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时进行调整和修正。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工作计划的执行篇一
本学期教学与教研的核心是如何落实学案制导学。为了将这一有效的方案落实,结合高一年级的教师与学生的实情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思想、统一认识
由于部分新教师的加盟及部分教师对学案制教学的质疑、徘徊、犹豫,严重的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会使得学案制教学的全面推进受阻,所以在开学的例会或研讨会上,进一步对学案制教学的优势进行再次学习,使每位教师都能认可、接受。
2、做好学生的认识工作,使之逐渐摆脱对教师的依赖。
从高一假期班的教学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不了解高中课程与初中课程的区别――高中课程有一定的研究性与探索性,仍然喜欢聆听教师精彩华美的“讲台演讲”,而不追问自己吸受了多少……可见做好高一新生的这一工作势在必行!
3、精准的掌握学情,合理的设计学案
学情的掌握是设计学案的第一手资料,所以应该要求每位教师积极主动的与学生沟通,吃透教材,准确预测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合理的设计问题的难度与梯度,科学设计学生突破难点的通道。
4、引导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学生主动发言、大胆表白、乐于合作、积极讨论、敢于质疑的意识与品质,现阶段这些问题是学案制教学的最大的障碍,因此通过主题班会、课堂、平时的交流逐步培养。
4、加大对学案的督查、评比、交流、探究、商榷
二、教学管理
1、制定严格的教学计划,特别是单元测试的安排必须有明确的安排
2、进一步提高教师对单元过关达标认识,明确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使每位教师主动的去执行。
3、及时督查单元测试的试卷分析,跟踪学生的补测情况。
4、年级组尽可能的对单元测试提供各种保障
三、学生教育
确保安全是管理的核心,当然还有很多方面的工作,但主导思想是用教学管理渗透其他管理,特别是对教师的管理。
(一)学生管理
1、基本要求:严中有爱,赏罚分明,不歧视任何同学,不体罚任何同学,不辱骂任何学生。
2、严格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抽烟、酗酒、打架、赌博等不符合中学生行为规范的要特别重视。
3、勤跟细查抓好各项常规管理,例如学生的迟到、早退、旷课、两操、卫生等。
4、加大对宿舍的督查与评比,确保学生的就寝。
(二)教师管理
1、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因为制度的过于严格会破坏教师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2、保证遵守制度这一底线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体现人性化管理。
4、处理问题对事不对人,不徇私舞弊,赏罚分明,任何事情尽可能的做到公开、公正。
[学期工作计划要点]
工作计划的执行篇二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部署要求,巩固提升精准扶贫精准到户帮扶成果,按照“单位到村、干部到户、责任到人”的思路,继续加大定点帮扶工作力度,对我委包保的篁村村已脱贫户12户xx人因户施策,核心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指标,确保不出现返贫风险,做到帮扶工作全覆盖和帮扶力度不减,如期完成今年脱贫任务。
(一)继续做好单位包村工作。全面落实单位包村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是帮扶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将帮扶工作纳入我委工作要点,每年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定点帮扶工作,深入开展调研、走访,协助解决实际问题;督促我委帮扶干部参加培训,学习扶贫政策,适时核对信息,完善户档,做到精准帮扶。
(二)继续做好干部包户工作。20xx年,全委派出党员干部14人包保贫困户25户,其中5名党员干部包保篁村村12户贫困户,4名党员干部包保四村6户贫困户,2名党员干部包保梅川村4户贫困户,3名党员干部包保坤沙村3户贫困户。进一步加强帮扶责任人的管理和要求,认真履行帮扶干部包户职责,严格执行月走访制度,每月到村走访帮扶贫困户不少于1次,深入贫困户及时宣传党和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产业奖补政策,积极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用心用力用情帮助贫困户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改善居住环境,取得贫困群众认可。
(三)充分发挥联合党委作用。结合我委帮扶工作,积极发挥联合党委引领作用,定期与村两委召开联合党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定点帮扶工作,针对村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谋划解决,全力配合篁村村驻村扶贫工作队及村两委开展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
(四)帮助谋划发展集体经济。积极开展“多企帮多村”活动,开展村企对接,根据篁村村的实际和需要,争取帮扶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调整发展,拓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渠道,帮助篁村村20xx年力争实现村级集体收入45万元。
1.入户走访。帮扶干部要认真开展入户走访工作,进一步核实家庭具体情况,夯实基础信息工作,落实“十大工程”帮扶措施,规范填写《扶贫手册》,做到信息准确,措施和成效清楚。
2.加强宣传。积极开展扶贫政策宣传工作,大力宣传xx、省、市、区扶贫和有关惠农支农强农政策,帮助扶贫户了解政策、运用政策、享受政策,引导贫困群众树立自力更生、勤劳脱贫理念,提高贫困户的政策知晓率,提升群众对扶贫工作的满意度。
2.制定规划。针对我委帮扶的脱贫户12户xx人,依据每个脱贫户的主要致贫原因,继续落实养猪、优质茶园建设等“一户一策”帮扶措施,通过”五个一批”途径,继续拓展脱贫户增收渠道,鼓励脱贫户外出务工和自主创业,增强“造血”功能。
3.开展慰问。在春节、端午、六一、中秋、国庆等节日认真开展系列帮扶慰问活动,做好节日慰问,确保贫困户温暖过节,为他们带去党和政府的温暖,送上社会的关爱和组织的关怀。
4.争取资金。开展好“”扶贫日活动,认领项目资金,同时积极开展村企对接,协调组织扶贫帮扶6家企业开展“多企帮多村”行动,并倡导“两代表一委员”和爱心人士参与精准帮扶。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好帮扶工作这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提高帮扶责任人政治责任担当,确保结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二)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工作职责,“干部包户”责任到人,“单位包村”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党组书记主抓帮扶工作,确保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狠抓工作落实。研究吃透扶贫政策,以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帮扶的工作决心,引导鼓励扶贫对象自力更生、勤劳脱贫,杜绝“等靠要”和懒惰思想,变输血为造血,确保我委顺利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计划的执行篇三
