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将时间、有限的资源分配给不同的任务,并设定合理的限制。这样,我们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供热公司稽查工作计划篇一
【篇一】
(一)做好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后续工作。进一步加大企业自报税款复核力度,确保企业自查自纠税款100%入库。认真做好选案建议工作。
(二)做好专案检查工作。根据省局稽查局下达的选案检查任务,及时开展专案检查工作。
(三)积极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四)做好税收违法举报案件查处工作。加快检查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查处举报案件。及时把检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给举报人满意的答复。
(五)进一步开展集中整治"庸懒散贪"问题专项工作。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对照19种问题,认真自查剖析,明确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巩固整改成果。
(六)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构建符合地税系统实际的惩治和预防*体系为重点,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确保队伍不出事。
(七)组织干部进一步学习领会xx届六中全会和海南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深入领会我国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领会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领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深刻内涵,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把握我省今后五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方向,结合三局工作予以贯彻落实,以实际行动和良好的工作业绩迎接党的xx大胜利召开。
【篇二】
(一)严格税收执法管理,整顿规范税收秩序。
一是要高度重视,按照地区局的工作布署和区局稽查局20xx年工作要点,确保实现全年稽查查补税收收入不低于本级地税税收收入的1.5%,全年稽查结案户数不少于稽查局干部人均3户,处理发票违章户数要完成25户的目标要求,确保实现全年稽查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是重点部署,继续做好发票专项检查工作。把查前培训与全面检查紧密结合,企业自查与重点检查紧密结合,日常检查与发票专项检查紧密结合,把发票检查与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规范用票秩序,查处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以案释法,教育民众,在管理、检查、处罚等方面形成合力,让假发票失去使用市场,彻底规范发票使用秩序。
三是实行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继续建立与国税、工商、公检法、银行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信息反馈、情报交换,及时掌握涉税违法活动动态,各尽职责,相互配合,形成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
(二)认真贯彻落实好"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
要深入落实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重点落实征、管、查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总结去年好的经验,克服存在的不足,通过统筹结合征收、管理、稽查、执法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内在运行机制和相互之间的衔接,加强稽查与征管等部门的有机协作,开拓创新,实现"以查促管、管查互动"取得新突破。
(三)强化干部素质能力建设,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地税稽查干部队伍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化改进稽查工作作风
彻底改进工作作风精神面貌,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目标导向机制、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机制、奖勤罚懒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工作重点,清楚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作为科室领导的中层干部更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率先垂范,激发全体稽查干部的工作动力。
2.以"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目的,强化稽查干部业务素质
将本局和地区局安排的各类考试纳入年终考核,要分层次制定培训学习计划,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培训授课,将提高稽查人员会计会计实务处理能力和会计电算化作为中长期目标,力争在自治区局限定的时间内,努力打造一支具备组织、协调、查办大要案能力的复合型及专业型稽查队伍。
(四)以税务文化为引领,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把税务文化渗入到各项工作中,建立长效的党建工作机制,确保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提升拒腐防变能力,加强稽查内控机制建设,扎实做好教育、制度、监督、纠风和惩处等各项工作;坚决杜绝稽查工作中有可能存在的人情选案、查而不报、查多报少、以补代罚、该移送不移送的现象,努力以优良作风带动广大稽查干部,使稽查工作真正成为税收工作的一把"利剑"。
【篇三】
一、总体要求
以全区地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地税稽查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人民税务为人民"的治税宗旨,围绕税收收入中心任务,服务服从全局,以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为根本,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以查出税收违法案件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为重点,更新稽查理念,完善机制体,规范执法行为,创新工作方法,加强队伍建设,严明廉政纪律,提升稽查现代化水平,以查促管,以保证质量,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做出新贡献。
