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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设施处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各级工会组织注重自身建设,坚持建项目与建会同步,高标准配备干部。同时,在规范工作程序,量化考核指标,强化内业管理、培训基层干部,提升基层活力方面都下了很大的工夫。工会干部学习理论、研究问题、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已经形成风气,也为更好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今年,总公司工会相继组织了_四中全会精神学习研讨、工会工作形势任务讲座和学习型组织理论宣讲等多次,为各级工会干部加油充电。
今年是我们连续开展工会工作理论研讨活动的第13个年头。这项工作已经形成制度规范,形式基本固定,内容与时俱进。各级工会干部结合实际工作,研究新理论、关注新问题、总结工作规律、归纳工作方法,提高了理性思维能力和工作水平。今年我们报送10篇论文参加市总城建工委的评选,选送8篇论文参加市总“三优”成果奖评选,都获得了很高的评价。先后有11篇调研成果和理论文章发表在《天津工运》上,我们的第六册《优秀论文集》也已经结集出版。市总副主席安亭洲同志在序言中对我们调研工作取得的成绩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建家工作作为传统优势项目仍然保持强劲势头。各单位在巩固建家成果,深化建家工作方面都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结合学习型班组创建活动,文化建家、素质建家、特色建家、乐园建家等活动相继开展,保证了建家工作的实效性。
送温暖工程继续深化。健全和完善了维护困难职工群体利益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了帮扶工作思路,建立了“信息报表汇报制度”,使工会对困难职工生活基础管理工作向注重数据对比、结构分析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充实了帮扶基金,加大了解困基金的投入和使用力度,去年全局救济补助困难职工1*4人次,发放救济金 40余万元。极大的缓解了困难职工的生活压力。
退管工作扩大、完善了按居住地划片分组,健全了退休人员档案,实行自行管理,自行服务,自行包保的退休职工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 “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对全局2827名困难退休职工和33名退休劳模进行了慰问,发放慰问金90余万元。
财务工作超额完成全年经费收缴和上解。基层财务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女职工委员会作用得到加强,女职工合法权益保证机制逐渐完善和健全。“三八”太极系列展示活动形成规模。
市政管理设施处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网、隧道等基础设施(或称市政设施),是充分发挥城市载体功能的先决条件,也是发挥城市综合功能的基础,是城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下文是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邯郸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工商、环保、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吸收外资、社会各类资本等相结合的多元投资方式,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参与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九条对建设、养护维修和保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承担市政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遵循城市地下工程管线避让原则和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在掘破城市道路施工的过程中,如遇与原有地下管线发生重叠或者交叉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施工应当实行工程质量监理、监督制度。竣工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验。
第十四条变更市政设施原址原貌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征得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城市道路使用性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养护维修,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
未列入城市建设计划,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在未移交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前,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做的统一标志;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十八条以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做为载体发布广告或者信息的,须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经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同意,方可使用。
第四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和停车场、隔离带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保持城市道路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属于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还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占用。
占用期间占用者需要变更占用位置、面积、期限或者用途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需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占用者。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害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和防护围栏设施,完工后二日内清理完毕。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四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须征得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养护维修,并定期巡查。
因管理不善造成道路不畅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由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道路做为集贸市场;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在停车场、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或者桥梁上试刹车;
(五)擅自拆除、迁移、遮挡、改动城市道路设施;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维修,保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事先告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确需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拆除,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城市树木生长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当发生特殊情况,致使树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照明线路架设先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修剪费用;照明线路架设晚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支付修剪费用。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排水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其他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水设施进行定期养护维修,保持各类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和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和建设,原有雨水污水混流的排水设施应当限期进行分流改造。
第三十六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需直接、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或者临时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排水设计图纸、水量资料、经具有排水监测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和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需要迁移、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
单位、个体经营者取得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七条需直接、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或者临时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排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第三十八条与市政排水设施连接的化粪池和其他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定期疏通和清掏。造成市政排水设施堵塞、冒溢和损害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掏和维修费用。
