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的一生中,有很多重要的决定需要做。我现在亟需做出一个明智的决定了。下面是一些成功企业家的决策经验,希望能激发大家的创意和勇气。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一
×××党支部:
你支部××××年×月×日《关于劝×××同志退党的处理决定》收悉。经调查,×××同志理想信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能积极为党工作,不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利己主义思想膨胀,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经党委讨论,同意你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对×××同志按劝退处理。
请审批。
中共×××委员会(章)。
××××年×月×日。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二
各学院、各公寓、各部门:
郭,女,人文学院20xx级应用韩语专业自设班学生,学号:143323。
该生自开学至今未请假累计超64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擅自校外居(租)住。此外,该生曾因旷课被人文学院给予记过处分(文院字【20xx】03号)。
郭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其他学生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加强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北京吉利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郭丽娟开除学籍处分。
xx学院。
年十一月九日。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三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浙卫发〔〕40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对上述条款所述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视具体情节,按以下方法计算罚款金额:
(二)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此复。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四
四川省评标专家杨伟(证件编号51017204),于1月17日,被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络终端抽中参加四川九寨黄龙机场扩建工程评标工作,在明知其任职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总公司”有隶属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仍然参加评标工作,导致该项目评标活动失败。
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研究,为严肃评标纪律,决定给予杨伟严重警告处分,并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
年三月十六日。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五
陆骏,男,1973年生,11月入职,现为北京化工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教师。
经调查核实,陆骏在求职应聘及申请国家“青年__”人选的过程中,盗用他人(姓名拼音字母相同)学术文章,伪造经历,属于严重学术不端行为。陆骏本人已承认上述造假事实。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陆骏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北京化工大学。
年7月28日。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六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下面是纪律处分条例,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
规章制度。
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七条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四条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五条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第十六条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第十八条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纪委作为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责无旁贷,必须体现担当,发挥作用。
(一)要积极主动、认真实施,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热潮。要积极协助市委抓好全市的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廉洁自律要求,熟悉纪律处分规定。要抓好纪检监察系统的学习贯彻,为《准则》和《条例》的正式实施做好思想准备、知识储备和工作预备。要综合运用责任制考核、督查督办等措施,对市委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要坚持把《准则》和《条例》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尺子,真正使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要转变执纪观念。适应《准则》和《条例》新要求,推动监督执纪从“以法律为底线”向“以纪律为标尺”转变;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从“只盯大要案”向“更加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转变;从“突出以治标为主”向“注重以纪律治本”转变。要转变方式方法。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六大纪律”,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坚持从严执纪。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做到监督执纪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三)要带头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断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用《准则》激励队伍,用《条例》约束队伍,引导纪检干部做遵守《准则》和《条例》的模范。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工作,加强对市委“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大上项目、促进转型”发展思路及“煤、墨、绿、贸、游”五大产业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对纪检干部要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宣传部长学习《准则》和《条例》。
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旨更加鲜明,内容更加科学,要求更加具体。“两项法规”充分吸收了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和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从理论到实践的一次重大突破,体现了中央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
一是坚持学深悟透,率先明纪。带头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带领全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党员干部,采取专题学习会、党员干部大会、专题讲座等方式,逐章逐条学习原文,逐字逐句研究实质。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引导全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查找不足,努力做到学习与思考有机结合。发挥好宣传部门职能作用,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组织创。
作文。
艺作品等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坚持以上率下,强化执纪。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守住底线,真正使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力践于行。要自觉遵守党员行为规范、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增强贯彻执行党纪党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通过学习宣传教育,引导全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党员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触碰纪律和规矩规定的“红线”,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推动讲政治、守纪律成为宣传干部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是坚持履责担责,严格落实。把个人摆在全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大局中,切实抓好全战线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好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把严的标准和要求融入到宣传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强化“严格要求是对干部负责”的理念,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遵守党纪没有特权、执行党纪没有例外,绝不搞下不为例、有情可原、法不责众,让《准则》和《条例》有力度、有权威、有实效。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七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纪委作为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责无旁贷,必须体现担当,发挥作用。
