致害人予以()。
a、警告b、拘役或管制c、行政处罚。
9、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a、哺乳期b、事假c、病假。
10、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a、有关妇女问题的b、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
c、男女平等问题的。
11、“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
a、国策b、原则c、政策。
1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
a、技术培训b、业务学习c、文化教育。
1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a、女性儿童少年b、女性儿童c、女性少年。
14、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年龄b、性别c、身高。
15、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妇女的身体。
a、搜查b、检查c、侵犯。
16、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按照照顾女方和()的原则协议解决。
a、弱者权益b、子女权益c、女方权益。
17、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a、行政机关b、司法机关c、妇女组织。
18、()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丧偶b、离婚c、再婚。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行政b、刑事c、民事。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
a、行政处分b、行政处罚c、治安处罚。
21、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舆论b、政策c、法律。
22、在()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a、婚姻、家庭b、家庭c、婚姻。
23、妇女在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a、教育的b、经济的c、人身的。
2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a、住房继承权b、财产继承权。
c、姓氏继承权。
25、妇女的名誉权和()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a、人身自由b、人身权c、人格尊严。
26、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a、婚姻自主b、人身自由c、恋爱自主。
27、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a、3个月b、6个月c、1年。
28、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a、妇女组织或者仲裁机构。
b、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c、行政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29、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并可根据具体情祝,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a、协商解决b、责令改正c、适当修正。
30、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视为()。
a、放弃继承b、接受继承c、丧失继承权。
31、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a、丧失生育能力b、丧失劳动能力。
c、丧失行动能力。
32、禁止录用未满()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十四周岁b、十六周岁c、十八周岁。
33、对于怀孕()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a、6个月b、7个月c、8个月。
34、《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
a、1月1日b、5月22日c、8月1日。
35、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的产假。
a、三十天b、六十天c、九十天。
36、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a、生活保护b、保险待遇c、劳动保护。
37、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a、弱者权益b、子女权益c、女方权益。
38、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a、妇女组织b、党委c、政府。
39、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
a、事假b、劳动时间c、病假。
40、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b、婚姻自主c、平等。
二、多选题。
41、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方在哪三个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a、女方在怀孕期间b、分娩后一年内。
c、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d、哺乳期内。
42、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了:()。
a、国民经济规划b、妇女发展规划。
c、社会发展规划d、妇女医疗保健规划。
43、目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有:()。
a、科教兴国b、男女平等。
c、环境保护d、计划生育。
44、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教育妇女要树立“四自”精神,“四自”指自尊、自信和()。
a、自立b、自重c、自爱d、自强。
45、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a、抚育子女b、照料老人。
c、协助男方工作d、自身工作。
a、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b、促进男女平等。
c、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d、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47、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a、政治方面b、经济方面c、文化方面。
d、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
48、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哪些事务?()。
a、管理国家事务b、管理经济事业。
c、管理文化事业d、管理社会事务。
49、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a、入学、升学b、毕业分配。
c、授予学位d、派出留学等方面。
50、国家发展(),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a、社会保险b、社会救助。
c、社会福利d、医疗卫生事业。
51、妇女的哪些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a、名誉权b、荣誉权。
c、隐私权d、肖像权。
5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做到以下哪几点?()。
a、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b、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c、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d、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53、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推荐女干部。
a、国家机关b、社会团体。
c、企业单位d、事业单位。
54、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要求解决?()。
a、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
b、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向人民法院起诉d、向公安机关报案。
55、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妇女。
a、歧视b、虐待c、遗弃d、残害。
5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而降低其工资。
b、单位可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c、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将其辞退。
d、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产假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7、在晋职、()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a、晋级b、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c、技术职称d、专业职务。
58、妇女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b、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c、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
d、宅基地使用。
59、(),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a、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
b、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c、社会团体d、妇女联合会。
60、夫妻离婚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的。
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三、判断题。
61、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62、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男女平分共享的原则判决。()。
6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4、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65、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不得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66、各单位在录取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允许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67、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的核心内容是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69、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劳动权利。()。
70、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71、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72、未经本人同意,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73、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74、因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所以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
75、甲某与乙某离婚,孩子随甲某生活,因此,乙某就没有权利探视孩子。()。
7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7、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7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妇女,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9、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80、离婚后,如果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不必登记即自动恢复。()。
81、国家机关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8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83、小李每月工资一万元,妻子下岗在家无收入。小李对妻子说,钱是他赚的,家里的财产妻子只能用,但没有份。()。
8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85、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四、案例题。
父母有祖传房子六间,生有三个儿子,三个儿子成家后,每人分得房屋一间,父母自己留三间。去年,小儿子生一孙子,要求母亲到他家带孙子,如不来父母的生活费就不给;大儿子说,如母亲到弟弟家带小孩他就不管父母的生活费了;母亲说,去不去带孙子我自己决定;二儿子说,不能由母亲自己决定,应该由我们三兄弟商量决定。今年,父亲死亡,大儿子说,父母的三间房屋三兄弟每人分一间;二儿子说,父母的三间房屋由母亲和我们三兄弟平分;三儿子说,怎么分由母亲决定;母亲说,我还没死,房子都是我的。根据本案的叙述,请你判断,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86、父母的三间房屋中的一半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三兄弟平分。()。
a、对b、错。
87、父母的三间房屋由三兄弟平分。()。
a、对b、错。
