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客车通勤租赁合同篇一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内城市公共大巴(以下简称公共大巴)的经营服务业务实行专营。未取得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区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
本规定所称专营权,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专营的企业和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以下合称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线路内单独享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权利。
本规定所称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但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在特定线路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企业,可依本规定享有特定线路专营权。
第三条公共大巴专营权期限每期为五年。
专营权期限届满,可按本规定的规定程序予以延长。
第四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权期限内,享有本规定所规定的因取得专营权而产生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为社会提供方便、安全、准时、快捷的公共交通服务。
在专营权期限内,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深圳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公交规划)应作为专项规划纳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交规划落实公共大巴场站设施。
第七条市政府根据公交规划和特区公共交通的实际需要,授权专营企业实行专营和决定特定线路专营权的授予,并可根据本规定决定撤销对专营企业的专营授权或撤销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的线路专营权。
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为公共大巴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签发线路专营授权书,对公共大巴专营业务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规划、计划、物价、公安交管、住宅、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大巴专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营权的授予与撤销
第八条在特区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二)具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的营运条件、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可行的经营服务方案。
专营企业资格和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资格,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具备上述条件后,报市政府决定授予。
第九条特区内的公共大巴线路,由市主管部门以授权书形式直接授予专营企业线路专营权,但市政府决定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的除外。
线路专营授权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线路专营权的授予;
(三)线路专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权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该相应线路的专营权:
(一)将专营线路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二)转让或变相转让线路专营权;
(四)经营管理混乱,经采取处分管理责任人员等整改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的;
(五)拒绝接受市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有前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撤销其线路专营权。市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在报市政府前附送给从事该线路专营的企业并听取其申辩。
从事该线路专营的企业自收到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辩;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
被撤销线路专营权的企业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继续维持线路正常的经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被撤销专营权的线路或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招标的新开线路,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决定,实行招标授予线路专营权。招标的范围、实施条件和具体程序,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专营权期限届满前一年,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可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延长专营权期限的书面申请。
延长专营权期限的申请,经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延长专营权期限。
专营权期限的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期限内享有使用公共大巴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承担维护的义务。
公共大巴场站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专营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经法定程序批准,专营企业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的优惠。专营线路公共大巴减免特区内的过桥、过路费和隧道费。
第十六条专营企业在专营期限内每年新增营运车辆的购置,由市政府根据公交规划和实际客运量的需求专项给予资助。
政府出资的营运车辆购置,由市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和专营企业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专营线路公共大巴对特区内的公交专用车道和公共大巴上下客站享有使用权。
第十八条专营线路的公共大巴车身上可依法刊登广告。
专营企业经营车身广告所得纯利润的70%,应当列为经营公共大巴业务的收益。
第十九条专营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专营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收益的80%,应当设立专户,专项用于新增营运车辆及有关公共大巴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专营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自取得专营权之日起实行三年期财政定额补贴。补贴定额一经确定,三年不变;三年期满后财政补贴的延续或取消,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不享有获得前款规定的财政补贴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在特定情况下,需调用专营企业的公共大巴时,专营企业应按要求安排。
市政府调用专营企业的公共大巴,为其他企业解决紧急情况所需的,其他企业应偿付专营企业的费用。
第三章
