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惩戒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的衡阳县通告篇一
一个学期很长,但在我们眼前就这样溜过了,一转眼又是假期的来临。这一个学期,孩子们个长高了,本领增加了,师幼之间的感情也升温了。本学期,我觉得我班有两点工作做的不错,一是家园联系,二是班级特色,下面就来简单介绍一下。
一、家园联系——勤问、勤说,拉近你我关系
我们和家长经过两年的相处,相互之间都已经非常了解了,而且家长们都很年轻,所以大家都比较聊得来。我们班还建立了qq群、微信群,群里的很多爸爸妈妈都很活跃,碰到节假日时都会纷纷发来祝福,有时碰到什么问题,也会通过这些途径向其他家长询问意见或向我们老师打听,爸爸妈妈们平时工作比较忙,这个群算是一个很方便我们沟通的管道。
我们又是怎样在其他时间发展良好的家长资源呢?这就要靠平时。晨间碰到爷爷奶奶来园送孩子上幼儿园,我们老师时常就会找机会话话家常,例如:今天起的可真早啊,比昨天进步了,昨晚在家肯定睡的很早吧?针对孩子在家爱看电视,所以有晚睡的现象,爷爷奶奶们非常关心,有时会主动和我们老师沟通,希望我们帮助想想对策。而我们老师不仅在孩子面前要进行一番教育,更要帮助孩子改掉经常看电视晚睡的习惯,述说其中的一些危害,过后也会向爷爷奶奶询问最近孩子的表现如何,就会听到奶奶们向我们反映:“还是你们说的话孩子爱听,现在每晚都会自己控制时间,到时间了就睡。”就是因为这样一些不起眼的小事,让我们在爷爷奶奶面前博得了良好的印象分。对孩子好了,使得在后来的活动中或者平时需要从家里带来一些材料就方便很多,因为我们老师是用真心换取家长们的主动配合。
对于孩子们的年轻父母,我们老师也有一定的交流技巧。家长会是一个沟通的好时机,每次家长会时,家长来的时间总有先后顺序,我们老师就会趁这个空挡,主动约爸爸或妈妈聊聊天,有时说说他们的工作,有时又会问问周末有没有带孩子去哪里玩,最近有没有和要好的朋友组织家庭聚会什么的。这些话题都是家长们感兴趣的,但是我们还会偶尔提及到孩子的教育问题,毕竟关注孩子的学习问题是什么重要的。
二、班级特色——多看、多听、多折,提高动手能力
折纸是一个手脑并用的过程,利用折纸开发儿童的想像力和创造力,锻炼他们的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培养正确的成就感都极有好处。一张小小的纸片,可以变化出千百种不同的形状,这就是折纸的魅力和乐趣所在。孩子在父母的指导下在一起做简单的折纸游戏,对父母来说,是享受天伦之乐的良机;对孩子来说,是一件十分欢乐和愉快的事情,有的孩子独立去折出一个形状来也许很困难,但是通过家长和老师的指导,或与同伴交流,也是能够得到许多乐趣的。我们折纸的时候常常和同伴、老师、家长一起交流,不仅增进同伴间的友谊,而且发展孩子的表达能力,加强亲子之间的沟通。孩子从简单的纸飞机等开始做起,对培养孩子的动手动脑以及协调能力都有着其他玩具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班级学生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家长比较溺爱,所以学生动手能力比较差。另一方面,由于很多家长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工作中去,从而忽略了孩子的成长,缺乏与孩子的交流,直到家长与孩子之间出现了代沟,交流困难了再着急。我们不如选择一项非常有益的活动,以此为载体,培养孩子与家长之间的感情,加强与孩子的交流、沟通。因此,本学期我们将班级特色的方向定为折纸特色。
保持习惯,求于实效,相信我们的闪光点会更多!
抓住重点,突出优势,相信我们的闪光点会更亮!
惩戒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的衡阳县通告篇二
什么是幸福?也许幸福是一缕久违的阳光;也许幸福是一根棒棒糖;也许幸福是一个甜甜的笑。在生活中,人人都在渴望幸福,追求幸福,人人又时时在感受幸福。幸福有时很抽象,有时又很具体。幸福有时很遥远,有时又近在咫尺。诚然,每个人都对幸福有着自己不同的定义,对于我来说,我的幸福追随于我的满足感,人常道:“知足常乐”,知道满足,就能总是沐浴快乐,从而得到幸福。而作为一名幼师,我的幸福同样源自于这份幼儿园老师这个职业给我带来的满足感。
曾经有人做过职业幸福指数调查,幼师的幸福感指数很低,原因很多,比如:工资低,事情多,责任大等等。近些年在幼教领域掀起的改制热潮,对幼儿教师冲击颇大。新闻不断的曝光幼师体罚幼儿,社会舆论也把幼师推到了风口浪尖的位置。大多数幼师压力大于幸福。 同样身为幼师的我自然也深有体会,但在这个岗位上我收获更多的是幸福。
自两年前大学毕业后,作为一名教师,走进幼儿园大门,我热爱这个工作,因为这是我小时候的理想。有人说理想撞上现实的墙,会迷茫,会失落。不可否认当时意气风发的我,屡屡碰壁,也迷茫过,疲惫过,失落过,可这些迷茫失落,当初的热情都在工作中一点一滴的小事中消失了。但在我生病时,孩子郑重其事的对我说一句:“奚老师,生病了要多喝热水,多喝热水病就跑了。”当时的我因为这句话泪眼婆娑,孩子们看到这样的我,担心的说:“奚老师,你是不是很难受啊,我们不吵了,你不能哭哦,你说过爱哭的人是小本事”。这看似小大人的话语,可充满着孩子们浓浓的爱,让原本迷失的心找到了原来的方向,我爱孩子,孩子爱我,我喜欢和孩子在一起,喜欢给孩子们讲故事,喜欢和孩子们做游戏,喜欢和孩子们聊天,喜欢听他们用稚嫩的声音叫我:“奚老师,早上好,奚老师,我好想你啊…”。我满足于和孩子在一起做的每一件事情带来的快乐,珍惜和孩子在一起每个时间。带着这份爱的满足,我渐渐的适应了幼师这份工作。如今,两年过去了,在这期间,和孩子在一起的喜怒哀乐就像五色笔,给我生活的这张纸上色,给我的心情添彩,我很满足的看着这张纸变得五颜六色,幸福自然溢上心头。
惩戒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的衡阳县通告篇三
旧宫二小刘海玲
对学生的褒奖与惩戒是一种教育的手段和方法,他们都是对学生爱的表达。如果在对学生进行教育中,我们使用了褒奖的方法,那么一定是让学生感到老师对自己的真心的关注和爱,老师这么喜欢我,我要继续努力下去。那么这样的褒奖的效果应该是最好的。如果我们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让孩子们真正感悟到了,老师是爱我的,他没有放弃我。我怎么老让老师操心呢?我想只有这样,褒奖与奖惩才是发挥效果最好的时候。
一、困惑之一
我有的时候总是感受到,我手里的奖励物太少了,什么小贴画之类的、奖品之类的东西不够多。其实,现在的孩子家里的玩具有很多,他们见到的东西也不少,他们真的特想得到那个具体的实物奖励吗?一定是实物奖励才是最吸引学生的吗?我想答案一定是否定的。有时,老师一句真心的赞扬,恰到好处的表扬。可能会让孩子高兴好久!