88、母亲去不去带孙子应由三兄弟决定。()。
a、对b、错。
89、母亲到小儿子家带孙子,大儿子可以不给生活费。()。
a、对b、错。
90、带不带孙子由母亲自己决定。()。
a、对b、错。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总13篇)篇二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获得贯彻实施妇女法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总结和评价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及修改完善妇女法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从不同角度了解妇女法来的实施情况,本次调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社会公众。调查公众对妇女法的认知程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为参照,围绕政治、劳动、婚姻、家庭等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分析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二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关机构的负责人。调查上述单位和部门对妇女法的认知水平,贯彻落实妇女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二、调查对象。
1、居住家庭户内的16岁至60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2、妇联、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妇女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执法机关认真履行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社会公众热情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总体上看,妇女法的执行情况较好,群众的满意度较高。主要表现在:
85.3%的被访公众知道我国目前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够正确的说出妇女法的名称。在知道妇女法的人中,56.2%认为这部法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认为有点用。
74.0%的人对妇女法认知程度较高,58.9%的人能正确写出该法中涉及的妇女六项基本权益。
四、主要问题。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程度仍比较严重。半数以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认为,近5年来侵害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单位,被调查的机构负责人经常接触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问题和事件,从亲身感受中高达57.8%的人认为工作中涉及的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认为没有变化和减少的人数比例分别为21.1%和21.1%。
主要表现为:
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1、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2、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劳动权益方面:
1、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
2、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低于男性;
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4、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不利位置;
5、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婚姻家庭方面:
1、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五、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有利于妇女法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
2、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3、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总13篇)篇三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局坚持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与县妇联密切配合,在广大妇女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领导,进一落实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落实“男女平等”国策和建立和谐x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我局把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做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不放。一是建立组织,成立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领导小组,由局长x同志任组长,各位副局长、就业局局长任副组长,x室、x科、x中心、x科、x科、x大队、企业x等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安排《妇女保障法》贯彻落实。二是明确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劳动保障执法、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将维护妇女农村劳动力、女职工的`权益突出出来,做为重点,列出详细规定,落实责任科室,并逐步督导到位。三是严格考核。将《妇女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做为责任科室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完成情况,做为局内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因不力的,适成拖欠女职工工资、女工保护不落实、歧视女劳动力就业的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科室进行严肃处罚。通过领导的重视和同志们的努力,全局上下形成了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围。
二、常抓不懈,保障广大妇女合法权益。
(一)积极促进妇女就业。一是着力提高农村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建立了覆盖全县、规范统一、相互联通的职业培训网络,针对市场需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女性举办适合他们操作的技能培训班,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x年来,我们举办x、x、x、餐饮服务等轻体力技能培训班x期,培训女性劳动力x人。二是为妇女求职提供良好服务。为方便女性求职,设立了“女士专用”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查询电脑,配备女性职业指导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提高女性就业成功率。近x年来,有x名经过职业指导,实现了就业。在就业总人数中,女性比例占x%。三是着重维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加强就业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招用工中的性别歧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用工单位招用女职工必须要签定劳动合同,特别是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对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一律取予以取销,视为无效合同,并督促重新签订。目前,维护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已成为单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四是积极帮助女性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出台了《关于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三种家庭实施再就业帮扶的意见》,重点解决x岁以上的女职工和x岁以上的男职工的就业问题。在认定就业困难对象时,优先考虑女性人员,安排公益性劳动岗位,并帮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此外,我们还针对制约妇女就业的瓶颈问题,定期展开调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妇女就业问题年年有新的突破。目前社区以保洁、保绿、家政服务为基本内容的公益性劳动岗位,已成为安置女性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县已有x名女性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占实现再就业总人数的x。
(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一是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印制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发放到女职工手中,使广大企业女职工全面掌握和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有效地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实行联合制约。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近几年我们明确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企业考核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在企业法人评先评优和申报劳动模范时,凡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律不予审批。三是加强执法监察。劳动监察大队始终把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作为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对劳动条件恶劣、雇佣女童工、女职工“四期”保护和随意降低女职工待遇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题监察。两年来,共检查企业x家,查出并督促改正隐患x起。历次检查表明,本县大部分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执行较好,女职工的合法权遇得到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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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总13篇)篇四
1、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a)。
a.基本国策b.基本政策c.根本原则。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c)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
a.上岗前b.离岗时。
c.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3、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b)的共同责任。
a.各级政府b.全社会c.各级党委。
4、女职工是(c)的统称。
a.女工人b.女职员。
c.女职员和女工人。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c.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6、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b)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较少数量b.适当数量c.相当数量。
7、(a)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丧偶b.离婚c.独身。
8、妇女的(b)受到法律保护,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它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a.名誉权b.人格权c.肖像权。
9、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b)。
a.男女平等b.同工同酬c.利益平等。
10、工会有女会员(b)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a.25人b.10人c.8人。
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c)。
a.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不包括临时女职工。
b.全民、城镇集体企业女职工,不包括非公有制单位女职工。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12、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b)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年龄b.性别c.学历。
13、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c)。
a.生活保护b.保险待遇c.劳动保护。
14、禁止招收未满(b)周岁的女工。
a.15b.16c.17。
15、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b)周岁的劳动者。
a.17b.18c.19。