专营权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组织成立由市主管部门和规划、计划、财政、审计、公安交管、物价、住宅等部门和专营企业的有关专家、人员以及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的代表组成的公共大巴专营监管委员会,加强政府、社会和乘客对公共大巴专营的监管与沟通,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共大巴专营权的授予和撤销、以招标形式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协调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重大管理事项;
(三)听取市主管部门提交的专营权中期评价报告;
(四)不定期组织听取专营企业和社会对专营线路服务的意见;
(五)为改善城市公共大巴服务条件和环境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予以配合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外新增或调整专营线路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并作出要求专营企业新增临时线路或临时改变指定的公共大巴行车线路的特别决定。特别决定的时效为决定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专营线路开辟和调整计划向社会公布之日止。
专营企业需要在年度计划外开辟和调整线路的,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方案。市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市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予以批准。
第二十五条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的公共大巴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或妨碍运营。
因道路改造及其它原因需要临时改变或中断原有线路的,有关单位应事先通知主管部门和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并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原有线路乘客的需要和及时恢复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正常记录,并按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形式和时间提交有关记录文件:
(一)每日在每条线路上所使用的公共大巴数量和载客量;
(二)每日在每条线路上公共大巴行驶的平均次数和里程;
(三)每日在每条线路上的收入;
(四)每日在每条线路上由于车祸、机器故障及车辆人员短缺而造成的损失;
(五)车辆的维修情况。
第二十七条市主管部门可以对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及与其线路专营权相关的场站设施、维修车辆的设施、营运车辆的车况进行检查,并可确定营运车辆进行指定项目的检修、维护和技术改进。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决定暂时中止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的线路专营权,直至市政府宣布紧急情况不再存在为止。
第四章
专营业务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市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专营线路上按照专营授权书的规定提供公共大巴服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制订不低于专营授权书规定的服务标准的具体指标,并作为承诺向社会公布施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倡导企业内部经营竞争,制定科学、具体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责任指标,建立和完善经营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专营线路服务情况的具体评价指标,规范对专营服务进行评价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专营企业必须自取得专营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未来五年经营服务滚动规划提交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应征求市计划、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自接到经营服务滚动规划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并监督滚动规划的实施。
五年经营服务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二)公共大巴的服务时间、行车时间间隔的预测;
(三)经营服务滚动规划实施期间财政负担的预测;
(四)票价调整的时间和幅度的预测;
(五)企业经营预测。
专营企业应在每年九月底之前,报送从下一年开始的五年经营服务滚动规划。
第三十二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向市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经营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共大巴票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运营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和税费构成。调定票价的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
场站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按深圳市公交规划及国家建设部门颁布的用地标准落实公共大巴场站用地,保证公共大巴场站和线路的合理布局。
第三十五条公共大巴的首末站、枢纽站、车辆停放场(本规定统称公共大巴场站)及其附属设施应纳入城市新区、大型住宅区、工业区、城区改造和道路改造建设规划,由政府出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大型住宅区、工业区的建设规划和设计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大巴场站,其方案的评审应征求市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在公共大巴场站用地范围内需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缩小场站使用面积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八条公共大巴场站及候车亭、站牌、站点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由市主管部门按规范化要求统一组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未取得专营权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特区范围内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或影响公共大巴专营服务质量的,除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市主管部门可提请具有相应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追究经营管理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撤职的处分。
(一)擅自改变授权书中载明的服务时间、行车线路的;
(四)对公共大巴场站及附属设施缺乏维护,影响专营线路正常运营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或第十九条第二款,专营企业不按规定列支、使用专门款项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可决定停止对该专营企业的定额财政补贴的拨付。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专营企业擅自开辟和调整专营线路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政府决定撤销对该专营企业的公共大巴专营授权。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动或妨碍专营线路的正常营运,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妨碍营运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擅自调定公共大巴票价的,由市物价部门根据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客车通勤租赁合同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客车接送职工上下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议项