第三十九条因意外事故,造成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进入排水管道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报告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逐步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各类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堵塞、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污物;
(四)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城市桥涵是指城市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监测、检查城市桥涵的内部结构变化,做好养护维修工作。
第四十四条车辆通过城市桥涵时,应当遵守限荷、限高、限宽、限长的规定。
超限车辆通过城市桥涵时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通过城市桥涵时,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依附城市桥涵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向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管线的管理单位对其架设的管线应当定期检查、养护维修。
第四十六条临时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城市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同意。
第四十七条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
(三)在桥梁上下、涵洞和隧道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摆设摊点;
(四)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损害的机动车辆擅自通过桥涵;
(六)擅自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的空地及人行地下通道;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的行为。
第八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八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市政设施的水平。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和市政设施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四十九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实施市政设施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十条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管理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不得侵犯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不得滥施处罚和贪污、挪用、私分罚款;
(四)不得参与管理相对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六)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处罚。
第五十二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管理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五十四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五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六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九章法律责任
(二)未按照市政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市政设施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五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为不合格的市政工程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变更市政设施原址原貌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七)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或者桥梁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水的。
(一)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的;
(二)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的;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物质的。
(一)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三)损害、堵塞、侵占城市排水设施收水口的;
(四)与市政设施连接的化粪池未按照规定期限清理的;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污物的;
(六)擅自在桥梁上下和涵洞内、人行地下通道内和人行天桥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摆设摊点,以及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的空地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进行作业或者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之一,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
对情节较轻,改错态度良好人员的措施
罚款
刑事追究
市政管理设施处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两年来,我能不断提高对学习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始终把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放在首位,努力在实践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自觉参加机关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一方面,我注重在参加机关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政治教育的同时自己安排时间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敏锐性和辨别力。我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xxx思想,特别是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xxxxxx七一重要讲话、“两个务必”重要讲话以及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党的xxx精神等等,努力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我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注重学习与港务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行政法规。我参加xxx组织的“危险货物岸上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市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行政执法”等培训,并能够学而多思,学以致用,进一步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在工作之余,我结合工作的需要,加强对《xxx行政许可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及《港口法》的学习和等有关法律和业务文件的学习和领会,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同时,我还积极关注国内外政治、实事,加强对经济、法律、科技等各方面知识的学习,努力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增强务实意识,努力提高工作实效和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
工作两年来,我始终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高昂的工作热情和工作干劲投入到工作中,保持平常心态,认真履行职责,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积极配合领导开展工作,较好完成各项既定的工作任务。xx年初,在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兼任围头分局局长助理。
1、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港政管理科的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多,在日常工作中我以围绕市局中心工作,积极配合部门领导完成既定工作为原则,以务实、高效的工作态度确保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方向、要求到位。
