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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执法人思想汇报(5篇)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船舶检验、海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
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定》的总要求,强化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具有促进交通改革和发展的理想信念;具有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思想道德;具有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业务技能;具有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纪律作风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规范行为。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集中培训与自学结合的原则,加强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钻研业务、遵章守纪、恪守职责、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业务的知识;
(三)热爱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独立工作的能力;
(六)符合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规定的资质条件;
(七)经过遵义市交通局审查同意。
第八条 调入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安排执法岗位培训,不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执法单位应当制订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并将执法人员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以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一)岗前培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8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更新知识的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
(三)转岗培训。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培训结束前应当进行结业考试,考试实行教考分离、上级审卷、统一考试的方式,以闭卷形式为主。考试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的,予以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参加岗前培训的新录用人员,取消录用资格;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执法人员,暂扣执法证件,重新参加培训;参加转岗培训的执法人员,不予转岗;参加考评不合格培训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四)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滥施处罚或徇私枉法;
(七)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的职责;
(八)执行公务时不得饮酒;
(九)不准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进入娱乐场所。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没有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应当采用简化的程序并在合理期限内办结。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船;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七)、(八)、(九)项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可暂扣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直至注销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情节严重但未构成犯罪的,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由人事部门统一负责。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第十三条纪律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条 年度考评等次为优秀的,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免予审查。
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一年内执法证件被暂扣二次以上的,可以作年度考评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六条 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 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其中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
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申领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内容:
(四)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将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审查。
第三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是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制作并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遗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所属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属实的,于3日内通过媒体发表遗失声明。声明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补发新证。
(一)持证人调离执法单位或者岗位的;
(二)持证人退休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在岗培训,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考核分为以下四个等次:
(四)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执法错案。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输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保留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对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予以年度审验通过。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
(四)其他应当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对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返还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八)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吊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暂扣、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年第16号令)同时废止。
2023年行政执法人思想汇报(5篇)篇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夯实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略……
(二)基本原则
略……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主要任务,推动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和街道服务管理体制。
(一)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1.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区域特点优化职能配置,严格在规定的限额内统筹优化和综合设置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强化乡镇和街道党(工)委领导作用,构建更好服务群众、简约精干的基层组织架构。整合乡镇和街道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及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一类乡镇党政机构不超过5个、事业单位不超过6个,二类乡镇党政机构不超过5个、事业单位不超过5个,三类乡镇党政机构不超过4个、事业单位不超过5个。街道党政机构不超过5个、事业单位不超过5个。在同一市(州)辖区内,乡镇和街道机构设置要基本统一。乡镇和街道领导职数原则上不突破现有总量。全面清理各种自设机构和岗位,各地在乡镇和街道擅自设立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均要取消。乡镇和街道机构设置方案于2019年底前报市级党委审批后实施。从严从紧规范设置挂牌机构。严禁乡镇和街道在机构限额之外设置机构,严禁上级职能部门干预基层机构编制事项。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和中央有明确规定的外,上级职能部门不得要求乡镇和街道对口设立机构和加挂牌子,不得要求在村(社区)设立机构和加挂牌子。
2.完善服务体系。在整合基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责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乡镇和街道党政综合(便民)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紧扣城乡基层治理,聚焦基层党的建设、乡村振兴、精准脱贫、新型城镇化等重点工作以及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不动产登记、社会救助、户籍管理、乡村建设、危(旧)房改造、古村(屋)修缮、改水改厕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事项,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深入推进“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县(市、区)政府要于2019年底前修订完善乡镇和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指导乡镇和街道于2020年6月底前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加强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村(社区)办理,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点和网上服务站点全覆盖,积极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逐步扩大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范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3.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经济发达镇和重点镇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等职责和体制机制。承接审批服务职责较多、任务较重的经济发达镇和重点镇,在整合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探索设立专门的审批服务机构,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
4.完善指挥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和街道的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人员编制要相应划转。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建立健全纳入乡镇和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强化乡镇街道对派驻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管理,派驻机构人员编制调整、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必须征求所在乡镇和街道党(工)委意见。
5.整合执法机构队伍。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由乡镇和街道统一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探索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对超出权限的执法事项,做好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6.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落实执法公示责任,做到依据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过程公开。严格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建立健全乡镇和街道与县直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市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合协作办法。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三)整合基层网格管理和指挥平台
7.调整优化网格设置。全面推行网格化服务管理,将上级部门在基层设置的多个网格整合为一个综合网格,依托村(社区)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统筹网格内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社会救助等工作,实现“多网合一”。强化党建引领,将党支部或党小组建在网格上,选优配强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
8.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合理确定网格监管任务和事项,科学配置网格员力量,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畅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提高网格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2019年底前县级政府要制定网格监管任务和事项清单,乡镇和街道要完成辖区网格“定人、定岗、定责”工作。整合现有设在乡镇和街道的党的建设、综合治理、社区治理、数字城管等各系统指挥信息资源,建立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强化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撑,上级相关部门的视频监控等要尽可能接入基层综合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建立健全发现问题、流转交办、协调联动、研判预警、督查考核等综合指挥工作机制,实现基层管理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运转。
