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协议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范本,供大家参考使用。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一
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是生活中最常见的2种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这两种合同的种类日趋多样化,分界线也日趋模糊,在审判实务中经常出现竞合的现象,这给审判实务带来不便。本文试从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其特征,从法理上阐述两者的区别,以供在审判实践中予以参考。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二
内容提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性质,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对合同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来就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且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类合同混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学术界对此也无明确的观点。本文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主体、结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论述如何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三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2、委托合同(commissioncontract)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1)前者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一般为法律行为;而后者中所指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2)前者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所以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有时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3)前者为有偿合同;后者则为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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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四
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3、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4、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5、雇佣合同雇员的工作方式要听任于雇主的指挥与分配,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权,只要其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由承揽人自己决定。
6、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业务整体的一部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雇主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雇佣合同范本。
甲方(聘用方):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_________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_________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______天,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四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时,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六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政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七条病假和事假。
1.乙方请病假,须凭甲方指定的医生证明,乙方在一个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_________天,工资按照_________%发给;超过_________天后,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_________%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公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乙方请事假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_________天:超过_________天,将扣发_________天工资。未经甲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_________天,扣发_________天工资,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方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十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应先申请仲裁,如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五
实践中,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不易区别,而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定性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6条也有类似明确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02规定、403条规定都有其规定。
二、雇佣合同的相关概念和特征。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梁慧星先生认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二是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相同点是均以给付劳务为内容,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独立的支配权。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五,雇佣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这种劳务一般表现为受雇佣人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未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动。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
第六,受雇人依据雇佣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从雇佣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独立的酌情裁量的权利;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六
原告张鸣在武宁县投资建水电站,由于张鸣因事务多不能经常在工地管理施工事宜,205月邀请其朋友况根照看电站土建工程,并约定每月付给况根工资元。随后,张鸣、况根与施工承包人金功仁签订承包合同,将水电站的压力管道石墩及其他工程承包给金功仁。同年7月,况根以水电站代表的身份与何衍星签订了水电站机房建筑合同书。同年7月,况根绘制了水电站管道图及机房、住房地面图。
水电站机房土建工程于年5月开工,同年11月完工。压力管道石墩工程于1月开工,同年4月初步完工。由于发电机组不能装入机坑以及压力管道部分石墩所用石头硬度不够,张鸣于206月至9月中旬聘请邹盛祥对电站机坑和三个压力管道石墩进行返工,费用为6000元。由于装机时发现线坑位置错误,张鸣于年10月聘请何衍星对电站机房的线坑进行改装施工,费用为1400元。为此,原告张鸣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况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很多争议点,但与本文无关,暂且不提,最大的分歧是,原告张鸣与被告况根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这将直接导致法官判决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
要弄清两者的不同,首先要弄清楚他们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二、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6条也有类似明确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02规定、403条规定都有其规定。
2、雇佣合同的相关概念和特征。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梁慧星先生认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二是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相同点是均以给付劳务为内容,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独立的支配权。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五,雇佣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这种劳务一般表现为受雇佣人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未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动。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
第六,受雇人依据雇佣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从雇佣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独立的酌情裁量的权利;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本文开头中的案例中,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资2000元,邀请被告照看高洞水电站厂房及压力管道石墩土建工程,而不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原告主张原、被告系委托合同关系,其应当就合同内容举证加以证明,而原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对合同标的、履行方式、质量等实质内容予以证明,故不能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而从原、被告现有关系看,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七
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自己承担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客体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因此,在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不管有无预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权就办理的事务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知识拓展: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八
1、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2、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3、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业务整体的一部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雇主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5、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6、雇佣合同雇员的工作方式要听任于雇主的指挥与分配,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权,只要其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由承揽人自己决定。
二、责任承担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九
合同。
指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欢迎参考阅读。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2、委托合同(commissioncontract)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1)前者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一般为法律行为;而后者中所指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2)前者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所以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有时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3)前者为有偿合同;后者则为无偿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十
合同编号:。
行纪人:
签订地点:
委托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卖出)的货物、数量、价格:货物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三条行纪人将买入的货物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第五条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
第八条本合同删除的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或货物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委托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行纪人行纪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号: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十一
(1)责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共同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实现合作开发合同目的。而委托开发合同则由委托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等,研究开发方凭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备的知识完成研究开发成果。
(2)技术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员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术设备等。而委托开发合同只需要研究开发人具备上述能力、人员和条件。
(3)风险的承担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风险一般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通常是约定由委托人承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4)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所有。
【另析】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十二
合作开发。
合同。
的各方当事人共同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实现合作开发合同目的。而委托开发合同则由委托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等,研究开发方凭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备的知识完成研究开发成果。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员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术设备等。而委托开发合同只需要研究开发人具备上述能力、人员和条件。
合作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风险一般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通常是约定由委托人承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所有。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十三
合作开发,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觉完全地履行义务为保证的开发研究过程。对合作开发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以外,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转让其专利权时,他方有优先受让权。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编号:_________。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_________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_________.