奖励处处都有,比如:站队好的同学,奖励先进入班级。比如:中午午休时间,表现好的同学,奖励看课外书、奖励看一会儿喜欢的动画片等等。总之,不管奖励什么,我们都要让孩子感受到一股被肯定、被喜欢、感受到一种要继续努力下去的动力,这样的效果是最好的。
二、困惑之二
我们对学生进行批评时,我们的出发点一定是为学生好,我们不是想制造更多的学困生或问题学生,而是培养出一个个身心健康、素质优良的社会公民。我们一定要运用教育智慧把问题生或学困生变成不断进步的“宝贝”。记得听过魏书生老师的讲座,魏老师在让犯了错的学生写检讨时,他的学生说了一句话,让我至今印象很深,他的学生说:“以前的老师批评我,越批评我,我越恨那个老师,现在魏老师批评我,让我写检讨书,我越写检讨书,我就越恨我自己,我怎么那么不应该啊!”我觉得同样是惩戒学生,可是从学生那里我们感受到了惩戒的真正境界,魏书生老师的惩戒是一种艺术水平。
相比之下,如果我们每次批评学生,学生就越恨我们的话,毫不认为自己有问题的话,那么我们的惩戒的效果就不是最理想的,从这个学生的角度来说,他可能会越来越不服老师,越不服老师,越干一些错误的事,那么问题学生就会变得问题越多!这样的效果就偏离了我们的初衷,我们的出发点一定是为学生好,让孩子感受到一股正能量。
惩戒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的衡阳县通告篇四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指出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学生,不是为了给学生造成痛苦,而是为制止不正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简言之,教育惩戒与赏识教育同为教育手段,惩戒和赏识皆是针对不同的教育情境采取的不同的教育方式。只是惩戒相对于赏识而言,它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因此行使惩戒时,一定是在关爱学生的基础上适当惩之以法,引以为戒。
1.惩戒讲究正当的程序。教师用于惩戒的规则必须提前确定地让每一位学生知晓,实施惩戒之前要给犯错误的学生足够的提醒与告诫,要给学生辩解的机会与权利。例如新学期开学或接手新班,我们往往要和学生一起制定班规,班规以褒为主,惩辅之。
2.惩戒讲究罚之有度。惩戒只是手段,其目的是引起学生思与行的警觉,促其进行自我教育,所以教师在实施惩戒时一定深思方法是否恰当,度的把握是否合理,忌盲目暴躁地罚代替所有的教育,它可以和其他教育并行。
3.惩戒讲究艺术。惩戒教育不是单纯的让学生受到惩戒,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它的目的是教育。于洁老师的《我就想做班主任》一书中说过:我批评过这位学生后,在接下来的几天里,一定观其言行,察其表现,抓住机会表扬他一次。
魏书生老师惩罚犯错学生写反思、唱一首歌等,都非常具有艺术性和教育性。
4.适当的惩戒利于学生的社会化发展。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时时处处充满各种规则,恰当的教育惩戒有助于学生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锻炼出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
5.适当的惩戒利于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现在的学生都非常会察言观色,效仿旁人,但因这一群体是发展中的人,是非观念往往不够清晰。适当的惩戒有利于“杀一儆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以上“三讲究”和“两利于”是自己的一点思考。还想提醒各位老班:在面对犯错误的学生时,当觉察到自己的情绪不正常时,我们可以先远离学生,等自己冷静下来再处理,做到无冷静不教育。
总之,我们不能满足于不让学生做什么,我们更应该让学生明白可以做什么,并且让学生努力做成。奖惩分明,宽严并济,用人格影响人格,用生命影响生命,这样有温度的教育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惩戒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的衡阳县通告篇五
一、实施赏识教育的合理性
(一)幼儿自身发展的需求
首先,幼儿自身是非常渴望得到他人的赏识与关注的。其次,幼儿的发展除了受智力因素的影响外,很大程度上也会受到非智力因素的影响。赏识教育对幼儿的性格、情感、兴趣等方面的培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适当的赏识会让幼儿学会感恩、感激,从而使幼儿能够注意和欣赏事物积极的一面。恰当的赏识能够给幼儿带来积极的体验,让幼儿养成良好的个性。当幼儿在一日生活中出现困惑甚至失败时,教师更应充分肯定幼儿,通过多种形式鼓励支持幼儿,使幼儿从内心真正感受到教师的关怀与尊重。
(二)家长对幼儿教育的要求
育方式可以拉近家长与教师之间的距离,营造轻松愉悦的家园氛围,有利于家长积极参与家园合作,使教师积极地开展教学工作,实现更有效的家园共育。
(三)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的需求
素质教育是依据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而赏识教育也同样认为幼儿拥有无限可能,并要求教育实施者尊重幼儿的独立人格,鼓励幼儿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因此,赏识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种探索模式,是在素质教育背景下必不可少的教育方式。
二、实施惩戒教育的合理性
惩戒教育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预防失范行为和危险行为,二是对失范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和纠正。值得注意的是,惩戒与惩罚是不同的。惩戒强调“戒”,而惩罚强调“罚”;惩戒针对的是犯错的行为,惩罚针对的是犯错的人。因此,我们要将惩戒教育与惩罚教育区别开来。正确适当的惩戒教育有利于幼儿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从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因此,幼儿园教师有必要对幼儿进行合理的惩戒教育。
(一)幼儿自身成长的需求
幼儿在成长过程中总是容易犯错。从伦理上说,幼儿出现不规范的行为或不适宜的言语会对他人甚至自己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这种消极后果往往会阻碍幼儿的健康发展。这时就需要幼儿园教师运用合理的惩戒教育帮助幼儿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后果。因此,惩戒教育在幼儿的成长道路上是非常必要的。
(二)惩戒权合理使用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同样,《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指出教师可以用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这些政策法规虽未明确惩戒的方式,但幼儿园教师作为教师群体中的一分子,也是拥有惩戒权的,这也并不代表幼儿园教师可以滥用惩戒权。同时,教师也绝不能将惩戒上升到体罚甚至变态体罚。
三、幼儿园教师在进行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面临的问题
过度便会使惩戒发展为惩罚甚至体罚,这不仅不利于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且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但惩戒力度不够或者不惩戒,就无法改正幼儿的不良行为。
(二)面临的挑战
四、促进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有效实施的建议
