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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一
由于外部的宏观经济及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会影响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签署时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承租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及有关法律纠纷,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二)内部风险。
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及员工的道德风险,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对承接项目的评估和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公司的项目风险内控制度至关重要;租赁合约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也要重视。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关措施,有效减少其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业务操作能够根据公司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通过有效的退出机制保全公司资产,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业务目标。
(四)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项目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调查、中期评估、后期审批和还款跟踪等四个过程,针对不同的过程设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环节的调查和评估做到客观准确,坚持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原则、坚持共同调查人制度、坚持风险控制第一位的原则等。力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源头就对全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五)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制度,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强化财务的监控与实施。
(六)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审慎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规范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制定标准的租赁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赁风险。
(七)加强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道德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使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使在业务中控制法律风险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策略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个企业的各个运营过程都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对这些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劳动合同作为企业运营的合同之一,涉及到企业人力资源与专业技术人才的选用,因此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劳动合同的管理是否得当,是企业能否完善运营的基础与保障。劳动合同用于衔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签订的劳动条款,以避免在雇佣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公认的依据,便于更好地去解决纠纷。但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环节多、过程十分复杂,稍有小小的纰漏便会影响整个企业用人工作的进展,进而在履行劳动合同和解决人事纠纷时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风险。因此,企业在管理劳动合同时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鼠目寸光,应做到循序渐进、高瞻远瞩,预估到劳动合同从签订到解除的整个过程中会出现的风险,同时加强企业的自身管理,为应对这些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才能给劳动者一个安全的环境,踏踏实实地为企业效力。
(一)劳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和条款上存在法律风险。某些劳动合同中条款内容不规范、不严谨、不全面,甚至不符合法律用人标准,比如不能明确划分雇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会致使劳动纠纷发生时,现有的劳动法律对其没有保护作用;或者是劳动者所签订劳动合同对一些行为的约束模棱两可,一些劳动者“钻空子”,便会给企业带来许多风险。其次,签订合同的过程存在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未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所带来的风险;有些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或一些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对施工单位的资信资质、经营许可、履约能力等的考察不到位,这些都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最后,所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工作性质或工作期限界定不清。工作性质有临时工与正式工之分,如果界定不清则会使员工和企业之间产生法律纠纷;工作期限一边分为有、无、以工作量为准三种,很多企业未能分清工作期限类型,由此产生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以一起常见的劳动合同诉讼案件为例,原告人刘女士因被撤销职位后未获得基础的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等福利,起诉被告公司,最终诉讼被驳回,原因是刘女士已与公司解除劳务关系,再次被任用时的身份属于临时工,并且没有转正合同,因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不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双方共同执行实施合同条款内容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源头为两方面:合同的甲方与乙方。来自合同甲方(即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第一,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的相应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报酬、保险假期等福利待遇;第二,要求劳动者增加劳动合同以外的工作时间;第三,未能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等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工作情况;第四,企业没有通知劳动者,或劳动者同意,私自变更合同条款等等,这些都会为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来自合同乙方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内容提供自己的劳动,或是承建方对合同条款的执行落实不规范,随意更改合同中的施工要求。
(三)劳动合同在解除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解除时,如果劳动者因企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而企业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者,需要满足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并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企业将会面临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等风险。
(四)企业管理自身存在风险
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合法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用人管理,以节约开支降低用人成本为由,聘用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做临时工或廉价实习生,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等等,这些都是有违劳动法的用人行为,也是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赔偿风险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发展状况拟
定劳动合同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该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前提,再结合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用人条件等等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内容的细节应该包括工作性质与工作期限,以及工作的环境、安全状况等等劳动者需要了解的,提前告知劳动者也有利于避免劳动纠纷;工作期限的合理确定不仅有助于企业更长远的发展,也有利于劳动者对自己的合同期限有个明确的认识。企业可以按照各个职位的性质、重要程度等将其归类于三种不同的合同期限。这些的明确有助于避免合同双方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发生的劳动纠纷。
(二)完善企业的法律组织及制度
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发生劳务纠纷后的调解、解决等等都涉及到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与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下,设立和完善内部的法务组织、人事管理组织等等,及时对各种劳务合同的纠纷进行解决,以免影响企业的发展。同时,企业还应该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这是约束劳动者行为与义务的重要依据,企业应该使内部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民主,是劳务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职责,维护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秩序,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依法治企,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有关劳动法律的的宣传与学习,特别是加强人事部门对劳动法的认识和了解。比如,在企业内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在人事部门人员上岗前使其进行一定的劳动法用人知识的学习,以避免人事部门在招聘员工时的疏忽;企业还应该对管理人员进行一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或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其次,聘用学历条件、素质信用条件符合本企业规定的劳动者或承建方,高素质的劳动者法律意识往往较强,这样就避免了不必要的劳动纠纷;最后,企业要保留各种与劳动者合作时签订的合法依据,这样便可避免一些因员工行为不当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以上文中提到的刘女士一案为例,案件中刘女士法律意识较弱,自己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被解雇之后自然不会享有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与赔偿;而被告公司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聘用员工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导致刘女士不知自己的临时工身份,因而带来了这场法律纠纷。
(四)及时签署劳动合同或办理员工入职手续
签署劳动合同应是书面合同,并先让劳动者签署,企业审批盖章后在让员工入职,这样可以防止劳动合同的空白给合同双方带来的损失。劳动者签署完劳动合同后,及时办理入职手续,包括入职报道、提交入职材料等,办理入职手续可以避免用工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刘女士一案为例,刘女士在进入公司工作前,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入职合同等书面协议,致使自己一直是公司的临时员工,无法享有公司的种种保障,这也是这起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科学规范地对企业管理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和解决,有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及时预知各种法律风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而才能为企业的发展作有力的铺垫!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三
我单位接到苏国资【2017】69号文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仔细排查问题,罗列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对存在的风险提出积极的防控措施,如下:
根据安排,我单位能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实施,开展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政策可行性研究论证,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范工程立项、概预算编制、工程招标、工程建设、造价控制、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环节的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承包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审计机构,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
我单位坚持立项、编制方案、预算、招投标等流程操作,严格按照监狱《零星工程管理办法》实施,从程序上看,基本没有问题。
1.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从源头上补漏;。
2.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杜绝私自安排;。
3.控制项目签证变更,节约项目成本;。
4.规范项目资金支付,保证工程进度。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四
按照中共县纪委、县监察局《关于创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示范单位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文广新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扎实开展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针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部位和环节,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逐步建立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预防监控机制,着力防止和化解廉政风险,巩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成果,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把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切实管用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一)组织领导有力。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领导班子专题研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干部及内设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带头认真查找岗位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廉政风险防控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各项工作运转顺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档案资料保存完备。
(二)职权清理全面。依据单位法定授权和“三定”方案,按照职权主体、职权名称、职权分类、实施依据等编制职权目录,固化权力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职权清理排查台帐,形成权力清单,做到清理全面、彻底。
(三)风险排查准确。按要求开展风险查找、风险等级确定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做到不漏项、不漏岗、不漏人。召开职工会互评,邀请服务对象、委员、代表进行评议。集体审定、确定风险等级,并予以公示,固化风险等级目录、职权目录。分项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办理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监督方式等。
(四)权力运行透明。按照相关公开的要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与行政服务中心、部门核心业务、绩效考核相融合,实现所有行政权力和内部管理权在内控中规范、在阳光下运行、在网络上监控。
(五)防控措施有力。在业务工作中严格按照规范性制度、程序和流程图行使权力。修订本部门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廉政风险防控《操作规程》,并汇编成册发放至本系统、本单位,做到人人知晓。积极参与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全程留痕、实时监察。制定风险教育计划,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教育活动,并建立风险教育台账。
(六)预警处置有效。建立专门的廉政风险信息员收集制度,多渠道收集风险信息,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台帐。及时研究、分析评估风险信息,确定预警等级,预警通知,采取预警处置措施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公开。对出现廉政风险的,及时规范处置到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适时记录。
(七)动态管理及时。每年根据职能调整、领导班子的分工,再审风险等级,确定风险等级,实现风险点固化。对收集信息或处置情况进行再分析,调整风险点等级,完善防控措施。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对随机出现的风险点,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分别下发风险点相对应的事前提醒、事中预警、事后处置通知书对事后处置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进行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八)社会评价良好。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现监督管理水平提升、执纪执法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提升、群众满意度提升、党员干部被投诉率和违纪率下降目标,没有违纪违法重大案件的发生。
(一)部署安排(2014年5月上旬)。各股室、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到目标明确、时限具体、责任到人、措施可行,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各单位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廉政风险防控单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防控工作。要广泛宣传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意义,动员干部职工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浓厚的廉政氛围。
(二)组织实施(2014年5月下旬—2014年11月下旬)。各单位按照实施工作意见要求,落实工作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安排及方式方法,坚持突出亮点、体现特色,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在工作中,要注重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载体,加强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检查考核(2014年12月)。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整理汇编相关资料,总结经验、成效,局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地查看、调阅资料、民意调查等方式,并结合平时专题调研、随机抽查、工作报表等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把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构建惩防体系、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载体,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纪检监察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指导督查,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创新工作实践。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标准,立足高起点、高规格、高水平进行谋划和实施,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总结经验,不断改进,着力提高工作层次和水平。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紧抓好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人财物管理等职能的重点岗位以及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努力把廉政风险管理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促整体,确保取得实效。
(三)注重总结提高。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围绕源头治腐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力求创特色、出经验、出成果、出实效,推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拓展。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五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党组书记、各党组成员)。
2、对大额资金的使用不公开透明(一级预警);。
3、违反组织任用程序,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列入拟任人选范围(一级预警);。
4、未按规定任用、调整、交流干部(一级预警);。
5、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一级预警);。
9、对上级方针政策、党纪法规等重要性文件规定,不及时传达,以致出现违规行为发生(三级预警).
2、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3、推荐干部要召开会议,公布任职条件;。
4、按照规定培养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5、严格保密制度,对未经发布的研究事项,不得擅自泄露;。
7、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任用标准,客观公正评价干警业绩;。
8、对举报案件或上级转办案件,要依法依纪及时处理,及时回复;。
9、对上级方针政策、党纪法规等重要性文件规定,要及时传达,认真落实.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立案庭负责人)。
1、立案审查环节:。
(5)、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损毁、丢失诉讼材料,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6)、群众意识不强,造成对弱势群体案件不按绿色通道规定处理,或在办理诉讼费减、免、缓过程中,因亲友关系或同事说情等原因而徇私舞弊(二级预警).
2、收退费环节:。
(3)、违反规定使用诉讼费、罚没款、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违反程序规定为当事人、律师或相关人员办理退费手续,收取、退还相关费用不向当事人出具凭证,损害当事人权益,导致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一级预警).
3、财产保全环节:。
4、信访接待环节:。
(1)、接待信访时,未按规定登记台帐,损害当事人权益(三级预警);。
(3)、接待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后,违反规定向责任人通风报信,或将信息透露给相关第三人,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5、对外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环节:。
(4)、鉴定管理人员违法向当事人代收代付鉴定评估费用(一级预警);。
(5)、鉴定管理人员漏送或丢失鉴定评估材料,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8)、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透露拍卖保留价,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9)、与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不正当交往,造成违法评估、鉴定,致使案件处理不公(一级预警).
