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它们可以是对成功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的反思,更可以是对人生的思考和感悟。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试用期的心得体会篇一
首先,适用口罩是一种廉价又有效的方式来保护我们的身体不受外界的污染。尤其在现在的新冠疫情期间,佩戴口罩已经成为了每个人的必修课程之一。通过佩戴口罩,我们不仅可以防止病毒的感染,同时也可以预防灰尘、雾霾等污染因素对我们的身体造成的伤害。因此,适用口罩能够更好地保护我们的身体健康。
其次,适用口罩应该从选择口罩开始。选择口罩需要根据口罩的过滤效率以及适宜的戴法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普通民用口罩的过滤率不会很高,如果需要更好的防护效果,建议使用医用口罩或N95口罩。此外,佩戴口罩时还需要注意选购合适的口罩尺寸,不要选择过大或者过小的口罩,以免影响佩戴效果。
再次,适用口罩的穿戴方式也是需要注意的。首先,要确定口罩的正确的戴法,将口罩的金属条调整到最佳状态,完全遮住口鼻。其次,佩戴口罩时需要将口罩反复调整,确保在呼吸过程中的口罩不会产生密封气泡,从而达到彻底的清洁效果。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在适用口罩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口罩的更换问题。一般情况下,口罩的使用时间在6-8小时之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环境来决定是否更换。如果口罩在佩戴过程中受到了污染、被沾染了食物、护肤品等物质,那么建议立刻更换口罩,以免对身体产生不必要的危害。此外,在使用过程中,也要避免将口罩稍微敞开,尤其是在人群密集、空气污染严重的地方,必须始终保持口罩的紧密性。
总之,适用口罩需要综合考虑很多问题,从口罩的选择、穿戴、到更换,都需要专业的知识、细心的态度、以及实践的经验来不断提高自己的使用水平。我们应该坚定信心,积极面对疫情环境,并通过正确的佩戴口罩的方式,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让我们一起努力,克服疫情带来的挑战。
试用期的心得体会篇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77号)同时废止。
试用期的心得体会篇三
古诗作为中国文化的宝藏,流传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这些古老而优美的诗歌既能给我们以艺术的震撼,也能带给我们深刻的思考和感悟。在现代社会中,虽然我们处在一个快节奏、高压力的环境中,但是适当地接触和运用古诗,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放松心情,还可以提升我们的修养和文化素养。在我个人的体验中,我发现适用古诗不仅可以增添生活的乐趣,还能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现实中的各种情境。以下是我在学习和欣赏古诗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适用古诗可以帮助我调节情绪,放松心情。现代社会节奏快,生活压力大,很容易让人感到焦虑和疲惫。这时,我通常会选择一些意境优美、情感丰富的古诗来阅读,例如杜甫的《春望》、白居易的《赋得古原草送别》等。这些诗作朴实而真挚的情感让人感到舒适和宁静,仿佛置身于大自然的怀抱之中。在欣赏这些诗作的过程中,我会尽情体味其中的美好意境和丰富情感,让心情得到调节,感到内心的平静与安宁。
其次,适用古诗可以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情境。古诗中的很多词句经过深思熟虑和精心选取,能够准确地表达出人们在特定情景中的情感和感受。当我遇到一些特定的境况和情景时,我会尝试运用适合的古诗来表达内心的感受和思考。例如,在感到迷茫和困惑时,我会想起杜牧的《秋夕》中的“银烛秋光冷画屏”和“疏影横斜水清浅”,这些诗句能够准确地表达出我的内心感受,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此时的情境。
另外,适用古诗还可以帮助我提升我的修养和文化素养。古诗是中国文化的瑰宝,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和智慧。通过学习和欣赏古诗,我能够了解古代文人的心境和思考方式,进一步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维方式。例如,在阅读苏轼的《赤壁赋》时,我对其中关于人生哲理和处世之道的思考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这些古诗中蕴含的智慧和人生哲理,对我提升修养和提高自身素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后,适用古诗可以帮助我培养自己的创造力和表达能力。古诗通常言简意赅,寥寥数语能够表达出万千思绪。通过学习和模仿古诗的写作技巧,我能够锻炼自己的创造思维和表达能力。我会尝试使用类似的句式和表达手法,运用诗意和形象来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情感。这种创作过程不仅能够让我享受到写作的乐趣,还能够帮助我更好地表达自己,并培养自己的独特观点和思维方式。
综上所述,适用古诗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适用古诗可以帮助人们调节情绪,放松心情,使人感到平静与安宁;同时,适用古诗还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情境;同时,适用古诗还能够提升人们的修养和文化素养,培养创造力和表达能力。因此,我们应该学会欣赏和运用古诗,让古老的诗歌文化在我们的生活中绽放光彩。
试用期的心得体会篇四
古诗是中华民族文化瑰宝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其优雅、简练的表达方式、深入人心的思想内涵而被广泛传诵。对于我们现代人来说,适用古诗来表达自己的心得体会是一种巧妙而有效的方式。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适用古诗的魅力与价值。本文将从赏析古诗、理解古诗、引用古诗、借鉴古诗以及创作古诗这五个方面论述适用古诗的心得体会,并阐述其对我们现代人的意义。
首先,赏析古诗是适用古诗的基础。通过仔细品味古诗作品,我们能够领略到其独特之处。古诗的语言美、意境美常常让人陶醉其中,也让人颇有共鸣。例如唐代诗人王之涣的《登鹳雀楼》:“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这首诗通过自然景观的描绘,巧妙地抒发了诗人对人生追求的理想与境界的向往。通过赏析这些古诗,我们能够学习到一种超越时空的艺术美,从而培养自己的情操。