无论是赏识教育还是惩戒教育,目前都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幼儿园教师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提高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的有效性。
(一)幼儿园教师应提高自我监控能力,增强职业素养
教师自我监控能力是指教师为了保证教育的质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将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作为意识的对象,不断地对其进行积极、主动的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能力。[3]因此,为了提高自我监控能力,幼儿园教师不仅需要关注教育教学过程,而且应关注教学活动后幼儿的反馈,并对这些反馈不断进行总结与反思,从而做到合理科学地运用赏识教育或惩戒教育。同时,无论是对幼儿进行赏识教育还是惩戒教育,幼儿园教师的教育出发点都要基于对幼儿的爱。幼儿园教师在教育中不仅要有爱,而且也要让幼儿感受到教师的爱。幼儿园教师真正热爱幼儿,就会带着温度、带着理解、带着激励去对待幼儿,用赏识教育或者惩戒教育促进幼儿的发展。因此,幼儿园教师要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做到心中眼中都有幼儿。
(二)幼儿园教师应积极与家长沟通,实现家园共育
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是日积月累的过程,这个过程中需要家长与教师共同努力,指引幼儿行为。因此,幼儿园教师要积极与家长展开沟通交流,改善幼儿生活和受教育的整体环境,充分实现家园共育的目的。教师可以通过家长会、家访、校园亲子活动等方式与家长建立联系,并向家长传达正确的教育观念,帮助家长养成正确的赏识观与惩戒观,使家长在对待、处理幼儿不合理行为时能与幼儿园的教育理念保持一致:幼儿表现好时给予赞赏,而幼儿表现欠佳时教师和家长共同监督,实现家园共育。
(三)幼儿园教师应合理把握赏识和惩戒的力度
幼儿园教师进行赏识教育或惩戒教育时要做到因材施教,对不同的幼儿、不同的教育事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时,幼儿园教师对幼儿的行为进行赏识教育或惩戒教育时,应坚持公正原则、灵活原则、及时原则。赏识和惩戒作为两种基本教育方式,如果能得到合理的利用,会产生好的效果。但是,如果不合理的使用赏识或者惩戒都会产生不好的效果。[4]因此,幼儿园教师需要掌握赏识和惩戒的力度,将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赏识中有激励,惩戒中有鼓励。
惩戒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的衡阳县通告篇六
竹山县竹坪乡金花小学:陈光复
这是我亲身经历的一个与家长合作采取惩戒教育措施取得成功的实例,给了我很多回味和思考。
几年前,我调到金花小学任教,接任五年级班主任。听前任班主任介绍,这个班在二年级起就几经村点合并,是有名的杂牌班。一年一换班主任,纪律全校最差,学习成绩连年全乡倒数,而且班上有一种“特殊的班风”——偷盗成风,屡禁不止。
开学初,我就着手对班级进行了《守则》、《规范》、养成教育、行为习惯等思想教育,大力进行班级纪律整顿,狠抓班风的转化工作,多少有一点起色。接着又结合班情制定班务管理制度、班级奖惩制度、文明学生评选标准,来一个转急弯、下陡坎的转化工作,后来又进行了针对班级违纪违规、小偷小摸的现象进行惩戒,班级呈现出了一片良好的景象。
可是每周内都会隔三岔五出现:张三不见了钢笔,李四找不到文具盒,王五的硬皮作业本不翼而飞了的现象时有发生。班内对几个重点人员的监控很凑效,怎么也查不出新的“嫌疑犯”来,一直持续到 “十一”假。在“十一”假期间,由于学校不能全封闭,各班教室门不够牢固,学校自三年级以上各班均发生偷盗学生作文集的事件,全校共丢失了80多本各种类型的作文集,学校组织了大规模的调查侦破活动未果。
事过几周,一次偶然的机会,我班的学生木小凡成为这次盗书事件的重大嫌疑犯,说来令我大吃一惊。一个周三下午,一名住宿生是木小凡的好朋友,到离学校不远的木小凡家里去拿菜,在木小凡卧室里玩时无意中发现他床底下的纸箱里有很多作文集。这名住宿生趁木小凡不在房间时看了一下,正是学校各班被盗的作文集。那名学生把这一重大发现悄悄告诉我时,我不敢相信这个事实,因为木小凡在班上是一个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老师的学生,我接任本班班主任曾多次表扬过他。毕竟事实如山,不得不令人信服。“十一”假盗书事件终于有了结果,学校妥善处理后,但我的后续教育工作未完。
我深入到木小凡家了解情况,原来他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学生——四岁时妈妈不幸病逝,爷爷奶奶非常溺爱这个长孙,后来奶奶去世,爷爷年迈,爸爸未娶常年外出打工,他由有残疾的未成家的大伯监护,家庭显得有些贫寒。听他家邻居说,木小凡读二年级时因有一次偷吃邻居家商店的副食被大伯严厉惩罚了一回,年底爸爸回家后听说大伯惩罚的有些过重,生气地与大伯吵了一架。自此木小凡虽然有大伯照看,也只是管吃管穿,正面教育的很少,时有偷偷摸摸的行为,大伯有顾忌,不能把他怎么样,时间长了养成了他惯偷的坏习惯。由于我初来乍到,对他了解的太少。只是我接任班主任后“新官上任三把火”,教育及时,措施得力,监控得当,他才由公开转为隐蔽,致使我“不识庐山真面目”。
此后,我结合班会、晨会和思想教育课加大了对木小凡的教育力度,一般都是恻隐性的劝导。不定时地找他谈话聊天、讲故事、说笑话,举一些很有教育意义的事例开导他,希望他有很大的转变。秋季算是顺利度过了。可是第二年春季,木小凡偷瘾复发,虽然在班内学校里不再偷盗了,可邻居们遭了殃。两三个月的时间里,他先后偷邻居家、商店、米面加工房、卫生所、亲戚家等钱物10多起,捉住了他承认错误,没捉住他百般不认账,屡教不改。2006年秋,他爸爸多次听邻居在电话里诉说孩子的偷盗事件后,为了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特地把他从金花小学转到江苏打工地的民工子弟学校就读,又因偷盗被爸爸惩罚悄悄出走,爸爸和工友们找了几天,最后请警察帮忙才找到,只有弃学在工地上闲玩,老毛病一犯再犯。2007年春不得不转回本班就读。
我听着家长的肺腑之言,望着家长无限期望忧伤的眼神,心里感到十分痛惜,想到孩子虽然手脚不好,但在学校里在班上还是非常听老师话的,转化他应该有一些希望的。我安慰和劝告家长:“教育孩子要有耐心,需要时间,要有诚意,更要细心。不能‘破罐子破摔’,一同想办法制服他,让他迷途知返。要相信‘功到自然成’的道理。”就与家长一起分析了木小凡养成惯偷习惯的根源:母亲去世缺少母爱;家庭较为贫寒无主妇做饭吃的不够好嘴馋,要吃零食无钱购买生邪念;小时候偷盗被大伯管教你与大伯争吵,在他幼小的眼里给他一种支持的错觉;争吵后没有向大伯道歉和做必要的交代,大伯不好进行管教;偷盗邻居的钱物后你总是赔偿,没有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惩戒,致使他胆子越来越大,屡禁不止。
最后,我与家长商议了一个管教木小凡的“行动计划”——学校和班级故意不给木小凡报名,要他和家长写出切实可行的保证书,让他认识到再犯错误就没有学校读书了;家长必须暂时在家进行看护,与老师、邻居建立监督机制,进行电话联系,只要他犯错,家长必须给予必要的惩戒,让他明白犯了错误必然收到惩罚;当着大伯面签订管教合同,让他知道大伯有管教的权利;当面告知他在家犯错任凭大伯处置,在学校犯错任凭老师惩戒,使他意识到完全没有了保护伞;学校、家庭和邻居都做好木小凡犯错的书面记录,每次犯错都要写检查和保证,使他感觉到现在已经形成了立体的管教体系;要求家长外出打工后一个星期通一次电话,如实汇报自己的表现,年底打工回家进行兑现。这样使他完全失去了靠山,只有改正过错,重新做人。
果然有明显的效果:木小凡的爸爸在家监管了一个月就外出打工,他大伯消除顾虑,大胆管教;老师从正面进行引导,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木小凡神奇般的转变了,半年内没有在犯错误了,上初中就读也没有再偷东西了,彻底的改邪归正了。
