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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一
高职教育对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高职教育的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管理规定。本文将就高职教育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分享一些我对于高职教育管理规定的心得体会。
高职教育管理规定对于培养学生成才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高职教育管理规定确定了高职教育的任务和目标,明确了高职教育的办学方向和要求。其次,高职教育管理规定规定了高职院校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确保了高职教育的有效运行。再次,高职教育管理规定明确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保证了教学质量。总之,高职教育管理规定为高职教育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指导。
高职教育管理规定不仅存在于文件中,更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一方面,高职院校需要根据管理规定的要求调整和完善自身的教育管理机制,确保高职教育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高职教育管理规定也需要适时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实践中的执行不仅能够增强管理规定的有效性,还可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高职教育管理规定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高职院校在实践中把高职教育管理规定当作形式主义,只是流于表面,没有真正贯彻执行。其次,一些高职院校在执行管理规定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困难,需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和指导。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高职院校需要加强对于管理规定的宣传,增强广大师生的管理规定意识。其次,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高职教育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最后,高职院校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确保管理规定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高职教育管理规定在我国教育改革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首先,管理规定需要更加具体和细化,以确保其操作性和针对性。其次,管理规定需要更好地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产生更实效的效果。最后,管理规定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也需要与国家发展战略相衔接,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总结:
高职教育管理规定在我国高职教育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培养学生成才、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管理规定的实施中仍存在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解决。相信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中,高职教育管理规定将会更加健全和科学,为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二
我国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近两年的发展被认为是到了“瓶颈阶段”,因种种原因许多曾经很有影响的民办中小学都已销声匿迹。在困境中坚持下来的人都在苦苦思索: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今后应该往何处去?关于基础教育民办学校又该如何管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财政教育经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基础教育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作的领导,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对贫困地区的民办学校应给予扶持。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自主权以及办学人、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条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收益应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
第八条设置民办学校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并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
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或登记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办学申请书;
(二)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
(六)学校招生范围;
(七)学校经费概算;
(八)校长、教师配备计划;
(九)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十)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十一)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十二)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
(十三)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一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民办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办学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
筹建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
(一)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二)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三)有“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四)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五)有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七)有符合要求的校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学校名称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办学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名称;
(二)学校地址;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
(四)校长;
(五)校地面积;
(六)校舍面积;
(七)学校注册资本;
(八)学校性质;
(九)办学层次;
(十)招生范围;
(十一)学校规模;
(十二)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举办者应当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举办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校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产权转移。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评估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办学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准予办学登记后,其登记机关应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准予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原办学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办学许可证》每年由原办学登记机关校验一次。
《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遗失《办学许可证》,应当及时登报申明,并向原办学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经办学登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项目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章程,进行自主管理。
第三章组织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可以设置董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聘任校(园)长,制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成员为3至13人,其中应有1/3以上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除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委派外,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学校董事。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董事会的董事长可以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不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其校(园)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董事会成员对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成员个人不得干预校长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必须进行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从学校支取薪金。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职或解聘:
(一)书面辞职,经董事会会议通过的;
(二)利用职务以权谋私,经有关部门查证确定,并被处理的;
(三)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董事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五)董事长在1年内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的,由董事会依照章程进行补选。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的校(园)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校(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解聘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
董事、校(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本校(园)的总务、财会和人事职务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聘期未满,学校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和管理人员。假期解聘教师,必须支付整个假期工资。
民办学校不得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专职教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的教师人员编制数量,由学校提出,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
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由学校按不低于公办教师待遇的规定确定。教师的退休、抚恤、发生意外后的补助等,由学校参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制度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认定或报审专业技术资格、调动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同级人事部门根据权限负责有关教师工作,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设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章办学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应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
