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计划,以明确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医疗业务工作计划篇一
一, 甲方提供一楼场地给乙方经营口腔科业务。
二, 乙方投资空腔科所需设备及器械。
三, 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管理费,头三个月每月____元,第四个月起每月____-元,按季付房租,提前一个月付下个季度房租,如房租整体上涨,乙方所付房租也将相应上调。
四, 乙方开科前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贰仟元,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十天后,如无医疗纠纷,乙方无违约及其他有损门诊经济,声誉的行为,甲方全额退还押金,如遇医疗纠纷并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赔偿金。
五, 乙方应爱护甲方新装修的房屋及新添置的桌椅,空调等设施,如有人为损坏应酌情赔偿。
六,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贯彻医疗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
七, 如乙方发生医疗纠纷,甲方有义务进行调解,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的原因需打点的费用由乙方出。
八, 甲方要对乙方的所有口腔医疗器械和设备受到保障,如上级检查甲方应付一切,乙方在经营期间,口腔科管理权乙方有权转让,甲方不得干扰。
九, 合同期满如乙方有意继续合作,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协商合作意向,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十, 合同期限暂定叁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执业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可优先续约,合同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将给予乙方一定补偿。
十一, 乙方在开科之前需将执业医师注册在甲方,直至合作期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十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签字日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医疗业务工作计划篇二
甲方:
乙方:____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不能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若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________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签字: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医疗业务工作计划篇三
乙方:【
【 】年【 】月【 】日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甲方使用乙方互联网专线用于内部使用互联网宽带上网。
1.2 乙方收取甲方互联网专线相关费用,并根据协议约定内容维护相关线路并提供客户服务工作。
1.3 如甲方另有其他种类的业务需求,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负责建设自有内部网络,维护内部网络所有相关设备及线路,负责自身内部网络、信息安全保证工作,同时保证不损害乙方的系统安全、不影响乙方系统的正常运行。
2.2 甲方应对乙方布放在甲方办公区域的设备履行日常实物管理及保全职责,并配合乙方开展日常巡检。甲方在未经过乙方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替换乙方设备或更改相应设备参数配置。在业务注销后,产权属于乙方的设备,乙方将进行设备回收,甲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2.3 甲方负责提供公司内用户分布情况等资料,并对乙方在本次合同项目中的接入施工和进入甲方机房给予协调配合,允许乙方免费使用甲方的楼道资源、传输管道、设备用电以及放置接入设备的空间。
2.4 乙方不负责甲方楼宇的综合布线工作。甲方自建机房环境配备需达到乙方建议标准,若由于甲方机房达不到该标准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设备损坏导致业务无法正常使用等),均与乙方及业务平台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5 甲方向乙方租用互联网专线仅限于内部使用互联网宽带上网,不得利用互联网专线经营互联ip电话业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互联网专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全部或部分借用、转租、转售,不能以任何方式将乙方的互联网接入端口借用、转租给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共享接入,不能利用路由器等设备经营互联网接入业务。如经过查实甲方存在上述行为且能证实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服务开始向第三方提供接入(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具体时间的,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资费标准,从开始向第三方提供接入起按照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则甲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不能证实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服务开始向第三方提供接入(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具体时间的,甲方应将根据本合同资费标准,按照从本合同生效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则甲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6 如甲方使用后认为现有的电信服务不能满足其需求,可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申请调整电信接入服务的项目和功能,所涉及到的使用费按乙方的相关资费标准调整。
2.7 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利用乙方的专线线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通过集团专线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及附件1信息安全承诺书禁止内容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业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2.7.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7.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7.3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7.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2.7.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2.7.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2.7.7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7.8 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如果发现属于以上所列内容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业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2.8 甲方需明确互联网专线ip使用用途,如甲方虚报使用用途,乙方可暂停甲方的网络接入服务。
2.9 甲方利用乙方网络运行的网络站点须按“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如甲方没有及时办理icp备案,乙方可暂停甲方的网络接入服务。
