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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一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数额)。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___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_____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_______元。被告于_____________时间开始向原告付款,但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此致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__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____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____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__________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三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男,
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出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诉讼请求。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四
原告:焦玉英,女,汉族,住址,联系电话:
原告:张亚玲,女,汉族,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张中海,男,汉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张燕玲,女,汉族,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中属于张洪德的遗产份额进行分割,房产价值约为18万元。
2、请求判令将属于被继承人的遗留存款份额及丧葬费、抚恤金等17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张燕玲继承,被告张中海不分或少分该份遗产。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经过:
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共生共育三子女,即张亚玲、张中海,张燕玲。年11月17日张洪德因病死亡。张洪德生前与原告焦玉英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一套;存款135816.62元,利息505.4元,共计136322.02元。另在张洪德去世后单位给付给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94012.3元。
张洪德去世后,焦玉英经过其子女的同意,将其夫妻共同存款以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在扣除办理丧事的费用后剩余的17万元整存到自己名下暂时保管。后被告张中海在未告知、也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向银行申请挂失的手段,将其存款全部取走,原告得知后多次找到被告张中海协商此事均被对方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此,原告根据我国继承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五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继承人____年__月__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的.遗产,位于本市____的房屋一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被继承人即原、被告之父于____年__月去世,其去世前于____年__月__日在自书遗嘱言明,其个人财产中的位于本市____的房屋一套由其长女即原告继承。但是由于被告一直居住着诉争房屋,并以自书遗嘱无效为由拒不搬出,使原告无法实现继承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
此致
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1、该起诉状副本2份;。
2、_______遗产清单1份。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六
原告:范某某,男,xxx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xx号xx室。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上诉人母亲),女,1xx9年7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xx室。
被告:陈某某,女,1xx年1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某某区湖明路xx室。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范某某是王某某和被继承人范xx亲生子,范少如xxx0年12月19日突然死亡,目前查明可继承遗产有:一、厦门市xx路8号xx室房产(房产证号:夏国土房证第00xxxx43号),暂估价998760元,实际以法院委托评估价为准;二、银行存款合计217314.73元。该部分遗产现在由被告私吞。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请求法院保护原告权益,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此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4.2.15。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七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弄号x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路弄号xx室。
上诉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x1)虹民一(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王某某间收养关系不成立,酌情分得遗产45万元),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王某某间收养关系成立,并依法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1526625元=(8380000+3833000)/8】。
2、原审及本案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错误判决。
原审法院初审本案后,又两次重审本案。初审及第一次重审时,均认定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王某某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并判令上诉人依法继承遗产若干。然第二次重审时,原审法院一并推翻了前两次判决内容,认定上诉人与王某某间收养关系不成立,无权继承遗产。原审法院三次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收养法为准绳,却作出前后截然相反的判决,理由何在?且第三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1、上诉人与被继承人王某某间形成实际收养关系。
第一,上诉人是刘某和王某某于1994年4月xx日在医院共同收养的,医院向双方出具了出生证。该证载明上诉人的母亲为刘某,父亲为王某某。对于出生证上将上诉人记载为刘某和王某某亲生女的行为,在办理手续方面确实存在瑕疵。但该行为不是上诉人自身过错造成的,且该行为的本质是善意的,隐瞒上诉人被收养的事实,更利于上诉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1x年6月xx日,王某某将上诉人的户口以亲身女儿的身份报至其名下所有的长治东路号x室房屋内。从生出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内容判断,上诉人就是刘某和王某某的亲生女,其身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上诉人一直与刘某和王某某长期共同生活,双方的亲戚朋友都将上诉人当作刘某和王某某的亲生女儿看待。上诉人与王某某间形成实际收养关系。(附亲戚朋友的证人证言)。