第四十条民办学校应按照核准登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款凭证。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汉语言和文字作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和文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办学校,可同时使用本民族语言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第四十二条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课程方案和教材进行教学,开设所有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鼓励民办学校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试验,支持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创新。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民办学校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五章管理
第四十四条民办学校学生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文凭,其学历教育与公立学校学历教育等同。学历文凭(小学学历文凭除外)由办学登记的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第四十五条民办小学、幼儿园的招生、招聘广告,须经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初中、高中学校的招生、招聘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学校跨市招生、招聘的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可接受社会捐资、赞助办学。
由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的经费开支与财务管理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与审计。其他民办学校的经费开支财务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用地、校舍建设等方面对民办学校按公益事业用地和基建办理,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与所聘教职工发生聘任合同纠纷,经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民办学校实行财产、财务报告制度。学校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产、财务报告,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财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归学校所有和使用,但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民办学校的校办产业享受政府对公立学校校办产业的同等政策。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解散或者合并:
(一)出现学校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与其他民办学校合并。
第五十二条民办学校的解散或合并由审批登记机关批准,并收缴《办学许可证》、发票和印章等。
第五十三条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校长及有关组织和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公立学校的表彰与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或《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办但未按程序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基础教育中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与香港、澳门、台湾的合作办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和非民办学校则是从办学主体上来区分的。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公民个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从资金来源渠道来看,有个人自筹资金、个人智力投入(无资金投入)、个人和企业的投资、集资或入股以及捐资等。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三
为做好2x13届毕业生实习工作,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实习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外语系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2x13届毕业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欧阳兰芬。
副组长:叶素红。
成员:陈烈棒、吴伟君、郑水镜、彭俊野、李少锐、林钰娜、叶玮、孙宁标,朱碧珊,陈小燕,滕飞,郑晓旋,黄志丹,各毕业班主任。
二、领导小组工作分工:
欧阳兰芬:全面监督实习工作;
吴伟君:主要负责协调沟通毕业生班主任工作指导,了解学生初次就业情况;
彭俊野:主要负责实习成绩的归档与上报及实习动员大会场地的安排落实等工作;
李少锐:毕业生班主任指导工作联络人,海丰县实习点指导教师;(实习学生32人)。
林钰娜,郑晓旋:三年制毕业生专业指导工作联络人,陆丰市实习点指导教师;(实习学生101人)。
叶玮:五年制毕业生专业指导工作联络人,陆河县实习点指导教师;(实习学生39人)。
孙宁标:应用英语毕业生专业指导工作联络人,深圳、惠州实习点指导教师;(31+28=59人)。
朱碧珊:城区实习点指导教师;
陈小燕:东莞、广州、中山实习点指导教师;(17+15+11=43人)。
黄志丹:揭阳、潮州、汕头实习点指导教师。(共38人)。
滕飞:其他较分散地区实习点指导教师:(江门3人、清远1人、云浮2人、茂名3人、肇庆6人、湛江3人,韶关4人,河源3人,梅州5人,佛山7人,珠海2人,共36人)。
各毕业班主任:主要负责各班实习信息的上报级班主任工作指导,要求2-4月份每月分中旬与下旬上报两次学生实习信息,5-6月每月上旬报一次。
石祥生085(1),李少锐085(2)、103(5),卢文龙085(3),彭海威103(1)、陈东升103(2)、马立103(3)、余长乐103(4)、胡武志103应用英语(1)、(2)班。
外语系2x13届毕业班共10个班,毕业生总人数431人,其中英语教育专业三年制五个教学班142人,英语教育专业五年制三个教学班227人,应用英语专业两个教学班62人。
根据学生实习意向调查,大部分同学选择自主联系实习单位。从学生第一次反馈回来的信息,学生实习比较集中的分布点在以下几个地方:城区48人,海丰32人,陆丰101人,陆河39人,揭阳,潮州,汕头38人,东莞17人,广州15人,中山11人,深圳31人,惠州28人。另外有三个集中实习小组:
第一组:东莞大朗镇启明、启东学校:5人,深圳市才德学校3人;
第三组:陆丰市的潭阳学校(2人)、民声学校(3人),玉燕中学(3人)。
三、毕业实习时间安排。
实习时间共16个教学周(剔除假期1周),其中职业实习14周,就业实践1周。具体安排如下:
1、到实习单位报到时间:085、103各专业毕业生必须于2x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之前到达实习单位,具体时间以实习单位的正式上班时间为准。
2、职业实习时间:2月24日至6月8日(1-15周),剔除假期1周,毕业生必须坚持在岗实习14周。
3、毕业生返校时间:2x13年6月16日,有补考的毕业生应在6月8日回校参加补考。
4、实习与毕业教育周:2x13年6月16-22日(第17、18周)为毕业教育周,进行实习总结-毕业教育-领取毕业证/派遣证-办理离校手续-部分毕业生补考-申办中学教师资格证教学技能测试。
5、学生返校后,截止到6月17日,把实习成绩、实习鉴定表(一式两份)、实习手册、实习总结、专题报告等交到各班班主任处,填写评语,各班班主任于6月18日把本班的实习资料(写好指导教师评语)交到系办郑水镜老师处。6月18-2x日,彭俊野负责录入学生实习成绩并上报教务处,郑水镜负责实习资料的整理、归档与上交。另外,各班主任按照15%的比例评出“优秀实习生”。并上交至郑水镜处。
6、6月22日班主任、指导教师教师提交实习指导工作总结,以便实习主管领导及时完成系实习工作总结。
四、实习任务具体工作安排。
一)、英语教育专业。
1、准备阶段。
(1)实习意向摸底调查,填写《毕业生实习意向调查表》;
(2)联系实习学校,确定实习编组,名单报教务处;
(3)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并安排实习培训、专题讲座;
(4)发放《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实习介绍信”等相关材料。
2、实习阶段(2月24日至6月8日)。
(1)观摩一周,主要是听课、备课、了解情况。
l实习学校领导介绍学校情况。
l观摩指导教师的示范课。
l观摩原班主任工作。
l各实习组安排试讲。
(2)课堂教学和班主任工作实习。
l实习上课(含分课时教案)不少于10节,并附授课小结。
l小组评课记录至少一次。
l批改作业情况分析报告至少一篇。
l参与实习学校教研活动记录至少一次。
l在实习学校参与出版(专题)墙报至少一次。
l至少参与开展一次集体性文体活动。
l实习组每周一次听取实习学校领导、指导老师对实习工作的意见。
l做好实习收尾工作,每个实习生都要认真写实习总结和鉴定,于6月3日返校。
(3)每位实习生完成一个专题报告:
l新课标实施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l新课标环境下探究性学习活动的实施策略研究。
l新课标环境下教学设计对教师教学能力的新要求。
l新课标环境下的课堂教学结构分析。
l新课标环境下的课堂教学或主题活动案例分析。
l关于加强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教学能力训练的建议。
l关于加强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从教综合素质培养的建议。
l其他能够为提高师范教育质量提供有效信息的报告。
二)、应用英语专业。
1、观摩一周,主要是工作间隙,了解工种或岗位工作具体情况。
(1)、各实习组制定工作日程表、实习管理办法。
(2)、观摩指导教师的工作示范。
(3)、各实习组讨论并进一步完善实习工作计划。
2、专业技能实习和微观管理工作实习。实习生进行专业技能顶岗实习、根据实习单位安排担任管理或服务工作任务。
(1)、顶岗实习不少于14周,并如实撰写实习周记或日记。
(2)、小组讨论记录至少一次。
(3)、参与实习单位专题活动记录至少一次。
(4)、在实习单位参与专题宣传活动至少一次。
(5)、至少参与开展一次集体性文体活动。
(6)、实习组每周一次听取实习单位领导、指导教师对实习工作的意见。
3、每位实习生完成一个2x00字左右的专题报告:(可以选择下面的一个题目)。
(1)、关于应用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能力结构调整的建议。
(2)、关于加强应用英语专业学生职业能力训练的建议。
(3)、关于加强应用英语专业学生职业综合素质培养的建议。
(4)、其他能够为提高高职教育质量提供有效信息的报告。
4、商务英语专业毕业实习的内容十分丰富,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办公设备的使用;
2、企事业单位公文的草拟;
3、英文函电的草拟、发送;
4、互联网信息查询;
5、外事翻译;
6、外贸跟单业务;
7、办公室日常工作。
8、客户接待、会议安排等。
9、产品介绍、推广等。
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总结,包括题目,实习单位介绍,实习内容、过程以及实习心得、体会等。(不少于1500字,a4纸打印)。
五、对实习生的要求。
1、实习过程中应做到“三勤”:即手勤、嘴勤、腿勤,不懂就问,虚心向实习指导教师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在短时间内上岗打下基础。
2、实习开始后一周内,所有实习学生必须告知所在班级信息员和班主任自己的实。
习单位、实习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和本人联系方式等项信息(具体信息与毕业生实习信息调查表一致),各实习学生每星期必须至少一次向班级信息员汇报自己的实习状况。班级信息员每星期必须至少一次向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汇报各小组的实习状况和进展。
3.班级信息员和实习指导教师联系不上的毕业生,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4、保证实习时间满14周以上,实习时间不足,实习成绩不能及格。
5、自觉遵守“毕业生实习期间安全承诺书”上的各项规定与要求。
六、回校时需要上交的实习材料。
一)、英语教育专业。
所有实习生(含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实习鉴定表》一式两份(必须有实习单位的鉴定,加盖单位公章);实习手册;实习介绍信、承诺书。
2、个人实习总结1份(夹在实习手册里上交);
3、专题报告一份(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只交电子文档,文档班里收齐打包再上交);
4、完成实习手册里里的各项任务。
1)、听课记录(不少于10节);
2)、教案(不少于10节、附授课小结);
3)、小组评课记录(至少一次);
4)、批改作业情况分析报告(至少一篇);
5)、参与实习学校教研活动记录(至少一篇);
6)、其他工作记录(根据具体情况,整理装订好后上交)。
二)、应用英语专业。
1、《实习鉴定表》一式两份(必须有实习单位的鉴定,加盖单位公章);实习介绍信、承诺书。
3、参加讨论、专题活动、集体活动、文体活动的记录(也写在上面的本子里)。
4、专题报告一份(用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只交电子文档,文档班里收齐打包再上交)。
六、带队教师任务。
一)、班主任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
1、指导班里的信息员开展毕业生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指导信息员按要求、准时地更新、上报毕业生的实习信息。
2、汇总班里各信息员上报的学生实习信息,按要求、规范、准时地把班里学生的实习信息上报至外语系办公室郑水镜老师处。
3、建立指导班级的通讯网络:qq群或飞信。
4、了解各相应班级学生在实习期间负责班级管理工作情况,定期给学生的班主任工作以恰当的指导。
