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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一
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20xx年第一季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集情况。
共计发放宣传册、宣传页220份,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139份,发放专用收集容器205个,对806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了统一收集。
二、运输情况。
投入7台餐厨垃圾专用收集运输车辆,每日运行13――18个车次,及时、全面地对已经签署收集运输协议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了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现在已经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8002.84吨。
处理情况。
对市区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及时、高效的进行了分拣、制浆、除渣、厌氧高温发酵等处理,厂区内设备运行良好,无机械事故,无人身安全事故。
20xx年第一季度产生沼气426318立方,通过管道全部输送至国环电厂进行燃烧发电,产生生物油脂约计93.062立方,共销售至河北辛集金瑞化工121.32吨,产生渗滤液5026.08立方,进入渗滤液系统进行处理。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二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主要包括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处理三种方式,其中资源化处理是目前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环境效益角度。
填埋处理经发酵产生的填埋气和渗滤液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采用焚烧法,较为充分的焚烧效率90%,年排放co2、so2分别可达86000t和295t;而通过资源化处理技术(生物发酵制肥等)每天可回收利用7000t的co2,同时还能通过综合处理提炼的生物柴油在使用中每年将可减少co2排放量达110000t。
经济效益角度。
我们以日处理规模为500t计算,尽管资源化处理的费用最较高,但其总收益也最大,综合来看年均收益能达到1435万元。资源化处理方式又细分为好氧堆肥、厌氧发酵、直接烘干做饲料(20xx非洲猪瘟爆发,饲料工艺已禁止)等。
垃圾处理市场发展的机遇及面临的问题。
餐厨垃圾处理市场发展机遇。
20xx年4月国务院发布《“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以适度规模、相对集中为原则,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推动设区城市餐厨垃圾的分类收运和处理,力争达到4万吨/日的处理能力。
餐厨垃圾处理行业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关注餐厨垃圾的去向问题,更多的应该看到餐厨垃圾处理不当是对食品安全的重要威胁,解决餐厨垃圾去向问题,就是解决食品安全的死角问题。
当前餐厨垃圾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1)、政府职能不清晰,法律政策及行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职能分散,法律政策及行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职能交叉,造成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环保领域多头执法问题突出。
2)、分拣效果差,非法渠道收益大,收运效果不理想。
长期以来,不论是生活垃圾还是餐厨垃圾,困扰我们的最大问题,都在于前端分拣垃圾分类是一种观念和意识,即使通过法律法规来强制监管,习惯的改变也很难一蹴而就,需要长时间的培养。
此外,相关统计研究表明,地沟油的利润空间在3200元/吨~4500元/吨之间,是餐厨垃圾处理后生物质柴油利润的3~4倍。是由于地沟油的非法暴利收入,使得国内餐厨垃圾市场形成了畸形模式,随着高温好氧发酵工艺的应用普及,有机肥产生的利润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
3)、终端产品规模化收益未现,短期阻碍产业高速发展。
餐厨垃圾作为公共事业,其存在的目的更多的在于社会公益性。我们认为,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餐厨垃圾行业的根本原因,在于餐厨垃圾处理产品带来的收益。
综上可以发现市场迫切需要政府开展统一的餐厨垃圾处理回收利用行动,通过政府给与资金政策支持,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集中处理以及再生产品重新进入销售的完整体系。
在政治经济层面,符合我们环保产业园国家级园区的定位,并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对于提升园区知名度,获得稳定的经济收益重要一环。
在民生层面,将对提升生活小区的垃圾处理水平,极大改善现有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舒适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三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及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在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下列工作:
(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企业行业管理和督促检查;。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销售食用油脂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及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配合环境卫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协助环境卫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停业、歇业时或者紧急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预案,并报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食药监、质监、环保、工商、农业、公安、商务、规划、土地、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方法,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运营情况,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给予合理补贴,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利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特许经营管理。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特许经营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期的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四)采用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
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如实填写后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留存。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服务许可证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日产日清;。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第十七条临时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摊贩,应当配备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定点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处置企业处置;。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整洁;。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
单管理制度;(二)按照规范要求接收并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经原许可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失信惩戒。
第二十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食药监、质监、环保、工商、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配备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或将餐厨废弃物定点放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月25日起施行。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五
近年来,因餐厨废弃物管理无序产生的各类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如利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的“垃圾猪”“潲水猪”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入下水管网导致城市排污管网的堵塞及生态环境污染;特别是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地沟油,又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的事件,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市民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因此,我市在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将启动餐厨垃圾处置项目、逐步建成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运体系作为“双创”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安全管理和处置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助力我市“双创”工作,亟需对餐厨废弃物管理进行立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8.《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9.《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3.《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名称。
《办法》原名称为《海口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于原名称与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餐厨废弃物治理原则不对应,且包含内容范围较窄,故删除了原名称中的“无害化处理”。
《办法》名称中采用了“餐厨废弃物”而不是“餐厨垃圾”,理由有以下两点:首先,“餐厨废弃物”比“餐厨垃圾”外延宽,因此,名称中用“餐厨废弃物”更为准确;其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3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0〕87号)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出台的其他通知,均采用了“餐厨废弃物”的概念,因此为了与国家和海南省相关文件保持一致,采用了《海口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这一名称。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为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杜绝“地沟油”的产生,将“废弃食用油脂”包含在“餐厨废弃物”内,同时考虑到“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量较少,在我市尚未能实现垃圾分类收集的情况下,对居民家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处理的条件尚不成熟,故将“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排除在“餐厨废弃物”之外。
(三)关于管理体制。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管理体制,确定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食药监、质监、环保、工商、农业、公安、商务、规划、土地、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如此规定,主次有别,职责明确,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
(四)关于规划和建设。
《办法》第二章规定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规划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划的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用地的确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利用政府资金建设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从而在规划和处置设施建设方面保障了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五)关于特许经营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服务管理模式、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条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特许经营管理,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择优选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和“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行政许可与特许经营权合二为一,由主管部门与被许可经营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关于联单管理制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的联单管理制度,联单一式四联,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如实填写后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留存。通过联单管理,对餐厨废弃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建立了档案,管理部门可以追溯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时间、数量、种类,以及经何种途径收集、运输和处置,掌握产品的最终流向,这对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海口市属于热带滨海城市,一年四季气候温和,市民夜间活动的时间较长,对夜间临时摊点的需求较多,夜间流动商贩经营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对流动摊贩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行有序管理是难点之一。为不让流动摊贩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成为管理的空白区,《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不定点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摊贩,应当配备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定点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八)关于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管,《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做出规定:
第一,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与处置的各环节对企业进行全面规范。《办法》确定了“餐厨废弃物台账制度”“全过程联单制度”和“收集运输与处置企业停歇业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针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等各单位的不同特点,对每个环节各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力图实现从源头到末端的无缝监管。
第二,加强职能部门的监管。首先,《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监督检查及执法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的具体措施。其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执法联动机制”和“投诉举报制度”,使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九)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第五章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个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上位法的已有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城乡清洁、生态建设和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利用。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处置运营的布局、用地、规模和设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对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七
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20xx年第一季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具体情况如下:
共计发放宣传册、宣传页220份,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139份,发放专用收集容器205个,对806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了统一收集。
投入7台餐厨垃圾专用收集运输车辆,每日运行13――18个车次,及时、全面地对已经签署收集运输协议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了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现在已经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8002.84吨。
对市区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及时、高效的`进行了分拣、制浆、除渣、厌氧。
高温发酵等处理,厂区内设备运行良好,无机械事故,无人身安全事故。
20xx年第一季度产生沼气426318立方,通过管道全部输送至国环电厂进行燃烧发电,产生生物油脂约计93.062立方,共销售至河北辛集金瑞化工121.32吨,产生渗滤液5026.08立方,进入渗滤液系统进行处理。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环卫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旅游、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费用由区县政府列入年度预算,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的措施。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作业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督促成员单位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第九条区县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确定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并与其签订收运经营协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收运经营协议应当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市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确定本市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接受公众监督。
未纳入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环卫部门的要求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新产生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完成申报工作。
连锁经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商业中心等餐饮集中场所可以由其管理者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纳入名录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约定收运的数量、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专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收集容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对产生的含油废水实施油水分离,油水分离出的放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收运。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类收集和存放餐厨废弃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处置;。
(二)保持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等设施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帐,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以及去向等情况。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按照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六条专项收运的废弃食用油脂需要临时贮存的,贮存场所、设施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配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以及电子监控系统;。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八条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经营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禽畜。
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在交付和接收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相关内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联单,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环卫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群众投诉举报、餐厨废弃物处置以及相关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等信息。
环卫部门可以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需要,协调公安、环保、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兽医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环卫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纳入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收运服务协议;。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存放;。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水分离装置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使用统一标识、装有行驶监控系统的密闭专用车辆收运餐厨废弃物;。
(三)未按照实际价值收购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以及电子监控系统;。
(三)未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七条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洒漏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不能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收运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环卫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权、玩忽职守、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3月1日施行。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倡导净菜上市和文明就餐,鼓励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绩效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市、区人民政府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农业、环境保护、商务、旅游、教育、城乡建设、水务、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内容。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的项目、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确定本辖区内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按照市政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分别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文件;。
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2年以上。
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台账,并取得相应的回执。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与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将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其种类和数量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确认;。
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保持其完好、整洁,实行密闭化运输;。
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滴漏,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加工食品;。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
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湖泊等水体;。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除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外,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不得随意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档案。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等情况进行汇总后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通用的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主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强制要求企业使用指定产品或者接收指定服务;。
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服务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接收、处置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对以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水资源和湖泊保护及排水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十
一、餐厨废弃物由专人负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进行管理和处置。
二、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三、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做到日产日清。
四、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餐厨废弃物应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七、严禁回收废弃食用油脂进行食品加工。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十一
废弃物是指将要丢弃的所有物品。
在实验室内,废弃物最终的处理方式与其污染被清除的情况是紧密相关的。对于日常用品而言,很少有污染材料需要真正清除出实验室或销毁。大多数的玻璃器皿、仪器以及实验服都可以重复或再使用。废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一、用以处理潜在感染性微生物或动物组织的所有的实验室物品,在被丢弃前应考虑的主要问题有:
1、是否已采取规定程序对这些物品进行了有效的清除污染或消毒?