工作目标
稽查查补收入不低于图木舒克地方税务局一般预算收入总额的1.5%,实现查补收入150万元以上;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全年查办案件不低于21起;稽查查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区局督办案件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协查信息完整率达到95%以上,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月表)准确率100%。
三、工作内容
(一)稽查综合业务管理
1、制定税务稽查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时报送;全年工作计划有落实。年度终了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质量好。
2、总结本地区稽查工作经验,按要求报送经验交流材料。
3、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相关报表和电子数据,报表数字真实、准确,项目填写完整,数字符合逻辑关系。
4、按照规定的时限、数量、格式报送典型案例,案例质量好。
供热公司稽查工作计划篇二
:本文笔者通过多年来从事电力稽查工作的工作经验,就如何通过开展营销稽查工作来提高营销政策执行力,完善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升电力企业的形象,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效益最大化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随着“三集五大”建设工作的逐步深入,供电企业对营销运营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提高供电企业的服务质量,减少营销日常工作差错,快速高效的解决客户投诉,避免用电过程中的“漏、滴、冒、跑”现象,促进企业效益最大化。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在电力营销经营环节建立电力营销稽查监督机制,配备足够的稽查力量,全面开展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将营销稽查融入到营销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提升营销工作管理水平。
第一,建立健全的稽查工作细则。为把电力营销稽查工作落到实处,首先要完善营销稽查常态管理机制,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建立营销稽查网络体系。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梳理规章制度,对有关营销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政策规定进行整合,梳理营销各专业工作管理制度,建立营销稽查依据。二是制定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细则,出台电力稽查工作管理规范,明确稽查内容、权限、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以及考核奖励办法,使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向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三是构建完善的稽查组织体系,形成由上而下的稽查网络。包含市、县、班组(供电所)等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营销稽查组织体系。
第二,合理安排营销稽查工作。处理好适时稽查与适度稽查,注重稽查安排人性化、稽查计划提前化、稽查方式多样化。安排人性化,按照营销专业工作的时间周期,正常稽查是依照基层单位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稽查时间,这样就能让基层单位正常工作不受稽查的影响。特殊稽查则是指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工作质量、工作进展、业扩报装以及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随时展开的稽查工作,以达到反应迅速、快速改进的良好效果。计划提前化,在稽查工作中要整改以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月度工作安排的各项任务,发挥营销稽查的防范作用,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方式多样化,通过专项稽查和定期稽查等方式,重点稽查外部用电客户用电行为管理和公司内部电力营销业务管理,通过互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查和市县供电公司之间的横向交流稽查。
第一,规范业务流程应用,提高营业业务管理水平。根据对历年营销稽查结果分析可以发现,很多营销基础资料的差错,业务收费错误,供用电合同签订错误等都是由于工作人员对业务流程操作不细心导致。因此在稽查日常工作中加强对业务流程的核查力度也就成为了必然。
1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电力营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经营流失,规范营销稽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营销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营销制度的建设、营销工作质量和行为规范等进行稽查监督。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省公司及其所属供电单位。
2营销稽查的内容
2.1营销制度建设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
2.9检查关口表和售电关口的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周期检定、轮换、故障处理等工作。
2.10服务窗口和从事有关营销服务工作的人员的服务质量。
2.11进行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的查处工作。
2.12对客户投诉和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2.13对营销稽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营销稽查行为、营销稽查工作流程、营销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职责划分及机构设置
3.1公司市场交易部主要负责:
3.1.1制订公司营销稽查的管理制度、工作规定。
3.1.2对下级单位营销稽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表彰和批评。
3.1.3组织开展全网营销专项稽查。
3.1.4定期编报全网营销稽查简报。
3.2各省公司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
