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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作计划篇一
物业管理是以服务为主,客服中心是整个物业公司的服务窗口。为此,服务中心将把服务放在第一位,坚持 “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规范管理、追求创新、至诚服务。不断提高江南世家物业价值,使物业发挥最大的使用效能。
强调成本控制意识和成本管理程序;
强调团队的有效运作和服务流程;
强调公众服务的规范化与特约服务的个性化;
强调“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服务的人性化;
致力于建立与业主有良好沟通的和谐社区。
客户综合满意率不低于 90%;
服务综合及时率不低于 85%;
业务技能培训 100%;
绿化完好率不低于 90%;
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60%;
管理费收费率一期逐步达到 70%;
二期收费率达到 90%;
生活垃圾日清率为 100%;
根据对20xx年的工作回顾和反思,20xx年将致力于加强规范管理、协调沟通、落实执行,以提高管理服务效能,营造和谐生活环境。
(1)制定、完善工作手册,使员工翻开手册即可操作,如《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使每一位员工了解工作规程,熟悉管理程序,达到规范自我、服 务业户的目的。并对员工进行定期的业务、技巧、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通过不断的强化学习,不断提高服务中心员工水平。尽快带领出一支业务过硬、服务意识 强的员工队伍。对进入服务中心工作的员工严格把关,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不称职员工坚决撤换。
(2)小区的环境管理极为重要,如何为业户创造一个良好、舒适的居住环境,是我们非常重视的问题,以往的管理经验告诉我们,保洁工作责任到人,督 导、检查、培训落实到位,才能充实发挥每个人的潜能,认真地去做好每天的保洁工作。积极宣传环保意识,使小区的环境卫生状况达到最佳状态。
(3)根据目前的收楼情况,强化对工程维修的监管力度,与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完成收楼任务。
(4)对物业管理费收取率较低的现状,由于综合因素较多,将通过定期开展社区文娱活动、定期安排上门家访及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与业户进行沟通,听取 业户的意见。接受合理的要求及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相应的整改,提高管理质量;对于超出管理标准的要求,按国家及有关规定向业主耐心解释,并加强对物业 管理行业的政策宣传,以转变以往固有的观念,争取业主的理解,对经解释无效拒交管理费的业户,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使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5)加强社区文化的建设,建立与业主的良好沟通,共建和谐社区。
(6)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实行业主自治,共同管理。
物业工作计划篇二
1、制定出详细培训计划。 (3月16)
1、重新梳理保洁工作流程,找到更适合魅力的清洁流程:
1)与保洁共同探讨魅力清洁现状。(4月2日)2)与各项目专业岗沟通了解其他项目保洁清洁流程(4月5日)3)制定主营全新工作流程(4月7日)
2、制定保洁主管和班长日工作流程(4月1日)3、施工单位、绿化进场二次污染的预防措施制定。(4月5日)4、主营保洁员bi礼仪提升:1)制定适合主营保洁员的培训计划。(4月1日)2)每天早中晚3次礼仪演练。(持续) 3)每周五进行考核排名并给予一定奖励(持续)5、6、7、8月份装修高峰期内外环保洁重点工作梳理及措施:随着5月份进入装修高峰期,内外环保洁清洁工作会增加很大的工作量和难度,因此我们要对此期间可能造成污染的部位进行梳理,并针对这些重点部位作出有效的清洁措施。
1、内外环须清理重点部位梳理:(5月1日)
1)外环:路面、垃圾桶、休闲椅、草坪内内等部位。
2)内环:单元门、台阶、进户门、防火门、楼道玻璃等容易造成污染部位。
2、针对重点部位制定有效的清洁措施(5月1日)1)定期对路面、垃圾桶、休闲椅、草坪内、单元门、台阶、进户门、防火门、楼道玻璃进行刷洗。(视情况而定)2)与客户组时时沟通了解业主装修情况,请客户助理及时对装修情况进行管理,有效预防装修造成的额外污染。(每周一次)3、雨季路面和楼道大厅、台阶、电梯间的重点清洁(随脏随清)4、圆区管理规定、装修违章违建物品培训(每周一次)9、10月份秋菜残叶和树木落叶的清扫:9月份进入秋菜晾晒和树木落叶阶段,此阶段保洁的重点工作是对秋菜残叶和树木落业的清扫。
1、协助规划秋菜晾晒场地,便于园区管理和日后清扫。
2、及时清扫残叶,注意清扫时不要碰坏秋菜,以免造成业主投诉。(日清)3、落叶及时清扫,注意清扫方法:装袋、顺风等。(日清)4、注意重点地段的清扫频次(主通道、售楼处门前、中央绿地区)(视情况而定)5、风天注意大块垃圾的拾拣,主管和班长加强巡视力度。(每日三次)11、12月份除雪工作开展:11、12月份进入降雪季节,保洁班组作为整个项目的主力军,要承担园区除雪工作的主要任务。
1、除雪工具准备:时时关注天气情况,除雪前期对除雪工具进行清点,如有不足及时储备,防止除雪有窝工现象产生。
2、除雪流程建立:根据降雪程度建立不同除雪流程(可参考物业品质部做出的除雪标准流程)3、除雪人员合理分配:根据降雪情况对人员进行合理调配,保证园区除雪质量的同时,也要保证园区其他岗位品质标准。
物业工作计划篇三
因地区不同,每个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也都是不同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范文,供您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的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十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派员担任。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三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使用;
(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说明。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负责召集。
第43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44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应当向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45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负责人应当由有资质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担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聘请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工作。
第46条
(四)发生群体型事件;
(五)发生业主、物业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隐患或者事件。
第47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并妥善保管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以及物业服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48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是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考核的主要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办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节
