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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一
3、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4、论宪法解释。
5、论宪法的`惯例。
6、论违宪审查制度。
7、论政党制度。
8、论我国的选举制度。
9、论我国的自治制度。
10、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11、论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实现。
12、论公民的集会、游行、权。
13、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14、论我国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15、论我国选举程序的完善。
16、论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存在问题。
17、论违宪审查的模式。
18、论我国公民生存权的保障。
19、单一制(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比较分析。
20、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二
摘要: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可有效保障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捍卫个人权益,促进产业在“安全”中得以“发展”。我国相关立法中规定的企业安全保护义务多为静态性、措施性的管理性义务,不足以防御多变的安全风险;企业安全法规遵从激励机制缺失,合规动力不足;企业信息安全文化的普及力度欠缺。解决以上难题,应基于“法律治理”思维,将“法人治理”定位为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重心。在制度设计层面,适当借鉴美国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在立法监管与企业自治中的有益经验,以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为指引,充分发挥立法激励作用,鼓励所有企业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董事、高官人员的信息安全义务之履行予以充分重视,增强企业信息安全文化建设,凸显安全文化的价值。
关键词:法律治理;协同治理;信息安全义务;信息安全法人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以云计算、大数据等为驱动的新技术在引领企业向智慧企业转型的同时也打开了安全威胁的潘多拉魔盒:一方面,针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持续性大规模网络攻击、企业系统漏洞、数据泄露等安全威胁呈现升级化态势;另一方面,因欧美网络与信息安全立法变革浪潮冲击、跨国it企业合规僵局、贸易大战与地缘政治安全的复杂结构相交织,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信息安全的严峻态势。我国《网络安全法》将网络运营者定位为“协同治理”的中坚力量,并为其量身设定了安全义务体系。在此背景下,我国亟需以《网络安全法》的安全“保障法”定位为指引,在谨慎权衡“安全”与“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中国本土化的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之道,以提升《网络安全法》执法和企业合规的有效性,最大化企业在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中的能量。
(一)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之内涵解析:基于“治理”理论视角。
“法律治理(legalgovernance)”的理论根基深植于“治理(governance)”理论。“治理”理论源于西方,流派众多且各具差异,但对“治理”的核心要素即主体多元、平等、协作、共赢等存在共识。全球化趋势使带有工具理性特征的治理理论与法律相结合,在不同国家被重塑与本地化,领域多涉及国家、社会、城市、公司、网络等。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开启了从管理迈向“法律治理”的革命性变革,对“法律治理”的倚重亦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法律治理”是指依据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律程序制定的法律规则,政府、社会、市场等存在利益分化的多元主体通过合作、协调与互动的方式,实现共同利益与促进社会发展目标。我国学界亦认识到,“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模式应当是一种合作行动模式,只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在合作的意愿下共同开展社会治理活动,才能解决已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当我国从工业社会迈入网络与数字化社会,安全与发展成为基本的时代诉求。得益于治理理论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立法的滋养,“协同治理”成为有效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核心理念。“协同治理”是指处于同一治理网络中的多元主体间通过协调合作,形成彼此啮合、相互依存、共同行动、共担风险的局面,产生有序的治理结构,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其强调不同主体间合作的匹配性、动态性、有序性与有效性。我国《网络安全法》将“协同治理”定位为基本原则,其智慧在于:一是强调了安全治理应立足于政府的规范、引导与监督,政府决策应建立在统筹考虑、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二是强调应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公民在内的多元主体参与,鼓励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协同合力,避免传统“善政”思维对政府责任的无限放大。
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提出是对“协同治理”理念的践行,其制度内涵包括:一是政府应不断优化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立法规范,提升立法技术,发挥“硬法”与“软法”的各自优势,為企业信息安全治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二是立法应引导和激励企业充分发挥“协同治理”的作用,将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作为“重心”。在所有企业中建立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高管之信息安全义务,促进法人治理与安全文化相交融。
立法监管与企业法人治理是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依。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应立足于立法的引导、监督与鼓励,可分别通过设定指引性与禁止性法律规则为企业信息安全自治设定法定“基线”与违法“红线”,设定激励性规则鼓励企业守法与合规。企业应以法律原则、规则为治理依据,根据风险变化灵活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最终在政府与企业“二元”治理的有机互动中保障信息在处理、存储及流转中的完整性、机密性与可用性。
(二)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制度价值。
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凭借蕴含价值理性和道德判断的法律的介入,用法律权威将安全义务归化到企业,从而实现以下制度价值。
1.有效保障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现已对国家安全产生了全面的颠覆性影响,成为国家安全竞争的最前沿领域和国家安全变革的最难以预测的因素。威胁国家网络安全因素复杂多样,黑客攻击与数据泄露最为典型。大规模、高级可持续性攻击的目标正在从传统的it系统转向石油、天然气、航空运输等关键行业的工业控制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其安全防范中的弱项可能成为黑客攻击的“短板”,从法律治理的高度去应对企业安全难题则是较为有效的手段。
2.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捍卫个人权益。
个人信息蕴含财产利益与人格尊严,我国立法将其视为基本民事权利。个人信息泄露常规路径有三种:(1)内部人员非法盗取、转卖;(2)企业在非授权范围内利用与经营用户信息;(3)恶意程序利用网络漏洞非法入侵数据库进而盗取、劫持个人信息。随着电子商务与社交平台迈入鼎盛时期,海量用户数据被企业抓取、整合、分析、画像,严重危及个人权益。很多人将数据泄露的“原罪”归于个人信息立法的不完备,而忽视了立法并未真正映射、内生于企业治理层面是数据泄露有增无减的内因。3.促進产业在“安全”中得以“发展”
在信息化时代,很多企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的信息安全治理水平令人忧虑。只有在解决安全问题的前提下,企业发展才能没有后顾之忧。从合规角度,欧美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立法变革给企业亦带来考验,如何进行安全合规、降低战略运营风险已成为大型企业走出国门时应考虑的问题。法规遵从并非结果,而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建立内生于企业、业务流程及产品设计相融的安全治理机制才能促进产业在“安全”中得以“发展”。
(一)我国企业信息安全义务的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我国企业信息安全义务来源于三层面:一是《网络安全法》(简称“网安法”)及其配套的下位法;二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三是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网安法及相关配套性制度是我国企业信息安全义务的主要法律渊源,相关国家标准与行业性标准为网安法确立的安全义务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实施依据。
网安法是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治理的基础性“保障法”。网安法颁布近3年来,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机构都开始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从“执法第一案”进入执法常态化。从网安法的“保障法”定位去检视立法制度以及执法效果,仍存在一些问题。
网安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体系,其建构在实体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并附加一些履行不能的法律责任,但仍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一,网安法对网络运营者的诸多义务性规定多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施加,并通过国家、行业标准规定非常具体的措施性要求作为义务的主要内容,然后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合规。而传统法律理论认为,过多禁止性法律规范会造成“管理型”立法而非“治理型”立法,减损执法效果。网安法及其下位法在规则设计时偏重于以技术性措施与管理性手段防控企业安全风险,以行政处罚手段震慑企业逾越法律“红线”的规制思路,易导致企业负责人以“不出事”的“管理”式思维被动合规,影响执法效果。其二,网安法设定的企业安全保护义务多为静态性、具体措施性的义务,缺乏对内生于企业的治理层面的义务的宏观考量,不足以应对多变的网络安全风险。如网安法第10条、第21条、第34条、第42条详细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保障网络数据三性、等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具体性规定,该规定多以“技术措施”“其他必要措施”及“补救性措施”等静态性、措施性规定为主。但网络的“静态”安全或“形式安全”无法从根本上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的无界传播与溢出效应。随着技术的发展,移动设备、路由器、可穿戴设备、物联网等已逐步成为顶级攻击者的目标。美国国家安全局技术总监戴夫·霍格(davehogue)称,黑客的速度非常快,只要安全漏洞公开发布,国家资助的攻击者可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将其武器化。快速化、新型化的安全威胁使企业的整体安全水平只取决于企业最“弱”的一环,而不是最“强”的地方。静态的企业安全风险管理思维已无法防御严峻的安全风险。正如有学者所言,“挂在墙上的资质证书完全无法应对真刀真枪的战略威胁”。
2.企业安全法规遵从的激励机制缺失,难以扭转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的“被动”思维。
在全球行政改革浪潮中,命令控制式规制受到广泛批评,激励性监管得到重视,人们发现规则如果能够与被管理者激励相容,会极大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合规动力。我国网安法建立起企业安全义务体系框架,并通过设置法律责任予以震慑并督促企业遵从,故企业法规遵从的基本动因仍基于法律的强制力。企业多具有逐利的理性人特征,多会将“安全”投入视为“成本”负担,加之安全意识普遍淡薄和违法不利后果的威慑力有限,易导致企业负责人以“不出事”的“管理”式思维被动合规。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网络安全资源有限,安全意识更为淡薄,对安全威胁的识别、防御能力低,易成为供应链安全的“短板”而降低整个供应链的安全性。对安全风险的静态与被动防御思维根本无法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安全危机。cybereason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所言:“企业在网络安全领域的投入每年都在增加,但新型攻击的发生率以及企业遭遇黑客入侵的情况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好转。”