2.10 甲方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不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散布计算机病毒、滥用他人账号、窃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
2.11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终止和甲方的业务合作,同时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应在协议签署后的【 】个工作日内完成到甲方接入点的互联网专线安装、开通工作,同时双方另行签署集团专线开通/计费确认单。
3.2 乙方应统一受理甲方的售后服务要求和投诉,售后服务和投诉热线为:【10086-8】。
3.3 乙方为甲方提供良好的通信传输服务和故障维护服务,同时负责配合甲方进行接入设备的维护和调试。乙方因线路测试、设备维护、光缆切割、软硬件升级等因素需中断甲方的电信接入服务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网站公告、邮件、短信中的任意一种形式通知甲方。
3.4 引入光缆、光纤收发器、ptn/gpn/onu设备及电缆等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只负责局端到接入端(光纤、光纤收发器、ptn/gpn/onu设备、电缆等)的维护工作。甲方的路由器或服务器、内部局域网、程控交换机等由甲方自行维护。
3.5 乙方所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只是提供线路及连接设备使甲方的终端设备连接到互联网。乙方对甲方在网上传送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网络堵塞、设备受损导致网络系统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不作保证,但乙方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要求对线路及设备尽快修复。
3.6 因乙方责任造成互联网接入连续阻断一天以上的,乙方给予甲方补偿阻断天数的相等使用时间,乙方不承担因网络中断引起的其他责任。
3.7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丢失或影响其他客户业务使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或维护迟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3.8 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乙方的主管部门出台新的电信资费标准,乙方可以对资费作相应调整,但要提前1周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故障类别专线类型aaa级aa级a级普通级
业务中断跨地市、地市内2468
跨省4468
一般故障跨地市、地市内24244848
跨省
注:故障恢复时限指自甲方提出故障投诉时或出现监控告警时起,至甲方线路恢复正常所需要的时间(单位:小时)。
第四条:资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4.1 费用项目包括安装调试费、专线月租费、sla服务费和ip地址使用费。
4.2 安装调试费: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安装调试费,标准资费为1000元/条,可按照乙方规定进行优惠,具体费用以附件2、附件3中明确的资费为准。
4.3 专线月租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专线使用费用,费用标准按照乙方规定执行。
4.4 sla服务费:乙方根据甲方sla服务的需求,按月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标准资费为普通级专线不收取服务费,a级专线服务费为月租(含税单价)的10%,aa级专线为月租(含税单价)的20%,aaa级专线为月租(含税单价)的30%,可按照乙方规定进行优惠,具体费用以附件2、附件3中明确的资费为准。
4.5 公网ip地址使用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ip地址使用费,费用标准按照乙方规定执行。
4.6 专线以乙方业务开通和关停为依据按月计费,首月和末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费。
4.7 若由于专线施工进度问题导致专线分批开通且甲方要求立即使用的,则分批开通使用的部分专线,立即开始计费。
4.8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的资费标准依据中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及国家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经认可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循履行。
4.9 甲方付款方式:【□预付费方式/□后付费方式】。
4.10 预付费方式:甲方应提前预存专线月租费用,若甲方当月末付费账户中预存款不足以抵扣次月的月租费时,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4.11 后付费方式:甲方的缴费周期为【□月/□季度/□半年】。甲方应在每个缴费周期(业务开通当月即为缴费周期开始计算的第一个月)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缴清上期费用,第二个月为账款催缴期,由乙方客户经理或10086向甲方进行催缴费和逾期停机的通知,第三个月1日若甲方仍未结清账款,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4.12 当业务暂停达到3个月,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注销。
4.13 甲方保证乙方为唯一的收款人,否则不能免除其对乙方的付款责任。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确定之金额按期向乙方交纳应付的费用。
乙方全称:【 】
乙方开户行:【 】
乙方银行账号:【 】
4.14 若乙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账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变更结算方式,乙方承诺给予配合。若甲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账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变更结算方式,甲方承诺给予配合。
第五条:发票信息
5.1.1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0%)
5.1.2 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具体发票项目名称、税率以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副本
d、银行开户许可证
5.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5.3.4 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只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3.5 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3.6 已向甲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4 发票开具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发票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医疗业务工作计划篇四
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并生效。
1.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地址为: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2.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营地址为: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鉴于:
2. 双方愿以本协议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设计版图数据、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项目、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条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2. 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