5、及时掌握班里学生的实习情况,包括学生的实习时间、在实习单位的表现、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评价等。发现问题要及时跟学生沟通,给学生必要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外语系主管领导。
6、定期检查(电话抽查)学生的在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跟学生沟通,并将情况上报外语系主管领导。
7、学生实习期间可能遇到各种困难与问题,班主任尽可能多地关注学生这方面的情况,给学生必要的心理辅导。
8、做好实习生的`鉴定和总结工作,组织评选优秀实习生;4月中旬组织召开实习生座谈会,了解实习各项信息。
9、写出指导实习工作总结;负责所带学生实习材料归档、上交工作。
二)、专业指导教师主要任务。
1、定期与学生沟通,核实学生上报的实习单位,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及信息员的工作情况、收集学生反馈的意见和遇到的问题。(准备于三月底和四月底召开实习指导工作汇报会,汇报各自的指导工作开展情况,在指导中发现或遇到的问题等)。
2、做好实习生的联络员,协助做好实习生的监督、协调与管理工作。
3、在专业教学、班级管理等方面给学生必要的指导,如:教学设计、教案书写、课堂教学方法的运用、驾驭和掌控课堂教学的技巧、第二课堂活动、班主任工作等等。
4.发现问题及时跟学生沟通,并将情况上报外语系主管领导。
5、协助班主任做好实习生的鉴定和总结工作,组织评选优秀实习生;组织召开4月中旬实习生座谈会,了解实习各项信息。
6、写出指导实习工作总结。
七、实习过程检查及方式。
1、组织实习点巡查:本市的实习点,至少巡查两次,市外的实习点应巡查一次;
2、电话抽查:对一些相对分散的实习生采取电话随机抽查;
5、及时做好过程检查的工作记录并进行整理归档。
八、实习成绩评定。
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1、优秀。
实习态度认真、纪律性强,能优异地完成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很好地把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运用到实习工作中去,对某些方面的问题有独到的见解;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老师评价高;能独立完成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质量高;实习报告思路清晰,观点正确,内容完整,分析问题透彻,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2、良好。
实习态度端正、纪律性较强,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得到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老师的好评;能对实习内容进行较好的总结,较好地把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运用到实习工作中去,对某些实际问题加以分析和解决;能按时完成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质量较好;实习报告思路较清晰,观点正确,内容完整,分析有据。
3、中等。
实习态度较端正,纪律性较好,能基本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总结,把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运用到实习工作中去;能按时完成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质量一般;实习报告内容较完整,观点正确,思路清楚,能较有条理地分析问题。
4、及格。
实习工作态度比较认真,纪律性一般,能基本上按实习大纲中规定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基本能对实习内容作总结,但不够完整、系统;基本能把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在一定程度上运用到实习工作中去,工作态度和能力得到实习单位老师的认可;能按时完成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但不够系统;实习报告内容相对完整,思路清楚,能较有条理地分析问题。
5、不及格。
实习工作态度不认真,纪律性差,未能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评价较差;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质量较差;未交实习报告或实习报告内容不完整,思路不清楚,说理不充分,分析问题观点不明,或出现常识性问题;未参加实习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评定方式:小组内互评(40%)、指导教师总评(60%)。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四
教育五项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教育部于2017年发布的5条管理规定,旨在加强教育领域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这五项规定分别是:加强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等教育创新发展、规范学校招生、推进中小学教师教育、职业教育改革。在实施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中所蕴含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
学校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些规定的出台为全面推进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提供了方向。在校内,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强化学校物资管理,尤其是建立健全学生校园安全体系,以及管理团队和教职员工的协同配合,都是非常必要的。常见的课外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也都需要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学生安全往来。在过去这些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的时期,校园内暴力事件频发,一些未成年人也因此遭受较大的伤害。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对培养合格的人才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保证安全,才能够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健康发展。
第三段: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的基础,确保义务教育十年是每个国民的基本权利。这项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推动我国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一批基础薄弱地区和学校的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仅仅只意味着让各区域、各学校的教育资源更加均衡,更加重要的是,在教育质量上实现全面提升。这也为提高教育公平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行这项管理规定的过程需要在物质保障和明确政策的做法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学生素质考评和调查研究,促进我国义务教育体制更加规范和合理。
第四段:推进高等教育创新发展。
高等教育的创新是实现中国教育现代化的任务之一,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科研创新的重要场所。推进高等教育创新发展的核心在于不断的创新教育思路、办学模式,谋求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以及人才培养的高品质。高等学校不仅仅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它也是科技创新的前沿阵地,教学和科研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推进这方面发展才能在全球化的时代,让学生接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自我合理发展。
第五段:总结。
管理规定作为国家教育政策的落实,是对全国教育工作鲜明地指明了方向,以及要求各级各部门为推进我国教育的全面发展而付出努力。通过贯彻落实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推进校园安全、促进教育公平、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工作,也有助于提高我国教育质量和综合实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因此,我们要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增强全局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强协调配合,秉承“真抓真改、不折不扣、培心育德、改进创新”的理念,共同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五
高职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高职教育的发展和管理,教育部发布了《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策文件。在实践中,我发现这一管理规定对于高职教育的发展和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此,我将结合自己的体会和经验,具体阐述我对《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心得体会。
首先,高职教育管理规定为高职院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和实施方案。该规定明确了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可靠的教学环境。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要求进行课程设计,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学生也能够清晰了解自己的学习目标和要求,为自己的学习制定合理的计划和安排。这种规范的教育管理方式,为高职教育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有助于培养更多优秀的职业技术人才。
其次,高职教育管理规定强调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规定中明确指出高职院校需要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并要求学校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和实训基地。这一要求对于高职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实践教学,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专业技能,提高自己的实际应用能力,为将来的就业和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再次,高职教育管理规定强调了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规定中明确要求高职院校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评估,保证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这一要求为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教师是高职教育中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才能够更好地培养出高质量的职业技术人才。因此,高职院校需要注重对教师的培养和提升,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最后,高职教育管理规定强调了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的建立。规定中明确要求高职院校建立健全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这一要求为高职教育的质量提升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只有建立起严格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才能够有效地推动高职教育的不断发展和提升。通过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效果和质量。
总之,《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高职教育的发展和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这一管理规定,可以为高职院校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教学环境,推动实践教学的开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只有不断完善教育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才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于高职教育的需求,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六
管理是指某一组织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规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协调他人的活动,使他人能够自己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它是人类组织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活动。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各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为维护本园及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据《北京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