3.企业信息安全文化的引导与塑造力度欠缺,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治理生态。
网络安全立法属于政治上层建筑,信息安全文化属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二者具有正相关的交互作用。尽管网安法已颁布并进入实施正轨,国家和各级政府也积极组织举办“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活动,以此形式宣传安全文化,但安全文化仍然难以在企业层面深入人心。企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是安全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任何缺乏安全意识的基层员工及管理层的疏漏都会引发安全风险乃至整个安全防御链条断裂,引发难以预测的安全危机。
(三)我国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重心”:法人治理。
1.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的内涵。
法人治理在公司法学上主要指有关公司机关的权力分配与行使关系的制度体系。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是指企业将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充分融入企业机关的权力分配与权力行使关系中,以明确董高监及中基层员工的安全义务为核心,是企业内生的且能不断优化的信息安全治理结构。
2.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的比较优势。
其一,与技术治理及管理相比,“法人治理”可以充分发挥技术与法律二元共治,有机互补的优势。技术治理是一种运用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科学知识,对网络社会中的人们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管制,以期符合治理者自身利益的活动。然而,没有绝对完美的技术,安全风险总是存在。为了确保安全,技术人员也可能会过度使用验证、加密等技术而无形造成企业发展的壁垒。技术主管或安全监管部门仅是企业整体结构的一个很小的部分,仅从网络技术角度采取安全措施或是在发生安全事故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不能从全局的角度出发解决日益严峻的信息安全问题。故,我们需要蕴含价值理性和道德判断的法律的介入,通过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将技术与人、部门、组织有机且动态相连,将对信息的“安全”“可控”的治理目标以“责任”的形式传递、归化到企业中的个体。其二,“法人治理”可充分發挥企业自治的优势,以较少成本控制安全风险。企业是网络安全事件的受害者,同时也是施害者。在安全风险治理中,与政府、个人相比,企业具有天然的优势。企业是安全事件的直接参与者或受害者,对风险和安全隐患具有更强的感知、分析和应对能力。此外,企业具有保障网络安全的软硬件设施、专业的技术人才与资源优势,更易以较少的成本控制安全风险。
其三,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回应了企业履行保障信息安全“社会责任”的时代诉求。施托伊雷尔认为,现代多中心主义的治理方式与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体两面。它们以相似的路径重塑着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参与政府治理既是企业和个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其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企业内部安全事件常导致社会及国家层面的较大负外部效应,作为国家网络安全保障的核心力量,企业应时刻意识到信息安全治理的社会责任往往蕴含着人权、社会稳定及国家整体安全的内容。
(一)立法渊源广泛,重视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可用性”与“完整性”
美国企业的信息安全义务的立法渊源广泛,主要包括联邦、州层面的法律法规、普通法、侵权法、合同承诺、商业标准、政府规章、国际法律法规及执法行动等。联邦及州层面的成文法律、法规是最主要的立法渊源,在立法措辞上多使用“安全(security)”与“保障(safeguards)”。企业的信息安全义务多以保护信息安全的三性为目的,在措辞上多使用“认证(authenticate)”、保护数据的“完整性(integrity)”“机密性(confidentiality)”及“数据可用性(availabilityofdata)”等予以体现。如,联邦层面的立法包括1996年《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1999年《统一电子商务法案》、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0年《全球及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3年《保护网络空间的国家战略》、2015年《网络安全法》等。以上立法涉及医疗健康、电子商务、金融、企业内控等方面,涵盖企业保障信息安全“三性”的一般义务性规定。
(二)企业信息安全义务主体为所有企业,义务客体涵盖“所有数据”
美国企业信息安全治理义务主体涵盖所有行业部门的所有企业。尽管早期的个别成文法将企业的信息安全义务限定于某一行业内的企业,但随着美国网络与信息安全立法数量的增多,实际上所有企业承担了立法赋予的信息安全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美国企业信息安全义务的法律演进始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反公平贸易的实践,随后众多的州立法持续跟进,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将企业信息安全义务扩展至所有企业。2002年起,借助于一系列的执法行动及同意令,美国ftc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act)关于反公平贸易的规定扩大了其执法行动的范围,认为企业即使未对信息安全状况作出虚假陈述,但怠于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2004年,加州颁布了一项立法,规定所有企业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与实践,保护加州居民的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破坏、使用、修改或披露。随后,其他州也纷纷效仿,加入立法行列。此外,通过典型案例的审判,法院也开始意识到所有企业都有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普通法义务,未能履行该义务即构成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美国政府意识到小企业在美国制造业供应链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在国防工业基础方面存在弱点,尤其在网络安全威胁和数据泄露方面也存在脆弱性及安全漏洞。2018年,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nist小企业网络安全法案》(nistsmallbusinesscybersecurityact),将小企业的网络安全风险防御与治理纳入美国联邦法律。此外,美国企业信息安全义务的客体为所有的公司数据,主要包括个人数据、其他公司数据、电子记录。个人数据保护与美国源远流长的隐私保护制度密切相关,众多联邦立法及州层面的立法都有明确规定。其他公司数据包括公司财务数据、交易记录、税收记录。
美国著名密码学家bruceschneier经典名言,“安全是一个过程而并非结果(securityisaprocess,notaproduct)。美国人早已意识到信息技术快速更迭必然带来新的安全风险,法律的稳定性难以应对新的安全危机,企业的信息安全义务的衡量标准应更具弹性与张力。美国立法并未明文规定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安全措施以确保企业获得足够的安全保障,而是要求企业满足更具弹性的“合理安全(reasonablesecurity)”标准,与之类似的还有“适当安全(appropriatesecurity)”“合适安全(suitablesecurity)”。“合理安全”标准并非特指具体的安全措施,而是在实践中可发展、可改进且能有效应对安全风险的动态标准。企业是否履行信息安全义务以“程序导向(process-oriented)”为主要评价标准。企业信息安全的法律标准要求公司实旋综合性的及书面性的信息安全程序,包括:(1)识别被保护的信息及其系统资产;(2)进行周期性的风险评估以识别公司所面临的资产威胁、脆弱性评估及其威胁发生后造成的损失;(3)选择并实施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以控制风险的识别;(4)监控与测试项目以确保其有效性;(5)根据项目的变化进行不断的审查与调试,包括进行常规性的独立审计并在必要时进行报告;(6)监督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协议。实际,以上的过程并非一成不变,还可被不断地审查、修订及升级。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导向型”的公司信息安全法律标准是基于glba的规定,首先应用于一些关于金融行业的企业信息安全规制中。随后,hipaa也有类似的规定。除上述成文法规定外,美国ftc认为企业应将“程序导向型(process-oriented)”标准作为企业最佳实践(bestpractice)应用于所有企业,未能履行该标准的企业将被ftc裁定为未履行“合理的”信息安全义务。在一些典型案例中,“程序导向型”成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被告是否违反“合理安全”义务的主要审查标准。
(四)优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的重心。
美国政府认为建立自律且持续完善的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结构是应对企业信息安全难题的有力手段。早在2003年8月,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信息安全特别工作组在华盛顿召开的商业软件联盟年度ceo论坛上提交了名为“信息安全治理:从框架迈向行动”的白皮书。白皮书认为,尽管政府已经制定了众多的法律规制企业it安全,但企业建立有效的、可持续的信息安全治理框架仍不可替代。2004年12月,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在加州圣克拉拉市主办的“国家网络安全峰会”成立“法人治理工作组”并发布了“信息安全治理行动倡议(callforaction)”报告。该报告将企业理想的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结构以企业规模为分类标准,归纳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及公共机构几种类型(见图1-图4),为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指引。
(五)明晰ceo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安全责任是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的关键。
美国企业ceo及其高管人员的信息安全趋于明晰,如2004年美国“信息安全治理行动倡议”的报告从职能主体层面明确了大型、中型、小型及公共机构在总裁、首席安全官、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部门负责人、中层主管,以及雇佣员工层面的信息安全职责,为企业信息安全治理义务的明确提供了指引(见表1)。
(六)启示。
从以上内容综合分析来看,美国企业信息安全治理具有如下鲜明的特征。第一,美国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呈现出立法监管与企业自治有机结合与互补的特色。在国家立法监管层面,美国没有单一立法明确规定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具体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信息安全“三性”,而是為企业设定了一个更具弹性的“合理安全”的法定基线,企业是否履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以“程序导向”为评判标准。由此可见,国家立法监管在企业信息安全治理中仅起到宏观引导与规范的作用,而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如何合规中倚重“程序正义”的指引,两者各有其作用发挥的空间。第二,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的定位明确合理,即企业信息安全治理是“法人治理”问题而非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立法鼓励不同规模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量身定做最优化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将信息安全治理深度融入企业机关的权力分配与行使关系中,最终将信息安全融入企业的文化基因。企业自治在信息安全治理中更为核心,是有效实现信息安全“合理安全”的关键。第三,美国企业的信息安全治理义务覆盖大、中、小型企业。近年来,美国开始意识到小企业是供应链安全中不容忽视的一环,将对小企业的安全风险防控提升到立法层面,这表明美国意识到网络安全风险严峻,网络安全的“短板效应”需要“整体安全”的防御思维予以消解。第四,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的关键环节在于明晰大、中、小型企业,以及公共机构的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安全责任,清晰的责任分配机制有利于企业内部不同部门的协作与追责,实现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效用的最大化。
