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活动的规模和结构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下面是一些成功企业的生产经验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一
1、乡镇安监站负责本乡镇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乡镇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2、乡镇安监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相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5、乡镇安监站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6、乡镇安监站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乡镇政府和县安监局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乡镇安监站。
乡镇安监站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7、乡镇安监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和应急处置技能。
乡镇安监站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本乡镇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
8、乡镇安监站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乡镇安监站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县安监局。
10、乡镇安监站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乡镇安监站和有关部门。
14、乡镇政府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具体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明确责任任务,明确程序和方法,落实人员、物资、经费,组织实施救援。乡镇有关部门必须主动、积极、迅速配合,服从指挥,紧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
15、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乡镇党委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甚至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1、乡镇有关部门(或单位);
2、各村(居)委会;
3、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乡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的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情况;
(2)履行有关安全法定职责和县乡政府赋予职责情况;
(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4)安全事故管理情况;
(5)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2、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许可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等安全技术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7)事故管理情况;
(8)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9)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情况;
(10)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11)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等的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时间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二次;
3、重点部位、重点区域或专项内容的联合检查由联席会确定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席会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
4、有关部门和安监员日常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开展。有关部门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专职安监员检查每周不少于二次。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二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为切实抓好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制定大门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凡在大门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在大门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均有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三、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人员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等的记录,及时形成书面材料送镇政府(镇安监中队)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四、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调查确认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镇广电站要对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为进行曝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披露,对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镇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事故隐患等级和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由镇政府按规定给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从严查处。
七、本举报制度由大门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安监中队)执行,部门举报制度由大门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安监中队)监督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的整改,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所有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各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和电子信箱,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三条举报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煤矿在现场管理、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以及煤矿井下生产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主要内容可参见赣煤行管发〔2015〕4号文件。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提出、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煤矿企业职工发现本煤矿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煤矿企业负责人提出隐患内容。煤矿企业对职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煤矿企业职工可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煤矿企业职工以外的广大群众对其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可向隐患所在煤矿企业举报,也可向煤矿所在的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举报。
第七条对职工、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挡,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第八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收到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可按隐患分级管理规定,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赴煤矿进行调查核实,或转煤矿企业调查核实并进行督办。对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查实的隐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下达明确具体的执法指令,责令煤矿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属重大隐患的,应责令煤矿立即停产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公示,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举报人和煤矿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反馈、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举报奖金由隐患所在的煤矿企业一次性直接奖励给举报人。
第十一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煤矿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三
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成员单位为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各职能办公室、相关部门。
二、党委政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监办及时收集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当好党委政府参谋。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村和规上企业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五、搞好会议筹备工作,所有与会成员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必须请假。
六、认真督查安全生产会议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信息,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四
一、乡镇主要领导人是本乡镇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对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签定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五
1、综合管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和监督全镇各村(居委会)、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承担镇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镇安全生产方面重大决策和措施的建议;组织全镇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协调全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镇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主要活动;督查镇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4、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综合管理全镇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参与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5、负责镇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控工作。
6、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和其他违法行为;依法检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8、承办镇政府和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六
一、安全生产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二、每季度和重大节假日必须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生产隐患。
三、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同等重要的责任。
四、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制订详细的方案,辖区内安全生产的全面检查由党委、政府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专项检查一般由其主管部门组织。
五、安全生产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重点是,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安全生产潜在隐患。
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必须下达整改文书,明确专人负责,跟踪督查整改。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七
一、所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基本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水平。
二、按时参加上级各单位、各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班和讲座,任何人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必须请假。
三、党委、政府每年举办2—3期企业法人、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培训班。
