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

时间:2025-02-21 作者: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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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篇一

青春花季的少年,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如果不能抓紧时机促使他们向积极的方向发展,而是走向了反面,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归纳起来,少年时期的心理要素主要有以下特征:

1.1渴望独立的心理。

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立自主,这种心理如果引导得当,孩子就会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反之,则有可能与社会对立,与他人对立,最终走向犯罪。

1.2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

少年人思维活跃,爱独立思考,由于经验有限,他们很容易颠倒是非、从而走上违法之路。

1.3情感强烈又不稳定。

易激动、情感强烈是少年时期的又一心理特点。引导得当,他们就会见义勇为,公而忘私。引导不好,则可能轻举妄动,违法乱纪,还自以为是“英雄壮举”。

1.4逐渐成熟的性意识。

青春期的性成熟必然使少年关注异性、爱慕异性,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不加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受到淫秽书画的不良影响,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2、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

青少年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青少年大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通过人的意识、认识、思维、琢磨、判断等过程来形成的。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归根到底也是客观存在的各种不良因素在犯罪主体的头脑中的反映,因此,探讨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就不能不分析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社会环境因素。

2.1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是社会构成的基础。一个人的气质、性别、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是从童年开始的,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人是在家庭生活中学会掌握社会的基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家庭的稳定和家庭的教育对青少年正常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着主导作用。家庭暴力等因素极易使青少年产生反叛心理,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2学校环境。

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发展,也需要通过学校的教育来塑造。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依赖学校的教育功能。因为学校不仅是传授科学知识的阵地,也是培养青少年精神文明的场所,而且中学阶段还是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一方面精力旺盛,好奇心强,求知欲强,具有正义感;而另一方面认识能力还不全面,评价事物、看待问题好走极端,情绪不稳定,不能正确对待、处理挫折等。这些矛盾是青少年的共性,是学校教育必须解决的课题。

2.3居住及工作环境。

有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学校的原因,而是在周围邻居、工作场所中结交了坏朋友后才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居住环境的好坏,对青少年的心理影响很大,尤其危险是,邻里中有教唆犯、惯犯、品行不良的人,他们常引诱邻里间道德观念不稳定,意志薄弱的青少年,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3、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表现。

(1)逆反心理: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青春期的孩子渴望独立自主的心理日渐强烈,但其并不能达到独立自主,对老师家长的归劝根本听不进去,逐渐产生逆反心理。这种心理常常驱使少年自暴自弃甚至离家出走、流落街头、自杀、犯罪。

(2)从众心理:模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学习过程。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青少年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

(3)义气心理:“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在少年犯罪中尤为多见。14到18周岁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轻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青少年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

(4)报复心理:青少年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要害的阶段,也是最轻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熟悉易表面化、直观化。青少年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4、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4.1保护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4.2堵塞性预防。

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给学生普法,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4.3控制性预防。

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4改造性预防。

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4.5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参考文献】。

[1]犯罪心理学(修订本)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

[2]吴志刚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5.

[3]博客中国网青少年犯罪高发。中央高层急谋对策,2004,8,27.

[4]康树华著。当代世界犯罪热点。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1.

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篇二

交通工程系:

黄河。

班级:铁道1001班。

姓名:张成强。

学号:2010060543。

黄河防洪预案反馈机制探讨。

姓名:张成强。

摘要:防洪预案是各级防指进行防汛指挥调度的基本依据,是防汛抢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主动防洪的行动指南,为了提高防洪预案的管理水平,全面掌握防洪预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应尽快建立并实行防洪预案的反馈机制,以便及时对防洪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有效指导防汛工作,减少灾害损失,保证防洪安全。

关键词:黄河防洪预案反馈机制。

一、防洪预案的实施。

1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洪预案由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防汛责任制是实施防洪预案的关键环节和有力保证,要建立权威高效、坚强有力、统一和谐的防汛指挥体系,层层落实防汛责任,全面实行防汛责任化,要切实加强对各项防洪预案的管理,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学习防洪预案,真正使各级领导和防汛人员都要熟悉掌握,各级地方行政首长从防洪预案的编制修订到防洪预案的实施、反馈和完善,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建立防洪抢险技术专家组织,完善指挥调度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正确对待和协调处理各种关系,及时解决防洪预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保证防洪预案的顺利实施。

2加强洪水预警预报,争取防洪主动。及时准确的水文气象信息。

是防洪减灾的首要环节,要随时掌握雨情、水情、河势、工情变化,及时应对各种突发的洪水险情。在接到洪水预报后,要及时组织专家对雨情、水情等进行会商,研究落实各项具体防御措施,根据洪水预报立即启动相应的防洪预案,对迎战洪水的各项工作及时进行全面安排、周密部署,各级领导和防汛人员按责任分工立即上岗到位,黄河河务部门岗位责任人应在洪水到达前8小时驻防所包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防汛责任人应根据责任分工,在洪水到达前6小时驻防所包工程,组织群众防汛队伍在洪水来临前4小时到达所承担的查险堤段(工程),并将所需防汛物料设备及时调运到位,切实做好迎战洪水的一切准备。

3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巡堤查险工作,落实队伍,明确。

任务,夯实责任,严格制度,奖罚分明,包干到人,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查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抢护。

4防洪预案的实施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调控,统筹协调,主动防洪,加强管理,努力实现洪水资源化,千方百计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洪预案反馈系统在本辖区内,要以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为核。

深入实地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并分别负责所包区域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防洪预案的执行情况。各防汛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和防汛专项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并负责向本级防指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各级防指委派的防汛督查组织,负责监督防洪预案的具体实施。各级防汛办要将各种反馈信息及时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防洪预案反馈的内容及要求。

1本辖区和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黄河防洪、防凌预案、防洪工程抢护预案、“揭河底”对策及反恐怖预案等各种防汛预案,在编制、报批、执行等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和实际运用情况,都要及时进行反馈。

2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实施防洪预案的信息反馈工作,在洪水来临前2小时,向各级防办上报防汛领导上岗到位、防汛队伍和防汛料物上坝情况,防汛工作部署情况,交通、照明等后勤保障情况、迁安撤退情况,迎战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等情况。

即报上一级黄河防汛办。同时,要及时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严格险情灾情统计上报制度,未经上级防办核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险情灾情。

4每次洪水过后,要在3天之内对防洪预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并向上级提交总结报告。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足之处和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对防洪预案中预报(预估)的洪水位和洪水淹没等情况要及时加以修正,使之更加切实可行,便于操作执行,有效的指导防洪抢险工作。

四、防洪预案反馈的保障措施。

1各级防汛办要切实加强防汛正规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和防汛管理工作,大力提升防汛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递处理各种防汛信息、指令,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为各级防汛领导当好防汛参谋,并落实专人负责防洪预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实施防洪预案的信息反馈网络,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通讯联络和沟通协调,及时收集整合防洪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信息,不断提高防洪预案的管理水平。

时提出整改措施,对防汛抢险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并提出处理建议。在大洪水期间,对违反防汛有关法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3各级都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反馈制度,落实各项信息的反馈责任,提高时效性和反馈质量,做到反应迅速、快捷高效,准确及时,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洪预案的管理反馈工作,确保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篇三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水平,就必须审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自身。通过对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相关学科、学科联系等的理论分析,提出单学科视野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而犯罪心理学应确立跨学科视野。心理学理论与刑事法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跨学科视野的两大主干。心理学理论是犯罪心理学的依托和基础,是犯罪心理学发展的理论源头,目前如何处理好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树立整体的心理观和发展的心理观明显存在着不足;同时,应加强社会心理学的元素。具体的应用领域的性质,决定了刑事法学对的重要性,这种跨学科视野要遵循法律的规范性,从应用领域的发展获得学科发展的动力。跨学科视野要求广阔的知识背景,包括来自生活和实践的经验或启迪。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发展在跨学科视野下,不应该是划一的模式,可能会是多元的模式,具有多重选择和多重未来。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交叉学科;跨学科视野;知识背景。

我国犯罪心理学从重新创建至今,已有30年了。为了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反思学科自身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主要论述,这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从学科性质谈起。

皮亚杰早在1979年的《心理学和其他科学的关系》中写道:“心理学在科学体系中占有一个关键性的位置,它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其中的每一门科学,反过来又以不同方式阐明着每一门科学。”现在,对心理问题进行跨学科的探讨渐渐成为一种共识。例如,2007年12月在图宾根大学的学术会议上,来自各个学科的专家们尝试针对人类情感诸多现象(爱情和畏惧、渴望和节制、同情和憎恨等)的原因作出了不同学科的研究结论。我国犯罪心理学的许多著作通常都主张犯罪心理学是综合性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它不仅属于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属于刑事科学的一个分支。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研究视野的跨学科性质。

犯罪心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较之于一般心理更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客观环境因素的复杂性、主体因素的复杂性和主客观互动关系的复杂性。要揭示犯罪心理的复杂性,就需要跨学科视野。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单学科视野是有其必然局限性的。“走出心理学,我们才会意识到我们的有关解释如何受学科性质的局限。”这是《国际心理学手册》的一句至理名言。可以说,面对犯罪心理这一研究对象,任何学科的单独研究都是力不从心的,单学科的研究可能揭示犯罪心理的一个侧面,甚至是本质特征的一个方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局限性。跨学科视野就有可能减少这种局限性、片面性,它能从不同学科的视角(诸如心理学、刑事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来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从而对犯罪心理的阐释显得更加完善。

是全景式的、整体性的,符合现代系统论的思想,是以心理学、刑事科学为两大学科主干,同时与其他学科协调一致,融会贯通的一种大视野。它的作用是:第一,加深对犯罪心理复杂性的进一步认识,尽可能减少研究的局限性、片面性;第二,促进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和整合性;第三,推动学科创新,犯罪心理学的创新需要广阔、深厚的知识背景,即诸学科的广泛参与和协作;同时。学科的交叉点,很可能是产生创新之处。

二、心理学功能难在何处。

说到底,犯罪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基础理论来自心理学。离开母体学科的理论滋养,犯罪心理学就不能成为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应当看到,我国犯罪心理学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重新创建以来,一直是比较重视学科的心理学理论基础的。然而,面对现实,进一步反省心理学理论基础的加强难在何处,是摆在学界面前的一个问题。

