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月的核心目标是达到或超越质量指标,提升企业竞争力。以下是一些质量月活动的好处和价值,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一
一、车间主任在安排各机台印件前,必须认真核对《生产通知单》、样张、成品样(原样)、蓝图纸样,并对机台交待清楚印版和纸张准备情况,发现资料不齐或印张、样张、纸张不符时,应及时通知生产部处理,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二、机台在装版前必须认真检查版面有无、明显带脏、晒虚、图像文字错漏、边框线等晒版质量问题,检查有问题的印版不得上机,应即时汇报车间主任处理,取得补版或另行安排印件。
三、无附标识(书名、帖数、装订折页分本贴标)的印版不得上机,并退回制版车间,报质量科或生产科处理。
四、印版有问题时由主任交制版车间主任确认、处理;打样发现带边框线,取版时未发现,烤版由制版车间主任负责安排人员到机台处理,夜班机台不能处理,改用别的版。没烤版的由机台处理后印刷(边框离字2mm由制版负责修,2mm以外由机台处理)。
五、完成校版、套印准确、;墨色跟准后,送质管员校对、签付印样,再由车间主任签墨色样后方可开印(分管经理、客户签样也必须按以上程序进行),夜班按正常墨色印,第二天补签。(套书签一次墨色样张)。
七、印刷高档产品过程必须隔板,每一隔数量多少视印品情况而定,一般标准为印张面不能与隔反面相抵,否则将会对下一工序造成质量影响。
八、印刷过程要把不良品抽掉,便于检验工作进行,印刷到最佳效果时,应标出“样张”100-500张,做样书时使用,印刷完成后送到指定地方,经检验样书墨色不行,立即重印,不分白班,夜班。产品质量的检验按国标内容认真检验,不合格品超过放数应立即补数,否则按出版规定定价工资中扣除。当班在印刷过程中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批量报废,在交货期紧的情况下,该班应求助下一班协调帮助解决。
九、印刷过程中必须规矩一致,印刷完每一台板产品,机长必须按照下机实际数量如实填写产品交接单。并明确标明规矩或不准字样,若因人为工作责任不清造成损失,查明当班一是抽检规矩不一致;二是批量产品夹杂不一规矩造成缺数必须补数。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二
确保生产过程质量稳定,并求质量改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损耗,对生产和服务程序进行有效控制,满足客户的要求和期望。
适用于产品从未加工到加工成成品之间过程的控制、产品损耗的防护等。
1、技术部负责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
2、生产部负责按生产任务单组织生产并实施生产过程的控制。
3、生产部负责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检修(肉机、冻库等)。
4、品管负责对产品质量,包装及标示等检验、验收、放行、交货等的监控。
5、销售部负责产品交货和服务过程的控制。
1、获得规定产品特性的信息和文件。
1.1技术部负责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主管批准后发放到生产部和品管处。
1.2生产部根据批准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2、生产过程控制。
2.1生产部根据相关的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2.2关键技术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3对生产运作实施监视。生产中要认真做好自检、互检、专检(品管),并做好相应记录。
2.4品管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2.5使用合适的生产服务设备,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产品质量检验。
(一)、产品进入公司的检验(查检疫票确保产品合格)。
1、凡进入公司的产品,在入公司前必须由品管进行抽样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入。
2、品管在抽样时,要注意具有代表性,并要注明产品的品名、数量等,并做好原始记录工作。
3、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不得随意改变。
(二)、过程检验。
每道工序由品管在现场进行巡检,按规定填写记录。
1、每批产品须按客户要求为标准进行检验,必须经检验合格才可出货。
2、填写《检验报告单》,由品管保存。
3、品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产品是否变质、变色,不得随意改变。保留所有记录,归档存查。
(三)出货检验。
1、成品出货检验制度。
1.1目的。
在成品出公司前,对成品进行适当的检验,以避免不合格成品出公司。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成品出公司前的检验活动。
2.1技术部负责确定成品的技术要求。
2.2品管负责编制产品技术标准,及成品出公司检验安排和组织落实。
2.3生产部或品管员负责配合成品出公司检验活动的实施。
3、管理办法。
3.1成品出货检验活动的策划。
3.2技术部须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成品的各项技术要求。
3.3品管部根据技术部确定的成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3.4品管部在编制《产品技术标准》时,须规定成品出公司检验的有关内容:
a.检验方式:入产前检验/出公司前检验;
b.检验项目:产品质量、分割要求等。
c.检验要求:根据客户对产品要求进行检验。
d.检验时机、频次:随时防止出现质量事故。
e.检验数量:根据当日产量。
f.检验方法:
4、成品出公司检验的实施。
4.1在生产过程中,品管须及时配制检验指导书、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并组织检验活动的开展。
4.2检验人员须按照《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5、出公司检验报告及反馈。
5.1品管在检验过程中须将及时检验情况和检验结果记录。
5.2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或不合格情况时,须及时向品管负责人报告该不合格情况。
5.3品管部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处理。
6、相关记录。
6.1《原始检验记录》。
6.2《出货检验报告单》。
(四)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整猪、半成品、成品及交货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职责。
3.1品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
3.2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3.3生产部负责对本生产发生的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措施。
3.4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控制。
4、程序。
4.1不合格品的分类及处理。
a、严重不合格:经检验判定的批量的不合格,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b、一般不合格:个别或少量不影响整体产品质量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4.2进货不合格的识别和处理。
a、对品管部确认的不合格品,品管员做出“不合格品”标识,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品管员通知生产部,生产部负责处理事宜。
b、一般不合格品需客户同意让步接收时,由主管批准后,在原不合格标签上加注“让步接收”。对重要产品,不允许让步接收。
c、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经品管确认后,按上述条款执行。
4.3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识别和处理。
a、品管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求生产部立即返工。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须报废产品由主管决定执行,并填写相应的处置记录。
b、品管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品”标签放置于不合格品区,由品管负责人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各相关部门处置决定。
4.4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
对于已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的重大质量问题对待,应尽可能将产品召回。并由品管部组织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根据公司规定。销售部应及时与顾客协商,满足顾客的正当要求。
(五)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当生产部生产的产品对客户产生的危害发生时,引用本《产品召回管理程序》,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客户、公众的不满,维护公司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于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的回收控制。
3、职责:
3.1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指定品管负责本工作,并指定对外发言人,负责提供资源支持。
3.2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品管)。
c、与客户一起进行任一涉及回收的讨论,保持记录,包括已确定的决议和还在。
讨论中的决议;
d、有权召集任一人员提供回收程序中任一方面的优先协助,包括质疑产品和生产过程情况。
3.3销售部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不合格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销售部的控制之下。
3.4品管负责发现问题,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分析,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3.5生产部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与客户保持联系,做好沟通,同时与卫生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技术部门协作。及时与法律部门沟通,以确保决议与行为的合法性。
4、产品回收步骤:
4.1发现问题。
a、各部门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b、顾客发现的问题,由销售负责人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具体情况,及时向生产负责人报告,保持与顾客的持续联系。
4.2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品管部门如实整理书面材料,品管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销售部及生产部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要相关卫生部门来协助;
b、立即通报品管负责人、总经理;
c、品管负责追溯产品的所有标签。立即停止销售;
d、品管部、销售部联合收集并反复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4.3回收的开始:
一旦确认问题产品具有危害性和质量问题而且已进入销售,立即启动回收程序,销售部立即通报生产负责人,对已出货产品进行调查。同时,指示各部门人员在回收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生产部应立即停止出货,对未出货产品进行贮存隔离工作。负责采购的人员和质检人员与经理确认问题的发生点。
确认方式主要有:
a、如与供应商有关,经理、品管部、生产部与供应商一道找出根源。必要时,提供详细。
的问题产品资料,以免造成危害。
b、如发生在产品生产环节,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1、目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产品。
3、措施。
a、退回的产品由品管重新检验并做记录。
b、检验合格按合格品处理。
c、检验不合格按不合格品处理。
d、检验不合格但可以加工交生产部加工处理。e、加工产品由品管检验合格才能出货并做记录。
4、做好相关记录。
a、《退货处理记录》。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三