6、送达环节:。
7、分案及司法统计环节:。
(1)在分案时存在说情现象(三级预警);。
(2)在进行司法统计时,不严格审查,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三级预警).
1、立案审查环节:。
(1)、把好立案审查关,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2)、对敏感、疑难、新类型案件多请示、多汇报,与业务庭多沟通、相互监督;。
(3)、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立案时间的规定及时立案,方便当事人;。
(4)、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5)、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6)、组织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提高为民服务意识.
2、收退费环节:。
(1)、加强组织原则性,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2)、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司法求助规定,定期检查;。
(3)、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核对帐目,定期检查.
3、财产保全环节:。
(2)、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4、信访接待环节:。
(1)、提高工作责任心,按规定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定期检查;。
(2)、加强学习,提高自律意识,严格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5、对外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环节:。
(1)、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鉴定、评估的相关规定;。
(2)、加强监督力度,严格遵守鉴定、评估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
(3)、强化自律意识、保密意识,增强工作原则性,按规定办事,按原则办事;。
(4)、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6)、加强自身修养、强化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7)、增强工作原则性,按规定办事,按原则办事,严格执行关于回避的规定;。
(8)、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9)、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6、送达环节:。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7、分案及司法统计环节:。
(1)、在向各业务庭移送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各庭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平衡;。
(2)、在上报司法统计数据时,要与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要求办案部门说明情况,及时改正.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1、诉讼保全环节:。
(2)、原则性不强,保密意识薄弱,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前,向被申请方当事人通风报信,或将有关信息透露给相关第三人,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2、证据环节:。
(3)、责任心不强,致使损毁、丢失证据材料,或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损害当事人权益,导致违法犯罪(一级预警).
3、审理裁判环节:。
(2)、滥用自由裁量权,量刑不当(一级预警);。
(3)、赃款赃物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廉洁行为(一级预警);。
(6)、不按规定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损害司法公信力(二级预警);。
(11)、庭审言行不当,具有明显倾向性(二级预警);。
(13)、丢失、损毁庭审笔录,造成档案缺失,损害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20)、工作责任心不强,审理案件时间过长且无正当理由,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4、案后环节:。
(1)、群众意识不强,怠于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引发社会矛盾(二级预警);。
(5)、责任心不强,造成在案件质量和法律文书评查中,降低质量标准,隐瞒错误事实,致使审判案件质量降低,未能及时纠正错案,或有意掩饰案件质量和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影响法院形象(二级预警).
1、诉讼保全环节:。
(1)、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
(2)、遵守“五个严禁”规定,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执行.
2、证据环节:。
(1)、加强证据规则有关规定的学习,规范庭审程序;。
(2)、提高工作责任心,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办案程序;。
(3)、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规范证据材料的保管采集制度.
3、审理裁判环节:。
(2)、依照法律规定凭证据办案,不得贪赃枉法;。
(3)、严格按规定处理赃款赃物;。
(4)、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5)、严格遵守最高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和相互监督作用;。
(6)、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规范办案程序;。
(7)、提高法官素养,依法调解,依法办案,加强对案件监督管理;。
(8)、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增强工作原则性,依法秉公办案;。
(9)、严格办案程序,公正办案,依法办案,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力度;。
(10)、认真执行庭审相关规定,规范庭审程序,公正办案,依法办案;。
(11)、规范庭审言行和庭审程序,提高法院公信力;。
(12)、提高工作责任心,规范庭审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13)、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案件材料管理制度;。
(14)、加强组织原则,严格法律程序,强化对合议庭评议的监督力度;。
(15)、严格执行合议庭相关制度,加大对合议庭的监督力度;。
(16)、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
(17)、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业务监督管理,严格裁判文书的核对和制作;。
(18)、认真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19)、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
(20)、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其他关于审限的规定.
4、案后环节:。
(1)、严格执行判后答疑工作的有关规定;。
(3)、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4)、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为民服务意识;。
(5)、提高责任心,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执行.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执行局负责人)。
1、执行措施环节:。
(3)、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而未作调查,损害当事人权益(三级预警);。
(5)、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的未采取,或违法采取民事制裁措施,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严肃性(二级预警).
2、执行财产管理分配环节:。
(2)、执行财物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引发违纪违法行为(一级预警);。
(3)、违反规定使用执行财物,产生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级预警);。
(6)、参与执行分配方案不公,或对参与执行分配方案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3、执行异议环节:。
(2)、应举行执行听证程序未举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级预警);。
(4)、业务不熟悉,因错误认定事实、采纳证据或理解法律作出错误执行异议裁定,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4、其他执行工作环节:。
(2)、未按规定给予或不予司法救助,损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社会矛盾(二级预警);。
(3)、案件中止、终结执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1、执行措施环节:。
(2)、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施执行公开;。
(3)、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施案件追踪监督;。
(4)、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履行办案程序;。
(5)、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案,公正办案.
2、执行财产管理分配环节:。
(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廉政防范意识;。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执行款交接台帐;。
(3)、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
(4)、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修养;。
(5)、加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严格办案程序;。
(6)、加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3、执行异议环节:。
(1)、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及为民服务意识;。
(2)、强化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公开制度;。
(3)、加大对重要事项合议监督力度,避免执行不公现象;。
(4)、提高业务素质,严格法律程序,依法公正办案.
4、其他执行工作环节:。
(2)、加强自身修养,强化责任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正办案;。
(3)、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依法办案.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法警大队负责人)。
3、在看管、押解期间违反规定,允许被看管、押解人员会见家属,造成串供、脱逃等严重后果(一级预警).
1、严格遵守司法警察值勤、安检、保卫、押解、看管等规定,提高职责意识和防范水平;。
2、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责任心;。
3、强化制度管理,严格处罚措施,增强工作责任心,按规定看管、押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监察室负责人)。
4、接受被监督、监察对象的请客送礼(一级预警).
1、坚持原则,增强自律意识,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问题,提高责任意识;。
3、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原则,做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表率.
4、提高自身素质,严格制度落实.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政工科负责人)。
1、原则性不强,在干部任用考察工作中隐瞒、回避有关事实(一级预警);。
3、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招聘过程中,违反规定增设或放宽招聘条件(二级预警);。
2、加强组织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未经发布的研究事项,不得擅自泄露;。
4、加强人事干部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责任意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准确上报;。
5、加强组织原则性,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将立功评先条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
5、违犯原则将私人消费在公费中报销,造成违纪行为(二级预警);。
9、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使用警车,产生违纪违法事件(一级预警);。
10、不当使用警灯、警报器,开霸王车、特权车,影响社会风气(二级预警);。
12、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在网络管理方面由于计算机病毒侵袭,造成审判管理网络混乱,影响审判信息的按时录入和点击确认(一级预警).
1、文秘、机要工作由专人负责,提高工作责任心;。
2、公章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制度;。
3、严格遵守资产购置和验收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票据审核;。
4、加强廉政警示教育,规范公务活动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5、严格报销审核,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6、认真执行廉政法规,重制度,强监管,严格遵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7、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制度,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8、严格遵守财经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学习与管理,定期监督检查;。
9、加强警车管理,严格遵守警车使用的相关规定;。
10、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按照警车、警灯、警报器等使用规定执行;。
11、提高自律意识,按原则办事,严格遵守案卷出借手续及程序;。
12、制定网络管理规范制度,定期进行网络检查.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研究室负责人)。
政治觉悟不高,在宣传报道中把关不严、缺乏政治敏感性,造成宣传报道失真等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引发社会矛盾(一级预警).
把好新闻报道审批关,加大对新闻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信息宣传审核签发制度.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六
1、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项目安排中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一人说了算(一级预警);。
2、对大额资金的使用不公开透明(一级预警);。
3、违反组织任用程序,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列入拟任人选范围(一级预警);。
4、未按规定任用、调整、交流干部(一级预警);。
5、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一级预警);。
6、查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因接受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不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一级预警);。
7、在人事调整、干警考核、评先评优、职级晋升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工作失误(二级预警);。
8、对举报案件或上级转办案件,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出现集体上访事件的(二级预警);。
9、对上级方针政策、党纪法规等重要性文件规定,不及时传达,以致出现违规行为发生(三级预警).
1、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项目安排过程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办事,自觉接受各种监督;。
2、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3、推荐干部要召开会议,公布任职条件;。
4、按照规定培养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5、严格保密制度,对未经发布的研究事项,不得擅自泄露;。
6、拒绝收受各种财物,严格要求所分管的部门和干警依照法律规定执法办案,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7、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任用标准,客观公正评价干警业绩;。
8、对举报案件或上级转办案件,要依法依纪及时处理,及时回复;。
9、对上级方针政策、党纪法规等重要性文件规定,要及时传达,认真落实.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立案庭负责人)。
1、立案审查环节:。
(1)、违反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级预警);。
(2)、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因对法律把握不准或碍于情面等原因,受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一级预警);。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拖延立案,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未能及时得到解决(二级预警);。
(4)、超出诉讼风险告知范围,对当事人作不当或错误引导,或者对案件的实体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致使审判被动或结果不公(二级预警);。
(5)、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损毁、丢失诉讼材料,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6)、群众意识不强,造成对弱势群体案件不按绿色通道规定处理,或在办理诉讼费减、免、缓过程中,因亲友关系或同事说情等原因而徇私舞弊(二级预警).
2、收退费环节:。
(1)、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一级预警);。
(2)、违反规定增设或减少司法救助条件,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司法救助手续,造成司法救助混乱,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3)、违反规定使用诉讼费、罚没款、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违反程序规定为当事人、律师或相关人员办理退费手续,收取、退还相关费用不向当事人出具凭证,损害当事人权益,导致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一级预警).
3、财产保全环节:。
(1)、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未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利益(二级预警);。
(2)、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向被申请财产保全方当事人通风报信,或将财产保全信息透露给相关第三人,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4、信访接待环节:。
(1)、接待信访时,未按规定登记台帐,损害当事人权益(三级预警);。
(2)、信访接待人员截留信访件,隐瞒信访、举报、投诉事件,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3)、接待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后,违反规定向责任人通风报信,或将信息透露给相关第三人,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5、对外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环节:。
(1)、鉴定管理人员对符合鉴定、评估条件的案件拖延立案,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2)、鉴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确定鉴定、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3)、鉴定管理人员向鉴定、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发表倾向性意见,施加不当影响,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4)、鉴定管理人员违法向当事人代收代付鉴定评估费用(一级预警);。
(5)、鉴定管理人员漏送或丢失鉴定评估材料,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6)、在鉴定评估报告未送达当事人之前,向对方当事人透漏鉴定结论,损害其他当事人权益(三级预警);。
(7)、对鉴定管理人员或鉴定机构存在回避情形,不作回避处理的,损害当事人权益,导致案件处理不公(二级预警);。
(8)、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透露拍卖保留价,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9)、与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不正当交往,造成违法评估、鉴定,致使案件处理不公(一级预警).