16、女职工产假为(a)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a)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a)天。
a.1281515b.1803030。
c.902015。
17、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
(c)。
a.不应作为劳动时间。
b.若领导同意可视为劳动时间。
c.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18、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b)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a.半周岁b.1周岁c.2周岁。
19、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c)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a.公安机关b.工会。
c.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20、国家保护妇女的(b)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a.人身自由b.婚姻自主c.恋爱自由。
2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b)周岁。
a.22b.20c.23。
22、已婚妇女(c)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a.23b.20c.24。
23、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b)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a.7b.15c.10。
24、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a)、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a.使用b.分配c.馈赠。
25、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c)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a.女职工b.女职工委员会c.工会。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总13篇)篇五
三大原则为妇女“撑腰”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释义]本条是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一)男女平等原则。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二)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的原则。即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妇女开展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权益。(三)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的原则。
受教育权男女平等。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校和有关部门应保障妇女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方面权利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如军校、公安院校的某些专业)之外,学校在招生录取学生时,对那些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女性,应同男生一视同仁。
就业不得歧视女性。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如果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则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犯了妇女的婚姻、生育权利,应属无效。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企业不得因“四期”解雇女职工。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释义]本条是关于辞退女职工和退休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还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农村女性权益得到关照。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释义]在实践中,某些农村经济组织在分配各项权益时发生了一些明显的性别歧视行为,造成部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些做法都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侵害了妇女的财产权益。因此本条特别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首次将“性骚扰”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释义]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性骚扰作出禁止性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平等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规定禁止性骚扰、对性骚扰追究法律责任的意义在于可以净化道德风尚;积极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积极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令禁止“家庭暴力”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从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二是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三是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夫妻平等享有共同财产。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妇女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权利新增的规定,即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同时,妇女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而付出较多义务,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权利。同时,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只有当女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时,才有权提出补偿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总13篇)篇六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表明,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提高妇女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
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歧视妇女。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少数单位在女职工退休问题上,采取带有一定歧视色彩的办法,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为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我国法律首次对性骚扰说“不”
修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总13篇)篇七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8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月1日起执行的。
答:一是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二是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妇联的职责;四是提高人大女性代表比例;五是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六是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七是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八是禁止性骚扰;九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十是强化法律责任。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5、为什么要制定妇女保障法?
(1)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2)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是切实可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且当时立法所依赖的经济社会条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因此,为了解决在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妇女的焕发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答: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统一;二是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三是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思路: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的基本思路。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答: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条文总数也有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一是总则方面:(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二是妇女权益领域:(1)政治权利方面;(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4)财产权益方面;(5)人身权益方面;(6)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
三是法律责任部分: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政府部门的职责,增强了可操作性。
答:(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利(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
12、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有哪些?
答: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包括(1)选举、监督、罢免人大代表,通过国家权利机关管理国家事务;(2)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3)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途径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5)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6)参加妇女组织、工会、共青团等,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13、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吗?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14、妇女文化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15、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1)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2)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16、对农村妇女财产权利的保障应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两性平等权;(2)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的两性平等权;(3)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方面的两性平等权;(4)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两性平等权。
17、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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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和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19、家庭暴力实施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20、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法律救助?
答: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寻求救助:一是要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21、侵害妇女权益者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分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则?