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三个难点需要重视。

(一)如何把握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通常,犯罪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范畴。但是,众多的心理学原理和知识怎样比较好地应用到犯罪心理学这个具体学科领域中去呢?普遍性与特殊性如何处理妥帖?这不是简单的搬运或是机械地贴上一个标签。比如,犯罪心理学十分重视犯罪心理的具体内容,正是具体的内容关系到反社会性以及是否触犯刑事法律,但是进一步追问,犯罪心理的具体的内容与心理过程、机制是如何联系、相互影响的?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而且也难以从心理学理论中找到现成的答案。再如,对认知、情感情绪、意志等心理学的常用概念,应用到犯罪心理学领域,是否可以径直演变成“犯罪认知”、“犯罪情感情绪”、“犯罪意志”等等呢?如果可以这样做,会有什么不妥呢?如果不能这样做,道理又何在呢?看似简单的问题,恐怕还需我们去费神深思的。而且,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不少,尚有待于进一步解释。

这里有一个要点,就是如何吸取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营养化作犯罪心理学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消化、融合、贯通的过程,要做得好是有相当难度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再造,需要二度创新。

(二)需要整体的心理观。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科学。如果把人看做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心理只是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人的心理也是一个整体或系统。那么,如何看待犯罪心理呢?笔者认为,应该把犯罪心理看做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心理导致的,犯罪人、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三者是统一的、密切联系着的。离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犯罪心理。同时,犯罪人还是常人,除了实施犯罪行为之外,他同样有除了犯罪心理之外的其他的行为和心理活动。犯罪人的心理不仅仅是犯罪心理,但研究犯罪心理又不得不涉及犯罪人及其心理。犯罪心理是不能凭空产生与存在着的。

目前的心理学理论,在科学主义的长期影响下有不可忽视的消极面。缺乏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人的认知、情感情绪、意志、兴趣、动机、性格、习惯等,被研究时是解剖式的,而实际生活中,人的心理是以整体的完整面貌呈现出来的。这是心理学基本理论层面存在的问题,会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带来局限性。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需要系统的、整体的心理观作指导,虽然不是马上能做到的,但毕竟应该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三)在分歧、异议中的判断和选择。

现代心理学在发展中是充满着分歧、异议的。科学主义的主流心理学内部学派纷争,在外部主流心理学与非主流心理学(如人本主义心理学等)的冲突明显,而且非主流心理学已取得一席之地并还在发展。国内外不少明智的心理学者都曾谈到过现代心理学的困境。人类上天人地的壮举甚多,但至今对自身心理的奥秘尚未完全揭开。

鉴于上述情形,犯罪心理学领域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不可能是一帆风顺、轻而易举的。心理学基本理论的运用是在分歧、异议中进行的,特别需要犯罪心理学界的判断和选择。有时,这种判断和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质量。

三、增加社会心理学的元素。

犯罪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是社会背景中的行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我国犯罪心理学的重新创建来说,当时对社会心理学理论的关注不够。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众所周知,我国心理学的发展有过时代性的曲折,而其中社会心理学的发展,更是晚了一步。审视一下目前我国的许多犯罪心理学著作,可能会发现其中的社会心理学元素还不够,对诸如交往、角色、群体、规范、制度、风俗、习惯、压力、舆论等研究较少。换言之,加强社会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之间的联系,现在尚有明显差距。如有可能,应该有较好的犯罪社会心理学著作问世。

笔者过去一直主张要区分狭义的犯罪心理学与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如今却有一个大胆的设想,犯罪心理学研究不仅要针对个体层面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可以扩大到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用普列汉诺夫的社会结构论来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犯罪现象,把社会心理看做社会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意识的低层次因素,实际上是主张研究产生社会犯罪现象社会心理,这主要指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反社会心理因素,诸如反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和习惯等,还可以包括社会腐败心理、封建意识,整体上是指社会消极心理的总和。

研究社会层面的犯罪心理,似乎在心理学发展史是不乏先例的。弗洛伊德早就用自己的精神分析理论去探讨人类早期社会及后来文明社会的犯罪,他把个体心理学看做同时也就是社会心理学,他在《图腾与禁忌》、《文明及不满》等著作中主张精神分析理论的原罪说,表明他对社会犯罪现象的看法与对个体犯罪的观点是一致的。以后,弗洛姆和马斯洛都阐释了社会犯罪的心理,弗洛姆用异化、病态社会心理来诠释现代社会的犯罪现象,而马斯洛用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人性观和社会观来论述犯罪,使用了似本能、心理维生素、低协同等新颖概念。

绪应予关注,并积极参与化解这种社会对立情绪。来自实际的声音,同样表明了增加社会心理学元素的意义。

四、与刑事法学的融会贯通。

吸取营养,存在“一头重,另一头轻”的偏向。

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是规范性。

学科,讲究的是法律规范。犯罪心理学作为跨学科、交叉学科,一头扎在心理学领域,另一头跨入了刑事法学领域。学科的性质表明,犯罪心理学必须与刑事法学融会贯通,最重要、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注重刑事法律的规范性。笔者是一直主张“犯罪心理法定性”的观点:所谓犯罪心理是针对犯罪行为的,就意味着犯罪心理离不开犯罪行为。可以说,没有犯罪心理的犯罪行为是不存在的;同样,没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也是不存在的。对前一句不会有什么异议,因为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至于后一句,有人可能不同意:犯罪心理在先,犯罪行为在后,有时候某人有了犯罪心理,但结果并未实施犯罪行为,那不是只有犯罪心理而没有犯罪行为吗?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误解。

另一方面,犯罪心理学的触角涉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等领域还明显不够,如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理论、被害人研究等方面都需要心理学的协作。犯罪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融会贯通,既有利于刑事法学的发展,又能深化犯罪心理学的理论,这是学科之间加强联系的一种必然趋势。近几年来,刑事领域出现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及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等,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领域更加拓宽了。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必须借助心理学与刑事法学的互动,只有这样才能壮大学科,不断形成新的学术亮点。

五、广阔的知识背景。

强调,就意味着不断开拓和加深犯罪心理学广阔的知识背景,把犯罪心理置于诸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中予以考察。除了心理学和刑事法学是犯罪心理学的两大主干外,其实也很难断定哪一方面的学科知识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绝然无关的。单学科的研究模式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而跨学科视野通过不同学科视角的转换、交叉、融合,是一种综合性的高层次的研究模式,它为犯罪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包括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和争论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国内外不少知名学者都谈到过学科的交叉点往往可能是创新的突破口。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的丹尼尔·卡纳曼,把心理学分析方法与经济学研究融合在一起,为创立一个新的经济学研究领域奠定了基础。由此笔者联想到跨学科视野倡导的广阔知识背景,酝酿着犯罪心理学未来创新的生长点。

心理学的发展史表明,不管今天的理论多么盛行并获得赞同,但明天新的研究肯定会改写原有的阐释或推翻旧的观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也应该如此。在广阔的知识背景下,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否应该有多种模式呢?有些争论的尖锐问题,是否可以有新的解读呢?是否一定是非此即彼?难道不能亦彼亦此吗?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强调多重未来、多重交叉和多重选择,强调历史依赖性,强调内在的和固有的不确定性。在笔者看来,可能是亦彼亦此,可以有多种模式,犯罪心理学的发展需要多元化。

2007年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联名发表了《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该历史文献指出:“避免把科学知识凌驾于其他知识之上”。笔者的体会是,广阔的知识背景还包括科学之外的来自生活和经验的特殊知识。2008年12月21日《新民晚报》报道了王蒙用生活经验与老子对话,这位大作家说:读老子不可能找出定解,我要做的是寻找各种解释的可能性;用生活经验和他对话,互证互文。无独有偶,汶川地震一周年时,心理学家讨论心理治疗,发现“沉默是金”挑战着“倾诉观点”,这是来自灾区生活的实证。笔者对这些是颇有感触的,认为犯罪心理学也要重视来自生活和经验中的知识。

在笔者看来,马斯洛和波兰尼倡导的“默会知识”,重视生活、实践和经验中的知识,是很有价值的。马斯洛在《科学心理学》中说过,有胆识和创造力的科学家必须安于较低的或然性,必然认真对待每一种或然性,把它们看做一种线索,引导他怎样做,告诉他行进的方向。比如案例分析法对于犯罪心理学来说,是一种最常用、最典型的有效方法,有时候某案例中的一个情节或一句话,会深深触动研究者的思维。又比如,专家以外的智慧同样是值得借鉴的。虽然不能说人人都是犯罪心理学家,但媒体的观点、公众的想法,也会时而闪射出知识的火花。因此,犯罪心理学还需要吸取来自学科之外的知识。

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篇四

院系:信息科学系。

学生姓名:

学号:

日201017。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

在我们眼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跨世纪的接班人。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中接受到错误的、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一定的犯罪心理,甚至实施不可预想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也经过了懵懂的未成年时期,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过的一个人生阶段。然而,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开始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成人化的趋势,愈来愈成为全社会关心和期望解决的重要问题。

说到犯罪原因,其定义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的引起犯罪结果和犯罪现象的现象和进程。那么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过程则是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家庭、教育、思想、道德及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性格等一系列综合作用的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内部原因。

(一)、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

人的行为是人们心理活动的外部表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因素导致的。这一特点表现在生理、心理方面,就是生理和心理发展的不平衡,归纳起来;造成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好奇心理和消极的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青春期的孩子容易兴奋、产生激情,所以特别容易因为外界的刺激而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冲动型犯罪。这时候,未成年人的天性导致他们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有强烈的求知欲。但由于社会阅历浅,辩别是非的能力差,对对错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力,特别是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有的青少年出于对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好奇的心理驱使去寻求刺激,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较差,进而仿效,造成的违法犯罪。

2、盲从和从众心理。

在很多的共同犯罪中,部分未成年人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随其他成员盲目从事,人云亦云,个体在主观上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是一种盲从的行为。

未成年人集中犯罪,就是基于未成年人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追求吃喝玩乐,追求享乐主义。

3、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未成年人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由于他们的世界观尚未定型,处在人格形成和发展的最关键阶段,也是逆反心理极其强烈的时期。对社会、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感性化。在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如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使未成年人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从而造成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

有的未成年人对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成绩较差学生的做法不堪忍受,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严重时他们甚至会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

4、追求虚荣和物质化的心理。

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年华,年轻气盛,尤其喜欢在异性面前炫耀、摆阔、逞强。有时候为了证明自己的男子汉气魄,义气用事,“哥们”情意重,为朋友两肋插刀,打架斗殴,花钱如流水,在所不惜。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钱总有不够花的时候,这时候,在缺钱的情况下,很容易为钱引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类型犯罪。由于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渐长,有一些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见利忘义。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外部原因。

(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

人们都说:“家是一个人一生的避风港”,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家庭结构残缺,父母离异等。

未成年子女父母的离异,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父母的离异,在一定程度上本身就对未成年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加之外来因素及家庭成员之间交流的欠缺,再加上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

