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医疗垃圾治理工作总结汇报篇一
20xx年,我校的综合治理工作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经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顺利地完成了综治各项任务,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创造了良好的秩序和周边环境,全校师生的法制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现将一年来的综治工作汇报如下:
一、成立学校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班主任等组成。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学校校长切实负责,具体抓综治工作,形成学校全体成员齐抓共管的领导机构。
二、将综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全市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多次治安综治会议,进行多次综治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及时汇报。我校不断加强了保安工作,加强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明确职责,日夜巡视,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制订了各种安全措施,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方法,如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有效地防止了学生的安全隐患发生。
三、每学期学校都投入经费,用于开展综治工作,切实解决综治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问题。为学校综治工作保驾护航。如,改造电路、加固校园周边围墙,设置安全警示等。
四、认真总结综治工作的经验,深入搞好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综治工作向前。
五、在总结几年来综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校园及周边的综治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出扰乱学校秩序及周边环境对学校教育工作的影响等突出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会同*部门及社会各界力量加以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学校还专门成立领导值班值日小组,负责检查登记每天学校环境及教育教学及学校周围治安情况,深化了综治工作不断发展。
六、进一步深化校园安全创建活动。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安全工作检查、汇报、整改制度和责任制度。组织检查发现护栏、电线、操场围墙等多处安全隐患,并整改完毕。一年来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七、不定期请法制校长到校给师生上法制课,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禁毒教育、反对_、安全,消防教育等,增强了师生的法制、安全意识。
八、认真落实责任制,因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负安全责任。有效地防止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医疗垃圾治理工作总结汇报篇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垃圾,是指市区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区域的农村生产、生活、建设等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统筹推进、源头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农村垃圾治理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基本保障农村垃圾治理需要。市人民政府予以财政支持。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开发区、风景区的管理机构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保、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商务、教育、农业、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村(社区)的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村(居)民,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配合做好本村(社区)的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农村垃圾处理应当采取符合农村实际和节能、环保、生态要求的填埋、焚烧、堆肥或者发展生物质能源等方式。
鼓励、支持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第八条 有条件的县(区)、乡(镇)应当探索建立村(居)民自愿付费、村(居)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村垃圾治理资金投入机制。
村(社区)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村(社区)的日常保洁。
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宣传教育活动。
医疗垃圾治理工作总结汇报篇三
一、农村垃圾处理的基本情况。
1、村民自己设置垃圾堆,有各种污染;垃圾按照就近原则处理,村里没有相应的机构去处理垃圾,去维护环境。
2、村附近的可利用垃圾收购站数量少,而且大多数村民也无收购兴趣,无进行整理后出售的动力。当然也有个别村民认识到垃圾处理的重要性,但是政府并没有设立有关垃圾处理的基础设施。我村对于垃圾处理,虽然建立了垃圾池,并且安排了相应的人员来处理垃圾,但是对于垃圾的后期处理却也没有办法,只是倒在村后或是河边。
3、垃圾危害意识和垃圾自分类观念不够,某些地方垃圾遍地.无人处理,自觉性不强,随意焚烧,空气污染严重。由于农民对垃圾的危害认识不足,因此在处理垃圾上就显得极为随意。村里虽然建了垃圾池,但村民总是就近将垃圾倾倒在河里等;有的人对动物尸体等不经任何处理,随意丢弃在河边;村街道也没有垃圾桶,可见从村委那里就没有认识到垃圾污染的严重性,没有给村们一个要保护环境建立一个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思想认识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村们对于垃圾的危害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只是知道垃圾很脏,很臭。但是更为严重的他们并没有都认识到。村委也没有对垃圾的危害方面的知识对村们进行宣传教育。其次是政府对垃圾处理问题的重视还不够,给个村用于处理垃圾的经费还不够。
2、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生活垃圾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生活变好,但是生活垃圾也随之增长。不益腐蚀的“白色污染”也增多了。还有一些不必要的包装产品也走向了农村。
3、垃圾的最终处理问题。村里虽然有相关的垃圾清运安排,但是垃圾运走后,也只是堆放到河边或者是填埋焚烧,这是不够的,它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会带来问题,可能会污染了土地和空气。
三、对农村垃圾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1、广泛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农村垃圾处理问题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村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要进一步广泛宣传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污染的紧迫性。
2、要号召村民,尽量减少日常生活垃圾,或是回收利用。并且提倡使用那些能够在短时间内自然风化的塑料“垃圾”,减少“白色污染”。村民也像城市一样,“零包装”。要简化、减少包装、同时也使用可利用、可降解的`包装材料。
3、要建立相应的垃圾处理体系,对垃圾做集中处理,不能随意的堆放。而且政府也应该要重视农村垃圾处理问题的重要性,对各村要给予经济上的支持。还要组织一些垃圾处理的专家到农村进行宣传和帮助指导,毕竟村们和村委都没有着方面的专业知识,也没有足够的认识。
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做好垃圾处理都不是政府或是公民单方面就可以做好的。它需要所有的力量都团结起来,共同努力,才会有进展。在次,希望大家不仅从个人做好环保,也要告知身边的人。还有政府也要去支持和鼓励农村的垃圾处理工作的进行。最后,我们所生活的大家庭需要每个家庭成员都来维护他的美丽。
医疗垃圾治理工作总结汇报篇四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丢弃、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不按规定清扫、投放责任区内的垃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处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垃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农村垃圾治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收据的;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医疗垃圾治理工作总结汇报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二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和住房城乡_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17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提高农村牧区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全面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农村牧区社会文明程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全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和建村〔2015〕170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公共设施服务水平、不断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提升农村牧区社会文明程度为出发点,在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基础上,加快推进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农村牧区垃圾收集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农牧民形成日常性的卫生清扫保洁习惯,从源头上改变农村牧区脏乱差局面,实现全面建设生态宜居乡村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按照“试点引路、全面铺开、三年验收、四年完善巩固”的要求,全面推进建立嘎查村保洁制度、推行垃圾源头减量、全面治理生活垃圾、推进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范处置农村牧区工业固体废物、清理陈年垃圾等6项重点工作。,在全区已经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嘎查村中,选择20%以上的开展垃圾治理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力争到20年底前,全区90%以上的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垃圾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并通过自治区检查验收;到年底,已经完成“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嘎查村全部实现垃圾有效治理,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牧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并通过国家检查验收。
二、工作安排
(一)制定农村牧区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方案。
各盟市要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状况普查和 “十个全覆盖”工程,按照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总体工作要求,以旗县(市、区)为单元编制本地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具体实施方案。要优先将国家和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新农村新牧区示范点和公路铁路延边的嘎查村、水源地和生态保护区域嘎查村纳入试点范围;充分考虑农牧民居住分布情况、区域地形地貌、清理转运距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转运点位及处理模式。要根据不同地域、人口、生产和自然环境,按照“城乡一体、区域统筹、适度超前、分类指导、经济适用”的原则,科学确定农村牧区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推进农村牧区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探索科学的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及资源利用方法;探索建立嘎查村环境卫生管护长效机制。各盟市的具体实施方案要于202月20日前报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环保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环保厅、商务厅配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