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的成功也依赖于双方的信用和诚信,只有建立了信任,交易才能顺利进行。买卖也是文化的传播和交流方式之一,以下是一些买卖与文化的深度结合的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一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天津市,产权证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3.甲方已于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4.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付款方式。
1.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94.5万元整。此房款价为甲方净价,双方交易税费由乙方负担。
2.经甲乙双方协商待标的物房屋房龄满5年后再行办理过户手续,为此乙方暂押5万元。
3.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10万元(以收条为准),作为购房担保。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定金折抵首付款。同时甲方须将房产证、契税证复印件交与乙方。待凑足79.5万元(按规定时间)即刻给与甲方(以收条为准),同时甲方须将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房屋钥匙交与乙方。
4.房龄满5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时,乙方将暂押的5万元交齐,甲方将房屋评估价的费用补足差额,并由甲乙双方一同交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贷款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4.第三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附件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房屋。
2.在办理过户手续以前不论房价涨与跌,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甲方应将所收房款总额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乙方: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二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国际3-2-1605。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武汉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栋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__)洪民商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__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交货地点。双方在《协议书》中特别提示约定:_________________“所有货物必须于收货当日当着运输公司人员的面开箱确认货物外观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货数日后而非收货当日告知乙方货物外观由于运输原因破损,由于已无法追究运输公司责任,乙方对此破损不承担责任。”以上约定应当正确地理解为双方就货物的交接验收和责任划分所进行的约定。然而,一审法院想当然地将其延伸理解为双方对交货地点的约定。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相关规定,错误地处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埋下了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明确规定了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以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3号)明确规定废止适用。该《批复》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所以,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亦是错误的。上诉人依法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不能依据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依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不适当的,应依法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__年__月__日。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三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邮编、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手机)。
被告:同上。
原告:单位名称、住所地(如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还须写明实际经营地)、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如需求对方给付钱款的,必须有具体的金额)。
事实与理由:
(应简明扼要地写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涉事实的时间、履行经过、结果等基本要件)。
此致
上海市xx区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公民本人签字或单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注:1、诉状如是手写的,必须用钢笔或水笔(蓝黑或黑墨水)书写;。
2、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四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xx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年某月某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五
原告:___,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__,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交付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_幢_单元_室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过户损失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_幢_单元_室房屋转让于原告,合同第二条约定房屋总价为1670000元;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为20__年8月18日前支付首期款501000元至被告的银行账户,余款1169000元申请银行贷款,此款在实际交付房屋及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结算,并约定银行放贷后5个工作日内凭房屋交验单领取余款;第四条约定待银行放贷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交接单;第六条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被告追究违约利息。
前述合同签订前,原告于20__年8月缴纳了意向金20220元,前述合同签订后,该意向金即转为原告税费;此后原告按约于20__年8月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支付首期款501000元,并向兴业银行提交了抵押贷款申请资料。被告也已于20__年9月领取了首期款501000元;20__年9月,原告的'按揭审批手续也已通过。此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于20__年10月向其又交纳了房屋交易税费5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依法有效,被告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且被告逾期过户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失,造成了原告置业成本的增加,并为处理逾期过户事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因此被告还应赔偿逾期过户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年12月23日。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六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住宅及车库买卖有关事项签订本私有房屋买卖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出售(出让)给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出售价(含出让价,下同)为(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
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付款方式:实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
第二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
(二)在甲方办妥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当天支付。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归还按揭借贷余额取回《房产证》后的____日内,与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
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原入住人员或存放的物品必须在住宅所有权过户后的____日内搬离。
第六条私有房屋买卖协议中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取得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而《使用权出让证》又不能到发证机关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的实际情况,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的《使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的出让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使用权终了之日止归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交易金额()不包括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等各种税费,此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签章):____乙方代理人(签章):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______签于___________。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七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与被告建立起电子商品等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打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提供电子商品等货物。_____年6月3日至_____年7月29日,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个人账户打款共计127608元。被告收到款项后,仅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货物,但不知何故仍有大部分的货物无法提供给原告。
_____年8月5日,被告因无法向原告提供货物,给原告出具欠条,申明于_____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67686元整。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八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12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
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月26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13001525580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2单元16层1602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6.6平方米,总价款为881049元。其中,被告应在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71049元,剩余610000元购房款被告应在2月6日向原告全部支付。
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另行约定:“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直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27104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610000元的购房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九
地址: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从6月1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月24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20x月x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十