第一条各工序加工时,要认真核对图纸或资料相关尺寸,做到各道工序加工符合图纸或资料尺寸要求,批量较大的材料加工要知会检验员或车间管理人员,在确认后方可批量生产,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抽检,如有尺寸异动要及时修正。如因作业人员不慎而造成批量不良品,则视批量大小或是否能材料回用而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条生产人员在材料加工完成后,必须在材料上注明加工数量,产品型号,图号等。并在料单上作好记录;违则每次罚款5元。
第三条生产人员应保持周边工作环境整齐清洁,对余料或料头要定期整理清点,并请示管理人员指定归类放置。违则每次罚款5元。
第四条生产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严禁私自做主下料,如因此而造成材料下重或生产混乱的,当视造成损失的程度而处罚。
第五条生产人员要严谨核对图纸,零部件图号,了解相关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不得张冠李戴,用错零件或图纸,对于关键尺寸要反复确认,如对图纸或材料有任何疑点或不清楚的地方,必须请示生产管理人员并上报公司相关人员处理。
第六条生产人员要本着对公司利益,对产品质量负责任的态度做事,不得马虎塞责,对于首件要再次确认相关尺寸及零部件,如发现下料尺寸或零部件存在问题,应马上反馈。
第七条生产人员要严格依生产安排,按质按期完成零部件制做,不得耽误公司的正常生产,违则每次罚款20元。
第八条对零部件自检完成后,需知会相关人员到现场检查。
第九条对于因零部件问题而产生的批量不良,视批量大小,返工难易,影响程度,当对零部件制做人员,检查员,主管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条生产人员应保持周边工作环境整齐清洁,对余料要即时整理清点,并请示管理人员指定归类放置。违则每次罚款5元。
第十一条铆工在组对前必须了解铆件的各部位尺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检查员及车间管理人员。并必需即时处理。
第十二条铆工在组对前,对铆件的每个零部件都应该校正,调平,打磨之后方可组对,如果不按要求去做,每发现一处扣除2元,并且要立即改正。
第十三条铆工组对过程中,必须按图施工,准确地把每一个零件安放到位,方可进行点焊组对。
第十四条对于不合格的零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在校正过程中必须按图纸的尺寸和检查员的要求去做,校正之后,确认无误请检查员进行终检。
第十六条对于校正不到位的,每检查出1处扣除2元。
第十七条对于零件用错,放错位置,气割之后的缺陷必须填平、打磨平整。出现此类情况的,每件扣除10元。
第十八条焊缝的高度要达到图纸的要求,焊缝宽度要均匀,表面平整光滑。
第十九条焊缝中不得有气孔,焊瘤,咬肉等现象。
第二十条工件拐角,边角必须焊接到位。
第二十一条不得有漏焊,假焊的现象。
第二十二条工件上的焊渣、飞溅必须清理干净。
第二十三条以上各项缺陷每发现一处扣除2元,而且必须修复至产品合格。
第二十四条电焊工必须服从检验员的品质判定,要按检验员的要求去做,违则每次罚款10元。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四
为进一步推进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保持项目部安全生产稳定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管理和操作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矿方及公司提出的各项安全生产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和标准化,提高班组成员素质。
为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其他各部门相配合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协调安全质量标准化具体工作。
项目部编制安全检查计划,明确专门部门组织实施。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的行为具有强制性,项目部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全检查小组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整改措施。安全检查小组对重大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或安全技术指导错误,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区别不同的事故隐患类型,下达“五定”整改表;
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应当场纠正;
3、发现即发性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危险现场;
5、跟踪隐患整改信息,督促责任人员,及时复查验收;
6、保存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
1、班长在班前会上必须将有关安全的文件、会议精神、最新的安全法法律法规传达到组员。
2、班长必须提示组员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
3、在作业期间班长随时检查各岗位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对不安全隐患部位做标记。
4、作业期间班组成员对本岗位的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向班长汇报,并停止任何不安全的行为。
5、各班组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6、在工作中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工作的开始必须先确定是安全的才能开始工作,不能盲目的进入工作现场、进入工作状态。
区队依照《班组建设考核办法》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检查考核,对作业中存在有重大安全问题的班组或个人进行处罚;对区队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未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频发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五
确保生产过程质量稳定,并求质量改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损耗,对生产和服务程序进行有效控制,满足客户的要求和期望。
适用于产品从未加工到加工成成品之间过程的控制、产品损耗的防护等。
1、技术部负责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
2、生产部负责按生产任务单组织生产并实施生产过程的控制。
3、生产部负责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检修(肉机、冻库等)。
4、品管负责对产品质量,包装及标示等检验、验收、放行、交货等的监控。
5、销售部负责产品交货和服务过程的控制。
1、 获得规定产品特性的信息和文件
1.1 技术部负责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主管批准后发放到生产部和品管处。
1.2 生产部根据批准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2、生产过程控制
2.1 生产部根据相关的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2.2 关键技术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3 对生产运作实施监视。生产中要认真做好自检、互检、专检(品管),并做好相应记录。
2.4 品管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2.5 使用合适的生产服务设备,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六
一、本公司设两级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即质量部及车间质量管理员。
二、质量部为公司质量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与监督。
一、凡投入生产的产品配方必须是质量部会同有关人员复核批准的配方,配方由质量部专人管理,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一律不准投入生产,手续不全者生产部有权拒绝生产,否则后果自负。
二、生产车间人员根据生产部的指令组织生产。包装人员按生产车间操作规程进行包装,做到包装前校准称,包装中途再校称。对校不准的称要派专人检修。定量包装,每包重不超过规定重量的1%,封口线美观、端正、距离适中,不能有皱纹缺口,包装放置整齐,包装准确。每个品种打包完毕,必须清仓,清扫地面后才换品种分装。严禁各品种混杂,影响产品色泽、质量。
三、成品保管只能接收合格的成品入库,未经验收合格者,一律不许入库。保管员按提货单如数发货,必须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四、生产部品控人员负责监控每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原料或配方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将产品送检。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质量部品控人员负责对生产部人员的培训,每天对生产部进行巡检,包括生产过程、操作工序、半成品和成品抽检,同时做好产品的取样、留样工作,坚持生产记录及其他有关质量的问题。
一、交叉污染的防止由生产岗位人员、货物装卸人员负责,品控人员监督。
造成交叉污染的
不合格品经评审后可做如下处置:
采取措施,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品,如返工;
采取措施,防止原预期的使用或应用,如拒收、报废等。
返工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并记录。
质量部负责将重大质量事故(损失超过五万元)或顾客对产品质量有重大投诉时,应提交管理评审。
应按规定保存不合格的样品以及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
1、对产品质量及时进行跟踪,市场部每年进行一次客户满意度调查。
2、在与市场业务员电话沟通时,询问公司产品质量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质量部。
3、质量部应定期拜访客户,其目的就是要了解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控制的评价,以便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工作。
4、每次拜访客户,都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存档。
5、针对客户口头或书面投诉,需要进行检查或复查以下内容:
检验留样样品的有效成分;
生产和存货记录;
操作员工记录;
质量部现场调查记录;
质量部处理结论及存档
1、标签的设计按gb10648的要求制作。
2、标签由质量部专人负责,应不定期的参加上级饲料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以提高自身水平及对文件的理解。
3、每种新标签在印刷前,需由质量部经理签字确认后,再做初稿。
4、将确定的初稿内容符合标签要求后,经技术经理签字,再交采购印刷。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七
1.1店堂门面、牌匾清洁醒目,柜台货架布局合理,证照、齐全,橱窗美观艺术,整体效果好、起到指导消费、吸引顾客、美化市容作用。
1.2店堂内布局合理明亮整洁,无杂物废物,客流畅通,保持货柜、货架营业用具设备以及仓库清洁卫生。
2.1接待顾客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细致、一视同仁、礼貌待人。
2.2营业员上岗应使用文明用语,即“请、欢迎、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不准同顾客吵架、顶嘴,不准谈笑、嘲弄顾客,不准吃零食和看报纸、刊物,做到文明经营。
2.3微笑站立服务,耐心听取顾客意见,及时反馈质量信息,对顾客投诉应及时反馈给质量管理员或单位负责人。对顾客意见或投诉应做到件件有落实交待、桩桩有答复,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2.4销售保健食品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及注意事项,店内的广告宣传,要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内容为准,要实事求是的宣传,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疗效,严禁误导消费者。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八
1、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没有技术和质量交底,不准施工。