第二条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
1.技术内容:
(1)新技术;。
(2)新产品;。
(3)新工艺;。
(4)新材料。
2.技术范围:_________3.技术要求:_________.第三条研究开发计划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1.甲方:
2.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_________(2)工作进度:_________(3)研究开发期限:_________(4)研究开发地点:_________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一)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1.甲方:
2.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_________(3)使用方式:_________(二)研究开发经费总额: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经费来源:本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经费由_________提供,或者双方按比列_________分担提供。
(三)支付支付方式为:_________(1)一次总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2)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3)按利润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4)按销售额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四)结算方式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合同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合同经费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经费出现剩余时,结余经费归受托人所有,经费不足,不足由受托人自行解决。并且受托人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报酬。双方未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补充支付,经费剩余时,受托人应如数返还。
第五条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归属。
属于甲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属于乙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同属于双方的设备、器材、资料:_________。
第六条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1.履行期限。
2.履行地点:_________。
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人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2.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
3.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
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4.保密条款不应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当事人双方未就保密条款进行约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亦应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无论合同是否被撤销、变更、解除或终止,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
第八条风险责任的承担。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_________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3)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十四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乙方投资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2.乙方负责: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x%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x%;乙方负担x%。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开户银行帐号。
甲方担保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担保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开户银行帐号。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十五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人(卖出)的货物、数量、价格:货物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三条行纪人将买人的货物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第五条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六条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或货物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委托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行纪人行纪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十六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行纪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下列委托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一事,提供行纪服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品名:__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_____。
5.质量: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6.价格: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
1.行纪人的佣金,由委托人负担。行纪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可以根据交易成交额(人民币)按照下列比例收取佣金。
1.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为6%。
1.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3%。
1.3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2%。
1.4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
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0.3%。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项的费用,由负担。
3.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税均由委托人承担。此等费税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保险费、仓储费、商检费、运输费等。如果费用由行纪人代垫,则委托人依行纪人提供的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4.委托人应在委托事项完成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行纪人支付佣金,将佣金及其他费用汇至行纪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1)开户人姓名:______________。
(2)账号:___________。
(3)开户银行:___________。
第四条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
1.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2..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履行地点为。
第五条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报酬。
2.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行纪人应及时将委托事务进行状况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6.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挥效力。
7.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9.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10.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1.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见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2.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去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14.行纪人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15.行纪人不得骗取、占用委托人的款物。
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4.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如实说明委托物存在的瑕疵。
5.委托人不得隐瞒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供不真实信息或者要求提供违法服务。
6.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向行纪人支付佣金。
7.委托人应保证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8.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从事贸易活动。
9.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10.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行纪人违约责任。
1.1行纪人未能按照委托人指示从事委托事项的,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行纪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而处分委托物时,未采取合理处分措施,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行纪人未将为委托人从事委托事项所取得的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纪人未将该款项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交付该款项并偿付利息,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行纪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违约责任。
在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未按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行纪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及其迟延利息。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1.委托人声明并保证:
1.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1.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1行纪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行纪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行纪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来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信地址如下:
委托人:
行纪人: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信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委托人委托的事项不可能完成。
7.行纪合同当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8.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2.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做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实用17篇)篇十七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乙方投资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2.乙方负责: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x%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x%;乙方负担x%。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开户银行帐号。
甲方担保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担保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字时间签字地点开户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