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成熟度是衡量国家网络安全强弱与否的重要标尺。中国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国情,妥善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立法监管与企业自治的关系。在立法层面应明确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立法对于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的指引、监督与激励作用,激励企业从被动“合规”迈向主动“治理”,将信息安全文化融入不断优化的企业治理结构中,以助力网络强国建设。
(一)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应谨慎权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尽管网安法标题贯以安全,但安全与发展天平却不能失衡。立法对于“安全”的过分倚重将制约发展,难以确保整体国家安全。发展是化解安全危机的前提,发展意味着我们将掌控、利用更为先进的技术、产业,培养出成千上万的安全顶级人才去促进安全。发展思维将使我们扭转任何封闭与停滞的观念,例如辩证地将漏洞攻击与信息泄露视为安全防御能力的提升和治理手段的完善会为我们提供丰富的实践案例和经验教训。反之,网络安全立法对“发展”的过分倚重将导致社会机体对安全风险抵抗力的降低或丧失。
我国信息与数字化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低,产业低端重复、创新乏力是痼疾。谨慎权衡安全发展需要我们不忽视具体国情,充分发挥“治理”型立法的引导、激励作用。一方面,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应立足于国家“整体安全”防御思维,即重视关键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也兼顾小型企业网络安全,以消弭安全“短板”;另一方面,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结构应“量体裁衣”,重视规范个体责任和企业安全文化的普及。
(二)优化我国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基本路径。
1.立法应明确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理原则。一方面,企业信息安全治理应基于国家引导与立法规范,以相关法律原则、规则为治理依据;另一方面,企业应以法律为遵从基线,依法确立法人治理的组织架构、安全管理与技术标准、产品设计、研发流程等。依法治理原则既要求企业有法可依,亦要求企业有法必依。企业有法可依需要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企业遵从营造一个法制化的环境,而企业有法必依则考验企业高管对于法规遵从的智慧。
(2)ceo参与原则。企业信息安全是企业法人治理层面的问题,应该引起ceo的高度重视与参与。一是企业ceo应参与企业信息安全的战略规划与政策制定;二是ceo应参与、监督、协调企业信息安全政策的执行;三是ceo应对企业信息安全义务的履行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3)透明度原则。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结构应当是企业法人治理的一个子集并确保其透明化。企业对安全事故的披露也应当透明化。企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以特定的方式及时将该安全事故信息、潜在的风险、采取的措施通知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尽管信息安全的披露在短期内会增加企业利益减损,但从长远看有益于增强相关行业和整个产业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
2.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与激励作用,鼓励企业从“被动”合规迈向“主动”治理。
法律的激励功能、惩戒功能同组织管理功能一并作为法律的三大基本功能,激励功能的社会认同感最强。激励法律的制定是基于人们对不同利益的需求,通过给予利益,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从而实施法律所希望的行为,不仅给行为人带来利益,也能达成立法者预期的某种效果。与美国相比,我国网络安全立法起步较晚,企业网安法合规欠账多,法规遵从需要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与人力成本,故一些企业存在畏难、抵触情绪。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发挥立法惩戒功能的同时发挥其激励功能,调动企业守法能动性,使企业从“安全是成本”转变为“安全是投资”,进而从“被动”合规迈向“主动”治理。完善网安法的激励功能,鼓励行业自律与企业自治,根据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的成熟度给予物质性、精神性及责任豁免性奖励,具体激励方式可包括并不限于财政补贴、税收激励、政府项目優先(如资源申请优先)、精神性表彰或奖励及责任豁免。
3.立法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结构,消弭安全“短板”
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的关键在于明确企业的董事会(或董事长)、ceo(或总裁)、高层主管(包括首席安全官、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及部门主管)、中层主管及普通员工的信息安全职责:(1)企业董事会(或董事长)应当从战略上充分认识信息及信息安全的重要价值,确定企业重要资产,统一部署企业综合性、全局性的信息安全计划(如企业级漏洞响应计划或综合性风险评估计划),监督企业高管定期汇报信息安全计划执行的适当性和有效性。(2)ceo(或总裁)是企业信息安全的直接负责人。应当确保知悉企业的战略计划、风险偏好及运营策略,在此基础上制定、升级企业的信息安全政策,监督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全面遵从;对企业其他中高层主管、员工分派信息安全责任、义务及权力,明确不同层级人员因法规遵从或企业信息安全计划产生的授权行为与执行责任,监督、协调企业信息安全政策的执行;向董事会报告企业信息安全政策的执行,包括关键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结果、企业风险耐受水平及风险防控计划;选任专业资质的信息安全官执行企业信息安全政策;确保企业有充足的人力、财力及技术资源以执行安全政策。(3)企业高层主管应确保企业的安全政策与企业战略、业务的一致性,与公司内外的利益相关方沟通协调;检查企业信息安全政策的进展和执行,确保安全法规的遵从;确保企业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与企业可能承受的信息安全风险相匹配;与各部门负责人协调一致,定期向ceo(或总裁)汇报信息安全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企业员工接受有效的信息安全培训并知悉企业的安全政策。(4)企业中层主管在风险评估和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上执行企业的信息安全计划;定期测试、评估企业的信息安全控制技术、措施,确保其有效运行;确保雇员、合同相对人和用户对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的履行。(5)企业员工应知悉、遵守企业的信息安全政策,及时报告政策的弱点及突发性信息安全事件的影响。
忠实与勤勉义务是现代治理结构下企业董事会成员对于公司的法定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48条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董事及高管义务有扩大趋势,这源于法律从“股东至上”到对企业社会责任及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之重视。目前,严峻的信息安全风险正威胁着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个人权益,企业应勇于承担保障信息安全的社会责任,这也依赖于企业董事及高管对于信息安全义务的积极履行。企业董事及高管的信息安全义务可作为公司法层面“忠实与勤勉”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1)基本的信息安全义务,即确保企业对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立法制度(如cii保护,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出境评估等)的全面遵从,配合、协助执法检查。(2)履行其在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中的核心义务,包括被保护的信息与资产的识别;制定、升级企业的信息安全政策;安全风险评估;确保企业员工接受有效的信息安全培训;确保企业有充足的人力、财力及资源实现公司的安全政策。此外,还可鼓励公司章程中增加董事、高管对于保障企业信息安全的注意义务,接受公司股东与公众的监督。
法律对于安全风险的防控需要借助文化的力量,通过主流文化的传播使法律价值得到普遍认同,从而有效提升法律的实施效果。企业信息安全文化建设可助力于修复不同社会主体的安全认知“漏洞”,提升企业在网络安全保障中的效用。企业信息安全文化建设不可忽视两个层面:一是重视企业信息安全文化在法人治理层面的融合。企业信息安全文化不只局限于员工安全培训等常规活动,还应当在企业的总体战略、理念、形象识别、业务规划、生产过程控制及监督反馈等各个方面融合安全文化的内容,最终将安全文化融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二是重视从企业高管到基层员工的“个体”信息安全意识的提升,将安全意识与个体责任挂钩,使“人”成为企业安全风险防御的最强大资产。安全文化的普及与人的安全意识的提升是对抗攻击的最有效的武器。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三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四
摘要:本文通过对茅于轼《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一文的阅读,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字:法律;道德;茅于轼。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著名的经济学家茅于轼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倡导者,认为经济自由度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是成正比例关系的,自由度高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也较高。在他《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一文中,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健全的立法和严肃的司法是不够的,“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规则”,“无形的规则,包括伦理、传统文化乃至语言规则,都或强或弱的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它们起的作用大大超过了法律的作用”。他认为法律的交易费用太高,不利于追求效率,而道德则相反,道德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约束,“它的执行成本等于零”,百姓头脑中历来形成的观念,法律很难调控,只能依靠道德来约束。
加强道德素养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这就不仅需要大量有形的金钱物资投入,同时还包括时间精力知识投入等等。比如国家对实施教育的教育人才的培养,国家主流道德文化的传播,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的营造,甚至应该规划谁会从中获益?这样做的收益与成本的比率如何?划得来划不来?等等。这些都是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为代价的,因此在人们良好的发自内心的道德约束形成之前,它的运行成本同样是极高的,发自内心的道德在执行它的约束功能的时候,它的执行成本是等于零,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良好的发自内心的道德形成之前的道德建设的成本,良好的社会道德的构建和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都是消耗了巨大的社会资源,正如文章中所举的例子:开会迟到并不犯法,但浪费了时间,降低了效率。这些事例都要靠道德来约束。但是为什么会迟到呢,抛开客观原因,我们认为是这个人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没有意识到“开会守时”是一种起码的道德要求,以至于浪费时间,效率降低。要纠正这种错误的行为,就必须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要求其意识到“开会迟到”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而在这个人形成“开会应该守时”的良好道德之前所进行的道德教育,不管是直接正面教育还是间接潜移默化,不管是内部教育还是社会性教育,都是以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为代价的,比如教育人员的事先培养,教育资源的利用,教育时间的安排,教育的方法手段等。没有法律的调节与保护,不实行依法治国,道德建设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也就谈不上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远景目标了。