答:男女权利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男女在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婚姻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而有所歧视,尤其是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对妇女进行歧视。
23、为什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答: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的政策进入法律,可以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本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大突破和亮点,体现了宪法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履行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于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与实行男女平等是国际人权法与妇女人权法对国家的义务性要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实也是政府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24、什么是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25、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联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妇联的根本宗旨。各级妇联组织应该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26、什么是文化教育权利?
答: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27、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答:由于妇女是否享有文化教育权利以及享有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民族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妇女自身的解放,因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28、为什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具有利益冲突的各方相融,尤其是劳资关系协调,只要存在歧视,社会就不公正。不公正的社会不会和谐。任何人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行为,均属于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他不仅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29、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吗?
答:(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中提供就业机会的一方,有权自主招用职员;劳动者是自由就业的主体,双方只要订立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彼此便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才能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2)我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基于上述理由,女职工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应当要求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30、什么是财产权利?
答:财产权利是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31、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这是实现我国宪法男女平等权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实现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切实维护妇女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2、什么是人身权利?
答:人身权,是指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3、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其内容主要是:(1)法律确定妇女人格独立,具有与男子平等的主体资格;(2)法律确认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人身权利;(3)法律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与男子的人身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是对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的彻底否定,是男女平等在人身权利方面的体现。
34、什么是人格权?
答: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为客体的权利。
35、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答:妇女的名誉权是指妇女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妇女的荣誉权是指妇女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妇女的隐私权是指妇女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妇女的肖像权是指妇女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36、如何保障妇女的人格权?
答:为了保障妇女的人格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的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37、什么是人身自由?
答: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
38、如何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答:要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就必须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9、在农村妇女相关财产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妇女法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40、什么是对妇女的性骚扰?
答:对妇女的'性骚扰就是“以语言或行动形式,带有黄色或性要求性质,具有性取向的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和冒犯,或带有性色彩的话语。”
41、妇女受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在受到性骚扰时:(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3)直接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
42、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关部门负有什么责任?
答:妇女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村(居)委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村(居)委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对防治家庭暴力负有重要的职责。受害妇女可以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3、什么是婚姻家庭权利?
答:是指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44、什么是婚姻自主权?
答:是指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妇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45、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包括那些内容?
答:一是结婚自主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二是离婚自主权,指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46、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方在哪三个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47、在学校录取学生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法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了制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行为,妇女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48、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9、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
答: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50、在农村妇女相关财产权益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妇女法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51、什么是代位继承权?
答: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52、代位继承人必须具备哪几种条件?
