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论合同法的问题的论文篇一
网友的疑问:
我朋友在上海某公司工作,签了五年合同,合同里有一条:培训费违约金约10万,现已工作了三年,一个月前递交了辞职报告,可人事科通知他赔违约金5万多元,包括在此期间参加的培训费(非自愿,公司请外籍人员对技术人员的培训)4万元(没有具体的帐单),和超过合同中承诺的工资+奖金额1万多(这个也要赔,很难理解)。我朋友觉得无法接受,请教各位,遇到这种事该如何处理?不甚感激!
法律顾问的解答:
您好!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1、您朋友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辞职,用人单位应办理手续,但你朋友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你朋友与用人单位的合同中规定了培训费违约金的金额,一般情况下需按合同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的损失。
3、当然,培训费金额也不是由用人单位一方任意说的。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我认为,我国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而不具备惩罚性,所以违约金的金额应合理,一般按实际损失计算,违约方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大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降低。
4、具体到你朋友的情况,如果培训费是10万元,你朋友有理由扣除已工作的年限的部分,即应支付的培训费是10万除以五分之二,且你朋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示培训费的依据,以实际的培训费金额为基数来计算违约金。
5、至于高于合同的工资和奖金,是用人单位自愿发放的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该部分工资和奖金是有附加条件的(比如明确规定提前辞职应扣回),则用人单位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要回这部分报酬。
6、根据以上的分析,你朋友现在可以采取如下方案和行动:首先获得已提前一个月书面辞职的证据,比如主管签署意见的辞职报告;或能证明用人单位接收了你的辞职报告的证明,比如你朋友可以要求单位出示一份计算培训费的书面文件,以图能反映已提前一个月辞职的事实;其次,你朋友可以依据以上分析与用人单位协商,以图双方能公平、公正协商解决;最后,如该用人单位不愿意协商解决的,则你朋友在30天通知期满后,持有关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办理有关手续。至于培训费违约金,在申请书可暂时不提,因为用人单位会提起反诉的。这样你朋友可以节省一些仲裁受理费。
7、如果费用能承受的话,我还建议你朋友在当地聘用一个律师办理此案,甚至参与协商。这样可能会更有胜诉把握,可以与该律师事先可以约定可能需经过从仲裁到起诉、上诉整个过程的诉讼代理费金额,甚至风险代理,即胜诉后支付律师代理费。
论合同法的问题的论文篇二
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因此,每个地方可以制定其的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劳动者应该了解清楚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法律来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数额,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合同法的问题的论文篇三
一、违约金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违约金分类,依据产生的根据不同,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依据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依据种类不同,分为概括性违约金和具体性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违约金的法律特征:第一,违约金的客体是金钱或其他给付。第二,违约金须于违约时支付。第三,违约金为诺成合同.第四,违约金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二、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首先,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从债务,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但在违约而解除合同场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可援引;其次,要有违约行为存在;再次,违约金责任构成是否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应当区分类型,如果当事人人约定违约责任的成立骊方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的,依其约定;在合同法分则以及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为过错责任场合,违约责任的成立应当要求过错条件;在惩罚性违约场合,由于其目的在于给债权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不履行时,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在赔偿性违约金场合,除前述特别情形外,不要求以过错为成立要件。
三、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和把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的支付以违约损害为前提,造成损失的,则支付,没有造成损失的,不支付。本条第一款确定两种约定方法,一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一种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约定的过高或过低,可以进行调整。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实事上,这种请求基本不存在。虽说一方违约后,应优先考虑违约金条款,但并不是说不能以实际损失为请求,即按照第113条之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则无需通过要求调高违约金这一难以把握之诉来获得损失的赔偿。但违约金过高则只能本条进行“适当减少”,没有其他救济条款。
论合同法的问题的论文篇四
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如下:
乙方(就是我本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年5000元(人民币:伍千元整)。
现在我要辞职,按照公司的计算方式:
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交纳15000元的违约金
在公司工作时间多于1年少于2年的,交纳10000元的违约金
在公司工作时间多于2年不满3年的,交纳5000元的违约金
另外,我们公司还有一批年限为一年的合同,他们的违约金都是按照月来计算的。
急盼回复,谢谢,谢谢!
[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中的时间计算问题,请教!]
论合同法的问题的论文篇五
申诉人:湖南某某货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湖南某某货运公司董事长
被诉人:刘某,男,37岁,汉族,原系湖南某某货运公司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高级技工。
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总经理。
1996年4月16日,申诉人湖南某某货运公司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刘某,不辞而别,跳到当地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任管理部经理、被诉人附属汽车大修厂经营顿时陷入困境。申诉人遂与被诉人及第三人交涉,多次被拒绝的情况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诉人支付违约金12000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80000元,第三人连带赔偿两项之70%共计4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