6、送达环节:。
违反规定公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应送达的诉讼材料未能完全、及时送达给当事人,致使案件审判程序不公,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7、分案及司法统计环节:。
(1)在分案时存在说情现象(三级预警);。
(2)在进行司法统计时,不严格审查,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三级预警).
1、立案审查环节:。
(1)、把好立案审查关,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2)、对敏感、疑难、新类型案件多请示、多汇报,与业务庭多沟通、相互监督;。
(3)、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立案时间的规定及时立案,方便当事人;。
(4)、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5)、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6)、组织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提高为民服务意识.
2、收退费环节:。
(1)、加强组织原则性,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2)、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司法求助规定,定期检查;。
(3)、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核对帐目,定期检查.
3、财产保全环节:。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关于保全的规定;。
(2)、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4、信访接待环节:。
(1)、提高工作责任心,按规定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定期检查;。
(2)、加强学习,提高自律意识,严格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5、对外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环节:。
(1)、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鉴定、评估的相关规定;。
(2)、加强监督力度,严格遵守鉴定、评估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
(3)、强化自律意识、保密意识,增强工作原则性,按规定办事,按原则办事;。
(4)、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6)、加强自身修养、强化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7)、增强工作原则性,按规定办事,按原则办事,严格执行关于回避的规定;。
(8)、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9)、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6、送达环节:。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7、分案及司法统计环节:。
(1)、在向各业务庭移送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各庭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平衡;。
(2)、在上报司法统计数据时,要与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要求办案部门说明情况,及时改正.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1、诉讼保全环节:。
(1)、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时有过失行为,或未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2)、原则性不强,保密意识薄弱,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前,向被申请方当事人通风报信,或将有关信息透露给相关第三人,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2、证据环节:。
(1)、依职权调取证据不客观、全面、公正,仅调取对一方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存在偏袒心理,对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未在庭审中全面出示或有意不出示关键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的证据调取申请,作出不予准许决定或不作决定,造成案件处理事实不清,案件处理不公,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2)、对符合规定的鉴定、勘验、审计等申请,作出不予准许决定或不作决定,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3)、责任心不强,致使损毁、丢失证据材料,或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损害当事人权益,导致违法犯罪(一级预警).
3、审理裁判环节:。
(1)、与当事人、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的会面不符合有关规定,且事前或事后未向组织说明情况,致使案件审判不公(二级预警);。
(2)、滥用自由裁量权,量刑不当(一级预警);。
(3)、赃款赃物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廉洁行为(一级预警);。
(4)、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不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使案件处理不公,引发社会矛盾,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按法定程序办理,致使案件处理程序出现瑕疵,影响公正司法(二级预警);。
(5)、外出办案违反法院“五个严禁”规定,造成违纪违法,影响司法公正(一级预警);。
(6)、不按规定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损害司法公信力(二级预警);。
(7)、违反中立原则,运用不当手段进行调解,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不考虑利益平衡,调解结果明显有失公平,损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或指示、授意、暗示当事人恶意调解,逃避或减轻债务,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8)、原则性不强,明知或应当知道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放任诉讼进行,引发虚假诉讼,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影响司法公信力(一级预警);。
(9)、违反中立原则,在庭前或庭中引导、暗示一方当事人作不实陈述,或隐瞒相关事实,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损害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10)、在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自由、陈述时间等作不公平对待,导致案件审判被动,降低司法公信力(二级预警);。
(11)、庭审言行不当,具有明显倾向性(二级预警);。
(12)、庭审遗漏关键事实,或故意曲解陈述人的意思,造成案件审判不公正,降低司法公信力,引发社会矛盾(一级预警);。
(13)、丢失、损毁庭审笔录,造成档案缺失,损害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14)、合议庭成员合而不议,或有意不发表不同意见,致使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出现错案(一级预警);。
(15)、审判长违反合议规则,制止或限制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表不同意见,使案件审判事实不清,产生错案,引发社会矛盾(一级预警);。
(16)、工作不仔细,责任心不强,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关键事实,致使案件审判事实不清,产生错案,影响司法公信力(一级预警);。
(17)、工作马虎,印发的裁判文书与合议庭决议或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一致,影响司法裁判公信力(一级预警);。
(18)、保密意识不强,泄露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致使案件审判被动,影响司法公信力(一级预警);。
(19)、业务不熟,工作责任心不强,因错误认定事实、采纳证据、理解法律作出错误裁判(一级预警);。
(20)、工作责任心不强,审理案件时间过长且无正当理由,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4、案后环节:。
(1)、群众意识不强,怠于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引发社会矛盾(二级预警);。
(2)、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拉,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拖延上诉移交时间,损害当事人权益,影响审判效率(二级预警);。
(3)、群众意识不强,判决履行期届满后,既不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又以各种理由拖延出具法律生效文书证明,或拒绝向当事人出具生效文书证明,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4)、群众意识淡薄,在当事人按规定申请复印庭审笔录等相关诉讼材料,审判人员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或拖延办理,影响法院形象,降低司法公信力(三级预警);。
(5)、责任心不强,造成在案件质量和法律文书评查中,降低质量标准,隐瞒错误事实,致使审判案件质量降低,未能及时纠正错案,或有意掩饰案件质量和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影响法院形象(二级预警).
1、诉讼保全环节:。
(1)、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
(2)、遵守“五个严禁”规定,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执行.
2、证据环节:。
(1)、加强证据规则有关规定的学习,规范庭审程序;。
(2)、提高工作责任心,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办案程序;。
(3)、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规范证据材料的保管采集制度.
3、审理裁判环节:。
(1)、加强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避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不正当交往;。
(2)、依照法律规定凭证据办案,不得贪赃枉法;。
(3)、严格按规定处理赃款赃物;。
(4)、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5)、严格遵守最高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和相互监督作用;。
(6)、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规范办案程序;。
(7)、提高法官素养,依法调解,依法办案,加强对案件监督管理;。
(8)、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增强工作原则性,依法秉公办案;。
(9)、严格办案程序,公正办案,依法办案,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力度;。
(10)、认真执行庭审相关规定,规范庭审程序,公正办案,依法办案;。
(11)、规范庭审言行和庭审程序,提高法院公信力;。
(12)、提高工作责任心,规范庭审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13)、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案件材料管理制度;。
(14)、加强组织原则,严格法律程序,强化对合议庭评议的监督力度;。
(15)、严格执行合议庭相关制度,加大对合议庭的监督力度;。
(16)、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
(17)、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业务监督管理,严格裁判文书的核对和制作;。
(18)、认真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19)、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
(20)、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其他关于审限的规定.
4、案后环节:。
(1)、严格执行判后答疑工作的有关规定;。
(2)、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原则性,严格执行《民诉法》及相关上诉移交时限的规定;。
(3)、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4)、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为民服务意识;。
(5)、提高责任心,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执行.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执行局负责人)。
1、执行措施环节:。
(1)、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强制措施,损害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2)、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无正当理由未采取,导致执行不力,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3)、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而未作调查,损害当事人权益(三级预警);。
(4)、案件执行完毕后,未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解除扣押、查封,损害当事人权益(三级预警);。
(5)、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的未采取,或违法采取民事制裁措施,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严肃性(二级预警).
2、执行财产管理分配环节:。
(1)、违反执行款物管理规定,收取执行款物未出具凭证,或收取执行款不入帐,产生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级预警);。
(2)、执行财物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引发违纪违法行为(一级预警);。
(3)、违反规定使用执行财物,产生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级预警);。
(4)、对执行财物管理不善,造成执行财物非自然原因损坏、贬值或灭失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5)、滥用职权,在参与执行分配程序中,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暗箱操作,损害当事人利益(二级预警);。
(6)、参与执行分配方案不公,或对参与执行分配方案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3、执行异议环节:。
(1)、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处理,损害当事人利益(二级预警);。
(2)、应举行执行听证程序未举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级预警);。
(3)、对执行异议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导致执行不公,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4)、业务不熟悉,因错误认定事实、采纳证据或理解法律作出错误执行异议裁定,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4、其他执行工作环节:。
(1)、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而要求申请人执行和解,放弃部分债权,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2)、未按规定给予或不予司法救助,损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社会矛盾(二级预警);。
(3)、案件中止、终结执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1、执行措施环节:。
(1)、严格执行对外委托评估拍卖事项与执行机构相分离制度,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案;。
(2)、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施执行公开;。
(3)、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施案件追踪监督;。
(4)、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履行办案程序;。
(5)、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案,公正办案.
2、执行财产管理分配环节:。
(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廉政防范意识;。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执行款交接台帐;。
(3)、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
(4)、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修养;。
(5)、加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严格办案程序;。
(6)、加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3、执行异议环节:。
(1)、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及为民服务意识;。
(2)、强化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公开制度;。
(3)、加大对重要事项合议监督力度,避免执行不公现象;。
(4)、提高业务素质,严格法律程序,依法公正办案.
4、其他执行工作环节:。
(1)、进一步提高执行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廉政教育,强化监督力度,做到司法为民,公正执法;。
(2)、加强自身修养,强化责任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正办案;。
(3)、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依法办案.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法警大队负责人)。
1、责任心不强,在值勤、安检、保卫、押解、看管等工作上,违反规定造成不稳定因素或安全隐患(一级预警);。
2、违反规定安排被告人与其亲属接触,或为其提供方便,影响案件审判,致使审判被动,甚至无法查清事实(一级预警);。
3、在看管、押解期间违反规定,允许被看管、押解人员会见家属,造成串供、脱逃等严重后果(一级预警).
1、严格遵守司法警察值勤、安检、保卫、押解、看管等规定,提高职责意识和防范水平;。
2、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责任心;。
3、强化制度管理,严格处罚措施,增强工作责任心,按规定看管、押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监察室负责人)。
1、监督、监察工作不深入、全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有为难情绪,不坚决、不彻底(二级预警);。
2、原则性不强,责任心不够,在处理相关问题上不全面调查,主观武断,致使处理不客观、不公正(二级预警);。
3、纪检监察人员怠于行使职权,不愿管、不敢管,或者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不公正、不客观(二级预警);。
4、接受被监督、监察对象的请客送礼(一级预警).
1、坚持原则,增强自律意识,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问题,提高责任意识;。
3、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原则,做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表率.
