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起到约定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以下是一些劳动合同的典型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劳动合同起到启发作用。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一
社会保险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下面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分析了一个案例来讲述了签了劳动合同缴了社保就存在劳动关系吗,仅供参考。
如前所述,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用工的事实所成立的法律关系。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仅为形式,并不能决定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决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是用工这一唯一标准。
社会保险关系则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基于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劳动关系决定了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社会保险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如本案中凭虚假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尽管存在社会保险关系,但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公民没有进入某单位工作的`,即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则应当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二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为在实际情况下,许多时候劳动合同的订立晚于用工时间。
实践中,也有许多企业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成立。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建立职工名册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能够在劳动者请求维权时,起到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作用。
二是便于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适用要点。
1.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实际用工时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实际用工开始之前,合同一方违约的,由于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只能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工名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用实例。
12月1日,王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为两年,王某在公司主要承担装订工作。
由于公司业务比较繁忙,因此要求王某第二天就开始上班。
于是王某就从12月2日起正式在公司上班。
12月5日,王某在装订过程中,不慎将钉子打到了手掌上受伤,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
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因此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支付其医疗费用,但是公司仅仅支付了王某1000元的医疗费用,就以王某尚未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公司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再承担其他医疗费。
王某在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律师建议王某首先向法院申请确认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然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尚未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王某已经于12月2日正式开始在公司上班,因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三
劳动合同法内有规定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是什么呢?下面随小编去看看劳动关系的详解的文章吧!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为在实际情况下,许多时候劳动合同的订立晚于用工时间。
实践中,也有许多企业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成立。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建立职工名册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能够在劳动者请求维权时,起到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作用。
二是便于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适用要点
1.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实际用工时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实际用工开始之前,合同一方违约的`,由于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只能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工名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8年12月1日,王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为两年,王某在公司主要承担装订工作。
由于公司业务比较繁忙,因此要求王某第二天就开始上班。
于是王某就从12月2日起正式在公司上班。
12月5日,王某在装订过程中,不慎将钉子打到了手掌上受伤,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
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因此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支付其医疗费用,但是公司仅仅支付了王某1000元的医疗费用,就以王某尚未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公司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再承担其他医疗费。
王某在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律师建议王某首先向法院申请确认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然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尚未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王某已经于12月2日正式开始在公司上班,因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四
案情:
李某是某饭店的厨师,工作一直勤勤恳恳,9月,饭店与其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第二年上半年,由于竞争激烈和经营不善,饭店状况每况愈下。8月,饭店因欠债未还被法院查封。经理告知李某和员工们:希望员工耐心等待,等问题解决后恢复营业。李某和员工们无法继续上班了,只得耐心在家等待,希望经理解决有关问题后能恢复营业。就这样过了三个月,饭店仍然无法营业,无奈之下,李某准备另行就业,但有关手续尚未办理,于是,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饭店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工手续。
双方观点:
李某认为:饭店无法继续营业,员工要求终止合同理所当然,饭店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饭店认为: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存在终止的事由;李某要求辞职,应按解除合同处理,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
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呢?对此,法律规定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由当事人一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已不履行劳动合同并满三个月的情况下,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因此,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一)当事人双方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二)双方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状况持续满三个月。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由当事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现实情况中,当事人实际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业主逃逸、用人单位停止生产经营、劳动者自行离职或失踪等。在这些情况下,形式上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实际上却无法履行,是一种名存实亡的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决定终止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如果正值劳动者在医疗期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劳动者采取特殊保护的时期中,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将合同顺延至这些情形的结束。但如果出现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受限制。
本案中,由于饭店被查封无法经营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因此形成了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并已满三个月的情形,根据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现饭店员工作出了终止合同的决定,该决定是合法合理的,饭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工手续。
来源:劳动法苑。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五
答:劳动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说明〗。
本条是有关劳动者长期未提供正常劳动,单位又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认定双方关系的规定。
在八十年代后期到九十年代初,有一些劳动者采取停薪留职的办法“下海”或是以其他方式工作。但是一般签有协议,约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劳动关系,自己缴纳“管理费”,但有的劳动者在期满后未回到单位办理续延手续,对这种职工单位本可以旷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但许多单位又未作出,有关档案也挂在原单位,导致劳动关系“空壳化”。随着这些停薪留职者年龄的增大,他们提出要确认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们认为,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有一定的内容或双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履行。停薪留职者在期满后未实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又未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他们之间已没有实际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在单位作出单方解除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没有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