通过很多事实和现象表明,思想教育、说服教育对大多数学生有效果;对少数学生毫无作用。笔者认为,惩戒教育作为教育和管理学生的一种手段,有效适度地运用在说服教育毫无作用的学生身上,能取到意想不到的效应:促进学生改正过错、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锻炼学生的承受能力,改变学生脆弱心理状况;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对学生的身心成长和未来发展有着积极的深远影响。惩戒教育有规范行为习惯的作用,充满着人文性,富有情感性。惩戒教育有度,恰到好处地运用。惩戒教育与家长合作,密切配合。惩戒教育与学生沟通,充分理解,心悦诚服地接受。然而,惩戒教育一直没有得到肯定和重视,甚至与体罚相提并论,谁还敢冒着违反师德规范的危险去尝试这种有效的教育手段呢?教师也只能顺应社会潮流,在家长过分溺爱孩子的基础上还要强化师爱,勉强可以运用的思想教育也显得苍白无力,甚至说服教育也不敢运用。
教育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不是单边行动,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结合。教育方法是灵活多样的,根据不同学生选择奏效的方法是永远值得探究更新的,寻求适宜有效的教育方法是未完的话题。
惩戒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的衡阳县通告篇七
我是淮北师范08级幼师的学生,在2011年毕业将至我被学校分到淮北市商业局幼儿园实习。在没到幼儿园实习之前我的心里很兴奋,想着不用在坐到教室里听那些枯燥乏味的内容,不用再每天面对老师们像催眠曲一样的碎碎念道了,可以去幼儿园和孩子们一起玩了。因为考虑到孩子大了难管而且现在的孩子还那么聪明古怪,为了能顺利的轻松的完成这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所以当我来到商幼时我就主动向园长提出到小班实习,那时我觉得小班的孩子好带只要带他们玩就行了,可是在那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我发现事情并不是我想的那样,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也使我更深刻地了解到一名幼儿教师的工作;更深刻地了解和掌握了这一年龄阶段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同时也认识到了作为一名幼儿教师,不管是大班的孩子还是小班的孩子除了做好幼儿的教育工作外,还要做好与保育员、其他教师及家长的合作、协调工作也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
以前我比较注重于对有关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及幼儿教育研究理论的学习,常常忽略了对幼儿生活常规的关注。这次实习第一次完整地观察了幼儿的一日生活,发现其实训练幼儿的生活常规,培养他们的行为习惯及自理能力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一门值得重视的学问。要会利用机会对幼儿进行随机教育,把有计划的教育和随机教育相结合。日常生活的突发事件都成为教师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机会。
淮北市商业局幼儿园是淮北市唯一一家早上管早饭的幼儿园,我们每天早上七点半要到幼儿园做好清洁的问题,再等孩子来吃早饭,每天总有几个孩子不愿意自己吃饭,总想让爸爸妈妈或爷爷奶奶喂,这时带班老师会鼓励幼儿让幼儿自己吃饭,并和其他的孩子比赛去吃饭。中午午睡时老师要协助幼儿自己学会脱衣服穿衣服,在幼儿午睡时老师也不敢有半点松懈,因为总有那么几个孩子好尿床,所以老师必须要隔半小时喊孩子们起来尿一次尿。这也是培养孩子们的习惯。每天中午也有那么几个孩子不愿意睡觉,其中就有两个孩子总要方老师抱着睡,方老师想想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她用了一招苦肉计,面带痛苦之色对孩子说:“你们爱方老师吗?”幼儿不假思索的说:“爱”方老师又说:前两天方老师抱你们抱的,这两天胳膊好疼,如果我以后再抱着你们睡觉,那么老师以后再也不能抱你们了该怎么办啊?”只见这时孩子面露怜悯之色对老师说:“方老师你去休息吧,我自己睡觉,这样等我睡醒了方妈妈就可以抱抱我了”方老师开心的对欣蕾笑笑说:“真是方妈妈的乖宝宝,等你醒了方妈妈再抱你。”就这样没一会她就睡着了,可见孩子是可以沟通的,有些道理她们还是懂的。
在实习初期的时候,看到小朋友椅子放的不整齐,我就会帮他们放整齐。他们告诉我饭菜吃不完,我就会告诉他们不要吃了;他们要上厕所,不管当时在做什么活动,我都以为应该让他们去上厕所;他们不会脱衣服的时候,我会主动帮他们脱等等,我以为我是在帮助他们,可事实并非如此,后来有经验的老师告诉我不可以帮小朋友处理生活中的琐事,如果有小朋友遇到什么不会的,做不了的,只可以耐心引导他们去完成。如果帮他们做了,后果就是他们永远都不能学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我的行为的出发点是关爱幼儿,但结果却是溺爱他们。所以经过反省我觉得教师心中应有一把尺,这把尺其实就是教师坚守的原则,这些原则的出发点和终点都应是发展和提高幼儿的能力。
惩戒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的衡阳县通告篇八
想要管理好集体,就应该拥有相关的规定来管理好集体。青岛市政府出台《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法》,学校试图通过这种管理形式来维持学生在学校的秩序。我赞同中立方的态度和看法,我认为学校就应该把握好惩戒学生的尺度,唯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更好的发展自我。
无可否认,要拥有稳定的秩序需要相关的规定来约束学生,使学生能自觉有效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这还会给学校的管理减轻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但家长和教师应对违反“家规”和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适度惩戒,不能超出惩戒学生的范围和方式,否则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学生影响教学秩序有情有重,中小学教师应该把握好惩戒学生的尺度,根据学生的发展状况进行有效的“惩戒”,这不仅能让学生更加遵守校园的规定,而且能促进校园教学秩序的安定有序、长远发展。中小学生在学习阶段避免不了犯这样的错误,发现的错误应该得到正确的改变,而不是让中小学生一错再错。过度的宽容只会造就学生的不良风气的养成,久而久之,学校的有效秩序并不能很好的稳定下去;反之过度的约束和管理只造就学生的“叛逆”“反抗”,不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因此,教育孩子、惩戒学生应该把握好尺度,要让他们充分的展现自我。
学校应该把握好惩戒学生的尺度,教师管理学生权力来源于学校,所以学校应明确惩戒学生的范围和方式,减少教师对学生过度“惩戒”的现象,避免出现“语言暴力”、“肢体暴力”的出现。
惩戒学生后,学生的发展状况会因此“惩戒”有好有坏,所以,把握好惩戒的尺度,是学校应该去考虑的事。学校及其教师不能只是因为拥有惩戒学生的权力而肆意行使权力。学校是教育好学生的教育场所,也是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场所,平衡好管理学生的尺度,把握好惩戒学生的尺度,学校、教师、家长应谨慎思考。
一则报道中记载:河南省的一间中学学校实行新惩戒规定,但与其相反的是,学校没有把握好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利,更没有把握好教师惩戒学生的尺度,令学生犯了错误便受到了不同层次的惩戒,令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创伤,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就连学生的心理接受能力也在教师严厉惩戒中减弱、甚至消失殆尽。所以,无论从何种角度去思考,学校应该把握好惩戒学生的尺度,掌控好好教师的惩戒权利,让学生在良好的教育秩序下更好地接受教育,发展自我。
学校应该把握好惩戒学生的尺度,这样的行动势在必行,这不仅是为了学生发展健康着想,也是为了学校发展利益着想。