3.2.1贯彻落实公司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3.2.2制定营销稽查工作计划,对所属供电单位营销稽查业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2.3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营销专项稽查。
3.2.4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
3.2.5负责公司范围内营销稽查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
3.3各供电局主要负责:
3.3.1贯彻落实上级单位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3.3.2组织开展本单位营销稽查工作。
3.3.3监督被稽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3.3.4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专项稽查任务。
3.3.5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
3.4各省公司、地区供电局要建立健全营销稽查组织体系,配备营销稽查人员,负责组织开展营销稽查工作。
3.4.1各省公司应在市场部门下设营销稽查专职岗位。
3.4.2各省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营销稽查机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营销稽查机构,可设为二级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
(1)省会城市供电企业;
(2)年售电量100亿kwh以上;
(3)供电客户数100万户以上;
(4)管理十个及以上县级供电企业。
其他供电企业应配备专门的营销稽查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3.4.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供电企业应设立营销稽查班或专职人员,负责营销稽查日常管理工作。
(1)年售电量10亿kwh及以上;
(2)用电客户数达10万户及以上;
(3)管理十个及以上供电所。
其他县级供电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营销稽查人员。
3.4.4所有涉及营销工作的班组、供电所(如:抄核收班、用电检查班、计量班、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等)要设置兼(专)职营销稽查人员,负责日常内部稽查工作。
4.1营销稽查实行以日常稽查为主,专项稽查为辅。
4.2日常稽查实行计划管理,营销稽查人员应制定年度和月度稽查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稽查工作,月度终了和年度终了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4.3专项稽查针对日常稽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
4.4营销稽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关证件或文件。
4.5营销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稽查机构出具《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格式参照附表1),《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应一事一单。被稽查单位收到《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后应限时进行整改,涉及电量电费的应按差额进行补退,并填写《电力营销稽查整改情况反馈单》(格式参照附表2),将整改情况反馈回稽查机构。
4.6.2优质服务类稽查样本比例要求为:营业窗口、95598、故障抢修等1%。
5营销稽查信息报告和发布
5.1各省公司应在每季度第15个工作日前将《营销稽查简报》报公司市场交易部。
5.2《营销稽查简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5.2.2营销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营销稽查样本完成情况。
5.2.3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整改措施建议;
5.2.4下期稽查工作计划。
5.3公司市场交易部对各省公司上报的《营销稽查简报》进行汇总后,发至公司领导、有关部门和各省公司。
6营销稽查的考核
6.1营销稽查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一)营销稽查样本完成情况;(二)发现的营销差错数量。
6.2各省公司在每年一季度内制定并上报营销稽查工作计划。
6.3公司市场交易部每年组织营销稽查专项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对营销稽查开展不力、营销差错较多的单位进行批评。
6.4对发现或防止重大营销差错,或在打击窃电行为、防止违章用电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省公司给予专项奖励。
7附则
7.1各省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7.2本办法由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解释。
7.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会议营销的工作计划-营销工作计划
2.医药领域营销工作计划-营销工作计划
3.电子软件营销工作计划-营销工作计划
4.精选营销工作计划样本-营销工作计划
6.营销工作计划
7.营销工作计划精选 市场营销工作计划
8.2018酒店营销工作计划,酒店营销工作计划
供热公司稽查工作计划篇三
(随岳监控中心--张昌伟)
内容提要:高速公路与其它公路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具有技术标准高,行车无干扰,交通及服务设施齐全等特点。由于高速公路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而且属于收费通行,所以在管理上与其它公路有所不同,要求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严密。高速公路收费稽查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中必要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是高速公路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者,是打击非法偷逃高速公路规费的主力军。
一、湖北省高速公路收费工作的现状