3、未经隐检、预检及检查验收手续签认之前,不准进行下道工序。
4、没有材质证明和试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不准用于工程。
5、工地不准变更砂浆、险配合比。
6、未经考试合格的特殊工种,不准从事该专业的施工,做到持证上班、岗。
7、严格按图施工不准任意变更图纸要求,凡须变更的事先办完手续后再施工。
8、没有进行结构验收的,或未得到政府质检站同意不准进行装饰工程。
9、留有大量回头活,不准进行油漆、刷浆施工。
1、班组不认真自检,无自检记录不验评。
2、分项工程没有全部完成本工序之前不验评。
3、砂浆、混凝土没有r28强度结果的分项不验评。
4、分项工程完成后,工长不组织质量检查不验评。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九
为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承诺,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全面提升总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增强总公司的竞争力和信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
2.1质量管理方针:精细管理、科技创新、质量取信、持续改进。
2.2质量目标:达到合同/协议承诺,竣工验收一次通过,杜绝重大质量事故。
3.1中国(或工程所在国)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政策和法规。
3.2中国(或工程所在国)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
3.3有关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
3.4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
3.5集团公司有关的管理办法、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4.1集团公司决策层。
集团公司总经理是总公司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4.2技术管理部。
技术管理部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4.2.1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4.2.2审查质量检测试验、项目质量计划、项目质量规划和重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提出审核意见。
4.2.3组织实施对子公司、直管项目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4.2.4审核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2.5组织上报有关质量管理统计报表和材料,编写质量工作总结。
4.2.6参加工程竣工质量验收。
4.2.7参加重要工程质量管理和分析会议,监督有关质量工作的落实。
4.2.8受理质量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和回复。
4.2.9参加原材料质量控制工作。
4.2.10负责审核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3采供管理部。
采供管理部负责工程所需设备物资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
4.4子公司。
有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4.4.1负责本级公司内质量管理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4.4.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本级公司的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4.4.3审核下属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将重要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报集团公司技术。
管理部备案。
4.4.4监督检查本级公司质量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4.4.5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
4.4.6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处理方案或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尽快纠正。
4.4.7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督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组织编写质量工作总结。
4.4.8负责上报工程质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4.4.9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4.5直管项目(公司)。
直管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控制和质检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司技术部门的管理、监督。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主持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对工程质量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4.5.1严格执行有关质量管理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4.5.2严格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齐施工质量保证资源:4.5.2.1制定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报子公司审核,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备案。
4.5.2.2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和管理人员,其技术职称和工作能力满足质量管理要求。
4.5.2.3配置满足质量控制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仪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4.5.2.4从事技术、质检、试验、材料、设备等主要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5.3严格原材料和施工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检测、隐蔽工程和特殊过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保证各种原材料和每道工序质量合格。
4.5.4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做好工程质量回访工作。
4.5.5提供真实可靠的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文件。
4.5.6参加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4.6各级质量管理部门。
技术管理部、项目管控部、安全质量部是本级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解决工程质量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本级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检查、监督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4.6.1审定质量管理规章、质量计划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4.6.2审查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4.6.3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和分析会议,研究部署质量工作。
4.6.4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审定处理方案。
4.6.5领导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等活动。
5.1.1档案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质量活动记录,工程日志,技术交底记录,设计文件审查记录,设计变更签证记录,定位复测及各项工程观测记录,隐蔽工程检查签证记录,质量评定记录,历次质量检查记录,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等。
5.1.2建档要求。
所有工程项目都要按照集团公司或客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5.2.1加强对全员的质量法规、标准、规则和质量意识教育,增强全员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5.2.2深入学习各类法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严格按规定要求操作,不断增强全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5.2.3员工培训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合格的人员方能上岗。
有关质量管理人员、质检人员和质量体系内审员必须要做到持证上岗。5.2.4技术管理部负责提出质量培训计划并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考核,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质量教育的组织实施。
质量监督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质量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社会监督、专业监理公司监督和内部质量管理机构监督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监督方式。技术管理部等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是内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责任者,负责各级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5.3.1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5.3.2不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5.3.3开工前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5.3.4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5.3.5三检制度。
5.3.6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5.4.1月度(季度)工程质量统计报表。
6.1质量事故分类。
6.2事故报告。
6.2.1一般质量事故,在每月工程质量报表中填写,要写明地点、事故原因、损失情况。
6.2.2发生严重及重大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上级质量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3日内提出书面《工程质量事故报告》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6.3事故调查处理。
6.3.1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严重和一质量事故由子公司或直管项目组织调查处理。由主管领导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按"四不放过"的原则(问题未查清不放过;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问题得不到解决不放过)提出书面报告。