4、提高自身素质,严格制度落实.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政工科负责人)。
1、原则性不强,在干部任用考察工作中隐瞒、回避有关事实(一级预警);。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保密意识不强,泄露院党组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致使决策被动(一级预警);。
3、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招聘过程中,违反规定增设或放宽招聘条件(二级预警);。
4、不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在人事调整、职级晋升、工资晋级等事项上,违反规定给予相关人员方便或设置障碍(二级预警);。
5、违反人事及评先考核相关制度,虚报有关立功评先的数据、条件,致使立功评先不准确,影响立功评先工作的公正、公平(二级预警);。
1、坚持原则,严格依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实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加强组织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未经发布的研究事项,不得擅自泄露;。
3、加强组织原则,严格按照组织人事制度执行,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招聘,纪检监督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4、加强人事干部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责任意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准确上报;。
5、加强组织原则性,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将立功评先条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
1、工作责任心不强,在文秘、机要工作中存在疏失,文件不能及时上交,会议通知滞后,造成工作效率低下,政令不通(三级预警);。
2、在单位公章管理中不负责任,私自乱盖公章及乱开介绍信,影响法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一级预警);。
3、原则性不强,不按规定和程序采购物品,暗箱操作,采购费用高于市场实际价格,或虚报采购、修理等票据报销费用,导致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级预警);。
4、在与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或公务接待中,索取或收受回扣,谋取个人好处,发生违法犯罪(一级预警);。
5、违犯原则将私人消费在公费中报销,造成违纪行为(二级预警);。
6、管理不严,未经同意使用单位设备、物资装备办理私事,影响社会风气,以至违法违纪(一级预警);。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动用、存放单位资金,发生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一级预警);。
8、财务管理不规范,致使财务帐目混乱,扣帐凭证不健全,不符合规定,帐目收支不平衡(二级预警);。
9、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使用警车,产生违纪违法事件(一级预警);。
10、不当使用警灯、警报器,开霸王车、特权车,影响社会风气(二级预警);。
11、私自复印案卷材料,或违反规定为他人复印案卷材料提供方便,造成审判秘密泄露,或原则性不强,违反规定出借案卷,造成案卷丢失(一级预警);。
12、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在网络管理方面由于计算机病毒侵袭,造成审判管理网络混乱,影响审判信息的按时录入和点击确认(一级预警).
1、文秘、机要工作由专人负责,提高工作责任心;。
2、公章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制度;。
3、严格遵守资产购置和验收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票据审核;。
4、加强廉政警示教育,规范公务活动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5、严格报销审核,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6、认真执行廉政法规,重制度,强监管,严格遵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7、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制度,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8、严格遵守财经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学习与管理,定期监督检查;。
9、加强警车管理,严格遵守警车使用的相关规定;。
10、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按照警车、警灯、警报器等使用规定执行;。
11、提高自律意识,按原则办事,严格遵守案卷出借手续及程序;。
12、制定网络管理规范制度,定期进行网络检查.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研究室负责人)。
政治觉悟不高,在宣传报道中把关不严、缺乏政治敏感性,造成宣传报道失真等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引发社会矛盾(一级预警).
把好新闻报道审批关,加大对新闻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信息宣传审核签发制度.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七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方面大胆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有益经验。实践表明,将风险管理理论和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引入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有力抓手。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2.工作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融入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实现廉政风险防控与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坚持系统治理,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工作,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持改革创新,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勇于实践,探索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坚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循序渐进,积极稳妥。
3.目标要求。以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位为重点,逐步建立覆盖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运行顺畅,制度配套完善、执行有力,预防腐败成效明显提高,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4.依法规范职权。根据法定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全面清理和明确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的各类职权,对依法确定的职权进行分项梳理,摸清职权底数,编制“职权目录”,明确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等。在此基础上,针对每一项职权,优化运行流程,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办理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监督方式等。同时,对单位内部的人、财、物管理等职权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内部职权行使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
5.查找廉政风险。通过自己查找、群众评议、专家建议、案例分析和组织审定等方式,重点查找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和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权力行使方面,重点查找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运行程序不规范和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可能造成权力滥用的风险;制度机制方面,重点查找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权力失控的风险;思想道德方面,重点查找由于理想信念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扎实和职业道德不牢固,以及外部环境对正确行使权力的影响,可能诱发行为失范的风险。
6.评定风险等级。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对不同等级的廉政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7.制定防控措施。针对廉政风险和风险等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廉政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管用和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特别要突出对高等级风险的防控。属于权力行使方面的,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程序规定,探索完善分权、控权的有效办法,规范权力行使;属于制度机制方面的,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属于思想道德方面的,通过开展专题党课、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形式,增强党员干部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8.优化权力结构。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配置,重点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给付、政府投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领域,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围绕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规范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及决策程序,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风险防控措施。
9.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的裁量权基准制度,综合考评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科学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完善适用规则,避免执法的随意性。重点抓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对行政处罚权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提出行使条件,对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实施等,制定具体裁量标准和实施细则。
10.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报、公开栏、办事指南和新闻媒体等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裁量权基准,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单位内部网络、内部公开栏等途径,公开内部职权行使情况、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特别是对干部任用、行政支出预决算、财务报销、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资产管理等,加大公开力度。
11.加强科技防控。加强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电子政务设施,依托科技手段防控廉政风险。建立完善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和在线电子监察系统,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图",将业务流程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将廉政风险和公共资源配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控范围,实现网上实时动态监控。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单位内部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的廉政风险防控。
12.实施预警处置。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巡视、审计、干部考察、述职述廉、舆论监督、电子监察、效能监察、执法监察、纠风治理、信访举报和案件分析等,全面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加快预防腐败信息分析和预警系统研发,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综合运用风险提示、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处置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化解廉政风险。
13.坚持动态管理。以年度为周期或依托项目管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职能转变和预防腐败新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调整、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有关职责权限的变更、防控措施落实的效果以及反腐倡廉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完善廉政风险内容、等级和防控措施,加强对廉政风险的动态监控。
14.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预防腐败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
15.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着力防范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交易、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运行以及选人用人等方面的廉政风险。要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融入业务工作流程,与加强廉政教育、规范权力运行、深化各种形式公开、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实现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整体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16.注重检查,务求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上务求实效,坚决避免和克服形式主义。要将廉政风险防控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之中,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要研究制定检查评估标准,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的社会评价办法,采取定期自查、年度检查、社会评议等方式,提高检查评估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八
如果我方中标,公司将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到合法、规范经营,具体防控措施如下:
1、通过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等方法培养全员法制观念,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增强法律风险防控素质,着力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对法律风险防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参与法律风险防控。紧紧围绕保安服务行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案说法,加强法律风险警示教育,让公司管理人员、员工认识到大部分法律风险都是可以提前预防、提前控制的',使法律风险防控与各项安全管理活动自觉融合。
2、严把保安服务人员招聘关,按照签约客户单位合同内容要求,招聘有较强的上进心、责任感、品德优良,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的人员,同时,加强政治审查和体检检查工作。
3、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定期、定时加强对保安服务人员人生观、价值观、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劳动纪律、消防安全知识、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保安服务人员的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综合素质,避免保安服务人员意外伤害和道德等风险的发生。
4、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签约后合同内容条款,及时和在岗保安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按时将保安服务人员工资打入其个人账户,避免劳务纠纷等问题出现,不让客户单位受到劳务纠纷、诉讼、合同等风险的不良影响,做到用工合法、合规。
5、积极探索建立与客户单位之间的法律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实现法律资源信息共享。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监控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增强公司抗击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和计划性,不断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减少公司违规操作和诉讼案件的发生,使法律风险控制在公司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公司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和平衡,保护和提升公司和客户单位的声誉和形象。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九
俗话说得好,法律无小事。在今天的复杂社会里,企业中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一旦被认定有问题,带来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因此,有效的风险防控策略和方法显得越来越重要。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和体会,分享几点法律风险防控攻略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
企业在面对法律风险的时候,应该做到“泛预防”,不能只保护某些关键领域,而忽视其他方面。一些细节问题也不能被忽视。比如,在商业合同的签订时,不要轻易地相信对方的承诺,事先必须将风险详情、处理方式等清楚地列出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涉及质押、担保等业务时,一定要严格审核对方的资产证照、债务详情等,规范风险处置办法。总之,法律风险防控需要多方面、多角度地全面考虑和预防,关键是注意细节,杜绝漏洞。
【第二段】。
法律风险防控将制度机制作为核心,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应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权利与责任相对应的法律体系,识别和评估风险,包括流程、制度各项要素都要有配套的监管流程和处罚机制。这样才能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跟踪。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制度,员工不了解相关法律条文,那么即便遇到法律纠纷,企业也缺乏充足的法律支撑和防范机制。
【第三段】。
风险评估是应对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
风险评估是应对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途径。企业应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对公司所有业务进行梳理、审核与分析,制定具体的风险评估标准,寻找可能存在风险的“死角”,并加以及时处理。企业还应定期对制度、流程进行自查、维护、优化,掌握市场及业务变化的动态,及时顺应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四段】。
要建立有序、健康的业务管理模式。
在各种业务操作中,企业应该建立有序、健康的业务管理模式,规范各个环节的流程,确保所有业务符合法规要求。例如,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走,不得将法律条文随意省略或修改,避免再次发生法律风险。企业在对外开展各项业务时,还应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监督部门,并建立一整套有效的监控措施以确保各项操作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
【结语】。
面对现在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需要以正确的态度应对法律风险,统筹考虑多方面、多角度的全面风险防控策略,以期更好的保障企业的安全和发展。建议在遇到法律疑问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问题。最后,希望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更加重视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防范机制,让企业风险可控,稳步向前。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十
作为企业的法律事务负责人,毫无疑问,法律风险的防控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法律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诸多损失,包括生产、经济和品牌等多个方面。因此,企业必须尽力去防止法律风险的产生,而这就要求法律部门定期制定和完善风险防控策略,为企业提供最优的服务。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流程控制”“注重合同管理和执行”“培训员工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善于利用第三方力量进行协助”、“及时总结,持续完善”这五个方面,谈谈我对风险防控策略的心得体会。
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流程控制。