惩戒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的衡阳县通告篇九
司考 司法制度和法律 职业道德:法官的奖励和惩戒。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 在紧张进行中,法律教育网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起到帮助作用,同时祝愿各位考生在2015年的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为了鼓励法官尽忠职守,努力工作,对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根据法官法第30条的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8)有其他功绩的。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根据1986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 院、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通令嘉奖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审批;三等功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批,但给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记三等功的,分别由本级人民法院审批;二等功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批,但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记二等功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如“模范法官”称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上述奖励,凡报中级、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审批的,须分别经基层、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对法官的奖励,应当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或者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并记人本人档案。
为教育本人,鞭策落后,预防法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违纪或有腐-败行为的法官,应当予以惩戒。法官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对法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即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其中给予院长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法院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即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并报其法定任免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备案。其中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后执行。
对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的处分,由本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其中,基层人民法院给予助理审判员开除处分的,须报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助理审判员开除处分的,应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法官对人民法院给予本人的处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决定的执行。
一、弹-劾和惩戒制度
保障法官队伍的廉洁公正,需要建立法官的惩戒制度。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官从事违法甚至犯罪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建立了由于法官操有审判大权,其一旦从事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各国法律 都法官弹-劾和惩戒制度以及预防或处罚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地说对法官的弹-劾实际上也是一种惩戒,所以广义的惩戒概念包括了对法官的弹-劾,然而在许多大陆国家,区分了对法官的弹-劾和一般的惩戒,而在英美国家,只有弹-劾而无惩戒制度,所以,这两个概念仍然是有区别的。
在英美法国家,由于法官的地位崇高,所以,法官非受弹-劾而不被免职,也不受其他形式的惩戒。根据美国宪法 第2条:“总统,副总统及联邦的文官,犯有判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而遭弹-劾时,应予免职处分。”法官为文官的一种,故亦为弹-劾的对象。但弹-劾的事由仅限于法官的犯罪行为,不包括其失职行为。也就是说,法官因过失等而发生裁判错误,不应遭受弹-劾。在美国,弹-劾必须依严格的程序进行,要参议院多数同意。自从联邦法院建立200多年来,联邦法官受到弹-劾的共11人。共中4人被定罪,7人遭到弹-劾,但被判无罪,其中塞缪尔蔡司(samuel chase)是唯一一位遭到弹-劾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由此可见,弹-劾法官是非常严重,而且很稀少的情况。[1]而在英国,自从1701年《王位继承性》颁布以来,仅有1名法官遭到弹-劾。
在大陆法国家,弹-劾也需要采取严格的程序。如德国基本法第98条规定:“联邦法官于职务上或职务外违背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或各邦的宪法秩序时,二的多数表决,判令该法官调职或退休。如其违反与出于故意者,应予撤职”。由于在德国法官不属于一般的行政官员,因此弹-劾法官的程序与处分一般公务员的程序是不同的,对一般涉及惩戒法官的案件也要由特设的联邦联各法官(dienstgericht des bundes)受理。根据法官法第31条第二项:“联邦职务法庭审判案件,以审判长一人,常任陪席法官二人及非常任陪席法官二人之合议行之。审判长及常任陪席法官均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非常任陪法官均应为任职于与、被告所属同一系统法院之终身职法官。法院院长及副院长均不得为职务法庭这法官。各邦之职务法庭,依法官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由各邦应设立”。在日本,弹-劾法官也必须依严格程序进行。根据宪法第64条:“国会为裁判受罢免追诉的法官,设弹-劾法院,以两院议员组成之”。日本法官弹-劾法第16条规定,国会参众两院各推选7名议员共同组成弹-劾法院以裁判法官的弹-劾案件。另外,国会参众两院各推出10名议员共同组成法官追诉委员会,这二种机构都要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国会支配,罢免法官须取得参加审判的议务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陆法国家,对法官的弹-劾事由较之于英美国家法律规定的弹-劾事由,更为宽泛。如在德国,关于弹-劾法官的事由,可适用有关法官调职,命令退休或撤职的原因。在日本,根据法官弹-劾法第2条,弹-劾法官的事由包括:“明显违背职务上的义务或严重怠于履行职务,及明显有失法官威信之行为”(第二条),因此只有在“明显”或“严重”之情形下,才能适用弹-劾程序。任何人认为有弹-劾法官事由存在时,均可请求追诉委员会调查事实,予以追诉(第十五条)。受追诉之法官,可随时选任辩护人为其辩认(第二十二条),其审理程序则准用刑事诉讼令之规定(第三十条),须实行公开言词辩论。被宣告罢免之法官,因该宣告而当然免职(第三十七条),总之,比较而言,大陆法国家规定的弹-劾法官的事由更宽。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除法官弹-劾制度以外,大陆法还规定了对法官的惩戒制度,即对法官的失职行为可予以处分。如在法国,联邦职务法庭对失职的法官可予以警告、罚款,甚至撤职。在日本,最高法院或各高等法院有权对失职的法官予以警告,罚轻、减薪、停职甚至予以失职。然而这些惩戒措施在英美国家是完全不存在的。