答:(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53、如何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答:丧偶妇女对公、婆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是公、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丧偶妇女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有权处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5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答: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5、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
答:(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6、夫妻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的时间。
(2)约定的范围。
(3)约定的内容。
(4)约定的方式。
(5)约定的优先力。
(6)约定的约束力。
57、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答: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58、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女方有权拒绝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9、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60、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集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1、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应如何解决?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62、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亦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
63、我国《宪法》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那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6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妇女应当努力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66、妇女通过什么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
答: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有以下一些途径和形式:
(1)我国妇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
(2)我国妇女通过加入中国共产党来行使政治权利,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
(3)我国妇女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4)我国妇女通过各级妇女联合会来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5)我国妇女通过参加政府工作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
(6)其他途径,如通过信访、媒体等。
答: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妇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一)禁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
(二)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对妇女的继续教育。
68、国家为什么要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是基于以下原因:
(1)在现代社会中,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2)生育保险制度的受益者绝不仅仅是广大妇女,而是全体社会成员。
(3)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已经实践了多年,并积累起一定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应当抓住现有的大好时机全面推行该制度,保障妇女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69、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对男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总13篇)篇八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总13篇)篇九
情况汇报。
(2003年9月28日)。
王主任,各位代表:
xx县辖7镇3乡1区,859个行政村,总面积101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77.8万亩,人口51.9万。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儿童各项合法权益工作,把贯彻落实“一法一办法”和两个“纲要”作为促进男女平等、加快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总抓手,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了全县妇女儿童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县妇女政治地位和参政议政水平显著提高,妇女就业及再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农村妇女科技骨干队伍日益壮大,妇幼保健水平显著提高,妇女儿童受教育的条件日益完新,妇女儿童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将我县贯彻落实“一法一办法”和两个“纲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法一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一)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培养选拔和配备女干部工作实现新跨越。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选拔女干部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女领导干部后继有人的一项战略性措施。为此,我县把女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纳入整个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一是结合一年一度的县乡领导班子年度考察考核进行后备干部推荐,掌握了一批优秀女后备干部。二是充分发挥县妇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发动各级妇联组织向组织部门推荐优秀妇女人才。三是对全县科级以上女干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对各乡镇党委推荐的每个村的女后备干部进行认真筛选。在此基础上,通过层层把关,建立起了全县女干部人才库,形成了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女后备干部队伍,为选拔使用女干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们注重把县乡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干部的基地,加强对妇联干部的培养使用。
在选配女领导过程中,我们具体掌握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同等条件,优先推荐女干部原则。我们面向社会,从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不同岗位上发现优秀妇女人才。只要是经过民主评议、推荐,且得到群众公认,经考察确认素质好、政绩突出的积极予以推荐。二是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女干部的原则。近几年来,我县在选拔使用女干部上进一步解放思想,考核考察时,不以性别论高低,不分性别讲水平,注重发现女干部“闪光点”;在坚持同一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重用女干部人选。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共提拔女干部10人,占新提拔干部的30%。三是不唯台阶,破格提拔女干部的原则。我们在坚持德才兼备标准的前提下,对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年轻女干部,尽快放到高层次上任实职。目前,全县共有各级女干部3415名,占全县干部的33.4%。其中,县级女干部5名,科级女干部126名,女党员2579名。女性比较集中的教育、卫生、文化、商业、乡企和公检法等维权部门的领导班子中都配备了1名女领导成员;11个乡镇党政班子全部配上了女干部;30%的行政村“两委”中配备了女干部,任正职的6人。
(二)千方百计做好妇女就业及下岗再就业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有关劳动保障领域各项目标的落实,切实保障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我县按照省、市有关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扶持下岗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了《再就业优惠证》,使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持《优惠证》,可享受到工商、税务、卫生、民政等部门一定数额的税费减免。同时,以社区服务业为重点,采取促进、扶助和鼓励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帮助妇女扩大就业门路,帮助家庭困难和有再就业愿望的800余名失业妇女和1300余名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重点开发家政服务、社区文化、教育、绿化、清洁等领域,同是时鼓励下岗失业妇女积极参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已完成了1208名妇女的再就业安置,其中,国有和集体企业安置710人,民营企业安置402人,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扶持下有96人从事个体经营。