第三,王某某在与刘某的离婚诉讼中承认上诉人是双方的亲生女,但由于当时王某某正在劳教,无力抚养上诉人,因此法院判决上诉人由刘某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而王某某将两套房产及其他共同财产给予刘某所有,显然考虑了刘某抚养上诉人的缘故。王某某解除劳教后与被上诉人封某再婚,并生育一子王小某。亲生子出生后,王某某仍然持续地履行抚养义务,自始未提出解除与上诉人的收养关系。
2、为被上诉人封某与王某某的非婚生子,原审查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原审判决书另查明部分写道“x2年2月,被继承人王某某与被告封某结婚。被告王小某系被告封某和王某某所生育的儿子”。该查明内容叙述不清。事实上,王小某生于1999年12月份,那时王某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王小某是王某某与封某发生婚外情而生育的非婚生子。原审无视被上诉人非婚生子的过错行为,作出的判决有违社会伦理公德。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王某某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其结果势必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原审判决以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为由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有违收养法的立法本意。
收养法之所以对收养关系的成立、生效施加实质、形式要件的限制,其基本立足点正是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本案中,刘某和王某某共同收养上诉人后,视为己除,尽心抚养,给上诉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均是维护上诉人权益的体现。原审判决一味生搬法律条文,否认实际收养关系,作出的判决严重损害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收养法的立法宗旨。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八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_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_____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_____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九
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顾某共同出资购买___________市某房屋一套,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之母顾某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顾某,女,生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居住路弄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顾某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须由起诉人亲自签名或盖印)。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十
被告: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的遗产;。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死后留有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
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原告和被告继承,又因一直未对该房进行分割,该房依法应属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但被告却想将该房据为己有并私自出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与被告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十一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2、请求改判系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二、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系争房产(本市丽园路842弄29号x室)分割诉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继承处理作出判决,否则有违不告不理。
2、本案系争房产应由上诉人钟继承。
上诉人在整理被继承人钟云x遗物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曾留下自书遗嘱,该遗嘱涉及处分系争房产。一审法院既然判决不按被上诉人一钟所持公证遗嘱执行,那么,依法应当按照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处置遗产,该自书遗嘱明确提及系争房产由上诉人继承。
综上,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钟。
二oxx年六月六日。
附:1.证据《遗嘱》一份;。
2.本上诉状副本三份。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十二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女儿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的四名共有人之一。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突然病故,且未留下任何遗嘱。被告系______________配偶(即被告系原告的女婿),且双方在婚后未生育子女。______________父亲已于______________年去世,此外______________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原告女儿去世后,被告曾多次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产的`份额,并表示愿意配合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但因客观原因拖延至今。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十三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__份、
以上是对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方面的该如何写问题的解答。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十四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数额)。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___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产继承纠纷诉状(优秀15篇)篇十五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母亲),女,汉族,x年4月4日生,退休干部,现住xx省宜昌市致祥路6号—5。
委托代理人靳,女,通航管理局退休干部,住xx区馆西里5号2单元504室。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女,汉族,x年月日生,现住北京市xx区翠华街1号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不服()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西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靳与袁从小青梅竹马,兴趣相投,均系国家京剧学院研究生。双方于x年12月21日结婚,婚后感情稳定,曾获得过梅花奖的袁因职业方面的考虑没有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以袁xx名义分得xx区馆西里5号楼2门504房屋一套,面积137.87平方米;x年9月3日,以袁xx名义购买xx区翠华街1号院北部3号楼1单元401房屋一套,面积285.63平方米。两套房屋市场价值高达1300多万元。