二、清除污染。
高压蒸汽灭菌是清除污染时的首选方法。需要清除污染并丢弃的物品应装在容器中(如根据内容物是否需要进行高压灭菌和/或焚烧而采用不同颜色标记的可以高压灭菌的塑料袋)。也可采用其他可以除去和/或杀灭微生物的替代方法。
要对感染性物质及其包装物进行鉴别并分别进行处理,相关工作要遵守国家和国际规定。废弃物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可重复或再使用,或按普通“家庭”废弃物丢弃的非污染(非感染性)废弃物。
3、通过高压灭菌和清洗来清除污染后重复或再使用的污染材料。
4、高压灭菌后丢弃的污染材料。
5、直接焚烧的污染材料。
(一)锐器。
皮下注射针头用过后不应再重复使用,包括不能从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针头护套、截断等,应将其完整地置于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中。单独使用或带针头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应放在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内焚烧,如需要可先高压灭菌。
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必须是不易刺破的,而且不能将容器装得过满。当达到容量的四分之三时,应将其放入“感染性废弃物”的容器中进行焚烧,如果实验室规程需要,可以先进行高压灭菌处理。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绝对不能丢弃于垃圾场。
(二)高压灭菌后重复使用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
任何高压灭菌后重复使用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不应事先清洗,任何必要的清洗、修复必须在高压灭菌或消毒后进行。
(三)废弃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
除了锐器按上面的方法进行处理以外,所有其他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在丢弃前应放置在防渗漏的容器(如有颜色标记的可高压灭菌塑料袋)中高压灭菌。高压灭菌后,物品可以放在运输容器中运送至焚烧炉。如果可能,即使在清除污染后,卫生保健单位的废弃物也不应丢弃到垃圾场。如果实验室中配有焚烧炉,则可以免去高压灭菌:污染材料应放在指定的容器(如有颜色标记的袋子)内直接运送到焚烧炉中。可重复使用的运输容器应是防渗漏的,有密闭的盖子。这些容器在送回实验室再次使用前,应进行消毒清洁。
应在每个工作台上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盘子或广口瓶,最好是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制品)。当使用消毒剂时,应使废弃物充分接触消毒剂(即不能有气泡阻隔),并根据所使用消毒剂的不同(见第14章)保持适当接触时间。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
污染材料的焚烧必须得到公共卫生、环保部门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官员的。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十二
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7、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十三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售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冒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十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内,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蚧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油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倒直接倾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有用容2s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要求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后勤处加强对仓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仓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十四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餐厨废弃物对环境的伤害,特制定此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
1、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建立厨房废弃物管理台帐记录,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9、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十五
为维护我县市容环境,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百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对问题食品后处理工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餐饮单位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各餐饮单位必须按要求与城管局签订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协议。
三、餐饮单位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由城管局统一回收处理。回收给养殖户。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问题后食品处理制度。
一、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处理工作,应当边报告、边调查、边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后果。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科学、迅速正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制定调查工作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
三、调查内容;事故单位概况;导致事故的食品名称、来源、数量、流向;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健康损害、死亡情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检测、诊断和鉴定结果;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参与事故调查的主要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对出现问题的食品,追根溯源,集中查封扣押,集中处置。
餐厨废弃物管理调查报告范文(16篇)篇十六
二、不得回收加工餐厨废弃物中的废弃食用油脂。
三、餐厨废弃物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四、餐厨废弃物应交有收运许可资质的单位收运并签订收运合同,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应对每天(次)餐厨废弃物的收运情况做好记录。
六、不得随便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