作为企业的法律事务负责人,首要任务是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尤其要加强内部法律意识的熏陶与实践引导,让企业各部门清晰明确地了解相关法规与政策的要求并确保企业管理、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实施风险规避的策略之一就是完善公司内部的信息管理流程,减少内部员工的误操作和机密信息泄露的风险。为此,我通过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司内部制定数据访问权限等措施,加强内部对于数据安全的控制,从源头上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注重合同管理和执行。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签署,合同执行质量和合同纠纷协调解决程序的优化,也是企业风险防控的重点。在合同签署阶段,我们对于合同内容进行充分、详实的条款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质量保证条款、争议解决方案条款等),并定期对企业内部合同签字审批程序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合同签署的有效性。在合同执行环节中,我们建立了完备的合同执行档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履约。如有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情况,我们会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共同探讨妥善解决方案,有效控制法律风险的产生。
培训员工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不是某一单体部门的事情,而是一个不断推进的综合项目。因此,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变化,保持在工作中时刻保持警醒心态、明确工作范围所涉及的合法界限。作为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我定期安排法律培训课程,提高认识,并推行“遇到法律问题先咨询”制度,约束员工行为。同时,通过对于法律事务的定期沟通交流,不断增强员工法律素质,让法律风险得以及时发现,延误解决,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运行功效。
善于利用第三方力量进行协助。
企业法律事务通常涉及较多复杂的法律、经济、技术等领域的交叉,很难由企业内部自行解决。在风险防控过程中,应当寻求第三方力量的协助,如合作律师、会计师、风险评估机构等,共同打造对企业风险的全面评估,提高风险发现的准确性、可行性以及解决方案的可搬移性。同时,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也造就了一个法律风险防范知识的交流平台,可以进一步增加企业内部员工的专业知识储备,减少企业内部员工的失误犯错率和起诉风险。
及时总结,持续完善。
作为企业风险隐患的防控学科,法律事务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内部风险预测、盘点和评估的工作机制,为其提供政策和实践的依据,并通过长期实践中的综合反馈和分析,不断完善策略、制度、工具等多方面的工作措施,并及时做好内部的文件存档和备份工作,以便更好地保障企业。
总之,对于风险防控工作,法律事务负责人需要保持战略高度的思考,不断深入研究政策法规和实践经验,通过数据分析以及风险评估等手段,分析风险的发生机制,及时制定并完善风险防控策略,实现企业风险“原地踏步”。而以上五点也是我个人获得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可以为大家所参考。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十一
摘要:国际保理是在卖方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受让其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账款收取、资金融通和信用风险担保中一项或几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而国际保理虽然一直发展迅速,但是关于国际保理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风险防控仍然需要努力加强。基于双保理业务这一主流模式,对本文国际保理相关法律问题来探讨和分析,并提出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规范的意见。
关键词:国际保理业务论文。
一、双保理业务概述。
双保理业务是指由供应商(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另外出口保理商与债务人(进口商)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并由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以及委托,提供各项保理服务的一种保理业务。
双保理业务模式能够在当今国际保理业务中始终占据主流地位,是因为双保理业务模式具有独特的优点:
第一,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就可以把一切事物交与出口保理商处理,出口保理商凭借自己全球性的优势,可以为供应商解决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进口商的情况与供应商差不多,都可以与本国的保理商合作,并签订保理业务,解决与供应商相同的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出口保理商通过与进口保理商的保理业务合作,减少了对债务人资信及债务人所在国的法律缺乏了解的问题,并且他们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所作出的坏账担保来转移业务风险。
第四,至于进口保理商,则只需负责调查位于本国的债务人的资信并核准信用额度,再对位于出口国的出口保理商作出坏账担保并转付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出口国的贸易管制和法律规定自有出口保理商负责。
双保理业务模式的优点是有目共睹的,其优势也是非常大的,因此双保理业务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主流地位。所以本文的国际保理皆指双保理业务。尽管双保理业务模式有其优点,但双保理业务也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仍需完善改进。
双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权利瑕疵及其有效性风险。在实践中,如果合同上的货物或者服务不能符合相关要求的话,那应收账款就不能如期到账了,这会让供应商产生面临倒闭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导致这一切的原因就是因为应收账款出现瑕疵而让供应商没有得到债务人的付款。这个风险是要出口保理商承担的。但是如果合同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都符合要求,依然会让保理商产生风险。债务人(进口商)会提出抗辩、追索、抵消等情形,进而增加了保理商的法律风险。以抗辩来说,在各国法律实践中,都普遍承认,即使抗辩事由发生在让与通知后,进口商仍可以之对抗受让人。例如欧洲某些法院都认为,即使让与人违约的事实发生在让与通知之后,进口商仍可以此对抗受让人。所以,抗辩事由发生的时间并不重要,只要其在实际中实在的发生了,进口商就可以有权提出抗辩,但这显然会加大保理商的风险。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供应商的某些行为会增加保理商的风险。例如供应商可能会作出欺骗保理商的行为,让保理商相信存在真实的货物或者服务,又或者欺骗保理商存在进口商,但其实这些情况根本不存在。当然,供应商也会存在疏忽的情况,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无论怎么样,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保理商的权利无法实现。权利有瑕疵,就意味着保理商的利益会遭到损害。还有出口商向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合作时,会向保理商隐瞒第三方就该应收账款已经存在的权利。如果出口商对应收账款已有权利进行隐瞒,也会有损于保理商的利益。
双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受到的信用风险。根据《国际保理通则》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债务人因为合同争议以外的原因在账款到期之日起90日内未能全额付款,那么这个付款责任就要落到进口保理商身上去了,这就是所谓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而且出口保理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进口保理商不承担付款责任时,出口保理商就要承担向供应商付款的责任。债务人也就是进口商出现以下情况,会让保理商遭受到信用风险:第一,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已被债务人接收,但在账款到期之日时却发现自身没有能力支付货款;第二,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已被债务人接收,但债务人故意躲避保理商,保理商权利无法实现。
在实践中,保理商是要考察出口商的信用的,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向出口商提供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的信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这会影响保理商的利益。而在实际运作中,出口商会经常出现一些欺诈行为,出口商与进口商相互勾结欺骗保理商、伪造合同、提供假冒不真实的发票等等。进出口保理商之间也存在着信用风险,笔者在上面提到过的进口保理商不能承担责任时,出口保理商要承担起支付款项的风险,这种情况也是在实际中存在的。
在与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供应商应先履行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同义务,在这之后是按照与出口保理商的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那之后就是出口保理商的事情了。但在实践中,保理商一旦违约,则供应商就要面临法律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保理商会给供应商带来诸多的信用风险,这些信用风险如果处理不好会损害供应商的利益,笔者总结了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这与债务人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债务人的信用出现状况,那对于保理商是很严重的,因为这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债务人不能付款时,保理商也不能按时付款。第二,保理商出口业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存在会给供应商带来不少的麻烦,格式条款会出现一些限制性的条件,这些条件约束着供应商,供应商如果不仔细注意,很有可能会导致保理商拒绝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第三,这种情形最为多见,在现实生活中也会经常遇到,那就是保理商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丧失清偿能力了。
近几十年,国际保理业务正在迅速发展,当中突显了诸多问题,因此法律风险防控就显得格外重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来解决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第一,信用风险的防范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最突出的。对于出口保理商来说,一个拥有良好信用的进口保理商是必要的,也是首先考虑对象。因此要对进口保理商进行项目评估:进口保理商能否及时催收账款以及在纠纷处理方面能否做到及时有效等方面,只有这样做才能防范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另外,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也是非常重要的,要时刻关注,在其信用状况发生改变时例如发生财务危机时,对于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及时进行限制。最后,债务人的信用不良会造成坏账风险的出现,对此必须要控制好坏账风险,以此来保护保理商的利益。在实践中,保理商要核定信用销售额度,所以对债务人的信用要调查清楚。信用状况如此重要,做好调查是保理商控制风险首先要做好的。所以,保理商要从各方面积极收集信息,尤其是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尤为重要。利用这些信息,保理商可以及时作出判断,并且这也是保理商与供应商谈判的资本。债务人的资信状况是不确定的,保理商应该早点与供应商约定,以此来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对于供应商及应收账款情况是一定要了解的,要做到全面完整的调查。保理商经过详细的调查,应充分掌握供应商各种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详细了解供应商关于合同的执行情况,来判断该保理业务是否可执行;供应商是否有经营行为导致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以及注意相关法律对于保理商的限制。通过以上措施,尽力完善保理商的权益保护,以保护应收账款的正常收取。此外,要避免应收账款的过分集中。应收账款如果过分集中于同一债务人的话,当债务人出现无法实现应收账款时,会严重损害保理商的利益。所以,保理商要严格控制债务人身上负担的应收账款。
第三,对于分散风险的操作。进口保理商应充分调查进口商的经营情况,尤其是资信状况,用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并控制调整额度。此外,保理商为了降低业务风险,可以加强保理业务与保险业务的联动。这就要求供应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分散风险。因为供应商过于依赖少数债务人的业务,所以才会想到用保险来分散风险。如何利用保险来分散风险,有如下做法:第一种做法是由供应商投保出口信用风险,保理商可要求供应商将保险单背书给自己,这样就可以凭借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二种做法是保理商自己也成为投保人,和供应商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理商就可以自己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十二
摘要:合同是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企业开展一切日常经济活动谋取利益的关键和纽带,但是企业也会由于合同理由面对很多理由和困扰。
合同法律风险是现代企业发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企业较为常见的几种合同法律风险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思路和措施。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十三
几年前,微软前副总裁李开复跳槽到google公司一事,使竞业限制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当时华盛顿州金县高等法院作出裁决:由于微软同李开复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真实有效,因此李开复在google工作不能涉及他以前在微软参与开发的产品、服务和项目。
调查报告显示:名列《财富》1000大公司每年因商业秘密被偷窃的损失已高达500亿美元,每家平均每年发生2.45次损失超过50万美元的案例。而我国近年也出现了多起企业重大泄密与被窃密事件,其中比较典型的且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的深圳华为员工窃密案致使华为损失1.8亿元;凯恩集团泄露技术秘密案致使企业损失470万;的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被窃密案造成经济损失1782万元;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设计图纸被离职员工窃取案造成逾30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案例]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原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带着单位的设计图纸跳槽,西重所指控给其造成重大损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跳槽工程师获刑3年,民事赔偿达成调解。7月,西重所发现图纸被武汉中冶连铸公司盗用,向警方报案。
警方查明,10月,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利用工作之便,将西重所设计的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8月,裴应聘到武汉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将该图纸资料输入中冶连铸公司的局域网中,用于项目设计。
今年2月,西安市中院一审认为,裴国良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后果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该秘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西安市中院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裴国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书认为,裴国良作为原工作单位西重所的高级工程师,明知该所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技术设计图纸资料属商业秘密,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其私自复制据为己有,后又将该资料交由中冶连铸公司使用,其行为给西重所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强化及竞争环境的日趋激烈,竞争情报已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由于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因此商业秘密往往成为竞争情报工作首先瞄准的对象。应当说,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掌握商业秘密意味着掌握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那么如何让自己的员工保密,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制度成为一种最常用也可能是唯一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我们今天关注这个问题的目的在于,以学习《劳动合同法》为契机,探讨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由于商业秘密失窃或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而给自身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法律责任,同时,作为企业也有义务提高我们每个员工辨识和防范发生此类风险的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
1、1991年4月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和第120条分别规定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我国法律中最早使用“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但未揭示其内涵。随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解释为:“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该司法解释虽没有揭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粗略地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在此之前,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商业秘密中的几种技术秘密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2、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我国立法史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主体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该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1月2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在行政执法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做出进一步解释。
3、修改后的《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的章节中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首次在我国立法上明确了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即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该法第219条规定了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20条还规定了单位犯此罪的刑事责任。这两条规定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大量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了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弥补了我国以往刑法保护不力的状况。考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产生的原因,大都是由于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职工违反规定,“跳槽”后受雇于其他企业或自立门户,或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等行为而引起的。
4、除了上述立法外,下列立法根据不同情况,对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取人的泄密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或规定了行为人的保密义务。如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该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第102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月1日施行的《会计法》第34条规定了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另外,《律师法》第33条也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5、1994年施行修订的《公司法》对同业竞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二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六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6、《刑法》第165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合伙法》第30条、第7l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9、《保险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10、原国家科委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1、我国立法中对竞业限制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明确的规定是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
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核心法律问题。
“商业秘密”,是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有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竞业限制”制度作为企业最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是我们今天主要探讨的问题。所谓“竞业限制”,又称“竞业回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即在职和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的业务。在职员工的竞业禁止主要为法定竞业禁止,如《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等的禁止性规定,但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只适用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而针对包括高管和普通员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则属约定的竞业禁止。
