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篇一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五)洪水
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
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台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七)暴风
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八)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九)雪灾
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
(十)雹灾
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十一)冰凌
即气象部门称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蔓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至于一般的冰冻损失,如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都不属冰凌责任。
(十二)泥石流
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十三)崖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逶湿而崩塌。
(十四)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十五)地面突然塌陷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十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先给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但是,对建筑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所指停电、停水、停气所致保险标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
1.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又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所谓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
2.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
3.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负责。例如印染厂因发生属本条责任范围的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筒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烧焦;又如药厂因同样情况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属保险责任。
本条第二款指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所列灾害事故,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但对非保险财产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篇二
基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基于于甲方依据乙方(本合同供货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有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从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
1.2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1.3具体合同:双方之间可按照以下第二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订单、交货、包装运输
2.1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货物型号、数量、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方的书面订单为准,乙方应在十二小时内或甲方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不接受甲方订单;但是若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2.2交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按双方约定方式交货,乙方应按甲方订单规定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2.3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3.1验收:乙方送货后合理期限内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双方按照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3.2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一天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次的货物中提供给甲方。
第四条质量保证及质量事故责任的承担
4.1技术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等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果有),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制作而成。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4.2质量事故:若乙方所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定价与结算
5.1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
5.2最低价保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价格是同期国内当地市场最低价。
5.3付款方式:原则上乙方供货后,甲方自货物检验合格、发票入帐后30内支付相应货款;但如双方另有约定,按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付款。
第六条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6.1保密: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它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信息等所有技术和经营信息有保密义务。
6.2甲方标识的使用:甲方标识经甲方授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本合同解除后,授权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约条款
7.1拒绝订单与逾期供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应按照拒绝订单货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将按延迟天数乘以逾期供货部分货款之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天,视为乙方不能供货,参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处理。
7.2商业欺诈的违约责任:乙方违反5.1条约定或出现其他商业欺诈时,乙方应按照欺诈涉及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或者五万元/项/次中较高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约定不影响乙方按照其他条款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条中的“商业欺诈”是指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欺骗甲方或最终用户,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行为。
7.3违反最低价保证:乙方违反第5.3条约定,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供货物的差价。
7.4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责任: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该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