2、家庭教育方式不当。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也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有些家长不注重孩子德育方面的教育,仅仅看重学习成绩,对思想品德教育不重视,如果孩子做了错事,父母经常采取打骂体罚,棍棒教育等方式管教,根本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对未成年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3、关爱方式不正确。

绝大多数未成年都是独生子女,自幼被父母宠爱有加,如同小皇帝、小公主,骄纵任性,养成了他们好吃懒做、好逸恶劳、唯我独尊、任性自私的不良习惯。当这些未成年人走向社会,受到挫折或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失去自控,走向邪路。还有的父母忙于自已的事务,而忽视了对子女的成长、教育,放任自流,由于这些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教育、监护,辨别是非能力差,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尤其在独生子女犯罪中,更为常见。

4、受父母不端行为的影响。

家长的不良道德品质,最易在孩子的心理上留下疤痕。家长是孩子的直接教育者,每日耳濡目染,朝夕相处,家长的是非观念,家长所爱所憎都能直接深入孩子的灵魂。

(三)、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

1、学校教育不当,法制道德教育滞后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而大部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连最起码的做人的知识都不教授学生。对一些差生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简单地采取停课、劝退、开除等方法使这些学生失去了受教育的信心和机会,有的中途辍学,有的破罐子破摔,导致他们消极面对世界,面对社会,失去了重获新生的机会。教育应该是多方面的、立体的,学生受教育也应当从各方面入手,特别是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而有的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根本没有开辟法制课,使得学习从小不能树立法制意识,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更不知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不良风气诱发,低级文化的腐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社会丑恶现象的不断蔓延,逐渐污染了社会风气。

而未成年人面对着多姿多彩的社会,常常会在都市的灯红酒绿里迷失自己,造成人格扭曲,价值观错误,甚至会因此陷入犯罪的深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未成年人犯罪与人格分析及对策》余焕春杜晓红。

[7]《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与教育》中国心理医院网。

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篇五

犯罪心理学指的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心理学的一门学问。本书从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成因,犯罪心理预防及矫治等16章内容来丰富其主要内容,给受众详细地介绍了有关犯罪心理学的知识。

其中讲到不同年龄与性别的犯罪心理时,作者从少年、成年男性、老年以及女性犯罪心理进行分析。文中深入到年龄特征﹑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的矛盾﹑个性特征﹑行为特征,这四大类型挖掘不同年龄与性别的犯罪心理。其中少年犯罪行为特征的突出特点是具有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少年往往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不够成熟的阶段,少年极其容易模仿他人或者受他人暗示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例如电影﹑电视﹑小说﹑游戏中的某些暴力﹑色情的情节,常常成为少年的模仿对象。

群体犯罪是文章中提出的又一关键词。当然群体犯罪心理自然也离不开个人的犯罪心理,它不是由几个简单相加的个体犯罪心理构成的,而是总体构成之间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社会在逐渐地发展,伴随着和谐社会的到来,其中不免有动荡的时刻。社会上的闲散人员,相互之间勾结在一起,策划并实施共同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构成了群体犯罪。群体犯罪心理既是成员之间相互交往和心理上互动的表现,又是社会动乱,社会压力负效应产生的结果。

变态犯罪心理在新闻里时不时的播出,给社会上带来了舆论的热议。在互联网信息时代里,我们的视野中充斥的变态犯罪事件也是有所增加。变态心理犯罪的类型主要分为:人格障碍与犯罪,精神发育迟滞与犯罪。精神病患者的犯罪是变态心理犯罪中比较常见的,也往往是最让人束手无策的犯罪,其手段十分残忍,造成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也比较严重。

针对各式各样的犯罪心理,对于犯罪心理的.矫治就显得尤为重要。犯罪心理的预防从外部因素讲要净化文化环境,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减少社会压力。从内部因素讲要培养积极﹑健康﹑正面的心态,养成好习惯,拥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当发生了犯罪时,如何加以引导?运用亲情、友情或爱情去关爱犯罪者,都能起到一定的效果。

读了《犯罪心理学》这本书,增加了我对犯罪心理学相关知识的了解。我国目前青少年的犯罪率是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抑制这种趋势是需要运用《犯罪心理学》的知识去实践的。所以读完这本书,我最深的一个感触是,我们应该想办法把书中的知识用来指导实践,真正的做到学以致用,才是学有所用。

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篇六

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犯罪人其犯罪的心理原因或心理背景能够被人理解。但是,也有一少部分人,其犯罪的心理状态与正常犯罪人有所不同,属于某种变态心理的犯罪。《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就为我们详细地介绍了变态心理以及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所谓变态心理,是指离开正常人健康的人际反应模式表现出来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包括人的心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既有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的异常改变,又包括能够反映个人独特的、稳定的和整个特征的个性或人格的异常,即包括人的认知、情感、意志和个体心理特征以及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着重从变态心理的角度探讨研究各类变态心理者的犯罪行为,关于变态心理,目前许多学者描述为:变态心理犯罪,可以理解为由于精神状态不正常而导致的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人由于变态心理的驱使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着重研究了人格障碍、性行为变态、智力障碍、心境障碍、精神分裂症这五类变态心理患者的犯罪类型、犯罪的变态心理原因以及犯罪行为特点,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是书中介绍心境障碍与犯罪一章中抑郁症患者“扩大杀人”的杀人行为。“扩大自杀”是指患者在极端抑郁而萌发自杀念头的同时,可能出于“怜惜”动机而将自己的子女或配偶先杀死,呈现“利他性杀人”或“慈悲性杀人”。其中就提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2002年3月10日下午,陈良将14岁的儿子铭铭从外婆家引诱至一栋高楼的顶层平台上,从塑料马甲中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榔头、菜刀和围兜,趁儿子低头喝水时,先是用榔头猛砸儿子的头顶,后又用菜刀砍向儿子。儿子面对父亲的凶杀行为,一边躲闪一边问爸爸为什么要这样做,并求爸爸不要杀死他。经过两人的激烈拼斗后,儿子终于倒在血泊中。

真的不敢相信亲生父亲怎么会如此残忍的杀死自己的儿子,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啊!后经司法鉴定:陈良意识清楚,接触行为被动,合作欠佳,动作言词缓慢,注意力不集中,面部表情愁苦,情绪低落,思维迟缓,有自责消极观念,无自制力,符合抑郁症的诊断。这不禁让我想起广东母亲溺死自己脑瘫儿子的新闻。那个母亲虽然没有抑郁症,但也是算是“慈悲性”杀人。母爱是世界上伟大的爱,但就是因为母爱让一个母亲亲手杀了自己的儿子。

之机,让黄浩佳、黄汝佳服下安眠药。待两个儿子熟睡后,韩群凤将两人按在浴缸里溺水死亡,然后服下农药自杀未遂。

《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在最后一章中介绍了变态心理的预防和心理矫治,我认为其内容过于笼统、宽泛。但是其中提到的精神卫生(又称心理卫生)值得我们关注。广义的心理卫生主要是指保障和提高人们的精神健康水平,主要包括防止和减少心理疾病,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使人精神愉快,能有效地对付各种精神压力和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心理效能,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心理潜力。与精神疾病的社会总负担相比,我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还远远难以满足国民的心理卫生需要,这一点促使我们国家要重视精神卫生的工作,因为它可以有效地减少心理疾病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如变态心理的产生原因、变态心理的危害性以及保持心理健康的重要性等,受益良多。

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篇七

其实“犯罪心理学专业”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并没有犯罪心理学这一专业,只有犯罪学专业。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里一个主干学科,因为感兴趣的人太多了,人们直接把犯罪心理学当成犯罪学专业了。废话不多说,下面来介绍犯罪学。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范围,犯罪学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

犯罪学原理、西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学、犯罪预防学、犯罪心理学、罪犯矫治学、犯罪评估导论、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统计学、公安学概论、刑事侦查学、治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社会学概论、社会工作概论、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变态心理学等。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能在公安保卫部门从事犯罪预防、犯罪分析与预测及罪犯矫治等业务工作和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相关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犯罪学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专门人才。

犯罪学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为科研、教育/培训和公务员,毕业岗位主要有刑事犯罪鉴定人员、犯罪心理研究员、犯罪调查员、执法人员、警务人员、狱警、感化主任、假释官、社会工作者等。侦查学专业的学生就业面较窄但比较稳定,主要到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侦查工作、刑事执法、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侦查学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本专业培养具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而献身的精神,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政策、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侦查学基本专业理论、基本专业知识和基本专业技能。

法学类共5个专业,犯罪学专业在法学类专业中排名第4,在整个法学大类中排名第30位。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中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2年4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犯罪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与人文素质、警察基本素质和技术技能,既有较高的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又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意识,全面系统地掌握犯罪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保卫部门从事犯罪预防、犯罪分析与预测及罪犯矫治等业务工作和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相关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犯罪学教学、科研工作的人才。

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篇八

摘要:在某些侦查活动中,对人物进行心理测试、心理画像等,剖析人物的心理痕迹与心理现场,有利于帮助警方获取破案信息。心理痕迹是对物质痕迹的反应,犯罪心理痕迹是当事人对罪案的记忆,及物证所反映的犯罪行为的留痕。心理现场是广义的心理痕迹,犯罪心理现场是罪案引起的心理活动状态。两者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心理知识,那么两者存在什么样的联系与区别呢,这是侦查心理学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引言。

犯罪心理现场及痕迹是侦查学中研究的热点问题,心理痕迹的引入极大丰富了侦查科学的内涵,使现场勘查客体更加丰满,为警方提供了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依据,协助警方尽快破案。心理痕迹具有意识的潜在性、心理信息传递间接性、心理面貌的独特性等特点,心理现场具有案件意义的法律抽象性、案件信息的扩张性等特点,犯罪心理痕迹有利于分析犯罪人员个性,重构犯罪心理现场有利于再现案件事实,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本文就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探寻与犯罪物质现场的外部联系,进一步创新和突破侦查心理学。

二、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的特点。

犯罪心理痕迹是当事人、证人等历经罪案事件的记忆,及犯罪现场物证中作案人与被害人的行为痕迹。因此犯罪心理痕迹除当事主体的生理与心理环境外,还包括反映其心理信息的物质痕迹。人的心理活动支配其行为活动,心理活动痕迹与行为活动痕迹具有普遍性。在思维、行为、习惯等影响下,心理特点与行为特点由心理痕迹所表现,那么犯罪心理痕迹的特点为:

