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校车安全自查自纠报告篇一
一、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1.严禁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和疲劳驾驶校车,不得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在校车运行过程中,严禁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严格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严禁超速驾驶。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人不得离开驾驶座位。
2.严禁未取得校车行政许可、校车标牌及未年检的车辆上路运载学生,不得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严禁校车载人超员,校车在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时必须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严格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按规定站点停靠。严禁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
3.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1.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2.随车照管员要维护好学生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不安全落座、行驶中离开座位、不系安全带等危险行为,在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校车后方可离车。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身体不适、校车超员等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立即制止校车开行。
3.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本区域内校车运营安全平稳。
2.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校车安全实行重点监督与管理。
3.县政府将对校车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镇(街)、部门实行行政约谈和问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罚。
长沙县人民政府
年5月25日
校车安全自查自纠报告篇二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幼儿园校车自查自纠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我园于xx年开园的一所手续齐全的正规幼儿园,也是xx市最偏远的农村幼儿园。自开园以来,为南峰革命老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xx留守儿童的幼儿教育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也赢得了历年各位家长的好评。
xx没有等级公路,也没有规范的街道。通往各村组的只有三米多宽的机耕路。大型车辆无法通行,只能有一些小型机动车来往于各村组的路上。道路狭窄,来往通行困难。以上实际情况,作以说明。我园现有校车四辆(金杯三辆,面的一辆。),全园坐车的'幼儿128人,每辆车早晨接幼儿两趟,也就是说,每辆车每次承载幼儿平均16人,按车辆核定载人量已属超载行为。
“11-16”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市政府及有关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关心。前车之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样的悲剧不能在我市重演。为配合全市校车统一整顿行动,我园作了以下调整∶已于11月23日买回一辆15座的中型全顺载客车,纳入接送幼儿路线,来改善当前超载的局面,又把原来每辆车的两趟次改为三趟次,再与不太远的幼儿家长做工作,尽量做到让他们来接送幼儿。这样,保证了不超载行为,也得到了家长的谅解,安全系数有了很大提高,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幼儿生命安全是我们职责所在,确保万无一失。以上是我园向市政府及有关各领导的自查自纠报告情况,作以说明。敬请市政府及有关各级领导予以监督为谢。
校车安全自查自纠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