3. 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接受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5. 若接受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受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提供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颁布有关产权资料的出口、再出口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双方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
第六条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未经他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
第七条双方承认并同意,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提供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享有提供方对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亦不构成向接受方转让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关利益。
第八条本协议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在苏州仲裁解决。
第九条本保密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双方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完成之后____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
________(授权代表)
乙方:________
________(授权代表)
医疗业务工作计划篇五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推动双方业务合作,为客户提供更便利和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开展柜面通项目合作。为保证柜面通各项业务顺利进行,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愿意在共同遵循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开展柜面通业务合作。
二、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解决、恪守信用、长期合作”的基本原则,在柜面通业务合作的过程中,将对方持卡人视同本行客户,在银行卡业务方面提供优质而高效的柜面通存通兑服务,并维护对方的形象和信誉,尊重对方的制度和惯例。
第二条 合作事项
一、本协议所称柜面通项目合作,是指通过联网合作,甲乙双方之间在银行卡业务方面实现网点共享、柜面通存通兑的项目合作。
目前双方合作的银行卡仅限于借记卡。若将来变更合作的范围,双方应另行书面约定,所作的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本协议享受同等法律效力。
1、银行卡存款;
2、银行卡取款;
3、甲方银行卡与乙方银行卡间转账业务;
4、银行卡账户余额查询。
5、以上业务仅限于人民币业务。
三、业务清算。乙方应在甲方 分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作为清算账户,户名: ,账号为: ,用于双方柜面通业务资金及代理手续费的清算。甲乙双方柜面通业务的资金清算采取“实存资金、实时清算、头寸控制”的原则办理。实存资金、实时清算的前提是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余额需充足,由于乙方在甲方的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客户交易失败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双方联网接口程序规范。
2、甲方向乙方开放 全国 境内全部营业网点,并通过加强对柜台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已开放营业网点柜台受理乙方所发行银行卡的柜面通业务处理及时、准确。
3、在银行卡识别与受理、差错处理、对账及资金清算等业务方面,与乙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培训交流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柜面通服务。
银行卡为甲乙双方发行的借记卡,柜面人员根据卡片银行名称等卡面信息进行识别。
4、密码保护。办理柜面通业务时,保证不将对方持卡人输入的银行卡密码存放在任何物理介质上。
5、业务凭证管理。办理柜面通业务时,使用甲方的存取款业务凭证,并负责对此类凭证至少保存15年,保存期满方可自行处置。乙方需要查询上述凭证时,应积极予以配合。
6、乙方在甲方的清算备付金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相应金额的备付金。在乙方增加备付金前,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额度不足部分的柜面代理取款、转出转账等业务;对于甲方拒绝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实时进行监控,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
7、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遇对账不平,双方本着友好合作进行切实处理;对有疑问、对账不符的交易或其他异常交易,有进行查询的权利和查复的义务。
1)现金业务以受理行的账务记载为准,发卡行应根据受理行记账的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2)转账业务以转出行的账务记载为准,转入行应根据转出行记账的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对由于特殊原因系统不能自动进行处理的。由甲方主办分行根据对账的结果与乙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手工调账处理。
甲方各分行对出现的对账差错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8、对涉及乙方客户信息情况保密。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或向甲方聘请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除外。
9、甲方应在开办业务前将办理业务的流程、规则、手续费标准以及差错与争议处理办法告知本行客户。
10、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甲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挂牌利率按季向乙方结计利息。
11、乙方在受理甲方银行卡交易中出现客户投诉或有争议交易时,甲方指定 分行营运管理部 进行协调处理。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另行双面约定,若有变动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12、甲方应严格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内控制度。
13、甲方应按反洗钱法规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并按照反洗钱监管要求提供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应向乙方提供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4、甲方为乙方客户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如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大额现金存款又无法提供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应参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提供的开发接口进行业务功能开发。
2、乙方向甲方开放全部营业网点。并通过加强对柜台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已开放营业网点柜台受理甲方所发行的银行卡的业务处理及时、准确。
3、在银行卡识别与受理、差错处理、对账及资金清算等业务方面,与甲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培训交流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柜面通服务。