7.5违约通知: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向其发出通知的,则该通知发出两日后将视为其已到达乙方。乙方应在通知到达后两日内书面回复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予回复,则视为乙方默认甲方通知中所述的内容。
第八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仅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九条廉政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公司人员进贿赂赂和提供回扣,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受损利益并按相应金额处以1倍的罚款。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篇三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篇四
5、双方之间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将自己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甲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同时,乙方同意如其与该第三人发生争议,不会涉及甲方;如涉及到甲方作为争议的一方,乙方同意将该纠纷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书面告之甲方关联企业,其与甲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否则造成甲方与其关联企业为同一目的与乙方重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7、乙方接单、送货、对帐、发票开具等与甲方合作的各作业程序,必须遵照甲方提供的《供应商须知手册》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未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甲方保留对乙方已到期的所有货款延后支付的权力,延后支付的天数,等于乙方延误交货的天数。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一年,期间届满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变更或解除要求,即以同一条件继续生效一年,以后以次类推。
十二、附件
1、《质量协议》。
2、《廉政共建协议》。
3、《供应商须知手册》。
4、《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
5、《模具开发合同》(模具制造类供应商需另行签订)
6、《模具管理协议》(注塑类加工供应商需另行签订)。
7、《托外材料管理协议》(托工类供应商需另行签订)。
甲方(公章):***********有限公司乙方(公章):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
纳税识别号:纳税识别号: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
月日
基本供货合同范文三
甲(需)方:
乙(供)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仅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合同的变更、解除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订单及交货规定
1.1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产品型号、单价、结算期、订货周期、供货能力及商标等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单为准,订货数量、供货时间等以甲方的订单为准。甲方以书面形式下达采购需求与采购订单。乙方通过采购需求可对甲方未来订单进行预测,提前进行供货准备,采购需求可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变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备货库存积压,甲方必须承担其相关经济损失;甲方下达的订单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在24小时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及反馈视同认可;在订货周期和确保供应量范围内,乙方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订单,不得拒收。网络操作也同等有效(包括qq,邮件等)。
1.2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订单严格按订单规定品种、规格、数量、时间等进行jit准时送货,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将按延迟天数乘以该批货款之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违约金比例加倍计算,若因此导致甲方停欠产或加班加点等,则乙方需赔偿或加倍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原则上按工厂索赔单执行。
1.3甲方认为生产需中止及订单变更时,需以通知单通知乙方,对变更的订单乙方应按第1条规定执行,如由此造成乙方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需避免并解决乙方因此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1.4双方同意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乙方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一般指帝光或奥野仓库)运费由乙方承担;货品运抵甲方仓库后,甲方应指定专人给予验收确认数量并签字,经甲方验收后,产品方视为交付。产品交付后,其安全由甲方负责。货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承担。
1.5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甲方的技术要求,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若由甲方负责,则需在价格确认单或补充协议中注明)
2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异议期限
2.1甲方派驻检验员在甲方工厂检验,按照双方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检验标准、技术要求进行初步验收。乙方每次供货必须出具本单位检验部门的产品自检合格报告,如无自检报告书,甲方可拒收、拒检。若自检报告虚假,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取消该批订单或供货资格。初步验收的程序及方法应根据甲方制订的验收标准,验收结果仅对本次报验品有效。
2.2甲方对乙方供货初验或工序现场使用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在双方协商的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品退回交换合格品,由甲方办理退货,费用由乙方负担,且此不合格品乙方不得出售给第三者;乙方如对取回的不合格品有异议可以在收回货后2天内提出书面异议与见证性资料,否则,视同接受甲方的意见。双方对乙方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协商解决,在乙方提出该异议后五日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乙方应在七日内提交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并以该部门的检测意见为准(如双方在此期间未就检测的权威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则乙方应在七日内将该争议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提交相关法院诉讼解决),否则视同乙方放弃提出的该异议。
2.3如乙方的不合格品导致甲方停欠产、加班加点或增加额外劳动等,需承担或加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原则上以工厂索赔单进行索赔。
3质量保证及故障责任的承担
3.1乙方保证为甲方供货的零部件严格按照甲方技术条件生产,并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并采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3.2若甲方产品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被第三方索赔,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零部件或加工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及第三者造成的所有直接与间接的损失。(包括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甲方处理事故所花费用等)。
3.3若甲方认为乙方产品质量不能达到技术要求,或经过整改仍然不能达到甲方技术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业务关系。