四、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必须举办2期以上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安全整体工作水平。
五、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建立相应的企业内部处罚制约机制,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的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八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5 〕 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5 〕 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 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 上报至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 + 乡镇名 + (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 基本功能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 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协助实施疾病防控、 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三条 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二十五条 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 3 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 “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 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年度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 “ 小金库 ” ,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78 年 12 月 1 日 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湖北省病历书写规范》、《湖北省病案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承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举证责任。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以及请示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按照卫生部、湖北省卫生厅、黄冈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技术准入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执行医院有关规定。
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要让病人对手术、麻醉、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条款,新开展技术项目及某些非常规治疗项目风险了解清楚,并于检查或治疗前履行患者同意签字手续。
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病历和实物封存和保管。按规定保管和复印病历资料,严格遵守病历回收和病历借阅制度。
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患者死亡后尸体处理和尸检。凡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有死者亲属同意签字。
八、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当班医务人员及科室领导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九、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争议时,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院长报告,并按规定向市卫生局报告。
十、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要积极做好患者或亲属的解释,化解矛盾,并主动配合医院处理善后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九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4、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
6、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依法制定,结合实际。企业制定安全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为依据。要根据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划分要按照企业生产管理模式,根据“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2、有章可循,衔接配套。企业安全制度应涵盖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使与安全有关的事项都有章可循,同时又要注意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防止出现制度的空隙而无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复又不一致而无可适从。
3、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制度是行为规范,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特别是操作规程。如果制度不科学那将会误导人的.行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琐复杂将难以顺利执行。
4、简明扼要、清晰具体。制度的条文、文字要简练,意思表达要清晰,要求规定要具体以便于记忆、易于操作。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十
3、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乡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的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情况;
(2)履行有关安全法定职责和县乡政府赋予职责情况;
(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4)安全事故管理情况;
(5)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2、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许可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等安全技术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7)事故管理情况;
(8)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9)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情况;
(10)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11)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等的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时间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二次;
3、重点部位、重点区域或专项内容的联合检查由联席会确定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席会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
4、有关部门和安监员日常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开展。有关部门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专职安监员检查每周不少于二次。
1、乡镇安监站负责本乡镇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乡镇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2、乡镇安监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相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5、乡镇安监站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6、乡镇安监站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乡镇政府和县安监局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乡镇安监站。
乡镇安监站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7、乡镇安监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和应急处置技能。
乡镇安监站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本乡镇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
8、乡镇安监站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乡镇安监站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县安监局。
10、乡镇安监站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乡镇安监站和有关部门。
14、乡镇政府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具体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明确责任任务,明确程序和方法,落实人员、物资、经费,组织实施救援。乡镇有关部门必须主动、积极、迅速配合,服从指挥,紧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
15、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乡镇党委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甚至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十一
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本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制定本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
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限期整改。
五、完成上级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行政村、安全生产镇直管企业、镇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各行政村、各企业和镇直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奖惩的负责人包括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办主任(安全科长),镇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各村、各企业、镇直有关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镇直有关单位按300元的标准交纳,亿元企业按1000元标准交纳,规模以上企业按500元的标准交纳。每年1月31日前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镇财政所,单列帐户,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上缴,单位两人负责的按1:1分摊,不得从公-款中列支。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为镇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
第八条考核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单位全额扣减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全额扣除责任人的全部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行政村、镇直有关单位,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四)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亿元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其他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五)扣减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补交至镇财政所。
第九条 对行政村、企业及镇直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列支。
第十条 各行政村、企业及镇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全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生变动时,原责任人未被追究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全额返还,接任人重新交纳抵押金。若年度内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按前后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扣减抵押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奖惩长效工作机制,惩戒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最大限度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是xx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xx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各村委、各站所和企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每年一次。
一、奖励
1、提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具有先进性、可靠性,为企业安全生产带来显著成效的;
2、积极主动排除险情,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恶化、使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免受重大损失的;
4、对现场隐患整改力度大并取得积极成效的;