我国法官法区分了对法官的免职、辞退和惩戒。根据法官法第39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但法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免除法官职务和辞退法官的程序作出较为具体、严格的规定。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一般按照普通公务员辞退和免除的程序进行的,只是需要由人大会作出免职的决定。总的来说,较之于国外的法官弹-劾程序,我国的免除法官职务、辞退法官的程序是较为简单的,对法官涉及违法犯罪的,与普通公民一样对待,不需组成特别法庭予以审判,更不需要由各级人大会委员参与审判。简便的程序虽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但从长远来看,为加强对法官的职务保障、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应当以弹-劾制代替目前程序较为简单的免职和辞退制度,为此需要专门制订法官弹-劾法,对法官受弹-劾的.事由、弹-劾的机构、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一,需要规定法官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违反该准则所应受的处罚。法官法第30条列举了各种禁止法官从事的行为,这一规定仍过于原则,不能替代具体的司法行为守则。尤其是当法官违反第30条规定而实施某种违法违纪行为时,究竟应受何种处罚,应在司法行为守则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既有利使法官明确从事某种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后果,同时,也能保障对法官的惩戒不枉不纵、不偏不倚。
第二,需要专门规定惩戒机构。有学者建议,由于对法官的惩戒工作责任重大,应委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的内务司法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官的惩戒,此种惩戒权的行使也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表现。[2]然而,由于惩戒不完全等同于弹-劾,而包括了对法官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制裁,如果由各级人大会来行使惩戒权,则不仅使人大承担了过重的工作负担,而且也不一定有利于保障司法的独立。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法官涉嫌犯罪而应受弹-劾时,可由议会审判,但惩戒法官原则上由法院自己作出决定。在我国,弹-劾法官可以考虑由各级人大会负责审理和作出决定,但对于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仍应由法院负责。当然,从目前情况来看,某些法官实施某些违纪行为(如私自会见当事人)常常未受到应有的惩戒,这与我国法院并未建立专门的惩戒机构有关。因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应当设置专门的惩戒委员会,具体实施法官法的惩戒制度,为了使惩戒不至于流于形式和保持公正,应吸收某些法院以外的法律界人士担任委员。
第三,需要建立惩戒的程序,如由谁提请惩戒、受理机构的组成,如何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惩戒决定的作出、受惩戒者的申诉权等等,都应当作出其体规定。
二、关于错案追究制度
什麽是错案?在法律界曾经产生过争论,有一些学者认为,“错案” 隐含着一个案件只有一个正确判决,否则即为错误之意,而“唯一正确的判决”在大多数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中又难以确定。由于法律运行中的三个方面不确定性即法律的不确定性、事实的不确定性以及政策、社会环境和法官个人等非法律因素的不确定性,最终造成对错案的界定十分棘手。[3]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错案的概念是可以确定的,根据我国《法官法》第30条第八款规定,法官“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受惩戒。据此可见,错案是指法官因玩忽职守,而造成裁判不公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所谓错案追究制,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故意和过失而造成错案,应承担责任。
然而,我国法院内部是否应实行错案追究制,学术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错案追究制的实行是毫无必要的,因为错案本身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对违法的司法人员,可依照法官法予以惩戒,因司法人员能力的局限造成错案,司法人员应享有司法豁免权。如果一旦发生错案便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将会使司法人员瞻前顾后,不敢果断执法,该制度在理论上也缺乏合理依据,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4]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有错必究、有责必罚的原则,应当实行错案追究制,法官从立案受理到审判乃至执行的全过程,凡发生执法错误都必须受到追究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法官加强学习、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建立起一支廉洁奉公、执法如山的法官队伍。[5]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英美法国家确无所谓错案追究制,这与英美法国家法官地位崇高,个人素质较高且获得国民的普遍信赖有关。而在大陆法系法官地位虽然很高,但法律为保障裁判公正和法律严格执法,大都规定了惩戒制度,对法官的严重失职行为应予以惩戒。如日本法院组织法第49条规定:“裁判官违背职务上的义务,懈怠职责,有愧于品位时,依法律规定,以裁判惩戒之”。该条实际上包括了法官因严重过失行为造成错案,应受惩戒的情况。所以,从大陆法的经验来看;是存在着错案的追究制的,只不过是对形成错案的原因有明确限定,而不是对所有的错案都应追究法官的责任。
我认为,鉴于目前司法腐-败,裁判不公现象十分严重,某些法官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较差,错案发生的频率很高,实行错案追究制还是很有必要的。仅以1998年全国法院自查过程中,便发现并纠正错案一万多件。由此可见。实行错案追究制确有利于督促法官的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而认真对待和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在实践中应廉洁公正,注重职业道德的修养和业务水平的培养,努力提高裁判的质量和确保裁判的公正。由于司法权攸关人民的生命财产、人身的安全,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因此法官一旦接受人民的重担而承担审判职责,便应当尽职尽责,如因其故意和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错案,理应受到惩戒。
