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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垫资贷款篇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_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栋楼)。
四、进场时间: 定于年 月底前(以进场通知书为准)。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图纸以内的全部内容)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六、承包内容:土建、水、电、暖安装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
七、施工工期:自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有效工期为天。
八、工程质量: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九、工程造价:本工程投资额约 亿元人民币。
十、结算方式和计价标准:
1、土建、装饰工程造价和安装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按照现行《20xx年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xx年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和《20xx建筑工程计价清单》,取费类别按工程类别。
2、预算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现场工作量签证单据实结算。
3、工人工资单价:执行35元/工日。
4、施工措施费按取费标准的60%计算;
5、规费双方按规定各自缴纳,双方积极做工作力争享受最优惠政策。
6、材料价格确定,甲乙双方共同考察市场,确定材料质量和价格,由乙方组织购进,甲方在工地上比对材料数量并在购料单据上签字认可,作为结算依据。
7、乙方对甲方同一经营的材料在认可质量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使用。 十一、付款办式:
1、本工程全部由乙方垫资建设,从工程开工开始计算,20个月后连本带息由甲方一次还清,到期不能还清,按所欠总额的1%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乙方所建房产可全权拍卖处理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息计算从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开始计算,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扣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结清。
十二、协议履约金的支付与返还
1、自签订承包协议之日起两日内,乙方先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 万元,待招标结束正式施工合同签订后转为工程保证金。
2、协议签章、财务手续办完生效、甲方对乙方公司进行考察(公司、工地等),待甲方考察结束认可后,甲方会同招标代理公司拟定招标文件及合同,双方认可后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待工程完成主体时,返还乙方工程保证金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后,甲方在15日内返还给乙方剩余部分保证金。
4、具体事宜以正式施工合同为准。
十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组织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并负责及时签证。
2、负责三通一平,提供材料堆放场地。
3、按乙方提供的进度报表及合同相关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协调施工期间的各种外界干扰。
5、施工期间配合乙方积极协调交通、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关系,确保不影响乙方施工。
6、施工期间如有变更应提前五日为乙方出具变更通知书。
十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参与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组织施工队及施工机械并作出施工进度计划。2、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出具的变更通知书进行施工。
3、负责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待工程竣工一个月内移交甲方。
盗,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5、在施工中由于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各种安全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及损失。
6、对于见证取样的材料,如:钢材、承重砖、防水材料等在进场前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材料试化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购。
7、按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搭设临建、堆放材料,做到文明施工。
8、乙方必须参加公开竞标,同等条件保证乙方中标。
十五、违约责任
(1)、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法院起诉。
(2)乙方如因自身实力原因,无法承担施工所需的垫付资金,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停工一月以上按工程总额的1%追究违约责任,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再安排其他公司接替施工。
(3)本协议与正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作为正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车辆垫资贷款篇二
甲方(发包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乙方(承包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依照《_合同法》、《_劳动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作事项
甲方以自己的采石场、乙方投入资金就土石方开采进行合作经营。
第二条拟参与合作经营的采石场概况
(一)名称:________ ;
(二)地址:________;
(三)经济性质:________;
(四)法定代表人:________ ;
(五)年生产能力:________;
(六)采矿许可证号:________;
(七)爆破许可证号:________ ;
(八)生产情况(或建设情况):
第三条 承包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___ 年。即从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 月 ________日止。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承包的,双方另行协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条 承包方式
(一)甲方将自己拥有的采石场发包给乙方,甲方提供机械设备、场地、工人住宿、水、电流通,乙方负责技术、生产及加工。甲方负责销售,乙方要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二)承包经营期间,甲、乙双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 算承包经营费用各自承担。
第五条 承包单价和支付方式
(一)承包工程单价
1、土石方承包生产单价人民币________/立方,此承包单价以石灰石硬度为准,当土石硬度高于石灰石,单价另算。
2、大理石承包单价:乙方以生产加工大理石毛石的单价为米长条石人民币________/立方起,长条石每往上递增10厘米单价递增人民币________元;长条石为米单价为人民币/立方起,长条石每往上递增10厘米单价递增人民币________元;2米长的长条石单价人民币________/立方(开采条石设备甲方投入)的单价标准(该单价标准包括机器设备维修费、人工费、水电费、生产管理费、炸药费、乙方投入的生产成本)
3、付款结算方式:甲乙双方每月________至________日核计工程量为准(工程量按乙方当月生产石方数为准);甲方在下月10日前及时支付乙方所得工程款,该工程款甲方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打到乙方指定账号。
(二)保证金及支付标准和反还模式
1、保证金为________元 ,其中土石方场地为人民币________ ,生产大理石场地人民币________ 。
2、合同签定后工人进场,乙方先交拾万元的信誉金给甲方,进场正常施工。甲方满足每天( 小时一班)生产量土方达到 立方,大理石条石达到 立方以上,乙方补足人民币 元(壹佰万元整)保证金,如生产量达不到,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进场信誉金甲方应在3日内返还乙方。
3、乙方支付的保证金,甲方应在乙方井场安全生产个月后,开始返还乙方保证金。保证金以每一期分期返还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为止。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及时支付乙方按月所得的工程款项,不得已任何理由拖欠乙方工程款项。
2、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结算、征地补偿、外部协调、进场道路,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3、甲方负责提供油箱或油罐,甲方向乙方先行垫资采购油料,价格按市场价格的单价为准。此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乙方进度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乙方爆破作业用电和伙工用品由甲方提供先行垫资采购,此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乙方进度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5、甲方发包的采石场相关的证照、手续必须齐备,并且不存 在法律瑕疵;如乙方进场后,因甲方证照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生产或减产损失的,甲方照价赔偿乙方损失。
6、除安全监督检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的承包经营权;
7、甲方负责采石场当地政府、村委会及村民的协调、调解工作,发生问题甲方应及时在3日内调解好矛盾,如3日内不能调解好矛盾的,甲方应该承当乙方人员的误工及相关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承包期间,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享有自主、独立的承包生产权;
2、乙方有权自己组织用工人员从事承包生产;