5、敢于制止违反安全法规,杜绝重大伤害或火灾事故的。 以上奖励项目由安全部门调查核实后专题报告总经理,予以通报表扬与奖励。
6、发现并举报重大安全隐患
二、处罚
1、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处罚1000元;
3、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后果的,处罚5000元;
4、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工伤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5、对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外来承包工程单位及个人,按违反相关规定处罚。
三、奖惩款项的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开出罚款通知单,由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办理罚款手续,罚款由财务部门设立安全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本制度中规定的奖励经费,其来源为单位设立的年度安全奖励基金和由罚款专项资金组成。
一、考核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合方工委、安监局、工商局、电力局、公安局、粮食局、文教局、卫生局、交通局、工业促进局、国土局、药监局、质监局、供销社、消-防-队、交-警队、建设局、民政局、农牧局、水务局、环保局、房管局、商务局、石油公司、火车站、新城区管委会。
二、考核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制度建设、措施保障和建立健全防范体系为重点,突出基层和基础工作考核,强化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二)坚持控制目标考核与管理目标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考核制度,严格监督管理,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适度、科学、规范。
(三)控制目标考核以事故统计和事故调查处理资料为依据,对发生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事故和瞒报事故的行为从严进行考核。
三、考核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县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掌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综合情况,组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事故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分别按附表1和附表2要求,每季度后5日内报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和2015年1月10日前上报;各乡镇对本地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按附表3要求,随自查情况报告一并上报。
(三)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制度。对各责任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实行季度抽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责任单位及时将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县安委办。抽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四、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为各责任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控制和管理目标,考核时限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依据事故统计资料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资料,由县安委办直接进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各乡镇控制目标占40分,管理目标占60分;县直部门控制目标占30分,管理目标占70分;两项目标考核得分相加为考核得分。各乡镇考核计分表见附表4;县直部门考核计分表见附表5。
(四)各乡镇考核办法
1、控制目标考核记分:
(1)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2)发生重大事故,未超出2015年实际发生起数,每起扣1分;超出2015年实际发生起数部分,每起扣5分。
(3)未完成其它控制目标每项扣3分。
2、管理目标考核记分:
(1)日常考核,占20分,可记负分。其中,抽查和监督检查占15分,根据抽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考核记分;事故报告和信息上报、反馈情况等占5分。计分标准为:迟报一般事故每次扣2分,迟报重大事故每次扣5分;隐瞒不报一般事故每次扣10分,隐瞒不报重大事故每次扣20分;不按要求上报、反馈有关信息,每次扣2分(注:凡举报查实的均属于隐瞒不报)。
(2)年终考核占40分,由县安委办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记分。
(五)县直部门考核办法
1、控制目标考核记分:
(1)属于直接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2)行业(系统)内单位,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5分,再发生每起扣10分。
(3)因本部门未履行或未尽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4)未完成其它控制目标,每项扣3分。
2、管理目标考核记分
(1)日常考核,占20分,可记负分。其中,抽查和监督检查占15分,根据抽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考核记分;事故报告和信息上报、反馈情况等占5分。计分标准为:未按要求报告事故或上报、反馈有关信息,每次扣5分;未按要求组织、参加有关活动,每次扣3分。
(2)年终考核占50分,由县安委办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记分。
五、考核评定办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合方工委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为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4、其他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二)县直部门
理先进单位;
4、其他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六、奖惩办法
2、考核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乡镇或部门,颁发锦旗一面;
3、考核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的乡镇或部门,在全县通报表彰;
4、考核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的乡镇或部门,罚人民币5000元,罚金由县财政局落实。
七、补充说明
(一)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发生学生、儿童、未成年人死亡重大事故,已在国内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属于重大恶性事故。
(二)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行政村、各生产经营单位、乡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各行政村、各企业和乡直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奖惩的负责人包括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乡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乡直有关单位按300元的标准交纳,亿元企业按1000元标准交纳,规模以上企业按500元的标准交纳。每年1月31日前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乡财政所,单列帐户,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上缴,单位两人负责的按1:1分摊,不得从公-款中列支。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为乡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
第八条考核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单位全额扣减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全额扣除责任人的全部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四)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亿元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其他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五)扣减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补交至乡财政所。
第九条 对行政村、企业及乡直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乡财政列支。
第十条 各行政村、企业及乡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全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生变动时,原责任人未被追究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全额返还,接任人重新交纳抵押金。若年度内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按前后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扣减抵押金。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公司施工生产的安全管理,消除施工中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及安全设施、装置不完善等事故隐患,杜绝一切伤亡事故发生。为确保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自2011年3月18日正式实施。
加强工地安全工作,工地必须配备执证专职人员。如发现没有配备持证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到位,处以100元罚款。项目部必须在半个月内调有证安全员到位,如项目部无法抽调有证专职安全员,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调有证专职安全员到工地工作,工资由工地负责。
需要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缺一名持证人员或持证人员不到位,处以500元罚款,同时工地必须设法在半个月内选派人员去有关单位培训,如工地拒不执行,由公司派人员去有关单位培训,培训结业后到工地工作,除培训费由工地负责加罚500元,到工地工作的人员工资由工地负责。
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公司的指导。如工地贯彻不力,经公司月度安全检查评定为安全不合格工地,除按公司意见限期整改外,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0.50元罚款;如不执行公司意见进行整改,公司有权调人买料进行安全设备整改,达到合格标准。除所用工料由工地负责外,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当地安全部检查评定安全不合格工地,除限期整改接受省、市、区有关部门处罚外,再处以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罚款。
发生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作如下规定。如隐瞒不报,加倍处罚。
发生伤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属工地违章指挥,要求工人冒险作业或工地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到30000元的罚款;如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刑事处分。
伤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属工人违章作业造成,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
开工前由公司派安全对全体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以后新增工人要上报公司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补课。如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一人罚款50元。
每道工序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未经交底而参加作业,每人罚款10元。
必须按规定悬挂安全网。如工地在临街处或人行道通道处不挂安全网,处以1000元处罚,并采取措施做好防护。高空作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如发现不系安全带而进行高空作业,每人罚款50元。工地有安全带,工人不系者,罚款由个人负责,现场作业人员如发现有不戴安全帽或穿背心、拖鞋的每人罚款10元。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十三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第三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 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 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 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 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第八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莲~山 课件 ]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 伤亡事故管理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 集团公司。