(1)意识的潜在性。在人的潜意识结构中,心理痕迹沉淀在潜意识中难以显现,但在进行非常事件,如犯罪行为时,心理痕迹将在显意识中留下烙印,不由自主地流露出来。同时,针对留存在显意识中的心理痕迹,在未激活之前是潜在的,如犯罪行为记忆,若未出现心理活动之前往往是被忽视的,但这种忽视仅仅是一种暂时状态。犯罪记忆痕迹和心理痕迹都处于潜在状态,心理痕迹不限于记忆,其他心理现象未出现之前均为潜在的。

(2)心理信息传递间接性。在当事人陈述、所收集物证中,心理信息将通过心理反映痕迹间接存在。案件现场物质痕迹作为有形的实体,在相关技术手段、仪器设备的显现下,通过特定的思维活动去发现物质痕迹中反映出的行为表现,即心理痕迹,同时获取表现中所折射出的心理信息。在犯罪分子陈述过程中,心理分析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心理信息能间接地获取案件的事实与真相。当然,心理信息的获取具有一定的间接性,难免会出现信息传递失真及耗散等现象。

(3)心理面貌的独特性。每个人的指纹、容貌不完全相同,那么其心理面貌也存在差异,每个人的心理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且只属于自己本身而区别于他人的特点。现实心理痕迹与某个特定人密切相关,故个性心理痕迹会外化于行为过程中使其带上特定性。在生活、工作、经历中,一旦形成固有的个性心理,往往不会轻易改变,且这种独特、稳定的个性,将表现于当事人的行为、语言、思想等,将心理特点充分反映出来。所以,心理痕迹能体现出每个人行为的独特性。

(1)案件信息的扩张性。客观经验是主观张力的前提,犯罪心理现场是在真相基础上形成的,是以客观实在性为基础的。而主观心态作为思维想象力的场所,主观张力能让客观经验不由自主地填补事实缺失环节,这也是侦讯中重要的证据。在审查中,犯罪分子“做贼心虚”地认为警方掌握了全部证据,从而表现出异常的反应,有利于警方提出假说、推演案情。在心理现场运动中,主体的客观经验非常重要,借助心理现场的主观张力,可以对案发过程进行想象与推测。

(2)案件意义的法律抽象性。与法律特性相同的是,案件的特点及作案人的心理特征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法律特征是案件真相的主观标签,生活中的案件事实客观存在,这就为犯罪心理现场的案件事实贴上了法律标签。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案件事实不仅具有法律意义的抽象性,还有侦查人员和办案人员的主观性,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偏离了客观性,这也是司法心理现场与实体犯罪现场的差别。对于心理痕迹,解读前是缺乏法律意义的,而说到犯罪心理痕迹时,已启动了犯罪心理现场。

三、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的关系。

(一)心理的潜隐与动静。

就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的特点比较,发现两者最大的共同点是心理潜隐性,最大的差别为心理现场是动态的,心理痕迹是静止的。心理现场的动态性,为信息的摄入提供可能性,信息痕迹的稳定性,为心理痕迹提供了现实意义。因此犯罪行为的存在是犯罪心理痕迹的前提,心理痕迹和记忆的激活,是犯罪心理现场运动的.基础。

(二)心理痕迹与现场的相关性。

(1)现场能动性与痕迹反应性。反应性是物质痕迹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记录,也是作案人员不经意间表现出的生理反应。侦查人员在解读物证信息时具有一定的能动性,这就构成了司法心理现场的间接反应性。侦查人员对人证信息的解读,涉及到一系列的间接反映性。那么对于心理现场的反应性,司法部门及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信息传递中偏差的风险,重点比较所有的人证、作案人心理痕迹及活动现场,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

(2)痕迹点与现场面。在案件不明的情况下,心理痕迹往往处于潜隐状态,是孤立分布的记忆点,像物证信息一样分散零碎。心理现场是多点的,且点之间的连接形成了轨迹,以此构成了多个面,有利于反映出案件之间客观与主观规律。当潜隐的记忆点被激活,将形成多线之面,同时与现场面作用形成立体的心理现场,反映出案发实际过程。心理现场的情景是最真实、最自我的,虽不太清晰,但当事人能不由自主地表现出恐惧、失望、悔恨等情绪,有利于帮助侦查人员追溯案情、整理思路、推测案件。

犯罪物质现场的存在,在作案人员和目击者心理中产生犯罪现场,又必然留下犯罪心理痕迹。在被害人与作案人员互动中,个人的行为表现将锁定在环境、事物上,从环境、事物痕迹中往往能找到犯罪行为的心理轨迹。分析犯罪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清晰地反应出当事人行为的踪迹,从而帮助侦查人员收集分散、零碎的证据。因此,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四、总结。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心理痕迹和犯罪心理现场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犯罪心理痕迹可限定为犯罪现场,是作案人员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时,遗留在现场的相关心理特征,而犯罪心理现场是作案人、被害人、目击者的行为痕迹,对两者特点进行分析,发现其内外部联系,为侦查人员提供更多的案件信息,帮助其追溯案情、推测案件。事实上,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是不能分割的两个概念,犯罪心理现场产生犯罪心理痕迹,犯罪心理痕迹为再现心理现场,两者相互依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创新和突破侦查心理学。

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篇九

作为一个好奇心重、热爱心理学又是《犯罪心理》、《今日说法》、《道德观察》忠实观众的心理学学生,上了一个学期的《犯罪心理学》感到很幸福。开始的几节课陈老师教授的是理论知识,我很庆幸上个学期认真学习了我的选修课《社会热点刑事案件分析》,牢固掌握了刑法的一些基本知识,这样我在开学初学习《犯罪心理学》时感到熟悉又亲切。

通过一学期学习犯罪心理学,我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从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了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尤其从罪犯的认知方面,可以深讨罪犯的知觉、推理、信念、决策和态度;此外,还可以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预防、干预和治疗。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心理及其规律的科学,他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双重特点。以往心理学专业课程,老师们都是基本采用讲授式,其实现在的基本状况是,同学们对于基础专业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在课堂上面对老师奋力的讲授有时只带着耳朵,并不走心,我高兴的是陈老师本学期带领我们实行的是“启发-互动”教学模式,给予我们自主思考、讨论和表达的机会,同时也在理论性知识上最大限度地拓展和灵活讲授。我对此是十分受用的。因为我自己是电影爱好者,老师在课堂上为我们定期播放经典的犯罪心理影视作品或电视节目,然后让我们自主谈论、分组介绍,还设计了答辩环节,一切都在尽可能地将我们带出传统的教学模式,实现本课的实践性。由此我不仅欣赏到了优秀的影视作品,更是在这些作品中深深思考了犯罪心理学的本质。渐渐地我从一个对犯罪事件只会从家庭、社会因素分析的“门外汉”到现在第一反应就是运用各种心理学理论多方面分析犯罪动机和受害人特点的“专业人”。

说到这里,有一点收获不得不说,那就是犯罪心理学启发我,我们研究的不仅仅是犯罪动机、犯罪心理,也要关注被害人心理。很多时候犯罪的形成并不是一方决定的,而是双方甚至多方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还记得我们刚刚看过的《伊甸湖》,我们组内曾对“犯罪是谁的责任”进行过很久的辩论,总结结果是,无论犯罪主体孩子,还是客体的情侣,还是孩子的家长,亦或是小镇上的居民,都有脱不开的干系。我们暂且不论行善性恶,也不论其他的促成因素,对于犯罪客体的自我保护的研究本身,就对我们的生活具有意义重大的指导作用。这也是我们这门课实践性所在。

在大二时,我看完了《电锯惊魂》系列电影,除了印证“犯罪客体本身对犯罪的发生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观点,更重要的是让我对犯罪主体有了更全面的思考和更感性的认识。心理学其它对人类美好本性的发现,比如人有利他本能,在刑事案件里常常被忽视,而这些往往正是人类灵魂中美丽与高贵的支点。刑讯逼供、心理虐待往往是不可容忍的,正是因为犯罪心理学研究能使我们发现哪怕是最顽劣的罪犯心中那点闪光之处,并能通过它触动、说服罪犯而不必采用暴力、污辱的方式。

有时候我单纯的想,及时我今后不从事犯罪心理学相关工作,甚至不从事心理学相关工作,那本科四年学习的心理学于我而言有什么作用呢?仅从学习犯罪心理学一门学科出发,它给予我理性与感性相互结合的看待事物的视角,它给予我基于人的心理分析问题的方式,它给予我发现人性本来的美好的动机……这些对我的世界观、对我的生活都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当然如果今后有幸从事相关工作,我就更有责任去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学到的我将进一步加深专业知识的掌握,用一颗澄净之心载着它在浊世中负荷前行。

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篇十

我们时常会读到“无意义”犯罪,它们似乎没有像欲望、复仇或者贪婪这样的可辨动机。去年夏天就发生了这样的犯罪活动,两名男子跟踪一名正在慢跑的澳大利亚学生,开车追上学生,并随后将之射杀。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因为无聊所以想杀人。

一则新近报道称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对新婚夫妇仅为寻求刺激而渴求杀人。新娘通过克雷格网引诱了一名男子,承诺以身换钱与之相伴。42岁的老头troylaferrara回复了mirandabarbour(即新娘)的广告并与她于一处停车场会面,并被刺死。这对夫妇随后共进晚餐庆贺他们三周的结婚纪念日。

要理解罪犯的心理,显然大多均是为了寻求刺激。这不是冲浪者成功划上巨大海浪所体验到的刺激,也不是高空滑索者享受猛然划越危险密林的兴奋,而是做他人不敢做甚至不敢想的严禁违法之事时所处的高压刺激。

犯罪的每一阶段都伴随兴奋感——犯罪前、犯罪期间以及犯罪结束后。首先,构思犯罪行为、想象犯罪活动、与同谋者密谋并制定细节。其次,实施犯罪活动过程,尤其是恐吓受害者时享受刺激。事后还有额外的快乐——庆祝逃跑成功、声名大噪以及公众关注。即便行凶者被捕,当他练习如何与警探、法院官员、律师们周旋,甚至糊弄精神病专家时,这种兴奋还会持续。

下次你读到“无意义”犯罪时,请记得,从罪犯的立场来看,它是相当有意义的。就像一个人说的那样:“犯罪如冰淇淋般美味。”另一个人则评论道:“剥夺我的罪行,即是剥夺我的整个世界。”

我是一个天生喜欢旅行的人,同时拥有长达30年的新闻采访实战经验。在我的人生行旅中,曾遇到许多不可思议的怪事,它们都在我的脑海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其中最令我震撼的,是设在一个不知名地区的某座监狱,而这座监狱正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心灵监狱”。