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3900公里,按投资和收费形式不同,大体上可以将我省高速公路分成四类:一类是政府统贷统还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二类是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个人投资)高速公路;三类是转让收费权、中港合作高速公路;四类是股份上市高速公路。
二、影响和制约收费工作的问题
自实行高速公路收费到现在已有很多年的历史,在开展收费工作的过程中,收费设施不断更新,收费方式不断推陈出新,营运管理也不断趋于完善等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影响和制约收费工作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对收费工作的制约作用越来越凸现出来。
1.换卡/倒卡作弊问题
换卡作弊是封闭式系统通过缩短里程少缴费的一种作弊形式。中途换卡,买短跑长,这是封闭式收费系统中较为古老的逃费方法,主要逃费群为:出租车、长途客车、专线货用车如货柜车,最为严重的可能是收费员换卡。而在入口将车牌号码写入通行卡、出口进行核查是一种防范措施。以前在国内外某些系统采用在通行ic卡中人工键入牌号尾数(3位)的方法来防止换、倒卡。但是,由于人工输入车牌输入人为操作,因种种原因误输率一直比较高,造成出口车牌不符的情况非常多,给核查工作带来极大的负担。
供热公司稽查工作计划篇四
- 2019年稽查工作计划范文
- 交通稽查大队今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 电力营销稽查工作计划
- 县交通稽查站个人工作计划
20xx年,我局将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稽查定位,加强稽查队伍管理,注重提高稽查质效,出色地完成各项稽查工作任务。
工作目标:把握三个重点,实行三个结合,实现三个提高。三个重点是: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为重点,整顿行业税收秩序;以整治税收秩序为重点,规范地区税收秩序;以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为重点,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三个结合是:稽查工作与税收征管实践相结合,透视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与税收政策相结合,透析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税收实践反映的政策问题;与稽查管理软件的应用相结合,进一步规范稽查管理和执法行为。三个提高是:提高稽查管理能力;提高稽查执法水平;提高选案准确率、结案率、查补收入入库率。
1.组织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积极完成由区局统一部署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自查、抽查和审计式检查工作。同时我局将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组织开展审计式检查。加大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的指导力度,提高税收自查质量。
2.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根据区局统一安排,重点对非正常状态企业逐户、逐笔的检查,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的县(市)组织开展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重点打击虚开建筑业、货物运输业发票等违法活动,加大对偷逃骗税活动的打击力度。
3.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和合力,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打击“卖方市场”,整治“买方市场”。协同国税局、公安机关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捣毁制假贩假窝点。加大假发票曝光力度,提高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社会效应。
4.认真做好涉税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强对税收违法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和查处工作。实施检举案件分类处理,明确分类权限和程序。提高稽查案源管理质量效率,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案源管理方法。强化举报服务意识,提高检举服务质量,引导检举人实事求是检举税收违法行为。严格为检举人保守秘密,依法确认、计算和兑付奖金,积极为检举人兑奖提供优质服务。
5.进一步巩固完善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联合办案、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涉税信息的沟通与交换,达到信息共享,密切相互间协作,掌握更多的案件线索,巩固和完善各项协作机制,使各类稽查案件能顺利查处。
6.建设稽查信息平台。树立“信息管税”理念,坚持信息化稽查。充分利用《税务稽查管理软件》,严禁出现机外操作和机外数据,加强数据录入和程序操作,通过管理软件加强稽查系统业务管理。充分利用征管信息开展选案、深度检查,重点关注纳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切实提高对信息化管理企业的稽查办案能力,有效应对企业利用电子账簿虚假记账、隐匿或销毁电子账簿以及利用互联网、手机通讯等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税收。
7.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规范化管理,严格目标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稽查执法程序,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8.加大稽查管理软件的培训与加强软件再利用功能。由于在20xx年的稽查管理软件在实际应用上存在许多问题,我局将在新的一年里,对稽查管理软件进行分环节再培训,以保证稽查软件正常运行,不出问题。
9.加强稽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的稽查干部队伍。加大对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有效提高稽查质量。抓好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时刻注意稽查队伍中出现的不良苗头和隐患。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继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一步筑牢稽查部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实现对稽查重点环节监控,建立科学有效的廉政预警体系,确保稽查干部队伍干净干事,不出问题。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工作做法
1.积极创新,采取灵活有效措施,加强属地管理。