〖理由〗。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或类似协议,实际上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双方都应实际履行。劳动者在期满后,不回单位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非一定要解除,是否解除,决定权在企业。如果单位决定解除的,则应履行一定的解约手续,劳动关系并不能因为一方不履行而自然终止。所以,我们将这段时间的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的中止履行。
[劳动争议官司网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六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三方机制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或者说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舶来品”,我们搞市场经济,也需要学习它,借鉴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是一体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新形势下,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显然与市场经济的变化不相适应。协调劳动关系已不仅仅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事情,通过政府、工会、企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已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安定的必然选择。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2019年10月27日新修正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三方机制作了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2019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宣布,国家将全面启动劳动关系三方(国家、企业、职工)协商机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全国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三方机制与。
劳动合同。
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一起构成了稳定、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
三方机制应当由三方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1.政府代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来,我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政府代表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应该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2.企业组织代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地建立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应该说该组织代表的是国有企业。随着新建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也呈现多元化,民间的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等相继出现,作为企业方代表,它们都可以成为三方协商机制的一方。目前,在中央层面,还是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企业方代表。
3.职工代表。由于三方机制是协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它超出了具体企业的范围。因此,代表职工参加三方机制的是各级总工会。
根据工会法和本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了与其相适应的客观要求,因此,在企业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到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些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调整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以保证经济建设的健康和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出现许多新问题,如就业压力大,劳动关系紧张,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金、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收取劳动者押金等。协调劳动关系,一方面,要靠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但是,仅在企业范围内推行集体协商和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是不够的,从协调劳动关系的整个社会化发展要求来看,还需要建立起能够促进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的发展的三方机制。用三方协商机制来体现对更高层次上的劳动关系协调作用,促进各方利益主本的相对一致性,以达到三方共同利益和目标的实现。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不仅不会取代和削弱企业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的主体地位,更不会破坏企业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反之,当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的时候,它会积极引导双方更好地实现其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协议,会指导帮助企业双方更好地通过协调机制来达到双方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七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规章制度。
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此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两项内容。
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
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双方可以就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职工名册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务、级别等内容。建立职工名册,对于用工管理、解决劳动争议、统计就业率和失业率等都有着很大帮助,同时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八
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发生纠纷,该如何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实,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注意保留一些有用的证据,比如工资条等。到底该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小编将在下文中具体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你与单位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注意保存出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资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资料,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及时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单位拒不签订,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亦适用劳动法。
如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上文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存在上述三个条件的,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成了劳动关系,不过此时还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包括 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等。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九
导读:付出就要赢得回报,这是永恒的真理,自古以来很少有人能突破它。然而,如果有人能够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报,那么他一定会得到得更多。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欢迎来学习。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一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十
【例-多选题】(2015)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具有()。
a.替代性。
b.辅助性。
c.临时性。
d.长期性。
e.关键性。
答案:abc。
【例-单选题】依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关于劳务派遣表述正确的是()。
a.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b.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c.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d.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1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b。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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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解】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签订劳动合同过程时,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现役军人、小时工等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十二
案情简介:包某通过网络应聘到一家旅游公司从事从事计调工作,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与包某约定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每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包某在公司一干就是半年,但是公司不签合同的做法令他不能接受,而后他又被公司无故解聘。
包某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确认公司与包某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包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
公司方面认为,包某应聘时还是一名在校学生,并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以不与其签订合同的做法并不违法,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包某表示自己在投简历时还是学生,但是入职公司时已经毕业,包某就其主张提供了毕业证、学籍证明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首先包某主张入职公司时已毕业,并就其主张提供了毕业证、学籍证明予以佐证。公司方面虽表示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未申请相关鉴定,亦未提供反证,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毕业证、学籍证明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进而认定包某入职公司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次,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在近半年期间公司每月1日左右向包某支付一笔3000元的报酬,支付时间呈现周期性、支付金额具有固定性,符合工资的基本支付特征,且与包某所述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发放周期相符。再次,公司认可包某的主要工作内容。据此可知包某在公司的安排下提供劳动,而包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所述,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认定劳动关系应考虑哪些条件?