6.3.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6.3.3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者,对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加重处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施工队质量负责人是贯彻、执行、落实、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负责人,施工队必须层层把好质量关,认真贯彻谁指挥生产,谁操作,谁对产品质量负责的原则。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
1、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培训。
2、要有科学管理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3、制定详细的统一操作规程。
4、专人负责本室全面质控工作。
5、做好标本测定前采样处理和测定后结果处理的质量。
6、正确使用和维护本室的仪器设备和定期检定校正仪器。
7、做好室内监控,了解监控清洁的误差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8、积极参加室内质评,对室内质评的成绩认真分析,失控项目及时检查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一
为进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特编制本程序。
2.1本程序规定了内部审核的流程和方法,以验证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活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2.2本程序适用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各部门管理活动的审核。
3.1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内部审核计划》,任命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组织内部审核,审批内审报告。
3.2审核组长负责做好审核员的工作分工和审核准备,组织、开展现场审核,编写《内部审核报告》,并负责审核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3.3审核员负责编制《内部审核检查表》(以下简称'内审检查表'),实施现场审核,确定不合格项并编制《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
3.4被审核部门负责配合审核员开展本部门的审核工作。
3.5不合格项责任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不合格项制定纠正措施,按期实施整改,并对实施效果负责。
4.1审核时间。
4.1.1审核一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管理者代表可根据需要做出提前内审或增加内审次数的决定,如:。
4.1.1.1当体系发生变更、相关职能有较大变化时;。
4.1.1.2当相关方对涉及的特殊过程或项目提出要求时;。
4.1.1.3当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时;。
4.1.1.4认证机构监督评审时。
4.1.2当提前内审或增加内审次数时,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4.2审核前的准备。
4.2.1组成审核组。
4.2.1.1内审工作开展前,管理者代表应任命审核组长和组员,为审核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审核组长和组员应分别具备如下资格:。
a)组长:持有内审员或外审员资格证书,并具有较强独立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b)组员:接受过gb/t19001标准的内审员或外审员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4.2.1.2审核组组长应按组员的专业特长进行分工,审核人员不能审核自己的工作。
4.2.1.3特殊情况下,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审核组可吸收专业技术人员或观察员参加。
4.2.2编制《内部审核计划》。
4.2.2.1审核组组长负责编制《内部审核计划》,《内部审核计划》的内容主要有:。
a)审核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b)审核组成员;。
c)受审核部门、审核过程或要素;。
d)审核组内部交流的时间安排等;。
e)审核日期、日程的安排:
在审核前10天,由审核组长召开一次审核小组会议,对《内部审核计划》进行讨论并明确分工。
4.2.2.2《内部审核计划》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发出内部审核通知。
4.2.2.3受审核部门接到计划后应安排有关人员做好配合和准备工作,如果对审核项目和日期有异议,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审核组,经协商后修订《内部审核计划》。
4.2.3编制《内审检查表》。
4.2.3.1《内部审核计划》发布后,审核组组长应组织审核员对《内部审核计划》进行讨论,明确审核准则和审核深度,并编制《内审检查表》。
4.2.3.2《内审检查表》的编制应依据:。
a)gb/t19001标准;。
b)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c)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目标(指标)、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服务工作规范;。
d)必要时,从现场收集的相关信息。
4.2.3.3《内审检查表》应在审核实施前送审核组长确认。
4.3实施审核。
4.3.1首次会议。
4.3.1.1首次会议标志着现场审核的开始,首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与会者应在《内部审核会议签到表》中签到,参加的人员和部门主要有:。
a)最高领导层、管理者代表;。
b)受审核部门负责人;。
c)内审组全体成员。
4.3.1.2审核组组长在会议上应说明本次审核的目的、范围、准则、方法和时间安排,明确配合人员,对《内部审核计划》中的安排做进一步确认,(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调整并再次确认)。
4.3.2获取审核证据。
4.3.2.1审核员参照《内部审核检查表》中的具体内容,对受审核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所涉及的过程和活动,收集、寻找符合或不符合审核准则的客观证据,获取审核证据的方法主要有:。
a)与被审核对象交谈;。
b)调阅文件;。
c)现场查验记录;。
d)观察操作;。
e)随即抽样等。
4.3.2.2现场审核时,审核员应:。
a)及时作好审核记录,记录必须清楚、完整,有可追溯性;。
b)发现问题时,审核员应进一步调查清楚,力求客观公正,并及时给予审核方口头反馈;。
c)当证据不足或不清楚时,审核员应一查到底,直到弄清楚为止;。
d)做好相应的检查审核记录,填写《内部审核检查表》,记录必须清楚完整。
4.3.3审核情况的总结、评价。
4.3.3.1审核组组长应按《内部审核计划》的安排,召集内部会议,。
对审核情况进行沟通和小结。
4.3.3.2召开末次会议之前,审核组长应:。
b)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进一步评价审核结果;。
c)将《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交受审核部门确认。
4.3.3.3审核组组长于内审后一周内负责编写本次《内部审核报告》。《内部审核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a)审核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b)审核组成员和受审核部门代表名单;。
c)审核日期及审核计划具体实施情况;
e)存在的主要问题;。
f)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结论;。
g)整改及纠正措施验证的要求等。
4.3.3.4《内部审核报告》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后发放。
4.3.4末次会议。
4.3.4.1末次会议标志着现场审核的结束,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原则上可以扩大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与会者应签到。
4.3.4.2末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a)重申审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方法;。
b)宣读主要的《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
c)宣读《内部审核报告》,明确责任部门采取措施的要求及审核员进行检查验证的要求;。
d)发出《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给受审部门。
4.4跟踪、验证。
4.4.1末次会议后,责任部门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4.4.3对不合格项整改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或出现的新问题,审核员应及时向审核组长或管理者代表反映,及时协调解决。
无
6.记录表格。
6.1《内部审核计划》(8.2.2-j-01)。
6.2《内部审核检查表》(8.2.2-j-02)。
6.3《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8.2.2-j-03)。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二
确保生产过程质量稳定,并求质量改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损耗,对生产和服务程序进行有效控制,满足客户的要求和期望。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从未加工到加工成成品之间过程的控制、产品损耗的防护等。
三、职责。
1、技术部负责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
2、生产部负责按生产任务单组织生产并实施生产过程的控制。
3、生产部负责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检修(肉机、冻库等)。
4、品管负责对产品质量,包装及标示等检验、验收、放行、交货等的监控。
5、销售部负责产品交货和服务过程的控制。
四、程序。
1、获得规定产品特性的信息和文件。
1.1技术部负责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主管批准后发放到生产部和品管处。
1.2生产部根据批准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2、生产过程控制。
2.1生产部根据相关的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2.2关键技术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3对生产运作实施监视。生产中要认真做好自检、互检、专检(品管),并做好相应记录。
2.4品管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2.5使用合适的生产服务设备,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产品质量检验。
(一)、产品进入公司的检验(查检疫票确保产品合格)。
1、凡进入公司的产品,在入公司前必须由品管进行抽样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入。
2、品管在抽样时,要注意具有代表性,并要注明产品的品名、数量等,并做好原始记录工作。
3、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不得随意改变。
(二)、过程检验。
每道工序由品管在现场进行巡检,按规定填写记录。
1、每批产品须按客户要求为标准进行检验,必须经检验合格才可出货。
2、填写《检验报告单》,由品管保存。
3、品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产品是否变质、变色,不得随意改变。保留所有记录,归档存查。
(三)出货检验。
1、成品出货检验制度。
1.1目的。
在成品出公司前,对成品进行适当的检验,以避免不合格成品出公司。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成品出公司前的检验活动。
2.1技术部负责确定成品的技术要求。
2.2品管负责编制产品技术标准,及成品出公司检验安排和组织落实。
2.3生产部或品管员负责配合成品出公司检验活动的实施。
3.1成品出货检验活动的策划。
3.2技术部须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成品的各项技术要求。
3.3品管部根据技术部确定的成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3.4品管部在编制《产品技术标准》时,须规定成品出公司检验的有关内容:
a.检验方式:入产前检验/出公司前检验;。