收费:
1、幼儿托费按月计算,不跨月计算,如果当月幼儿特殊原因,出勤连续10天以内,来园办理请假手续,经班主任及园长同意,可在下月进行抵扣半月托费,超过则按整月托费收取。(备注:要求有当月票据)。
2、每月30日至次月5日交费(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每月按1号计费。
按幼儿园规定日期内不及时为宝宝交齐托费,逾期1日收取每月费用1%的滞纳金。
退费:
1、餐费按天计算整月收取,如幼儿不能在园用餐的按缺勤天数计算(10元/天)。
2、车费、教学费不予退费。
4、全托幼儿不予退费。
5、杂费多退少补,按实际花销予以退费。
6、幼儿园一年只允许休园两月,不收取任何费用。超出者按规定缴纳保教费和各项杂费。
7、新生入园一个月内不退学费。幼儿正式入园,若中途退园的,不退保教费,只退伙食费,已缴费剩余十天以内的保教费和伙食费均不退。
8、国家公共假期不退费。
望家长与我园积极配合,按照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准时交费,请您遵守幼儿园的收退费制度,谢谢您的合作!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七
教育部近日颁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等诸多方面。这部将于今年9月1号起施行的《规定》,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哪些影响,一起来看。
新生创业可保留入学资格。
如果你想创业,却又担心无法完成学业,现在完全可以没有后顾之忧,新版《规定》鼓励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并提供了制度和改革支持。
采取弹性学制,如果是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后开展创业,则可以申请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创新创业学生可申请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同时,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都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还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学校给处分学生可申诉。
按照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拨、公示等制度。
设置处分期限给予学生改过机会。
新版《规定》对学生处分的情形和程序做了补充和完善。学生违纪的情形更为具体明确,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开除。
在对学生的处分程序上,规定学校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学校做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等决定。同时要求,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给予学生改过的机会。
接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可提出申诉。
新版《规定》还明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
规范入学复查杜绝冒名顶替。
为了应对在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中曾屡次发生并引起广泛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要求,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
入学三个月内复查明确复查内容。
新版《规定》明确了入学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要求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同时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要有正当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
记录诚信信息惩戒失信行为。
新版《规定》还强调,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同时,要求高校健全学习成绩管理制度,强调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将有关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的规定予以整合、规范。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八
高职教育是我国重要的教育阶段之一,与普通高中和大学教育不同,它更注重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近年来,高职教育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已经成为关注的焦点。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感高职教育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从中得到了一些有益的体会。
首先,高职教育管理规定有助于提升高职院校教育质量。规定中明确了高职教育的目标和要求,对培养合格的技术技能人才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学校能够更加明确自己的方向和努力的方向。在有了明确的目标之后,学校可以根据规定的要求,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规划和优化,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
其次,高职教育管理规定有助于规范高职院校的管理行为。高职院校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场所,它的管理行为直接关系到教育效果和学生的发展。规定中对高职院校的管理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学科建设、质量评估等方面,使高职院校在管理上更加规范,能够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使命。
此外,高职教育管理规定有助于完善高职教育的评价体系。高职教育的评价体系是评价教育质量和学生能力的重要依据,它关系到高职院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规定中明确了高职教育的评价要素和评价方法,使高职教育的评价更加科学、客观和准确。通过规范的评价体系,可以更好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最后,高职教育管理规定有助于加强高职院校与社会的联系。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技能人才,因此与社会的联系至关重要。规定中强调了与社会的合作与交流,包括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等方面。通过与社会的联系,高职院校可以了解社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方案,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
总之,高职教育管理规定对高职院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提升教育质量,规范管理行为,完善评价体系,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为高职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作为一名高职教育的从业者,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高职教育管理规定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和落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和壮大高职教育,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原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同)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或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根据快速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健全承担研究生招生考试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有能力完成本地区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
(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
(八)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九)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十)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四)因地制宜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五)按照所在地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以及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其他符合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条件(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等)的人员,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第十九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统筹考虑考生规模、优质服务、严格管理、疫情防控等因素,安排充足的考试服务资源,合理设置报考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因地制宜、合理确定)。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原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教育网址:,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初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符合第五十条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
符合第五十九条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遵循《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规则,参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的,应于报名阶段与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12.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3.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4.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招生单位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考试安排、防疫要求等事项,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二)网上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工作人员,根据核验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等,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第二十一条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二十三条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和题库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或招生单位间联合命题。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
第三十条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三十一条初试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6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心理学专业基础、历史学专业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心理学专业基础、历史学专业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经济类综合能力试题由招生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从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起,教育专业学位硕士业务课考试科目将增设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供相关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
第三十五条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4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