第一、如何订立竞业限制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我们建议最好在《劳动合同》以外单独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总体上说,竞业限制条款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由于竞业限制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作了一定的限制,结合这些规定,我们需要明确:
竞业限制合同的订立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竞业限制的范围。
用人单位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系“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竞业禁止协议保护的对象,应是用人单位的重要商业秘密,而不是构成员工一般知识、技能、经验的有关信息。
竞业禁止协议还必须明确规定离职员工禁止从事的竞争性营业的范围。领域限制模糊或不合理的合同无效。领域限制可采用以下方式:(1)规定技术,亦即离职员工不得组建或受雇于使用某种技术的其他企业。(2)规定产品,亦即离职员工不得组建或受雇于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3)规定服务,亦即如果商业秘密与有形产品无关,而与某种服务有关,可以禁止离职员工从事某项具体的服务。(4)规定行为。如在因经营秘密而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可以规定禁止离职员工招徕企业现在的全部或部分客户,禁止引诱员工跳槽等。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地域限制的范围应当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当加以限制。
2、竞业限制的期限。
对此问题,先前的法规规定不同。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两年”将成为约定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最长期限。
3、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相对于在职竞业禁止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经理、董事这样的管理层而言,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说可以作为竞业限制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第一,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第二,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第三,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第四,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第五,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对一般不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来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有滥用之嫌。
4、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条款。
关于是否应对竞业限制作出补偿一直有所争议。从国外的习惯来讲,保守商业秘密是不用说也一定要做的事情,不应当看作是额外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目前社会上形成了一种片面认识,认为没有约定补偿条款或者未按照约定的补偿条款支付补偿金将导致《竞业限制合同》无效。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大部分法院认为:虽未约定补偿费用或者虽约定但未支付补偿费,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合同的无效。我想原因在于,竞业限制是《劳动法》以及将要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保障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双方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才达成签约合意的,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在协商一致、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就应承担相应的同业限制义务,如果员工跳槽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即构成违约,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法律关系上讲,如果用人单位未依《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费构成违约,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费及违约金。
当然,对此问题,国内各地法院尚有不同的判例,值得研究,我认为企业应当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补偿条款。
至于补偿费的数额如何确定,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做法不一。如深圳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珠海规定不少于1/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1/3。
[案例]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但未实际支付补偿费是否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最近,湖南民营企业三一重工股份公司起诉一名前雇员胜诉并获赔60万元,引起业界强烈关注。
19,李某应聘到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从事营销工作,李某从普通营销人员一步步干到分公司经理,手头也逐步掌握了企业大量客户资源。207月6日,三一重工为了保护企业利益,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规定李某以后要是离开公司,3年之内不得自行开展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不得受聘于其它与公司有竞争的单位;如李某违约,公司可要求停止侵权,支付违约金3至15万元、并追偿损失。
三一重工指控:李某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负责上海、江苏等地的营销业务,204月离开公司。20,三一重工在上海查案时发现,李某早在207月以自己的姓名注册成立了一家从事工程机械租赁和买卖的公司,并在年将一台不是三一品牌的混凝土输送泵车以2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南京一家公司,而这家公司正是三一重工的客户。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签定的《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三一重工当即向法院起诉。
受理这一案件的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在“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其它企业生产的与三一重工类似的混凝土输送泵销售给南京的公司,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李某不但应支付违约金,而且应赔偿三一重工的损失。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李某至205月止,不得从事与三一重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亦不得到与三一重工业务相竞争的单位担任职务;李某支付三一重工违约金10万元;赔偿三一重工经济损失50万元。
2004年11月,接到李某上诉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争议]:协议是否有效?
在这起案件中,没有明确补偿费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李某认为,自己与三一重工之间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显失公平。根据年7月2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凡是竞争限制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本案中,自己在三一重工自始至终未领取过一分钱的补偿费,因此,根据科技部相关规定,不支付或者无不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针对李某的意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部的发文是行政规章而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确认合同、协议是否有效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李某与三一重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中虽未明确补偿费数额及支付方法,仅只是竞业限制条款不完善,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应当认为“合法、合情、合理”。
案件二审审判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浩波告诉记者,这件案子实际上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是根据双方是否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进行审理。李某提出三一重工没有给予适当补偿,可以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个案子结了以后,李某还可以重新起诉。不过这就是另外一个官司了。
第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还继续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没有提及。
就此问题,应该说,《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是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因此而解除或终止双方间合法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但是,在最终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则将此条款删去。这说明,立法时对如何平衡雇佣双方的利益关系,存在谨慎的犹豫。从《劳动合同法》草案到正式公布通过的条款的变化来看,在立法上也是倾向于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与解除或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相分离,因此,即使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导致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当然,我认为还应当包括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赔偿哪些项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实际上分别从违约金、赔偿金两个角度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法律责任。对此,如何理解适用呢?从违约金的性质考虑,通常情形下,当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即可,而不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应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劳动者为了跳槽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去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比如在接受用人单位职业赔偿并在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当然,根据不同行业的劳动关系具体的人力资源成本及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竞业限制后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
[案例]飞行员跳槽裁决赔338万。
某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李某一纸辞职报告竟引来公司800余万元的索赔。19,李某与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4年10月14日,李某提出辞职,并于30日期满后,离开了公司。他没想到这一举动引起轩然大波。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单位赔偿金、违约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共计800余万元。年2月28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李某支付某航空公司338万元违约金。
另外,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8名提出集体辞职的飞行员支付107万元至186万元的赔偿金,与东方航空公司分道扬镳。
最近,本律师也正在代理一批东航飞行员跳槽仲裁案件。飞行员属于高度稀缺的人力资源,航空公司真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需要花费非常昂贵的成本,仅上飞行学院一项就需要六十余万元,一名合格的机长甚至需要持续性培养八年时间、耗资800万元左右。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2005年5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在职飞行员的“跳槽”标准,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由新单位向原单位支付。之前,最早提出辞职的机长佟某,经过法院调解,6月23日以“赔偿200万元,并承担8万元诉讼费”的代价,换取了自由之身。鉴于其余“跳槽”的8人中,有的刚拿到机长资格,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所以每人必须支付210万元。赔偿的法律依据在于:8位机长同东航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应当理解为服务期限至退休为止,除非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为飞行员在与航空公司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航空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协议向乙方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
就“竞业限制”问题,中国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飞行人员的合理流动是必然趋势。但在目前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人文环境下,不加限制的飞行人员流动是不现实的,这方面放得太开又会对飞行队伍的建设和航空安全产生不良影响,飞行人员流动必须有序地进行。根据2004年10月27日中国民航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第四、兼职与竞业限制问题。
“兼职”是指在员工存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不得再与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禁止兼职的规定应当说属于在职期间员工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劳动者“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
当然,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除外:“小时工”可以“兼职”吗?
《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对“小时工”用工制度作了详尽的规范,即: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十四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企业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经xx总同意,我们于6月中下旬先后赴大庆油田、大庆石化、吉林石化、西南油气田、四川销售、川庆钻探6家单位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之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调研重点,6家单位做了认真准备。调研期间分别听取了各单位情况汇报,与企业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律机构负责人、相关法律人员、部分机关处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研讨,查阅了相关工作资料。总体感到,6家单位按照总部部署都在积极推进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已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地区企业中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亮点。
目前,6家单位都完成了本部机关层面重点涉法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大庆石化、西南油气田和四川销售还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层单位指引编制;各单位均程度不同地开始组织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总结6家单位工作组织及推进情况,主要有4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认识比较到位,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将法律风险防控要求对应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有思路没抓手”,“有要求没落实”等问题,对提高岗位员工法律意识和技能、依法规范岗位履职行为、从源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6家单位研究制定了推进方案,组建了工作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在工作上投入了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康建国副总经理、四川销售刘华治总会计师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在工作组织、横向协调和督促指导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二是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见到了较好的效果。6家单位将加强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贯穿于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法律风险写实、法律人员与业务人员“一对一”访谈、要求业务部门明确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定期联席会议等措施,较好地调动了业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法律风险防控与业务管理“两张皮”的情况,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
特别是通过吉林石化人事、财务、商务、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我们切实感受到这些部门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高度认同,并已经将其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针对主要风险源点采取了很多管理举措,有的已经见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销售营销处、质量安全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不仅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视,而且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四川销售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训和实施上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做了大量探索实践工作,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大庆石化结合普法工作,按照组织自学、集中培训和组织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指引培训,先后于今年3-4月份对机关200余名重要涉法岗位人员分两期组织了集中培训,对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组织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考试,提高了相关人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技能。
吉林石化从持续加强现代企业法治理念培育入手,积极营造依法经营管理氛围,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培训、法律专业培训、处室业务培训三个层面抓实抓好指引培训工作,按领域组织编制交易、劳动、工程建设等专题培训教材22套,举办培训班36期,培训重点涉法岗位人员4100人次。在各业务部门建立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法律协管员负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综合管理、相关涉法岗位分工负责的法律风险防控实施机制。为确保防控要求落实到位,吉林石化组织442名重点涉法岗位员工签订了遵守指引的书面承诺,同时将法律风险防控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实行“月度量化考核、季度总结讲评、年度严格兑现”。
西南油气田将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确定为公司20xx年“每月一讲”第5个专题,对机关各处室和成都片区单位的法律人员和重点涉法岗位人员共160余人组织培训,宣贯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实施的具体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气田公司机关和二级单位通过现场和视频会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共培训员工2500余人次,培训基本覆盖公司和二级单位两级机关重点涉险岗位。
四川销售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培训和考核纳入公司技术“大比武”活动安排。从2月份开始,四川销售以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为主要培训教材,组织法律岗位人员加强学习。6月8日,四川销售举行法律岗位“大比武”活动,组织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竞赛,对成绩优秀者进行了表彰。