(三)坚持依法治教,努力提高中小学入学率和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工作。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坚持制止中小学生辍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各部门在制止学生辍学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中小学生辍学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一是实行《义务教育。
合同。
书》制度。在司法部门公证下,全县近八万名中小学的家长都与学校及政府签订了《合同书》,把义务教育纳入合同化管理的轨道。二是采取扶贫救助措施。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采取减、缓、免缴杂费和代缴课本费以及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措施进行帮扶。2000年以来,全县共有3844名贫困生得到救助而重新获得学习机会。对接受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妇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招生学校的前景、发展趋势、就业安置、优惠政策等,使受教育的妇女自觉参加职业教育。目前,全县小学适龄女童共21378人,入学率100%;全县初中适龄女生12056人,入学11574人,入学率96%;小学女童辍学率0.21%;初中女生辍学率3.12%。全县妇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人数:县中等职业学校入学62人;市属中专入学143人;华宇学院入学110人,其它中专学校(包括私立中专)入学302人。
(四)大力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强妇女科技培训工作。我县始终把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和科技培训工程作为全县农业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大力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建立健全了全县农民培训组织和网络,完善推广机制,在科技培训过程中尤其把劳动妇女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全面提高妇女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农业技术水平。从1996年至今,以“农函大”为依托,以农广校为阵地,以“农民夜校”和青农工程培训班“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为基础,大力加强妇女科技培训工作。在科技培训网络建设中,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及时新增《奶牛饲养》教材,聘请有经验的农业专家不定期地进行培训,深入实地解疑难。在完善科技服务网络中,组织农、林、牧、菜等专家和技术人员成立了农村妇女科技指导中心,并在临南镇、林子镇等产业突出、规模集中,且有固定教室,档案资料齐全的4个乡镇建起了农村妇女科技指导站。科技指导中心(站)充分发挥服务职能,采取送科技下乡、办班集中培训、结对帮扶等形式,为农户送去最盼望的技术。同时,建好基地网络,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我们不断扩大合作社规模,对基地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新技术在基地传出、新品种在基地示范、新成果从基地推广、新产业由基地带起。全县有科技示范园区13处,“三八”科技示范基地55个,示范点15个,有力地促进了“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进程。
自工程实施以来,我县共培训农民学员4.8万人,发放绿色证书6626份,其中妇女占80%以上。通过培训,使学员科技意识、市场意识大大增强,文化素质和实践技能显著提高,95%以上的妇女学员掌握了2—5门实用技术。孟寺镇的韩红英1998年参加养殖培训班,1999年办起了养鸡厂,不到三年时间发展成固定资产50万元,年交税10多万元的纳税大户,并带动了一方农村经济的发展。临南镇的解长红于2000年参加了大棚蔬菜培训班,现建有高科技大棚17个,固定资产30万元,成为当地有名的“女能人”。像这样的妇女学员还有很多,她们作为农村科技致富的带头人,成为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五)加大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好妇女的财产、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合法权益。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2001〕26号文件精神,积极宣传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特别面向农村,在妇女的财产权益、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方面应享有的权利方面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印发《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提纲5万余份,分管县长发表电视讲话2次。为提高村级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我们将一法一办法及《土地承包法》列为村级干部培训班重要的学习内容,并聘请法律工作者就农村如何保障妇女在家庭财产、宅基地、责任田等方面的权益搞了专题讲座,提高了村级干部的思想认识。在工作中村干部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到外地,以及男到女家落户的都依法分给了口粮田、责任田、宅基地,使农村广大妇女群众都能以法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虽然,我县在贯彻落实“一法一办法”和两个“纲要”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及配备工作中,还存在着妇女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不足,特别是缺乏担任正职的后备人选,妇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二是妇女就业及再就业渠道还需要进一步拓宽。三是在社会大环境影响下,女童辍学问题还不容忽视,防止出现反弹。四是农村妇女参加科技培训的积极性还不够高,科技致富的效果还不很显著。五是农村妇女和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维护好广大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加大“一法一办法”和两个“纲要”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车、明白纸等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省实施办法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积极创造条件,为妇女干部学习培训、实践锻炼提供更多的机会,做好妇女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力争使更多的优秀妇女干部走上“一把手”的位置。三是努力拓宽妇女就业及下岗再就业工作渠道,加强技能培训,健全信息搜集网络,确保妇女就业及再就业工作健康发展。四是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维护好妇女儿童的各项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总13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妇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可以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
第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教育;针对女性青少年特点进行生理、心理等健康知识教育;采取防范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组织或者妇女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通过多种途径开辟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或者改组、改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者排斥女职工。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女职工权益的内容,或者签定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延期退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第十六条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妇女的上述权利。
第十七条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申请宅基地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对侮辱、殴打、虐待、残害妇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暴力妨碍妇女行使诉讼权利,受害妇女向公安机关投诉的,或者夫妻关系解除后,男方以侮辱、殴打、恐吓等形式侵害女方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丧偶的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离异妇女探望其未成年子女时,监护人和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督促意见书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也不处理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总13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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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总13篇)篇十二
