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信息分类方案 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工作计划篇一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春运工作的部署及要求,紧密围绕创建“便捷春运、温馨春运、平安春运、诚信春运”,以强化交通执法监管措施及手段为着力点,努力构建部门联查、联管、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强、工作任务明、执法对象准、手段措施实、执法效果佳,通过从严查处违法运输行为,不断规范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从重查处危害公路水路安全行为,切实保障公路水路安全畅通,全力保障春运期间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一)强化重点源头执法监管。依据执法职责,积极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源头单位的执法监管,尤其是要强化对“两客一危一站”企业的源头执法监管,重点做到“三加大、三严查”。一是加大对“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监控平台的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纠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及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大对“两客一危”重点车辆技术管理的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纠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以及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大对客运站的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及允许超载、未经安全检查合格车辆发车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路面节点执法管控。合理统筹部署执法力量,切实加强路面节点的执法管控,尤其是要强化对客运站、旅游景区等违法易发多发路段、场所的路面执法管控,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违法查处。一是查处未经许可及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危货运输违法行为;二是查处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站点停靠等违法行为;三是查处客运包车不按载明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招揽合同以外旅客乘车等违法行为;四是查处无从业资格从事道路水路危货运输作业以及非法托运、夹带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五是查处出租汽车拒载、绕行、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甩客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公路水路执法巡查。严格落实公路水路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公路水路执法巡查,尤其是要强化对干线公路、三级以下公路以及易出现结冰、大雾等区域的执法巡查,重点做到“两加大、一告知”,依法保障公路水路安全畅通。一是加大对中型以上公路桥梁、隧道、航标、船闸等重要设施的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查处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公路重要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大对路面通行情况的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查处在公路水路两侧一定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以及“滴洒漏”污染公路水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及时将执法巡查中发现的险情或设施损毁等情况,告知公路(航道)养护、公安交警、地方海事等部门。
(五)持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严格落实省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闽交执法陆〔20xx〕68号)等文件要求,重点做好“一联合、两联动、四杜绝、四严罚”工作,持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一是强化路警联合执法,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二是强化区域治超联动,积极开展毗邻县(市、区)治超联动、高速与地方治超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车辆冲关拒检等违法行为;三是坚决杜绝出现公安不联合交通执法就不治超、仅固定治超而无流动治超或少流动治超、仅超限站治超而无大队治超或少大队治超、仅处罚而无卸载或少卸载等不良现象;四是坚决克服模糊和畏难思想,严格落实违法超限执法案件信息抄告,依法依规对违法超限超载实施“一超四罚”。
(六)持续深化部门联动协作。加强与公安、安监、工商、海事、渔政、运管、公路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积极构建联查、联管、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一是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强化对运输企业及重点区域、部位的执法监督;二是派员参与公安春运服务站联合执法工作,配合公安、运管部门做好营运客车夜间停车休息和长途接驳运输工作;三是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黑票点”等社会非法组客行为;四是毗邻县(市、区)及高速与地方等交通执法机构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活动;五是落实执法案件信息抄告及协作制度,共享信息资源,实施诚信惩戒,加重违法成本。
(七)注重执法应急处置准备。认真总结往年经验做法,提前研判执法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力争做到“预案全、反应快、处置妥”。一是健全部门应急联动反应机制,果断处置执法现场出现的暴力抗法、旅客滞留等突发性问题,并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执法突发性事件;二是认真检修执法车辆、公路汽车衡等执法装备,确保执法装备运行正常,切实做好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及值班值守必须品保障等相关工作;三是加强与气象、铁路、民航、客运站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及时掌握天气及客运变化情况,提前做好相应的执法保障准备。
(八)注重“情满旅途”活动开展。紧密结合执法实际,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春运期间深入开展“情满旅途”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5〕201号)等文件要求,深入开展“亲情伴春运,温暖在旅途”志愿服务活动。一是依托治超站、春运服务站等场所,积极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开水、急救药品等便民服务;二是在对火车站、客运站等重点旅客集散地实施执法检查中,积极为求助旅客提供出行咨询、线路指引等;三是在公路水路执法巡查中,积极为受困的司乘人员提供必要性的帮助。
(九)注重社会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各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围绕“春运我在岗、守护回乡路”主题,突出春运首日、除夕、节后返回高峰、元宵、春运结束等5个特殊节点,确保今年春运的舆论宣传更加贴近一线交通执法,更加扎实、活跃、有影响。一是抓好普及。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宣传相关管理法规政策,坚决曝光违法行为,教育相对人遵章守法,引导社会公众安全出行,的新闻宣传报道;二是抓出典型。深入挖掘春运执法一线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保障春运、为民服务的先进人物事迹,弘扬社会正能量,增强社会认同感;三是抓住热点。要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舆情监测,准确把握新闻传播规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予以正面、积极地回应。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务必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队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春运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落实“三强化三持续三注重”工作内容,全力以赴做好各项春运执法保障工作。同时还要做好迎接市支队对春运执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准备工作。
(二)依法行政,维护队伍形象。要充分应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果,教育交通执法干部职工牢固“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为民服务”的理念,做到政治、经济、家庭、亲情、自由、健康、名誉等“七大帐”心中有数、心中有戒、心中有畏,坚决杜绝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等问题;要严格按照“零容忍、严惩戒、不留情面、不搞例外”的要求,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责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坚决维护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落实值班,妥善处置投诉。要严格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手机开通,严禁发生值班期间擅自脱岗的问题,妥善处置各类群众的投诉举报,严禁出现接诉不处理、不反馈及处理反馈不及时等问题。值班人员要按照支队《20xx年春运期间群众投诉记录单及反馈单》的要求及时做好各类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流转、督办、反馈等工作。
1.春运执法数据实行每日一报制,要在每天下午五时前报
送当日执法数据统计表
3.使用交通执法特种专业技术车辆(闽a119c7车需人工录制后通过wifi连接传输至视频存储服务器;闽ae8808t车自动录制,需通过移动硬盘拷贝至视频存储服务器),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监控。
4.20xx年2月23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工作总结(电子版)至陆路科。