市政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永州仲裁委员会坚持以“服务市场经济、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学习贯彻仲裁法为主线,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案件办理情况
我委共受案23件,其中保险案件8起,集体仲裁1起。标的额700余万元。受理的范围涉及商品房买卖、保险合同、工程合同、借款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目前,在受理的23件案件中,已结案18起,5起正在审理,其中调解和解结案3起,撤回申请2起,裁决结案13起,申请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案件2起。
二、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仲裁员的素质。
三、加强仲裁委内部管理,着力提高办案质量。
(一)、完善仲裁案件审理措施。本委要求仲裁庭认真负责审理每起案件,不偏不倚,公正裁决。尤其是对群体案件要加强协调,力求同类案件采用同一裁量原则,以维护裁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坚持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制度,对于仲裁庭意见不一致,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提出指导性意见,以免错案。同时,积极开展对结案期限将至案件的提醒和催办工作,避免久拖不决。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仲裁法等规定,我们结合仲裁工作实际,为使仲裁在立案、组庭、仲裁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案件报结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逐步建立健全了有关规章制度,以保证办案程序规范,质量提高。
(三)、加强学习交流。为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全面提高仲裁委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我委多次组织人员参加全国仲裁年会和片区仲裁年会,并与各兄弟市仲裁委员会相互交流学习。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扩大仲裁影响、提高案件质量、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文化建设”为主要工作思路。
一、加大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继续加强与律师行业、各大企业、单位的业务联系,努力开拓案源。
二、加强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仲裁员和办案秘书的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树立优先调解理念,开创和谐仲裁局面,要充分发挥仲裁的独特优势,努力为创建平安永州、和谐永州贡献力量。
工作计划的执行篇四
__年,办公室将按照“运转有序、协调有力、督办有效、服务到位”的标准,充分履行部门职能,发挥“助手”作用,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协调部门工作,切实加强内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创收任务:全年完成5000元部门创收任务。
二、经费管理:
各项经费控制在万元以内,其中:
1、办公经费控制在万元,包括办公用品、文件及各类材料打印和固定电话费等开支。
2、汽车费用控制在10万元(50077、57780、52888),包括耗油、一般性维修和保养、过桥过路以及其它规费等。
3、水电费控制在万元以内。
三、内务管理:
1、严格落实上、下班考勤和卫生考勤制度。由第一副主任执行考勤。
2、严格请销假制度,建立请销假登记并实行请假累计记帐制度。由第一副主任执行登记。
3、建立办公用品购置、管理、消耗及领用登记制度。一般性办公物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和配发,因部门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而需要购置或配备特别办公物品的,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自费购置、配备。由副主任执行办公物品购置、消耗及领用登记。
4、加强公章管理,完善和落实《重要事项公章盖印登记制度》,建立专门的公章盖印登记薄,凡重大事项必须经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别签字同意,方可盖印管理局公章。由办公室主任把关。
5、材料打印:以管理局、党委、集团公司红头文件印发或上报的文件材料,职能部门开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向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汇报、总结、请示、报告等材料,向平级或下级发出的函、通知、通报等材料,均由办公室承担印制。其它材料由相关部门自行承担。打字室设立现金收讫帐目,实行当即收费。由打字员执行帐目登记,收取现金交副主任管理。
6、严格落实电话值班制度。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轮流值班。
7、加强机关院内的卫生管理和环保绿化管理。对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实行单独考勤。由第一副主任执行考勤。
8、制定专门的《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车辆管理,实行用车申请和派车制度,严格按照出车地点、里程核定耗油及确定车辆返回时间。
9、严格控制业务招待经费,实行就餐申请制度,因工作需要就餐时,必须填写就餐申请单,注明事由、接待对象、接待人员、就餐地点、招待标准等内容,交由办公室审核、备案。
10、合理安排工作,定期到基层单位了解和掌握基本情况,为领导决策搜集和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情况,出谋划策,充分发挥好助手和参谋作用。
工作计划的执行篇五
20xx党建工作坚持以*理论、^v^三个代表^v^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抓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维护司法公正,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全面创新机关党建工作。
二、目标内容
(一)抓好四项教育,增加党的先进性意识