2、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在工作中,我一方面能注重遵守组织原则,加强请示汇报,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和发现的问题。另一方面能注意加强与同事一起研究探讨工作,凡事多通气多商量,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3、工作重点突出。两年来,我重点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和企业经营许可工作等重点工作的开展和推进。xx年8月至10月份,为了更好进行港口基础设施投入,配合围头分局对深沪港务站港口规费征收,在分局的两个月时间在推进规费征收工作的同时抓住机会加强对基层工作情况的了解;为认真贯彻《安全法》,我们对各码头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及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促进码头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与此同时,还配合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特种车辆进行检查并发给合格证,对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今年,我们对全市相关企业进行审核,建立港口企业档案,并对符合条件的53企业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我们还和航道处及有关科室对全市沙场整治工作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根据《港口法》的要求,对原有的从事船舶垃圾回收及围油栏供应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查,取缔无证经营及不合格企业。
三、增强党性意识,不断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作为一名年轻干部,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我始终注意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1、讲政治、讲大局。我能自觉按照“三讲”教育的要求,增强自身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工作岗位上努力锻炼自身综合素质素质。在参加港务局工作不久,我就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表明我向党组织靠进在政治上追求进步的决心。
2、严以律已,宽以待人。我能能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关于廉洁从政和反对腐败的指示精神和中纪委有关全会精神,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特别是认真学习xxx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xxxxxx“两个务心”重要讲话,学习郑培民、谷文昌同志的先进事迹,“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自觉加强党性锻炼,牢固树立艰苦奋斗的思想,同时从李嘉廷、郑化仁等腐败案件中,吸取教训,警钟长鸣,自觉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厉。待人诚恳,团结同志,关心他人,虚心向同事学习,诚恳接受同志们提出的建议意见。
以上是两年来我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回顾,虽然说经过不懈的努力,我个人在思想上不断成熟,在工作水平、领导能力上得到提高,工作成效上也有一些收获,但还存在一些不够的地方。今后,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市政管理设施处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7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责任主体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资料移交。市质安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局建管科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将质量监督档案、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备案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并移交局建管科备案、归档,局建管科在备案登记台账上登记签收。
(三)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已填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交局行政许可办办理备案申请。
(四)资料初审。局行政许可办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查备案资料原件及资料完整性;资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加盖“原件已核”章并签字,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将资料移交局建管科;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建设行政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备案审查。局建管科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局行政许可办移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字盖章完成备案手续,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市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备案表留一份存档,其余资料交局行政许可办;不符合要求的`,在《局行政审批跟踪表》上签署意见,资料返回局行政许可办,并对发现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由建管科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备案资料交付。完成备案的,局行政许可办2个工作日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备案信息,将4份签字盖章的备案表交建设单位,其余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正本)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批复)。
(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的协议。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市城建档案馆、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存各一份;除备案机关一份由局建管科留存外,其余由建设单位负责转交。
第七条 市质安处在日常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交局执法支队查处。局执法支队应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项目巡查,发现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未停止等违法行为的,应立案查处,同时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并抄送局建管科、市质安处。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质安处应及时在《市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验收信息,局建管科每周不少于一次查阅信息,对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向建设单位下达督办通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依法依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限期未完成备案的,移交局执法支队跟踪督办并依法查处。
第九条 局建管科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规增加建筑面积、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应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移交局执法支队查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对未按本制度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照执行。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市政管理设施处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1、是坚持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尽量做到让领导满意;
二、严于律已,自觉遵守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做事要谨慎认真,日常巡查中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待人处事要有礼貌,对待同事要坦诚宽容;严肃单位的纪律,工作不懈怠,工作态度积极认真。
1、20xx年全年管理所共更换基础设施:扣板护栏23节,扣板护栏墩子16个,扣板护栏柱子20根。欧风护栏36节,欧风护栏墩子35个,欧风护栏柱子33根;中国结护栏8节,中国结墩子4个,中国结护栏柱子4根。防撞桶64个。
2、20xx年更换检查井等:检查井xx套,检查井盖6个,沉沙井15套,沉沙井盖6个。通知相关单位(供电.自来水.移动.传输局等)更换隐患井盖28个。
3、每周上报周报一篇,记录一周中巡查发生的事情。一月内报巡查日记一篇,记录一月内干的工作。半年内上报护栏基础设施及检查井基础设施的更换的明细。年底总结一年所作出的工作,细致到每月每日,以照片为证。
1、专业技术知识不是很高,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在高素质的基础上更要加强自己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不断学习,让自己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市政工程管理所人员。
2、20xx年是充满期待的一年。我会积极完成单位安排市政管理所任务。作为管理所其中的一员有义务、有责任、有目标、有理想地去做好本所的工作,做好自己工作分内的事情。
1、加强学习和实践,继续提高。
2、竭尽全力配合完成市政管理所工作任务。
3、完善自身素质。
新的一年,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充实、提高和完善自己,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工作业务技能为微山县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