茅先生的论述引发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德治和法治、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作了大量深入的研究,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可以肯定的是: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可偏废的,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不断地见证了德治与法治的融合与分离。从原始社会的德法不分到西周统治者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和周公“明德慎罚”的主张,开辟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德法合治的先河;春秋战国时期为适应诸侯争霸、弱肉强食的社会现实,代表新兴封建势力,主张法治的法家逐步兴盛起来,韩非子集先秦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德法分离不断加强,到秦王朝统一六国,开创了“法令由一统”的新局面。汉初的“休养生息”和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统治战略,将儒学尊奉为官学,从而开始了儒家之礼德与法律的正式融合。至唐代,这种封建社会的德法合治发展到最高峰。宋明的理学对传统的封建德法观念产生了异化作用,具有平等和近代民主意义上的法治思想适应了新兴市民阶层的要求。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打破了传统的封建德法合治体制。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加强法治建设,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样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法治建设的进程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持,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要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需要德治,也需要法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和根本的治国方略,但法治从来不是万能的、孤立的,它还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力量,比如道德来支持和参与。同时道德建设也不能取代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面对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只有道德上的谴责作用,而不具有很大的强制力量去批判和改正,法律原则的国家强制力是道德约束无法比拟的,所以尽管“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规则”,但是也不能无限加大道德规范的作用。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如果说不研究改革过程中转型时期的道德建设,是“舍本求末”的做法,那么不致力于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以充分保障各项任务建设的完成,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只能是一纸空文了。道德是每个人发自内心的约束,而法律是一种外在机制,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能自觉遵守的自觉遵守,不能自觉遵守的实施外在的有效约束,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因为我们不能保证每个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每个人都愿意对自己实施自我约束,而事实上,经济行为人的趋利行为,很有可能会导致经济社会更加混乱不堪,著名的“公共地悲剧”就是这个道理,因而我们需要法律的约束与制裁。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会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予以确认,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也可以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来培养人们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从而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最恰当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的需要,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发展目标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目标,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治状态下的制度设计和保障,具体来说可以做以下工作:。
首先,法律先行,加强道德建设的制度设计,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互助。在一个国家里,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的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将无产阶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强化和实施,不正是加强人民民主权利、实现人民民主利益的最直接表现吗?纵观我国几十年的道德建设,大多是以法律法规、条令制度的形式出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无不以法规制度形式对道德建设加以规范、引导和控制,社会主义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法规制度也可以设立惩戒机制加以禁止和谴责,而社会主义道德所培养和提倡的行为,法规制度也可以加以要求和鼓励,将社会至关重要的道德准则法律化,以得到强化和全面实施。
其次,以法为教,为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实现道德信仰和法律信仰的互通。法律只有被当成了一种信仰,才能被更好的贯彻执行。相信这个法律是良好的、正义的,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并坚决服从这个法律,是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的前提和根本。中国实现法治建设所必需的法律信仰是以道德为根基的,道德的教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开展法治教育,营造法治氛围,使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变成公民内心的信念,将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心的自觉,一种高级的情感,这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与健全才有可能得以贯彻实施。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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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所著《道德经》里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生成了万物,德养育了万物,所以,万物没有不尊敬道而重视德的,道德之所以被受到尊敬和重视,是因为它不加干涉而顺其自然。万物由道生由德养,道和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道德”体系。引申到今天成为了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如果人们的行为合乎道的大德,那么人类就能繁衍生息,否则就会自我毁灭。重庆公交案这一事例也告诉我们,违背了道德原则,本来能避免的事情也终酿成了大祸,这种后果也会让人难以承担。意大利诗人但丁说过:“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可见道德的重要性,中华民族历来崇尚道德,无论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还是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都以高尚的道德作为它们思想文化的最高境界。
法律是在我们生活中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一方面,它庄严详尽地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司法机关坚决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对破坏、侵犯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的敌对分子依法制裁。另一方面,它也靠广大人民制定、执行、监督并遵守。社会主义法治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形成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所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大大减少或避免人们触犯法律的几率。法律也是对道德约束力的一种补充,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行为约束体系。在这个社会竞争激烈的时代,焦躁、不安充斥着整个社会,而一些善良之举却被诬陷的个例报道也似乎更让人们学会了冷漠、躲避,更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倒地老人再也无人敢扶,陌生人需要帮助以为是骗局,可是,有些事情,不是我们躲避就不会影响到我们自身的利益,就像公交车惨案一样,一些无辜的乘客由于自己的淡然与冷漠,也付出了失去生命的惨痛的代价。还有我们的公交车司机和乘客,本来可以化解的矛盾,也许换一种语气或方式就能解决了问题,却要通过互殴来处理问题,即触犯了法律也牵连了无辜,并赔上了性命。如果人人都懂得用道德的标准、用法律的条款去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生活中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善待他人,那我们所生存的环境一定会大大改变,整个社会的氛围也会大大改善。我们本是文明之邦,几千年的文化积累与沉淀,奠定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弟子规》、《三字经》……,我们耳熟能详,如今这些祖先遗留的宝贵财富渐渐被遗忘了,所以我们一定要向所有的国人大声呼吁,让道德回归,让文明落根,让人人各司其职,身居要职者想的是如何为百姓谋福利,而不是想着自己如何升职敛财;为人师表者想的是如何传道授业解惑,而不是想着如何开补课班收费赚钱;白衣天使也只想着如何救死扶伤,提高医术,为患者解痛,而不是想着收红包;生产研发者想的是如何开发出安全优质高效的食品,而不是添加什么激素、色素之类危害健康的产品,学生尊师敬长,家庭上慈下孝……,整个社会一派祥和安宁,其乐融融的景象,让我们习**倡导的更加美好的中国梦早日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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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六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考点:推进严格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考点: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考点:加强****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耸侄蔚乃痉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七
当代大学生是21世纪的开创者,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拥有健康的体魄,还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如何加强当今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教育研究者必攻的难题,到目前为止关于道德修养教育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科学教育体系。
当今的大学生独生子女很多,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孩子需要什么就给什么,大多数父母忽视了对孩子们思想道德教育,造成一部分孩子自私、狭獈、唯我独尊的习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作为大学承担着培养四化建设所需人才的摇篮,在人才质量把关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未来的社会发展需要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在人才质量关上起着重要意义。高尚的道德品质并不是一夜之间就可以形成的。因此,我们要在大学期间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也要学模范、创先进,不断提高我们自身的道德修养。为了提高我们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对现实状况的真实了解,我们经过的仔细的调查。调查结果:
乱丢垃圾“丢掉了文明”
大学生道德观——节约粮食。
无偿献血。
作为一名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众所周知,血液是每个人的生命之源,也是维持一个人生存的必需品,现在每个医院里用来补充病人的血液是供不应求,许多急需要用血的病人难以找到合适的血液!当我走在大街上,经常看到一些无偿献血的巴士,也会看到少量的人去献血,我认为无偿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或者是“责任”,前几天,我们宿舍就有两位同学在校园门口献血了,我个人认为他们非常有爱心,我们应该向他们两位学习!