4、密码保护。办理柜面通业务时,保证不将对方持卡人输入的银行卡密码存放在任何物理介质上。
5、业务凭证管理。办理柜面通业务时,使用乙方的存取款凭条等业务凭证,并负责对此类凭条至少保存15年,保存期满方可自行处置。甲方需要查询上述凭证时,应积极予以配合。
万元。对因乙方在甲方存款余额不足时,造成业务开展中止的,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遇对账不平,双方本着友好合作进行切实处理;对有疑问的交易或其它情况的异常交易有及时进行查询的权利和查复的义务。
1)现金业务以受理行的账务记载为准,发卡行应根据受理行记账的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2)转账业务以转出行的账务记载为准,转入行应根据转出行记账的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对由于特殊原因系统不能自动进行处理的。由乙方根据对账的结果与甲方主办分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手工调账处理。
乙方对出现的对账差错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8、对甲方提供的联网接口等资料、涉及甲方客户信息情况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甲方提供的联网接口等资料复制、许可他人使用或利用该资料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协议之外的利益。
9、乙方在应在开办业务前将办理业务的流程、规则、手续费标准以及差错与争议处理办法告知本行客户。
10、甲方在受理乙方银行卡交易中出现客户投诉或有争议交易时,乙方指定 进行协调处理。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另行书面约定,若有变动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11、乙方应严格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内控制度。
12、乙方应按反洗钱法规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并按照反洗钱监管要求提供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应向甲方提供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3、乙方为甲方客户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如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大额现金存款又无法提供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应参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四条 收费标准及方式
一、甲乙双方均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向对方收取柜面通业务代理业务手续费。
二、甲方在办理柜面通业务时所产生的代理费由甲方实时向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中扣收;乙方在办理柜面通业务时所产生的代理费由甲方实时将代理费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中。
1、双方客户在柜面办理查询余额业务均不向对方收取代理手续费。
2、办理“柜面通”现金存取业务的受理行和发卡行均为同一城市境内(包括该城市下辖所有市县)营业机构,以及办理“柜面通”转账业务的转出行、转入行和受理行均为同一城市境内(包括该城市下辖所有市县)营业机构的,属于同城业务。双方在办理同城的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时均不向对方收取代理手续费。
(1)异地存款:存款金额的0.5%,最低0元/笔,最高50元/笔。
(2)异地取现:取现金额的0.5%,最低0元/笔,最高50元/笔。
(3)异地转账:转账金额的0.5%,最低0元/笔,最高50元/笔。
四、双方可自行规定本行柜面通业务向本行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正式收费或者调整收费前,应提前一个月将最新手续费标准及收费方式通知对方行。
五、双方在开展柜面通业务时,除按发卡行规定的标准代收手续费外,不得向对方行客户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行为责任,如造成甲方或甲方持卡人客户资金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关行为责任,如造成乙方或乙方持卡人客户资金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和案件,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一、乙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代理协议:
1、拖延补足清算备付金;
2、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银行卡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二、甲方因违反支付结算制度、银行卡规章制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可以终止代理协议。
三、除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情况外,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对于协议终止日之前的合作项目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协议有关条款。
四、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不相符,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修订本协议。
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的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期满后,如双方在有效期届满之前一个月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延期次数不限。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医疗业务工作计划篇六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股票信息时,乙方应严格做到保密所有股票信息,乙方不得私自泄露信息造成甲方利益和商业秘密受到损失。
五.违约责任:
2.如因甲方没有协助乙方达到盈利要求,造成乙方损失的应退还会员费____元,并赔偿乙方的股票损失,同时赔偿乙方时间损失金。
六.本协议有限期暂定____日,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盈利达___%以上另行交纳盈利部分20%作为佣金。
七.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均可向合同签属地法院起诉。双方确认本合同签属地为深圳。
八.本协议需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20__年月日
医疗业务工作计划篇七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支付平台网址:
电子商城网址:
服务热线电话号码:
乙 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 责 人:
通讯地址:
鉴于:
甲方建立了(在□内打√,单选)
□电子商城(指一种电子商务应用系统),并通过该电子商务应用系统向客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支付平台,指甲方建立的,中立于交易的买卖双方、中立于电子商城与乙方电子支付系统,为通过电子商城进行的电子交易提供购物资金划拨渠道的电子应用系统。
甲方为促进电子商城/支付平台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向乙方申请支付结算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电子支付系统”指乙方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电子手段为媒介,为甲方和客户提供电子交易支付结算服务的电子银行系统。
1.2“客户”指已在卖方订购商品或服务, 并在乙方开通电子支付功能,通过网上支付、手机支付(不包括使用手机通过乙方95559电话银行进行电话支付,下同)等方式进行支付并结算的乙方太平洋卡持卡人。
1.3“卖方”指通过电子商城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鉴于”条款下勾选甲方建立电子商城的,卖方即甲方。
1.4“电子支付”指乙方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电子手段为渠道,为甲方和客户提供的交易支付结算服务。