其次,理解古诗是适用古诗的前提。古诗作为古人智慧的结晶,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只有深入理解其中的哲理、思想,我们才能恰当地运用它们表达我们的心得体会。例如,唐代诗人杜牧的《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海畔形胜凭谁赏,天涯路远谁堪寻。”这首诗借用山海形胜,表达了诗人对自身处境的疑问与思考。通过理解这些古诗的内涵,我们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领悟它们的意义,从而更好地适用古诗来表达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三,引用古诗是适用古诗的一种方式。古诗中许多脍炙人口的经典句子,常常被人们引用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与思考。例如,唐代诗人王勃的《滕王阁序》:“豫章故郡,洪都新府。星分翼轸,地接衡庐。襟三江而带五湖,控蛮荆而引瓯越。”这些被广泛引用的句子,以简练的语言表达了对豫章洪都新府的赞美与向往。通过引用这些经典句子,我们能够巧妙地借用古诗的力量,来表达自己的心情与体会。
第四,借鉴古诗是适用古诗的一种技巧。古诗通过其独特的语言美、意境美,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表达方式与艺术手法。我们可以借鉴古诗中的节奏感、押韵技巧等,来提升自己的表达能力。例如,唐代诗人杜甫的《月夜忆舍弟》:“战酒争锋相对饮,眼看文星去不回。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这些古诗中的押韵手法,虽然简单但极富韵律感。通过借鉴这些技巧,我们能够使自己的表达更加生动、隽永。
最后,创作古诗是适用古诗的终极目标。通过欣赏、理解、引用和借鉴古诗,我们能够逐渐培养起自己对古诗的感知与理解能力。然后,我们可以尝试创作自己的古诗,以表达自己的心得体会。对于创作古诗,我们应该注意保持古诗的纯正与朴实。例如,通过学习古诗的格律与用词,我们能够更好地创作符合古诗特点的作品。通过创作古诗,我们能够更好地体会到古诗的魅力与价值,同时也能够培养自己的文学素养与审美能力。
综上所述,适用古诗来表达自己的心得体会是一种有效而有趣的方式。通过对古诗的赏析、理解、引用、借鉴和创作,我们能够深入体会到古诗的独特之处,也能够提升自己的文学素养与表达能力。对于我们现代人来说,适用古诗是一种重要的文化传承,更是一种令人陶醉和享受的艺术之旅。让我们在学习中汲取养分,在实践中感知美好,用心得体会来传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让古诗在现代社会中焕发出新的光彩。
试用期的心得体会篇五
xxx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x公司的一名临时工,由于个人的收入比较低,一向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在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期望之火。这是党核心的政策好,是xx市的政策好。让我们这些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能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发布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十分的高兴,正好我完全贴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状况如下:xxxx,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600元。目前在xx市xx路xx号居住,居委会已经给我开出了证明,根据我的状况,是完全贴合条件的。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试用期的心得体会篇六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文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经房【______】______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栋【座】__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号房,户型为________房________厅________厨______卫,封闭式阳台______个,非封闭阳台________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________米,属________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栋【座】________单元________层________号房(见附件一)。
该房屋层高为________米,属________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批准文号为:武价函【】________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________%,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元×(1±%)=________元,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2.该房屋属非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元,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第五条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书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________×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排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有线电视、宽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小高层、高层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