b.检验项目:产品质量、分割要求等。
c.检验要求:根据客户对产品要求进行检验。
d.检验时机、频次:随时防止出现质量事故。
e.检验数量:根据当日产量。
f.检验方法:
4、成品出公司检验的实施。
4.1在生产过程中,品管须及时配制检验指导书、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并组织检验活动的开展。
4.2检验人员须按照《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5、出公司检验报告及反馈。
5.1品管在检验过程中须将及时检验情况和检验结果记录。
5.2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或不合格情况时,须及时向品管负责人报告该不合格情况。
5.3品管部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处理。
6、相关记录。
6.1《原始检验记录》。
6.2《出货检验报告单》。
(四)不合格品。
1、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整猪、半成品、成品及交货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职责。
3.1品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
3.2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3.3生产部负责对本生产发生的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措施。
3.4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控制。
4、程序。
4.1不合格品的分类及处理。
a、严重不合格:经检验判定的批量的不合格,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b、一般不合格:个别或少量不影响整体产品质量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4.2进货不合格的识别和处理。
a、对品管部确认的不合格品,品管员做出“不合格品”标识,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品管员通知生产部,生产部负责处理事宜。
b、一般不合格品需客户同意让步接收时,由主管批准后,在原不合格标签上加注“让步接收”。对重要产品,不允许让步接收。
c、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经品管确认后,按上述条款执行。
4.3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识别和处理。
a、品管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求生产部立即返工。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须报废产品由主管决定执行,并填写相应的处置记录。
b、品管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品”标签放置于不合格品区,由品管负责人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各相关部门处置决定。
4.4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
对于已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的重大质量问题对待,应尽可能将产品召回。并由品管部组织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根据公司规定。销售部应及时与顾客协商,满足顾客的正当要求。
(五)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当生产部生产的产品对客户产生的危害发生时,引用本《产品召回管理程序》,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客户、公众的不满,维护公司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于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的回收控制。
3、职责:
3.1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指定品管负责本工作,并指定对外发言人,负责提供资源支持。
3.2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品管)。
c、与客户一起进行任一涉及回收的讨论,保持记录,包括已确定的决议和还在。
讨论中的决议;。
d、有权召集任一人员提供回收程序中任一方面的优先协助,包括质疑产品和生产过程情况。
3.3销售部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不合格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销售部的控制之下。
3.4品管负责发现问题,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分析,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3.5生产部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与客户保持联系,做好沟通,同时与卫生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技术部门协作。及时与法律部门沟通,以确保决议与行为的合法性。
4、产品回收步骤:
4.1发现问题。
a、各部门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b、顾客发现的问题,由销售负责人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具体情况,及时向生产负责人报告,保持与顾客的持续联系。
4.2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品管部门如实整理书面材料,品管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销售部及生产部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要相关卫生部门来协助;。
b、立即通报品管负责人、总经理;。
c、品管负责追溯产品的所有标签。立即停止销售;。
d、品管部、销售部联合收集并反复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4.3回收的开始:
一旦确认问题产品具有危害性和质量问题而且已进入销售,立即启动回收程序,销售部立即通报生产负责人,对已出货产品进行调查。同时,指示各部门人员在回收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生产部应立即停止出货,对未出货产品进行贮存隔离工作。负责采购的人员和质检人员与经理确认问题的发生点。
确认方式主要有:
a、如与供应商有关,经理、品管部、生产部与供应商一道找出根源。必要时,提供详细。
的问题产品资料,以免造成危害。
b、如发生在产品生产环节,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1、目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产品。
3、措施。
a、退回的产品由品管重新检验并做记录。
b、检验合格按合格品处理。
c、检验不合格按不合格品处理。
d、检验不合格但可以加工交生产部加工处理。e、加工产品由品管检验合格才能出货并做记录。
4、做好相关记录。
a、《退货处理记录》。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三
(1)全面执行施工合同,并在施工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同甲方主管部门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具体商谈。
(2)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各种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3)负责协调同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的关系,配合其工作。
(4)负责有关的标准及设计要求,严把物资订货和进场验收关,并督促材料员做好进场材料的贮存、保护和交付工作。
(5)明确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根据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实施情况,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6)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的要求,配合做好项目的中期质量检查、竣工验收。
(7)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竣工结算工作。
(8)对质量保证计划的实施负责,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9)每月公司上报项目经理部简报。内容包括施工计划、工程形象部位、质量情况、材料供应情况、机械设备情况、人员管理情况、设计变更等内容。
(1)负责项目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工程内业资料和质量体系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对内、对外的文件资料的发放、收集整理工作,监督项目经理部使用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有效版本。
(2)负责指导全面贯彻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完善。
(3)组织施工人员仔细阅读施工图纸,并对技术问题进行指导。施工前对各专业工程师、工长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安全)交底。
(4)按期对施工技术管理和施工质量组织检查,对发现的技术资料管理和施工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就有影响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会同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做好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及现场的设计变更,组织对施工过程、工序的样板鉴定,确保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处理受控状态。
(6)工程项目中期质量检查及竣工验收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预验,并及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认真、全面的贯彻执行该工程的质量保证计划,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执行有关的质量制度和质量控制程序,并做好'施工日志'和其他有关记录。
(2)参加图纸会审,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并组织贯彻实施。
(3)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认真执行《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验收办法》和《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技术管理责任。
(4)对确认为特殊过程和关键过程的部位要认真详细地编制作业指导书,组织对施工人员的交底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落实。
(5)负责施工过程中技术资料、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试验、检查组织实施。对检查结果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工程质量可追溯性负责。
(6)负责对专业人员和当地招雇工人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文明施工。
(7)按照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保证工程质量,工序合理,杜绝质量和安全事故,做好工程隐、预检工作和工程质量自检工作,并认真填写'施工日记'以便为追溯性提供依据。
(8)对工程回访中发现以及用户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时进行纠正。
(1)认真贯彻执行质量计划,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中认真做好本岗位工作,履行其质量职责,并做好记录。