(四)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
9.扩大服务管理权限。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重点扩大乡镇和街道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省政府将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试点基础上逐步统一和规范赋权事项,制定赋权清单,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确保下放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乡镇和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2020年6月底前,省政府统一制定《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2020年底前,县级政府制定本地区赋权目录。
10.创新人员编制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和街道倾斜,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充实加强基层一线工作力量。坚持乡镇编制“专编专用”,县级以上机关不得变相占用乡镇编制。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所辖乡镇之间调剂使用。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根据基层对人才的需求,按编制员额及时补充人员,制定用编用人计划优先保障空编的乡镇和街道。整合条线辅助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乡镇和街道统筹指挥调配。创新基层人员编制管理,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赋予乡镇和街道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未征得乡镇和街道党(工)委同意,并经县级组织、人社部门批准,不得从乡镇和街道借调工作人员。
11.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投放基层的公共服务资源,应当以乡镇和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加强下放给乡镇和街道事权的人才、技术、资金、网络端口等方面的保障,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使基层有人有物有权,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
12.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机制。完善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聘用、职级晋升、职级评定、绩效工资等制度,严格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边津贴等政策规定,确保实现乡镇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乡镇干部收入一般高于县级机关同职级干部20%。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乡镇公务员标准对在乡镇工作的事业编制干部发放交通补贴。进一步调动基层干部队伍积极性,激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五)优化上级机关对基层的领导方式
13.建立健全“一对多”“多对一”的制度机制。上级机关要优化对基层的领导方式,积极支持基层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乡镇和街道机构“一对多”“多对一”的制度机制。市级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和街道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办法,促进理顺乡镇和街道与县直部门的工作对接、请示汇报和沟通衔接关系。
14.探索建立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制度。县级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乡镇和街道承担的,需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并报县级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边界,及时纠正简单以“属地管理”把责任层层下移等问题。上级部门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和街道承担。
15.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文件精神,组织力量对上级与乡镇和街道签订的各类“责任状”和考核评比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针对乡镇和街道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和街道设置“一票否决”事项。对乡镇和街道实行一次性综合考核,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统筹安排。上级职能部门一般不对乡镇和街道进行直接考核,确需开展的按一事一报原则报批。
略……
2023年行政执法人思想汇报(5篇)篇三
(二)资格审查
对报名考生资格进行审查,若发现考生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取消报考资格。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聘者持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书(以上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张);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格证明;报名登记表(登陆自贡人才网:、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如系在职人员,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或持有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
(三)考试
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100分,其中:笔试占总成绩的60%,面试占总成绩的40%。
1、笔试
(1)笔试科目:《城管综合知识》,主要考查城市管理相关的法规、综合知识。
(2)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按照1.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考生笔试成绩高低排序,若笔试总成绩相同,则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面试后依据招聘职位及名额,按照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如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高低排序;若面试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若以上情况成绩再相同,则通过加试作出选择确定排序。
体检在指定医院执行,未按时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等额确定递补参加体检。体检时携带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体检费按体检医院收取为准,由考生自理。
(五)政审考察
主要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等进行考察,核实考察对象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同时对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察。因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按报考人员总成绩高低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
(六)公示
根据政审考察结果确定拟招聘人员,由大安区城管执法分局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2023年行政执法人思想汇报(5篇)篇四
时间过得很快,20xx年已经接近了尾声,一年来,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在工作、学习、个人素质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下面将这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敬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在工作上,我严格遵守单位的每一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每一项任务,主要有:第一,成功发表论文一篇。论文题目是《3s技术在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的应用》,投稿到《甘肃科技》期刊上,于12月23日出刊。第二,完成了第二篇论文。题目是《xxxxx地理信息系统初探》,目前投稿至《环境科学与技术》,正在审稿期间。第三,不管是在站上还是局机关,辅助单位同事做饭,虽然水平有限,但是在同事的建议和宝贵意见下,水平不断提高。第四,在陇南学习了为期7天的动植物标本制作。第五,在杭州学习了arcgis软件操作。第六,在省测绘局学习了地形图和植被图的制作。
认真学习了《自然保护区理论》、《地理信息系统原理及应用》和《自然地理学》三本书,并详细做了读书笔记。
在工作之余,学习专业相关软件,提高动手能力,把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让地理信息系统更好的为我们保护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服务。
第一,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单位制度,积极响应单位号召。
第二,实现理论和实践很好的结合。通过加强学习地理信息系统相关软件,实现论文中描述的目的,主要包括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保护区三维系统的制作和建立、为保护区建立地理信息系统、为制作好的植被图和地形图创立一个显示平台。
第三,购买制作标本的所需工具,完成在陇南采集的植物标本上台纸、做边框的工作。
第四,选择两本工作相关的书籍进行阅读,并做好学习笔记和政治笔记。
2023年行政执法人思想汇报(5篇)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法规科技科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需要经过执法人员资格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交通运输执法职业道德等。基本法律知识指与交通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业务知识指与交通运输执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执法案卷制作等。
第五条局法规科技科负责组织全市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
第六条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的规定:
(一)各执法单位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内部培训不低于90学时;
(三)参加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必须具备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
第九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基本资质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三)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五)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六)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
(八)新录用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第十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条件:
(一)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
(二)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具备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新录用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执法见习期满一年,并经考评合格。
(二)各单位法制部门审核后,将《呈报审批名册》报;
(四)各单位到局法规科技科领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不能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证件持有人在考核中的执法工作、培训考核情况。
各执法单位按审验要求,将执法人员的交通运输执法证件报局法规科技科。法规科技科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执法证件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破损的,应向局法规科技科提出申请,换领或补办证件。
证件补办期间,执法人员不得作为案件承办人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业务主管机构可以查验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
对违反前款规定不出示执法证的,可以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执法证。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证限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适用,不得越权或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行政执法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审验的行政执法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非法的执法证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由法规科技科暂扣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省交通运输厅吊销其执法证件。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四)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五)触犯刑律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各单位政工科为下列人员办理人事手续的同时,应报市局法规科技科注销其执法证件。
(一)离退休的人员;
(二)因人事调动、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件而擅自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