12月24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5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5日下午业务课二。
12月26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安排在12月26日考试的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四十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鼓励招生单位积极采用网上评卷等方式,加强评卷工作规范管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予以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同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
第四十六条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四十八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招生单位原则上应采用命制多套试题、安排考生随机抽取试题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管理。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分别划线)。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分学科门类或专业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
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第五十二条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学术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第六十条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六十一条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六十二条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含加分,下同)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第六十三条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均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五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开展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六十八条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承担的各类专项计划均包含在本单位的招生总规模以内,专项计划专项使用,不得挪用。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学位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学位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条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七十五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份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按领域或方向)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报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相关信息及材料需存档备查,并明确责任人。
第八十条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八十八条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九条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十
《办公室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公司日常办公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规范办公区域的管理,创造文明、整洁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办公效率,利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上下级关系清晰化,下级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并逐级向上。部门经理以下职员向其直接主管上级汇报工作,部门经理向直接领导汇报工作。职员经直接主管同意或紧急情况时可越级汇报,职员与直接主管有不同意见不能统一时可越级汇报。
2、同级部门之间任务交接应通过其部门经理进行工作分配。
1、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准时上班按时下班,上下班时间按现有规定执行。
2、上班打卡后不得外出办私事,如确有需要须向直管领导报备;因公事午休后应准时上班。
3、上班时间公司全体人员必须挂胸牌,以上要求一经发现,罚款10元/次。
4、不得将可能影响办公环境的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公司。
5、办公时间不能因私会客;因私打电话必须简短。
6、上班时间内办公区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聚堆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以上要求一经发现,罚款50元/次。
7、接待来访、业务洽谈要在大厅或会议室内。任何时候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和肢体动作。
8、上班时间内不得用餐、吃零食;。
9、工作期间和午休(餐)时间不得饮酒,不得带有酒精状态上班;接待公司客人的除外。
10、下班或离开办公室1个小时以上的,须关闭不使用的电器、电灯等耗电设备。公文、印章、票据、现金及贵重物品等须锁入保险柜或抽屉内,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11、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12、墙壁、文件柜、桌椅等不得乱刻乱画;打水时严禁乱泼乱倒,剩茶水只准倒入过滤篮中;使用饮水机应正确操作,避免浪费。
13、文明用厕,节约用纸,注意保洁。
14、爱护公司财产和设备,发现损坏及时向综合部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请报废;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15、办公室环境要求:环境整洁、摆放有序;随手清洁,及时归位;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垃圾桶不超过3/4满。
16、办公区域物品摆放规定:不在使用的文件应存放于文件夹内,不在使用的文件夹应归入文件架内;储存柜和文件柜柜内、写字台等抽屉内物品分类摆放,整齐清洁,没有杂乱现象。
18、不在工作时间看报刊杂志,或将公司报架上的报刊杂志拿到办公室。
19、办公区域内任何地方遇见公司客人,要自觉礼让,并微笑点头问候。
20、接电话时,保持适度的音量。首先向对方说“您好,北极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21、临近办公位同事的电话无人接听时,有代接电话的义务,不能直接回复处理的事宜,需请对方留言,做好必要记录并及时转达。
22、办公电话禁止打私人电话。用办公电话时应尽量长话短说,以免占线。员工不经同意即私挂国内长途电话,或以公事为由骗挂国内人长途电话的,每次罚款50元;私挂香港或澳门的,每次罚款100元;私挂国外长途电话的,每次罚款500元。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扣发奖金,直至辞退处理。
23、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时应当将个人手机调至震动、静音或关闭状态,工作时间手机私人电话尽量长话短说。
1、不做不利于团结和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严禁中伤诽谤他人。
2、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保持环境卫生。
3、在参加集体活动前,尽量避免吃葱蒜等辛辣食品。
4、不要当着他人的面擤鼻涕、掏鼻孔、挖眼屎、打哈欠、修指甲、挖耳、剔牙等不雅动作,咳嗽、打喷嚏等面向一旁,避免大声。
5、形象要求:要求员工在着装上体现整洁、大方、得体的风格,正式场合着装不能随意。
5.1员工上班时应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须发不过耳,不蓄胡须。
5.2办公区域内不得不系袖扣或卷起裤腿。
5.3女职员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它饰物应佩戴整齐、大方;不得穿拖鞋,不得穿吊带裙。
5.4公司大型会议或其他集团活动(旅游及体育活动除外)男职员须穿衬衫、系领带、着深色皮鞋,不得穿凉鞋、运动鞋。
5.5上班时间佩戴工作牌,并将正面向前。
6、谈话礼节。
尽量使用普通话交流,做到语言亲切,表达得体;手势不要过大,不要用手指别人;不要离对方太远;不要唾沫四溅;别人谈话时,不要凑前旁听;不要打断别人讲话;不要在背后谈论别人长短是非;一般不要询问对方履历、年龄、收入等。
1、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1.0目的:
为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健康的办公环境,充分体现办公室规范化,提升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后勤部门。
3.0员工行为规范:3.1形象规范。
3.2.1员工必须着企业工装,员工穿着及修饰应稳重大方、整齐、干净利落。
3.2.2女员工可化淡妆,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勿戴过多饰品;鞋、袜保持干净、卫生,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鞋。
3.2.3遵守考勤制度,准时上班、下班,不迟到、早退。病假、事假需及时申请或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填写请假单。
3.2.4对待上司要尊重,对待同事要热情,处理工作保持头脑冷静,提倡微笑待人,微笑服务。
3.2.5保持良好坐姿、行姿,切勿高声呼叫他人。
3.2.6出入会议室或办公室,主动敲门示意,进入房间随手关门。
3.3语言规范。
3.3.1语音清晰、语调平和、禁止高声喧哗。
3.3.2同事之间沟通问题时,应本着“换位思考、解决问题”的原则,语言应礼貌,委婉。
3.3.3见到领导时应主动打招呼,向上级汇报工作时应简洁、明确。4.0员工日常工作行为规范:
4.1办公室实施5s管理,即常整理、常整顿、常清扫、常清洁、常素养。
4.2各类文件存放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摆放,资料堆砌高度须低于办公桌隔板立面高度;办公室内不允许长期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
4.3桌面和室内办公设备摆放整齐,保持外表干净。
4.4办公室墙面禁止张贴必要的文件或图表,应保证墙面清洁。
4.5办公座椅不能随意摆放,离座后要将座椅在桌前摆正。
4.6个人外套、大衣请勿摆置于椅子后方。
4.7工作中不得擅自翻阅他人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4.8保证所属办公区域的设备设施完好,做到人走关停所有设备电源。
4.9要节约用电,下班后及时关闭计算机;开启空调时按国家相关要求调整温度(22°—25°),人员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时应关闭空调。
4.10未经行政部同意,禁止私自调换工作位置或挪动工作台、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办公设备。4.11工作中同事之间应本着以公司利益为重,团结合作、快捷高效为原则,应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4.12公司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原则上不能用于私人用途,若有特殊原因,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5.0办公现场管理规范:
5.1员工应自觉维护办公室清洁卫生,禁止在办公区域内吸烟,严禁堆放杂物、随意丢弃废弃物,严禁随地吐痰、倾倒污水和茶渣,保持地面、门窗、办公设备等清洁整齐。
5.2在使用打印机或复印机后,所产生的错误报告或废纸等,须及时处理,重要文件应予以粉碎,非重要文件应回收再利用。
6.0爱护财产。
6.1每位员工应爱护公司的财产,如有损坏,照价维修或赔偿。公司发放的办公用品,员工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自行负责。
6.2复印机、打印机管理与清洁及一般的维护由行政部负责。
6.3电脑的日常维护由使用人负责,如遇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将由信息部派专业人员对电脑进行维修,不得擅自处理。
6.4公司所购的书籍资料等,由行政部指定的专人进行登记、编号,并加盖章。若要借阅须事先在行政部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最长期限为两周,超出期限须办理续借手续。
6.5发现设备、设施有问题时,及时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向维修单位说明情况,并协调好维修时间,然后根据设备、设施的损害情况做相应处理。
6.6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转,提高维修的时效性,每位员工都赋有在第一时间内将发现的公共设备、设施受损情况及时向行政部报告的责任。
7.0罚则7.1本制度的检查、监督部门由公司督察中心执行;。
7.2若有员工违反规定,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根据人事规定,各种处罚项目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均计入当月绩效考核评分项目中。