第49条
(一)物业服务事项;
(二)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保障事项;
(四)合同期限;
(五)违约责任。
第50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协防;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第51条
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确定不超过基准价百分之二十的上浮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52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内容、标准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书面公布。
第53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第54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55条
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且需以委托方式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依法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56条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
(二)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57条
(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
第58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七)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59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主大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
第60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61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62条
因物业维修、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63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处分给业主。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出租,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车位、车库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车位、车库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64条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场地租赁费的,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65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66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种植花草树木已实施白蚁预防的,白蚁防治机构在白蚁防治包治期内,应当定期回访,发现蚁害应当免费予以灭治。
第67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对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物业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第68条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以及影响其他物业正常使用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第69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养护的责任。
第70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劳务费。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71条
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二)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百分之五。
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72条
通道、楼梯、屋面及屋面露台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
第73条
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责任人不及时或者无法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74条
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拒绝。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环卫、邮政等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8
第75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不能协商和解的,可以要求区房屋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76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未依法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零点三的滞纳金。
第77条
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78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交回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79条
(四)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环保、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80条
(四)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权、循私的行为。
9
第81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旧住宅区进行整治。旧住宅区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区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也可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82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3条
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主管部门拟订。
第84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物业工作计划篇四
4、建立档案管理专柜,将客户的资料、部门内部各类检、巡查资料统一放置于档案柜里,以便于查找,并由专人负责归档、借阅。