4保密及产权条款
4.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它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信息有保密的义务。此条款在合同有效期间及期满三年内均有效。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要求及技术资料、图纸所生产的配件,只能供甲方使用,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及技术信息开发研制的产品,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将配件或产品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职工及相关协作厂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4.2如有泄密情况发生,一经查实,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就乙方泄密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赔偿。并可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3甲方对乙方制造合同货物可能侵犯了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不负任何责任,双方有义务及时相互通知一切侵权行为或侵权可能性。
4.4乙方担保,其向甲方供应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用模具提供给乙方使用时,亦应由乙方善意管理及自费负责模具日常维修,并按甲方的规定进行资产管理。乙方在事先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不得变更专用模具,也不得将模具及其制造情报出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告与第三方。乙方在事先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时,不得将专用模具用于制造甲方产品以外的用途。
6.6乙方未按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支付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造成供货的损失。
6.7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当时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延期付款规定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对此权利的要求应在发生延期20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否则视为弃权。
7其它条款
7.1经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业务关系后,甲方必须按货款结算常规,如期支付乙方全部货款,不得无故延期,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7.2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
7.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期间届满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变更或解除要求,即以同一条件继续生效一年,以次类推。
甲(需)方:乙(供)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定本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仅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及约定的时期内持续有效。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已经签定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合同的变更、解除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订单及交货规定合同编号:v7签定时间:签定地点:厦门
1、乙方在接到甲方采购单后,按采购单上的供货料号、品名、产品型号、图号、数量、供货时间等具体要求安排生产。甲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甲方osap系统或其它书面文件等形式下达采购需求与采购订单,乙方按照采购订单具体交期对甲方进行交货;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采购需求可对甲方未来订单进行预测,提前进行供货准备;甲方下达的采购需求及采购订单均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在24小时内对甲方以书面形式或在甲方osap内下达的采购单进行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及反馈的采购单,视同乙方认可。若无正当理由或未提前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拒收订单。
2、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的数量、时间进行准时送货。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每延误一天,甲方保留每天按照壹仟元人民币的额度向乙方索取经济赔偿的权力;若延误超过五天,乙方同意每天的索赔金额为壹万元人民币;若因此导致甲方停产或造成客人罚款及产生空运等相关费用,乙方需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因乙方的延误交货,造成甲方的一切索赔,乙方无条件接受并无异议。
3、甲方认为供货需中止及订单变更时,需以书面形式或在甲方osap系统公告信息通知乙方,对变更的订单乙方应按第1条规定执行,并要求有确认动作,甲方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需避免并解决乙方因此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4、乙方交货到甲方的工厂时,对于已同甲方同步上了osap系统的乙方,必须在osap系统内先打出货单,乙方送货人员必须携带osap系统内打印出来的出货单明细进行交货,否则甲方可拒收此批送货,如没有上osap系统的乙方则必须按甲方所规定的统一送货单进行填写和送货。乙方送货所用标签的格式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
5、双方同意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乙方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厦门)的运费由乙方承担;货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承担.
6、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甲方的技术要求,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祥见《质量协议》)
二、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异议期限
1、甲方在甲方工厂检验或派驻检验员在乙方进行检验,按照双方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等进行初步验收。乙方每次供货必须出具本单位检验部门的产品自检合格报告,如无自检报告书,甲方可拒收、拒检或者当作不合格批处理。初步验收的程序及方法应适用甲方制订的标准,验收结果仅对当次送料有效。
2、甲方在收料时对数量进行全盘点收或抽样点收,发现若有短装,甲方将按比例计算短装总数并在“送货单”等相关单据上扣减交货数量,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每批次索取最高100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
3、甲方在进料或生产现场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1天内处理,并按甲方要求交换合格品;若乙方未按要求处理不合格品,甲方可任意处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如对取回的不合格品有异议,可以在收回货后2天内提出书面异议与见证性资料,否则,视同接受甲方的意见。双方对乙方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协商解决,在乙方提出该异议后五日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乙方应在七日内提交到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并以该部门的检测意见为准(如双方在此期间未就检测的权威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则乙方应在七日内将该争议提交法院诉讼解决),否则视同乙方放弃提出的该异议。
4、如乙方的不合格品导致甲方停欠产,需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原则上以工厂索赔单进行索赔;出现不合格品的其它情况及处理措施,详见双方另立的《质量协议》。
三、质量保证及故障责任的承担