1.5“联机支付模式”指客户在卖方订购商品或服务,联动通过乙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款项支付的支付模式。
1.6“订单支付模式”指客户在卖方订购商品或服务,甲方将订单实时传送到乙方电子支付系统生成待付订单,客户在24小时或甲方或卖方(甲方系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规定的订单有效期内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另行进行订单确认和付款的两阶段支付模式。
1.7“预留电话”是指客户在卖方订购商品或服务时所预留的电话号码,手机支付用户必须预留手机号码。
1.8“交易信息”指甲方在收到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指令并进行电子签名后,向乙方发送的电子订单信息,包括商户客户号、订单号、客户所购商品或服务名称、交易币种及应实际支付的金额等。
1.9“支付指令”指客户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对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后向乙方发送的电子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的内容、已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太平洋卡的卡号及交易密码等。
2.0“错误”指乙方未及时或未正确地将客户支付的款项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
2.1“交易日”,就单笔电子支付交易而言,指乙方为客户提供电子支付结算服务的日期。
2.2“工作日”指商业银行办理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二条 合作内容及方式
2.1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实现双方电子商城/支付平台和电子支付系统的链接,为客户和甲方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电子支付结算服务。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身系统运行产生的全部费用。
2.2双方遵循乙方提供的数据传输接口,采用联机交易方式进行操作,在双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对外提供24小时服务(乙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日终批处理或系统维护而暂时中止提供相关服务的除外),并以每日24:00作为日切时间,24:00以后为次日。乙方可根据系统情况调整日切时间,但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若实现合作还需硬件支持,则双方协商解决机具设备的配置问题。
2.3甲方收到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指令后,应使用乙方提供的商户证书等认证资料进行电子签名,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乙方发送交易信息。然后客户通过使用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支付操作。乙方收到能够有效识别的支付指令后,应及时扣划客户太平洋卡内相应款项,并通过支付系统及时向甲方提供支付结果的反馈信息,包括商户客户号、订单号、交易币种及支付金额、支付处理结果等。客户电子支付结果以乙方提供的反馈信息为准。
□网上支付 □手机支付 □其他:
□联机支付模式 □订单支付模式
2.5甲方应负责处理客户的有关咨询、投诉及退货请求。如客户向乙方提出有关咨询或投诉,乙方应协助客户联系甲方处理。甲方应自行解决任何因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等与客户、卖方或客户与卖方发生的争议。
2.6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向客户支付退款的,应向乙方提交退款指令,包括订单号、退款类型及实际退还的金额等。退款类型包括交易撤销、全额退货和部分退货三种,如为交易撤销,退款指令须在交易当日日终前提出,乙方根据退款指令将已扣划的客户支付款项划付给原交易客户;如为全额退货或部分退货,退款指令须在原交易日次日起90天内提出,乙方根据退款指令从甲方结算账户划转相应款项给原交易客户。对于任一笔支付交易,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交多次部分退货指令,但根据该等指令向原交易客户退还款项的总金额不超过原支付交易金额。乙方可根据系统情况调整前述退款指令的提交时间,但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
2.7甲方应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电子支付业务交易手续费:
(1)前收费:在每个交易日的次工作日,乙方将交易日已扣划的客户电子支付款项全额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同时,从该结算账户中扣收手续费。
(2)后收费:在每个交易日的次工作日,乙方将交易日已扣划的客户电子支付款项全额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在每月1日根据甲方上月支付交易情况以及双方手续费约定,从第3.1条约定的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关手续费。
2.8甲方委托乙方向客户支付退款的,乙方对退款不收取手续费。
对于交易撤销,乙方不向甲方收取原支付交易的交易手续费。
对于退货交易:
若甲方在第2.7条约定中选择适用“前收费”,乙方不退还已收的原支付交易的手续费。
若甲方在第2.7条约定中选择适用“后收费”,乙方可退还手续费。退还手续费根据原收取手续费与退款金额比例计算,取整到分,在每月1日轧差计入乙方向甲方扣收的交易手续费中。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应在乙方营业网点按乙方提供的格式填写申请表,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准确填写电子支付业务的结算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及用途,用于本协议项下电子支付业务的支付结算。
3.2甲方需通过乙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向客户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款的,应事先按乙方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向乙方申请开通乙方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
3.3甲方负责电子商城/支付平台的日常运作和维护工作。
3.4甲方不得利用电子商城/支付平台(甲方系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不得参与、协助电子商城)从事色情服务、赌博及博彩或其他非法活动、或出售毒品、违禁药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3.5甲方不得在订单有效期内擅自取消或修改订单信息,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因甲方取消或变更订单信息造成客户无法及时支付的,由甲方负责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应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
3.6在客户购买时,甲方必须首先征询客户使用的支付手段,在客户选择电子支付业务后,不得要求客户预留银行卡卡号、密码、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否则客户和交通银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
3.7甲方应接受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电子交易支付,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不得对客户使用电子支付系统收取附加费用。
3.8甲方如变更电子商城/支付平台ip地址、网址等信息,需乙方调整电子支付系统的,须提前15天书面告知乙方;对电子支付系统调整前因甲方信息变化导致错误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9甲方有权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查询第3.1条约定的申请表记载的结算账户的账户余额及查询日前3个月内的结算记录,甲方有权要求对错误进行改正。
3.10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和机具使用的培训。