解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以下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补偿后应否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十三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类似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
通知书。
介绍信。
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此类证据必须上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才有证明证明效力。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特别是经济事务的合同时,一般都会有“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此时,如果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的话,那么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
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若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因为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第三方接触时,有时会在办理某些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比如说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也可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就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拍摄其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者其它关于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十四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一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十五
叶某于2014年2月11日入职某公司,2014年2月20日,该公司的人事书面通知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叶某担心签了合同后会束缚自己找更好的工作,于是拒绝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3月10日,公司以叶某拒签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叶某终止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叶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叶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与叶某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叶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以看出,当出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的,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劳动者拒签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仅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十六
李花原是山东省济南市一家饭店的服务员,下岗后她到离家不远的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当了一名园艺工,李花很想找份稳定的工作,所以跟某园林绿化管理处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某园林绿化管理处表示,李花是临时工,单位暂时不能跟临时工签合同的,要等领导开会决定再说,事后李花多次询问均未果。李花在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兢兢业业干了三个月后,一日清晨,李花正在马路边上修剪树木,突然一辆奔驰从其身旁飞驰而过,把她刮倒在地,肇事者逃之夭夭。为此,李花住了一个月的院,花去医疗费用3782元。出院后,李花认为自己因工负伤,多次要求某园林绿化管理处报销其医疗费用,单位均以李花是临时工为由表示李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不久,某园林绿化管理处以单位富余人员为由,决定辞退李花,李花不同意,某园林绿化管理处便频繁做工作。李花心想,自己不走,某园林绿化管理处自然也会想办法赶我走,无奈之下只好答应辞职,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园林绿化管理处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协商同意的,而且李花是临时工,单位有权裁员,拒绝了李花的要求。李花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真实裁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虽然李花未与某园林绿化管理处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李花与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某园林绿化处虽是事业单位,但其工勤人员同样受《劳动法》调整,故李花在工作中受伤,其权益受劳动相关法律保护,某园林绿化管理处所谓临时工不享受工伤待遇缺乏法律依据。故裁决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向李花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还应支付李花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专家说法]。
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而《劳动法》对两种劳动关系的保护是一致的,故无论是否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形成了《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同样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另园林绿化管理处虽然为事业单位,但李花显然属于工勤人员,故同样受《劳动法》调整。本案中李花在园林绿化处管理下工作,提供劳动,获取工资,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基础事实是确认无疑的。
本案中李花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符合法律规定的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受到伤害,故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应为其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并向其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园林绿化管理处提出了两点理由,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那么这两点理由均是不能成立的。一是用人单位提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所以不用支付,那么这一观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而劳动者同意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得超过十二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工龄超过十二年的可以只支付十二月工资。二是因李花是临时工,所以不用支付。这个观点在案件中多次提到,事实上“临时工”这个概念至少已经被废止了十年,也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生效之日起,劳动者的身份再也没有区别,权利义务都是一致的,都是“劳动者”,而园林绿化处还讲李花的身份是“临时工”,所以就不用补偿,不受《劳动法》保护,这种理由可笑之极。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
那么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基本上是较为合适的。
[法律提示]。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十七
张某于2007年3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7月张某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到乙公司兼职,并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甲公司得知情况后,要求张某改正,张某未予理睬。甲公司遂于2007年9月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十八
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劳动关系是基础,没有了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谈及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的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一定不能忽视了这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与第二条比较明确具体地罗列出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为了搜集证明劳动关系的一些证据。《通知》虽然比较具体地阐述了哪些凭证可以作为证据,但在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故意不制作相应的凭证或根本不让劳动者有机会得到相应的凭证,让劳动者搜集证据时很难入手。所以,本报政策咨询台也想给劳动者一些建议,不妨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印证或者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二、单位开的'证明。
三、一些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
但特别注意,在录音录像时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四、用人单位打的一些白条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发生劳动争议前签的一些协议。五、工作过的相关依据。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会产生工作凭证或依据,如送货单、报表、销售凭证等等。这些工作凭证或依据一般都是劳动者能够直接接触到的,并且能够间接反映劳动者工作情况。
所以,劳动者在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候,平时应当多留个心眼,注意搜集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备今后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认定劳动关系的解答了。在实践中我们针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怎么办呢?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中作出了相关的惩罚性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请联系我们。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优秀19篇)篇十九
2015年5月10日,蓝天医院招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杨某在院从事医疗活动。后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出杨某无证的问题,要求其停止工作。2015年10月20日,蓝天医院下发了关于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上班的文件,并于11月4日通知杨某不再上班。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蓝天医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逾期未受理,杨某诉至法院。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执业医师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规定应属管理性规定,也即劳动者未取得医师资格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此外,即使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法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可因此免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蓝天医院应支付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事关病人人身健康权,因此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必须取得执业资格,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关系无效,此时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与劳动合同合法性原则相悖,因此,蓝天医院不应支付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不具备资质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区分。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否定性评价应在维护合同自由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至平衡,因此,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否定合同效力。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在一些技术要求高、关系人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职业中,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就业准入制度,目的在于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提高自身技术业务素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准入制度招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动者,侵害的法益主要表现为三类:私人利益及其他利益、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而言,仅当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侵害到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应成为否定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侵害了其他法益的情形都不能否定其效力。如单位招收不具有焊工证的劳动者从事焊工作业,可能会侵害产品定作人的合法权益,但此种情形并不必然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进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2.禁止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经注册后,方可在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关涉病人的人身健康权,如允许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则会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资质的规定应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蓝天医院招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杨某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属无效。
3.劳动关系无效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请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前提是劳动关系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原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被确认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况下,若仍要求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与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的要求相悖,即使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亦属无效。本案中,已认定蓝天医院与杨某之间劳动关系无效的情况下,杨某主张蓝天医院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