2.多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整治行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反应快速,及时高效地处理“110”报警案件及群众投诉。
(六)积极抓好运政稽查队伍的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工作。
1.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推进稽查工作向多元化发展。
2.加强后备骨干力量的培养。
3.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使稽查队工作不断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存在的问题
(一)抗法、拒检等情况仍较为严重。
(二)队伍建设,安全管理尚需进一步加强。
(三)大队人员缺口过大,给运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第三季度工作计划
(二)开展广湛线、广梅线、广清线客运市场整治工作。
,廉政勤政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新队员的教育管
一、稽查是营销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方法。
在对客户服务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给整个营销工作带来不良隐患,所以用电稽查要严格对这个系统的每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和跟踪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下发稽查工作传票限期整改,并与营业工作标准实行奖惩挂钩考核,促进营销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强化计量装置管理的监督
1、对不同的用电类别的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其计量方式、准确度、电压等级、量限、二次回路的电缆长度及截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另外,可检查其是否对投入使用后的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周期性的轮换和校验,以及是否及时的向营抄人员通知电能表及计费pt、ct的更换情况。
2、对各供电所计量资产、质量及技术管理进行检查,计量装置的产权应注明清楚,更换电能表的各种参数尤其是表底数要准确,必须形成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核对准确的机制,否则,不但是资产底数不清,而且会引发人为的多收或少收电量的事件发生。
3、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旧型号电能表更换淘汰情况进行检查,积极推广使用标定电流、高精度多功能电能表和较先进可靠的电能计量装置。
三、加强对电价电费管理的稽查
加强对电价电费的管理的稽查力度,尤其是各类电价比例的构成作好细致的稽查审核工作。定期对营销单位的电费收取、日常营业管理、营业报表、电费账务进行检查,对查处的问题及时报有关管理部门,并给予通报处理,要确保供电营销数据的真实可靠。
四、搞好用电分析,加强防治窃电和反窃电工作
1、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营销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基础上,加强对线损、供售电量、平均电价的分析。一是加强电能计量管理,特别是抓好关口计量表、母线电量平衡及大用户的计量管理和监督,确保各种表计的精度在标准范围内。二是要了解各关口及重要用户的用电容量和月生产情况,掌握用电的基本规律,使电量波动处于有效的管理控制中。三是按月开展量、价、费、损综合分析工作,找出问题焦点,对线损变化大、线损高的配电台区和电量异动大的电力用户,要有组织、有目标的开展专项稽查,为降损节能、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制定措施依据。
2、加快运行电能计量装置防窃电功能的技术改造,特别对专变用电要采取专用计量柜(具有防窃电功能),或采用变压器上装计量箱。对一般动力用户计量点要加装具有防窃功能的计量柜(箱),为电力营销堵漏增收提供保障。
3、定期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及司法机关开展电力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宣传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从严打击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
五、加强优质服务和行风建设监督
供电企业开展优质服务、加强行风建设是新时期各级组织的要求和广大电力客户共同呼声,同时也是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在深入贯彻"优质、方便、规范、真诚"八服务方针,切实履行供电服务"十项承诺"中,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优质服务和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和监督体系,要确保此项工作开展的卓有成效,促使其成为每位电力员工的自觉行为。二是开展供电优质服务要与实现一切满足用电客户的用电需求出发,解决发生在客户身边用电困难,及时纠正和处理严重损害客户切身利益的问题。三是要与培育电力市场、促进增供扩销、打造优质服务品牌相结合。
电力稽查工作要针对当前优质服务和行风建设中存在问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一是规范供用电合同和报装接电手续,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二是经常性开展用电营业普查和用电检查工作,清理转供电用户,取消中间环节,将分类电价落实到位。三是加强营销管理中的抄、核、收及设备维护的稽查工作,杜绝估、漏、错抄等现象。四是围绕“供电服务、安装施工、收交电费”等方面进行检查,严禁有关人员以停电为手段收取其他费用或刁难用户。五是解决电力用户反映的“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 和“乱收费、乱摊派、乱加价”及搭车收费等问题。六是及时调查处理行风违规违纪问题,落实行风建设违纪责任追究制,确保行风不发生严重违纪问题。
六、营销稽查工作对电费管理中心的信息利用
在“一部三中心”的营销体系中,客户服务中心营销稽查大队和电费管理中心各自担负着不同的工作职能。客户服务中心营销稽查大队担负着对电力营销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电费管理中心承担着电量电费的集中核算、监控以及电费账务的管理。
客户服务中心营销稽查大队与电费管理中心采取联动,在工作中充分利用其在电量电费审核和监控过程中所积累的信息资源,可拓展营销稽查工作面,促进营销稽查工作的发展,从而提高营销稽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目的。
1、有效利用信息资源,能够提高营销稽查工作效率