课桌“文化”
如今课桌文化越来越风靡校园,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当年在三味书屋中刻下大“早”字是众所周知的,他是为了警醒自己不再迟到而刻的,是一种励志的行为。而如今的80后、90后们却将其内含变味了。认为课桌文化内心世界的展示,一种特别的广告,一种时尚。在中小学的课桌上,“免费送号”、“打击小广告”等字,学生们只要有个同学在上面留言则后面便会跟随这其他反驳的话语。而在大学校园中的课桌上则刻着诸如“日暮东风怨啼鸟,落花犹是坠落人”、“成功就是成为最好的自己”、“就这样孤单一辈子”等,这都是大学生内心世界的心声。还有一些密密麻麻的蝇头小字,其内容均为数学公式、英语单词、政治观点、历史事件等教学内容,以方便自己考试。
课桌文化虽然使的学生们展示了自己,但却是不可取的行为。使得洁净的课桌变得不雅观,影响学生上课使得学生上课不专心。而在课桌写着数学公式、英语单词更是一种不可取的使得学生变得懒惰不诚信,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大学生考试作弊之我感。
大学生是什么概念,读大学是为了什么。当然,一般的人都会说大学生是个知识份子,读大学是为了如何做人,如何社交,如何为自己的前途奋斗。然艾,我看见大学生为了考试不挂科,通常都已作弊等等方式通过考试。我认为这种大学生,在学校读书只是为了应付父母,为了好玩。这是一种自私的想法。我对这种做法非常反感。这种人却在大学生中站一部分。我做为13级新一届的大学生。想问这一部分人作弊到时候。想想自己的父母拿钱等你读大学是为了什么。同时,我也对这一部分人说读书是为了自己不要专门只想贪图享乐。我也希望志同道合的大学生劝劝自己身边的大学生“一起创造我们21世纪新大学生的作风”。
作为新生代的力量,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大学生的道德状况和思想素质将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成功,关系到能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高职院校学生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的重要环节。道德为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甚至会影响到大学生以后的发展方向。但是当代大学生的道德观念是令人担忧的,在就业,经济,社会等方向的压力下。大学生的道德状况值得人们去思考。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八
摘要:法治国家要求教师依法执教,-教师职业理念、职业道德与职业行为都受法律素养影响,教师提升法律素养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必然要求提升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已载入宪法,普法教育也已经进行三十多年,但是法律素养现状却不容乐观。一学者对杭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本科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结果如下:
另外一学者曾经对山东125名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进行过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调查结果表明,师范专业大学生与中小学在职教师,法律素养都急待提高。
1.提升法律素养促进教师形成正确职业理念。
教师职业理念是教师对职业的观点、态度、意识与价值的体系,是教师职业内部运行的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理念包括素质教育观与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学生观。正确的教育职业理念引导教师实施恰当的教育教学行为,因为教师的任何教育教学行为,都是在职业理念的支配下实施的。
2.提升法律素养促进教师形成高尚职业道德。
3.提升法律素养促进教师形成良好职业行为。
《教师法》赋予教师六大职业权利,教师职业权利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法律素养有助于教师形成正确的权利观,这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与指导评价学生学业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大多数教师在工作中做到了尽职尽责,但也存在个别教师守法意识淡薄,工作敷衍塞责,不完成教学任务;甚至滥用职权,随意体罚学生、侮辱谩骂学生;学生学业评价中弄虚作假、厚此薄彼甚至以权谋私等现象。如强行要求学生课外补课,强制初中毕业生报考指定学校,鼓动学生选“小偷”,并与“选出”的“小偷”谈话;为保证“教学业绩”,发动学生选最“差”学生,逼迫学习后进学生“退学”,等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权利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特权。可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导地位让教师处于权威地位,如果教师缺乏权利平等观念和尊重学生权利意识,名为教育,实为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就会出现,美其名曰为学生好。因此,提升法律素养有助于教师规范其教育教学行为,避免行为违规。只有知法、懂法,教师才能守法与用法,做到依法执教。
1.积累法律知识。
积累法律知识是教师提升法律素养的首要途径。虽然教师文化素质较高,懂得部分法律知识,但与法治国家和依法执教的要求相比,差距甚远。教师需要努力学习,不断积累法律知识,学会知法、懂法与守法,学会尊重学生权利,明确师生各自的权利、义务与救济途径。教师要特别注重学习教育方面的法律知识,意识到殴打学生、讽刺歧视学生等行为是体罚行为,强行要求学生课外补课与报考指定学校,逼迫学习后进学生“退学”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具备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观点与法律态度的总和,是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对行为的评价,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是人们在社会中学习、自觉培养及受法律文化传统的潜移默化而逐步形成。教师具备了法律意识,才能自觉学习教育方面的法律知识,关注教育法律行为,自觉守法,促使教师依法行使自己的职业权利,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寻求依法解决纠纷的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并勇于承担法律责任。
3.学会法律思维,形成法律信仰。
总之,教师工作是塑造灵魂、生命与人。在法治国家中,实施素质教育,教育依法治教,教师依法执教的时代,教师提升法律素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李晓燕.教师法律素养与教育公平的实现[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
[2]李晓燕.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在法治教育中的师表作用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18(3),.
[3]董爱玲.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j].教育探索,2008(8).
[4]李菁高瑞.师范生教育法律素养现状的调查研究,[j].科教导刊,2014(1).
[5]刘利平.卓越教师目标下的师范生法律素养刍议,[j].学理论2012(8).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九
前言。
一、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界定。
四、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十
科学知识告诉我们,一切检验过程都是以确认研究对象是否属于某事物或者是否具有某种属性为目的的判定过程,都需要把被检客体与一个已知确定的事物作比较。因而.检验成败的关健是如何正确选择可供比较的参照物。人们日常使用的测量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国家制定的各种性能、参数标准等,都是比较参照物,而且都是为了满足不同检验的需要人为设定的。指纹检验也不能例外。本文所说的指纹假定,就是为了正确无遗地发现指纹细节特征,系统条理地完成指纹检验过程,对指纹检验的比较参照物所作的人为设定。现就有关问题论述如下:
一、提出指纹假定的思维过程。
在科学研究中,判定研究对象是否属于某事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研究对象与这一事物的定义相对照。指纹假定的提出,也是从为指纹特征下定义并直接运用定义寻找指纹特征开始考虑的。长期以来,痕检人员在指纹检验中一直沿用九种指纹特征,名称分别是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小钩、小桥、小眼、小点、小棒。近年来,人们加强了指纹特征的开发研究,把指纹细节特征扩展到包括隆凸、陷凹、断续、曲折、分离、贴近等在内的二十多种。如此零乱繁多的指纹特征,怎样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形式逻辑知识告诉我们。对概念下定义,就要把研究对象的主要之点加以概括。因此,要对指纹特征下定义,首先应当找到所有特征的共同点。从理论上讲,特征是特性的外在表现,而特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固有属性。要确认一事物的特征,就必领把一事物与他事物作比较,即要找到一个可比的参照物。我们可以这样考虑,每一种具体的指纹特征,都是与不包含这种特征的指纹形态相对面言的。那么,不包含这种特征的指纹形态,就是发现这种特征的比较参照物。这样,每种具体特征,都对应着一种作为比较参照物的指纹形态。这就是所有具体指纹特征的共同点。把这些共同点概括起来,与指纹特征相对应的,就是不包含指纹检验中所寻求的任何特征的指纹形态.我们不妨把它叫做一般指纹形态。至此,我们就可以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指纹特征就是被检指纹区别于一般指纹形态的表征,它是被检指纹与一般指纹形态在区域纹线上相互区别的标志。
运用以上定义寻找指纹特征,就是把被捡指纹与一般指纹形态作比较。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一般指纹形态是从若干纹线形态中概括出来的,并不是客观真实存在的,我们只知道它不包含任何一种指纹特征,却不能描绘出它的具体形状。因而还不能直接把它作为比较参照物。但是,我们却可以从宏观布局、微观结构等不同角度,对它的性质做出若人为的设定,这种人为设定就是本文所说的指纹假定。经过这样的处理,被检指纹与一般指纹形态的比较就变成了与各个假定的比较,只要假定提得科学合理,使这种比较可操作,运用定义寻找指纹特征的问题就解决了。
这种人为做出假定研究问题的方法,在许多学科中得到应用。如在理论力学中有小变形假定,假定受力物体变形十分微小,可忽略不计。在会计学中有会计主体假定、会计期间假定、继续经营假定、币值不变假定等。这些假定,有的舍弃了对本学科研究问题形响微小的因素,缩小了研究范围,如小变形假定;有的规定了研究问题的基本立场,指明了进行观察分析的出发点和方向,如会计主体假定;有的把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的环境条件理想化,简化了极为复杂、变幻不定的考察背景,如继续经营假定、币值不变假定等。这种方法对推进某些学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完全可以应用到指纹检验领域。其实.在以往的指纹检验中,人们也已采用了这种方法,如人为规定左右走向的指纹左为起.右为止,上下走向的指纹上为起,下为止。有了这样的假定,才有起点与终点之别、分歧和结合之异。提出假定可以为指纹检验提供很多方便,下文将予证明。
二、指纹指定的概念和内容。
总结以上思维过程,指纹假定的概念可表述为:所谓指纹假定,就是为了指纹检验的方便,对不包含指纹检验中所寻求的任何特征的指纹形态(一般指纹形态)的属性所作的理想化的人为设定。笔者在认真分析现有全部指纹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五个假定:
1、纹线经过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在捺印区域内的每一条纹线,都是从捺印区域经过的纹线,即从区域外来到区域外去,在区域内,既没有纹线的起点,也没有纹线的终点。按照这一假定,被检指纹的每一个起点和终点都是特征。由于人们习惯上把长度小于1毫米的独立纹线叫小点,把长度在1至5毫米之间的独立纹线叫小棒,所以,九种特征中的小点和小棒实际上都是起点与终点的组合,只不过二者的起点和终点距离较近罢了。