信息分类方案 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工作计划篇二
自即日起至20xx年春节前,在全市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企业为重点,对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欠款、校外培训机构规模裁员减员导致的欠薪问题予以特别关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
认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天津市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各项保障工资支付制度落地落实,持续完善欠薪信息共享、预警防控、协同处置、联合惩戒机制,巩固深化根治欠薪成果,实现欠薪隐患动态清零、查实的欠薪案件在20xx年春节前全部清零,让被欠薪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的工资返乡过年,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重大事件或恶性极端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各区要针对本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抽调人员组建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狠抓工作落实。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密排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早预防、早介入、早化解,聚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开展隐患排查化解。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并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各区、各部门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建立台账管理、分类精准施策、强化部门联动、快速化解处置,防止小风险“发酵”、小隐患“做大”。对已排除风险隐患的要进行“回头看”,持续关注、动态监管,防止问题复发。
(三)结对包联。各区要结合企业经营状况、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历史欠薪举报投诉情况,确定重点企业和项目,要组织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接联系,建立“一对一”包联关系,通过联络座谈、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对企业在劳动用工、施工单位在落实制度、农民工在工资支付等方面需求或问题,广泛开展联系服务。对存在问题的,要定人定责、综合施策、紧盯不放,确保各类问题在属地化解。
(四)源头治理。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在建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程款(人工费)拨付、资金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监管责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管,扎紧制度“笼子”,从源头上消除欠薪隐患。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信息分类方案 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v^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v^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v^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地方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第七条^v^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可能需要提供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培训与演练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急预案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衔接一致。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共交通工具、重点港口和场站的经营单位以及储运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交通运输企业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和演练验证,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维护、管理和调拨制度,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和运力,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指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信装备,并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建设交通运输专业应急队伍。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队伍。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应急能力和人员素质建设,加强专业应急队伍与非专业应急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及演练,提高协同应急能力。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与其他应急力量提供单位建立必要的应急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所有列入应急队伍的交通运输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鼓励志愿者参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相关意见和支持。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并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订年度应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研究开发用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情况,编列应急资金年度预算,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应急专项经费,保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
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主要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培训演练、应急装备和队伍建设、日常应急管理、应急宣传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统计、分析、报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通运输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制定应对方案。对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险源管理工作。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企业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和人员,对突发事件易发区域加强监测。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通信系统。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必要值班设施和人员。
(一)启动相应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四)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
(八)法律、法规或者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以及所属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相应调整或者停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八)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四)按照建立的应急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在需要组织开展大规模人员疏散、物资疏运的情况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组织运力参与应急运输。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设备、设施、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相关设备和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扶持遭受突发事件影响行业和地区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恢复重建规划,制定相应的交通运输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重建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及影响。
第四十二条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装备和物资在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监督检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二)应急预案制订及实施情况;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四)应急队伍建设情况;
(五)危险源监测情况;
(六)信息管理、报送、发布及宣传情况;
(七)应急培训及演练情况;
(八)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落实情况;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影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有效进行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信息分类方案 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工作计划篇四