(一)要积极主动、认真实施,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热潮。要积极协助市委抓好全市的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廉洁自律要求,熟悉纪律处分规定。要抓好纪检监察系统的学习贯彻,为《准则》和《条例》的正式实施做好思想准备、知识储备和工作预备。要综合运用责任制考核、督查督办等措施,对市委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要坚持把《准则》和《条例》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尺子,真正使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要转变执纪观念。适应《准则》和《条例》新要求,推动监督执纪从“以法律为底线”向“以纪律为标尺”转变;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从“只盯大要案”向“更加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转变;从“突出以治标为主”向“注重以纪律治本”转变。要转变方式方法。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六大纪律”,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坚持从严执纪。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做到监督执纪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三)要带头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断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用《准则》激励队伍,用《条例》约束队伍,引导纪检干部做遵守《准则》和《条例》的模范。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工作,加强对市委“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大上项目、促进转型”发展思路及“煤、墨、绿、贸、游”五大产业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对纪检干部要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宣传部长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旨更加鲜明,内容更加科学,要求更加具体。“两项法规”充分吸收了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和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从理论到实践的一次重大突破,体现了中央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
一是坚持学深悟透,率先明纪。带头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带领全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党员干部,采取专题学习会、党员干部大会、专题讲座等方式,逐章逐条学习原文,逐字逐句研究实质。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引导全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查找不足,努力做到学习与思考有机结合。发挥好宣传部门职能作用,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组织创作文艺作品等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坚持以上率下,强化执纪。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守住底线,真正使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力践于行。要自觉遵守党员行为规范、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增强贯彻执行党纪党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通过学习宣传教育,引导全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党员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触碰纪律和规矩规定的“红线”,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推动讲政治、守纪律成为宣传干部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是坚持履责担责,严格落实。把个人摆在全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大局中,切实抓好全战线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好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把严的标准和要求融入到宣传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强化“严格要求是对干部负责”的理念,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遵守党纪没有特权、执行党纪没有例外,绝不搞下不为例、有情可原、法不责众,让《准则》和《条例》有力度、有权威、有实效。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八
各专业系(教研室)、各班级(团支部):
经查,-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中,级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徐畅等三位同学违反考试纪律,与监考教师发生言语冲突,根据学院对违纪情况的调查与认定,情况属实。依据《安徽建筑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校字〔〕108号),经法律与政治学院学生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对近期学院违规违纪学生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给予刘祥(专业年级:2013级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号:13211040109)、牟云天华(专业年级:2013级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号:13211040132)两位同学警告处分。
请辅导员召集班会传达文件精神,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学生本人并函告家长,同时对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学生进行重点谈话,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督促工作。
xxxx。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九
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xx省x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xx省xx人民法院审理,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xx〕浙嘉刑终字第119号)。
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强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27日。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十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下文是最新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
规章制度。
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
将普通党员纳入廉洁从政准则,太有必要。一直以来,总有些人以为我又不是大领导,只是8700多万党员中小小的一个,哪里会管到我?这种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产生不能说没有关系:中纪委网站文章显示,今年1-8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人,涉案金额共计3.23亿元。“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
另外,“准则”一词是指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有一定的示范和标杆意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覆盖全体党员干部,也是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觉自律、不想腐的氛围。如果普通党员有一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
2、纪法分开,与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全部剔除。
两大法规重新修订后的另一个明显变化就是:纪法分开。
据统计,原《条例》的178条中,有70多条与现行法律有重复,有很多违纪的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新版修订后将这些全部剔除。
这也一直是对纪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时,就提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违纪开始,进而违法。此后,又在多个场合强调“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曾明确:党纪不能替代国法但严于国法。