1.租车期限:按具体路线表。
2.车辆要求:
甲方租用乙方空调客车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所租车辆应符合市内包车的安全、卫生和准运要求,各种手续合法完整,车辆性能好,设备齐全,安全可靠,舒适卫生。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上述要求或更换车辆。
3.运行路线、班次和时间
详见甲方提供的《班车线路站点表》,所租车辆的具体运行班次和时间由甲方制定班车运行动态表,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班车运行动态表准时调运车辆。
4.能力保证为确保甲方同一班次的职工能一次性集中上下班,乙方承诺每个运行班次能同时提供适合甲方需要的每辆47座或者其相符的运能。
5.租金与结算
第1个月租金,第2个月25日结算),节假日结算顺延,结算前乙方应提前5-7天提供租车发票给甲方作为依据,否则甲方有权拒付,逾期付款按日息万分之三给付违约金。
二、甲方义务和权利
1.甲方应按约支付租金,如遇事情耽搁,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支付。
2.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班车调度、指挥和协调工作,甲方如需加班用车(包括公休和节假日)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甲方如因特殊情况需拖班,应在当日当班次发车前一小时通知乙方,租金不变。
3.甲方应尽可能固定班车的乘员,乘员人数符合车载人数,协助乙方驾驶员共同搞好安全行车和服务工作。
4.甲方应加强对乘车职工的教育,爱护车辆设施,保持车内卫生,遵守交通法规,车上严禁吸烟,不乱扔杂物,故意损坏设施照价赔偿,文明有序乘车。
5.甲方应提供场地供乙方班车停放、管理。
6甲方有权拒绝租挂靠乙方运营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有权查验乙方的运营手续(含保险、证照、司机驾驶证),有权对不称职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乙方驾驶员进行教育、批评,并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甲方一旦发生挂靠和不符合客运安全要求的车辆,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纠正、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客运安全要求,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终止本协议,由此产生或引发的纠纷、矛盾、经济损失、法律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
7.甲方如因实际需要,对所租车辆的班次、数量、时间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8.甲方如因实际需要,在正常运行班车中,利用行李箱运送有关物品,往返于城区和厂区,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危险和污染品严禁上车,贵重物品自行保管。违反者,乙方驾驶员有权制止和拒载,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义务与权力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证件含租用车辆合格证、车辆行驶证、以及各种投保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2.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班车运行动态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运行计划,提供安全、准时、优质、高效的客运服务。
3.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所租车辆的调度、指挥和协调工作,并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甲方用车需要。
4.乙方应确保所租车辆符合“车辆要求”的约定,所配驾驶人员技术娴熟、经验丰富、服务规范。
5.乙方应保证所租车辆干净整洁,定期对坐垫、靠背等设施清洗、消毒,车辆运行途中应保持车内的换气通风。夏季车内温度高于26度保证冷气开放,冬季车内温度低于12度时保证暖气开放。
6.乙方除为所租车辆投保交强险、三责险、附加险外,必须投保承运人险且每座投保额为20万元,5个不定位投保额为50万元。投运前须将车辆驶车证及保单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终止本协议。
7.乙方应确保安全行车并将乘车规定明示于车厢内,所租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导致车辆和第三方损失的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如在上下车和行驶中造成甲方职工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赔偿费用和责任。
8.乙方司机应穿戴整齐,安全驾驶车辆,礼貌待客,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车内抽烟。乙方车辆和人员进入甲方厂区应服从甲方指挥,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9.乙方车辆因晚点、抛锚、事故、可预见的交通管制以及其他非自然灾害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达规定站点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迅速调配不低于同档次车辆要求的车辆顶替以保证甲方职工正常上下班。如15分钟后仍无车到达,经乙方确认后,甲方职工可合乘出租车或以其他方式上下班,费用由乙方承担,但须票据或其他材料吻合。
10.乙方车辆因年检、维修等停驶时,乙方应安排不低于同档次车辆要求的车辆顶替。
11.乙方车辆应提前5分钟到达始发站。乙方应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教育及班车运行秩序的管理,严格按双方确定的路线、时间、站点运行,不得私自提前发车、迟到、串线、溜站、甩客。对甲方的投诉,乙方应及时处理和整改。
12.乙方驾驶员有权监督和规范甲方职工的乘车行为,对违反乘车规定的职工和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甲方管理人员反映,对甲方职工提出的不符合乘车规定和行车安全的要求,乙方驾驶员有权制止和拒载,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13.乙方不得给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礼物赠送或回扣,否则,乙方将赔偿甲方历次交易总金额的10%。乙方不能给甲方赠送日历,挂历,台历。
14.乙方必须根据甲方需求采取定车定人、专项服务方式实行日常承运服务,在接到甲方有关班车调度、服务质量的投拆后15分钟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重大投拆应及时给出书面改正意见或致歉书,若对甲方投拆未及时正确处理和解决达两次以上甲方有权做出相应处理,重者解除合同。
15.对于因车况(空调、安全性、卫生等)原因一个月内连续投拆同一车辆两次的,乙方应更换车辆。乙方驾驶员本着服务的宗旨禁止与员工争吵、打架,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一驾驶员一个月内被员工投拆两次或三位员工同时投拆的乙方应更换司机,如被投拆车辆得不到明显改善或车况达不到合同承诺的标准以及不更换甲方不认可的驾驶员,甲方有权扣除乙方5000元以内的车费以及与乙方解除合同。
16.汽车租赁期间,除租金外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租金外的任何费用。
17.双方都负有保密责任,不能与客人或其他第三方谈论双方的任何事情。
18.乙方只能联络甲方指定负责人,不允许乙方与甲方除指定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联络或面谈有关甲方用车的事情。
四、违约与其他
1.为方便甲方职工乘车,乙方应在所租车辆前后设置明显标识。标识样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条款涂改之处需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确认,否则无效。