也许有人会误以为心灵监狱是我无中生有的杜撰产物,但事实上它却是存在的。心灵监狱里所囚禁着的犯人,全部都未曾在任何国家的法庭被裁定有罪,甚至,他们也从未被任何国家的警察逮捕与拘留过。未经审讯、辩护与裁夺,何罪之有?他们的唯一共同点是,在他们的心灵深处,都自我认为曾经违规犯法并审定有罪。也就是说,这些自我意识强烈的人,同时亦是自我法规的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内省的法尺,使他们超越外在的法网。

严格来说,心灵监狱并不像是一座监狱,它更像金庸武侠小说中的“思过崖”。这里所收容的心灵囚犯来自世界各地,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各自的文化背景,有各自的宗教信仰,有各自的成长经验,有各自的光环也有各自的黯淡面,大家都相处得其乐融融。

有一句谚语说:“多建一所学校,便可少建一座监狱。”这句话只说中了一半事实。监狱其实不像人们心目中的那么可怕,更不像港产电影中描述的那样恐怖;尤其是心灵监狱,它既有点像是改造社会行为规范的感化院校,也有点像是涤净心灵尘埃的宗教殿堂。唯一不同的是,前来心灵监狱自囚的人士都是属于自愿性质的,没受到任何人或法典的强迫;自囚者也不纯粹是带着赎罪的心情前来求刑,而是真真实实地通过身体的禁锢达致自我谴责的目的。谁都可以在此“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心灵监狱的规模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里头的心灵囚犯,有的是杀人越货者,有的是作奸犯科者,有的是大奸大恶者,有的是瑕疵小过者,有的是年少行差踏错者,有的是老来晚节不保者。没有人知道他们的来历,甚至他们涉嫌或不涉嫌犯法,曾经或不曾经犯罪并不重要。不管他们是抱着何种罪愆的心态踏进这座心灵监狱,外头的人们都不会鄙视或排斥他们的存在,甚至,心底还会有某种程度的钦佩--对这些恢恢法网的漏网者。

心灵监狱里没有任何的监管人员,心灵囚犯们的自定刑期也长短不一,有人选择在此长住,有人只是暂居其中。自囚者并不能把心灵监狱当成免费餐宿的供应地,而是须有自给自足的谋生本领,才能在这儿占一席之地;换句话说,这里并不是联合国的难民收容所。另一方面,心灵囚犯的家属可随时随地前来探望他们,而无需担心受到任何形式的袭击。建在深山里的这座心灵监狱,也完全不必防范自囚者会越狱而逃,因他们根本就没有必要越狱以寻求人生自由。

任何一个概念的实质内容均包括内涵和外延,前者指概念所表示对象与其他事物之区别;后者指概念所表示对象之范围。多数情况下,概念的实质内容主要指内涵。那么,什么是“犯罪心理”?或者说,“犯罪心理”的内涵是什么?笔者认为,此所问理应是“犯罪心理”与其他事物即“非犯罪心理”之区别。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与行为的区别,即“犯罪心理”是心理而非行为,是行为动力、起因,而非行为过程或行为结果;(2)与无意识行为心理的区别,即“犯罪心理”是有意识行为心理,而非无意识行为心理;(3)与一般有意识行为心理的区别,即“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心理,而非一般有意识行为心理。因此,“犯罪心理”的内涵可相应地表现为三性,即动力性、意识性、犯罪性。

“犯罪心理”的动力性,亦可称为“犯罪心理”的支配性,意味着“犯罪心理”支配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动力,这是“犯罪心理”的最本质内涵。一般而论,所谓“心理”,是指“脑对客观世界的积极反映形态。……包含着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事件。过去事件表现为记忆经验,现在事件表现为全部映象、体验、智力活动等,未来事件表现为意图、目的、幻想等。”行为心理尤其是行为前的心理体现为一种未来事件,对行为发生起到支配作用,因此,行为心理即是行为的动力。特定行为的背后是特定行为的心理,即行为动力。就“犯罪心理”而言,它是犯罪行为心理,是推动犯罪行为实施的心理。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心理”就是犯罪行为的动力。

由于构成人的行为动力的行为心理体现为“未来事件”的意图和目的,因此,行为心理的构成性因素或内容只能是人的心理过程,即认知、情绪、意志(可简称为“知情意”),而非人的心理特征(人的心理特征是行为心理的形成性因素,而非构成性因素)。虽然构成人的行为心理的具体因素可以因时、因地、因人而有所不同,但基本的框架即是知情意三者。在常态条件下,人的知情意协调一致,整体性地构成行为动力,从而对人的行为起到了发动或促进作用。

“犯罪心理”作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其构成内容也同样是知情意三者统一协调的心理过程。与一般行为心理相比,“犯罪心理”包含了以非法手段(作为或不作为)去达成目的的意图和想法,并进而蕴含了对违法风险进行控制的考虑。这是一般行为心理所没有的,但无论如何,“犯罪心理”的构成要素中并不包含犯罪人的心理特征。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只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础,而非构成要素。我国学界普遍认为“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这种看法其实是错误的,因为它把心理特征等内容也包括了进去。如上所述,“犯罪心理”作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实质内容只能是犯罪人基于知情意的心理过程,而非心理特征。在对犯罪心理就是犯罪动力这个问题的看法上,学界还有两个错误的观点特别需要提出来予以澄清:一是认为犯罪心理除了存在动力结构外,还存在所谓的“调节结构”和“特征结构”等要素;二是认为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心理动力。这两个普遍存在的观点看似正确,实则谬误。关于“犯罪心理结构由动力结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等要素组成”的观点,见之于罗大华主编的《犯罪心理学》。在该书的第二章,罗大华等学者提出,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包括动力结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潜意识。基于罗大华等人所认为的“犯罪心理结构”是“发动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动力”,可推定在罗大华等学者的眼里,“犯罪心理结构”即是“犯罪心理”,而动力又是由动力结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等组成。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重大的问题:“犯罪心理”既已是犯罪行为的动力,那又何来动力之下的动力?上述说法违反语义的形式逻辑,犯了种概念和属概念并列的错误。“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动力,并非动力和其他心理要素的结合。更重要的是,上述说法也违反了行为的心理逻辑。行为动力可以包括很多心理要素,或者说可以由很多心理因素的共同作用而成立,但行为动力本身是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整体对犯罪行为起推动支配作用。所谓调节结构也好,特征结构也好,抑或心理状态也好,它们最终都是通过动力或动力结构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作用。而任何行为的动力,都是正向目标诱引与负向风险抑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行为人权衡利弊得失的结果。单独地看,目标诱引是动力,风险抑制也是动力;利多是动力,弊少也是动力;追求利益是动力,避免非利益也是动力,但实际上它们都是交织在一起的,是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所谓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只是动力或动力结构的基础,而非与动力结构平等的犯罪心理结构的一部分。

关于“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心理动力”的观点亦见之于罗大华主编的《犯罪心理学》,有些学者把“犯罪心理”表述为“发动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大同小异。这种观点给人的印象是,似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动)还有“非心理的动力”或“非心理的动因”,那么,这种“非心理的动力”或“非心理的动因”是不是“犯罪心理”?如果是,为什么在界定“犯罪心理”时不将其包括在内?如果不是,何以又成了犯罪行为发生的动力(动因)?其实,如同上述,在心理即为行为动力的界定下,行为动力即为行为心理。所谓“心理动力”或“心理动因”的说法,不仅同义反复,更重要的是它割裂了行为动力的整体性。作为对行为发生起推动作用的“心理”,可以由很多因素的综合影响而成立,但不可能在这种动力之外还存在着另外的“动力”。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有很多,或者说我们可以在多个领域多个方面来探讨犯罪原因,但最终所有这些原因,无论是心理的还是非心理的,一定体现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去推动犯罪行为的实施,这个整体就是“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本身与“犯罪心理”背后因素的内涵并非一致。

作为犯罪行为动力的“犯罪心理”与一般行为心理不同,一般行为心理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而“犯罪心理”则一定是有意识的,这是“犯罪心理”第二个本质特征。然而,对于“犯罪心理”的意识性问题,有学者认为,“犯罪心理”可以是无意识的。如罗大华等学者认为,犯罪心理结构中存在着潜意识,“青春期的性躁动,欲望不能满足或受挫后的焦虑等,往往形成一种无名的冲动而产生越轨行为;即使是犯罪动机,有时也可能在意识朦胧状态下发生,如激情状态下的杀人,某些游戏型犯罪动机等”。还有一些学者说得更直白。如吴宁认为,无意识“是指未被清晰意识到的意识活动”,“无意识犯罪动机,是指在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或进行后一段时间内,犯罪主体未曾或未能清楚地意识到的犯罪动机”。邱国梁认为,“人的行为动机,从意识水平来看,可分为意识到的动机和未被意识到的动机。意识到的动机表明主体对自己行为动机有清楚的认识,这是人的行为动机的主要方面;未被意识到的动机表明主体对自己行为动机往往不能清楚地意识到或者是不能完全意识到,这是人的行为动机的次要方面”。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犯罪心理”可以是无意识的观点是错误的。确实,就行为心理而言,虽然大多数都是有意识的,但也存在着无意识的情形。在心理学中,行为泛指有机体外现的活动、动作、运动、反应或行动。这些外在的活动、动作、运动、反应或行动可以是有意识的,如连贯的活动或行动,也可以是无意识的,如不连贯的动作、反应。所谓意识,一般指自觉的心理活动,即人脑对客观现实的自觉地反映。相应的,在意识作用下的行为是有意识行为,指受中枢神经系统控制的、经过主观分析判断而做出的行为,也叫意志行为,即有意志自由和选择自由的行为,体现出自主性和独立性。而所谓的无意识,即指不知不觉的、没有意识到的心理活动。如做梦时发生的心理现象,对感觉不到的、但实际上起作用的刺激所引起的回答反应及自动化的行动等,亦称“潜意识”。相应的,在无意识作用下的行为是无意识行为,指不受中枢神经系统控制的、没有经过主观分析判断而作出的行为,也叫无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很多是本能行为,不用通过意识就能反应的。比如无条件反射(膝跳反射)导致的行为、因为痉挛而导致的行为、在丧失知觉时或在睡眠状态中做出的行为、在催眠术影响下做出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之所以被称作无意识行为,是因为它们都不受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行为心理并未被行为人意识到,是非自愿的行为。但是,就犯罪行为心理而言,则一定是有意识的。甚至可以说,“犯罪心理”本身就是一种意识。本质上,“犯罪心理”是一种自觉的心理活动。