3.11甲方应利用电子商城/支付平台及甲方其他自有网站积极宣传乙方的电子支付业务及电子支付系统功能,并在电子付款说明以及电子业务宣传中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准确陈述乙方电子支付业务的名称、标识、电子支付系统的域名、使用方法和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承诺。
▲▲3.12甲方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乙方提供的接口软件及认证资料,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该软件或篡改认证资料。凡使用商户证书或用户证书等认证资料通过乙方的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任何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甲方以出售、赠与或其它方式处分电子商城/支付平台;
(4)甲方就电子商城/支付平台域名及/或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与第三方发生争议。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负责电子支付系统的日常运作和维护。
4.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软件以及认证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培训以及相关资料。
4.3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或服务改进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但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4.4乙方根据支付指令付款的,对因此导致的客户对甲方错付、少付或其他情形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执行支付指令时因客户太平洋卡内余额不足等原因无法完成扣划的,对未扣划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5乙方根据甲方退款指令退款的,对因此导致的甲方对客户错付、少付或其他情形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执行甲方退款指令时因其结算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无法完成扣划的,可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对未扣划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5.1甲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乙方向其提供的乙方及客户的所有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2)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 通知
6.1甲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仅在乙方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6.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为准。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4)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6.3甲方确认并同意,除非乙方实际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甲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的,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6.2条约定的任一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因甲方违约或甲方系统漏洞等系统安全原因给乙方或客户造成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如同时导致乙方声誉受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支付系统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结算服务),甲方还应按乙方要求采取充分的措施以消除不良影响。
(1)电子商城/支付平台拒绝受理客户使用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交易的;
(2)电子商城/支付平台与客户串通诈骗乙方资金的;
(5)电子商城/支付平台诋毁或损害电子支付系统声誉的;
(7)甲方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
(10)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乙方认为可能或已对甲方经营或履约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7.3如因乙方的过错,电子支付系统未能及时、准确将客户电子支付款项划转至甲方开立在乙方的结算账户,乙方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乙方应履行划转义务之日起到实际划款至甲方结算账户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天甲方仍未及时存入足够资金,导致乙方无法扣收手续费,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电子支付业务服务。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第八条 协议的有效期与终止
8.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延期一年,续展次数不限。
8.2如任何一方对协议届满后延期有异议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则本协议有效期满即行终止。
(1)连续6个月没有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发生交易的;
(2)其他乙方认为需立即终止协议的情形。
▲▲8.4乙方有权变更、中止本协议所述电子支付结算服务的具体内容,并于执行前30日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网页、手机银行系统或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公告。甲方在乙方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电子支付结算业务的,视同接受乙方公告中关于服务变更或中止的内容。乙方有权终止/取消本协议项下电子支付结算服务,并提前30日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网页、手机银行系统或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8.5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立即在电子商城/支付平台公告终止事宜。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无论交易信息通过何种因特网网络路径或其他电子途径传递到乙方,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1)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在第3.1条约定的申请表“总行电子银行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并签章。
甲方确认并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的审批结果可能是不同意,乙方不保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的审批意见为同意。如自本协议所载签署日起15个工作日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未在第3.1条约定的申请表“总行电子银行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并签章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11.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已通读协议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签署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