第十章 附 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 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 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 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 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 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 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 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 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 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 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 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 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 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 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 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 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 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 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 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 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 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 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 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 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 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 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 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 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 年 月 日起实施。
《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社会大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开始流动走向城市,参与城市的建设,形成了庞大的`劳动力市场。特别是近15年来,随着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深化,企业用工制度和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据统计,2015年底,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在高危行业,他们占到了总用工量的60%以上,在建筑行业更是高达80%以上。
目前企业对非正式录用的工作人员,称谓不一,如:农民工、外委工、外包工、协力工、外用劳务工、劳务派遣工等。在《管理规定》的起草中,我们将这种用工方式统一称为“外协用工”。
外协用工形式适应了企业灵活选择劳动力的内在需求,又符合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要。从本质上说,它是市场机制引导和利益驱动下形成的,是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劳动制度创新产物,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外协用工已成为众多行业企业用工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技术服务等高新技术领域这种用工形式也有趋高发展的态势。
外协用工发展速度之快,其原因:首先,适应了企业业务开展或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可以借助于外部力量或专业资源解决企业大量生产、服务的问题;其次,企业使用外协用工,用工机制更为灵活,可以改善劳动管理,劳动报酬相对低廉,有利于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增强竞争力。用工企业是与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分包)单位签订合同,而外协用工个体是与劳务派遣或承包(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有关劳动保障及管理风险都应由劳务派遣或承包(分包)单位承担,可以弱化用工单位劳资关系,降低企业用工的风险。
(二)企业诉求及调研发现的问题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很多会员企业反映,外协工在为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引发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系列难题,特别是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和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等问题,给企业带来很多困惑,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呼吁国家层面尽早出台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排忧解难。应协会会员企业的诉求,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于2015年11月底至2015年5月开展了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活动,形成了调研报告。通过调研发现,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1.有关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立法滞后,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外协用工的发展形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因用工模式的改变,不再单纯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各行业需要共同关注的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劳动关系管理的规定,对与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已经不适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及外协工生命安全和权益保障及外协用工模式规范发展的需要。
2.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外协用工安全管理不到位。调研发现,各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经验,有力地促进和强化了对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企业对外包(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自身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问题较为突出。一是一些企业对外协用工的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工程项目则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二是注重揽工程、要效益、轻安全,大都不愿意在安全上添设备、作投入,在安全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而发包企业对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许多企业为了赶工期,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违反作业安全的行为熟视无睹。三是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设项目单价过低,导致安全投入不足。一些企业为了竞得项目投标,一味压低项目报价,缩减项目安全投入,忽视安全生产和对外协工的安全保护。
3.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安全保障能力差。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过低,不足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承包(分包)商的市场准入标准不高。建筑行业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分别对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同地区因经济水平和管理理念不同,对资质审查、发放标准的掌握也不同,导致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大量进入市场,大量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通过挂靠大公司进入市场,形成了恶性竞争,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又无法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对于非建筑行业的承包单位目前还没有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4.外协工素质差,流动性强,管理困难。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规模小,人员构成主体为农民工群体,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据调查,外协工的流动率在30%以上,缺乏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水平低,增加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
5.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对外协用工监督管理不力。外协用工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使其极易成为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外协用工维权的问题比较多,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的情况少。针对目前一些企业忽视、弱化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政府监管部门还缺乏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调研报告中亦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和建议。2015年5月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将调研报告上报国家安监总局,总局局长骆琳同志和副局长孙华山同志分别作出了批示,要求将此课题成果予以必要的宣传和政策转换。
二、起草主要过程
1. 2011年年初,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孙华山副局长的指示要求,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将“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列入总局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部门规章),并委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开展起草工作。
2. 2011年2月,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成立了起草小组,由刘成江副会长任起草小组组长,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和协会副秘书长邱宝杓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协会宣教部负责,来自中钢武汉安环院、中石化、中铁建、中煤、中铝、中国远洋等八家企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作为起草小组成员,参与了起草小组的工作。
3.2011年3月28日,召开了起草小组首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起草工作方案,规定的名称、适用范围及相关概念,落实起草工作任务,讨论起草工作进度安排。2011年7月召开了第二次起草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起草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并达成共识。
2011年6月至8月,起草工作小组协会内部成员,组织了四次内部讨论会,讨论修订草稿内容。
4.2011年9月8日,召开了《管理规定(讨论稿)》征求意见会议,来自武钢实业公司、武钢兴达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北京栗园劳动公司、燕华建筑安装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公司装饰分公司、北京燕山石化公司等15家企业涉及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20余人参加了会议,针对讨论稿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起草小组一共历时7个月,前后修订了十稿,形成了此“送审稿”。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1.体现立法宗旨之一:明确划分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职责。
上述单位之间特别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对其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尤其是发生事故以后,扯皮现象多,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也不利于安全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2.体现立法宗旨之二:切实体现维护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权益保障的宗旨
管理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款及第四章条款,涉及到外协工生命安全和权益保障等内容,及安全费用、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缴纳责任方,职业健康体检、个体防护用品的提供方,均给出了明确规范要求。
3.明确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界定为安监总局直接监管的范围,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内从事生产及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4、明确管理对象,界定名词术语