现在,这一要求终于落实到了实践层面。此次的修订可以说是为党纪“减负”,去除掉重复内容,让党规更加明晰,举例来说,像“贪污、受贿”等词汇就很可能不再出现在党纪中,因为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了才受到纪律处分,明显说明了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另外,此次修订也是为党纪“加码”,在法律底线之前更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这样才能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
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12日的政治局会议指出,“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在浙江省调研时也曾提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两个重点,一个是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
怎么具体化?在一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中,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这就不符合规矩了。”对这种现象,苏静明确指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这是纪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
可见,无论是借同学会、同乡会等拉帮结派还是明目张胆地搞团团伙伙,这些都是违反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有专家指出,这次修订将重点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没有成文制度规定的政治规矩纳入到处分条例里面去。
4、树“高线”划“底线”,对生活纪律等6大类开负面清单。
对于“底线”,大家这两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他们的落马与被拍无不都是因为触犯了底线。
要说原因,倒不是因为他们不怕查,而是在其看来,现行党纪党规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因此即使犯了事儿也可以搪塞过去。
现在不一样了。修订后的《条例》将旧版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纪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还开列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不能干,会非常明确标示出来,非常具体。如此一来,那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可要小心了。
“底线”之上是“高线”,这个“高线”就是《准则》。旧版的《准则》针对廉洁从政行为分八个方面规定了52个不准。52个,多吗?好像不多,但还真不好记。就曾在多个场合提到,几乎没有人能够完整地把“52个不准”全背下来。
与之相比,新修订的《准则》则旨在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而不再是“不准”做什么。正如所说,“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也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以德治党。”而这一道德“高线”也并非脱离实际、高不可攀,而是一个实事求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
一个道德“高线”,一个纪律“底线”,12日的政治局会议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一揽子”解决。此间关系恰如在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所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党纪处分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十一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十二
近段时间,按照组织安排,我认真阅读、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通过学习,我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她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现将自己的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了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在党风廉政党方面,廉政建设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不解决,最终要导致政党垮台甚至国家灭亡。因此,处分条例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严制党、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和不合格分子,纠正不正之风和违规现象,促使党风廉政建设朝着法制化轨道发展。作为一名教师如何做到廉洁自律,我觉得,首先,要努力培养自律的自觉性。其次,必须从最细小的事做起,不取一点一滴的不义之财,不向家长索取一针一线的非法之财。再次,要公正从教,所谓公正从教就是指对待每位学生都公平公正。
第二,通过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加强《准则》、《条例》和政治理论学习,就是要并能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作为一名小学教师,面对学生,我们应该勤教为生,廉洁从教,不能以学生送礼不送礼为尺度衡量学生的进退高低,要常修为教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第三,通过学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以来,我们看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的一点,就是他们往往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出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我作为一名教师,只有踏实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才能够让自己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同时,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与不足之处,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水平,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只有更加的完善自我,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只有严守法律法规,以《准则》《条例》标准约束自身,才能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十三
各专业系(教研室)、各班级(团支部):
经查,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中,20xx级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徐畅等三位同学违反考试纪律,与监考教师发生言语冲突,根据学院对违纪情况的调查与认定,情况属实。依据《安徽建筑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校字〔20xx〕108号),经法律与政治学院学生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对近期学院违规违纪学生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给予徐畅(专业年级:20xx级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号:)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刘祥(专业年级:20xx级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号:)、牟云天华(专业年级:20xx级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号:)两位同学警告处分。
请辅导员召集班会传达文件精神,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学生本人并函告家长,同时对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学生进行重点谈话,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督促工作。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十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规定,对于违反了纪律的人一律处分。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对于违反纪律的处分决定批复,欢迎阅读!
×××党支部:
你支部××××年×月×日《关于劝×××同志退党的处理决定》收悉。经调查,×××同志理想信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能积极为党工作,不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利己主义思想膨胀,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经党委讨论,同意你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对×××同志按劝退处理。
请审批。
中共×××委员会(章)。
××××年×月×日。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浙卫发〔1996〕40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对上述条款所述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视具体情节,按以下方法计算罚款金额:
(二)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此复。
×××同志是我科经过多年的精心工作,安插在敌人内部重要部门的特勤人员。该同志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经过组织审核,符合入党条件。但同时该同志经常不能严格执行地下工作纪律,给我科地下工作战线带来隐患,且产生了重大的损失。
1、以妇人之仁对待叛徒、汉奸和敌特份子×××,没有对其实施清除手段,留下重大隐患;对地主王占金的处理也有同样问题,幸王占金求生欲望过强,单人斗败两个持枪特务,否则我组织可能面临极大损失。
2、在×××从水屯监狱提走×××之后,×××同志冒着风险立即给组长×××作了汇报。×××对此危机没有进行有力的处置,竟命令×××启用地下交通站撤走×××同志。此时×××同志已经明显的处于×××的监视之下了,交通站如不启用,×××将没有有力的证据,也就奈何不了同为国军中级军官的×××和×××。对×××所供述的录音问题,只需推给×××即可。而×××同志作为一个有多年战场战斗经验和地下工作经验的同志,完全可以自己化妆撤离,而无需交通站安排。即使有特务跟踪,也可以应付自如。
交通站的启用,导致交通站的联络人也被特务监视,并在秘密搜查时搜出了电台,致使交通站的同志和×××同志完全暴露,最终双双自杀殉国,给我科地下组织带来了重大损失。作为组长,×××应付主要责任。
因此,我科决定,1、批准×××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2、给予×××同志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处分,以观后效。
本处分决定由我科香港联络员传达给×××,阅后即焚。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十五
县计生委三月初对____乡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调研,发现____、____两村存在假妇检和隐形婚姻等问题。经乡纪委核查,乡党委研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以下处分决定。
____村陈西队孙____、王____夫妇20____年8月生一胎男孩,现在计划外怀孕6个月,但是王____的妇检记录一直是无孕。
____村上一队张____、马____夫妇,妇检记录20____年1月至今都是本人在乡计生办参加妇检,而本人口述20____年在外打工,按期寄的妇检证明。
王静、马____都做了假妇检,且王____因假妇检造成计划外怀孕,在____村影响很不好。对此,村主任王____、村专干王____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____乡计划生育捆绑责任制规定,经研究给予【人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经济处罚1000元;给予【人名】同志经济处罚600元;责成____村对王____落实补救措施。
县计生委3月初在十八里铺镇____村____检查计划生育时,查出吴____怀孕,并查出吴____丈夫汪____是____乡____村____罗队人。
经核查:汪____、吴____属隐形婚姻,他们没有公开合法结婚,但是已经同居三年,现在吴____已怀孕7个月。汪____、吴____虽然在外打工,也不断回来____。由于没有纳入新婚管理,造成计划外怀孕。
根据____乡计划生育捆绑责任制规定,经研究处罚工作组长李____500元、包村计生干部李____500元、村第一书记顾____500元、书记李____500元、主任刘____500元、专干江雪琴500元,处罚包队村干部汪____700元。责成____村立即将汪____、吴____纳入计划生育管理。
中共____乡委员会。
20____年3月20日。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十六
支部书记受处分开支部大会的流程:一、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上级纪委关于违纪党员处理的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5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
二、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处分问题。党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应参加,如果支部书记是违纪党员,由支部副书记主持,如果无支部副书记,上级应派人主持会议。
三、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时,应按程序进行。四、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议应交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违纪党员不愿意见面或拒绝签署意见以及因死亡、下落不明、被司法机关羁押等原因未出席支部大会的,应当在支部大会决议的本人意见栏中予以说明,并由参加大会的本支部两名或两名以上正式党员见证签名备查。五、党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在3日内上报上一级党组织。
上报的材料包括:党支部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的决议、党支部大会记录等。扩展资料:支部书记受处分开支部大会的前期准备工作:(一)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审阅违纪党员的相关材料,学习相关党纪条规,讨论酝酿,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支委会处理决定。
如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各党小组要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二)党支部指定专人起草支部大会的议程,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草拟党纪处分的决议文稿。
(三)党支部书记与违纪党员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同时向违纪党员说明享有的权利,听取本人对党纪处理的意见或申辩。
(四)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的,各党小组要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准备情况。
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予以指导。(六)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方案及时间、地点等,通知本支部全体党员及违纪党员(死亡、下落不明、被司法机关羁押等原因除外)按时出席。
参考资料来源:宜昌机关党建-支部大会讨论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规程的通知。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十七
党支部集体学习最新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长、支部副书记参加学习。大家认真学习两份文件与旧版的区别,深入理解党对党员和党组织提出的最新要求。
《准则》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和根本宗旨,对党员自身品德和生活纪律的要求贯穿始终。《准则》规范的主体,从过去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了“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体现出从严治党的要求。此外,与以往文件使用了很多“禁止”不同,《准则》均使用正面表述的方式,格式工整,用词凝练,表达有力,主旨鲜明。
《条例》删除了旧条例中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党纪和国法分开,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条例》还将原有的10类违纪行为分类方式重新整合为6类,并明确列出每一类的“负面清单”,特别是补充了以来新发现的拉帮结派、搞老乡会、妄议中央政策等问题,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处长指出,xx届五中全会刚刚落幕,“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在这样的关键时期,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我们的工作队伍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只有纪律严明,才能朝气蓬勃,无往而不胜。《准则》和《条例》是我党对党员干部提出的重要要求和基本行为规范,与党员个人发展、成长和工作息息相关,也是维护党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
处长特别强调,招生、就业和创业工作,与学生个人前途和学校长远发展紧密相关,责任重大,要求全处党员务必认真研读《准则》和《条例》,并按照《准则》这一“高线”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在修身、齐家、做事、用权各方面廉洁自律,并且牢记《条例》警示,坚守行为规范的“底线”,有效抵制当前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大家普遍认为,此次《准则》的修订,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形成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步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条例》则以问题为导向,对党章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十八
按照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全局党员干部对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三次集体学习,通过学习,感受良多。