1、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扎实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一是加强党支部建设。我院各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尽快熟悉党务工作,进入角色,做到各负其责而又有机配合,确保支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今年的支部活动中,要以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为重点,认真落实党组会议议事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v^三会一课^v^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等六项党内生活制度。要组织党员根据院党组整体工作部署,结合本支部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有意义的组织活动,增强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让党员在活动中接受教育,提高觉悟,增强党性,进一步提升支部的党务工作水平。二是继续完善党建责任制、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党风党纪考核,促进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着眼于法院实际和支部班子建设的需要把年轻党员的培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多层次、全方位培养年轻法官队伍,为他们的锻炼成长搭建舞台,创造条件。三是^v^为民工程^v^放在践行^v^三个代表^v^重要思想的高度,狠抓结对帮扶工作,千方百计、竭尽全力为^v^连心^v^村和贫困户办实事、办好事,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狠抓扶贫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四是认真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制订发展党员计划,严格把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保证把优秀分子及时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教育和发展对象入党前的强化教育,全面关心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与他们交流沟通,健全培养考察资料。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规范党员发展程序,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各个环节的工作。计划今年发展2名党员,并完成2个入党积极分子的吸收工作。
2、结合^v^人民法官为人民^v^主题实践活动和^v^忠诚、为民、公正、廉洁^v^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加强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第一、要通过各种学习活动使法院机关作风有明显好转,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司法环境得到优化,^v^三风^v^、^v^三难^v^现象得到一定程度遏制,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和解决。第二、要持之以恒地抓好院机关思想作风建设。抓好《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贯彻落实,大力加强《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的学习,促进党员干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廉洁自律。深入开展革命传统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努力营造^v^人人思廉、人人倡廉、人人促廉^v^的良好氛围,使廉政文化建设深入人心。通过党员大会、党小组学习、专题党课和警示教育等形式,定期开展内容丰富的廉政文化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三是以建设^v^审判监督年^v^为契机,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年初我院将20xx年确定为全区法院^v^审判监督年^v^,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我院要按照要求,着力构建起以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相结合、案件监督与法官行为监督相结合、上级法院监督与本级法院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努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有效密切党群关系。
3、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为审执工作提供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一是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x大、十x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把法院文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结合审执工作实际,把社会主义核心体系融入党员干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过程,大力弘扬铁人精神,积极开展^v^庆七一.迎国庆^v^文体活动,结合各个节日开展运动比赛、摄影比赛、书画比赛、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丰富广大干警的文化生活,培养他们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坚持全员参与,强化干警的主人翁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干警积极发挥才智为法院文化建设做贡献,着力构建法院文化建设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全体法官共同参与的长效建设机制。二是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以精神文化的^v^柔性^v^约束,让干警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言行,增强干警对司法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进一步强化干警的学习意识、能动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公正意识、廉洁意识和感恩意识。三是在院内着力构建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帮助人的司法人文环境,充分发挥政法文化在陶冶情操,舒缓压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干警身心健康、依法履职的良好氛围。