6、加强保洁绿化工作的细节管理,主抓细节问题上的保洁绿化作业问题,落实好考核工作机制,对于保洁绿化员每天所清扫、修剪区域进行多頻次的检查,从组长到主管,从主管到区域管家分为三级制检、抽查工作,同时为保洁绿化员每天设立较为准确的时间节点,并按时完成工作;人员管理上实行人性化管理,增加员工的业余生活,不断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回顾过去的一年,昨日工作情景还历历在目,很多人都写过总结,也许听到总结两个字,很多人都会想到曾经做过多少工作,可是作为一个客服人员,我觉得更多的时候是要不断的去总结你的情绪,在过去的一年,我们深刻的认识到我们的执行力不足,专业性不强。但我们也明白,这也是我们奋斗的起点,我们将通过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借鉴学习的方法,不断创新,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作用,为小区提供专业、及时、真诚化的管家式客户服务;作为客服的我们,服务意识是最关键之一,不仅仅要能做到工作时能够一心一意的为客户解决问题,安抚客户的心情,还要能够在回过头的时候,对工作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检查核对,对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如和提高回答客户效率,如何给客户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尽快使工作程序化、系统化、条理化。
新的一年即将来到,我决心在岗位上,投入更多的时间,以更大的热情,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不辜负上级领导的期望。从今以后,我要改进我们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闲置,提高员工素质,将服务理念渗透到每个员工心中,构建和谐的`社区服务氛围。加强员工的岗位培训,提高其依法履行职责能力;搞好素质教育,组织员工要认真学习法律、规章、相关业务和社区管理知识,开拓工作思路,在实践中提高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希望我们的团队每一个人珍惜在一起的和谐气氛,创造更多的惊喜和超越,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以住户无抱怨、服务无缺憾、管理无盲点、工程无隐患为工作目标,让我们公司的服务随着新年悄然而至的脚步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达到新的层次,进入新境界,开创客服部新的篇章。
物业工作计划篇五
1,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维修保养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新安全技术水平,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重大事故零发生。
2,明确责任,形成完善的制度。
3、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实现安全规范化、制度化。
4,加强外来装饰公司,严格安全准入条件。
1、加强维修部的服务意识。目前在服务上,工程部需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特别是在方式和质量上,更需进一步提高。本部门将定期的开展服务对象、文明礼貌、多能技术的培训,提高部门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2、完善制度,明确责任,保障部门良性运作。为发挥工程部作为物业和业主之间发展的良好沟通关心的纽带作用,针对服务的形态,完善和改进工作制度,从而更适合目前工作的开展;从设备管理和人员安排制度,真正实现工作有章可循,制度规范工作。通过落实制度,明确责任,保证了部门工作的良性开展。
3、加强设备的监管、加强成本意识。工程部负责所有住宅区的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直接关系物业成本的控制。熟悉设备运行、性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按照规范操作时实监管的重力区,工程部将按照相关工作的需要进行落实,做到有设备,有维护,出成效;并将设施设备维护侧重点规划到具体个人。
4、开展培训,强化学习,提高技能水平。就目前工程部服务的范围,还比较有限,特别是局限于自身知识的结构,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技能,适当开展理论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整体队伍的服务水平。
能耗成本通常占物业公司日常成本的很大比例,节能降耗是提高公司效益的有效手段。能源管理的关键是: 1、提高所有员工的节能意识2、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3、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比如将办公用电和大门岗用电分离除原来路灯和电梯用电(它们收费标准不一样),进行地下停车场的照明设施设备的改造,将停车场能耗降到最低;将楼道的灯改造为节能型灯具;将楼道内的照明控制开关改造为触摸延时开关。4、在设备运行和维修成本上进行内部考核控制,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各值班人员在当班时对责任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进行一至两次的巡查,发现故障和异常及时处理。
为保证设备、实施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部门档案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对于新接管的威尼斯小区,由于房产公司配套设施安装滞后的原因,做好设施设备资料的收集跟进工作。
1、严格执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日巡检不少于1次。
2、根据季节不同安排定期检查,特别是汛期,加强巡视检查力度确保安全。
3、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小区铁艺护栏,铁门和路灯杆除锈刷漆。
4,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小区道路,花台,墙面进行翻新处理。
我们工程部将通过开展以上工作,展现我们公司的服务形象,为业主提供更为优质贴心的服务,为我们物业公司今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物业工作计划篇六
一﹑充分发挥××物业公司的团结协作精神,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增强主人翁意识。
1﹑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在总结工作的同时,积极充分听取基层员工的呼声﹑意见或合理化建议或批评。
2﹑不定期开展团队活动。组织员工进行爱卫生﹑爱护小区周边环境的宣传等活动,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转变思想,端正态度,牢树为业主(住户)服务意识。
转变守旧走老路,凡事“等﹑要﹑靠”的思想,树立以业主为中心全新的服务理念。
三﹑激活管理机制
1﹑管理处实行内部分工逐级负责制,即各部门员工岗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直接向主管负责,主管直接向主任负责,必要时各主管与管理处负责人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
2﹑管理处实行定时值班制,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向业主公布管理处常设(报修)电话,全方位聆听业主的声音。
3﹑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推行“首问责任制”。
4﹑健全完善管理处规章制度,如管理处员工守则、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内部员工奖惩制度等。
5﹑月绩效考核工作尽量量化,建立激励机制和健全绩效考核制,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工作成绩、岗位技能等做到奖勤罚懒,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6﹑完善用人制度,竞争上岗,末位淘汰。真正为勤奋工作、表现出色、能力出众的员工提供发展的空间与机会。