根据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调研情况,外协用工具体形式较多,但是根据人员的劳动关系、用工方式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主要可归结为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两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对象,是劳务派遣公司将招收的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组织生产劳动,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承包涉及到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是承包单位承包了发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包括生产、检修、建设施工等项目,承包单位组织外协工进行生产劳动,其安全生产管理相对独立。因此,本《管理规定》的管理对象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两组,对上述四个对象及外协用工、外协工等名词术语进行了界定。
5、与其他法规的一致性与补充性
《管理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管理规定的主要核心内容来自《安全生产法》,管理规定重点是明确企业各方主体责任,这是对《安全生产法》内容的一个细化和补充。
《管理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本管理规定中的劳务派遣概念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概念保持一致性,是相互衔接的。
四、《管理规定》的作用
《管理规定》的发布实施,对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具有如下作用:
1.《管理规定》填补了关于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立法的空白,其颁布实施,将改变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各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必将极大促进企业加强对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外协工的生命安全,保障了外协工的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3.《管理规定》的发布实施,将会淘汰一批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并促进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单位不断发展壮大,对显著提升外协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更加规范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起到法规的导向引领作用。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十四
纪工委实行集中办公与分散办工相结合的制度,至少每半月由纪工委书记主持集中办公一次,参加人员为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工委委员。有临时性工作需要集中时,可随时集中办公。在此基础上,纪工委实行月例会、季度调度会和全(半)年工作总结会制度,具体如下:
一、月例会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一般在月底召开。
(二)会议议题由乡镇纪工委书记确定,各纪工委副书记、纪工委委员参加。
(三)会议内容。
1、听取各乡镇纪委本月工作情况和研究下月工作安排。
2、传达上级纪委文件、会议精神,或县纪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3、研究各乡镇纪委需要协调的工作。
(四)会议结束后,要认真对决定的事项逐一落实,由乡镇纪工委负责督办。
二、季调度会制度。
(一)乡镇纪工委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一般在每季度头一个月召开,参加人员为各纪工委全体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乡镇其它相关的人员。
(二)乡镇纪工委季调度会的议题由乡镇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共同研究确定,主要内容是:
3、协调办案力量,确保案件质量,根据本区域案件情况,统一协调纪工委委员,必要时协调所辖乡镇有关部门等,重点解决信访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协查会审信访案件和立案案件,并把好质量关。
(三)会议结束后,要认真对决定的事项逐一落实,送县纪委办公室归纳汇总,并报县纪委常委会。
乡镇纪工委每年(半)年集中召开一次总结会,一般安排在县纪委全委会之前召开,参加人员为各纪工委全体人员及有关人员。
会议内容:各乡镇纪工委按照上级的部署和县委全委会议精神,总结回顾全(半)年的工作,研究确定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任务。
会议结束后,要以各乡镇纪工委文件形式将全(半)年工作报告报县纪委,并印发至所辖各乡镇党委。
文档为doc格式。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十五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度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辖区负责制、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制和企业生产主体责任制。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镇安委会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完善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意见及方案,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考核兑现。
4.负责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要落实监控措施和责任。
5.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落实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按期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6.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镇党委、镇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1、负责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依法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行业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全镇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负责统计全镇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实施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按照镇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镇派出所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全镇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负责对全镇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全镇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制定全镇公共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镇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3、负责对购买、使用及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审批;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组织销毁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负责对民用爆破企业安全的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案件。
5、按规定负责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镇交-警中队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组织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等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核实检查运输车辆的《剧毒危险化学品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
3、开展道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并督促整改。
4、负责全镇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根据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5、负责组织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畅通。
6、组织、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国土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全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镇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3、积极排查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有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及时将有可能导致的后果、发展趋势向镇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负责全镇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4、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镇林业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全镇森林防火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森林火灾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及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抢救工作。
3、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镇水利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和库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农田基建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库坝及农田基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负责防汛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镇教育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系统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各类学校、直属单位的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镇卫生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监督工作。
2、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4、负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镇城建办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煤矿选矿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交通安全。交通安全综合监管由镇交-警中队牵头,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和镇安办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把客车、农用车、运矿石、沙石车等做为重点管理车辆,抓好源头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改善道路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综合监管由镇安办牵头,派出所、国土、中小企业、电业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实施煤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和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综合监管由镇安办牵头,派出所、交-警中队、交通办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4)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由镇派出所牵头,在上级工商、文化等部门和镇安办配合下,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各类火灾事故隐患。
(5)建筑安全。建筑安全综合监管由镇城建办牵头,在上级质监、安监、电业、消防等部门和镇安办配合下,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防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及时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三)在重要时段、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实行每天24小时坐班值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十六
1直接负责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包括单位领导职责、各部门领导职责、班组长职责和员工岗位职责。
4根据中心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根据中心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中心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7主持召开中心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通报中心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中心员工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整改事故隐患和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9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险,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协助中心主任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2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下属失职和违章行为。