3.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个月后,双方任何一方不满意相互之间的合作,均可终止合同或修改合同,但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违约方需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台车。
4.如甲方因生意不好要减少车辆开支或单方不满意缘故需提前终止合同,只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即可,到期后如需续约,同等条件下对方有优先续签权,违约方需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台车。
5.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能单方调整租金。
6.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拆。
7.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客车通勤租赁合同篇三
车 主:
车号
:鲁 (以下简称甲方)
租赁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家庭住址: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愿租赁甲方的 号出租车使用,租期为 月,自阳历二o 年 月 日起至二o 年 月 日。
二、租赁费的数量及交付时间。租赁费每月 元整,乙方每月的 号前向甲方交纳1个月的租赁费,若5天之内不付租赁费,甲方有权收回车辆。
三、车辆所需费用
乙方负责支付审验费、二级维护、春运证及与车辆有关的`各项费用,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支付租金及公司管理费。
四、车辆的维修及养护
乙方必须按时向汽车提供每5000公里换三滤、机油,按说明书进行保养,三保,以上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租赁期间乙方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礼貌开车,若发现超速行驶,所有违规罚款由乙方承担。
六、如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车损、人损)由乙方全部负责,事故处理期间乙方每天必须交付每天的租赁车费和各项费用,否则甲方在车辆保证金中扣除。若发生车辆丢失或严重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80000.00元(捌万元人民币)的车款。
七、在租赁期满后的第二日乙方将车辆完好无损的交给甲方。其车辆状况和租赁前一样,若发现车辆技术状况相差太大,乙方必须负责修车,恢复车辆的技术状况,否则,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车辆维修费。乙方晚交车一天扣押金1000元。
八、租赁前乙方支付给甲方100000元的押金,用于本合同第七条款提出的事宜及违章罚款等各项费用。如无任何争议在乙方交车给甲方时退还押金8000元,一个月后如无违章甲方将剩余押金20 元退还乙方。
九、乙方租车必须持有效证件,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出售或交给他人驾驶,如有违背,乙方必须照价赔偿,扣除押金20 元。
十、租赁期间的燃油补助归甲方。
十一、车辆每月租金随市场价格浮动。
十二、乙方交车时按全新轮胎使用寿命进行折旧赔偿。
十三、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人:
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客车通勤租赁合同篇四
甲 方:
乙 方:身份证号:
为繁荣客运市场,双方本关共同发展、共同协作、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 座旅游大巴车 台租赁给乙方作为旅游春运用车,甲方提供需两年以内的车辆,证件手续齐全,合法有效,(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春运证、车辆二级维护卡,省际包车牌、包车合同、包车发票,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体检证明回执、车辆承运人责任险)。
二、车辆租用时间及租金
车辆租用时间为20xx年月日至 年月日;每台车租金为 万元,合计春运租金为 万元。合同执行中乙方按实际用车天数支付平均日租金。
三、付款方式及结帐方式
第一次付款为 年 月 日提车时支付甲方万元,第二次
付款为年 月日,支付甲方 万元整,第三次付款为年 月 日支付甲方 万元,乙方按约定方式付款,逾期甲方可追索乙方违约责任。
四、春运用车甲方每台车配备两名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工资由甲方负责,吃住由乙方负责。
五、租用期间乙方承担车辆的以下费用:过路费、油料费、往返费用。
六、甲方车辆运营时产生经济后果的承担方式,在乙方指定发车地,发生运政部门关于异地经营的罚款或造成扣车经济损失时由乙方全部承担,因甲方司机擅改行驶线路发生运政部门的扣罚的由甲方负责,因甲方提供无效车辆证件造成经济损失或驾驶员个人行为造成运政或交警罚款与乙方无关。
七、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处理方式:
甲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有义务进行积极配合处理,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后果和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八、乙方扣减甲方租金的条件:
1、甲方驾驶员个人行为耽误任务的。
2、甲方驾驶员驾驶车辆中不服从调度的。
3、甲方驾驶员在工作中污油款的(十倍罚款)。
4、甲方车辆机件损坏修理超12小时或事故无法行驶的。
九、甲方向乙方提起经济索赔的条件:
1、乙方强制甲方驾驶员违章行驶引起的经济后果或交通事故的。
2、乙方未按时保养甲方车辆,引起机件损坏的。
3、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
4、乙方在租赁期间未保管好甲方车辆的。
5、租赁结束车辆因乙方责任扣罚未处理的不能返回的。
十、车辆交接费用:
甲方负责在当地将车辆加满油交与乙方使用,租期结束,乙方在车属地加满油交与甲方,往返载客收入归乙方所有。
十一、甲方义务及责任:
甲方在租赁中需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提供乙方进站加班所需手续,及时完成乙方下达的运输任务,甲方驾驶员必须服从乙方管理,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十二、乙方义务责任
乙方在租赁中需合理安排驾驶员的食宿,保证驾驶员吃好住好,甲方车辆在租赁期间的维修及事故,乙方应积极配合处理,费用由甲方支付。
十三、合同执行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协议违约金为20万,定金 万。
十五、本协议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客车通勤租赁合同篇五
车主(甲方):
承包人(乙方):
甲方有 出租车一辆(绿色),车牌号为 小包给乙方。甲、乙双方就小包细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小包到 为止;
二、 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小写: 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三、 乙方给甲方租金每天 (小写: 元),一天一结。
四、 乙方在包车期内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及人身伤亡,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负责,包车费用租金照付,不得拖欠。
五、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以上合同,如合同正常到期,甲方退还风险抵押金。
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 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补充。
八、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九、 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扣除违约金。
十、 合同到期后,如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甲方退还乙方 元押金。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