1、乙方保证为甲方供货的零部件严格按照甲方技术条件生产,并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并采取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2、若甲方产品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被第三方索赔,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及第三者造成的所有直接与间接的损失。(包括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甲方处理事故所花费用等)。
3、若甲方认为乙方产品质量不能达到技术要求,或经过整改仍然不能达到甲方技术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业务关系。
四、定价与结算
1、甲方按照市场行情或比价定价或双方根据物料特性统一报价公式等进行核算和定价,同时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利润率超过15%),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
2、双方所确定的价格为一段时间内的结算价格,当甲方发现乙方的合同货物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甲方目标价,或甲方应市场要求需下调配套件价格时,甲方可要求乙方且乙方有义务同步下降合同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成本分析清单,成本清单以甲方提供的格式为准,以显示货物的成本构成,供甲方审核,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是按市场行情合理的报价。
4、当月的供货货款核算截止时间为当月的25日,当月的26日及到月底产生的货款为下月的帐款;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完成财务入帐手续;若未按时对账,延后到下个月同期处理,以后类推。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数量及对帐金额等开具发票,发票必须在次月的10日前送至甲方财务处。若未按时开具并送达发票,甲方有权延后支付货款,延后支付的月份数,等于发票延后提交的月份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超过足月的尾数也另行按一个月计算)。
5、甲方自检验合格且完成财务入帐手续后60天内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必须按时对账及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给甲方)。例如:乙方于11月26日至月25日交货产生的货款,且乙方在元月5日前对清账目,且于本月10日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甲方于3月5日前必须无条件全部付清这些款项。
6、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背书或支付给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质量保证及环境保证体系
1、乙方应按照甲方建议及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履约的一部分,质量保障体系包括使用可行的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和记录,以保证为甲方提供的产品是合格的,甲方有权随时对此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检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接受乙方的供货,直至乙方完成整改,达到甲方的要求为止;若整改连续3次不达标,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供货资格。
2、乙方提供产品、服务、活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及甲方制定的环境方针,本着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思想,努力使环境得以改善。对已通过is0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供应商,甲方将予以采购优先考虑,甲方有权不定期的对乙方的环境行为进行现场评价。
六、合同的解除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视为解除合同:
1、甲方在经营困难时,可与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
2、乙方在连续三个月内,每批供货产品的不合格率达到当批供货量的1%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订单供货,或者屡次不能按期交货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报价与真实价格严重不符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5、若乙方要解除合同,应在解除合同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后,进行清理帐户并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乙方应归还甲方的技术信息资料及其它财产。
6、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
7、乙方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廉政条款
乙方承诺乙方不得为供货、结算等事项,对甲方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它形式的好处,否则不论数额大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按乙方当年已供货额(含当年已结算及未结算部分)的30%扣除乙方的货款,当作对甲方的经济赔偿。其他具体约束条款见双方签定的廉政共建责任书。
八、违约条款
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如因此造成甲方工厂的停产或欠产,按工厂的索赔单进行索赔。
2、乙方接受甲方订单后,不得将该订单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加工(有甲方书面认可的另外),否则属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接受的,乙方应按该批货物总值的3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不接受的,乙方除按该批货物总值的30%支付赔偿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工厂的索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对第三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如系利用甲方的材料、设备或模具等给甲方供货,无论因何原因,乙方不得行使留置权,也不能用甲方的材料、设备或模具等,为甲方之外的任何一方生产物品,否则乙方应按被留置部分及为非甲方生产的财产价值的300%向甲方赔偿损失,并在2日内返还留置物及为其他客户生产的物品。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如解除合同,要按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解除合同必须经双方书面签字同意,并经双方协商并确认最终解除合同的时间;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可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将乙方在甲方处未付出的所有货款冻结在甲方账户上,直到乙方同意承担相关的损失(因乙方违约造成延误客户交期因此而产生空运费及索赔等);如乙方货款不能足以支付以上损失时,乙方要在一星期之内根据甲方的书面损失清单以现金或转账付给甲方,待甲方找到另外所能正常的供货供应商情况下,视情况而解除冻结货款并解除合作合同。
九、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本合同或处理本合同相关的事宜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十、其它条款
1、甲方工作人员以甲方名义与乙方签定的合同,若无甲方书面授权,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均为无效。乙方由此发生的损失与甲方无关,自行承担。
2、乙方对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任何的赔偿金,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3、乙方供货后,乙方同意在甲方已对完帐还未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作为风险抵押金,当乙方货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不足部分由抵押金补足,抵押金不足部分从后续货款中优先补足,双方解除业务关系后,风险抵押金用于支付乙方质量不良而造成的相关索赔,在停止供货3个月后抵押金余额退还乙方。
4、甲方的含义:可包括甲方以及乙方为甲方生产的货物实际使用方(工厂)。