3认真做好安全工作“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安全有关事项。
6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组织对分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
1负责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以及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参与制订、修订中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各级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全体员工、新进员工、变换岗位员工和检测组长的安全教育,检查、督促岗位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4负责安排并检查中心各部门的活动,负责中心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急救器具的管理,并使其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5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检测。6组织并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主持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竞赛评比活动,开展安全周活动,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7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参加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8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实用、齐全、规范化。
9按照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地总结经验。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十七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督导约谈是指区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乡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而组织的调研督促和约见谈话。
第二、督导约谈对象:
1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3 、有关乡镇 (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4 、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对象。
第三、下列情形启动督导约谈:
3 、安全生产秩序混乱、非法违法生产严重的乡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4 、区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督导约谈由区安委会负责同志或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出面主谈,由区安委办组织。督导约谈前,区安委办商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作好相关准备。
区纪检监察审计局和区安委办监督督导约谈内容的落实。
第五、督导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被督导约谈地区或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承诺。
第六、督导约谈程序:
1 、督导约谈前,区安委办书面或电话通知,告知相关事项;
2 、督导约谈时,区安委办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纪要;纪要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部门。
3 、被督导约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工作部署情况书面上报区安委办,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第七、被督导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督导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督导约谈或不认真整改落实的,区纪检监察审计局和区安委办应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督导约谈纳入年终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 号令),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经费,并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岗位、场所、设施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生产经营环境的不利影响”等方面,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具体内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答》(市安委办编发)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
。主要( 主管) 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并及时召开调度会,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明确整改措施和监控责任。
。车间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不能立即排除和本级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厂( 矿、公司) 报告。
。班组长要组织全体人员对所有岗位、设备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加强现场管理,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排除和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车间( 区、队、分公司) 报告。
。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锅炉房、配电室和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施等,要实行专人负责,定时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 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排查情况报所在地乡镇( 街道办事)安委办,县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直接报本级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上报。
。按统一设定的报表填报( 表样附后) ,主要内容包括: 查出和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 ) 、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等。其中,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下列内容形成文字说明:
(1) 隐患现状( ) 及其产生的原因。
(2) 隐患危害程度( ) 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整改方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内容应包括: 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完成整改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以电话传真、发送电子邮件、送交书面材料等形式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 市、区) 安委办和有关部门、乡镇( 街道办事处) 要将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告知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
1. 能当场整改的隐患,由检查人员当场监督整改,并记录在案。
2. 需要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检查人员提出具体整改时限及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进行复查。
3.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主管) 负责人组织专人现场监督整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实行专人现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整改完毕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表》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详细登记,认真纪录隐患排查时间,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
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要装订成册, 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保存一年以上,车间( 区、队、分公司)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厂( 矿、公司) 级和危险源点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保存三年以上。
二、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
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对口”的原则,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1) 按照“行业对口”原则,负责驻保省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2) 本部门直属生产经营单位;
(3) 监管职责范围内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4) 监管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的重要场所和设施;
(5) 上级指定或委托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上述单位( 场所和设施)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其中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特别危险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通过标准化、规范化验收的“安全诚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同时,对本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市安委办每半年组织对各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2. 各县( 市、区) 政府、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管委会。
(2) 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3) 涉及安全的重要场所和设施;
(4) 上级指定或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上述单位( 场所和设施)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其中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特别危险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通过标准化、规范化验收的.“安全诚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排查,烟花爆竹、矿山等非法生产活动的高峰期要进行不间断的排查。同时,对乡镇( 街道办事处)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1) 辖区内除县级以上负责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
(2) 辖区内涉及安全的场所和设施;
(3) 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对上述单位( 场所和设施)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排查,烟花爆竹、矿山等非法生产活动的高峰期应进行不间断的排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多、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 街道办事处) ,由县、乡两级确定排查频次,报市安委办备案。
各级各部门在“两节”、“两会”、重大节假日等特殊、重要时期和汛( 暑) 期、冬季等事故多发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隐患排查治理频次和力度。
各级各部门应按上述责任分工,将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拉出名单,逐级上报备案。
督导检查主要采取从生产经营单位倒查的形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是否落实进行核实。
1. 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内容、要求开展了隐患排查( 督查) 活动;
2. 是否对排查( 督查) 出的隐患进行了及时妥善处理;
3. 是否对发现的隐患逐月进行了登记建档;
4. 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了统计上报;
6. 隐患整改后是否进行了复查验收,有无验收记录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进行督导检查前,要制定《安全检查表》,明确督导检查的范围、内容、方法、要求等,对生产经营进行综合性督导检查时,要涵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涉及的全部内容;日常督导检查时,要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纠正“三违”、危险源点监控、应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督导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的单位、时间、部位、设备设施、场所、生产经营环节和岗位操作人员有无违章作业等情况。《安全检查表》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一份留被检查单位备存,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存档。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台账,对督导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 。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梳理,并按规定时间、内容、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的上报;重大隐患和重要情况,要立即逐级上报至市安委办。
