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篇一
被告玉环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坎门东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利息暂算至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止)。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20________年____月底还款50000元,第二期于________年____月底还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篇二
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大家参考。
(1)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委托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处理委托事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1)标的是劳务,属于服务性。
(2)诺成性合同。
(3)有偿和无偿合同均有。
(4)非要式合同。
(5)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亲自为之的事务。委托事务可以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也可以是与非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处理的事务不能委托。不能委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
(1)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委托关系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
(2)代理必须是法律行为,委托不一定都是法律行为。
(一)要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合同法除继续保留了民法通则关于显名代理的规定外,借鉴英美法系,首次承认了隐名代理的合法性。从而使代理有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区别。今后遇到有关委托合同纠纷时,就要首先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二)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概念
(1)显名代理:指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形式。显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
(2)隐名代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条所称的代理。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合同法中使用的是委托人的概念)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隐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与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有不同的规定。
(三)划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意义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规定。我们国家的民法制度原来规定的代理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但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形看委托代理居于核心地位。当时从立法的角度没有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划分,司法实践只承认显名代理的存在,不承认隐名代理的存在。这种规定无法妥善解决在国内经济领域里经常出现的外贸代理纠纷问题。由于外贸代理中的代理人即外贸企业对内属于委托合同,收取的代理费非常低,对外是以外贸企业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合同,根据原有的民事法律,由于没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而一旦在代理过程中出现外方或者委托方未能正常履约的情况,外贸代理企业则往往要独立承担全部责任。收取的代理费过低与其要承担的责任过大,明显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想提出要体现统一性,突出实用性,强调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鉴于此种情况,在这次制定的统一合同法典中,吸收了英美法系关于代理制度中划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优点,在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中增加了隐名代理的内容,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外贸代理纠纷责任不公平的问题,使我国的代理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当然,我国的隐名代理虽然是从外贸代理中出现的问题引发的,但合同法所适用的范围却并仅不限于外贸代理,而是适用所有这类代理纠纷。另外,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规定,而是学理解释。
(四)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显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大家比较熟悉,在此不作分析。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是一个新问题,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规定,这两个条款也是整个合同法第430个条款中最难理解的条款,对此作一下重点分析。
根据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事先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可以把隐名代理划分为两种,即: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和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
1、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这时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委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纠纷,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便由责任人承担,受托人一般不承担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02条的除外条款中所称的确切证据我的理解是指受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在该合同中直接明确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由受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与委托人不发生法律关系的情形;或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纠纷发生后,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了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履行义务的协议的情形。
2、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承担
(1)第三人违约,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就称作委托人直接介入权的行使。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有一个例外限制条款,就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怎样证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这里存在一个由谁负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应当由第三人负举证责任。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当然,第三人也具有对委托人的直接抗辩权。
(2)委托人违约,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在委托人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这种选择就是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合同法同时规定,一旦第三人选择了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其中之一作为权利行使的对象后,第三人不得再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一)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按要求完成,忠实职责)。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办理)。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分经委托人同意和不经同意两种情形)。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义务)。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交付义务)。
(5)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过错承担责任原则)。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管理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另委托)。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1)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主要有:雇工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居间等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
(一)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名义不同。行纪只能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委托合同可以以委托人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受托人名义。
(2)行纪人必须是经注册的法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3)行纪合同有偿,且收费有标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
(4)行纪人自己支付费用,委托合同由委托人付费。
(5)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6)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不享有留置权。
(7)行纪人有提存权。
(8)行纪人有变卖拍卖权。
(9)行纪合同里,委托人和第三人没有法律关系。
(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居间是提供信息。
(2)居间人是以自己的名义。
(3)居间有偿,办成了要报酬,不成要费用。
(4)居间责任比较宽松。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篇三
乙方:
1.甲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人才相关服务,并熟悉乙方的代理商制度、人才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代理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分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2 甲方向客户推荐乙方提供的人才服务及广告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2.3 甲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4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下同)上发布的代理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乙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5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6 甲方有权利选择代理模式中的一种,并遵守乙方规定的统一资费及服务标准(资费及服务标准以乙方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进行更动。
2.7 甲方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 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为甲方提供规范的服务体系,并直接为甲方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2 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甲方提高拓宽业务范围的能力。
3.3 乙方直接向甲方的客户提供完整的人才售后服务。但对于由于甲方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而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客户服务,责任完全由甲方承担,因此乙方有权利废除甲方代理商资格。
3.4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代理制度,调整信息以网站公布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3.5 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信息给予保密。
3.7 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8 如发现由于甲方欺骗客户,造成乙方无法对客户进行服务,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并赔偿乙方名誉损失。
3.9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甲方参加各类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4. 违约责任
4.1 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免责条件
5.1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2 因电信部门检修或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6. 付款/结算方式
6.1 按照模式的不同,甲方的付款/结算方式按照乙方网站(. _________)上相关条款执行。
6.2 如果是预付款模式,乙方在扣除甲方预付款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出给甲方,并做相应的预付款确认以保证甲方正常的后续服务工作。该预付款供人才服务和广告消费使用,不可移作它用,亦不退还。
6.3 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以书面方式详细说明。
7. 合同终止
7.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7.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8. 附则
8.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合同放置在乙方网站供甲方下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3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8.4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8.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