首先,从刑法学角度看,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主客观因素的结合,犯罪的成立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只有主观上具有恶性,客观上造成了危害,才能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没有恶性,那么即便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将进入客观归罪的窠臼。普通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罪过即无犯罪”。因此,犯罪的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罪过(犯意、犯罪意图、犯罪心理)。犯罪要件排除了非自愿行动(如癫痫、梦游等),同时要求危害后果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人类是能够自由选择其行为的,当其不能自由选择时,就不能认为其有罪,可用错误、意外事件、挑衅、受威逼、精神错乱等为其辩护。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之所以能够成立,是因为它的意识性。这种意识性是评判主观恶性的基础,进而也是决定责任承担的基础。“责任的本质就是一个主观恶性的问题”。没有或失去这种意识性,则就没有或失去价值判断的余地,以及道德或法律非难的余地,也就无所谓恶性。只有存在意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主观恶性。因此,人的主观恶性是有意识的。因而,体现这种主观恶性并最终对犯罪行为起支配作用的“犯罪心理”也是有意识的。其次,从心理学角度看,任何有价值评判意义的行为都是基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而产生,以自主意识和独立意志为前提。因此,这种行为都是有意识行为,相应的,支配这种行为的心理都是有意识的。犯罪行为是具有价值评判意义的行为,所以犯罪行为一定是有意识行为,自然,支配它的犯罪心理也是有意识的。犯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是由犯罪人的自由意志行为造成的。人的心理如果不为人的意识所控制,那么自由意志行为就不可能产生。人在精神病态的作用下,有可能产生无意识心理和无意识行为。由于这种无意识使行为人失去了对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和道德价值,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从而使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行为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并非犯罪行为,支配这种行为实施的自然也就不是“犯罪心理”。实际上,即便有精神病态,也并不是必然使人产生无意识心理和无意识行为。在一个特定的危害行为中,虽然行为人有某种程度的精神障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思路和心理逻辑清楚、周延,体现出足够的行为能力,则表示行为人的心理和行为具有意识,需要为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行为人具有犯罪心理。

在司法实践中,常被用来说明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无意识的例子是“冲动犯罪”、“激情犯罪”。这些犯罪常常被认为是在所谓的“莫名的冲动”、“脑子一片空白”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在无意识的“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这其实是一种误解。确实,有许多犯罪是在冲动状态下完成的,但是冲动状态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无意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意义缺乏认识,特别是对于行为无控制能力。“行为的冲动性并不意味着行为的无意识性。”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行为人能否认识到行为的意义,而且还在于这种冲动是否不可抗拒。事实上,这种冲动在没有精神病态的情况下是可以控制的。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控制能力是对危害行为的控制能力,不同于心理学上的道德自制力。“控制能力与心理学上所讲的作为意志品质的自制力不是等同概念。自制力是控制自己的情感、爱好和冲动的能力,但有控制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自制力。许多人是在有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因缺乏自制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故不可将控制能力与自制能力想混淆”。在冲动状态下,人的心理和行为的意识性不仅不会失去,而且也不会有明显的减弱。

需要说明的是,过失犯罪中所体现的所谓的“不意识”并非是无意识。过失犯罪也是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只是结果不是其所愿。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的心理态度并不指向于追求某种犯罪结果,不成立故意犯罪心理,但其中所蕴含的过失心理态度是有意识的成分和内容的。于极度过失而言,“行为人有意识地漠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的不可原谅的危害,他的行为方式严重偏离了一个遵守法律的人的行为方式”;于一般过失而言,“行为人应当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的不可原谅的危害,他的行为方式严重偏离了一个小心谨慎的人的行为方式”。过失是对社会生活中一般要求的结果回避行为即基准行为的懈怠,于是,过失犯由未能实施法律所要求的基准行为的不作为构成,而且,只要符合行为基准,就排除过失的成立。就像不作为可以构成犯罪,没有或缺乏努力避免过失发生的意识实际上就是一种意识。过失犯罪的可罚性,不仅基于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基于这种意识。

与一般的有意识行为心理不同的是,“犯罪心理”还具有犯罪性,这是“犯罪心理”的第三个本质特征。这里所谓的“犯罪性”,广义上泛指“反社会性”或“恶性”,狭义上特指“刑事违法性”。无论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还是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犯罪都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反社会的、恶性的行为,自不待言。那么,作为支配犯罪行为发生的动力的“犯罪心理”是否也是反社会的、恶性的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明确的:“犯罪心理”一定是反社会的、恶性的。从心理学中的心理与行为对应的原则看,行为是恶的,心理也是恶的,恶的行为背后必有恶的心理;从刑法学中的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看,犯罪行为是恶的,犯罪心理也是恶的,行为的可罚性与心理的恶性密切相关。

“犯罪心理”在驱动机制上与一般行为心理并无区别,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其自身特点,即具有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违法犯罪目的并与满足需要的违法犯罪手段与方式相联系。“犯罪心理”的恶性(反社会性、刑事违法性)体现为行为人内心以恶性的(反社会的、刑事违法的)手段去达成自己需要满足的意图,这种恶性的意图是“犯罪心理”的主要内容。“犯罪心理”作为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构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有意识的直接动力,其所包含的满足行为人需要的行为指向与行为方式,不仅具有道德和价值判断上的负面性,而且具有与刑事法律的对抗性以及应受惩罚性,即具有犯罪性。虽然不同的“犯罪心理”反映出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但“犯罪心理”一定是恶性的,不存在所谓中性的“犯罪心理”。没有这样恶性的心理,犯罪行为不可能发生。

有学者认为,“不能将犯罪动机一概视为‘恶性的’、‘反社会的’或‘非法的’,或者一律评价为‘卑劣的’。……根据犯罪动机内容的社会性质,犯罪动机至少也可分为恶性犯罪动机和中性犯罪动机等不同的刑法评价。……一种在忍无可忍条件下发生的‘大义灭亲’,这种犯罪也很难简单地说其犯罪动机就是反社会的。只能说方法不当,其行为手段触犯了刑法”。笔者认为,将犯罪动机作中性化理解,其错误犹如将犯罪等同于一般行为一样显而易见。只要“犯罪心理”或犯罪动机中所包含的达成行为人目的的手段与方式“不当”,“触犯了刑法”,那“犯罪心理”就是恶性的,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中已经有了触犯刑法的故意。除非行为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其所采取的行为手段与方式是非法的,即行为人是真正意义上的“法盲”。然而,以常态而论,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完全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的法盲。因为,任何人只要其神智正常,必知道犯罪的法律后果,也必知道别人的生命是不可以随意剥夺的,别人的钱财是不可以随意“拿取”的。至于所谓的“在忍无可忍条件下发生的‘大义灭亲’”,其主观恶性———故意触犯刑律的心态也是明显的。忍无可忍中的“忍”,就表明了行为人内心的忌讳,即行为人意识到不能随便灭亲,只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当然,这种犯罪与一般的故意杀人在主观恶性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它的主观恶性却是确定无疑的。

心理痕迹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所产生的生理固化物,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在犯罪现场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这种痕迹一方面反映了犯罪分子作案行为轨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完成的,而人的心理又是在先天遗传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教育的影响形成的。所以,一定的行为能反映出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个性乃至整个人的面貌。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因此总要造成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质痕迹,是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及其它心理活动的外化表现。所以,犯罪心理一定隐含在犯罪现场痕迹中并表现为一定的心理痕迹。它是犯罪人心理活动和外部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是事物发展联系内在逻辑的充分体现,也是现实的一种客观存在。美国新行为主义党派托乐曼认为,三个变量系统即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之间既有因果联系,又彼此交互作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刺激下,个体内在不良心理品德发生变化,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案件及犯罪现场物质痕迹进行分析,不但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个性、行为动机、当时的情绪,而且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社会经历、生活环境、遭遇、知识背景、经验、技术、习惯等。

1、个性特征。个性是指一个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一个人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的不同,必然会在其需求、兴趣、能力、气质、性格等各方面产生与他人的差异,形成自己所特有的与众不同的特征。而这种内在性的特征恰恰可能通过个体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来,并会以一定的形式遗留下来,为我们所发现。同理,在他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个性特征也就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2、无意识特征。所谓无意识即“在完成行动时是不自觉的,在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方面完全失去定向能力”。这种无意识心理往往使罪犯不自觉的留下痕迹。例如,从对某盗窃案现场初步调查中得知,罪犯是带手套作案的,但后来在放钱的保险柜内侧发现了几枚手印,经分析判断是罪犯见到大量现金时,心情无比激动无意脱下手套而留下的。此手印经过鉴定成为破案的证据。在侦查工作中,了解、掌握心理痕迹的无意识特征以及它与物质痕迹的统一,往往对破案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定势心理特征。定势就是人们按照一种固定了的倾向去反映现实,从而表现出心理活动的趋向性、专注性。定势心理现象也同样存在于犯罪心理痕迹中。罪犯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以后再作案时,成功的体验反馈到大脑,对其犯罪动机和行为起强化作用,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为巩固并得到发展。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罪犯特别是惯犯,在作案时由于某种思维方式和与此相联的犯罪行为的多次重复,在其犯罪活动中明显地反映出他的定势心理特征。认识和利用这些特征,不仅有助于突破案件,还可以帮助推测罪犯将会在何时何地侵犯下一个目标,使侦查工作更加积极主动。

4、可知性特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不同的只是对事物的认识程度。心理痕迹虽然是一种看不到的抽象现象,但它可以被我们感知和认识。因为心理痕迹存在于每一个犯罪过程之中,它与犯罪现场、罪犯及现场的物质痕迹有着密切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正是我们认识心理痕迹的有效途径。侦查技术人员可以借助已知事物的因果联系,推知未知事物的结果,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

在接触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的以前,它总给我一种太神秘的感觉,总以为它很深奥也很虚幻。但是慢慢的,从《犯罪心理学》这门课中,我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从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了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尤其从罪犯的认知方面,可以深讨罪犯的知觉、推理、信念、决策和态度;此外,还可以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预防、干预和治疗。于是,通过学习,我被它的科学性,真实性所折服,可以说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与此同时我还发现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同样重要,同时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心理学不仅具有科学性,而且也不乏应用性。心理理论固然枯燥,但配以实例,就不但不乏味,反而让人有一种从生活中悟出哲理的感觉,视野也开阔很多。心理学来源于生活,又指导生活。

记得初中时学的政治里说,束缚人类行为的分为法律和道德。法律就不用说了,道德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伦理或者说是人品什么的。虽然道德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也很有效。更重要的是,这反映人品素质问题并不是罪恶的行为,不至于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不仅中国如此,世界各国都如此,这说明这并不是偶然,不是中国片面。况且,圣经中已经将之归为原罪,那是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带有的特性,甚至可以说这就是一个生理特征,是无法消除的。比如愤怒,贪婪,性欲等,就是中国所说的七情六欲,没它们人就成仙了!