四是组织重大风险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特别是大庆油田成立项目组对法律风险概念、特点、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同时针对油田土地补偿争议纠纷频发的实际,重点分析了地震勘探业务土地补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防控措施,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操作手册。这些研究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从去年5月份全面启动到现在已有一年多时间。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在肯定6家单位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单位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6家单位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
一是指引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遗漏重要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涉法岗位;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对应不准确,“张冠李戴”;防控措施过于原则,不少是笼统的、抽象的、目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现有指引仅涵盖部分机关部室和少数岗位,且重要涉法岗位局限在科员层面,未包括科级、处级岗位,在覆盖面上有较大欠缺,难以很好地满足防控法律风险的客观需要。有的单位编制的指引,部分处室仅有处长岗一个涉法岗位而没有其他涉法岗位,部分处室仅在工作人员层面有涉法岗位而没有处长岗,除极特殊的例外情况外,明显与管理实际不符。
二是对指引培训工作,有的尚未开展,有的只停留在面上而缺乏针对性。有的单位在指引培训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做的工作相对较少。其他单位组织的指引培训活动,形式以集中讲座为主,内容以讲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的意义和基本要求为主。这些活动是必要的,但仅仅在面上泛泛地提出一般性要求,没有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难以使相关岗位人员真正掌握本岗位法律风险防控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三是在实施检查、测评等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虽然部分单位在指引实施检查、测评方面有了一些实践,但总体处于持续探索阶段,在如何更好地发挥业务部门作为防控主体的作用、如何加强法律部门对指引实施的支持和督促等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常规管理模式和制度性保障。
四是部分单位在向基层单位延伸上抓得不紧,效果不明显。部分单位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仍然停留在机关层面,没能及时向基层单位延伸,工作节奏略显缓慢,影响了整体工作效果。
三、下步工作重点。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上述问题在大部分地区企业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高度关注并着力解决。针对这些问题,下步重点要抓好以下5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地区企业持续优化法律风险防控指引,要求地区企业结合油气田、销售企业指引示范文本,根据业务发展及岗位调整等情况,不断组织指引修订完善工作,解决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职责不匹配、防控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指引质量。
二是,组织地区企业开展“自上而下”、“一对一”的指引培训工作,基本思路是上级岗位要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对下属涉法岗位逐条讲解指引内容,确保其熟练掌握指引各项要求。
三是,组织地区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法律与业务融合、科学高效的原则,加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引实施检查和测评机制。
四是,在持续推进机关层面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地区企业抓紧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向基层单位延伸,今年年底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完成基层单位重点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工作,并在机关和基层单位全面启动指引培训和实施。
五是,加强地区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按照抓点带面、抓强促弱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指导督促,通过组织调研、座谈等形式总结地区企业典型做法并及时向其他地区企业推广,更好地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十五
按照市委惩防建设领导小组《市纪委监察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区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主线,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查找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政问题,切实推进区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现将区开展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一)高度重视,强化任务落实。市惩防办《市纪委监察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实施方案》下发后,区纪委高度重视,庚即召开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制定下发了《区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重点和工作措施;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确定了工作内容、责任领导、操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确保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排查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职责岗位和工作实际,围绕信访举报承办、案件检查、定性量纪、执纪监督等,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扎实推进纪检检查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共查找廉政风险点123个,其中一级风险7个,二级风险55个,三级风险61个。
(三)健全制度,注重源头防范。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区纪委围绕教育、监督、惩处三个环节,制定印发了《市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市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试行)》、《市区纪检监察干部约谈暂行办法(试行)》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四)注重预防,强化纪律约束。一是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六个一”警示教育活动,抓住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编发廉政短信,强化纪检干部的廉政教育;坚持把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纳入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邀请省委党校、绵阳党校、廉政瞭望等专家学者组织开展廉政教育专题培训和职业理念教育。今年上半年,共编发廉政短信1000余条,举办专题讲座3期;组织全区123名纪检监察干部观看了《一个市委书记的蜕变》、《沉沦的代价》、《国资之蠹》等警示教育专题片。二是开展讲纪律守规矩专项承诺活动。为切实增强全区纪检干部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增强广大纪检干部明底线、知畏惧、守规矩意识,区依托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三严三实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守纪律、讲规矩”专项承诺活动。截止目前,全区123名纪检监察干部签订了《纪检监察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承诺书》。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通过实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筑牢了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查找出了在制度机制、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各级纪检组织对查找出的风险进行了科学评估分级,制定了防范措施。全区纪检监察干部责任担当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截止目前,全区未发现有纪检监察干部失职渎职、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规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市惩防办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大力推进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梳理排查风险点。组织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区级各纪检组(纪委)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回头看”,结合岗位职责和权力运行再梳理排查风险点,充实风险内容,健全防控制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风险前期预防。继续深入开展“六个一”警示教育活动,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廉政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切实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能打硬仗的纪检监察队伍。
三是进一步强化机制建设。结合前期查找的廉政风险点,完善纪检检查干部管理制度,加强权力运行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风险防控监督机制,确保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取得实效。
四是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将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督查内容,组织纪检、审理、信访等委室干部对各级纪检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确保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十六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办高校合同是指民办高校以法人身份做为合同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进行经济往来过程中,所签订、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民办高校的合同管理就是指民办高校依法依规对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起草、签订、履行以及出现违约等情况时进行妥善处理以此保护民办高校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而实施的一整套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民办高校合同管理的主要类型。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民办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大量种类繁多的合同,但较为集中的有以下四类合同:第一类采购合同。主要是各类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办公用品等的采购合同。第二类科研合同。民办高校的科研合同主要以横向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为主。第三类教育教学类合同。实习协议、与国外高校合作办学协议、交换生协议等。第四类后勤服务类合同。这类合同中既有如工程或装饰装修合同,也有餐饮承包合同、房屋出租合同、物业合同等各类服务合同。再有一类就是教师聘用合同,但这类合同在实践已将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已进行了规避,版本多次修改较为成熟,并且民办高校被聘用教师与学校之间能进行协商的余地较小,因此,这类合同在本文中不作讨论。
三、民办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意识差、合同标的物经办人与合同实际签订人不一致。
在民办高校的运行中,合同相关经办人员对可以面临的风险缺乏认知,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又加之民办高校部门设置和职权的划分较国有高校多变灵活,也易产生纠纷。例如,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部分民办高校规定学校主要物品的采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商谈,但在采购合同的签订时,则由物品的具体申购部门来签订合同、报帐。此种规定一方面保证了物品采购的规范统一,但对申购部门来讲,只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被动承受者,很少去考虑可能面临的法律,更谈不到主动防范了。
(二)学校无合同示范文本或示范文本执行不严格。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民办高校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本行业或领域、以及办学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行业或领域,法务部门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发布,供民办高校内部各部门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实践证明,按照民办高校合同示范文本来签订合同,既可以很好防范合同管理风险,也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民办高校或者没有适于本校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虽然有示范文本却怕麻烦直接交给合同的相对方填写,原有条款变动随意;或者民办高校工作人员以对方出价低、对方要求按他们的版本执行等理由,不按校方范本执行。这此都将给合同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既影响合同管理,又容易导致合同纠纷。
(三)合同审核批准过程不规范、不高效。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都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的条款尽可能进行详细的约定。有的民办高校内部没有合同审核部门,有的部分民办高校在内部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的主办部门及相关人员对合同条款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就直接转给合同审核人员;有的由于合同审核人员不了解合同对方的具体情况,或相关的法律知识不足,从而在审核中无法及时发现不当的内容和条款;或有的民办高校合同审核人员确实提出了相关的合同修改意见,但因种种原因,合同的主办部门及相关人员不能及时纠正这些不足,造成合同迟迟不能签订,造成合同审核批准过程不规范,不高效。
(四)合同履行过程监控缺位。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依法签订的合同即为有效,应得到合同双方的全面执行。而部分民办高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按照相关条款进行,例如不按合同规定进行物品的验收,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质保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多以口头方式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事后又不能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为合同纠纷的发生留下风险。同时多数民办高校对合同签订过程较为注重,但却没有合同履行监督问责制,对合同执行情况、执行程度缺乏掌控,在合同纠纷产生时,民办高校往往处于被动应诉的地位。
(五)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不规范。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因担心纠纷可能对其社会声誉造成不好影响,进而影响到招生等一系列的事情,民办高校普遍会采取交为积极的`态度加以应对。但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方式上民办高校则并不规范。其中民办高校运用法律思维少,动用“关系”思维多;主动运用诉讼维权少,被动应诉答辩多。在应诉过程中,部分民办高校缺少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时,合同相关经办部门的原始材料准备不及时或不全面,又最终会对案件的判决造成不利影响。
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能想办法减少风险,并对风险进行防范与管控。合同风险防范和管控是一个整体工程,既需要强化风险意识,还需要从制度、管理过程等多方面入手,防范风险的发生和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
(一)加强合同经办人员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加强合同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可以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因此要重视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首先,要加强对各类合同经办人员合同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改变他们的模糊认识,增强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其次,是根据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的安排民办高校合同经办人员进行合同法相关知识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使民办高校合同经办人掌握合同订立与管理的一般规律,促使民办高校合同经办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二)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实践证明,合同示范文本的运用可以很好的防范风险。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合法合规。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应当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原则以及教育行业惯例。其次,防范风险合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目的就在于防范风险。同时,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在防范学校合同风险的前提下,确保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以免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过于强调学校的利益,造成合同对方抵制,而影响相关工作进展。第三相对意思自治。合同示范文本供民办高校合同经办部门参照使用;在学校允许的范围内,经办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审核工作。
合同订立前,各部门要按照审核程序严格规范进行。合同签订部门要严格对合同相对人的资质、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合同标的,和数量,价款和酬金,付款的时间与方式,进行审查;同时还应注意合同内容在逻辑上应保证前后一致,合同文字的规范、准确,合同使用的概念切忌使用含混不清的语言。合同的管理部门要对质保金的收取与退还,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严格把关。对于金额具大,事项重要的合同及合同类文件由学校主领导会同学校法律专业主管领导进行商讨,并将相关意见作为是否审批的依据。
(四)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管理与控制。
合同签订只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才是保障合同全面履行的根本。合同签订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管控,及时掌握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发现有不能履行情况时,要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加强合同动态管理,合同变更时,要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合同履行过程的书信往来予以整理建档,做为证据加以保存;畅通渠道,建立合同主办部门上报、合同建档部门整理的合同履行目录,全面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同时,资产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办理结算手续,把好资金结算关,严格控制对外付款,杜绝违反合同进度付款现象的发生,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属相关部门履行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规堞解决合同纠纷,做好合同完结工作。
合同的完结是合同的最后一道程序。加强合同完结过程的管控,重在合同纠纷的解决。民办高校合同主办部门以及合同审核部门及人员,在合同签订前要对合同条款中的违约条款与纠纷处理条款做适当处理,一旦发生纠纷情形,学校主办部门要及时准备合同原始材料,为学校争议解决提供条件支持,同时学校负责法律相关人员应积极做为,按不同情况,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方式,积极维护民办高校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避免学校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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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十七
(一)秘密性。秘密性应当理解为具备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具体条件。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就是秘密性。
(二)保密性。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保密性,其保障了商业秘密的存在。权利人在对相关的保密措施进行使用时,应当符合有效性、可识别性、适当性标准。即该秘密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无法取得;权利人采取明示的方式,使相对人能够意识到该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取得信息存在一定难度。笔者曾参与一个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案的处理,该案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成为诉争的焦点。尽管该案中,原告方已经在诉讼前取得了工商行政部门对被告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原告方未能充分的证明其所谓的“自有技术”是商业秘密,也未能了解已经以专利形式或者公开发表的文集形式被公开了的技术已不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导致原告方相对被动而不得不与被告最终协商解决。