(2)熟悉施工图和熟练掌握有关的验评标准,严格执行质量制度,认真做好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对分项工程质量和操作工序的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进行整改,严重的可暂停施工并监督纠正措施的落实。
(3)严把质量关,对不合格的上道工序未进行整改前,不许进行下道工序,用工序的质量来保证分项工程的质量。
(4)协助材料组对原材料、半成品等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试验员和材料人员取样送检,把好材料进货检验关。对工程实行预控分析,对于可能出现的质量通病及时提醒班组长及有关人员以便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5)认真执行程序文件,做好质量控制记录和标识。做好质量资料的填写、整理、收集工作,参加质量分析会,参加对不合格质量问题的评审及处置的有关会议,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和分部工程的验收评定工作。
(6)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分项工程质量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7)在项目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按内部审核计划实施内审工作,对内审中的不合格项目及时责任人进行整改并作跟踪复查,并将内审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8)根据工程特点,对选定的统计技术进行实施和检查,并将统计技术应用情况上报主管领导。
(1)认真贯彻执行质量计划,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中认真做好本岗位工作,履行质量职责,并做好有关记录。
(2)做好开工前的材料、物资的准备工作,包括现场的布置,道路及物资材料的堆放布置,库房的搭建,确保施工各种原材料顺利进场,满足施工需要。
(3)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季、月),对物资的进场严格执行质量程序文件的要求,对物资采购产品实行进货检验控制,通知试验员复检,并做好进场标识、贮存、收取试验结果和发放等有关的手续、记录。
(4)认真做好材料、工具的管理和发放,未经检查合格的材料不堆发放。领料要有工种代表签发的领料单,并注明施工部位、规格、数量等内容,领料人要签字,以备可追溯性的查寻。
(5)建立工程物资、材料台帐,分类分项登记,及时汇集资料的有关单据、报表。
(1)认真贯彻执行质量计划,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中认真做好本岗位的工作,履行其质量职责。
(2)根据施工验收规范和生产计划的安排,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保证质量合格,工序合理,进度符合计划要求,不出质量安全问题。
(3)严格执行质量制度,及时做好工序的隐、预检分项工程质量自检工作,并做好记录。
(4)工程的部位、进度及每天的施工情况都要详细记载,以备可追溯的查寻证据。
(5)合理、科学地组织施工。施工现场要保证文明施工,以确保质量计划中规定的分项工程一次交验合格,分部工程达到规定标准。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四
一、以安全生产工作为中心,负责服务质量信誉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质量素质培训教育工作。
三、协助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管理协调工作。
四、负责处理各类服务质量信誉投诉案件,解决服务质量信誉纠纷。
五、监督服务设施的完善工作。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五
规范对记录进行设计、编号标识、收集、编目、查阅、申购、领用、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的职责和方法,以证明各项服务活动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为公司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可追溯性的证据。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质量管理工作有关的记录的`控制。
3.1物业品质部职责。
3.1.1质量管理记录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
3.1.2负责记录的编号标识、编目、申购、发放、归档、登记和处理;
3.1.3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有关记录的设计、填写和管理;
3.1.4负责归口管理项目记录的设计、收集、归档、借阅管理。
3.2各单位职责。
3.2.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记录的设计、收集、归档、借阅、管理。
3.2.2负责按要求填写各种记录。
3.2.3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的有关记录以供查询。
4.1记录的设计、编号、编目管理。
4.1.1设计:
(1)各部门按照管理制度和自身的工作要求确定需记录的工作项目,需要增加表格的由使用部门制定,填写《质量记录增减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品质部审批和统一编号后递公司领导审批,经公司批准后使用。
(2)质量记录是执行有关要求、规定或制度的个体体现,在提出增加质量记录表格申请时,必须附上有关规定或制度。
(3)当已发布的表格不能在某项工作中通用、兼容或空缺时,使用部门可提出申请增减质量记录表格,经品质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4.1.2修改:已发布的表格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使用部门可填写《质量记录更改申请表》提出更改申请,并在申请表后附上更改后记录表格格式样式。
4.1.2编号:记录表格由品质部按《文件控制程序》对各种记录表格进行编号。
4.1.3编目。
(1)品质部负责对记录进行编目,制定公司《质量记录一览表》。
(2)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质量记录一览表》。
4.2记录的发放、收集、归档保管、借阅管理。
4.2.1发放、收集。
(1)空白表格由物业品质部统一管理,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品质部。
(2)每月20日前,各单位递交《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品质部在本月结束前将记录发放到位,申请单位在《质量记录发放记录》上签收后返回发放记录。
(3)品质部要及时掌握存记录情况,根据库存情况组织印刷并填写《质量记录印刷申请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组织印刷。
4.2.2归档保管。
(1)各部门须于每年8月前将上半年使用的记录按规定归档,下半年使用的记录于次年2月前按规定归档。
(2)各部门应按记录的分类制定记录归档清单,并将归档清单报品质部,归档记录由各部门保管存放。
4.2.3借阅。
(1)归档记录借阅,由借阅人提出申请,经品质部负责人批准后,品质部办理借阅手续。
(2)在工作现场借阅记录应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一般情况下严禁将工作记录带出使用场所。
(3)特殊情况下要将工作记录带出使用场所(如外部检查、内外部审核等),经记录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该申请表由记录保管部门负责人保存,并负责按期收回被借记录。
(4)文件管理部门每月对文件借阅归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追回借出文件,防止文件丢失情况发生。
(5)行政人事部在有员工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要及时知会相关部门查阅是否有借出文件,以便及时收回借出文件。
4.3记录的填写、更改、使用保管。
4.3.1填写、更改。
(1)记录应填写及时、清晰、准确,不能随意涂改,除备注栏外其他栏目不能出现空格,如有不需填写的栏目则以自左至右的一条斜线代替填写内容。
(2)发现有随意更改的记录,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3.2使用保管。
(1)工作现场的记录应用按月进行装订,保持文件记录的完整、清洁。
(2)各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将记录表格带出工作现场,如要带出按规定4.2.3规定行。
(3)记录按《质量记录一览表》上规定的年限进行保管。
5.1《文件控制程序》。
6.1《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wy/qr-wy-017。
6.2《质量记录印刷申请表》wy/qr-wy-018。
6.3《质量记录一览表》wy/qr-wy-001。
6.4《文件借阅登记表》wy/qr-wy-019。
6.5《质量记录更改申请表》wy/qr-wy-020。
6.6《质量记录增减申请表》wy/qr-wy-021。
6.7《质量记录发放记录》wy/qr-wy-022。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六
1、上岗人员应具有全血及成分制备、理化分析和检验的专业知识,掌握各项质量检测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2、定期对血液及血液制品、检测试剂和原辅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并按时发出有关报告。
3、负责不定期抽查血液检验的室内质控记录。
4、如实填写实验记录,正确处理数据,加强核对,严防差错。
5、定期深入生产部门,熟悉生产工艺和流程,根据质量检测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科主任反映。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七
卷则。
第一条目的。
产品的质量决定了产品的生命力,一个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决定了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1.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2.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仪糟管理;
5.生产前后质量复查;
8.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9.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
10.产品质量确认;
11.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第三条组织机与工作职责。
本公司质量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见《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规定》。
02。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
规范包括:
1.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制订。
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会同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外标准、客户需求、本身生产能力以及原材料供应商水准,分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填制“质量标准检验及规范制(修)订表”一式两份,报总经理批准后,质量管理部一份,研发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2.质量检验规范。
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合同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将检查项目规格、质量标准、检验频率、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等填注于“质量标准检验及规范制(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并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机械设备更新、技术改进、生产过程改善、市场需要以及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时,可予以修订。
2.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质量实绩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规格的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予以修订。
批示后,方可凭此执行。