2、纹线独立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捺印区域内的每一条纹线都是相对独立的,不与其他任何纹线相交接。按照这一假定,被检指纹的每一个分歧、结合都是特征。而小钩则是较短纹线的分歧或结合,应视为一个分歧或结合与一个起点或终点两种特征的组合。小桥和小眼则都是距离较近的一个分歧与一个结合的组合。其不同点在于小桥是一条纹线的分歧与相邻纹线的结合,而小眼则是一条纹线的分歧与同一纹线的结合。
3、纹线均布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在捺印区域内的所有纹线都是均匀分布的.即任意两条相邻纹线的距离是处处相等的,任意两组相邻纹线的距离也是相等的。按照这一假定,两条相邻纹线局部的分离或贴近,不同小犁沟宽度的明显差异等都应视为指纹特征。这里相邻纹线的距离,是指两条纹线中心线的距离。
4、纹线等宽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捺印区域内的每一条纹线其自身宽度是处处相等的,任意两条纹线的宽度也都是相等的。按照这一假定,每条纹线局部存在的细段、粗段、隆凸(局部凸起)、陷凹(局部缺损)和个别纹线明显的过宽、过窄等都应视为指纹特征。传统的九种特征未包括这一类。
5、纹线连续光顺假定。这一假定是指假定捺印区域内的每条纹线都是连续不断的,且其各处弯曲程度变化走势是平缓的。按照这一假定,纹线自身的断续和突如其来的陡弯、折转等都应视为特征。这类特征也被传统所忽视。
三、指纹假定的意义。
有了指纹假定,按照定义寻找指纹特征成为可能,使指纹检验更加科学简便。如同在技术测量中找到了一个基准。在研究空间图形中建立了一个三维座标系。五个假定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成为指纹检验工作的重要参考体系。其意义在于:
向明确,可以避免因步骤混乱造成的疏漏。无疑,假定对扩展指纹特征具有同样的规范作用。
2、奠定了指纹特征分类的基础。指纹假定是发现指纹特征的依据,也是对指纹特征进行分类的基础。用假定对指纹特征进行分类有很多优点。首先,这种分类方法有高度的概括性。仅前两个假定就囊括了传统的九种特征,五个假定包容了目前所有的指纹特征,而且还可以运用假定开发出新的特征。其次,这种分类方法具有条理性。每一个假定便对应着一类特征,使杂乱无章的特征变得井然有序,各有归属,便于人们掌握和记忆。其三,这种分类方法具有层次性。运用假定可以把指纹特征分为基本和派生两个层次,直接与某个假定相违背的特征是基本特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本特征组合而成的特征是派生特征。传统的九种特征中,只有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四种是基本的,其他五种都是派生的。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应着重掌握基本特征.派生特征是难以穷尽也不必穷尽的。按照五个假定对指纹特征进行分类,以基本特征的名称命名,可分为起点终点类、分歧结合类、分离贴近类、隆凸陷凹类、断续曲折类。
3、确立了指纹特征价值评估的尺度。既然指纹特征以被检指纹与指纹假定的差异表现出来,那么特征的价值就应以差异的程度去衡量,差异越大,价值越高。实际上,人们一直在不自觉地遵循这个原则。传统的九种特征(或称四种基本特征)之所以被人们长期沿用,就是因为这些特征与假定之间的差异明显、绝对,只存在质上的是非有无,不存在量上的大小多少,有较高的价值。而分离、贴近、曲折等特征则存在一个与假定差异程度高低的问题,其价值也只能以差异程度的高低去评判。实践中,人们要注意首先采用价值较高的特征,谨慎采用价值较低的特征。
本文从为指纹特征下定义和运用定义寻找指纹特征的目的出发,提出了五个指纹假定。建立了一个参考系统,为发现和扩展指纹特征、对特征进行科学分类和价值评估提出了一种基本方法,是一个新的尝试。希望对从事指纹检验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工作者能够有所帮助。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恐难避免,欢迎批评指正。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十一
(一)刑事非法证据与排除规则的概念。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1.尊重和保障人权。
2.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
3.实现程序正义的理念。
4.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二、我国刑事一肖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变革。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1.两个《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3.“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实施中的问题。
1.排除方式的弊端。
2.排除范围的不合理。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适用中的问题。
1.侦控机关作为排除主体的非现实性。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启动。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贵任分配的不合理。
4.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仍依附于实体问题。
5.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操作性不强。
6.部分配套措施未跟进。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环境问题。
1.公检法相互关系对排除规则实施的影响。
2.以刑事审判为重心的诉讼构造的缺失。
3.过于强调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四、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及其实施的完善。
1.提高侦查技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2.明确非法技术侦查或者秘密侦查所收集证据的处理。
3.有区别地排除“毒树之果”
4.明确行政执法及纪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条件及运用程序。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的完善。
1.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主体的完善。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完善。
3.非法证据排除证明问题的完善。
4.完善庭前会议,实行预审和庭审法官之间的分离。
5.救济程序的完善。
6.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营造良好的司法运行环境。
1.公检法关系的重构。
2.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程序结构。
3.扭转过于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结语。
本文结论。
要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发挥尊重和保障人权、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实现程序正义等功能,需要在该规则本身已趋向成熟和完善的基础上,有适宜其‘生存并发展的'土壤才能使该规则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尽管通过不断的刑事司法改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层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仍然在侦查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性缺陷。更为关键的是,我们没能为该规则的良好运行创造一个较好的刑事司法环境,目前具有我国鲜明特色的公检法关系、以审前程序为重心的刑事诉讼结构、法官角色异化、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过度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等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面临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非法取证行为问题、实现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仍然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出台无疑是我国司法环境得以进一步改善往前迈出的一大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落实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拥有良好的制度加上适合其生长的土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真正产生实际效果,为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保驾护航。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十二
法律和道德历来是哲学家、法学家所探讨的热点,围绕着两者的关系,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流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和道德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正确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对于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道德,着名的法谚是“恶法非法”。道德是一种在实然法律之上的应然法,它要求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是符合道德的要求,否则将不能称之为法律。这种道德观念在自然法学派内部也有一个演进的过程。古希腊时期,这种道德主要是指自然理性。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城邦社会之间的“主仆关系”,智者学派认为是一种自然秩序。在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眼中,由于倡导人权,这种道德主要是指人类理性。如卢梭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而在工业化革命之后,道德的观念逐渐社会化,富勒认为道德是人们所能接受的社会准则。无论道德的`观念千差万别,但是法律作为法的表现形式,其内容必然是道德的体现,这是自然法学的根本观点。不可否认自然法学在正义、人权的进步和发展问题上具有巨大贡献,但是其只注重法律内容,忽略法律形式,使法学研究具有片面性和依附性。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根本区别,着名的法谚是“恶法亦法”。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的形式,而法律只是国家颁布的具有国家司法强制性的手段,不论法律的好与坏,是否具有价值等等,不能因为法律不符合社会道德要求而否认法律的内在属性。如奥斯丁所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哈特认为法律仅是一种“规则”。分析实证法学派把法律和道德区别开来,把法律作为一种科学研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但其只注重法律的形式,不问法律的内容,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难免狭隘。
三、笔者观点。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容和形式是辨证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由一定历史条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拿我们社会主义法律而言,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必然产生某种需求,这种需求最初表现为对人们道德行为的渴望,慢慢地这种渴望需要转化为共同的社会会准则,当国家把这种需求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明确权利和义务时,法律就诞生了。可见,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意识形态。笔者认为,道德和法律是内容和形式、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法律是社会道德表现的一种形式,而这种形式本身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美国的罗尔斯所言,法律具有其自身的“程序价值”。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十三