4、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按照^v^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v^的总体目标,20xx年我院将把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放在党建工作的首位,加大组织推动力度,争取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xx大献礼。一是紧紧围绕^v^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和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法治环境^v^创先争优。围绕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的部署和要求,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改进司法作风,以审判执行工作为着力点,深入查找影响提高审判质效、服务大局能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新路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途径,在营造勤廉高效、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中争优秀、作表率;在营造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司法环境中争优秀、作表率;在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争优秀、作表率;在营造公正民主、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中争优秀、作表率。二是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先争优。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和稳中求进总基调,立足法院工作职责和本职工作岗位,进一步找准服务中心工作的着力点,确定争创主题,创新活动载体,在服务生态移民攻坚、县域经济发展、节约型社会建设等重大任务和重大项目建设中发挥职能作用,在提高司法服务能力上创先争优,在提高司法服务水平上创先争优。三要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先争优。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更加关注基层群众、更加关注困难群体、更加关注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发挥诉讼服务中心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对困难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实施困难救助、巡回审理、特邀调解员等各项司法便民为民措施,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三个创新,使党员教育更具时代特色
一是教育理念的创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树立新时期教育理念,不能停留那些老套套,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看,理念创新也是适应新形势需要为审判业务服务,只要有了新思想,在工作实践中才会有新办法。
二是教育内容的创新。结合本单位实际、部门实际、工作实际,对党员干部进行先进性,宗旨教育,开展创建^v^服务型法院^v^的活动等内容的教育,还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不断丰富教育内容。
三是教育方式创新。要结合当前实际和单位工作的不同特点,创新教育方式。改变过去单纯上大课,辅导,照本宣科的教育模式,要从多方位、多角度、立体教育方式,从视觉、听觉、感觉,即易于愉悦接受,又有良好教育效果,以达到更好的教育目的。
(三)几点要求
1、领导重视抓好落实。各党支部要把党员教育与完成各项本职业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上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用学习促进工作,用工作带学习。
2、在学习教育中要做到时间、内容、人员的落实,确保学习效果。
工作计划的执行篇六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1983年9月2日修改)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1983年9月2日修改)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二十九条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_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83年9月2日增加本款)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_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_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_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_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_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_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_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_之间,如果本级_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_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1983年9月2日修改)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第三十八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第四十二条 (1983年9月2日删去)
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_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_主席令第五号公布施行)
第六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_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门人民法院”修改为“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删去第三款“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
二、第四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删去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四、第十三条“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按照_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五、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六、第十九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七、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工作;”修改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删去第三项“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八、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删去第三款“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
九、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十一、删去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