03。
第七条仪器校正、维护计划。
1.周期设定。
仪器使用部门应依仪器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仪器校正、维护基准表”设定定期校正维护周期,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2.年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
仪器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设订的校正、维护周期,填制“仪器校正计划实施表”、“仪器维护计划实施表”作为年度校正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八条校正计划的实施。
1.仪器校正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计划”进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工作,并将校正结果记录于“仪器校正卡”内,一式一份存于使用部门。
2.仪器外部协作校正:有关精密仪器每年应定期由使用单位通过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申请委托校正,并填写“外部协作请校单”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九条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
(1)仪器使用人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内的操作步骤操作检验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的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
(4)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质量管理组不定期抽检。
2.仪器保养。
(1)仪器保养人员应依据“年度维护计划”进行保养工作井将结果记录于“仪器维护卡”内。
(2)仪器外部协作修理:仪器故障,保养人员基于设备、技术能力不足时保养人员应填立“外协请修申请单”并呈主管核准后办理外部协作修理。
04。
第十条原材料质量检验。
1.原材料购入时,仓库管理部门应依据《原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收料,对需用仪器检验的原材料,开立“材料验收单”,通知质量管理工程人员检验,质量管理工程人员应于接到单据三日内,依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完成检验。
2.‘材料验收单',各一式四联。检验完成后:
第一联送采购部门,核对无误后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
第二联会计部门存。
第三联仓库留存,
每次把检验结果记录于“供应厂商质量记录卡”上,并每月将原材料品名、规格、类别的统计结果送采购部门,作为选择供应厂商的参考资料。
05。
生产前质量条件复查。
第十一条生产通知单的审核。
质量管理部主管收到“生产通知单”后,应于一日内完成审核。
1.“生产通知单’,的审核。
(1)订制规格类别的是否符合公司生产规范。
(2)质量要求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本公司的质量规范,如有特殊质量要求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先确认再确定产量。
(3)包装方式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包装规范,客户要求特殊包装方式可否接受,外销订单的运货标志及侧面标志是否明确表示。
(4)是否使用特殊的原材料。
2.生产通知单审核后的处理。
(1)新开发产品、”试制通知单“及特殊物理、化学性质或尺寸外观要求的通知单应转交研发部,并告知现有生产条件,研发部若确认其质量要求超出生产能力时,应述明原因后将”生产通知单“送回生产部办理退单,由营业部向客户说明。
(2)新开发产品若质量标准尚未制定时,应将”生产通知单“交研发部拟定加工条件及暂行质量标准,由研发部记录于”生产规范“上,作为生产部门生产及质量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前生产及质量标准复核。
1.生产部门接到研发部送来的”生产规范“后,须由主任或组长先核查确认下列事项后方可进行生产:
(1)该制品是否订有”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作为质量标准判定的依据。
(2)是否订有”标准操作规范“及”加工方法“。
2.生产部门确认无误后于”生产规范“上签认,作为生产的依据。
06。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质量检验。
1.质检部门对生产过程的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问题,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2.在制品质量检验依生产过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pqc负责检验。
3.质量管理工程室在生产过程中配合在制品的加工程序、负责加工条件的测试4.各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组长应立即追查原因,处理后就异常原因、处理过程及改善对策等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指示后送质量管理部,责任判定后送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办公室复核。
5.质检人员于抽验中发现异常时,应报部门主管处理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核签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6.各生产部门自主检查及顺次点检发生质量异常时,如属其他部门所发生者应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7.生产过程中间半成品移转,如发现异常时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自主检查。
1.生产过程中每一位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主任或组长,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发生部门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办公室拟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有跨部门或责任不明确时送总经理批示。
2.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部属实施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所属各生产过程的质量,一旦发现质量异常时应立即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降低异常重复发生。
3.生产过程自主检查的规定依《生产过程自主检查施行办法》实施。
07。
第十五条产成品质量检验。
产成品检验人员应依“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迅速处理以确保产成品质量。
第十六条出货检验。
每批产品出货前,质检部门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将质量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报主管批示是否出货。
08。
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第十七条原材料质量异常及反应。
1.原材料进厂检验,在各项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无论其检验结果被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检验部门的主管均须在说明栏内加以说明目开并依据“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2.对于检验异常的原材料经核决主管核决使用时,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立“异常处理单”送生产部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由现场主管填报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经经理核签报总经理批示后送采购部门与供应厂商交涉。
第十八条在制品与产成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1.在制品与产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异常处理单”,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质量异常情况,以便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质量。
2.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查原因外,不良品当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入下一生产过程。
第十九条生产过程质量异常反应。
收料部门组长在生产过程自主检查中发现供料部门供应在制品质量不合格时,应填写“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原因,连同样品,经报告主任后送经理室绩效组登记(列入追踪)后,送经理室质保组,由质保组人员召集收料部门及供料部门人员共同检查料品异常项目、数量并拟定处理对策及追查责任归属部门(或个人)并报经理批示后,第一联送总经理办公室催办及督促料品处理及异常改善结果,第二联送生产管理组(质量管理部)做生产安排及调度,第三联送收料部门(会签部门)依批示办理,第四联送回供料部门。
09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条产成品缴库管理。
1.质量管理部门主管对预定缴库的批号,应逐项依“生产流程卡”、“qai进料抽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始可进行缴库工作。
2.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对于缴库前的产成品应抽检,若有质量不合格的批号超过管理范围时,应填立“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情况并附样和拟定料品处理方式,报经理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及改善。
3.质量管理人员对复检不合格的批号,如经理无法裁决时,将“异常处理单”报总经理批示。
第二十一条检验报告申请工作。
1.客户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者,营业人员应填报“检验报告申请单”一式一联说明理由、检验项目及质量要求后送总经理室产销组。
2.总经理办公室产销组人员收到“检验报告申请单”时,应转送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质量要求超出公司产成品质量标准者,须交研发部)研究判断是否出具“检验报告”,呈经理核签后将“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办公室产销组转送质量管理部。
3.质量管理部收到“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于生产后取样做产成品物理性质实验,并依检验项目要求检验后将检验结果填入“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后,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室产销组,第二联自存凭。
4.特殊物理、化学性质的检验,质量管理部接获“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会同研发部于生产后取样检验,质量管理部人员将检验结果转填于“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表”送产销组,第二联自存。
5.产销组人员在收到质量管理部人员送来的“检验报告表”第一联及“检验报告申请单”后,应依“检验报告表”资料及参考“检验报告申请单”的客户要求,复印一份呈主管核签,并盖上产品检验专用章后送营业部门转交客户。
010。
第二十二条质量确认时机。
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在安排“生产进度表”或“制作规范”生产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将“制作规范”或经理批示送质量管理部门,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取样确认并将供确认项目及内容填立于“质量确认表”。
1.批量生产前的质量确认。
2.客户要求的质量确认。
3.客户附样与制品材质不同者。
4.客户附样的'印刷线路与公司要求不同者。