各位主任、委员: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个办事处、*个镇,辖***个居委会、***个行政村,妇女人数***万人。《妇女法》实施**年来,我区妇女的政治、文化教育、人身权利和劳动权益等得到较好的维护,主要表现为:
1、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女干部****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51%,比199*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共有科级以上女领导干部***人,占全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总数的16.4%;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的党政群机关有**个,占部门总数的48.5%,比199*年提高了14.2个百分点。镇(办)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人,平均每个班子配备1.9人;全区***个村“两委”班子配备了女干部,其中有女党支部书记6人,女主任4人,妇女进“两委”比例达到42.3%。
2、妇女就业和劳动权力得到进一步保护。截止2005年底,全区企业有女职工**万人,占职工总数的57%。90%的企业设立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大力推行生育保险区级统筹,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达到***4万人,今年1-9月份有****名女职工在生育保险中受益,共领取生育保险金****万元。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1-9月份,有失业女职工***人次,领取失业金*****万元。各地积极开拓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发展民营经济,拓展了妇女的就业渠道。
3、建立起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并不断巩固。妇幼卫生监测体系日益完善,截止2005年底,全区新法接生率、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100%和98.5%,孕产妇死亡率为0,婴儿死亡率和5周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和7‰,计划免疫率达到95%以上。优生优育工作全面落实,优生优育优教普及率达100%,计划生育率达100%。人口平均寿命77.2岁,卫生保健水平居于全国前列。
5、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和人身权利得到较好的维护。结婚自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观念逐步深入;民主、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逐步建立;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明显增强,90%以上的妇女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人身、家庭、财产权益。各级执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妇女的各项权益,严厉打击残害、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每年都能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较好地维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二、主要做法。
(一)党政领导重视支持,各部门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实施《妇女法》的整体合力。
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为了使《妇女法》在我区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我们从政治、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反复强调妇女地位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形成共识,并予以高度重视,区委、区政府及各镇、办事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为女干部的选拔任用、妇女再就业及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等创造了良好条件。区里将《妇女法》纳入全区普法总体规划中,区领导经常听取有关《妇女法》的实施情况的汇报,帮助解决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的难题。区人大多次对《妇女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妇女法》的贯彻执行是《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实施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做好“两纲”的实施工作,区委、区政府成立了环翠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区长、区人大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区妇联主席任副组长,劳动局、卫生局等32个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妇联。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为《妇女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营造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强大舆论氛围。
为使全社会达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共识,形成实施《妇女法》的良好舆论氛围,我们从多方面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制定了“坚持四个面向,突出四项内容,建好三级阵地”的工作方案。坚持“四个面向”,即在宣传对象上,坚持面向各级党政领导宣传,促使他们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面向各级有关部门宣传,促使他们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坚持面向基层群众宣传,促使他们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自觉意识;坚持面向妇女自身宣传,促使她们争做“四有”,“四自”新女性。“建好三级阵地”,即建好以区电视台为主阵地的区级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以镇党校为主阵地的镇级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以“妇女之家”为主阵地的村级舆论宣传教育阵地。二是坚持经常性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平时,我们充分利用橱窗、板报、闭路电视、送法律下乡、市集宣传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每逢“三八”节、《妇女法》宣传月、家庭文化建设月、“十一”、春节等妇女工作的黄金时期,则开展大张旗鼓的集中宣传。三是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每年举办全区妇女干部培训班的时机,组织妇女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并邀请律师进行现场解答。每年组织女司法干部和法律工作者走上街头发放宣传资料,为广大妇女解疑释惑;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开辟妇女专栏及专题,宣传妇女运动新动态及优秀妇女典型。为了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新《婚姻法》修改后,我们邀请法律专家就修改部分录制了一期专题访谈节目,在**有线台反复播放,并组织广大妇女进行集体收看。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强了妇女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她们依法维权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突出重点,狠抓难点,切实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妇女法》过程中,各级各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妇女参政、劳动就业、人身权益、贫困儿童入学等突出问题上,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1、注重大力选拔培养女干部。区里将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成立了由分管书记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妇联、工会、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妇女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先后出台了《关于全区妇女干部培养选拔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妇女党员工作的通知》等全区性的规范意见,为女干部、女党员的培养选拔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方法。每年的组织工作会议,都坚持做到研究酝酿干部时有女干部的内容、组织培训时有女干部的名额、换届安排时有女干部的比例、选拔青年干部时有女干部的要求,在女干部的使用上,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干部、班子有空位时优先安排女干部的原则,把经过培养、比较成熟的女干部及时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目前,我区有8个区直部门的一把手由女干部担任。纪委、组织部、财税、公检法等重要部门都有女领导干部负责业务工作。