本规定自二零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为规范办公室的日常办公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创造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并严格遵守。
第二条:职责部门。
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公司水、电、暖以及耗材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水电使用规定。
1.员工均有义务留意办公设备的用电状况,避免长时间待机造成的电力损耗。
2.员工应关注办公电脑的用电状况,待机时应关闭显示器,长时间不使用时(如因故外出)应将电脑关闭。下班时应及时关闭电脑,不能使电脑开着过夜。
3.员工离开或下班时应做到随手关灯,人走灯灭。特别是最后离开公司的员工应仔细巡查,关闭办公场所和卫生间电灯。白天室内光线够用时,尽可能不开灯而使用天然采光。
4.节约用水,反对浪费,用水后应及时将水龙头关闭。
第四条:打印机使用规定。
1.打印时须本着节约原则,非重要文件应考虑使用二手纸打印。
2.除个人证件、毕业证、身份证、学历证等个人资料需要复印外,禁止复印其他私人资料。
第五条:空调使用规定。
1.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于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时间使用空调,办公人员离开或房间无人的情况下应关闭空调,严禁室内无人空调照常开机。
2.使用空调,应注意节约,夏天在30℃以上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制冷温度设置不应低于25℃;冬天在10℃以下方可开启空调制热,制热温度设置不应高于28℃。
3.使用空调期间,要将办公室的门窗关闭,以确保空调的使用效果。
4.要注意对空调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有异常应速报知办公室,以便联系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1.公司员工都有维护卫生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2.公司卫生管理实行日常清洁与定期保洁。
3.公司规定每周一进行大扫除,全员参与。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十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20万元为风险保证金,举办者应当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日内缴至审批机关指定的帐户存储。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培训机构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内,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有食堂的应符合食堂卫生标准;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4.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5.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6.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7.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8.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九条 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举办者应当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品牌。
2.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全日制中小学及其教研机构,不得举办以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为培训对象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1.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下简称“三区”)举办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名称字号前需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三区”以外区域举办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设立体育、艺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内容的培训机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十二
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教育的管理则是保证教育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障。而教育五项管理规定,则是我国教育发展中的重要制度,在实际的教育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从工作机制、办学方式、学校内部管理、教师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谈一谈自己对教育五项管理规定的理解与感悟。
第二段:工作机制。
规定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严密高效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协调各类教育资源,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中,按照规定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各项政策和方针,确保实现教育工作的目标。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我们要深入了解规定内容,认真遵照执行,推进新时代教育改革,培养学生具有较高素质和全面能力的人才。
第三段:办学方式。
规定明确教育机构应对外开放,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开放的方式将有助于教育机构以更广阔的视野看待教育,从社会多元化资源中提取教育元素,创新办学方式,提高办学水平。开放方式能够吸引更多企业家和资深教育人才投身教育行业,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段:学校内部管理。
规定明确要求学校领导把推进学校的综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加强学校对课程、教师、学生、行政等方面的管理,着重重视创新教育、德育工作,提高办学质量。作为学校管理者,我们要加强内部管理,按照规定落实学校经费、装备、人员配备、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稳步发展。
第五段:教师和学生管理。
规定提出了关于教师和学生管理的要求。在教师管理方面,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管理、考核、奖励等机制,规范教师队伍建设。在学生管理方面,规定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学生管理、考核和评价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一名优秀的教育工作者,我们需要注重培养教师的敬业精神,提高授课水平并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
结语:
教育五项管理规定是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定的出台能够给我们在教育工作中的推进提供更多的途径和方法。教育工作者要注重管理规定的贯彻和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在新时代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教育部负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__。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__。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__。
(十二)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报名。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__〕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__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__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教育网址:,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招生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现场确认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考生应在20__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命题。
第二十四条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招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初试。
第三十一条20__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__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6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4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4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5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5日下午业务课二。
12月26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单独考试须由招生单位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评卷。
第四十条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复试。
第四十八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第五十二条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__〕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__〕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调剂。
第六十一条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六十二条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九)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一)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六十三条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应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录取。
第六十八条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专项计划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名额。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第七十条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暨备案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拟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备案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及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九条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十四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十五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结合本地区、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转学的实施细则。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高校。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十六
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规定1总则1.1范围为加强和规范酒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为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团队凝聚力,增进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能力与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目的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各部门和员工,以及进入本酒店管理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2安全管理部负责编制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教材、试卷。