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篇十一

从哲学层面看,基于上述对域外犯罪心理学发展历程的考察,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得出如下两个基本结论:(1)犯罪心理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其视角而非对象。不论在术语体系上如何排列组合,犯罪心理学与犯罪学的认识对象均无本质的区别,均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包括作为一种行为学对象的越轨以及作为其社会化后果的越轨行为之社会反应。对犯罪现象基于心理学视角的考察无疑为犯罪学的内在逻辑体系所必然涵盖。美国犯罪学家伊恩·泰勒、保罗·沃顿和乔克·扬在其划时代的犯罪学纲领性著作《新时代犯罪学》中对犯罪学的研究视野作了5个层次的概括,主张以心理学为工具的考察是其中多个层次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认为,在以越轨行为为中心进行归因性考察的过程中,考察行为直接根源的考察工具乃是“犯罪的社会心理学”。(21)以心理学之分析工具解决犯罪学之研究问题是其题中之意。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心理学研究是犯罪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将犯罪心理学从犯罪学中割裂出来甚至将其与犯罪学对立起来的做法是毫无意义的。(2)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向其母学科心理学寻求知识来源。我国有些学者在进行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建构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做法是从其所继受的哲学思辨理念出发尝试搭建有关“犯罪心理”学说的框架,继而在其框架之内进行内容填充。然而,在心理学本身的发展过程中,采用这一研究范式的结构主义心理学早就被心理学研究的主流所抛弃。在外国学者的著述中,“犯罪心理学”通常的翻译是“criminalpsychology”或者“psychologyforcriminalbehavior”。从“心理学”一词在“犯罪心理学”这一语言学结构中的关系性定位可以看出,犯罪心理学以“心理学”为其基本的分析工具,而非全然以“犯罪心理”为关照对象。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心理学,是对所有应用心理学研究成果对犯罪现象的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解释的科学活动的总称。犯罪心理学不是心理学与刑法学交叉的产物,而是心理学与犯罪学交叉的产物。

(二)实证主义科学研究范式之再倡。

我国学者对于犯罪心理学学科定位的争论多集中于哲学层面,而在实践层面鲜有实质性的探究。(22)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从实践导向的层面将学科定位问题简单化。自20世纪初期美国芝加哥学派兴起以来,国际犯罪学研究的中心已从欧洲转移到美国,而在美国犯罪学、犯罪心理学领域取得的各项重要理论成果又极少是栖身于法学院的学者们贡献的。(23)在这一领域最为活跃的学者群体主要来自各大学的社会学院(系)、心理学院(系)、刑事司法学院(系),以及依托监狱犯罪改造部门的各研究机构。该学者群体以实证研究方法为其基本的学术工具,所开展的各类研究活动虽然与刑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两者之间更多的是保持一种伙伴关系,犯罪学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科(24)并不为刑法学科发展的方面所左右。这一事实可以带给我们一个有益的启示:当思考一个学科的未来发展路径时,如果在思辨层面尚无法理出一个清楚的脉络,那么从实际的学术研究创造力热点分布来寻找线索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因为既然现代犯罪学理论发展最具可见性的创造力都来自遵循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并且与刑法学学科保持相对独立的学者群体,那么这至少从经验上讲应该被认定为学科当前的最佳发展方向选项。

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专业犯罪学研究者的阵营,我国学术界对域外犯罪学的认识会愈来愈深入,对犯罪学研究范式的探讨也会成为该领域的一个核心议题。虽然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理论界对于实证研究范式的局限性进行了大量的反思和批判,很多学者也以此为论据反对实证研究在犯罪学(包括犯罪心理学)中的广泛应用,但是应当看到犯罪学是经验性、思辨性研究的综合,(25)并且,虽然西方国家有的犯罪学家对立足于统计数据的实证研究方法能否用于对现实犯罪现象作出准确的解释表示怀疑,(26)但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已推动实证研究方法不断改进,实证研究方法在西方国家的犯罪学研究方法中占据主流地位已成事实。外国学者对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进行批判的语境基础是这一研究方法100年来充分而成熟的应用,并且,外国学者质疑的并非实证研究方法本身,而是担忧实证研究是否因其基础过于庞大而遮蔽了哲学思辨研究产出的成果,无法与哲学思辨方法取得平衡并互相促进发展。与之相应,外国学者对实证研究方法的态度并非否定甚至摒弃,而是试图改进实证研究方法使得实证研究成果获得更强的说服力以及效用,除了在犯罪学研究中强调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外,也有学者倡导在犯罪学教学中引导学生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理论概念予以精雕细琢、完善、重塑甚至在必要时予以摒弃,以避免过于理论主义。(27)与之相比较,以我国犯罪学(包括犯罪心理学)研究当前发展基础所能提供的知识而言,我们对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认识尚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在论及犯罪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方法时往往对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的实证研究方法过早地表现出失望、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这实际上会给我们追赶国际理论研究发展主流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笔者看来,正确的态度应该是通过鼓励并培养我国犯罪学研究者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品性,同时对西方国家实证研究方法的同态发展保持较高的灵敏度,在往复观察之中推动我国的实证研究从萌芽状态向茁壮成长状态发展,并进而使其与我国深厚的哲学思辨传统紧密结合,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具有强烈哲学思辨色彩并有充分实证研究成果支撑的犯罪心理学理论。

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学科发展的当务之急不是质疑或否定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而是需要大力倡导实证研究,强化对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学习、探索及革新,并有意识地重视对学术人才梯队中有实证科研能力者的系统化培育。纵观国际学科发展史,不论是犯罪学还是心理学在某一地区或国家的迅猛发展,总是与当时当地出现的站在学科发展前沿的高水平学者梯队群体紧密相关的。只有当我们拥有一支可以与国际犯罪心理学一流研究水平比肩、兼具哲学思辨与实证科学研究能力的高水平梯队化学者群体时,我们的本土理论才会有与国际学术潮流接轨甚至引领学术发展趋势的可能。

(三)以操作性概念体系为核心的理论平台之搭建。

理论体系的建构必然依赖于一整套概念体系。我国的犯罪学研究长期依托于刑法学研究,在概念体系的建立上具有浓厚的哲学思辨色彩,强调概念范畴的抽象界定和辨析,非常不重视实证观测的操作性设定。一方面,我国目前提出的绝大多数犯罪心理学理论都没有经过基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广泛证伪,并且其现有概念体系往往也不符合实证研究设计的要求。显然,我们是无法在大而化之的、毫无操作性的概念之上从事任何真正具有科学性的犯罪归因研究的。另一方面,外国犯罪学历经长时间发展出的诸多理论在被引入我国并进行本土化的过程中,会因对外国相关理论的核心概念把握不准或者操作性误读失却其理论精髓,从而无法实现与外国犯罪心理学界的充分对话。这一缺陷成为我国犯罪心理学理论既无法在国际学术平台上展开互动交流又无法在实证研究进路上获得充分发展的重要原因。鉴此,作为以本土化为立足点的系统性梳理,构建一套操作性概念化定义系统就显得十分必要且迫切。

出于对未来研究成果高度应用性的预设,此种概念化定义系统的建构须以犯罪归因为宗旨,以心理学基本原则和概念为基础,以国内外犯罪心理学的`主流理论为分析手段,将现有各理论的核心要素加以逻辑性解构、重构与整合,使其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统一性的概念体系。首先,一种域外考察的努力须聚焦于当代犯罪学主流中深具影响力且经受住实证研究证伪检验的那些理论,如社会学习理论、控制理论及标签理论等,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其概念体系中涉及个体差异化心理过程方面,力图分解出一系列兼具合理性与普遍指导意义的成分,给予其明确的概念化定义,并试图在这些定义之间建立起普遍性的逻辑关系。其次,鉴于现代意义的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对西方国家相关理论的借鉴,同时又衍生出别具本土特色的理论学说,因此在对国内诸学说进行梳理的过程中,须着力辨析这些理论的核心要素与西方国家诸心理学流派之间的继承性关系并对其中的独创性内容加以识别。对甄别出的理论要素应像对西方国家诸理论涉及的概念那样给予其明确的概念化定义。如此一来,最终的成果是一个以一系列未被实证数据证伪检验所否定的(包括那些已经接受并通过证伪检验的和那些尚未接受证伪检验的)、具有潜在犯罪归因解释效力的、相互之间逻辑关系清楚、排除自相矛盾的概念化定义组成的一般性概念体系。

(四)以本土化测量指标为基础的研究方法之改良。

虽然在确立一个定义清晰、因果关系推论明确的操作化概念体系之后,可对一个理论体系展开具有实质意义的实证检验研究工作,但是在实证主义方法论指导下的理论发展必须得到本土化数据的有力支撑。这就需要一个将上述体系中的诸概念转化为在我国文化背景下可从本土人群中采集数据的测量指标体系。

以操作性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应该注意借鉴与原创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应与一些学者热衷于提出所谓“本土原创学说”的做法保持距离。如欲建构可行性较佳、实用性较强的量化指标体系,较为稳妥的方案依旧是依托有外国大量的量化研究作为支撑的犯罪学、心理学的概念,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将一些经验证的测量工具部分或全部引入笔者所言的此种量化指标体系。同时,如果希望未来的实证研究适应我国的国情,那么还须对一些测量指标进行针对我国社会与文化传统的本土化调整,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是有限的。另外,我们必须注意到,对本土犯罪心理学理论的解读也可能会识别出一些原创性的概念,这些概念基本上不会有任何现成可用的测量手段,因此也必须投入精力与时间,严格按照实证研究方法的要求,按部就班地创制具有高效度和信度的测量工具。

此种可测量的操作化定义系统及其测量指标的提出须历经两个必要阶段:第一阶段,对一般性概念化定义系统中的各个概念化定义进行逐一考察,并进一步提出与之相应的操作化定义。操作化定义要求在准确把握概念化定义相对精简的诸语言要素的深刻含义的基础上细化对其各个要件的具体描述。这一工作要求对概念化定义的内在逻辑结构、外部识别特征以及具体应用语境进行尽可能无歧义的界定,以实现观念的表达者与接受者在认知上的高度一致,消除对特定概念理解各异的潜在可能,为进一步的量化验证打下基础。第二阶段,在操作化定义的基础上为每一个概念元素设计量化指标方案,形成一套针对本概念体系的测量工具集,使其可以在现实环境中通过特定数据采集手段被测量。这些量化指标方案的提出须广泛吸纳国内外知名的心理学测量工具中的可用成分,同时也应充分借鉴外国著名量化研究方案中已被验证具有效度和信度的指标。与之相应,还须对测量工具中的核心部分进行预试研究以验证并强化其指标体系的信度和效度。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领域开展的实证主义研究面临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研究方法的滞后,而研究方法滞后的重要表现是具有本土化信度和普遍性效度的测量指标体系的缺乏。因此,我国犯罪心理学界必须注意解决这一问题。