2、进一步加强妇女就业和劳动保护工作。在促进妇女就业方面,区里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的安排意见》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再就业的政策。区劳动局以劳动力市场为依托,设立就业窗口,并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帮助下岗女工重新上岗。妇联、工会、劳动等部门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下岗女工1500多人次。今年4月中旬,区妇联与劳动局联合召开了4050人员供需见面会,**人当场达成了初步就业协议,架起了下岗女工和就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制度得到了较好落实,基本上做到怀孕七个月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上夜班。针对部分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的实际,妇联协同劳动、工会等部门定期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检查和督促整改,促进了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
3、切实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和人身权利。各部门通力合作,不断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力度。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严格把关,杜绝了包办、买办婚姻和重婚纳妾等现象的出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财产分割、子女监护等方面特别注重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政法部门与拐卖、残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不懈斗争,促进了社会稳定;各级妇女组织认真做好妇女信访工作,千方百计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妇女实际困难,9*年以来,接待上访案件***起,结案率达到95%。为适应新形势下维权工作的需要,2002年,区妇联与司法局联合成立了“环翠区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为贫弱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多人次。建立了特邀陪审员制度,将全区各镇、办事处妇联主任全部纳入队伍加强培训,对有影响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会同法院共同审理。针对家庭暴力日益增多的现状,与政法各部门联合开展了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进一步优化维权环境,制止了部分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4、维护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自“春蕾女童”活动以来,累计资助孤贫儿童856名。近几年,我们进一步加大助学力度,去年和《**晚报》联合开办专栏,对我区**名孤儿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了追踪报道,为他们找到了长期、固定的资助对象。今年,我们又协调民政局、体育局等七家单位捐款4万元,为全区**名贫困学生缴清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全部学费,并在“六一”前夕举行捐赠仪式,向孩子们赠送了学习用品和衣物,在全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增强妇女参与社会竞争的实力。
“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我们把贯彻执行《妇女法》的最终目标落脚于提高广大妇女素质,增强社会参与力上,使广大妇女在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社会地位不断提升,各项权益得到根本维护。
1、组织带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我们通过开展“美在家庭”、“巾帼文明队”建设两项主题活动,组织带领广大妇女在更大范围内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在“美在家庭”活动中,各镇、办事处均推出一个示范村(居)。在做好家庭绿化、美化、净化的同时,结合《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实施,重点做好家庭美德教育工作,全区涌现出各类五好文明家庭3000多个。开展了“大众读书”活动,协调相关部门丰富“妇女之家”和大众图书点的藏书量,通过“好书伴我行”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一系列活动,使读书成为广大妇女的自觉行动。在“巾帼文明队”建设中,全区各级妇女组织建起了科技服务、卫生保洁、文艺宣传等800多支“巾帼文明队”,拥有队员6200多人,她们活跃在城乡各个街道,组织文艺演出、传播科技知识、调解邻里关系,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不断提高“巾帼文明队”的活动档次和水平,200*年组织了“全区妇女健身操大赛”,参与妇女达千人,赛后全区10多万名中老年妇女迅速掀起了健身热潮,健身操、秧歌舞遍布城乡各个街道,两个单位荣获省级“先进健身单位”称号。200*年,又组织了“全区妇女腰鼓大赛”,各镇、办事处成立了80多支腰鼓队,购买2000多个腰鼓并配备服装,14支代表队的1300多名妇女参加了比赛,这一活动被中央、省、市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产生了强烈的社会效应和“品牌”效应。腰鼓队多次被邀请参加市、区一些单位的大型庆典活动,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评价。
2、组织带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我们牢牢把握发展这一主题,通过三项“特色活动”组织广大妇女为推动全区经济健康发展做贡献。一是进行庭院经济开发。围绕“深挖庭院潜力,求得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组织广大农村妇女进行了庭院经济开发,全区庭院经济开发率达到了100%,20%的家庭实现了立体开发,户均庭院收入达2210元。为将庭院产品推向市场,我们连续四年举办了“家庭手工艺品展销会”,架起了家庭产品与市场的桥梁,1999年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来我区考察时,对这一作法给予了高度评价。二是开展滚动扶贫工作。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扶贫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一方面通过调查摸底,掌握最新贫困家庭情况,另一方面积极协调民政局增加扶贫资金数量,实行“造血性”扶贫。2000年以来,筹集扶贫资金***万元,为贫困家庭发放“珍珠兔”、“朗德鹅”、奶山羊等种苗,通过滚动,帮助全区***多个家庭脱贫。今年,我们还协调林业局为20名妇女种植大户赠送了价值1万多元的新品种板栗苗和梨苗,并进行了专门技术培训,预计三年后就能产生经济效益。11月,我们将协调民政局再出资1.5万元,购买40只奶山羊,在桥头和草庙子两镇继续开展滚动扶贫工作,目前已处于实施阶段。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力度和层次偏低。主要表现在:(1)妇女参政议政的层次偏低,女领导干部中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2)妇女参政议政的领域偏窄,女干部涉足的领域多集中在无管理职能或管理职能小的部门,“议政”的多,“参政”的少。
2、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力度不够。(1)妇女的劳动权益保护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实生活中,女职工下岗多,女大学生就业难,妇女在“四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妇女在人类自身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得不到充分肯定等男女不平等现象大量存在;(2)家庭暴力屡禁不止,妇女上访案件中,家庭暴力约占80%,每年都有15起以上,还有大量受欺辱虐待的妇女,法律对这些受害妇女却常常表现为无能为力,施暴人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分析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一是在妇女参政问题上,社会上还存在受传统思想影响而轻视或歧视妇女的现象,妇女成才成长缺乏良好的环境和有力的条件,选拔重用女干部特别是重用高层次女干部长期处于“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的状态;受“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长期熏陶,妇女自身参政议政的观念和意识不强,缺乏拼搏竞争精神,加之家庭责任感强烈和生育劳动繁重,使许多德才兼备的妇女干部只能“望洋兴叹”或“舍车保卒”。二是部分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单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部分企业劳动保护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四、今后的工作措施。
1、进一步加大《妇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与妇女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自觉性。
2、切实做好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要加大力度,强化措施,为妇女参政议政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广阔的空间。同时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鼓励和引导有发展潜力、素质好的女干部到基层去经风雨、见世面,提高她们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3、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要把促进下岗女职工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下岗女职工转岗、转业和自谋职业,同时引导她们转变择业观念,在发展民营经济中创新业,出佳绩。
4、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妇女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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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汇总13篇)篇十三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