我们的党是靠革命的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政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无数先辈为了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幸福,浴血奋战,前仆后继,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正是这种理想和信念的支撑,加上严密的组织和严明的纪律,才使我们的党取得了伟大的胜利。这是我们党的传统,也是我们党的优势,使我们保持永远正确、前进的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在共产党老一辈领导人的带领下,我们的国家经济取得了高速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有了巨大的飞跃。往往在物资生活丰富、安逸的年代,更容易使人精神涣散,滋生腐败等问题。当前,我们党面临着各种深刻复杂的问题,出现了党的领导弱化、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等现象,这对我们的党构成了严峻挑战,解决这些问题已迫在眉睫,而加强纪律建设、从严治党是解决一系列问题的治本之策。
党的以来,在以为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调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老虎苍蝇一起打”、落实“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环环紧扣,群众满意度空前高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便是汲取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的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仔细阅读《条例》会发现,在我们工作的各方面,条例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无处不在的纪律约束,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和生活纪律,并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不仅将原来的软约束变成了硬性要求,而且要求由抽象变成了具体,真正的实现了制度的规范、处分体系的更加完善;《条例》中的六项负面清单,内容详实,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对我们党员干部禁止的行为范围进行了调整,不仅告诫党员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还提出了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所以我们明白了底线,就懂得了自我约束,自我警示和反省,才能让自己使终站在正确的方向。
作为一个年青的党员干部,我们更应该认真学习《条例》的精神和内涵,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纪意识,敢于担当,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党员。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年代,我们要保持内心的平静,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利益观,坚持共产党员的本色,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自觉抵制利益的诱惑,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我们要加强学习,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确保自身思想的先进性,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管住家人,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方针、政策,以务实的作风,努力为我们的党的事业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文档为doc格式。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十九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
将普通党员纳入廉洁从政准则,太有必要。一直以来,总有些人以为我又不是大领导,只是8700多万党员中小小的一个,哪里会管到我?这种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产生不能说没有关系:中纪委网站文章显示,今年1-8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人,涉案金额共计3.23亿元。“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
另外,“准则”一词是指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有一定的示范和标杆意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覆盖全体党员干部,也是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觉自律、不想腐的氛围。如果普通党员有一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
2、纪法分开,与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全部剔除。
两大法规重新修订后的另一个明显变化就是:纪法分开。
据统计,原《条例》的178条中,有70多条与现行法律有重复,有很多违纪的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新版修订后将这些全部剔除。
这也一直是王岐山对纪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时,王岐山就提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违纪开始,进而违法。此后,王岐山又在多个场合强调“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王岐山曾明确:党纪不能替代国法但严于国法。
现在,这一要求终于落实到了实践层面。此次的修订可以说是为党纪“减负”,去除掉重复内容,让党规更加明晰,举例来说,像“贪污、受贿”等词汇就很可能不再出现在党纪中,因为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了才受到纪律处分,明显说明了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另外,此次修订也是为党纪“加码”,在法律底线之前更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这样才能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
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12日的政治局会议指出,“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王岐山在浙江省调研时也曾提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两个重点,一个是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
怎么具体化?在一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中,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这就不符合规矩了。”对这种现象,苏静明确指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这是纪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
可见,无论是借同学会、同乡会等拉帮结派还是明目张胆地搞团团伙伙,这些都是违反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有专家指出,这次修订将重点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没有成文制度规定的政治规矩纳入到处分条例里面去。
4、树“高线”划“底线”,对生活纪律等6大类开负面清单。
对于“底线”,大家这两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他们的落马与被拍无不都是因为触犯了底线。
要说原因,倒不是因为他们不怕查,而是在其看来,现行党纪党规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因此即使犯了事儿也可以搪塞过去。
现在不一样了。修订后的《条例》将旧版中的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纪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订还开列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以后哪些事不能干,会非常明确标示出来,非常具体。如此一来,那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可要小心了。
“底线”之上是“高线”,这个“高线”就是《准则》。旧版的《准则》针对廉洁从政行为分八个方面规定了52个不准。52个,多吗?好像不多,但还真不好记。王岐山就曾在多个场合提到,几乎没有人能够完整地把“52个不准”全背下来。
与之相比,新修订的《准则》则旨在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而不再是“不准”做什么。正如王岐山所说,“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也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以德治党。”而这一道德“高线”也并非脱离实际、高不可攀,而是一个实事求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
一个道德“高线”,一个纪律“底线”,12日的政治局会议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一揽子”解决。此间关系恰如王岐山在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所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党纪处分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党员纪律处分决定(实用20篇)篇二十
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_1987年1月调入工作1999年6月任至今。
主要事实:
5月,任x期间,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请书中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xx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