【案情】。
某公司诉刘某、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案被告刘某原系原告公司员工,曾担任副总经理一职。任职期间有接触原告公司技术信息的条件。原告公司认为其掌握的设备生产技术为专有技术,是其商业秘密。被告刘某离职后,自行设立某公司,并与原告原有的客户订立了多份设备定作合同,且使用的图纸与原告的图纸均类似。原告遂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被告刘某及某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工商行政部门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的技术图纸等资料上的内容为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此后,原告发现被告仍在生产相关类似设备,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的被告来所委托本人作为代理律师。初接触时,律师发现仅分析初步证据而言对被告已经相当不利,已有行政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定,并认定被告使用的图纸等材料中均载有原告公司的专有技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将被告所有对外订立的合同及相关图纸等材料予以没收,且被告在工商行政部门处理过程中已经做出了相对不利陈述,导致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亦有较为充分的证据。
但是,通过与被告本人的深入沟通,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最高院、江苏省高院及无锡中院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纪要,本人发现,其实本案作为被告而言还是有很多的辩驳之处。首先,原告的诉请中上未明确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点,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而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因此,书面申请法院要求原告明确其商业秘密点。其次,鉴于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的技术性相对比较专业,为了更好的研究和搜索相关的信息,保证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采取了一个诉讼技巧(即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程序),为被告争取到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对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相关专利的索引,并查找到一些专业书籍及公开发行的刊物,充分了解到原告所主张的专有技术并非是“不为他人所知悉”,而是早已在他国有了专利的申请,国内的期刊中也有诸多介绍,已成为公开的技术,不具有秘密性。再次,本案正式进入庭审程序期间,再针对原告认为系商业秘密点的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该技术秘密已经被申请的专利、公开的刊物等进行了披露,已不具有秘密性,从而导致原告不得不就其主张的观点进行进一步举证,即申请法院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鉴定。面对高额的鉴定费用以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不确定性,原告最终选择了与被告进行调解,从而了结了本案。在该案的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不仅利用了被告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为被告进行了维权,也在审理案件的程序及技巧上为被告争取了时间,为更好的抗辩打下了夯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
上述案例充分告知广大企业家,在人民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商业秘密的构成不是企业自身认为的,也不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可以认定的,是需要进一步举证甚至是鉴定的。而企业自有的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才是维权的前提。因此,企业家在自有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上不能认为是理所当然,而应当在专业技术领域进行相关的索引、调查,查找有无相关专利或者是否已在公知领域被披露,只有将这些问题充分研究透彻之后,才应该考虑如何防控商业秘密被侵权的问题。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应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承担责任。
(一)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以下行为对商业秘密产生了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损失巨大,则判处其拘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其罚金进行单处、并处;后果严重的行为,将处三年—七年有期徒刑,另外还要并处罚金。
(二)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其违法行为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依照其发生的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一万元—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三)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都属于对民事责任进行承担的方式,在实际使用时可以单独、共同使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若是被侵犯了,大多数企业会要求索求经济赔偿。经济补偿方式中较为常见的就是赔偿损失,要求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商业秘密侵权人补偿权利人的损失。那么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如何界定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承受损害的,应当对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承担;若是出现难以计算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的情况,在侵权期间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即为赔偿额。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
防控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企业家所重视,更多的企业家希望能像可口可乐公司一样保护自身的专有技术或秘密配方,让其专有技术百年甚至千年的流传下去又不被同行所知悉。那么,现代企业应如何做好商业秘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呢?笔者认为,企业必须从内部保护和外部保护两方面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企业内部自我保护。
1.企业内部制度的保障。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根本大法,是能够制约企业内部行为的准则。将商业秘密条款纳入企业规章制度,为商业秘密保护再次增加了一层保护膜。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将保密事宜制度化并完善化。
2.提高企业内部员工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1)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意识,通过宣传使员工明确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的利益,就是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两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2)将内部员工分成不同的层次,各层次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各不相同,需要保密的范围也各自不同。(3)对于企业内部的技术核心人员,应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点尽量分散,防止一个员工将所有技术秘密点全部掌握,导致失去一个员工则丧失了全部的商业秘密。
3.提高企业自身各项事务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时的保护(1)与任何第三方交往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均应尽可能的加强保护。尤其应在法律文本上签订关于保密的相关协议,确保不被第三方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2)对外的研讨、交流、参展等过程中,严格防止核心技术的公开。针对媒体的采访等情况,注意措辞及展示的内容,防止无意中将技术秘密公开。
(二)外部联手保护。
1.与专业人士联手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在法律上帮助企业更好的维权,专业的知识专家可以在技术上给予企业专业的指导,这些专业人员都是企业的专业智囊团。
2.与工商行政部门联手。工商行政部门是对商业秘密进行工商行政处罚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企业应随时保持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尤其是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举报,请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3.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商业秘密遭到侵犯,可以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因此,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若涉及刑事犯罪,可以举报要求公检法部门同时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想要在激烈的商海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企业自身的核心价值,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的核心价值。期待国内的企业能进一步认识到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自身发展和壮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不断保护和提升自身的商业价值,为民族产业在世界经济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贡献力量!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十八
在当前社会经济持续提升的环境之下,我国国务院会议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改革,由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门槛被降低,公司自治权利得以强化。不过,《公司修正法案》中只有针对资本登记制的改革措施,这就造成了认缴登记制和当前公司的登记操作规则出现偏差。而在我国,对于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后所造成的风险却并没有很好的防控方式,可以说我国该方面的法律条例是空白的。
二、何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一)概念界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资本指的是公司正常运作所需要具备的物质条件。从法学的定义上来看,资本指的是注册资本,也就是说有记载的公司各股东出资而来的公司财产。大陆采用的是法制资本制,该制度之下,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在章程中标注公司总资本,并且由股东认足,同时实缴实收。英美法形成了授权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在章程中标注公司总资本,但是对于发行没有具体限制。大陆融合授权资本制度完善了法定资本制,形成了折中资本制。
(二)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首次颁布,此后经历了四次大修订。我国公司法当中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由无要求到有要求再到低要求,最终形成今天的无要求。在1993年公司法初颁布时,着重强调注册资本要和实缴资本统一,之所以有如此严格的规定,这也是因为我国饱受资本不实的困扰。由于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对于股东出资和验审不到位,导致大量的皮包公司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经济。该阶段颁布的公司法对于规范运作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无法脱离计划经济。对《公司法》的修正,是在上一次的基础上更趋向于“分期缴纳制”,其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对等。而的修订主要就是降低了注册资本登记的`准入门槛,同时也取消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批资金额度的规定。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风险隐患。
(一)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
基于资本信用之上,最低注册资本的设计是一种担保手段,如果公司无力负担债务,那么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便作为保证金来抵押债款。这项规定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这是一种承担财产责任的体现。之前说到立法者使用了资本信用,所以,他们通常会把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当成最重要的立法任务。不过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来说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二)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原始法定资本制和法定资本以及授权资本是最主要的三种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在原始法定资本制当中,公司成立之初,股东需一次性认缴注册资本同时还要一次性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在法定资本的制度下,需要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一次性认缴注册资本,不过对于实缴注册资本未做过多限制。而在第三种授权资本制度之下,对于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都未做严格的限制。对于几次改革中主要的规则变动可见图1:
由实缴制到认缴制,是从模式到资本到缴纳方式再到后续出资等一系列的内容重新定义。股东确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后,将记录在册,同时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公之于众。债权人等可以对公司信息进行查询,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再是从事市场经营者的限制条件,这种制度激起了社会上的创业热潮,经济市场看起来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施行效果。
由于市场准入限制的降低,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迎来了发展的热潮,企业投资规模变大,大型企业越来越多的浮现出来;创业者人数成倍增长,企业数量激增;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市场主体呈现稳定状态,这些新增的登记企业其增长势头稳健、快速。相较于20,企业登记注册同期增长六成以上。主体规模不一也是该制度之下的另一明显特征。这些新注册企业当中有三成都是一万元之内的注册资本,不过与之相对的是,这些企业均可开展上万到上千金额的交易,这种情况下,就难以保证公司的信用问题。越来越多的公司出现欺骗行为,由此带来的是相关公司债权人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让社会经济受到巨大的打击。由于市场信用状态的失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在这些民商案件中,三成以上都牵涉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在这样一种失信的环境下,造成的是信用上的恶性循环,如果不抓紧制定管制措施,这个危害将会是大范围的。
(四)法律制度并未随着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而健全起来。
解除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对于公司来说就是不需要前期投入资金即可成立公司。这种情况之下,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会在制度施行之后逐步浮现,潜在风险的源头就是因为在设立之初未对每一个公司的经济实力展开全面调查。这种类型的公司多半都是极少的注册资金成立起来的,因为注册门槛低,所以同一个人可以申请多家公司,为以后的不法行为布局。而当前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设定还不健全,市场上一系列的违规违法现象也很难通过公司法来追究每一个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外在法律制度中,失去了交易担保功能就让交易对象无法判断一个公司的实力,在出现违约现象时,也无法通过将违约一方公司注册资金转变为担保资金来进行赔偿,这就出现了市场交易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真空模式”。另外,商事主体行政监管方式老旧也造成了层出不穷的弊端。
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完善。
完善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和改革商事主体的行政监管方式以及设立多元化的信用评估体系,是完善公司注册登记制度之后的法律条例所需要考虑的几个方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设立的重要目标就是对交易过程展开严密的监督,对于这方面制度,可以考虑从明确公司行政处罚公示范围和相关豁免制度以及行政处罚判决书等几点入手。在商事的主体行政监管模式上可以产生大胆的创新改革,在对事中和事后进行严格把控的同时,灵活使用多种类型的调节方式,将在市场上大受欢迎。行政调节能够补充执法行政,在非强制的情况下,起到行政制约的目的,让行政调节起到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稳定发展的一道护身符。
五、结束语。
随着公司法的几次制度改革,让创业者有了更多的机会,让市场投资业迅速发展起来,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场经济发展前行。不过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来说也是一样,伴随改革而来的是相应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出现潜在的市场隐患。但这并非仅是政府方面的原因,市场经济当中的信用体系需要各方维护,让债权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司法保护。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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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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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富青.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及风险防范[j].财经法学,2015:107.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模板19篇)篇十九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而一次次打击企业的商业诉讼也让公司领导层深感重要性。在这些风险因素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进行法律风险防控,成为企业的基本课题。今天,我将会给出几点关于法律风险防控攻略方面的心得体会。
法律风险防控是指为了防范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预防和治理措施。法律风险防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合法利益,防范企业的经济损失。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会经常面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问题,所以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不仅有利于公司自身的稳定发展,也有利于营造和谐的经济法制环境。
要想有效地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首先要进行评估和识别。评估和识别法律风险是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的前提。只有全面评估和识别出法律风险,才能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放矢地针对性地进行防控措施。其次,制定防控计划。针对性地制定出具体的防控措施,为企业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和风险预警机制。再次,实施监督和审核。对法律风险防控行动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审查,及时调整,保证法律风险的不断降低。最终,落实防控成果检查。对防控措施和成果进行全面的审查,评估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取得的效果,不断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段: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
公司内部管理也是实施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制度和流程,从而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部门负责风险防控措施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认知水平,让员工知晓法律风险的存在和防范。减少人为疏忽和犯错的发生。
第四段:扩大社会安全保障。
社会安全保障的权利被视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安全保障方面,政府也要负起责任。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企业了解法律风险的风险和责任。鼓励企业开展风险防控保险等保险业务,为企业的合法利益提供保障。同时政府也应该对企业进行相关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企业防控风险的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段:总结。
在今天的商业社会中,法律风险是不能避免的,但是可以采取一系列预防和控制措施把风险降到最小,通过对企业实施风险管理,可以保障企业的正常及稳健的发展。因此,企业经营者要意识到法律风险的危害,积极开展防控工作,提高防范控制的能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尽管这会带来一些成本和资金压力,在一些时候甚至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但它可以为企业创造出稳定的经营环境和持续发展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