高一年1班主题班会——“法律与道德”
主题:“知法、懂法、守法”时间:12月6日参加人数:65人目的:通过这次班会,希望同学们能够知法、懂法、守法,更加深入的认识法律。内容与形式:采用抢答的形式,考题围绕基本的法律常识,内容涉及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具体形式:参赛选手共12人,2人一组,分为6组。比赛共分为3轮,第一轮淘汰2组(得分最低),第二轮淘汰2组,剩下2组参加第三轮比赛,决出冠亚军。题目:第一轮:1.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人民代表是反映和执行民意的一种法定职务,它不是一种官职。a官职b职务3.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4.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5.《宪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6.《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7.我国《宪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8.公民更改姓名,必须向公安机关变更登记才有效。9.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b)a联邦制b共和制c单一制10.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基本上是(a)a三级制b四级制c五级制11.我国行政机关“一府两院”中的“一府”是指国务院。12.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轮1.判断题:被免除刑事处罚的人,不能称为犯罪分子。(正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名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已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住、惩罚为主的原则。”5.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6.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他们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第三轮:模拟法庭老王和老张家共用一堵围墙,有一次老王家的树的树根从围墙下面钻到老张家的地面上来了,破坏了水泥地,于是老张把老王告上了法庭。(同学们在激烈的讨论中未达成一致,最后求助于同学家长〈律师〉)判决如下:假设种树人为甲,被人破坏土地的人是乙。案例所出现的问题在民法上称为“相邻关系”。即甲在自己的院子里种树,因树根伸延,危及影响了其邻居乙的围墙安全或正常作用。乙方要求甲方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应当说乙的理由在法律上是能成立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消除因树根对其围墙造成的不安全的影响,并应当赔偿其损失。民法上所谓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比邻的不动产(房屋土地、建筑等)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土地、森林、水源、道路等,使用、处分时,相互间应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的关系。在本案中,就是甲所种的树不能影响到乙的建筑的安全,如有影响就要给予一定的限制,即消除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只顾自己而影响他人的便利安全。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是:(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这的利益;(2)公平合理;(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按照以上原则,本案的处理中应尽量从公平合理、并兼顾甲乙各方的利益,同时考虑树对美化环境的好处,如果该树对美化甲乙双方的环境都有好处,而双方的围墙不涉及危及乙方建筑物安全的,则可考虑协商解决——拆除围墙,让绿树给甲乙美化环境或再由甲方给乙方一定的补偿。如乙方认为甲方的树已危及自己住家的安全,不同意拆除围墙,执意要甲方将树移植,则也可考虑由甲方将树移植到不影响乙方围墙的地方,并负责将乙方的围墙修理好。总之,处理相邻关系应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甲方在做到绿化美化环境时也不能影响相邻方乙方的安全。效果和体会:通过这次班会,同学们的确对法律有了更深层的认识,这种活动对同学的身心都有十分有利,以后应多搞这种类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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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十四
道德只是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解出了这道题,用最好的道德品质面对人生,你将会得到这道题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获最多的笑容。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当我还在小时候刚懂事时,爸爸妈妈就经常教我不要做坏事;当我和爸爸妈妈碰到警察时,他们就会吓唬我:“不要做坏事,否则会被警察抓起来。”那时,我不知道做坏事是什么概念,也不知道做坏事为什么会被警察抓。直到我上学时,我才明白父母对我说的话。这时,除了父母,我的老师也在不停地教育我:“不要做坏事,做坏事是犯法的。”那时,我明白了做坏事的严重性,却不知道什么叫“法”。
法律在我心中,法律在你心中,法律在我们大家心中。我渐渐长大,明白法就是法律,犯法便是触犯法律。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增加,阅历的丰富,我对做坏事和法律这两个概念理解得越来越透彻。我渐渐明白,做坏事并不是只给警察抓这么简单,做坏事还会给别人和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害人害己,给别人做坏事,自己也将受到惩罚。
法律,这个熟悉的字眼,勾起了我的回忆。我记得,在我小学一本思想品德课本上就有过一幅关于法律的图画:其中一个人说道:“小孩子可以犯法,犯了法也不会被抓。”另一个人就反驳道:“小孩不能犯法,虽然不会被抓,但会进行其他教育。”这幅图画令我思绪万千,我不由得想起我的一个同学说的话:“小孩子可以做坏事,做了坏事也不会干什么。”现在回想起来,那个同学竟然说出那种话,这真是让我后怕无穷。所以,我们要做到法律在我们心中。要时时心中有法,知法不犯法,这样才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为我们的人生提供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便是我们成为方圆的规矩,希望大家都遵守法律,不要知法犯法,铸就美丽人生。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夸大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夸______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左右开弓、“综合治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我看过一篇文章,写的是一个人去买荔枝,他看到老板将坏的给了老伯,老板看见了他,也许是怕他告诉老伯,竟然拿出10元钱想贿赂他!可他气愤地说:“收起你的臭钱!你以为这样就能收买我了吗哼!”这个故事会令人深刻启发,我也不例外。
一个老板为了金钱将坏的荔枝给了老伯,还想让看到这事的人不要说出去,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受骗,可小男孩说出了让黑心老板大吃一惊的话。
是啊!它可以不受金钱的诱惑,为什么有些人却为了钱干那些大逆不道的事情呢有些人可以为了金钱做出伤天害理的事,他们有没有在做这些事前想过,这是对人有利还是有害,这是会被众人赞扬还是被众人辱骂,要知道,这是损人不利己呀!生活中还有许多这样的“10元钱”,你是否克服,你是否经不住过一个人要是从小受到像把10元钱还给黑心老板这样的事,他就会得到道德实践的勇气和力量。
道德只是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解出了这道题,有多少人经不住诱惑,用最好的道德品质面对人生,你将会得到这道题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获最多的笑容。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十五
朔里矿业“以案说法大讲堂”
主持词。
主持人:
20--年10月28日(星期五)。
同志们:
今年是国家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也是淮北矿业“十二五”开局之年。为进一步提高矿区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更好地服务新一轮跨越发展,淮北矿业在全矿区开展以“法律进矿区、推动新跨越”为主题的法制宣传系列活动,“以案说法大讲堂”便是系列活动之一。
做到学法、用法、守法,为矿区新一轮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保持会场秩序,请同志们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不要随意走动,不准交头接耳。
接下来,有请淮北矿业法律事务部展旭光律师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
下面,有请淮北矿业法律事务部韦成虎律师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
今天,两位老师为我们着重讲解了近年来集团公司发生的典型法法律案例,系统分析总结了案件产生原因及经验、教训,希望通过两位老师深刻的讲解、鲜活的案例和中肯的点评,大家能从中受到启发和教育,提升法律素质,做一个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的合格员工,为企业新一轮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最后,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对两位老师的讲课表示衷心地感谢!散会。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十六
(女)尊敬的领导(男)各位老师(女)亲爱的同学们:
(合)大家好!
(女)欢迎来到“道德讲堂”!讲述身边好人的故事.
(男)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国家丰厚的文化宝藏之一。我们的道德讲堂正是以此为主要内容,通过身边人的故事,讲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通过身边看得见、学得到的“平民英雄”和“凡人善举”,宣传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和孝老爱亲的.道德品质。
(女)我们用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人说自己事,身边事教身边人,不断提升道德素养,构建崇德尚善的社会氛围,弘扬敬奉贤人的社会风气。
一、唱一首歌曲。
(女)首先请请欣赏由二年级组同学带来的舞蹈《劳动最光荣》。一起上场。
(男)奉献就是一种不求回报的给予,奉献既是一种高尚的情操,也是一种平凡的精神;既包含着崇高的境界,也蕴含着不同的层次。奉献既表现在国家和人民需要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慷慨赴义,也融会和渗透在人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
三、讲三个故事。
(男)1、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也处处涌现乐于奉献的人们,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国家做出了贡献吧,下面我们来听听这几个平凡人的故事。(背景音乐)。
四、谈一番感悟。
(女)我们看了一部短片,听了三个故事,相信大家一定有许多感想,下面就请大家来谈谈自己的感悟。