2.3各部门负责按培训计划完成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4.1从业人员有权向企业了解下列事项:
(1)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2)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3)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4)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6)有权要求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安全生产保险;(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2.4.2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3)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5)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6)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要求3.1培训主管部门征求各部门的培训需求,安全管理部门应提出单位的安全培训需求,并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2计划中包括具体组织职责、时间、主要内容和要求;能确定的外部培训、复审应纳入培训计划,并对相关部门提出部门级安全培训的时间、主要内容和要求;计划经相关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实施。根据相关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能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大小,通过制定相关部门目标、签订安全责任书等方式将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到相关部门,其中工程、客房、餐饮等涉及现场风险控制的重点部门应有分解目标。
3.3各级培训保持记录,记录中应有参加人员签到、培训内容、考试或考核方式等内容;培训完成后,进行效果评估和改进,对未达到培训效果的,组织补课或再培训。
4控制过程4.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4.1.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取得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4.1.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与取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选配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保存部门负责人批准记录;——公司采取宜措施,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4.2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4.2.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师资库。
4.2.2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4.2.3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对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内容等进行登记。
4.2.4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酒店、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2.5建立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转复岗人员安全教育等记录档案,保存至该员工离职为止。
4.2.6根据培训内容需求,建立公司员工基础安全培训内容为主的培训教材,包括外部选购和内部编制的课本、课件等。
4.2.7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2.8酒店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
4.2.9部门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10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2.11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级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4.2.12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4.2.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具体内容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2.14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新进人员和转复岗人员,其三级安全教育要求同本公司员工。
4.2.15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要求与公司员工相同,由公司、所在部门、班组对其进行各级各类安全教育;对由派遣机构派遣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将安全教育情况向派遣机构反馈。
4.2.16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方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告知,并由专人带领;——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对在本单位现场服务或作业的重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在相关方人员进入本单位开始服务或作业前进行,并保存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等要求;作业过程可能接触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要求;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相关方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在作业现场进行作业前的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和作业中的安全监护。
4.2.17员工应接受安全知识及意识的教育培训,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常识、新知识、新技术;安全法律法规;所在作业场所和岗位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相关的应急预案;事故案例等。
4.2.18工程、客房、餐饮等部门的班组长除接受员工安全教育外,由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一年至少一次的班组长安全培训。
4.2.19日常安全教育企业应开展日常安全活动,做好基本功训练。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5记录5.1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由人力资源部保存。
5.4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记录保存时限为职工生命存活期间。
6附则6.1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6.2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十七
第四十条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复试。
第四十八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第五十二条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调剂。
第六十一条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六十二条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九)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一)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六十三条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应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录取。
第六十八条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专项计划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名额。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第七十条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暨备案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拟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备案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及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九条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十八
教育五项管理规定是中央颁布的一份指导学校管理的重要文件。自2016年开始实施以来,教育五项管理规定对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加强学校师生纪律、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以及保障学生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对教育五项管理规定有着深刻而真切的体会。
第二段:落实规范管理。
教育五项管理规定的第一项是要求学校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学校教育管理的规范化,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在落实规范管理的过程中,我们要打破“只有管理而无关怀”的观念,建立一个有温度、有文化、有品牌、有特色的管理模式,为学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第三段:提升教师管理水平。
教育五项管理规定的第二项是要求学校加强教师管理,提升教师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平。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坚力量,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管理教师方面,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和奖惩制度,鼓励和激励优秀教师的发展,同时也要惩治那些不负责任、不尽职的教师。
第四段:保障学生权益。
教育五项管理规定的第三项是要求学校保障学生的权益。作为学校管理者,我们应该时刻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权益,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在保障学生权益的过程中,学校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思想,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让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段:加强安全管理。
教育五项管理规定的第四项是要求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中,学校要把预防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安全。学校要加强对外部人员的管理,严禁非法人员进入校园。同时,学校也要注重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的心理健康保驾护航。
第六段:结语。
教育五项管理规定不仅只是一份简单的管理规定,更是一份指导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在实践中,我们更要深刻领悟其中的精神内涵,自觉在教育的生产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加以贯彻和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十九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二十
为做好20xx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教育部印发《20xx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
合同。
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教育部负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报名。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xx〕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xx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xx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教育网址:,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招生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现场确认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考生应在20xx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