5.生产或质量异常致使产品发生规格、物理性质或其他差异者。
第二十三条确认样品的生产、取样与制作。
1.确认样品的生产。
(1)若客户要求确认底片者由研发部制作供确认。
(2)若客户要求确认印刷线路、传送效果者,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同意少量制作以供确认。
2.确认样品的取样质量管理部人员应取样二份,一份存质量管理部,另一份连同“质量确认表”交由业务部门送客户确认。
第二十四条质量确认书的开立作业。
1.质量确认书的开立质量管理部人员在取样后应立即填写“质量确认表”一式两份,编号后连同样品呈经理核签并于“质量确认表”上加盖“质量确认专用章”转交研发部及生产管理人员,且在“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日期然后转交业务部门。
2.客户进厂确认的作业方式客户进厂确认须开立“质量确认表”,质量管理部人员应要求客户于确认书上签认,并呈经理核签后通知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客户确认不合格拒收时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填报“异常处理单”呈经理批示,并依批示办理。
第二十五条质量确认处理期限及追踪。
1.处理期限营业部门收到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送来确认的样品,应于二日内转送客户质量确认时间规定:国内客户五日,国外客户十日,但客户如须装配试验始可确认者,其确认日数为五至十日,设定时间以出厂日为基准。
2.质量确认追踪质量管理部人员对于未如期完成确认,且已逾2天以上者时,应以便函反映到营业部门,以掌握确认动态及订单生产。
3.质量确认的结案质量管理部人员收到营业部门送回经客户确认的“质量确认表”后,应立即会同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完成并安排生产,如客户确认不合格时应检查是否补(试)制。
011。
第二十六条生产过程质量异常改善。
“异常处理单”经经理批示列入改善者,由经理室质保组登记交由改善执行部门依“异常处理单”所拟的改善对策切实执行,并定期提出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改善结果。
第二十七条质量异常统计分析。
1.质量管理部每日依pqc抽查记录统计异常规格、项目及数量汇总、编制“不良分析日报表‘’送经理核准后,送生产部以使了解每日质量异常情况,拟订改善措施。
2.质量管理部每周依据每日抽检编制的”不良分析日报表‘’将异常项目汇总、编制“抽检异常周报”送总经理室、生产质保组并由生产室召集各班组针对主要异常项目进行检查,查明发生原因,拟订改善措施。
3.生产中发生异常的产品,应填报“产成品报废单”会同质量管理部确认后始可报废,且每月五日前由质量管理部汇总填报“生产过程报废原因统计表”送有关部门检查改善。
为培养基层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以促进自我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士气及质量意识,以团队精神促使产品质量的改善,公司各部门应组成质量管理小组。
一、宗旨。
为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各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质量检验、生产监控、质量管理等各项指标任务,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绩效考核细则适用于质量管理部全体人员。
三、机构与职责。
组长:
成员:
2、职责:
绩效考核小组负责绩效考核细则制定和考核工作,解释和修订有关考核事项,对考核结果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负责考核的日常管理,指导、审查各岗位制订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细则,检查、督促各岗位考核的执行情况;对各岗位的检查、考核工作并给予指导、协调;按月组织绩效考评会。考核细则附后。
四、考核依据。
1、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有关的工作了玉务;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2、公司各类考核办法等。
3、质量管理部有关管理标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有关文件。
五、考核计奖办法。
1、考核原则。
1)按月考核、年底修正的原则;所有指标、专业(基础)管理按月考核。
2)权责相符、利益有别的原则;在考核上做到责、权、利相结合,以岗定责,按劳取酬,拉开分配差距。
3)有功嘉奖、有错追究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嘉奖。对质量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的人员,由归口管理的人员行使责任追究。
六、考核程序。
1、根据职责,各指标考核归口管理人员在当月28日以前,按照各类考核有关规定,将考核清况汇总。
2、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审核、汇总后,组织召开绩效考核小组会讨论决定。
七、其它事项。
1)考核指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遇外界重大因素影响,在考核实施过程中对一个时期考核结果连续出现较大偏差的指标或事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和修订。
2)上级检查评审或外部检查评审发现的问题,均对责任单位按本办法加重处罚力度。
3)考核小组领导要担负起严考核、硬兑现的责任,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激发和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职工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岗位目标任务。
4)不在本职责范围内的考核和奖励见有关标准、规定和文件。
5)未尽事宜由质量管理部绩效考核小组决定。
6)本责任制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考核小组。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立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能够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供给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能够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供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贴合下列要求:。
(一)贴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供给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贴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贴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来源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景,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贴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职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贴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职责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贴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到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景,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职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经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职责。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职责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职责。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职责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职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职责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景,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够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供给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资料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9篇)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立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能够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供给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能够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供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贴合下列要求:。
(一)贴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供给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贴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贴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来源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景,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贴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职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贴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职责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贴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到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景,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职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经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职责。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职责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职责。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职责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职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职责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景,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够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供给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法律职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资料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