五、结语。

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篇十二

没有新的观念,就不可能有新的思路;没有新的思路,就不可能有新的举措;没有新的举措,就不可能有新的成效。党的十七大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确立为党的思想路线,是对党的思想路线的丰富和发展,表明我们党在理论上的自觉性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要理解好、贯彻好十七大精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适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把思想认识转变到与十七大要求相适应的状况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十七大提出的奋斗目标上来,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新世纪的宏伟目标。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国际形势来看,当前国际局势复杂多变,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国与国之间在科技和综合国力方面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从国内形势来看,党的十七大吹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号角,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全国各地都在抢抓机遇,加快发展。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孟建柱同志提出构建“大教育、大培训”的思路,公安院校如何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当前的公安教育体制、机制和培养模式,_公安教育的困境,对公安教育做出重大改革与调整,是公安院校在解放思想大讨论中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联系禁毒系的实际,联系禁毒教学科研本职,就是要提升科研层次为领导决策和禁毒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就是要提高教学水平为禁毒实战工作和一线禁毒民警提供帮助与服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大力加强禁毒重点学科建设。

一是凝练学科方向,以禁毒学科建设为龙头,将禁毒学、毒品案件侦查、毒品预防教育、禁毒实验室建设为重点突破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禁毒实验室作为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对于推动禁毒教学水平、提升禁毒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禁毒科研平台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科研基地建设。云南省首届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十大基地之一“云南禁毒问题研究基地”的建立,确立了我院在云南禁毒领域的领先地位,极大的推动了我院禁毒科研的发展。

四是加强理论研究。自11月起,我系教师参与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代表国务院起草的《戒毒条例》的调研、论证与起草工作,参与配合《禁毒法》实施的戒毒法律文书的制作。今年4月《戒毒条例》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戒毒法律文书公安部已于5月30日发布全国禁毒部门实施。这是禁毒系多年理论研究的结果,是禁毒科研上层次、上水平的具体体现,为领导决策和禁毒立法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此专门发函到学院表示感谢。

二、大力加强禁毒专业建设。

206月,我院“禁毒学”专业成功获批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年11月,“禁毒学”专业被云南省推荐列为国家一类特色建设专业申报名单,专业建设又上新水平。

一是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合作与交流,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一年内,在禁毒专业方面,我院利用省院省校合作项目等途径选送3名教师攻读博士学位,8名教师攻读硕士学位,2名教师被新评为教授,现从事禁毒教学科研人员中教授人数已达10余人,禁毒教学人员学历、职称构成有了质的改善。

国的领先地位。

三是教材建设。主编的《禁毒学》、《犯罪心理学》等三本教材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出版。《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教程》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目前,该教材再次修订的初稿已基本完成。

三、大力加强禁毒警察培训工作与社会服务。

遵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构建“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的部署,不断创新教育训练内容与形式,积极探索并逐步实现在职民警培训集中训练与送教上门、课堂教学与远程教育、有计划指令性培训与学员自愿性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一是国外禁毒警察培训取得显著成绩。受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的委托,我院开展培训缅甸、老挝、越南等国家“禁毒执法官员研修班(培训班)”;受商务部委托我院举办“亚洲禁毒官员研修班(培训班)”。禁毒系教师承担了主要的禁毒主干课程教学任务,并为受训学员好评。这些培训班的举办,极大地推动了我院的国际化水平,在受训国家禁毒部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禁毒国际合作的开展。

二是送教基层公安机关,服务指导禁毒工作。近年来,禁毒系把“公安教育服务基层、服务实战、服务队伍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长期坚持送教下基层。送教的主要内容为探讨理论前沿问题、禁毒实战急需解决的问题及禁毒一线矛盾突出的问题等。1月-2月,禁毒系分两小组利用假期送教到德宏、保山、大理等州市,讲解《禁毒法》,并就相关课题进行了调研,取得了送教调研双丰收,受到基层的热烈欢迎。205月,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禁毒局和学院联合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宣讲,我系4名教师分赴禁毒局机关和全省16个州市完成宣讲活动22场,其中玉溪等12个州市采取了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全省直接参加听课的人员超过5000人。各地禁毒办、禁毒支队反映省禁毒办、省公安厅禁毒局和云南警官学院组织的宣讲活动十分及时,也很必要。认为授课教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造诣、丰富翔实的禁毒知识和娴熟的授课技巧,讲授生动,深入浅出,结合实际,理论性和指导性都很强,感谢云南警官学院。通过这次成功的宣讲活动,对帮助基层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禁毒法》,推进我省依法禁毒,推动我省的禁毒事业迈向新的台阶,促进我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展,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禁毒民警远程在线培训系统建设完成。在职民警业务的远程教育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可以解决工学矛盾突出和民警自学提高问题。学院2007年投入200余万元,建设了禁毒民警远程在线培训系统,可查阅资料、点播视频、在线收看、在线学习、在线考试。目前硬件建设已经完成,进入建设阶段。

四是禁毒防艾宣传教育服务已形成长效机制。,禁毒系共组织26个宣讲团利用课余和节假日,一直坚持开展禁毒防艾宣传教育“五进”活动。据不完全统计:组织宣讲活动3000多人次,发放资料70000多份,先后对100多所中小学和50余个社区工厂和农村开展宣传。禁毒系师生全身心的投入与长效机制的形成,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的高度好评。2007年2月9日在昆明举行的2007年云南省禁毒工作会议上,云南警官学院禁毒系被云南省禁毒委员会授予“禁毒人民战争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四、建一流禁毒专业,创一流禁毒学科。

年,学院提出了“坚定不移实施特色兴校强校战略。整合学科建设和科研资源,与时俱进地做强禁毒系及禁毒学科”,“加强教学训练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禁毒系实验室”的目标。这必将大力推进我院的禁毒学科、专业建设,推动禁毒教学、科研和培训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此,禁毒系提出“求实务真,开拓创新,建一流禁毒专业,创一流禁毒学科”的发展方向。近期的主要工作为:

(一)抓好高水平实验室建设。

按照“挂牌建设、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滚动发展”为原则,大力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目前,已累计投资近千万元,完成了在职民警远程网上培训系统、禁毒陈列室、禁毒高端培训系统建设,完善了联合国g75培训系统。禁毒情报资源查询库建设正在抓紧进行。今年将新建气相色谱、质谱实验室,吸毒人员脑电波分析实验室,吸毒人员瞳孔检测实验室,毒品案件侦查模拟实验室,毒品艾滋病预防教育展示室,学生公共实验室等项目,达到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模与水平。

(二)抓好高层次高水平科研工作。

目前协助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起草的《戒毒条例》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完成了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吸毒人员检测程序规定、戒毒法律文书的起草制定,已提交公安部禁毒局。

落实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研究基地、禁毒实验室等各建设项目具体指标与要求,对于符合建设指标的各教师科研成果,列入各项目建设经费给予一定的奖励与支持,以确保各项目建设做实做细,鼓励每一位教师主动积极参与各项目建设,以达到真正抓好高水平科研工作的目的。

(三)抓好高水平教材建设。

着手禁毒学专业《戒毒学》、《禁毒法学》、《毒品预防》、《艾滋病防治》等教材的编撰,在编撰过程当中,要充分考虑各教材的特点,重视全面提高禁毒相关专业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应用技能,合理构建教材体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实战教学,精心选择教学内容,争取将每一本教材都做成精品,抓好高水平教材建设。

(四)抓好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

继续采用多种方式,抓好高水平禁毒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一是利用省校省院合作等方式,继续加强教师的学历教育,鼓励互派访问学者。二是有计划、分批次安排中青年教师去实战单位锻炼,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等,以提高禁毒教学服务实战的水平与能力。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与水平。

总之,解放思想必须割除思想上的认识误区,_工作中的困难与矛盾,打破原有体制机制,改革原有的教学模式,联系禁毒教学科研实际,以实现禁毒系又好又快发展。

犯罪心理论文(专业13篇)篇十三

典型案例(详细分析,若果自己是罪犯,怎样避免犯罪;受。

害人要怎样降低伤害)。

心得体会,自己的感悟。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案例:我有一个朋友,长的是挺漂亮的。在他们老家,由于经济发展赶不上沿海地区,家庭收入也不高。为了补贴家用,就会利用暑期和双休日出去打工。有一次,她碰到一件事。有一个店铺的老板招工。她的招工条件是:女,20-25岁,长相清秀,要求学历高中以上,待遇丰厚,工资面议。由于我的朋友符合招工的各种条件,所以她就去应聘了。在工作的第一天,那个小老板就嫌我的朋友的穿着不是很时髦,就提出说让我的朋友去买一套时髦的装束,费用由他出。我的朋友就觉得她只是来打工,而且觉得自己的穿着虽然不是很时尚,但是也应该属于拿的出手的一种就谢绝了老板的好意。在中午时,老板以天热,来回走不仅热得很,而且不利于休息为借口,就对我的朋友说那天的午饭由他包办,而且在饭后还给她提供休息的地方。

我的朋友是有一定的社会经验的,第一天上班哪有这种好事,而且对方又是单身了几年地男子,而她又是年轻貌美的姑娘,这种情况不得不防。于是她就推脱,但是老板还是执意要留她吃饭,就在两人僵持的时候,救星出现了。朋友的弟弟来找她回家吃饭,她马上有了理由就和弟弟一起回家吃饭了。当然下午也就不敢再去了。

会忽略。

其次,在老板说是能让员工报销卖衣服的钱是就更有问题了,毕竟是第一天上班,否工作下去都是未知数,老板怎么会这么好还让员工去买衣服呢?这里就是老板可能别有用心的第二个表现。我认为,女人天性就是不会嫌衣服多的,一些抵制诱惑力差的就有可能会接受老板的殷勤,这样就会有受之于人的感觉。让你不好意思再拒绝老板接下来的“好心”。在这里,我觉得那老板还是很详细计划过的,他利用人的贪心就可能会达成他的目的。

再者,老板以天热,回家吃饭来回会导致休息不好为借口想让女子留下来吃饭并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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