问题在于,由于自错案追究制实行以来,在法律上一直未能对错案的定义和范围、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法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正是由于这一原因,真正因错案而受到追究的法官极少。我认为,实行错案追究制,首先必须要明确错案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官法》第30条第八款规定,错案是指法官因玩忽职守,而造成裁判不公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但在实践中大量错案并非因为玩忽职守而是因为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所造成的。也有学者认为,凡是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都是错案。就民事、经济案件而言,主要是指事实认定错误这一观点并不妥当。因为审判方式改革的结果是“以证据为根据”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这样,符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而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裁判,并不能被认为是错案。从大量的案例 来看,所谓错案,并非一定表现为事实认定错误,而是兼有法律适用严重不当、裁判严重不公、证据认定错误等情形。例如,根据已确认的基本事实及法律的明确规定应判合同有效却认定为无效,应当认定无效的却认为有效;根据基本事实本应由被告负责,却强拉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等等。因这些错误所导致的案件裁判,也可能属于错案范畴。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所谓错案,是指各级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失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当,按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以及发生其他执法错误,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6]我认为这一定义过于宽泛。诚然,错案既可能发生在审判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案件受理及执行过程中,然而,绝不能认为按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均属于错误。一方面,二审法院改判一审的案件是十分正常的事情,而改判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一审中一方当事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一审与二审法院的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规定存在不同的且属于合理的理解等,在此情况下,二审改判一审案件,并不意味着一审的裁判是错案。另一方面,二审改判一审案件,是审判监督制度的正常运用,正是因为存在着改判的机制,才能保障裁判的公正。相反,采取在一审过程中“上下级法院相互沟通”、上级事先作出指出等方式而消除改判现象,反而是严重违反程序、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的错误做法。如果将改判的案件都一定为错案,必然促使一审法院被-迫采取上下沟通办法以避免改判,其结果反而导致错案发生。还应当看到,在某些案件中,因为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而导致二审改判一审的案件,并非证明二审的观点是正确的,相反,二审的观点可能是错的,所以,绝不能以二审改判一审案件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
第一,徇私枉法。法官因贪污受贿或为牟取个人,家属及亲属等的利益而故意出入人罪或作出明显不公正的裁判。中国古代法律曾有枉法裁判罪,如唐律或明律均规定,法官枉法而为裁判,倘使无辜者入罪或使有罪者出罪,均应受刑事处罚,清律规定官吏,故意出入人罪,其全出全入者,以全罪为论:若增轻作重或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即事后辩明冤枉,原问宫吏亦不能免责。我国现行刑法 也没有枉法裁判罪。当然枉法裁判罪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对民事经济案件,除非法官因贪污受贿等原因而触犯刑律,裁判明显不公,一般不发生刑事责任。但因徇私枉法而导致裁判民事、经济案件的裁判不公,理应受到惩戒。
第二,滥用职权、违反程序、恣意裁判。某些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超越甚至滥用职权,有法不依,违反法定程序,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作出裁判,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如超越管辖范围强行立案、在毫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而追加某人为第三人、虚拟诉讼证据、办假案等,法官在实施这些行为以后,虽不能确定其实施该行为是否徇私、但因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受到惩戒。
第三,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在不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了解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不理解法律有关的规定的情况便匆匆作出裁判,导致裁判明显不公。在审判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保全而不作出保全,或本应对部分或特定财产保全而对全部财产实行查封、或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等给当事人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或在案件执行中因采取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都属于现忽职守行为,无论办案人员属于故意或过失,均应受到惩戒。
第四,故意拖延办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裁判及时是裁判正义的重要内容,如果在受理案件后违反期限故意拖延办案。或不顾当事人的意愿而长期调解不作判决、或在裁判以后长时期不采取执行措施,等等,都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些情况都属于错案。值得注意的是,拖延办案必须是违反规定的办案期限,如果未超出办案期限,则不能认为违反了拖延办案。