3、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承包生产收入。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对砂石的开采应根据开采方案合理进行;
3、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4、对承包期间产生的劳动用工成本(包括保险费用)及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发生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保证金的基准,加倍赔付责任。
的,除赔偿双倍保证金外,还要照价赔偿乙方在场地投入购买生产机械设备和召凭人员等费用。
(二)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还 可要求赔偿。
第十条场地问题
(一)甲方平场地平完交予乙方。
(二)乙方自行平场地,甲方负责平整场地所有费用。
第十一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 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于生效合同, 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董事长(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车辆垫资贷款篇三
抵押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抵押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鉴于 年 月 日借款人 与债权人即甲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借款人民币 元整。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提供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_《合同法》、《担保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地产证号为 。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是全额抵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三条 抵押物的资料、登记和管理
1、资料: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物的房地产证原件或由产权登记中心打印的查询单原件,并应保证该资料真实、有效。
3、管理: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因追索该款项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核算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变更登记费等全部支出。
第五条 抵押物的保管及使用
1、本合同签订后,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未全部受偿前,抵押物只能由乙方自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改变抵押物用途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并不得实施减少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租、出售的,所得款项应提前清偿甲方债务。
2、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通知当日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抵押物因损害而获得的赔偿范围内优先受偿或提存。
第六条 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权的任何情况。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甲方未受清偿或乙方未按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提供新的担保的,甲方有权依法或依约定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 甲方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将
权益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1、2款或第五、六条的约定,乙方应按主合同项下甲方实际提供借款总额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致使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否则,乙方应按主合同项下甲方实际提供借款总额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一致同意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双方在相关部门备案之《抵押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部门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签署于
车辆垫资贷款篇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_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_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建市(2006)6号文仅为部委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位阶上既非法律也非法规,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工程垫资施工合同无效的依据。
(2)《政府投资条例》是_发布的行政法规,其有关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1]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现在尚无定论。《九民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2]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本质上仍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问题,不涉及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因此,宜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宜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施工的法律效力
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施工,目前并无禁止性规定。《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在司法实践层面原则地认可了垫资施工合同是有效合同,并对约定的垫资利息予以保护。
《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对工程垫资的本金及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约定的利息有限制,即在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这是工程垫资与借款的最大区别,若只约定了工程垫资本金,但未约定利息的,承包人不能请求利息;如果虽有工程垫资的行为,但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关于垫资的约定,按照一般的工程欠款处理。
车辆垫资贷款篇五
1、如果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承包人事先将款项交付给发包方使用,发包人每年向其支付利息和管理费。实际上,承包人也只参与了一定的工程管理,并未履行工程承包单位应尽的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等方面的管理职责。那么,即使将施工合同中约定为“垫资款”,也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双方是以“垫资”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如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是有效合同,但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为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借款不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之内。
2、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垫资条款有效的前提。如果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如承包人有无资质、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情形,其中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垫资条款也应为无效。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原因可以消除的,合同效力得到补正,垫资条款亦随合同效力补正而得到补证。如果无效的施工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的,则根据合同无效的过错处理原则承担责任。
3、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了垫资条款,就应按照条款约定履行垫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因资金困难等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垫资条件时,无权要求发包人给予支付进度款。从合同履行看,发包人提前付款属于合同条款的变更,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在没有达成一致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应当按照合同原约定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施工合同可以约定返还垫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内容,利息计算约定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也是垫资施工和民间借贷的最大区别所在。如果施工合同中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则承包人主张垫资利息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对合同中没有约定垫资的,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通常按约定的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约定的支付时间来计算利息,承包人将损失从垫资开始到工程款约定结算日期间的资金利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