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方案能够帮助到我们很多,所以方案到底该怎么写才好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篇一
自xxx年我县组建并实施了医疗服务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 医疗联在推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制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工作进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探索运行新机制,建立了“四统一”的运行管理机制。
1、统一功能定位,建立和完善了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通过理事会的统一协调,统筹规划医联体内各理事单位的功能定位和职能分工,各医联体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合理支出医疗费用的意见》、《西宁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积极实行分级负责、双向转诊,形成了急重症病人在县级核心医院住院、慢性病人和恢复期病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维持治疗的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了医联体内急救转诊流程,建立了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核心医院为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的患者提供“一站式”医疗服务,对转诊患者实施优先诊疗。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后,患者住院流向逐步趋于合理,基本实现了“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目的。
善了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医师可在各医联体所属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诊疗服务,通过轮换、互换等方式开展医师多点执业,以减轻核心医院的`工作压力。截止目前,各医联体已下派28名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14所乡镇卫生院选派了30名医务人员到核心医院培训学习。
3、统一业务管理,建立了医护质量管理体系。县级核心医院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督导考评中围绕医护质量、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考核、反复指导,提高了全县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同时,实行了各医联体内同级机构间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确保卫生院医护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4、统一信息*台,建立了医疗机构间医疗信息的共享。依托全县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台,建立了在医联体his系统与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对接,目前正在安装试运行远程会诊系统,调试运行后可实现医联体内的所有医疗机构医疗信息能够互通。
1、强化核心医院的龙头作用,建立稳定的协作机制。各“医联体”内所属医疗机构与核心医院通过签订长期协作协议,落实了首诊在基层、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格局,建立了核心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的有效机制,实现了“医联体”内核心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纵向流动和业务分工协作,进一步减轻了核心医院门诊压力,发挥了核心医院的功能。
2、突出专业特色,建立技术帮扶机制。为发挥核心医院的专业特色和管理优势,核心医院定期组织专家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做到了管理、技术下沉基层。技术指导突出了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与医疗诊治的结合,做到关口前移。结合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医疗诊治中发现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多发病进行有重点的健康教育宣传,通过公共卫生档案管理筛查疾病人群,将医疗诊治与公共卫生服务紧密结合,突出公共卫生的预防作用,实行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降低疾病治疗成本,减轻群众负担。 3、发挥核心医院技术,加大适宜人才培养力度。医联体内各理事会建立了结对带教的人才培养机制,实行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到核心医院轮修,核心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间实行“一对一”的结对带教,先后有32名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到核心医院进修学习,并与核心医院主治实行了结对带教,帮助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同时,核心医院定期举办各类学术讲座,帮助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新业务、新方法和新技术引进,努力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一批能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医护人员。
1、通过实施医联体的服务模式,使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得到有效治疗;疑难病症及时转诊,得到专科医生诊治,这对引导居民基层首诊、逐步改变其小病直接到大医院找专家的就医观念和习惯,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实行分级诊疗后乡镇卫生院向县级医院转诊的病人有1409人次,县级医院下转病人13人,住院人数为20672人次,其中县外住院患者6047人次,占到总住院患者的,县级医院住院患者8479人次,占到总住院患者的,乡镇卫生院住院患者6146人次,占到总住院患者的,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逐步形成分级诊疗、有序就医的格局。
2、实施医联体服务模式,促进了基层卫生人才的培养。把医院优秀的医务人员下派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开展门诊、手术、查房、讲座以及其他技术交流,一方面直接处理疑难杂症,解决病人痛苦,一方面现场施教,提高了医护人员水*,实现了人员、业务、病人、管理的四方面互动;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选派到核心医院进行培训,县级医院变成了培养优秀基层医生的“孵化器”。
总之,在严格落实省、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政策的同时,我县依托国家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联系点工作,逐步向紧密型医联体发展,真抓实干,推动医联体内机构间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调动成员单位的积极性,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医联体科学可持续地发展,最终实现有序的就医格局。
1、在医院分管副院长和财务科的领导下开展医联体日常工作。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联体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联体政策的宣传、贯彻、咨询、执行和解释工作。
2、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结报,严禁将不予报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列入可报费用。
3、对工作认真负责,加强医联体区域内参合病人的费用管理,做好医联体区域内参合病人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工作,维护医院的正当经济利益。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医药费用的审核、上报、补偿工作、相关病历资料、财务报表的上报工作。
4、严禁以职谋私,优亲厚友。一经发现,严格按《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5、认真遵守医院的作息时间和考勤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的发生。
6、管理好会计档案,保管好与医联体有关的单据和核算资料,以备上级部门的不定时检查。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篇二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0 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1、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尽管其建立的时间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已有74个经济体(即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有人甚至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事实上,过去的30年里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个增加到20__年的74个。建立一个显性的存款保险体系已经成为专家们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加西亚,20__)。而且国家层面上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
从目前已经实行该制度的国家来看,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
2、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
3、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该制度,但金融风险正困扰着我国的商业银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胁,银行的信誉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中小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存款进行保险,将对保护家庭和中小企业存款者的利益,对稳定金融体系,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篇三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6.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7.存款保险基金怎么管理?
根据国务院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8.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存款保险条例从20xx年5月1日起实行。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篇四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6.8629, -0.0059, -0.09%)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篇五
在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其存款保险制度的创建对于该行业的影响极为深远,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具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呈现出双刃剑的特点。笔者在本文中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做了一定的研究和分析,最后提出一些浅显建议,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参考作用。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步入国际水平以来,我国金融安全问题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相对自由化的全球化市场中被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众所周知,在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之中,使得许多同国家经济崩溃,造成了人们生活水平直线下降,至此之后,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如何在金融危机中避免或者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而就在此际,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些学者的视线中,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研究,最终发现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成为解决金融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
存款保险制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还有另外一个称呼,那便是存款保障制度,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能够保护存款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便是存款保险制度,其也是组成国家金额安全系统的一部分。在二十世纪三十年左右,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诞生,而随着长久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而我国在1993年的时候颁布了以下条例,《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此决定中提出了我国必须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但是直到2015年的时候,政府在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这标志着存款保险制度也正式的在中国落地生根。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到来之时,存款保险制度在抵抗金融危机的时候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能够使得一些无法挽救的银行有秩序的退出了市场,并且在之后的实践中该制度也证明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存款人的权利、能够在很大的程度内化解金融危机、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巨大的作用。
2.1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对商业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2商业银行在存款分流出现两极分化
3.1对产品创新的速度加快
3.2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强
3.3逐步完善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