20xx年春运从1月28日起至3月8日结束,为期40天。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有关春运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全力做好20xx年春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春运期间群众出行安全,根据遂宁市安居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春运工作的通知》(遂安交运综发〔20xx〕1号),结合大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科学组织、和谐春运”的原则,切实加强客运源头执法监管,强化路面巡查和高速路口定点执勤,客流高峰时段实施错峰执法,提高重点路段和时段巡查频次并做好记录,严管、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经营行为,力争实现春运期间不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扎扎实实做好春运各项工作,确保20xx年春运工作安全平稳有序,确保全区人民渡过一个平安、吉祥、欢乐的新春佳节。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对春运工作的安排部署,将春运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抓,以“健康春运、平安春运、便捷春运、温馨春运”为主题,坚持早部署、早安排,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组织,强化应急保障,确保全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有序出行。
为加强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大队成立由罗焕宾同志为组长的春运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附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落实春运执法保障工作,并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和困难,确保春运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大队办公室。(值班电话866378)。
20xx年春运工作分三步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xx年1月28日—20xx年1月31日为准备动员阶段。
第二阶段:20xx年2月1日—2月28日为组织实施阶段。第三阶段:20xx年3月1日—3月8日为总结阶段。
(一)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1、认清严峻形势。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执法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上级及市、区部门对安全稳定的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防止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强化道路保畅。精心组织大队执法力量集中开展我区公路清障保畅工作,主要对g318、g246、g247线等公路沿线的非公路标志牌、堆积物、障碍物进行彻底清理,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规范,立足于早,着重于防,四项举措,开展春运保畅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爱路护路意识;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发现侵害路权、妨碍公路安全通行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巡查不留死角,务求实效;三是全面清理整治,对公路沿线的堆放物放料、设置非公路标示牌等涉路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四是应急保障及时,保持通讯畅通,遇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维护公路的安全畅通。
3、加强水上监管。严厉打击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超载和船舶超范围经营,严禁不适航船舶和已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信息分类方案 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工作计划篇五
为规范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效能建设各项制度以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收费管理和规范服务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维护群众利益,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执行情况。
(五)严肃查处影响机关效能的各类问题,实行责任追究。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区纪委、监察局投诉受理中心兼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实行一个部门,两块牌子。下设办公室,将办公地点(区纪委、监察局一楼)、投诉电话(2313562、2310413)和投诉信箱通过新闻媒体和会议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理投诉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及时受理企业、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坚持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本区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也应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关的机构和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并报效能监察组备案。
(二)效能监察方法。效能监察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由区纪委牵头,从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审计局定人组成检查组,对各部门、各单位效能情况进行明查。一般明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二次,第一次明查拟于十月上旬开展。结合明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政风(行风)热线”中群众投诉的难点问题、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梳理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和重点问题,效能监察组将组成由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服务对象参加的机关效能暗访组,对被反映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机关作风与服务情况进行暗访,对发现影响机关效能的典型问题予以曝光或通报,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同时,效能监察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走访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活动,主动上门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促进和改进机关工作。以后明查暗访时间不作具体规定,实行随时抽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逐月上报市效能监察组。明查暗访结果将作为政风评议和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严肃查处效能监察中违纪违法案件。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有案必查的原则,重点查处行政管理、审批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吃拿卡要、推诿扯皮、责任不明、效率不高、服务不优、状态不佳等问题,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巢湖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组织领导
(一)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在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受理和处理各类效能投诉,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纪律责任和效能责任;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共同负责并落实机关效能明查暗访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对有关问题和相关人员的媒体曝光;区审计局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会同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处理。
(三)区纪委各派出纪监组负责对所派驻部门效能建设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效能建设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效能监察组汇报,并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在区效能监察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规范内部工作机制和制度入手,切实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否定报备制、效能投诉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问责制等相关制度,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各派出纪监组要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积极协调,密切配合。效能监察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被检查单位要如实提供情况,实事求是反映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的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联系当前群众切身利益和关注的热点问题,注重从发挥机关职能作用,提高办事效率入手,全面进行自查自纠,敢于揭露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强化机关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