男女上场。
五、颂一段经典。
(男)华夏源远流长的经典诗文,是文化艺苑中经久不衰的瑰宝。
它犹如夏日的繁星,闪烁着夺目的光彩。
它又如春日的百花,散发着馥郁的芳香。
(女)诵读经典,我们寻找博大的胸怀,
对话圣贤,我们感受经典文学蕴含的力量。
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打造精彩人生底色。
“诵中华经典,做乐于奉献之人”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感受这国学经典的博大精深的内涵吧。(背景音乐)男上场。
六、读倡议书。
(男)洗涤心灵,感悟道德,从而践行道德,这是我们开设道德讲堂的根本宗旨。,请刁老师带着同学们一起宣读倡议书。
女上场。
七、送一份吉祥。
(女)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好心人平安,厚德者吉祥!最后,我们准备了一份小小的礼物送给各位辛勤的老师,祝你们工作顺利!,(赠送吉祥卡,播放背景音乐)。
男女上场。
结束语:
(男)道德讲堂作为一个崇德扬善的平台,每一期的主人公都能带给我们灵魂的触动。他们大多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平凡人,但是他们却在平凡的岗位中树立了不平凡的形象,实现了人生的自我价值。今天身边人的故事,深深感动了我们所有人。
(女)道,源于教育;道,重在传承;道,贵在坚持。真诚的希望今天走进道德讲堂的每个人,见贤思齐,择善而从,在平凡的工作中都能成为乐于奉献的人,在社会中体现自己的价值。(结束音乐)。
(男)我们本期的道德讲堂到此结束。
(合)谢谢大家!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十七
这周,我开始了网上听课。我所在的班级是19学前班,19级学前班是陈xx老师负责教学的,陈老师教的科目是职业道德与法律。
在上课开始前,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陈老师对每个同学都热情地打了招呼,这是值得我学习的一点,身为老师,不光要对学生传授知识,还要关心学生,尊敬学生,陈老师这个做法可以让同学们感到亲切,增进与同学之间的关系,也能为接下来的课程教育打下一个优秀的前提基础。
我这周听的课是第二单元培养道德意识第四课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这节课的重点是让同学们树立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让同学们能有“干一行爱一行”的职业精神。
这节课的第一个板块是职业道德的养成的作用。
有以下几个作用:
1、有助于提高人的全面素质。2、有助于实现人生价值。3、抵制不义之风。
第二个板块是职业道德养成的途径。有以下几个途径。
1、在日常生活中培养。
在第一个知识点之后,老师引入了一个案例:售货员发现柜台前有一个不起眼的台阶,总是有顾客在路过时不小心被绊。于是售货员便善意的提醒顾客:“请小心台阶”。一天老总经过听到了售货员的提醒,脸上露出了赞许的微笑,很快售货员便因为工作表现突出被提升为柜台组长。并让同学们思考从售货员身上学到了什么。虽然这是一节网课,但是同学们还是积极踊跃的在留言区发言,来分享自己的观点。
2、在专业中学习训练。
老师在这部分的内容中,主要讲解了训练职业行为道德的要求。训练就是有计划,有步骤地使之具有某种特长或者技能,在专业学习中训练之夜道德行为的要求:(1)增强职业意识,遵守职业规范。(2)重视技能训练,提高职业素养。
3、在社会实践中体验。
老师通过让同学们分享自己的感悟和实践体验,来引入了这部分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参加社会实践,培养职业情感。(2)学做结合,知行统一。
随后,老师有分享了一个案例:甲乙两人同时进入一家酒店实习,但是一个月后跟踪指导教师对两人的评价却截然不同。甲工作勤奋,为人和蔼,主动积极,被当成重点培养对象。乙行为懒散,在工作中没有摆正心态,专业技能差,这个月的考核等级为差。并让同学们谈谈从中收获了什么启示。
4、在自我修养中提高。
这个部分也有两个要点。(1)体验生活,经常进行“内省”。(2)、学习榜样,努力做到“慎独”。在这个环节,教师还引入了海瑞的一句名言“美曰美,不一毫虚美;过曰过,不一毫讳过。”这句话不单单只是因为知识点才被引入,更多的是希望同学们能内省慎独,时刻要求自己。
5、在职业活动中强化。
在职业活动中强化道德行为有两个要求。(1)将职业道德知识内化为信念。(2)将职业道德信念外化为行为。这里,教师用了内化和外化,希望同学们能在发展自己技能的同时也能完善自己的信念。
这节课虽然时间很短,但是却生动形象,既能让同学参与其中,又能让同学学到知识,同时还能让同学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应该值得我学习。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十八
人与人之间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相应道德和法律也会随之产生。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共同目的就是规范人的某种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冲突问题,来达到最终目标。道德问题的解决方法一般是提倡或者谴责;法律却是强制的、无情的,只要你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为道德的没有法律的强制性,有很多人以为只要不触法干什么都可以,只要法律不要道德了,这是大错特错的,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它和道德没有严格的划清界限,是冰与水的关系。如果我们不在道德上严格要求自己,在日常中不注意提高学识修养,就有可能触犯法律,滑向深渊。
错与对只是一念之差,守法与犯罪也只是一步相隔。古人云:“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个意念可能导致你犯罪,一个想法可能会让你一生流泪。有多少人平日不注重修养,事到临头常因一时冲动,一句话可能导致大打出手,一个动作导致车毁人亡。
网络上有段视频,在高速路上的斗车,一辆越野车一直在前面别着一辆轿车,不让它超越自己,后来轿车找了个空挡冲到了越野车前面,两车相撞直接滚到右侧的大卡车下面,人车具毁。看后深刻反思,其实开始时才多大点事,就是因为两个司机赌气,谁都没有在道德修养上严格要求自己,结果冲动起来,结果酿成大祸。既然冲动是魔鬼,那就应当从日常的点滴小事做起,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当冲动来袭时,我们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我们中学生是当代青少年的一个重要群体,是未来的栋梁。我们的道德法律意识如何将对实施依法治国、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
我们要遵纪守法,就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课的纪律开始,做到严格自律,养成自我约束的好习惯。我们还要努力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个人的道德法律意识。
注重道德的法制社会是和谐的。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加强道德法制观念,描绘更加美好的明天!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十九
无论是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还是染色馒头;无论是麦当劳被发现有蛆虫的鸡翅,还是有毒牛奶;无论是注水猪肉加膏牛肉,还是地沟油……这些都深深地刺痛了人们的神经。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了当下媒体的热点话题,成了人们在饭桌上面对色泽光鲜的菜肴而忧虑的主因。在商家们的矢口否认中,在消费者的争相调侃中,我们每个人都不得不开始怀疑筷子下的食物,都不得不开始思考我们的食品到底怎么了?从名牌产品到名不经传的食品都让人不足以信赖。食品安全,不仅挑衅了法律界限,更挑衅了道德底限。这应该引起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深思!
曝光一家便严惩一家,可总有一些商家踏着前一个被惩罚的商户的残骸,不顾一切地继续造假。那里,有“利益”二字在闪闪发光,以致模糊并掩盖了视线中的其他法律、道德、信用、消费者的安全……然而,这些与“利益”二字相比,究竟孰轻孰重?相信不只是消费者才分得清楚吧?一些商家早已被利益圈中光芒四射的金钱冲昏了头脑,他们轻视苦心经营才能打造出来的品牌,他们意识不到“信”与“利”的天平一旦倾斜,损耗掉的不仅仅是品牌未来的生命力,更有广大消费者的信任。
为了一点小利,扼杀了未来的发展前景,扼杀了未来的生命力,出卖了自己的良心,伤害了广大民众的感情,值得吗?那些违背道德良心的商家,难道从来没有扪心自问过吗?信誉、良心、道德……终究会被他们断送尽的。然而,道德终究会以因果报应的方式来发挥威力。结果,制造染色馒头的人,吃了瘦肉精,添加瘦肉精的人,喝了地沟油,制造地沟油的人,又吃了染色馒头,呵,真是“道德”社会,讲究礼尚往来啊!
道德底线的失守,最终会造成两败俱伤:消费者怀疑一切,担忧一切;商家因失信落得骂名,受到法律严惩。如果真正做到互利共赢,讲诚信求实利,和谐地礼尚往来,那该多好。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二十
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一般多是采用传统的讲授法。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这种教学方式把学生当作接受知识的容器,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结果是课程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少了思考,也没有兴趣思考,更别说创造性思维的激发了。而启发式教学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究,凸显学生在教学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增强课程的说服力。该课程在大学生素质培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不断增强课程的吸引力,引导学生正确的看待自己、社会,才能最终达到教育目标。
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曾指出,培养创造性思维,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一个人的潜力,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一句寓意深刻的话:“理想的教育其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在于教学生学。”启发式教学的特点是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思维,启发式教学始终把学生作为教育过程的主动参与者。教师适时地采用多种引导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展开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同时学生通过思考、反省、评价掌握了知识,并提高学习能力和认识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及发展。可以说启发式教学强调师生的互动与双向交流,既强调教师的“启发”、“点拨”、“诱导”,又注重学生的“愤悱”理性自觉,“反求诸己”“内省”“反思”。
法律与道德论文(热门21篇)篇二十一
有些事,总在不经意间触动你的心灵,让你有所感悟。
今天下午体育课在乒乓球室进行,当做完热身运动后,同学们就一窝蜂的去拿球拍了,而我恰好比他们慢了一步,在拿到拍后球室已无空桌。突然我眼前一亮“呀,那儿还有一个空桌!”赶忙与同伴一起来到桌前,却失望的发现这张球桌中间没有球网分隔。我顿时陷入进退两难的地步,犹豫再三后还是决定不浪费体育课时间而选择在没有球网的情况下继续打球。事实证明,即使没有球网,整节体育课依然可以打得很尽兴。
在打球的同时,自己一直在想:球桌间的球网不正如我们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吗?只是,行为准则更多时候是无形的,存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要靠每个人的自觉去维护。就拿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让座”现象来讲吧。公交车上专门有几个座位注明是“老幼病残专座”,但依旧有很多人“光明正大”坐在上面,而对上车的老人视而不见。然而有时即便是拥挤的车内,也有人专门为老人让座。“让座”并不是哪部法律哪条法规强制规定的,只是由我们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准则去判断,准则存在于我们心中。
生活中很多事情不能都依赖法律的强制规定,判断是非、看清丑陋……更多时候还需要我们心中无形的道德准则去约束自己。只有每个人都始终坚持着自己的准则,才会让社会更幸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