原告:,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交付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_幢_单元_室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过户损失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依法有效,被告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且被告逾期过户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失,造成了原告置业成本的增加,并为处理逾期过户事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因此被告还应赔偿逾期过户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对***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的另一方为***集团湖南分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只不过分开写出来罢了。而被上诉人所在账单上的签字页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59820元为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的货款的一种认可,再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最晚日期为2007年12月份,而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日期则为2010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是真实的,那么以此来要求抵销双方在2009年4月30日对欠款149581.2的对账确认函,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如果《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就同一个问题都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合同法》。而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不能就已经清偿了上诉人的货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以应该承担不能证明的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本案一审质证中,被上诉人已对我方提供的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两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112816.8元货款事实的存在。而我方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3即四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对方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所以根据证据盖然性优势原则,应对我方证据进行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号判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元及预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十二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约定月息为%.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原告:张某,男,汉族,**年12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张xx之母),女,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洛阳市xx,电话:xx。
被告:张#(张xx之父),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住洛阳市xx。电话:xx。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事实与理由:
父母于**年9月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现在原告上学前班,学习、生活的费用也增多了。由于金融危机,母亲收入减少,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去年到今年的物价飞涨,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也增涨了不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与情与理与法都是应该的,完全合情合理。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令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400元。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法定代理人:
原告:曾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住长沙市望城区×地。
被告:湖南某某石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负责人:钟某某。
住所地:某地。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雨劳人仲案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事项: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800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8400元;
五、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决错误。
1、被告在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支付的2200元系医疗费以及部分伙食补助费,而并非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雨花区劳动仲裁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并以此抵扣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护理费5040元。
2、原告出院后因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原告只得回乡下进行基础治疗,包括打针消炎、换药等,原告为此花费786元,望城县村卫生室开具了证明,后复查花费258.8元,但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对这两部分医疗费未予认可,仅认定原告住院期间的8141.2元医疗费,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共计9187元。
3、原告提供了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因工伤花费交通费861元,而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却只酌情认定5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
4、原告工资标准为4800元每月,被告亦未到庭予以否认,而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仅按照湖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酌情认定为3658元每月,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相应的赔偿金数额计算错误,严重偏低。
综上所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决错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十三
原告:李,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电话:。
被告:张,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xx年xx月xx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十四
原告: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货款__________元整,并承担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按每日千分之x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_______________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__________,价款__________元。约定x个月内付清货款,如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按照未支付价款延期的每日千分之x偿付违约金。合同成立后,原告按约将合同标的物交给被告,被告至今尚未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_____份。
起诉人:__________(公章和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十五
原告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生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住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女,汉族,生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号。住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以购房款_______________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_______________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____________工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分公司系被告___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程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两原告购买被告___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车库约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元,两被告应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向被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_______________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十六
原告:,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住址:。
被告:,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住址:。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第三人:,电话:,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诉讼请求:
1、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月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向被告给付购房款20万元整,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而被告却违反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以种种理由至今未给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称,待本案第三人为其办理完毕房产证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后原告得知,被告不为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真实原因是,已将在向第三人xx公司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相关手续丢失,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十七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国际3-2-1605。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武汉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栋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__)洪民商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__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交货地点。双方在《协议书》中特别提示约定:_________________“所有货物必须于收货当日当着运输公司人员的面开箱确认货物外观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货数日后而非收货当日告知乙方货物外观由于运输原因破损,由于已无法追究运输公司责任,乙方对此破损不承担责任。”以上约定应当正确地理解为双方就货物的交接验收和责任划分所进行的约定。然而,一审法院想当然地将其延伸理解为双方对交货地点的约定。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相关规定,错误地处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埋下了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明确规定了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以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3号)明确规定废止适用。该《批复》规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所以,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亦是错误的。上诉人依法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不能依据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依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不适当的,应依法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买卖合同诉状(实用18篇)篇十八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男。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机动车辆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原告方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手续。
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本人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牌____________________型车辆,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小型轿车出卖给原告,原告支付车辆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元,同时合同约定原车主无条件协助____________________完成过户手续。原告付款后被告同时将车辆交付给原告所有。但是时至今日原告方多次督促被告过户均未果,无耐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机动车辆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原告方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手续。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