1. 各乡镇( 街道办事处) 和县( 市、区) 有关部门每季度结束后5 日内报县( 市、区) 安委办。
2. 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安委办于每季度结束后8 日内报市安委办。
3. 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8 日内报市安委办。
4. 市安委办于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报省安委办。
主要包括出动督导检查组次、人数,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本级发现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当场整改数量、限期整改的隐患数量及行业分布、重大隐患具体情况及整改、监控措施等) 。
填写表格( 附后) ,将有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以电话传真、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上报。市安委办传真电话: 3088306 ,邮箱: http:// 。
1. 当场整改的隐患,由督导检查人员当场督办整改,并记录在案。
2. 限期整改的隐患,由督导检查人员下达具体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并进行跟踪督办;涉及到其它有关部门的隐患,督导检查人员要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限期整改的隐患,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 重大隐患,由市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事故风险预测评估,根据确定的预警级别,向重大隐患所在地政府( 管委会) 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整改督办函,由监管部门在重大隐患单位显著位置,张挂警示牌(红、橙、黄、蓝) 进行警示( ) ,并及时进行跟踪督办。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重大隐患整改完毕、生产经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管部门应于3 日内报请市安委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撤销警示牌,取消应急响应。
三、保障措施
。将涉及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有关的内容印成小册子,由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发放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事业单位。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全员培训的重点内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由市、县两级联合组织,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 街道办事处) 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的专项培训。
。市安委会每半年对各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调度一次;市安委办每季度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调度一次;各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每季度对乡镇( 街道办事处) 和县级有关部门调度一次,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1. 政府与部门相关工作不落实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3) 不按规定要求逐月建立隐患信息台帐的,每少一个月,年终考核扣3 分;
(4) 隐患排查不及时、督办整改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保定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1. 严格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 市、县两级安委办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公告等形式,每半年公布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 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其它事项
( 一)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参照本制度制定专项隐患排查制度,认真抓好落实,并上报市安委办备案。
( 二) 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下属加油站、各通信公司的下属单位和其他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负责。
( 三)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十八
1、乡镇安监站负责本乡镇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乡镇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2、乡镇安监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相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5、乡镇安监站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6、乡镇安监站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乡镇政府和县安监局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乡镇安监站。
乡镇安监站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7、乡镇安监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和应急处置技能。
乡镇安监站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本乡镇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
8、乡镇安监站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乡镇安监站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县安监局。
10、乡镇安监站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乡镇安监站和有关部门。
14、乡镇政府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具体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明确责任任务,明确程序和方法,落实人员、物资、经费,组织实施救援。乡镇有关部门必须主动、积极、迅速配合,服从指挥,紧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
15、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乡镇党委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甚至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涉及安全生产的各单位负责人在离开办公室和住宅时,应打开手机,保证随时联系的通畅。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十九
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市、县有关事故报告规定,进一步完善我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范围
安全生产伤亡及重大险肇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伤亡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其中:
(一)伤亡事故
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以电话或其它快速办法,向镇政府、县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越级上报。
2.镇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报告后,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一般死亡事故(含伤亡事故)最迟不超过12小时上报。
(二)重大险肇事故
1.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1小时:
由于化学和物理因素引起的火灾、爆炸或生产工艺不合理、操作不当等因素,发生毒物或易燃品大量外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与中毒,但严重污染环境,对职工、居民的安全、健康有潜在威胁的事故。
2.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2小时:
(1)由于设备、机具的缺陷、失灵,操作人员疏忽等因素发生车、船翻沉,或缺乏安全技术措施发生脚手架、井架、塔吊等倒塌,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居民以及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2)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简况、事故单位所属行业及主管部门、事故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抢救与处理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估计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三、事故信息通报
安委会办公室、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要求,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接报以下事故后应立即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一)本地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道路与水上交通、火灾、铁路、燃气、职业中毒、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重特大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企业和社会人员中毒的事故。
(三)社会影响较大,涉险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未遂事故。
(四)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险肇事故。
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应向县安委会办公室续报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情况以及调查处理结案情况。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情况,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领导报告。
四、实施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少报或漏报死亡人数、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将实施行政责任倒查制度,予以全镇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为了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准确、及时地向上级反映水秀乡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各站所、各村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鼓励、支持干部编写信息,各站所每周必须完成二篇信息报送任务,各村每周必须完成一篇信息报送任务,多者不限。并于星期五上午9时前以电子版和书面资料两种形式上报办公室。
二、各站所、各村向上级报送的信息必须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可全面反映我乡各项工作取得的新成绩以及新做法、新经验。各站所报送时必须经各站所负责人审阅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上报。各村报送时必须经村主干和主包村干部签字后方可上报。
三、 向上级报送的信息若被编发,乡党委政府将对撰写人进行奖励,具体标准是:被县级业务部门编发的,每篇奖励5元;被县两办和《太谷时讯》编发的,每篇奖励10元;被市级报刊编发的,每篇奖励20元。对于不能按时按质上报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四、 信息报送工作由乡党政办公室每月负责统计并公布,每季进行一次奖励兑现,年终进行总评。
五、信息报送工作奖励资金由乡财政列支,不占用各办公室经费。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二十
3、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乡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的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情况;
(2)履行有关安全法定职责和县乡政府赋予职责情况;
(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4)安全事故管理情况;
(5)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2、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许可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等安全技术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7)事故管理情况;
(8)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9)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情况;
(10)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11)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等的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时间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二次;
3、重点部位、重点区域或专项内容的联合检查由联席会确定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席会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