x年,靳因患肾癌实施手术,术后情况尚可。其一辈子忠厚、善良、孝顺,自己患病和离婚之事均未告知家人和单位,独自默默地扛着。x年,靳被确诊肾癌并多发转移。命运捉弄人,50岁的靳学斌被宣判了死刑!然而,更为绝情的是:作为靳最亲密的人袁,竟然在靳最需要人,最需要爱的时候,提出与靳离婚。x年11月20日,靳与袁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相识40多年,夫妻20多年,在自己身患绝症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心智正常的靳不可能没有感受,陪伴靳的亲人在靳离婚后近一年多的治疗过程中,处处都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压抑和无奈。x年5月3日,靳亲笔写下“xx区馆西里5号-2-504住房为我与袁原夫妻共有房产,日后若处置,财产平分”的字条。
x年12月21日,靳去世后,上诉人起诉要求分割靳与袁婚内共同财产,承办案件邓x法官在庭审中处处表现出维护被上诉人的态度,在判决书中对于被上诉人意见一字不漏,对于婚姻档案《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内容大篇幅摘抄,对于靳分得的石景山八大处三居室为营房,且已被部队收回的事实不做任何说明,其仅因为袁是xx区政协委员,在xx区拥有广泛社会关系而作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完全背离法律规定的判决。1300余万的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仅因为“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一句形式上的话全部判归一方所有,法院的判决明显错误。
原判决的违法、错误具体如下:
一、涉案两套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原审判决刻意回避,故意遗漏案件关键事实。
馆的房屋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承认系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双方无争议;翠华街的房屋购买于x年9月3日,全部购房款支付结束日期是x年9月25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x年12月21日至x年11月20日。涉案两套房产均系夫妻存续期间取得,在夫妻双方没有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两套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处理案件的关键事实,原审法官却刻意回避,故意遗漏。原审判决顾左右而言他之目的,昭然若揭。
二、原审以离婚协议中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作为“双方财产确实已分清,再起诉就是反悔”的依据,违背基本事实,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1、违背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的基本事实:一是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了涉案两套房屋;二是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或整个离婚档案中均没有记载两套房屋具体归属;三是上诉人称离婚时未分清,并提供靳学斌亲笔书写字条证实离婚时财产未分割,而被上诉人称离婚时已分清,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是本案铁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既然主张已分清,那么依法应承担已分清和如何分的证据,否则其无权独自享有1300余万的房产。
直到判决为止,无论是被上诉人还是原审判决均未提供双方就1300余万的房产已分清和具体如何划分的证据。
2、违背基本法律常识: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中涉及财产约定的《婚姻法》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婚姻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规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到本案,双方离婚协议中只写明“家庭财产已分清无纠纷”,但没有写明具体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应视为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认定财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来认定涉案两套房屋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进行具体分割。原审判决将没有具体分割的两套房产认定为已分清,违背法律的基本常识。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且将导致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审判中落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上诉人的原审主张法律依据明确,法院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审查该财产是否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审查的内容具体应为:1、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2、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前已述及,原审刻意回避了涉案两套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离婚时是否涉及,其应当是开展了审查,但其只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靳的行为能力,审查了靳在多长时间提出异议,审查了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对于涉案两套房产在离婚时是否涉及没有做任何的审查,原审判决直接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事实上,原审法院在受到袁关系影响的情况下,是不敢依法作出审查的,更不会在判决书中进行认定的。因为,无论如何审查,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两套房在离婚时已涉及和已分清。
四、原审判决,不合常理,显失公平。
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现实中有人假离婚的,有人堵气离婚的,有人离婚只是为了走形式的。但在靳身患绝症,且对袁极度失望的情况下,他不可能放弃家庭全部的、巨额的财产,其在x年5月3日亲笔书写的字条也印证了这一点。原审判决的认定除没有事实依据外,也不符合生活常识。
1300余万元的财产对任何人都不是小数目,更何况靳当时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如果仅以没有任何证据印证的一句话就剥夺公民的巨额财产,将直接导致司法的天平严重失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北京律师协会培训中指出:对于阴阳离婚协议(即有民政局备案和私下协议两个协议)的情况下,最高院法官讨论后倾向性意见是:民政局备案协议并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因为民政局并不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应当以更能代表双方真实意愿的协议为准。本案中,虽不存在两个协议的问题,但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具体明确的才是应当遵守履行的,原审死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协议进行判决将直接导致其违背事实,违背法律。
五、原审判决虽未认定涉案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其也没有否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一审申请评估作价,原审判决以“在尚未确认靳学斌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为由,不予支持。原审在明知涉案两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房产价值评估不作释明,在原告主动提出后不进入评估程序。足以看出,原审法官在接到该案时就已经有了判决结果。原审未审先判,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这也印证了其受到法外因素影响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审遗漏关键事实,认定违背基本事实,违背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具状上诉,请予支持!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