7﹑加强内部员工队伍管理,建设高效团队,增强管理处员工的凝集力。
四﹑严格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1﹑小区业主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有效投诉为零;向物业公司主管部门有效投诉为2%,投诉处理回访率100%。
2﹑小区业主对服务工作的满意率达90%以上。
3﹑急修及时,返工﹑返修率不高于2%。
4﹑治安﹑车辆﹑消防管理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发生。
5﹑房屋本体及设施、设备按计划保养,运行正常,无管理责任事故发生。
6﹑管理处拟由业主委员会成立社区文化活动小组,负责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栏出一些内容涉及物业管理法规、典型个案、报刊摘要等内容的板报。
7﹑本年度记录﹑资料保存完整,及时归档。
8﹑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率达98%以上;物业管理报告每年度向业主公布一次。
五﹑加大培训力度,注重培训效果。
1.新入职培训
为新招员工提供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培训的目的是使新员工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宗旨、企业精神、企业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制度等),掌握基本的服务知识(如职业思想、行为规范、语言规范、礼貌常识等),掌握岗位工作的具体要求(如岗位责任制、业务技能、工作流程与要求、操作要领等)。通过职前培训可以使新招员工熟悉和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并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
岗前培训内容: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员工礼仪规范》、公司的发展史、公司的规划、经营理念、公司的组织机构、员工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消防安全知识、物业管理基础知识等内容。
2.在职培训
培训内容:
1、××物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公司的《员工手册》
3、企业发展、公司规划、公司理念、组织机构
4、各部门相关的专业知识
通过以上培训内容来加强员工队伍综合素质修养和提高综合管理能力。
六、 提升××物业服务品牌,树优质服务新形象。
1、人力资源整合,根据管理处工作需要,适当将部分岗位职能合并,实现因才设岗,因才定岗的复合型人才管理机制。
2、客户服务:继续贯彻执行《员工手册》,注重规范员工服务礼仪、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顾客提供温馨、礼貌、热情、安全、舒适的优质服务。
3、设备设施维护:按机电运行和维修分工的原则,对小区所有的机电设施设备进行层层落实,做到物有所管、管有成效、保质增质。确保小区的供配电、给排水、水泵、消防等正常运行,做到周、月、季度保养有计划,有落实,杜绝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物业工作计划篇七
1、稳抓环卫,提高道路保洁质量,确保开发区环境卫生在全市。
2、发展绿化,确保完成开发区下达的绿化养护及绿化保洁任务。
3、积极拓展其他工程业务,提高经济效益。
4、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安全意识,尤其是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及道路保洁工人人身安全。
5、提高全体干部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
6、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7、力争完成全年营业收入520万元,创利税20万元。
8、积极拓展物业管理新业务,拟承接高铁国际商务区一体化物业管理。
1、加强政治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全体干部员工为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服务的意识。将开发区的新形势、新发展、新变化传达给个职工,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
2、加强职工业务技能培训。尤其是物业管理人员,分管理人员、维修人员、秩序维护员(保安)、保洁员等不同部门、不同工种要定期进行物业管理知识、专业技能训练,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对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继续在各部门推行承包责任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内部的所有事务,部门负责人对公司经理负责。
1)公司拟正式成立监管科,隶属于公司办公室,向办公室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工作。监管科于xx年初成立试运行以来,对公司的各项工作都有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监管力度仍然不够大,离公司领导对监管科的期许,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公司拟于下半年正式成立监管科,加强对各部门的检查考核,量化考核指标,每天考核两次,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不怕得罪人,如实填写日考核表,月底总结考核情况报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按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奖惩。
2)对环境卫队酝酿进行重大改革。推行承包责任制,环卫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签定承包责任合同,全面负责环卫工作。同时计划分路段进行承包,由监管科对各路段进行考核定奖惩;垃圾中转站(车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签订承包责任合同,职责范围包括垃圾中转站、车队、安全保卫、渣土办;与驾驶员签订责任状,明确驾驶员的责、权、利,进一步明确发生安全事故后公司和驾驶员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对原垃圾站进行改造,新上压缩机组一台;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服务力度,拟增加封闭式保洁车、吸粪车及洒水车各一辆;拟接管经七路垃圾中转站。
2)办公室加强内部管理,对公司各部门劳动纪律及业绩的监督考核;负责仓库、汽车等事项的综合管理;组织经理办公会及班组长会议,每月进行工作总结并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安排监管科每天考核各部门工作;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仓库管理、用油管理,材料进出必须有领导签字;油票由办公室统一开具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加油,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随同;汽车维修及购买配件由专人负责,办公室统一安排。
一、对二期业主入伙资料的整理,及时收取相关入伙费用;
二、对一期业主下一年物管费用的及时追缴,保证款项及时入库;
三、对其他各项应收款及时追缴,费用及时收取存入银行;
四、每月定期清理合同及协议,对未收取费用及时追缴;
五、坚决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算,对不符手续的发票绝不付款;
六、监督收银员收银工作,保证款项相符,及时入库;
七、协助收银员做好业主二次供水费用的计算及收取;
八、加强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和素质,更好地服务业主;
九、协助其他部门做好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