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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制度篇一
1、在校园文化建设背景下,继续做好学校文化(三风一训)、班级文化和楼道文化宣传巩固工作,不断创新校园文化品位,提升班级管理内涵。
2、继续落实卫生检查常态化,采取平时检查与周五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工作失误者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3、为确保教室环境卫生,继续落实下午放学、周末学生书包管理工作,任何班级不得留存学生书包。
4、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课间、门迎值勤、强化放学路队监管、规范升旗仪式、学生队礼、队歌、红领巾佩戴,教会校歌,强化鼓号队巩固训练工作,积极鼓励队干部参与班级、学校管理,成立监督小组,定期开展各项活动,保证少队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5、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展示活动,重点做好六一儿童节筹备庆祝工作,及时采集各类活动照片,形成报道,定期上传,不断规范德育常规管理工作痕迹。
6、健全班干部组织机构,执行学期任命制,按时轮换,使学生各方面得到锻炼,全面发展。
7、严格执行我校学生座位轮换制度,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使每位学生都能享受均衡公平的义务教育,努力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8、加强放学路队监管和班级常规检查督查工作,继续规范升旗议程,值周用语,总结讲话。
9、加强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紧急疏散演练活动和安全教育日,不断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创建平安校园。
10、继续做好省级文明校园创建后常态化管理工作,定期上传创建活动资料,为创建国家级文明校园奠定良好基础。
11、加强学生卫生习惯养成教育,积极鼓励家长做好配合工作,做到校内校外相结合,为我县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做出积极贡献。
12、严格执行班主任签到制,及时做好汇总通报工作。
章程修改制度篇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以上议案,公司拟对《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原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原第三十一条:股东与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为:股东与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原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2月16日
章程修改制度篇三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xx人寿发〔〕387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000万元。
二、第十九条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章程修改制度篇四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保险〔〕50号)及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x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零三亿五千一百三十七万元整。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投资设立保险企业;
(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
(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
(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可依法变更经营范围。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一百零三亿五千一百三十七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股东向其他投资人转让股份或者股东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前,受让方所受让股份不具有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五、第九十条修改为:
(1)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人数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为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稳定之目的,董事会换届时,更换或替补进入新一届董事会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最多不得超过上一届董事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首任董事长由全体发起人股东认可、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人选担任,继任董事长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征求股东意见和中国保监会意见后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为公司执行董事。
(4)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六、股权结构表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x年5月19日
章程修改制度篇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x年2月15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412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忠正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审议,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000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000万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6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99,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