共享信息资源,是指对电费管理中心在电费审核及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共享。以前对电量电费是否漏计和错收开展稽查,通常需要稽查人员根据特定稽查主题在营销系统中搜索疑似用户名单,然后通过网络稽查和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或者对特定营业站所全面开展稽查才能发现电量电费错收。
营销稽查通过信息共享可以省却对这类信息的搜索过程,能够利用电费管理中心所提供的信息开展稽查工作,直接进入网络稽查和实地核查阶段。
实践证明,与电费管理中心实行联动,有效利用共享信息,可增强营销稽查针对性,提高了营销稽查的工作效率。
2、共享信息资源,使营销稽查与电费管理形成闭环管理
营销稽查依据电费管理中心提供的信息开展稽查工作,最后应将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电费管理中心,使他们也能够及时掌握营销稽查的动态,共享稽查信息,促进电费管理中心在开展营业质量监控过程中,有重点的开展监控,并为营销稽查提供更为丰富的信息源,同时也拓展了营销稽查的工作面。
3、有效利用信息,能够及时防范电量电费的流失
通过营销稽查发现的错收电量电费,通常都不是在稽查当月发生的,而是在之前的几个月发生的。漏收的电量电费可能会涉及几个月甚至是一年,因为时间跨度长、累计漏收金额多,给追补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用户甚至会以种种借口拒交、少交,从而使电费流失,给供电企业造成损失。
稽查人员虽然不可能在电费提交之前,对所有的异常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但是能够采取跟班稽查的工作方式,在电费提交后,对审核异常用户利用营销系统和信息采集系统开展稽查工作。
实行联动共享信息资源,能够使营销稽查及时介入,提高稽查工作的时效,起到缩短补收时间跨度,减少漏收电费金额,降低电量、电费流失的风险。
4、信息资源的共享与联动 能够使营销工作做到“不脱节、不重叠”
电费管理中心监控部门具有对全公司营销工作质量监控的职能,提高营销工作质量是两个中心的共同目地。通过联动,营销稽查部门可以及时根据营业工作质量分析报告和监控部提供的各类资料,制定稽查工作计划,针对性的开展稽查工作,避免一项工作两个部门同时在开展的“重叠”现象,同时也能够使电费管理中心在电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用户异常信息能够有具体的部门进行核查和落实避免了“脱节”现象,既能够节省人力资源,又能够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采取现有的网络稽查和跟班稽查工作方式,与电费管理中心实行联动,共享信息资源,可拓展营销稽查工作面,促进营销稽查工作的发展,能够提高营销稽查工作效率,同时有效的防范电量电费的流失。通过两个中心间的紧密协作,还能够使营销工作做到“不重叠、不脱节”,从而达到共同提升营销工作质量的目地。
总之,在电力企业公司化、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大环境下,供电企业内部的改革在不断向纵深推进,电力稽查工作也必须适应改革形势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注重实效,要建立适应市场、工作规范、监督有力、服务优良的稽查工作体系,不断拓宽稽查范围和层面,全面提升稽查服务理念,为创一流供电企业把好营销质量关。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和xx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以稽查支队和局党委关于稽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交通稽查的特点和优势,落实规范化稽查站的总体规划,健全稽查党员干部的培训计划,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形成治超长效机制,为我县经济的跨越发展保驾护航,为繁荣道路运输市场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1、xx队伍建设目标。全体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明显提高,人人都能当先锋,个个都能挑重担,在执法过程中能够自觉做到遵章守纪,举止文明,恪守职责,严守程序,严肃执法,不枉不纵,有错必纠,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大为提高。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完善学习制度和学习培训计划,要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认真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国家大政方针及省厅和市交通局的有关文件,积极开展政治教育和“四项教育”等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做好学习笔记,并定期地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与年底评先选优挂钩。
3、加强培训,提高专业文化素质。注重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微机、英语、计算机、财会等相关文化知识的学习。在系统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建立单位培训档案和个人学习档案。同时,我们将在明年3月份组织队列及执法指挥动作等方面的训练,采取封闭式训练,使整体军事素质明显提高;积极组织开展车辆驾驶和执法装备使用操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实战技能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严格执法程序,加强执法规范建设。
1、规范上岗执勤。坚持岗前训练、列队上岗,统一、规范执勤行为,树立严格的稽查形象。
2、规范执法程序。制定严格的内外勤交接制度,保证内外勤交接环节的质量。实行查处分离办法和说情登记制度,对于托人找关系处理的车辆单独登记造册,建立说情车辆台账。外查人员做到“三个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合法、运用法律法规合法等规范化执法行为。
3、规范执法文书,并及时整理成卷归档,搞好档案管理。同时,执法档案、统计报表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网络由专人管理。
(三)加大路面执法力量
1、采取以稽查站为点以流动稽查点为衬托的形式,把促进交通规费征收、超员超限检查和清理整顿运输市场作为稽查工作重点。严厉打击“黑车”、“黑户”,严厉打击偷逃交通规费的行为,协助交管所搞好规费征收。
2、加强超限超载管理,是保障治超成果的关键。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稽查;加强对运煤运铁车辆的监控,对这些严管重罚,此外我们还将对一些可疑车辆采取了“跟、查、罚”的办法,跟就是跟踪车辆落实运输路线,查就是在所跟踪车辆运输的重量,罚就是一旦查出是超限超载的车辆给予重罚。
供热公司稽查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_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_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