承诺书。
》。
第五章命题。
第二十四条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
责任书。
》,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招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初试。
第三十一条20xx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xx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6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4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4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5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5日下午业务课二。
12月26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单独考试须由招生单位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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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二十一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二十二
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力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就业行为,维护研究生就业工作的严肃性,加强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就业协议书全称为“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均简称就业协议书),按规定每位毕业生一式四份,专人专号,请妥善保管并谨慎签约。
二、毕业生联系好就业单位后,须签订就业协议书,以此作为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依据。
3、就业协议书原件编号为红色,与毕业生学号一一对应,复印件无效。
三、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相关内容、签名盖章;。
2、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如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报到证是毕业生提取学籍档案、迁移户口、到工作单位报到的唯一正式依据,须妥善保管。
四、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4、对协议解除条件须事先约定并在协议上注明;。
6、就业协议书关乎个人诚信及学校信誉,不得随意转让。
五、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盖章即生效,各方均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不得违约。如因特殊原因有一方提出不履行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由单位出具违约函。
六、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书解约手续的具体程序为:
1、先征得已签约单位同意,开具违约函并加盖公章;。
4、违约手续每周五下午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接待。
七、协议书的补发程序。
2、因协议书本身质量问题要求更换者属于换发,不属于补发。
3、协议书补发、换发于每周五下午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接待。
八、以下情况者,就业协议书须收回。
1、硕士毕业生考取博士的;。
2、培养方式为在职、定向、委培的;。
3、自费出国不参加就业者。
九、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教育管理规定(优秀23篇)篇二十三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加强本区范围内义务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义务教育机构。
第二章录取与入学。
第三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即新学年由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公室(社会事务科)根据各所辖区域儿童、少年的分布和学校布局的实际情况划定入学范围,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试就近入学。
第四条凡符合借读条件(详见深府〔2005〕125号文规定)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申请办理就读手续,学校凭就读证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校不得接收。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因病或特殊情况,经有关单位证明,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由街道教育办公室,中学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可延期入学,延缓期满应立即入学,并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六条小学一年级新生按规定录取完毕后,录取名册一式2份,一份交街道教育办公室备案,另一份由学校保存;初中一年级新生按规定录取完毕后,录取名册一式2份。一份由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另一份由学校保存。
第七条各校在新生入学后,每年九月底前,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新生做好报名注册手续,并按广东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有关表册的填写、管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学生学籍表》: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按班级装订成册,并建立目录。册中人数应与班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要及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2.《在校学生名册》: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小学每年送街道教育办公室审核,初中直接送区教育局审核,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3.《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学生异动,随时登记。每年初中由区教育局验核,小学由街道教育办公室验核。
4.《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
5.《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学校必须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汇总。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统一编制的学号不得变更,各类表册均以统一编号为序;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变更,确须变更,须持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并在学期初由学校统一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条小学、初中不得拒收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于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一条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将组织人员对学校录取工作进行抽查、核实,对采用不正当手段,不按规定录取新生的学校除通报批评外,并严格按教育局当年下拨的招生计划核定教师编制、下拨办学经费。
第三章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或有关证明向所在学校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任何学校不得收取规定以外费用。根据我区的实际,为严格控制宝安户籍学生转出,初三下学期不办转学手续。初中其它阶段的宝安户籍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办理转学手续的,填写转学联系函后按程序办理:转出(入)学校意见——转入(出)学校意见——双方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后,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区级或相当于区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办理休学的程序是:学生本人申请(附区级医院证明)——家长签意见——班主任签意见——教导主任签意见——学校签意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意见——学校发给休学证明(此表一式2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基础教育科备案)学生休学期满,要依时办理好复学手续,学校可依据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没有复学的学生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学生死亡凭死亡证明注销学籍。
第十五条经批准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定居的学生,必须提供出港澳或国外批文复印件(学校经办人签名确认)或户籍注销复印件以及当地派出所证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子女入读我区学校按深圳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登录“深圳教育”)。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而转学或参加其它培训班,自动退学、病休到期而不复学者都属于非正常流动,对非正常流动率超过省有关指标限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校上等级评估、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升级、留级与考勤。
第十八条完成每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街道所属学校报街道教育办公室(社会事务科)批准,直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考勤纪律,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1次,每月由学校公布1次。学期结束须将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签名或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学生因急事或急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校长要依法加强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主管领导、教务员、年级组长、班主任的管理责任制,并把学籍管理工作作为校长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学校须配备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的岗位补贴参照班主任补贴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遵守《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违规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在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送教导处呈报校长审批。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应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者,经讨论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其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小学、初中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对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成绩不合格的初中应届毕业生须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并经区教育局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阶段不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学校填写盖章后,再送区教育局验印,验印时须提交学新生名册和3年的流动生名册。未经区教育局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无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