1.明确责任主体。目前错案追究制在实践中难以实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法院并没有实行法官裁判个人负责制,会议庭形成裁判意见以后,要经庭长、院长层层审批,重大案件甚至大多数案件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某些案件要请示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由此造成了“审案者不判案、判案者不审案”的不正常的局面,一个案件的裁判常常是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发生错案以后无人负责,从而使错案追究制很难实行。为此必须首先从法院体制等方面进行改革,落实会议庭的权限、建立主审法官负责制、废除层层审批和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制度,减少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某些重大疑难案件确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必须在卷宗上详细记载每个审判委员会的发言和决定意见,如果发生了错案,应追究审判委员会的责任。
2.建立专门的惩戒机构,该机构应当设在上一级法院,并应邀请法院外的法律界人士担任成员。目前在许多地方以后,发生了冤假错案以后,当事人向作出错误裁判的法院申诉,要求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其申诉往往难以得到受理和合理的答复,甚至如石沉大海,即使得到受理,也只能大事化小、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惩戒。为此应当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分别建立惩戒机构,受理涉及下级法院的法官因为错误而应受惩戒的案件。
3.明确追究责任的程序。在当事人提出追究有关法官的责任的申诉以后,惩戒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诉合理时,应当受理案件,某个法院的院长发现本法院出现错案,需要追究有关法官的责任,亦可向上级法院的惩戒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受理案件。如果错案涉嫌徇私枉法等犯罪问题,应将该案移交检-察-院立案侦查。惩戒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人、责任人的辩解和除述,以免发生惩戒的错误。在作出决定以后,如果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惩戒机构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惩戒机构的上级机关申诉。
总之,真正实行错案追究制,必将有利于克服司法腐-败现象、督促法官在审判中尽职尽责、严格执法、公正裁判。
惩戒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的衡阳县通告篇十
每次6岁的依依和她的朋友楠楠一起玩之前,依依的妈妈都会告诉她,如果她们两个有一个人哭闹耍赖,或者两人发生争执,就不能再一起玩了。周末带依依去公园,她的妈妈也会事先告诉她,如果在娱乐场她跑到离父母太远的地方,就必须离开游乐场。这种方式对依依来说非常有效,每次她都会按照妈妈的规定去做。她的妈妈认为这是因为依依知道妈妈肯定会说到做到。
理论上讲,对于孩子的不良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能够使孩子明白行为和后果的关系,同时也可以教会他什么是责任——承担这个后果就是他的责任。如果父母决定使用这种处罚方式,那么最好事先向孩子解释清楚后果将是什么,给孩子一个明确的警告。
然而,有时我们对孩子的行为并不能先知先觉,那该怎么办呢?合理的反应是,看到孩子有了不好的行为,父母就必须针对这个行为想出一个适度的处罚结果,然后马上执行,决不能缓行。比如说,你带儿子去超市买东西,他总是在货架的过道跑来跑去。此时错误的做法是,对他说:“下一次买东西你必须坐在购物车里了!”,正确的做法是,马上就把他抱进购物车里,告诉他这一次就必须坐在里面了。
3岁的乐乐非常喜欢看书,他的妈妈说,如果午睡前或者晚上睡觉前把故事书拿走,这就是对他最大的惩罚了。他妈妈的`经验是:每天晚上睡觉时间一到,她就把乐乐喜欢看和想让妈妈讲的那几本书堆放在一起,告诉乐乐:“如果你按时刷完牙,洗漱完毕,按时上床,那你就可以看这些书。”如果乐乐一次不合作,他的妈妈就拿走一本书。
你的孩子是否也有他最喜欢的一些特别待遇呢?比如看哪一个动画片,玩某个玩具,或者想晚上9点上床睡觉而不是8点半?如果有,一旦你的孩子有了不好的行为,你也可以剥夺这个特权。但是,父母一定要慎重,不要一次剥夺太多,时间过长。
对于那些9岁以下的孩子,使用这种处罚方式仅限于1天,而不是一个星期,甚至更长时间。1天的处罚是让孩子每天都约束自己,知道该如何选择,是选择和同伴打架呢,还是选择和睦相处。处罚时间不宜过长的另一个原因是,通常父母在几天过后就心慈手软了,这就会危害到处罚方式的有效性了。
如果想让孩子事先认识到一个重大的必须承担的后果,比如得不到他最喜欢的玩具,失去他的最爱,那么“事不过三”处罚方式的效果就会更好。每次孩子调皮捣蛋了,不必说教,只要告诉他:“我们都不该打人。这是第一次!”,然后明确警告孩子重大的后果是什么。当他下一次又打人的时候,就告诉他:“这是第二次!”,第三次打人的时候,告诉他:“这是第三次!”,然后马上实施预先警告的那个处罚。
也有人尝试过对于3到6岁的孩子有效方式是:在一张纸上画3个笑脸,然后把它贴在墙上显眼的地方或者其他孩子能够经常看见的地方。当孩子有了一次不好的行为,就在一个笑脸上画个‘x’,并且在下面写明他的不良行为是什么。如果所有的笑脸上都画了叉,那么孩子就会失去他的一个最爱。一些父母尝试这种做法后,惊奇地发现在笑脸上画叉,对孩子来说效果太强大了。
宁宁的妈妈一直对3岁的宁宁使用奖励的方法,而且每次都有成效。每天早上,宁宁的妈妈都会提醒宁宁,在家里玩最重要的规矩就是:一不能打小猫,二不能在沙发上乱蹦乱跳。如果宁宁一天都没有违反这个规矩,那么他就得到一个奖励:多看一个动画片,或者今天多讲一个故事。对于某些孩子来说,如果父母使他有一种不能得到奖励的压力,他就能够约束一下自己的行为了。
另外,也有的父母把奖励方法和画3个笑脸的方法结合起来了:他们先把一些奖励品放在盒子里,如果一天下来三个笑脸全都被画了叉,就拿走一个奖励品。目的是让孩子有一种渴望,期望自己一天的行为使所有奖励品都完整无缺。总而言之,无论父母选择哪种奖励方法,都必须确保奖励的物品适宜孩子的年龄,而且能够足够吸引孩子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给孩子奖品的时候,不要忘记表扬他的好的行为。
如果孩子的年龄足以使他明白好的行为会有奖励的含义,那么他也就会懂得自己要为不好的行为支付罚金。通常5岁以上的孩子就可以接受金钱的奖惩方法了。孩子们非常渴望能够用自己的钱去买玩具,所以这种方法也很有效果。
父母可以张贴一张表格,说明各种不良行为的罚金各有多少。比如,不收拾玩具罚金为一枚一角硬币,和同伴打架罚金为两枚一角硬币。如果孩子打架了,或者说脏话了,就让他上缴罚金,放在一个预先准备的罚金储存罐里。
有的孩子会为了躲避他不喜欢的家务活,就选择服从于父母的规矩,表现得很合作。6岁的小青就属于这一类的孩子。每次他一有不好的行为,他的妈妈就会要求他:“过来,把垃圾袋套在垃圾桶上。”或者让他负责拿簸箕,一起扫地。
当然,给孩子加的家务活要与他造成的后果相联系比较好,别让孩子认为家务本身是一种惩罚。也可以让孩子做一些他以前没有做过的家务,当作对他不良行为的一种惩罚。例如事先准备好一列家务清单,罗列出3~4个孩子最不喜欢的家务活——扫地或者把玩具分类收拾好等等,那么孩子就能预先知道自己的不良行为将会招致哪种后果。
有的人或许会产生疑问:这就是对孩子打人的惩罚?这明明没有任何惩罚呀?确实没有任何惩罚,因为父母用各种方式管教孩子的最终目的是给孩子的过激行为降降温,使他不要再有这些不好的行为了,所以,一些低调的缓和方式有时也可以试用,也许就足以达到你们期望的效果呢。
无论父母使用哪种管教方式,都应该事先给孩子解释清楚。不要等到孩子一犯错,才开始管教,惩罚孩子。如果没提前给孩子说清楚定的规矩是什么,哪些行为是将受到惩罚的,那么孩子就对不良行为没有任何认识和概念,也不知道大人对他行为的期望是什么。而父母呢,一看到孩子的不良行为,就很有可能反应过激,从而使用较为严厉的惩罚方式对待孩子,不过,惩罚过于严厉,将很难坚持到底。
如果试图尝试一种新的管教方式,即便它一开始并不见效,也要坚持2个月看看效果。很多父母在尝试一种处罚方式的时候,如果使用几次,发现它对孩子并没有效果,就会改用其他的方式了。事实上,总是变换不同的方式,其结果是使孩子明白如果自己坚持反抗到底,父母最终会认输,放弃惩罚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