4、有关部门和安监员日常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开展。有关部门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专职安监员检查每周不少于二次。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一级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是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并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业务知识;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学历、工作满二年,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承担日常管理的责任,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业务指导的责任。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一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撤职或辞退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违反有关规定,应予注销或者暂扣《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配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乡镇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实用21篇)篇二十一
为了加强我乡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增强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准确处置应急信息、确保应急值班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结合我乡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应急事项是指涉及煤矿生产安全的重特大事故,以及本乡辖区的突发的紧急重大情况。
第二条 实行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制,领导轮流带班,每天白班不少于3人、夜班不少于2人。
第三条 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带班领导是应急值班工作第一责任人,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应急值班人员工作要求:
1、带班领导全面负责带班期间的应急值班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值班人员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应急事项。
2、值班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当班未处理完毕的接办工作要交代到位,以防差错,确保工作的有序连续。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要提前请假,向相关领导说明原因,并由调度室和办公室安排人员顶替值班,值班人员未经同意不参加值班或值班期间无故离岗,必须严肃处理。
3、值班人员要及时、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动态,并做好相关记录。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必要时应立即向乡长报告,并根据领导指示精神快速处理,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值班人员要将领导指示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并积极了解事态进展情况,随时向领导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4、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室通讯设施,确保设备正常运作,不得占用值班电话办理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情。
5、值班人员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各类相关重大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收集事故发展、救灾等情况,并及时按要求汇总上报。
6、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
7、值班人员应认真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值班事项。
8、值班结束应填写值班记录,并亲自签名。
9、非值班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在值班室无故逗留。
第五条 应急值班工作职责:
1、负责及时接听、接收和掌握相关安全生产重要动态信息,保证联络畅通;
2、负责本乡紧急重大情况和各种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督办和反馈工作;
3、负责报告重特大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重大情况;
4、负责上级电话指示、通知和请示汇报的记录、传递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严格履行报告程序,值班人员在接到重要情况后,要认真做好记录,5分钟内向带班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并按领导的意见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经发生、可能发生或由于某种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七条 应急值班室负责对应急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因下列情形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提请领导对责任单位和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处分:
1、应急值班工作不扎实、安排不细致、措施不得力;
2、当事部门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3、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在应急值班工作中造成工作失误;
4、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镇安委会工作制度
3、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的筹集和落实;
4、负责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上的困难和问题。
二、安监员工作制度
1、带头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和办法;
2、熟练掌握行政执法程序和业务知识,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
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禁“三乱”行为和吃拿卡要。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镇党委、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
2、镇安委会、镇直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村(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例会。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2、镇直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每月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得低于2次;
3、派出所对镇村道路路面巡查及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镇政府每季度对重点安全生产领域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
对证照手续不齐或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六、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制度
4、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每年在县电视台要完成5次以上电视报道。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公安派出所牵头、安监办协助,每年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2、国土资源所负责,每年对非煤矿山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3、派出所负责,每年组织司机开展一次交通法规教育培训;
4、安监办负责,每年对烟花爆竹业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5、工商分局负责,每年对食品生产、经营业及相关单
位业主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6、林业站负责,每年对护林员、林场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7、供电所负责,每年对农村电工开展一次安全用电教育培训;
8、相关部门牵头,每年对有关领域(行业)的业主、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3、镇直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1小时之内,将事故情况向镇政府上报;
4、镇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相关程序向办信息科、县政府办信息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九、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档案保管年限比照其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安全值班制度
1、严格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各单位要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
3、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镇政府机关、派出所等重要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
十一、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制度
1、镇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对象;
2、镇安委会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述职;
3、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民-主测评活动,由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对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对在民-主测评中特别差的单位,由镇党委政府对其进行谈话。
十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检查制度
1、各村(居)委会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承担检查、整改、上报、协助管理的责任。
2、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负责的行业(领域)加强日常监管。
3、镇纪委、监察部门每年要对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在安全生产监管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1、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牢固树立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应认真负责,按时值勤,以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校产及师生人生安全。
2、 校区实行轮值巡逻制,校门和教学大楼应全天候值班。
3、学校安全值班实行滚动式轮值制,每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每天晚上六点为交接-班时间,如遇节假日值班,负责处理学校日常工作事务,保证上传下达,接待、处理来信、来访事宜。
4、 来访客人要在校门传达室登记,经许可方能进入校区,客人离校时应办离校注销手续。
5、 非放假期间,学生要求出校门者,须有班主任和政教处批条方可放行。
6、学校安全值班要经常深入工作第一线,及时检查、了解当天全校的治安动态,掌握和收集各种信息。
7、领导值班时要保持联络,夜间必须巡岗一至二次。
8、处理好突发性事件,做好各种异常情况的登记,并及时报告处领导。
汝阳县三屯镇中
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和学校的安全防范,门卫人员和教职员工应认真做好平时校门管理和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工作,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现制定以下值班制度:
一、每天准时上岗,衣冠整齐,礼貌待人,以理服人,在岗时不得随意离岗或干其他事。工作时间认真负责,若发现异常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二、配合护导老师做好学生进出校时校门口学生队伍和家长的管理。
三、负责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家长、外来人员等进校,应主动出来打招呼,问明情况,核实后填写好《外来人员登记表》给予放行。严禁各类推销人员进校。外来车辆进校,需经核实后给予放行,并指定停放地点,以保证学生安全,不影响正常教学。
四、学校物资器材出校需通过总务处核实后凭出门条方准离校。
五、保持门卫室内外、校门内外的整洁,做到地面无纸屑,无积水。
六、劝阻无证摊贩不在校门口设摊,劝阻家长及行人不在校门外乱停放车辆,保持校门口的畅通。
七、晚间值班门卫人员按时交接-班,对学校各楼面、校内操场、走道等进行巡视,检查门、窗、灯、电、水等是否关好,及时锁好大楼通道门。
八、晚间值班人员不得在门卫室留宿他人,或请人代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门卫室。
九、遇到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向校长或学校其他部门领导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事件具体情况。
十、遇到突发暴-力事件时,及时报警,并做好校门的管理封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十一、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有关值班教工应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定时对校园内进行巡视,同时应对上级有关部门的来人、来电检查,做好值班记录。
二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